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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一審宣判 3名責任民警被判刑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215

2014年9月4日,央視公布3名逃犯勒死獄警越獄全過程畫面。圖為兩名犯人合力勒住獄警。 (央視視頻截圖/圖)

新華網哈爾濱11月20日電(記者梁書斌)20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對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3名責任民警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閣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2日4時40分許,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3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後“越獄”外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閣群系延壽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範德延系延壽縣看守所主管獄政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張秀利系延壽縣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張閣群擅自將看守所值班巡視和監控“二崗合一”“雙人雙崗”改為“單人單崗”。範德延在值班備勤時睡覺。2名被告人對已發現值班民警段寶仁曾違規提審在押人員,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隨意擺放等違規現象疏於監管。張秀利未按規定指揮看守所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將段寶仁殺害後,逃出看守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閣群身為監管場所的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被依法關押的3名人犯殺害1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範德延身為監管場所的值班負責人、被告人張秀利身為監管場所的主管副局長,不履行職責義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被依法關押的三名人犯殺害一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閣群當庭未表示上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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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零容忍」 才能遏止酒駕歪風 觀念不對、可拒檢測、判刑從輕 導致遺憾不斷重演

2015-12-14  TCW

台灣酒駕情形嚴重,因酒駕死亡人數竟是日本的三.五倍,雖有嚴刑峻法,卻無法落實,加上青壯族群對酒駕的嚴重性認知不足,使得青壯年成為因酒駕死亡人數的大宗,台灣社會應採取什麼行動來遏止?

尋常的周三上午,滿頭白髮的陳敏香來到台北圓環附近一間十幾坪的套房,走進她女兒生前曾居住多年的地方,輕輕擦拭書桌上的醫學書籍,不禁悲從中來。套房主 人是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也是台北市長柯文哲愛將,兩年半前一場車禍,她的生命就此停留在三十二歲,而酒後開車撞死她的,是一名三十八歲的男 子。

「這是我花多少心血栽培出來的女兒,從小就善解人意又聰明,還沒來得及對社會多一些貢獻,就走了……。」陳敏香談及那場奪走女兒生命的車禍,淚水不斷奪眶 而出,至今她仍難以接受,「每一天,我都活在很痛、很思念當中,想見,卻見不到。」當時,曾御慈所做的肝病研究剛登上國際期刊,也拿到獎學金,準備出國攻 讀博士,並打算去無國界醫生組織服務,許多夢想卻都來不及實現。

青壯居多

「社交型酒駕」戕害台灣

這場悲劇發生在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點,當時曾御慈下班返回新北市土城的住家,途中過馬路遭撞。她的死亡,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酒駕致死的刑責。

時隔兩年半,陳敏香對女兒的思念未曾改變,但台灣酒駕肇事仍然高居交通事故死因第一名。曾御慈事件發生後,酒駕傷亡數字曾一度下降,從五月的八六六人,一度在七月下降到六三六人,但沒多久即回升到和往年差不多的數量,一個月約七、八百件,並沒有帶來長久的改變。

亦即,台灣駕駛人缺乏「酒後不開車」的觀念,在曾御慈事件後,酒駕傷亡事件因社會議論、警方大規模加強臨檢而降低,但在新聞熱頭過後,又故態復萌。

與鄰近的日本相較,台灣人口是日本的五分之一,但近三年酒駕傷亡人數,卻高出日本兩倍,其中,光是一四年,因酒駕致死的人數,台灣更是日本的三.五倍。

依據交通部統計,分析台灣因酒駕事故死亡的年齡層,多以二十至四十歲的青壯年為主,在過去兩年,占酒駕致死案件的五至六成。以一四年為例,A1類(編按: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酒駕死亡人數一六九人,其中以「三十一到四十歲」的有三十七人,為數最多。

也就是說,在台灣,不管是酒駕肇事者或被害者,多落在青壯族群。「喝酒肇事多是被朋友害的。」從事酒駕研究十餘年的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認為,年 輕人酒駕多發生在聚會飲酒作樂之後,也就是「社交型酒駕」。在逐漸少子化的台灣,酒駕成為戕害台灣青壯族群的殺手。

