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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 季文華改判死緩

http://www.eeo.com.cn/2013/0918/249968.shtml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力 經濟觀察網獨家獲悉,9月18日上午,浙江高院對浙江麗水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宣判,主犯季文華由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浙江高院認為,季文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季文華辯護律師、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楊礦生和趙銘律師向經濟觀察網表示:「二審判季文華死緩,暫時保住了性命,以後的申訴之路還很漫長。」

而在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曾成傑執行了死刑。

銀泰集團為房地產公司,因2008年金融危機資金鏈斷裂,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於2008年9月16日被麗水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

麗水市檢察院於2011年4月22日以季文華等四人涉嫌(個人)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季文華構成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判處死刑;季林青和季勝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季永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截至2008年7月11日,銀泰集團累計集資543534.95萬元,歸還本金385157.64萬元,支付利息92099.47萬元,未歸還集資額為158377.31萬元,涉及集資戶15912戶,未歸還集資額支付利息22086.24萬元。

集資款主要用於土地出讓金、工程建設、公司運營費用及歸還到期的集資款及利息,極少部分用於四被告人購房、購車、捐贈及消費。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用於個人投資、購房、購車、購買保險、送與他人、餐飲、購物、娛樂等合計7,450.04萬元。

二審對於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則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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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減刑案宣判:死緩改判無期徒刑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292

新華社消息,7月11日,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人民網報導,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於今年5月期滿,為確定吳英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死緩減刑條件,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其減刑案。根據浙法公開網公佈的浙江省高院(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公告,開庭時間為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地點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審理方式是公開審理。

央廣網報導,吳英案的申訴案件代理律師朱建偉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將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的話,由最高法院執行死刑。

據前述人民網報導,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吳英被扣押的財產價值1.7億元。但吳英一方認為該鑑定結論明顯偏低,漏計很多資產。

2013年2月20日,吳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要求依法撤銷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並主張吳英的資產完全可以償清債務。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如果浙江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訴並立案,應當在3-6個月內做出決定。但朱建偉說,對於這份申訴書,浙江省高院至今未做出受理答覆,但也未告知不受理,至今懸而未決,令他們無法採取下一步行動。

據瞭解,吳英案還有幾個行政、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但目前均無進展。

據前述央廣網報導,淘寶網司法拍賣頻道近日已掛出6處吳英涉案房產,東陽市人民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強調,本次拍賣的主體是東陽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們委託提供拍賣平台而已。這六處房產均為商業住宅,拍賣價格均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這個地區的同類型住宅均價是一萬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團旗下的另一些珠寶商舖目前還沒有被提請公開拍賣。

據《華夏時報》報導,吳英父親稱,官方從未告知自己吳英有多少資產將被處置、待處置資產總評估價格是多少,也沒有出具評估報告和清單,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匆匆拍賣涉案房產,有「貓膩」。

吳英集資詐騙案回顧

2007年2月13日:吳英被刑拘

曾因創造「一夜暴富」神話而引起海內外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日前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東陽市政府已經著手對吳英下屬的「本色集團」進行清產核資,該集團700餘名員工已由市政府墊付工資,相關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2007年3月16日:吳英被批准逮捕

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26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後,於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吳英涉嫌非法集資案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東陽億萬「富姐」吳英及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檢察機關指吳英及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七億多元人民幣,同時被起訴的還有林衛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吳英因集資詐騙一審被判死刑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2月28日: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吳英提出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吳英二審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院開庭,進行吳英案的二審。吳英的辯護律師二審仍為吳英做無罪辯護。吳英當庭認罪,承認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對她「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的公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吳英死刑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覆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覆核完畢。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改判死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吳英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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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倉”馬樂案,再審改判三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791

(CFP/圖)

改判三年。備受資本市場關註的“史上最大老鼠倉”案,終告落定。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博時基金原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即俗稱的“老鼠倉”案)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同時,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馬樂,一審、二審,均判為緩刑。

