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央視公布3名逃犯勒死獄警越獄全過程畫面。圖為兩名犯人合力勒住獄警。 (央視視頻截圖/圖)
新華網哈爾濱11月20日電(記者梁書斌)20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對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3名責任民警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閣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3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後“越獄”外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閣群系延壽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範德延系延壽縣看守所主管獄政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張秀利系延壽縣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張閣群擅自將看守所值班巡視和監控“二崗合一”“雙人雙崗”改為“單人單崗”。範德延在值班備勤時睡覺。2名被告人對已發現值班民警段寶仁曾違規提審在押人員,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隨意擺放等違規現象疏於監管。張秀利未按規定指揮看守所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將段寶仁殺害後,逃出看守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閣群身為監管場所的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被依法關押的3名人犯殺害1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範德延身為監管場所的值班負責人、被告人張秀利身為監管場所的主管副局長,不履行職責義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被依法關押的三名人犯殺害一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閣群當庭未表示上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提出上訴。
台灣酒駕情形嚴重,因酒駕死亡人數竟是日本的三.五倍,雖有嚴刑峻法,卻無法落實,加上青壯族群對酒駕的嚴重性認知不足,使得青壯年成為因酒駕死亡人數的大宗,台灣社會應採取什麼行動來遏止? 尋常的周三上午,滿頭白髮的陳敏香來到台北圓環附近一間十幾坪的套房,走進她女兒生前曾居住多年的地方,輕輕擦拭書桌上的醫學書籍,不禁悲從中來。套房主 人是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也是台北市長柯文哲愛將,兩年半前一場車禍,她的生命就此停留在三十二歲,而酒後開車撞死她的,是一名三十八歲的男 子。 「這是我花多少心血栽培出來的女兒,從小就善解人意又聰明,還沒來得及對社會多一些貢獻,就走了……。」陳敏香談及那場奪走女兒生命的車禍,淚水不斷奪眶 而出,至今她仍難以接受,「每一天,我都活在很痛、很思念當中,想見,卻見不到。」當時,曾御慈所做的肝病研究剛登上國際期刊,也拿到獎學金,準備出國攻 讀博士,並打算去無國界醫生組織服務,許多夢想卻都來不及實現。
青壯居多
「社交型酒駕」戕害台灣 這場悲劇發生在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點,當時曾御慈下班返回新北市土城的住家,途中過馬路遭撞。她的死亡,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酒駕致死的刑責。 時隔兩年半,陳敏香對女兒的思念未曾改變,但台灣酒駕肇事仍然高居交通事故死因第一名。曾御慈事件發生後,酒駕傷亡數字曾一度下降,從五月的八六六人,一度在七月下降到六三六人,但沒多久即回升到和往年差不多的數量,一個月約七、八百件,並沒有帶來長久的改變。 亦即,台灣駕駛人缺乏「酒後不開車」的觀念,在曾御慈事件後,酒駕傷亡事件因社會議論、警方大規模加強臨檢而降低,但在新聞熱頭過後,又故態復萌。 與鄰近的日本相較,台灣人口是日本的五分之一,但近三年酒駕傷亡人數,卻高出日本兩倍,其中,光是一四年,因酒駕致死的人數,台灣更是日本的三.五倍。 依據交通部統計,分析台灣因酒駕事故死亡的年齡層,多以二十至四十歲的青壯年為主,在過去兩年,占酒駕致死案件的五至六成。以一四年為例,A1類(編按: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酒駕死亡人數一六九人,其中以「三十一到四十歲」的有三十七人,為數最多。 也就是說,在台灣,不管是酒駕肇事者或被害者,多落在青壯族群。「喝酒肇事多是被朋友害的。」從事酒駕研究十餘年的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認為,年 輕人酒駕多發生在聚會飲酒作樂之後,也就是「社交型酒駕」。在逐漸少子化的台灣,酒駕成為戕害台灣青壯族群的殺手。