執法漏洞

可拒酒測 駕駛人僥倖心態仍在為何台灣酒駕會如此嚴重?最主要有三大執法漏洞。首先,台灣未落實有關酒駕的交通安全教育,考駕照又很容易,不像日本,平均要考八、九 次才會拿到汽車駕照。蔡中志指出,沒有正確交通觀念就上路,是很大的問題,加上駕照又是終身制,不須換照,駕駛人更輕忽行車安全。

其次,台灣的駕駛可以拒絕酒測,欲以酒測作為預防酒駕事故的機制,成效因此受限。

今年二月,彰化就曾發生一名保時捷駕駛因拒絕酒測,被警方開罰九萬元並扣車吊照,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認為,警方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台灣的問題,在於無法落實酒測臨檢。」蔡中志舉例,在香港、日本、英國、美國,駕駛人都不得拒絕出示駕照和酒測,這些都是考駕照時明定的規則,也寫在相關法律中,但是台灣都未明定,才造成駕駛人即使有酒駕嫌疑,也有拒絕酒測的權利。

「新加坡的警察可以守在餐廳門口,只要你有任何意圖酒駕的行為,就會被罰。」蔡中志說,在新加坡,如果一般人喝完酒離開餐廳,有拿出鑰匙走向車子的動作, 警察就可以依據《道路交通法》開罰。但是台灣不然,警察不能等在店門口,只能在酒測臨檢點開單、依一定程序走,這也造成駕駛人的僥倖心態和輕忽。

再者,酒駕肇事或酒駕致死刑責不低,但判刑普遍從輕。台灣因酒駕肇事或酒駕致死的最高刑責,在曾御慈事件後,已經分別修法提高到七年和十年,雖然比日本 低,卻也不輸給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然而,放眼近年酒駕致死判決,法官的量刑都集中在二至五年,包括曾御慈事件,一審法官判五年半有期徒刑,到了二審減輕為 四年半,陳敏香感嘆:「司法判決若如此,社會不會進步。」

加重量刑

判決過輕引爭議 司法院擬標準對此,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表示,一四年起,司法院針對全國兩萬三千多筆酒駕判決,其中「酒精濃度」、「前案紀錄」、「交通工具」三項因素 如何影響法官量刑做統計分析,讓法官遇到酒駕案件可搜尋適當刑度。一五年十二月初,再召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焦點團體訪談,邀集法官、 檢察官、律師、相關NGO(非政府組織)織,討論對現行酒駕判決量刑的看法。

司法院獲得初步結論,將增加「有無載人」、「是否為專業駕駛」、「被查獲地點」、「帶來的危險或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五項因素,作為法官加重量刑的參考。

去年五月一日,一道發生在台中的汽車撞擊聲,劃破清晨七點多的天空。一名三十一歲的年輕人,和友人從凌晨二點喝酒到五點,竟然開車上路,還撞上一輛機車。 媽媽送兒女趕上學,在路口等紅綠燈,結果卻分別受輕重傷,就讀高一的女兒顱內出血,最後不幸死亡。陳姓男子撞人後逃逸被路人制伏,酒測值達○.八四毫克 (規定值須低於○.二五毫克)。

事發一年多,《今周刊》前往台中市太平區採訪受害者一家,事故發生當天騎車的母親李復華,因骨盆撕裂傷、大腿粉碎性骨折,前後開了五次刀,人工髖關節使她至今走路仍相當吃力,也只能提前放下她熱愛的教書工作,在家休養。

李復華在一年中暴瘦二十公斤,幾乎天天吃安眠藥才能入睡,車禍中倖存的兒子則陷入重度憂鬱症,先生眉目間盡是藏不住的憔悴。更慘的是,肇事者雖於今年八月入獄,但因名下無財產,民事求償無門,累積的醫藥費、生活費,壓得李復華一家喘不過氣來。

「他們(肇事者)才關個幾年,我們卻要坐一輩子的心牢!」李復華透過網路,結識許多同樣酒駕的受害者與家屬,發現大家都有類似的經歷,「就是台灣雖有嚴 刑,但是判刑卻很輕。打官司的過程,肇事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的免費律師辯護,受害者家屬卻無人提供協助,訴訟成為許多人經濟的負擔。」她憤憤不平地 說。