2015年12月8日,馬樂已被重新羈押,此番宣判之後,將進入監獄正式服刑。

馬樂再審案的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青松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此案的一審、二審及再審,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並無爭議,主要是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觀點不同”。

張青松認為,此番最高法院對馬樂一案,做出改判,具有明顯的“司法導向性”。預計日後司法實踐中,將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判罰產生重大影響。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果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院再審改判馬樂為有期徒刑三年,顯然也是考慮到馬樂有歸國自首等情節,從而減輕處罰。

馬樂生於1982年8月,從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工作,後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50004,下稱博時精選)的經理。

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全權負責這只基金投資股票市場的工作,掌握著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司法查明,馬樂在此期間,私下操作著自己掌控的三個他人名下的股票賬戶,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達到10.5億余元。

這種做法,就是基金行業俗稱的“老鼠倉”行為。

彼時,馬樂通過這種“老鼠倉”行為,賺到了1883余萬元的非法收益。但在他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博時精選的投資回報(基金凈值加分紅),卻下降了12.16%。

而10.5億元的成交金額,為中國資本市場“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經(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

同年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維持原判。

然而,2014年12月9日,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顯示:二審後,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這也是2014年最高檢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訴案。

馬樂一案,就此進入“再審”程序。

201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馬樂案名列其中,最高檢稱,“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對明確同類案件的處理、同類從業人員犯罪的處罰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於加大打擊‘老鼠倉’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彼時,這一舉措遭到張青松律師的質疑,他認為最高檢在最高法對案件判決前,公開發表傾向性言論,有利用輿論影響審批之嫌疑。

此前,中國的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多數以緩刑收場,實刑最多的一樁是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一審、二審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鏈接: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4508

“最大老鼠倉”馬樂案,再審改判三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791

(CFP/圖)

改判三年。備受資本市場關註的“史上最大老鼠倉”案,終告落定。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博時基金原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即俗稱的“老鼠倉”案)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同時,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馬樂,一審、二審,均判為緩刑。

2015年12月8日,馬樂已被重新羈押,此番宣判之後,將進入監獄正式服刑。

馬樂再審案的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青松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此案的一審、二審及再審,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並無爭議,主要是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觀點不同”。

張青松認為,此番最高法院對馬樂一案,做出改判,具有明顯的“司法導向性”。預計日後司法實踐中,將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判罰產生重大影響。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果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院再審改判馬樂為有期徒刑三年,顯然也是考慮到馬樂有歸國自首等情節,從而減輕處罰。

馬樂生於1982年8月,從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工作,後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50004,下稱博時精選)的經理。

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全權負責這只基金投資股票市場的工作,掌握著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司法查明,馬樂在此期間,私下操作著自己掌控的三個他人名下的股票賬戶,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達到10.5億余元。

這種做法,就是基金行業俗稱的“老鼠倉”行為。

彼時,馬樂通過這種“老鼠倉”行為,賺到了1883余萬元的非法收益。但在他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博時精選的投資回報(基金凈值加分紅),卻下降了12.16%。

而10.5億元的成交金額,為中國資本市場“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經(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

同年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維持原判。

然而,2014年12月9日,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顯示:二審後,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這也是2014年最高檢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訴案。

馬樂一案,就此進入“再審”程序。

201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馬樂案名列其中,最高檢稱,“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對明確同類案件的處理、同類從業人員犯罪的處罰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於加大打擊‘老鼠倉’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彼時,這一舉措遭到張青松律師的質疑,他認為最高檢在最高法對案件判決前,公開發表傾向性言論,有利用輿論影響審批之嫌疑。

此前,中國的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多數以緩刑收場,實刑最多的一樁是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一審、二審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鏈接: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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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聶樹斌案,改判其無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親康孟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失蹤。同日下午,康孟東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莊市郊區孔寨村西玉米地邊發現被雜草掩埋的康某某連衣裙和內褲。8月11日11時30分許,康某某屍體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發現。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康某某系被聶樹斌強奸殺害。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聶樹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銷對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核準聶樹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書金自認系聶樹斌案真兇。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關註。自2007年5月起,聶樹斌母親張煥枝、父親聶學生、姐姐聶淑惠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多個部門提出申訴,認為聶樹斌不是兇手,要求改判無罪。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認為,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問,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