執法漏洞 可拒酒測 駕駛人僥倖心態仍在為何台灣酒駕會如此嚴重?最主要有三大執法漏洞。首先,台灣未落實有關酒駕的交通安全教育,考駕照又很容易,不像日本,平均要考八、九 次才會拿到汽車駕照。蔡中志指出,沒有正確交通觀念就上路,是很大的問題,加上駕照又是終身制,不須換照,駕駛人更輕忽行車安全。 其次,台灣的駕駛可以拒絕酒測,欲以酒測作為預防酒駕事故的機制,成效因此受限。 今年二月,彰化就曾發生一名保時捷駕駛因拒絕酒測,被警方開罰九萬元並扣車吊照,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認為,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台灣的問題,在於無法落實酒測臨檢。」蔡中志舉例,在香港、日本、英國、美國,駕駛人都不得拒絕出示駕照和酒測,這些都是考駕照時明定的規則,也寫在相關法律中,但是台灣都未明定,才造成駕駛人即使有酒駕嫌疑,也有拒絕酒測的權利。 「新加坡的警察可以守在餐廳門口,只要你有任何意圖酒駕的行為,就會被罰。」蔡中志說,在新加坡,如果一般人喝完酒離開餐廳,有拿出鑰匙走向車子的動作, 警察就可以依據《道路交通法》開罰。但是台灣不然,警察不能等在店門口,只能在酒測臨檢點開單、依一定程序走,這也造成駕駛人的僥倖心態和輕忽。 再者,酒駕肇事或酒駕致死刑責不低,但判刑普遍從輕。台灣因酒駕肇事或酒駕致死的最高刑責,在曾御慈事件後,已經分別修法提高到七年和十年,雖然比日本 低,卻也不輸給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然而,放眼近年酒駕致死判決,法官的量刑都集中在二至五年,包括曾御慈事件,一審法官判五年半有期徒刑,到了二審減輕為 四年半,陳敏香感嘆:「司法判決若如此,社會不會進步。」 加重量刑 判決過輕引爭議 司法院擬標準對此,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表示,一四年起,司法院針對全國兩萬三千多筆酒駕判決,其中「酒精濃度」、「前案紀錄」、「交通工具」三項因素 如何影響法官量刑做統計分析,讓法官遇到酒駕案件可搜尋適當刑度。一五年十二月初,再召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焦點團體訪談,邀集法官、 檢察官、律師、相關NGO(非政府組織)織,討論對現行酒駕判決量刑的看法。 司法院獲得初步結論,將增加「有無載人」、「是否為專業駕駛」、「被查獲地點」、「帶來的危險或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五項因素,作為法官加重量刑的參考。 去年五月一日,一道發生在台中的汽車撞擊聲,劃破清晨七點多的天空。一名三十一歲的年輕人,和友人從凌晨二點喝酒到五點,竟然開車上路,還撞上一輛機車。 媽媽送兒女趕上學,在路口等紅綠燈,結果卻分別受輕重傷,就讀高一的女兒顱內出血,最後不幸死亡。陳姓男子撞人後逃逸被路人制伏,酒測值達○.八四毫克 (規定值須低於○.二五毫克)。 事發一年多,《今周刊》前往台中市太平區採訪受害者一家,事故發生當天騎車的母親李復華,因骨盆撕裂傷、大腿粉碎性骨折,前後開了五次刀,人工髖關節使她至今走路仍相當吃力,也只能提前放下她熱愛的教書工作,在家休養。 李復華在一年中暴瘦二十公斤,幾乎天天吃安眠藥才能入睡,車禍中倖存的兒子則陷入重度憂鬱症,先生眉目間盡是藏不住的憔悴。更慘的是,肇事者雖於今年八月入獄,但因名下無財產,民事求償無門,累積的醫藥費、生活費,壓得李復華一家喘不過氣來。 「他們(肇事者)才關個幾年,我們卻要坐一輩子的心牢!」李復華透過網路,結識許多同樣酒駕的受害者與家屬,發現大家都有類似的經歷,「就是台灣雖有嚴 刑,但是判刑卻很輕。打官司的過程,肇事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的免費律師辯護,受害者家屬卻無人提供協助,訴訟成為許多人經濟的負擔。」她憤憤不平地 說。 同樣是飲酒文化盛行的日本,對於酒駕採取高標準的嚴刑峻法。 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還未酒醉但是「帶酒氣駕駛」,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而若達到「酒醉駕駛」的狀態,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
他山之石 日本痛定思痛 防酒駕用重典「過去日本的酒駕傷亡事故也很多,真的是透過修法、嚴格執法後才降下來的。」蔡中志說。 ○六年,一位福岡市的公務員,酒後駕車撞翻車輛逃逸,造成三名小孩墜海死亡,引起社會群情激憤,促使日本隔年修訂《道路交通法》提高刑度,將酒駕導致受 傷、死亡的最高刑責分別提高到十五年和二十年,同時增訂連坐條款,將道德義務提升到法律層次,不但提供車輛者和酒駕者同罪,甚至賣酒及同車者也要負擔一半 的刑責。 推到極端,在日本公務員與部分企業的管理規定中甚至明定,一旦酒駕被抓,還會視情節輕重予以停職甚至解雇的處分。○二年,日本酒駕死亡事故高達一千件,但在一四年卻降到兩百多件,如此具體的酒駕防制成效,有賴社會大眾及政府「防酒駕用重典」的決心。 防制酒駕無他,唯有加強宣導、強制教育、重懲重罰才得以改善。 台灣社會仍未建立正確觀念,執法層面的嚇阻效果有限,近來民間已展開積極行動,希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能深入人心。 曾御慈事件後,柯文哲募款成立「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簡稱酒駕防制協會)由曾媽媽陳敏香擔任理事長,希望化悲傷為力量,推動酒駕防制的公益活動。一年多來,透過音樂會、名人代言「愛家人不酒駕」悠遊卡、推動酒後代駕等宣導活動,希望能蔚為風氣。 「這是女兒留給我的使命,酒駕事故仍然天天發生,我想讓更多人知道酒駕的嚴重性。」事發後,幾乎是一夜白髮的陳敏香說,社會是生命共同體,一件酒駕事故,花費的醫療成本,也會動用到納稅人的血汗錢,希望社會能正視問題。 每年年底從聖誕節到隔年的一、二月,適逢尾牙、春酒旺季,是台灣酒駕事故的高峰,《今周刊》與酒駕防制協會十一月起共同發起,邀請企業連署,在公司內部, 以具體行動協助員工落實「酒╱駕分離」觀念,讓「喝酒不開車」在社會中成為常態,讓台灣社會朝「零酒駕」的目標,更靠近一步。你,下決心了嗎? 陳敏香在女兒曾御慈居住多年的套房,整理她留下的醫學專業書籍。 曾御慈(前排右一)曾是柯文哲(前排左二)帶領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團隊成員之一,但卻因酒駕事件造成台大團隊痛失人才,。 酒駕旺季分布在12月與1月,呼應華人尾牙、新年的飲酒文化。 有超過8成的酒駕者,酒精濃度超過0.56毫克,高酒精濃度駕駛人仍占酒駕肇事案件大宗。 肇事車種以機車占6成,為最大宗,其次為小客車。 肇事時間有4成2發生在晚間時段「18至24時」,其次為凌晨時段「0至6時」。 資料來源:警政署2014年統計資料重懲重罰, 才能杜絕悲劇上演
—— 各國酒駕罰則
國家 每公升酒精標準值
(血液酒精濃度) 罰則
台灣 0.15毫克以上 違反處罰條例 2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1.5萬到9萬元罰鍰 0.25毫克以上 違反《刑法》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酒駕致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日本 0.15毫克至