同樣是飲酒文化盛行的日本,對於酒駕採取高標準的嚴刑峻法。

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還未酒醉但是「帶酒氣駕駛」,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而若達到「酒醉駕駛」的狀態,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

他山之石

日本痛定思痛 防酒駕用重典「過去日本的酒駕傷亡事故也很多,真的是透過修法、嚴格執法後才降下來的。」蔡中志說。

○六年,一位福岡市的公務員,酒後駕車撞翻車輛逃逸,造成三名小孩墜海死亡,引起社會群情激憤,促使日本隔年修訂《道路交通法》提高刑度,將酒駕導致受 傷、死亡的最高刑責分別提高到十五年和二十年,同時增訂連坐條款,將道德義務提升到法律層次,不但提供車輛者和酒駕者同罪,甚至賣酒及同車者也要負擔一半 的刑責。

推到極端,在日本公務員與部分企業的管理規定中甚至明定,一旦酒駕被抓,還會視情節輕重予以停職甚至解雇的處分。○二年,日本酒駕死亡事故高達一千件,但在一四年卻降到兩百多件,如此具體的酒駕防制成效,有賴社會大眾及政府「防酒駕用重典」的決心。

防制酒駕無他,唯有加強宣導、強制教育、重懲重罰才得以改善。

台灣社會仍未建立正確觀念,執法層面的嚇阻效果有限,近來民間已展開積極行動,希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能深入人心。

曾御慈事件後,柯文哲募款成立「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簡稱酒駕防制協會)由曾媽媽陳敏香擔任理事長,希望化悲傷為力量,推動酒駕防制的公益活動。一年多來,透過音樂會、名人代言「愛家人不酒駕」悠遊卡、推動酒後代駕等宣導活動,希望能蔚為風氣。

「這是女兒留給我的使命,酒駕事故仍然天天發生,我想讓更多人知道酒駕的嚴重性。」事發後,幾乎是一夜白髮的陳敏香說,社會是生命共同體,一件酒駕事故,花費的醫療成本,也會動用到納稅人的血汗錢,希望社會能正視問題。

每年年底從聖誕節到隔年的一、二月,適逢尾牙、春酒旺季,是台灣酒駕事故的高峰,《今周刊》與酒駕防制協會十一月起共同發起,邀請企業連署,在公司內部, 以具體行動協助員工落實「酒╱駕分離」觀念,讓「喝酒不開車」在社會中成為常態,讓台灣社會朝「零酒駕」的目標,更靠近一步。你,下決心了嗎?

陳敏香在女兒曾御慈居住多年的套房,整理她留下的醫學專業書籍。

曾御慈(前排右一)曾是柯文哲(前排左二)帶領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團隊成員之一,但卻因酒駕事件造成台大團隊痛失人才,。

酒駕旺季分布在12月與1月,呼應華人尾牙、新年的飲酒文化。

有超過8成的酒駕者,酒精濃度超過0.56毫克,高酒精濃度駕駛人仍占酒駕肇事案件大宗。

肇事車種以機車占6成,為最大宗,其次為小客車。

肇事時間有4成2發生在晚間時段「18至24時」,其次為凌晨時段「0至6時」。

資料來源:警政署2014年統計資料重懲重罰,

才能杜絕悲劇上演

—— 各國酒駕罰則

國家 每公升酒精標準值

(血液酒精濃度) 罰則

台灣 0.15毫克以上

違反處罰條例 2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1.5萬到9萬元罰鍰

0.25毫克以上

違反《刑法》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酒駕致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日本 0.15毫克至

0.25毫克

帶酒氣駕駛 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罰金

0.25毫克以上

為酒駕 5年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圓罰金(提供車輛者同罪,同坐者或賣酒者負一半罪刑)酒駕肇事處1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酒駕致死處1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

中國 0.2毫克至

0.8毫克

帶酒氣駕駛 罰金200-500元人民幣,吊銷駕照1至3個月

0.8毫克以上

為酒駕 5日以下的拘留,罰金2000元人民幣,吊銷駕照6個月酒駕致人於死,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整理:賴若函

撰文 / 賴若函 、郭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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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曾健超判刑之前

匿名在吃與盜一文留言, 寫在曾健超被定罪之後:

匿名2016年5月27日 下午8:08

毫無上訴成功機會,不是因為沒有沒有理據(grounds of appeal 其實能挖出幾個的)但原訟庭的老爺們,即使是最寬容的班太,也不會就曾健超如此公然反建制的犯事定罪而撤銷他罪名的。

Ken Tsang is screwed. ...........