聶樹斌案疑兇王書金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於2016年6月6日決定提審該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該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審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為合議庭成員。再審期間,合議庭查閱了該案全部卷宗及相關材料,赴石家莊察看案發現場、核實相關證據、詢問原辦案人員,咨詢了刑偵、法學專家,並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其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鑒於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

但是,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公安幹警、律師、高校師生、公眾以及新聞媒體記者等12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

該案宣判後,合議庭向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席公開宣判的檢察人員送達了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作了釋明。據悉,該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972

廣東高院再審改判 郭利無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4016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郭利敲詐勒索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再審改判郭利無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圖)

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郭利敲詐勒索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再審改判郭利無罪。

案情

2008年9月,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兒曾食用過該品牌奶粉,遂帶女兒郭某某到醫院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之後,郭利將家中剩下和新購買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檢,檢出兩個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較高。隨後,郭利多次找銷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賠,並向媒體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與郭利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一方人民幣40萬元,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

2009年6月25日,北京電視臺播出了題為《一個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頭》的報道,內容主要是郭利向該臺反映“施恩”奶粉問題。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公司派員主動與郭利取得聯系。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雅士利公司認為郭利提出過高要求是對其敲詐勒索遂報案,郭利被抓獲。

廣東省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審及再審均維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該案。

廣東高院再審認為: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故判決撤銷潮州中院及潮安縣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審被告人郭利無罪。

審判長當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涉案公司代表、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圖)

審判長當庭告知郭利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涉案公司代表、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

連線法官

宣判結束後,高院君在宣判現場就本案的幾個焦點問題采訪了本案審判長。

Q: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

審判長: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涉案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後,電視臺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問題的報道,系施恩公司主動聯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皆有再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商談意願的前提下,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征。

Q:獲賠40萬元後再次提出賠償請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審判長:雖然郭利已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和再次要求的賠償數額,超出了當時有關部門處理問題奶粉事件的最高賠償標準,但在其女兒人身損害程度沒有評估鑒定,及施恩公司主動聯系其繼續協商處理糾紛的情況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賠數額超出以上標準,而認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Q:本案為何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特征?

審判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方式維權。郭利提出300萬元索賠前,政府部門及媒體已向社會公布了相關奶粉的質量問題,其不具備實施要挾行為的條件,其虛構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不足以引發施恩公司一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果,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

專家觀點

正確區分“過度維權”和“敲詐勒索”

以審判為中心確保無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聶立澤

備受關註的郭利敲詐勒索案,廣東高院再審宣告郭利無罪並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正義雖然遲到但沒有缺席,我們看到了司法機關依法糾正冤錯案件的努力。

該案原審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方面,原判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詐勒索行為等有罪證據不足;二是對查明事實的法律評價方面,將民事糾紛作為刑事案件來處理。

消費糾紛中的“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的區分是刑事司法理論研究中一個值得關註的課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爭鳴,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難點。對於消費者提出的過度高額索賠,能否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認定。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以向媒體曝光方式索賠,不能簡單等同於敲詐勒索行為。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和處理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有賴於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旨在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實現司法公正、防止產生冤錯案件作了制度上的規定。通過本案的糾錯,我們看到了實現個案公正的目標正在落實,看到了人權刑事司法保障的逐步完善,也看到了我國法治的不斷進步。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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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案再審公開庭審:改判無罪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據此,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占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宣判後,合議庭向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據悉,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張文中和張偉春的親屬、物美集團職工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有關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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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案為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這樣說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糾正張文中案有什麽重要意義?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為什麽要改判張文中無罪?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社會關註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記者:依法改判張文中案有何重要意義?