0.25毫克 帶酒氣駕駛 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罰金 0.25毫克以上 為酒駕 5年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圓罰金(提供車輛者同罪,同坐者或賣酒者負一半罪刑)酒駕肇事處1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酒駕致死處1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 中國 0.2毫克至
0.8毫克 帶酒氣駕駛 罰金200-500元人民幣,吊銷駕照1至3個月 0.8毫克以上 為酒駕 5日以下的拘留,罰金2000元人民幣,吊銷駕照6個月酒駕致人於死,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整理:賴若函 撰文 / 賴若函 、郭淑媛 |
27日據新華社消息,遼寧省大連市委原常委、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金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此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221萬元。記者27日從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此案已結案,金程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金程今年55歲,碩士學歷。案發前除擔任上述職務,還兼任大連西中島石化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賄罪被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本溪市檢察院受指定審查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金程受賄一共有37筆,時間跨度從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筆受賄高達500萬元。2003年,金程擔任大連市西崗區區長期間,接受了謝某某請托,利用其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大連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姜某某的職務行為,幫助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一房地產公司貸款2億元。後收受謝某某給予的好處費500萬元。
多年間,金程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689.5萬元,美元55萬元,字畫、購物卡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45.5萬元。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2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為此,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扣押的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法新社報道,法國共和國法院判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主席拉加德瀆職罪成立,但她不會面臨監禁或罰款的處罰。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稱,法院作出判決時,拉加德本人並沒有在法庭出席,而是已經離開法國前往華盛頓。
IMF執委會將就此事召開緊急會議。
現年60歲的拉加德自2011年起擔任IMF主席,是領導這一機構的首位女性。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12日,拉加德在法國共和國法院出庭受審,她被指在擔任法國財長期間,在一筆支付給法國商人伯納德•塔皮約4億歐元的款項上,有失職之嫌。法國司法部門對拉加德的調查已持續多年。
塔皮1993年將其名下的阿迪達斯公司出售給當時尚屬國有的里昂信貸銀行,但這家銀行幾個月後以雙倍價格將公司賣出獲利,因此塔皮以里昂信貸銀行低估品牌價值、涉嫌詐騙將其告上法院。2008年,法國財政部牽頭對此案進行仲裁,並最終使雙方庭外和解,塔皮獲得約4億歐元的政府賠償。
輿論普遍認為這個結果比較罕見。而當時,拉加德正擔任法國財長。
法國檢方懷疑,塔皮受到“優待”是其支持薩科齊競選總統而獲得的回報。當時不少媒體都報道,塔皮是薩科齊的“金主”,拉加德可能得到了薩科齊的授意。此案也被稱為“塔皮利益輸送案”。
伯納德•塔皮曾被要求償還4億歐元
然而,經歷多年調查,拉加德一直強調自己是清白的。在法國電視2臺11日播出的節目中,拉加德表示,她對自己沒犯任何錯誤這點“有自信”。她稱自己有信心、也有決心面對指控,她還再次否認自己刻意偏袒塔皮,以及自己得到薩科齊的授意。
此前,拉加德被多次問及是否會因此案辭職,她都堅決予以否認。但媒體分析,拉加德是否還會繼續出任主席一職,還要由IMF執行委員會說了算。
20日據中新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3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此外,該《意見》還指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2月20日據香港電臺報道,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星期三候判,法官表明,不太可能判曾蔭權緩刑,同時不準曾蔭權保釋,須即時還押。
曾蔭權下午由太太陪同步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