先下個注腳, 匿名所指的班太即Judianna Barnes張慧玲法官, 行內人音譯叫她做班太, 大概是坐上高院後才有這稱謂, 以前只叫Judianna。班老先生以前也是高院法官。匿名說班太最寬容, 我的印象是她看誰代表上訴人, 或者是那個裁判官審的案。這一篇不講班太, 只講「建制」這概念, 因為匿名對原訟庭法官保建制的態度似有微言。

甚麼叫「建制」? 不先作介定就可以會有南轅北轍的討論。一聽到「建制」或「建制派」, 很自然就會聯想到「左派」、「保皇」、「親政府」、「親北京」、「親共」, 又或者是「保守」、「反民主」等語帶貶斥的字眼, 而英文會是pro-Bejing/pro-establishment。我相信匿名這則留言提及「建制」這兩個字並非上面坊間具貶斥性那種意思。

「建制」即是建立了的制度, 擁護建立了的制度具負面的意義嗎?

先打個岔。

傳統的民主政黨, 在一小撮激進的港人眼中, 也屬某種程度的「建制」, 因為傳統民主派不激烈、不擲磚、盡量不違法, 違法時起碼會講公民抗命, 而不是罔顧法紀。支聯會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的舉行目的和方式, 受到大專學生會的反對, 在這些學生眼中, 支聯會也屬建制, 因為支聯會在保存他們建立多年的悼念六四模式。

言歸正傳。

法律制度是一套經過歷練, 有持續性, 有一定規章及概念貫徹的制度, 法官演譯法律概念, 要參考案例及上級法院的指引, 很自然會恪守建立了的制度。法官這種態度有甚麼不妥當?

論案情, 曾健超可以講自己在行使示威的自由, 潑液是渲洩這種權利的方法嗎? 他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法官沒有理由去猜測他的state of mind。羅官連示威權利涉及公眾安寧要考慮rationality, proportionality也無需講, 羅官先考慮曾健超是否潑液的人, 再考慮潑液是否構成襲擊的敵對行為(hostile act), 繼而考慮警察是否在執行職務和採取的武力是否相稱。整個審訊程序都是建立了制度, 在這框架內運作, 自然叫建制了, 法官自然需要跟從建制而行的態度, 這種態度, 一點不妥當也沒有。

原訟庭聽審上訴, 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則, 如果裁判官在法律原則上沒有犯錯, 正常講上訴得直的空間少, 有些法官只憑自己的喜好而胡亂干擾原審法官的判決, 你叫那種態度做寬鬆或者liberal minded, 我就不敢苟同了。寬鬆或liberal minded, 只適用於法律釋義方面, 或者刑罰輕重方面, 而並不適用於案情事實的裁斷。當然有人會爭論, 上訴本身是一種「重審」, 原訟庭法官有權重新審視案情事實。可是, 重新審視不等如完全取代原審法官的功能, 這方面上訴案例已確立了原則, 耳熟能詳的講周時彬、Raymond Chen等案, 確立的原則是:

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原則歸原則, 要干擾就有很多自圓其說的方法, 始終是人在審案, 不是用機器啤出來, 或者應該講不是用3D打印出來, 演譯空間甚大。我講了一大堆, 就是想講法官那種「建制」是正常的態度, apolitical的態度。

不論羅德泉星期一怎樣判處曾健超, 都會有批評的聲音, 也會有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去凑熱鬧, 警察又要出動去維持治安了。如果判監, 曾健超也會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如果判監而不獲保釋, 主控官別忘記申請Body Order帶他6月1日上區域法院做七警案的證人。嘿! 這也是建立了的制度。這種擁護建制, 有甚麼問題? 人總是對不合己意的事隨便扣帽子, 而不能客觀理性地看待社會正常運作必然需要有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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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賄2221萬元 被判刑13年