答: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加強產權保護、加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對待,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精神;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戰略要求。

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桿”案件。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複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精神。中央關於產權保護的意見指出,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同時,要堅決消除影響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政策、法律和體制性障礙,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努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民營經濟的活力,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作用,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說明了這一道理。本案的改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本案的改判,也必將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國家法治的信心、對人民司法的信任,為人民群眾營造更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記者: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答: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采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本案中,根據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文件,雖未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但這些項目基本上都投向了國有企業。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時,雖然政策有所調整,但民營企業不平等地位尚未徹底改變。物美集團以中央直屬企業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與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不無關系。對物美集團在申報項目及實施項目中的一些不規範行為,以及在與國企交往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也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充分聽取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和物美集團無罪,維護了企業家和企業的合法權利。

記者: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答:原判認定張文中等構成詐騙罪,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改判張文中等不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符合國家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條件,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報主體資格與當時的政策不符。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雖然將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投向國有企業,但並沒有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隨著我國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進一步明確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同時,為鼓勵支持國內流通企業發展,推進流通現代化,國家將物流配送中心建設、連鎖企業信息化建設列入國債貼息項目予以重點支持。也就是說,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國債技改項目時,國家對民營企業的政策已經發生變化,國債技改貼息政策也已有所調整,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符合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範圍。雖然,物美集團在距申報截止時間比較緊的情況下,為了申報的方便快捷而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進行申報,程序上不規範,但物美集團始終是以自己企業的真實名稱進行申報,並未使審批機關對其企業性質產生錯誤認識。因此,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而且申報後部分實施。作為一家大型流通企業,物美集團的經營發展離不開物流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一直投入大量資金。在物流項目申報後,物美集團即與北京市通州區政府簽署了《合作協議書》,後又委托相關機構對其物流項目進行了環境評估,但因“非典”疫情和物流產業園區土地政策的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未能在原址實施、未能獲得貸款,但物美集團為了完成項目,又在異地進行了實施;同時,物美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也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項目獲批後,在辦理銀行貸款手續過程中,雖然有簽訂虛假合同等不實情況,以及在貸款獲批後將貸款用於公司日常經營等違規行為,但並不能否認其信息化項目的真實性。

第三、物美集團雖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但並沒有侵吞、隱瞞該筆資金。物美集團獲得3190萬元貼息資金後,雖然將該款用於償還公司其他貸款,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規定,但一直將該筆款項作為“應付人民政府款項”,列入物美集團財務賬目,並未侵吞、隱瞞該筆資金,且物美集團具有隨時歸還的能力,故其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詐騙。

綜上,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項目和使用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方面雖然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並無騙取國債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記者: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及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的依據是什麽?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梁某500萬元好處費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糾正。

第一、物美集團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粵財公司的股權交易價格是粵財公司領導層研究決定的,最終的成交價格也是在粵財公司預期的價格範圍之內,物美集團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在股權交易過程中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任何幫助,股權交易未損害粵財公司的利益,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交易中沒有第三方參與收購,物美集團不存在通過行賄排斥其他買家、取得競爭優勢的情形,雙方的交易是正當商業行為,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第二、無論在股權交易中還是在交易後,物美集團和張文中都沒有主動給予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好處費、梁某也沒有向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索要好處費。粵財公司意欲出售所持泰康公司5000萬股股份,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建議張文中收購,又向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提出讓張文中給梁某好處費。但是,在雙方股權交易的過程中,由於梁某沒有答應為物美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物美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物美集團實際上也沒有獲得任何不正當利益,因此物美集團和張文中並沒有向梁某支付任何好處費,梁某也沒有向張文中索要好處費,一方無行賄的意圖和行為,另一方也無受賄的意圖和行為。股權交易完成後,雙方也都沒有提及此事。之前陳某某關於讓張文中給梁某好處費的提議實際上已經落空。

