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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Julius Baer (Hong Kong) Ltd解決合規事宜

1 : GS(14)@2010-07-03 14:13:2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72


證監會與Julius Baer (Hong Kong) Ltd解決合規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Julius Baer (Hong Kong) Ltd(Julius Baer)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註1)。根據有關方案,證監會譴責Julius Baer並罰款300萬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Julius Baer持有的牌照只准許其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但該公司:

‧ 將客戶視作專業賳磢怮e,沒有採取足夠步驟以識別出可視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註2);
‧ 沒有每年重新確認客戶是否繼續符合有關專業投資者的規定;及
‧ 沒有就其向客戶提供的投資意見備存足夠的書面紀錄(註3)。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上述缺失於2006年10月至被揭發時即2008年7月這段期間出現;
‧ Julius Baer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 Julius Baer在解決紀律處分事宜的過程中表現合作;
‧ Julius Baer不承認證監會所發現的缺失;及
‧ Julius Baer將會委聘獨立機構檢討內部監控制度,範圍涉及該公司將客戶視為專業投資者時有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的事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散戶之間有重大分別。有關公司若不嚴格遵從規定,未有正確區分這兩類客戶,有關客戶會因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因此,證監會將會毫不猶疑地採取行動,遏止這種做法。"(註4)



備註:

1. Julius Baer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訂明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在各類專業投資者當中,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可能屬專業投資者:單獨行事或聯同其有聯繫者,於某聯權共有帳戶擁有不少於800萬元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而該投資組合的總值已載於由該人的核數師或會計師在有關日期前12個月內發出的證明書內,或通過參照在有關日期前12個月內發給該人的一份或多於一份保管人結單而獲確定。

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亦規定,中介人必須──

(a) 按照客戶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在相關市場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經驗,及客戶對在相關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的認知,認識及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
(b) 向有關客戶提供一份書面說明,述明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的風險及後果,同時知會該客戶享有撤回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的權利;
(c) 取得由有關客戶提供及簽署的聲明書,當中述明有關客戶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及
(d) 每年進行一次確認,確保有關客戶繼續符合有關專業投資者的規定。

3.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規定,持牌法團在提供投資意見時,應以文件載明所提供的投資意見或投資建議的依據,並向有關客戶提供一份副本。

4. 個別客戶若被視為專業投資者,中介人便無須就該客戶遵從《操守準則》內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若干條文。中介人為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時,可獲豁免遵守的主要規定,包括根據《操守準則》(第5.2段),中介人在向客戶作出建議、提供意見或作出銷售金融產品的招攬行為時,須確保有關產品適合有關客戶。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12

[貼圖]Horst Julius Pudwill

1 : GS(14)@2011-07-17 18: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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