27日據新華社消息,遼寧省大連市委原常委、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金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此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221萬元。記者27日從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此案已結案,金程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金程今年55歲,碩士學歷。案發前除擔任上述職務,還兼任大連西中島石化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賄罪被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本溪市檢察院受指定審查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金程受賄一共有37筆,時間跨度從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筆受賄高達500萬元。2003年,金程擔任大連市西崗區區長期間,接受了謝某某請托,利用其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大連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姜某某的職務行為,幫助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一房地產公司貸款2億元。後收受謝某某給予的好處費500萬元。

多年間,金程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689.5萬元,美元55萬元,字畫、購物卡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45.5萬元。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2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為此,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扣押的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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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高院判定IMF主席拉加德瀆職罪成立,但不會判刑

據法新社報道,法國共和國法院判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主席拉加德瀆職罪成立,但她不會面臨監禁或罰款的處罰。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道稱,法院作出判決時,拉加德本人並沒有在法庭出席,而是已經離開法國前往華盛頓。

IMF執委會將就此事召開緊急會議。

現年60歲的拉加德自2011年起擔任IMF主席,是領導這一機構的首位女性。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12日,拉加德在法國共和國法院出庭受審,她被指在擔任法國財長期間,在一筆支付給法國商人伯納德•塔皮約4億歐元的款項上,有失職之嫌。法國司法部門對拉加德的調查已持續多年。

塔皮1993年將其名下的阿迪達斯公司出售給當時尚屬國有的里昂信貸銀行,但這家銀行幾個月後以雙倍價格將公司賣出獲利,因此塔皮以里昂信貸銀行低估品牌價值、涉嫌詐騙將其告上法院。2008年,法國財政部牽頭對此案進行仲裁,並最終使雙方庭外和解,塔皮獲得約4億歐元的政府賠償。

輿論普遍認為這個結果比較罕見。而當時,拉加德正擔任法國財長。

法國檢方懷疑,塔皮受到“優待”是其支持薩科齊競選總統而獲得的回報。當時不少媒體都報道,塔皮是薩科齊的“金主”,拉加德可能得到了薩科齊的授意。此案也被稱為“塔皮利益輸送案”。

伯納德•塔皮曾被要求償還4億歐元

然而,經歷多年調查,拉加德一直強調自己是清白的。在法國電視2臺11日播出的節目中,拉加德表示,她對自己沒犯任何錯誤這點“有自信”。她稱自己有信心、也有決心面對指控,她還再次否認自己刻意偏袒塔皮,以及自己得到薩科齊的授意。

此前,拉加德被多次問及是否會因此案辭職,她都堅決予以否認。但媒體分析,拉加德是否還會繼續出任主席一職,還要由IMF執行委員會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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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50萬以上最高判無期

20日據中新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3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此外,該《意見》還指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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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七警判刑之前的早上

以前有不少人罵我撐警, 事實上因以往工作關係, 我比一般人了解警察, 我更同情他們近年因香港政治環境而變成政治角力的磨心, 所以我寫過這一篇:警察、公安、共狗, 有媒體要求轉載, 我不是為了揚名, 答應讓人轉載是希望更多人可以用公正持平的心看待警察。七警打人事件一出, 我罵他們, 一句辯護的說話也沒講過, 作為公正持平的評論人, 我不會做羊群裏的其中一隻羊, 也不會站在煽情一方煽風點火。

七警今天判刑, 他們被定罪之後已出現不少言論, 最甚的是辱罵主審法官David Dufton, 這種喪智的言論根本不值得討論, 也不關乎甚麼顏色絲帶的立場, 就算撐黃絲的也同樣喪智, 以胸襲警案判決之後陳碧橋受辱罵就是一例, 香港是充斥着辱罵而不講理據的社會, 所以不論怎樣長期排頭位成為經濟自由度最高的城市, 瘋癲地沉淪而沾沾自喜的氣氛仍然甚囂塵上。

大眾對社會事件表達看法, rightly or wrongly, 是在享受言論自由。因受到自己的政治立場影響, 有人激有人柔, 有人為此爭論到面紅耳熱, 跟那些人用理智分析是浪費時間的。特首候選人出來評論七警案(或者為了爭取非建制支持而噤若寒蟬), 我可以了解政治目的, 所以我省了批評他們的那口氣。可是, 見到梁美芬教授及何君堯律師等對七警案判罪後的言論, 我不禁搖頭歎息, 他們的法律思維是怎樣訓練出來的?

