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消息,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移動運營商花費了數年時間才推動用戶以全價購買昂貴的智能手機,但圍繞即將上市的iPhone7出現了一波促銷潮,顯示出運營商仍願意對這款設備提供補貼。
就在蘋果公司發布其最新款手機後不久,T-mobileUSInc.(TMUS)和斯普林特公司(SprintCorp.,S)推出促銷活動,任何人都可以用iPhone6或6s來免費獲得一部32G的iPhone7。斯普林特還接收三星最新推出的S7機型中的一款。
此前,VerizonCommunications(VZ)和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Inc.,T)在上周五向大部分美國手機用戶提供了這一促銷方案。
鼓勵用戶升級到最新款iPhone並對以舊換新提供補貼,這背離了該行業最近幾年的做法。去年,蘋果、斯普林特和T-Mobile推出了租賃服務,用戶支付月費即可經常更新手機。但幾家更大的運營商大多要求用戶要麽支付649美元,要麽按月分期付款。這導致用戶保有設備的時間延長,且不那麽頻繁地更換運營商。
MoffettNathanson電信分析師莫菲特(CraigMoffett)稱,補貼就像裂紋,他指出,iPhone7的推出為運營商促使人們更換服務提供商並奪取市場份額打開了一扇窗戶。他表示,在用戶面前晃著一部免費iPhone,這種誘惑很難抵禦。
此前據英國《每日郵報》報道,蘋果公司上周剛發布的iphone7目前正在預售期,新顏色“鋼琴黑”一經發出便立即告罄。首批iphone7將在9月16日發貨。
蘋果發言人克里斯丁·胡古特表示,蘋果的運營商和經銷商已遍布全球成百上千個地方,目前我們需要關註的是在什麽地方能達到蘋果7預售量的最大化。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消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就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上海公司)、北京中複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複公司)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等專利侵權行政處理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撤銷京知執字(2016)854-16《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確認蘋果上海公司和中複公司的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
佰利公司是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蘋果上海公司、中複公司及中複公司工體商場許諾銷售、銷售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機的行為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訴決定,責令蘋果上海公司停止銷售、中複公司及中複公司工體商場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機。
蘋果上海公司和中複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決定,確認原告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專利權。
關於是否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一並解決涉及的民事爭議問題。法院認為,行政機關針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屬於就民事爭議作出的行政裁決,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一並審理原告提出的確認不侵權的訴訟請求。
關於被告作出被訴決定是否存在違法性問題。法院認為:1.涉及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屬於依申請行政行為,而非依職權行政行為。在請求人佰利公司未提出處理請求,而蘋果上海公司僅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職權通知蘋果上海公司作為共同被請求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2.在第2787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有關問題的認定可能影響被告行政處理結果,且蘋果上海公司已向被告就該決定申請口頭審理的情況下,被告未在處理程序中聽取各方當事人針對第27878號決定的相關意見,違反了聽證原則。3.被告對於蘋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鑒定意見、市場調查報告、第27878號決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關性的證據並未提及,亦未說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據,違反了行政公開原則。
關於被訴決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錯誤問題。法院認為:1.被訴決定對於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設計之間區別設計特征的認定存在遺漏。2.被告將其確認的涉案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五點區別設計特征認定為功能性設計特征,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3.涉案專利設計對手機側面弧度為非對稱設計,其弧度和曲率的設計特征是其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而被訴侵權設計采取的是對稱的弧形設計,這一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被告就此認定錯誤。此外,涉案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還存在其他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別。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最終,知產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提出自己不侵權的主張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北京知識產權局關於蘋果公司和中複公司侵犯佰利公司專利權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宣判後,蘋果上海、中複公司對法院判決表示認可,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經過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