第三、廣州華藝廣告公司李某某通過陳某某向物美集團索要500萬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文中有向梁某行賄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梁某也沒有實際收受。雙方簽訂股權協議數月後,李某某未經梁某同意,擅自通過陳某某向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索要500萬元,此時股權交易早已完成,物美集團沒有從交易中獲得任何不正當利益已成為事實,故張文中已經沒有向梁某支付好處費的理由。事實上,當李某某收到這筆款項後告知梁某,梁某也明確表示這筆錢與自己無關,拒絕收取。這筆款項就一直放在李某某公司的賬戶上,直到案發。因此,對這筆500萬元款項的性質,不能認定是物美集團與張文中向梁某行賄。

第四、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不構成單位行賄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是一個綜合性的指標,不是“唯數額論”。物美集團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屬實,但同時具有下列情節:在股權收購過程中,物美集團沒有意圖及實際謀取不正當利益,趙某某也沒有為物美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收購中物美集團不存在排斥其他買家、取得競爭優勢的情形;收購價格在國旅總社的預期範圍內,收購不僅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通過收購解決了國有企業的資金緊張。綜合考慮數額和其他情節,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的行為達不到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有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記者: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依據是什麽?

答: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可以看出,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等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申購新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賬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賬戶交易的記錄,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購新股所得贏利;關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於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後矛盾等問題。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記者:再審改判張文中等無罪,對已經追繳的財產、判處的罰金如何處理?如何進行國家賠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而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依法發還。宣判後,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關於國家賠償問題,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啟動。

記者:人民法院要從張文中案件中吸取什麽教訓?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對甄別、糾正涉產權案件還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張文中案件的改判,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作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防止用過去的政策衡量行為發生時的企業經營活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黨中央的統一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渠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經審查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的,要依法及時再審,盡快糾正,並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對原判執行、追繳、沒收不當的財產要依法予以返還,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在司法救濟、倒逼防錯中的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涉產權錯案防範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對確實存在違法審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加快清理和修改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推動產權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要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不斷豐富和積累產權保護司法經驗。深入調研涉產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加強產權保護精準度。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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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張文中無罪 中國大範圍下調日用消費品關稅

中美貿易戰陰雲又起

5月29日,美國白宮發表聲明,表示將在6月15日前發布針對中國500億美元產品加征25%關稅的最終產品清單,在6月30日前公布對華技術投資和加強技術出口管控的限制措施。

對此,中國商務部迅速回應表示,我們對白宮發布的策略性聲明既感到出乎意料,但也在意料之中,這顯然有悖於不久前中美雙方在華盛頓達成的共識。無論美方出臺什麽舉措,中方都有信心、有能力、有經驗捍衛中國人民利益和國家核心利益。中方敦促美方按照聯合聲明精神相向而行。

在5月30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指出,在國際關系中,每一次變臉和出爾反爾都是對自己國家信譽的又一次損耗和揮霍。她也表示,中方始終主張通過平等對話磋商、以建設性方式妥善處理和解決有關經貿分歧,但也不怕打貿易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如果美方執意任性妄為,中方必將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維護自身正當利益。

5月31日,商務部表示,中方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目前,美方工作團隊已於30日下午抵達北京。未來幾天,美方50余人的團隊將與中方團隊就具體落實中美雙方聯合聲明共識展開磋商。

中國再降低進口關稅

繼大幅下調進口汽車關稅之後,中國再次更大範圍下調日用消費品關稅。

5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將服裝鞋帽、廚房和體育健身用品等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15.9%降至7.1%;將洗衣機、冰箱等家用電器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20.5%降至8%;將養殖類、捕撈類水產品和礦泉水等加工食品進口關稅平均稅率從15.2%降至6.9%;將洗滌用品和護膚、美發等化妝品及部分醫藥健康類產品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8.4%降至2.9%。

【點評】:這次日用消費品的平均關稅稅率降幅超過50%,降稅幅度比較大,而且都是跟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裝鞋帽、水產品、加工食品、家用電器等,既能通過產品價格下降滿足群眾的美好生活向往,也是我國對加大對外開放的承諾。