梁美芬在電台講七警不是故意打人, 因這定罪已失去工作和長俸。如果抬去暗角打一鑊不是叫故意, 唔通叫無意的意外? 唉! 教授去讀多兩年書喇。七警失去工作是事實, 失長俸就未必, 長俸不是每個都一定失去的, 要視乎公務員事務局對此事的定性來決定, 黃冠豪警司服刑後就沒有失去所有長俸, 就有此一例可援。據《線報》報導, 何君堯說: 「……而被打的曾健超不是癱瘓, 變成植物人, 反而事後可以參選立法會。」何君堯恨不得曾健超被打到癱了成為植物人? 若如此, 七警就會上高院審面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刑期了。

我今天整日都忙, 起床未吃早餐就先花一小時寫這一篇來預測刑罰。七警面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沒有量刑指引, 判一年半載的刑期是正路的判罰, 視乎法官對辯方求情的講法接納到甚麼程度。抬去暗角打是aggravating factor, 如果當場打兩拳還比較好, 可以是因為犯人掙扎而使警察用了過份武力,  抬去暗角卻是刻意的教訓, 是提高判刑起點的因素。就算判15個月監也不屬於manifestly excessive, 而陳少丹在警署內打了曾健超兩巴, 就會另外加一個月分期執行。

我撐警, 但我更撐法治。在情感上有些人被打一鑊會感到痛快, 在理智上就不能贊成這種做法, 否則很多人行行吓街就會躺在橫巷呻吟了。我希望香港是個真正講法治又有憐憫之情的城巿, 而不是發展成lynching的城市。


#《線報》早兩天要求轉載本blog, 我答應了。除此之外, 對社會、對政治的立埸, 各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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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曾蔭權判刑之前

這是摘自明報的控罪書, 曾蔭權這項罪應該怎樣判?

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最高可囚7年)

曾蔭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上述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上述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很多名人為曾蔭權撰寫求情信, 求情理由真不少, 品格良好(初犯), 貢獻良多(服務了45年), 還有很多不勝枚舉的因素。兩位特首參選人又怎樣求情呢? 據明報報導,

曾俊華: 他與曾蔭權在政府共事30年,見證了曾蔭權對服務香港的熱誠。他指曾蔭權在政府工作45年,鞠躬盡瘁,希望法官從輕發落,免曾蔭權受牢獄之苦。

林鄭月娥: 曾蔭權盡心盡力服務大眾,即使面對困難決策時仍堅持不懈,處理金融風暴時幾乎押上自己的政治生涯,若其他財政司長沒他般進取,只會採取較保守的處理方法。

我看到林鄭最後那兩句就笑了出來, 這是求情抑或是選情的交鋒呢? 我不期然把「其他」財政司長代了入去。

論求情因素及工作表現, 我想七警也立過不少汗馬功勞, 教訓曾健超也份外落力, 他們不是曾健超潑液的對象(有人說是尿, 但not proven), 換了別的警察, 譬如制服曾健超的警員, 他們就採取了較保守的處理方法了。七警因此惹了一身蟻。當然, 七警案和曾蔭權案性質不同, 橙和蘋果, 兩者不能比較。杜官說七警行為使香港聲譽蒙污, 是嚴懲的其中一個因素。論到影響香港聲譽, 我想當許仕仁被定罪時, 香港聲譽已很污, 曾蔭權被定罪就烏黑得發亮了。七警打人起碼是教訓式的洩憤, 高官貪墨還有甚麼情有可愿的因素? 權位越高, 謀私越容易。我借用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在聽審許仕仁一干人等上訴時的一段話, 套用於曾蔭權這定罪:

22. Corrupted conduct of a public officer as senior as Chief Secretary would no doubt be committed secretly and insidiously. It is naïve to think that such an officer would necessarily leave a trail for his corrupted conduct to be detected. Further the corrupted conduct could simply take the form of an approving nod or a knowing wink and it would not be possible in such cases to identify any specific or generic act of misconduct. However, it did not mean that the failure to allege or prove such approving nod or knowing wink would mean that a charge of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could not be established when the officer in the position of Rafael Hui, having received very large sums of money, agreed to be or to remain favourably disposed towards his “paymaster” in his official capacity.

