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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個人投資者可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的交易

深交所5月16日發布公告,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調整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個人投資者投資的品種除了利率債、大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外,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還可以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債券信用評級 AAA)的認購、交易。

深交所公告顯示,《適當性管理辦法》共四章二十七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第三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第四章附則。主要編制內容如下:

一是統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在本次《適當性管理 辦法》第六條中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並與證監會《辦法》 認定“專業投資者”的標準(證監會《辦法》第八條)保持一致,但暫不引入證監會《辦法》中關於“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 的規定(證監會《辦法》第十一條)。

同時,為做好與證監會《辦法》第十四條的銜接,落實“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的規定,在《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的指標中新增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指標的期限要求,即申請資格認定前 20 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 萬元。

二是調整個人投資者投資標的範圍。

為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調整了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個人投資者投資的品種除了利率債、大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外,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還可以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債券信用評級 AAA)的認購、交易。 另外,對於債券質押式回購,擬按照現行的規則要求不變,不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融資交易;對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擬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及融券交易。

為了保證制度的統一性,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擬將按照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 年修訂)》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債券(詳見《關於發布的通知》(深證上〔2015〕239 號)統一納入本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制範圍,即上述存量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在 AAA 以下的,將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僅限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三是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為適應本所債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增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動態調整的規定,即對於債券評級下調至低於 AAA 級、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凈利潤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規等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四是強化證券經營機構前端監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責任。

在吸收借鑒證監會《辦法》對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 任安排的制度設計基礎上,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承擔確認合格投資者具有債券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義務,並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合格投資者條件。 對於證券經營機構違反證監會《辦法》及本所適當性管理規定, 合格投資者發生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符的情形時,深交所可以追究證券經營機構的相應責任,充分體現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適當性管理要求。

對於過渡期安排,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發布通知中明確,辦法生效日期是2017年7月1日,7月1日後將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債券適當性管理進行調整。為了確保新舊規則的平穩銜接,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設定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過渡期間,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沿用原規則的規定;過渡期結束後,將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進行調整。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重新評估和報備合格投資者,在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債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本所提供轉讓服務的暫停上市債券的存量合格投資者的調整及報備工作。同時,自7月1日 起,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原規則買入債券的投資者,在本辦法實施後不符合相應的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不得再行買入該等債券,但可以選擇賣出或者繼續持有;除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參與的質押式協議回購到期後執行到期購回交易,可以提前購回,但不得延期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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