雖然關稅有大幅度下降,但消費者所能感受到的產品價格降幅能有多大呢?據業內人士透露,關稅是在到岸價的基礎上計算的,並不包含到岸後的倉儲、物流、銷售所需包含的成本,其實到岸後的其他成本才是造成高級汽車或者奢侈品價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富士康曬IPO“朋友圈”,BAT參與其中

5月27日,富士康發布IPO初步配售結果。20家戰略投資者名單公布,其中包括騰訊、百度、阿里巴巴、中國人壽等。根據公告,此次發行最終戰略配售數量為5.908億股,約占發行總數量的30%。阿里巴巴、騰訊、百度各獲配2178.6萬股,股票鎖定期均為3年。

接下來,富士康希望以代工為基礎,在汽車、5G、雲技術等方面擴展業務。

【點評】:眾多互聯網公司在戰略投資者名單內,也暗示了富士康接下來轉型的方向,從一家傳統的代工企業向科技型企業轉變將是富士康下一步的動作。而在此之前,富士康與BAT的合作就已經開始。比如2015年,富士康科技與騰訊及和諧汽車共同簽訂了一項“關於‘互聯網+智能電動車’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阿里巴巴和富士康打造淘富成真,目前已經成為“智能硬件一站式創新賦能平臺”。

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被改判無罪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最高法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判決書稱,物美當時申請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時,實際符合申報資格,雖存在違規行為,但不構成詐騙;在泰康人壽相關案件中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

2008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文中犯以上三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張文中提出上訴後,2009年終審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2年。物美曾是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大陸零售企業,一度占據了北京1/3的零售市場份額,而張文中案此前的判刑對物美造成重大打擊,致使物美錯過了黃金發展十年,並最終於2015年退市。

【點評】:張文中獲無罪宣判體現了國家對企業家權利的保護和重視。

A股6月1日正式入摩

5月31日晚,上交所舉行A股納入MSCI啟動會。A股將於6月1日正式納入MSCI指數,最終納入的成分股將有226只。

早前,MSCI發布公告,將原本計劃納入的234只成分股調整為226只。其中中興通訊將暫時不被納入MSCI 中國指數,也將從MSCI A股全球通指數和MSCI中國A股大盤指數剔除。被剔除的另外7只股票分別為:東方園林、海南橡膠、中國中鐵、太鋼不銹、西南證券、海南橡膠、上海建工。

【點評】:A股被納入MSCI意味著A股向全球資本市場的“中心舞臺”堅定邁進,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不斷開放帶來的積極成果。

樂視網股價創複牌以來新低

本周樂視網周一、周三均大跌超過6%,創下複牌以來的新低3.46元,而周五又大漲超過6%,收於3.75元。一周仍下跌超過7%。

5月24日,中德證券發布對樂視網2017年度跟蹤報告,在這份報告中,中德證券認為,樂視網存在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賈躍亭違反同業競爭承諾等情形。

5月25日,深交所下發問詢函,圍繞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提出五大問題,要求樂視網說明未及時披露、履行程序的關聯交易具體情況。此外,深交所於5月9日向樂視網發送了一份長達15頁、內含33大問題的年報問詢函,要求樂視網就市場關註的持續經營能力、會計處理問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情況,做出詳細回答。

【點評】:樂視的大起大落,一般投資者仍然看不太懂,所以還應以旁觀為主。畢竟它還在下降通道之中,而基本面是否能有實質性改觀,也有待好好觀察。

第一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公示,賈躍亭榜上有名

6月1日,證監會例會上新聞發言人常德鵬稱,第一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公示,將按照規定限制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名單自6月1日起於“信用中國”網站發布,並按照規定公示7個工作日。

資本市場“老賴”第一批名單中共包括31人,其中5人為被列為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其余26人被列入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值得關註的是,在限制乘坐飛機和火車的嚴重失信人名單中,賈躍亭、賈躍芳均在列。