身處高位, 尤其是極位, 咳兩聲, 打個乞嚏, 下屬都揣摩到上意, 有很多事情不用說得白, 所以不留痕跡。對所有具利益衝突的事情, 豈有不知的道理, 你估初入政府呀。別忘記, 曾案是由傳媒捅出來的, 不是廉署主動調查揭發。曾生佈局也很高招, 安排自己馬房的湯顯明做廉署替他守後門, 萬無一失。何況湯顯明也是那種飲酒唱K, 北上同對口單位夜夜笙歌的人。記得嗎? 湯顯明跟涉及本案的黃楚標一起飲茅台, 一起打高球, 這些千絲萬縷關係, 就可以抵消所有求情因素。雖然是橙同蘋果比, 七警坐得兩年, 曾生就應坐3年了, 講緩刑的人是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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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罪名成立周三判刑 即時還押不準保釋

2月20日據香港電臺報道,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星期三候判,法官表明,不太可能判曾蔭權緩刑,同時不準曾蔭權保釋,須即時還押。

曾蔭權下午由太太陪同步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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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曾蔭權判刑之前之更正篇

在上一篇我引用了《明報》報導有關林鄭月娥為曾蔭權寫的求情信撮要, 原來《明報》誤把馮京作馬涼, 把范鴻齡的信誤當是林鄭的, 我看了錯誤報導還「給」了林鄭一隻黑豬。改正上一篇的寫法不易, 唯有寫這更正篇。《明報》為更正錯誤而登了林鄭的求情信出來, 那隻黑豬轉送給《明報》好了。
以下為林鄭月娥求情信全文:
(原文英文,內容為本報翻譯)

本人是曾蔭權案件的其中一名證人,特致函法官希望法官對他寬大為懷。

我認識曾蔭權逾30年,正如我在審訊時所指,他是我從事公僕的榜樣。由1993至2000年的7年間,他是我在財政局工作時的上司,我看到的是一位勤奮、致力服務、聰明、對下屬有要求但同時關心下屬的上司。

曾蔭權是首位華人財政司,1997年香港政權移交後曾蔭權也順利過渡。他帶領我們完成1997至1998年財政預算案,真正實踐「一國兩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他熱誠地為有需要者提出了解決方案。

他堅毅及耐心地推廣政府的政策,且努力不懈與不同政治光譜的立法會議員共事。他在公共財政上的純熟技巧,以及展開公共部門改革方面的洞悉力,成為回歸後本港公共財政架構的重要基礎。

我非常感謝曾蔭權多年的信任,在我出任發展局的5年間,支持我推出政策改革,以締造更美好的社會。

曾蔭權完成特首任期後,仍繼續關心社會及支持一眾前同事。我記得處理政制發展議題時曾遇到困難,我們吃過一次晚飯。他不時鼓勵我,並在餐牌上寫上「要相信香港人」。這些都是有智慧的話,我至今仍保存那個有他親筆字迹的餐牌。

曾蔭權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多年來,他不時與我分享相信主的重要,如遇到困難要保持冷靜及祈禱。無論他犯上什麼過失,我相信整體而言,曾蔭權是正直及有承擔的人。

我懇求法官能寬容對待曾蔭權,並希望他對香港的貢獻會繼續獲得認同。

林鄭月娥 敬上

(摘自明報)

「要相信香港人」, 所以要相信由香港人選出來的陪審團的裁決, 也要相信那位銀行家現兜兜攞35萬和曾太存那35萬和何周禮收35萬無關係? 虔誠的教徒就像甚麼黃絲藍絲那樣的一種標籤, 只要把標籤別在胸前就有淨化去污漂白作用? 我卻相信漂白水, 飲一樽包保透澈的漂白。飲杯! 為漂白香港人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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