【點評】:對於老賴,法律常常也有些無可奈何,老賴們以各種方式躲避履行義務、逍遙法外。這次限制出行的方式將給老賴們的生活造成不便,可能會有效迫使他們履行相應義務。

此次公示的名單除了來自證監會的31名老賴外,還包括了來自稅務總局、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方面提供的名單,共169人。

馬哈蒂爾稱將叫停馬新高鐵項目

5月28日,新任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接受采訪時表示,為了馬來西亞經濟,避免國家破產,將取消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政府於2016年12月簽署的價值近百億美元的馬新(加坡)高速鐵路項目。馬哈蒂爾強調,國家財政情況是政府最優先的關註問題之一,因此必須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項目。因為退出項目,馬來西亞可能需要向新加坡支付5億林吉特(約合1.25億美元)違約金,馬來西亞將尋求與新加坡協商減少違約金。

九價宮頸癌疫苗即將開始接種

5月28日消息,九價宮頸癌(HPV)疫苗已在內地獲批,最快將於2018年年底在北京上市。此前,海南省已經開放預約九價HPV疫苗。

【點評】:從二價,到四價,到九價,宮頸癌疫苗加速進入中國,這對廣大女性來說是個福音。而海南之所以能成為內地首家,得益於海南擴大了醫療領域的對外開放。

為防性侵,Uber在美推出一鍵報警功能

5月30日消息,在數起乘客遭受性騷擾、侵犯事件後,Uber在美國部分城市上線一鍵報警功能。這項功能允許乘客通過緊急按鈕即時報警,並同時將位置和車輛信息發送給警方。由於司機也有類似風險,Uber計劃在今年夏天推出在司機端的類似功能。

【點評】:這對中國網約車而言,也可以借鑒。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5260

劉夢熊已去信促改判趙連海

1 : GS(14)@2010-11-17 23:04:18

http://fin.hkheadline.com/financ ... 101117a144831&cat=a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表示,已經去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當局改判協助毒奶粉受害家長索償的趙連海無罪,立即放人。

    劉夢熊已用速遞方式,去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審理趙連海的上訴時,要兼顧情、理、法。他指,發出信件後未有受到制肘,但亦未見回覆。

    對於北京大興看守所拒絕趙連海與律師見面,劉夢熊認為,這是錯上加錯,因為趙連海是被控尋釁滋事罪,而非出賣國家機密,他的上訴期亦即將屆滿,若不能見律師,會是大問題,只反映了內地司法的黑暗。
2 : 龍生(798)@2010-11-18 11:34:15

有人咁講, 我轉貼
『直斥大興市人民法院重判趙入獄兩年半是「於情不合、於理不通、於法不容」,希望當局作好把關,以改變人民認為司法已腐敗的觀念。』

第一,佢將趙連海單野個責任,定性左係地區人民法院既層次,其實幫緊中央甩身;

第二,乜野「於情不合、於理不通、於法不容」,講黎講去係想話呢單野無政治成分。

第三,「改變人民認為司法已腐敗的觀念」,意思其實即係話,司法無腐敗,係人民「認為」有腐敗而已。


劉夢遺呢亭走狗,邊有咁x好心?

呢d叫小罵大幫忙,想限制輿論既「殺傷」範圍,講到尾都係幫阿爺開脫之嘛。中共走狗慣用技倆,民賤聯成日都用架啦,

唔係聽幾句就以為佢會忽然良心發現下嘛?全國政協,邊有咁x正義呀。
3 : 龍生(798)@2010-11-18 11:35:20

民主派抗議, 民建聯求情
就算求情也好, 都照殺
總好過部份黨連出席都唔敢!!!
抵佢地賤過地底泥!
4 : 龍生(798)@2010-11-18 11:56:19

立法會昨日就內地毒奶粉受害家長趙連海被判監兩年半進行休會辯論,跨黨派議員為趙連海同聲呼寃,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釋放趙連海;惟特區政府全程缺席,拒派任何官員答辯。泛民議員力斥內地司法制度「沒有最黑暗,只有更黑暗」,同時狠批特區官員缺席辯論,是「縮頭烏龜。
記者:莫劍弦 林俊謙

民協立法會議員馮檢基昨日在立法會提出休會辯論,內容主要是不滿協助內地毒奶粉受害兒童和家長維權的「結石寶寶之家」召集人趙連海,早前被北京法院判囚兩年半,指事件引起國內外人士強烈關注,並質疑判決有違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趙連海由原告變被告,由被告變囚犯,是何等荒謬?」
辯論甫開始,建制派大部份成員即作鳥獸散,民建聯九名立法會議員更一度全部離席。對於特區政府拒派任何官員出席辯論,馮檢基直言十分失望,「佢哋連意見都唔聽,唔係綜合意見向中央同人大反映」。

民主黨張文光則反駁有指港人越高調聲援趙連海,中央會越強硬的說法,質疑「人民係咪只能食毒奶粉生腎石唔出聲,咁先係低調?」張文光批評,政府官員缺席釋放趙連海的辯論,「代表香港人心嘅辯論,政府都做縮頭烏龜、裝襲扮啞,係國民教育反面教材」,又力斥有八名港區人大拒絕聯署支持釋放趙連海是鐵石心腸。
職工盟李卓人則指今次趙連海案是千古奇寃,指總理溫家寶公開表明會嚴查毒奶粉事件,最終趙連海卻被判監兩年半。公民黨陳淑莊則力斥內地法院黑白不分,「在中國,司法沒有最黑暗,只有更黑暗」。

建制派則在辯論後段,方派出不同代表發言,要求釋放趙連海或為趙減刑。專業會議梁美芬指趙無犯罪動機,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直指人民法院判決「有錯」,應由上一級法院重審。民建聯葉國謙亦指趙連海行動出發點是基於父愛,力促內地法院要兼顧人情法理,「令趙連海早日同家人團聚」。自由黨劉健儀亦促請內地法院即時釋放趙連海。工聯會黃國健表示,希望趙連海盡快獲釋,但認為立法會不宜討論內地司法案件,拒絕參加昨日的辯論。
5 : GS(14)@2010-11-19 11:59:38

劉夢x 做的事可能都是幫人...但是可能真是小罵大幫忙...好似有人幫手,就有藉口幫他手出來...
6 : 龍生(798)@2010-11-19 14:43:45

本報訊】立法會跨黨派議員前日同聲力促內地法院早日釋放毒奶粉受害家長趙連海,不過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昨日卻不理主流民意,指港人聲援趙連海,顯示港人不了解國情,不應「挑剔」內地法院判決,又堅信中國政府如無充份證據,一定不會控告趙連海,揚言不論在內地或香港,任何人想挑戰北京管治權威,「都唔會有好下場」。詹的言論引來泛民議員強烈反彈,指港人聲援趙連海,全出於良知呼喚,「呢個係良知問題,唔係高調低調問題,我哋見到咁嘅事都唔出聲,就係冇良知」。


稱港人不了解國情
立會昨繼續就趙連海被判監兩年半進行休會辯論,在主流民意支持下,前日不少建制派議員均表態支持釋放趙,但昨日發言的詹培忠及旅遊界議員謝偉俊,卻發言公開批評聲援趙連海的人。詹培忠甫發言即質疑港人對趙連海案的反應,反映港人不了解國情,「點解要去挑剔人哋?你哋唔可以絕對話人哋唔啱」,又說北京法院控告趙連海時,一定有「充份證據」,「否則我堅信政府已經係唔會告佢」,又指港人「唔應該討論任何地區嘅政府行為」。詹培忠又警告港人不要挑戰內地司法和中央權威,否則不會有好下場,「呢個世界唔剩只國內,包括香港在內,挑戰管治權威,都唔會有好下場」,又指有議員就趙連海事件批評中國政府,「會令人以為我哋打擊中國」。
7 : 龍生(798)@2010-11-19 14:44:58

人渣詹!!!
8 : GS(14)@2010-11-19 18:02:50

我覺得他有點道理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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