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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0946)專區

1 : GS(14)@2010-08-30 21:07:58

新聞專區: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6260

大股東的業務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14882
2 : GS(14)@2010-08-30 21:25:4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30676_C.pdf
有得回水
3 : 鱷不群(1248)@2010-09-07 23:19:4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5
法院命令洪良兩周內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4 : GS(14)@2010-11-12 21:13:30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9663&page=0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5 : pcp7838(1616)@2010-11-13 02:00:38

唉,我就是中伏的人,IPO時抽到仲以為執到,希望可以全身而退吧.
6 : GS(14)@2010-11-13 09:13:57

應該不用輸很多
7 : pcp7838(1616)@2011-04-28 14:32:56

即係想點?!?!??!

畢馬威前高層涉受賄罪名不成立
(星島)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13:22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涉嫌提供及收受利益,在區域法院  被判罪名不成立。

32歲被告梁思哲,案發時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法官表示,控方未能毫無疑問地指出被告是有犯案意圖及存心收錢,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負責任,沒有將事件即時向上司及廉署舉報,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去年2月,向畢馬威助理核數經理劉淑婷提供 10萬元賄款,並向中介人陳秋云收取 30萬元利益。但被告供稱,當日中介人在公眾場所捉著他右手不放,爭持近一小時才「逼於無奈」收下款項。
8 : GS(14)@2011-04-28 21:55:24

7樓提及
即係想點?!?!??!

畢馬威前高層涉受賄罪名不成立
(星島)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13:22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涉嫌提供及收受利益,在區域法院  被判罪名不成立。

32歲被告梁思哲,案發時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法官表示,控方未能毫無疑問地指出被告是有犯案意圖及存心收錢,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負責任,沒有將事件即時向上司及廉署舉報,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去年2月,向畢馬威助理核數經理劉淑婷提供 10萬元賄款,並向中介人陳秋云收取 30萬元利益。但被告供稱,當日中介人在公眾場所捉著他右手不放,爭持近一小時才「逼於無奈」收下款項。


這個梁先生真是英名盡毀了,告唔告入罪人地都知甚麼事
9 : GS(14)@2011-09-22 19:54:40

2011-9-22 ht

中方助拳 證監北上巡店查帳   

  洪良國際(00946)誇大財政狀況事件,雖由核數師畢馬威舉報,但證監會亦隨即自行就洪良帳目展開調查,其間更在中國證監會協助下,向洪良的供應商及客戶查詢,甚至北上查訪其特許分銷商,以核證帳目真偽。

部分休閒服特許店 子虛烏有

  洪良主要從事產銷針織布料、以原設備製造生產成衣,及以MXN品牌銷售休閒服,但布料銷售佔營業額份額最多。洪良招股書指,5大客戶包括運動品牌迪卡儂、李寧、安踏、美津濃及Kappa。

  洪良於08年斥資1.4億元人民幣收購MXN品牌,其後以特許分銷售模式營運MXN,並無自行持有或營運。洪良表示於最後可行日期,有665家特許經營店,及有特許分銷商22家,零售網絡覆蓋中國22省份及33個縣級城市。

  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於去年6月,在中證監協助下,曾派員到MXN特許經營店視察,但造訪的34家店舖中,有9家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沒有銷售MXN產品;有21家雖確認銷售MXN產品,但銷售數字與洪良提供的相距甚遠;有2家確認曾出售MXN產品,但卻不是在洪良招股書中提及業績紀錄期內;另有2家確認有售MXN產品,但卻未能提供銷售額。

透過中證監 查問客戶供應商

  消息又指證監會也直接、或透過中證監協助,向洪良的客戶和供應商查問。但他們提供與洪良的交易數據,包括銷售、購貨、應收帳和應付帳,銀碼遠較洪良提供的為少。

  據悉證監會也曾與洪良聲稱的上市公司客戶,例如李寧(02331)、安踏(02020)及 361度(01361)等查問,這些公司提供數字亦較洪良所報為少。

  除此之外,證監會亦透過中證監,取得洪良4家內地附屬公司的銀行帳單,紀錄上的現金結餘亦較洪良帳目所載的明顯為少。
10 : GS(14)@2011-09-22 21:56:17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a56fd6828d14-667809
洪良案 傳證監罰保薦人1億

洪良國際(00946)因涉嫌在招股書中誇大財政狀況,股份停牌已逾1年多,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經調查後,初步認為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亞洲)需負上責任,故擬採取紀律行動兼且罰款。傳聞證監會的意向,是要求兆豐支付金額高達1億元的罰款。
11 : GS(14)@2011-10-04 21:19:1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1PR122

證監會提交針對洪良的申索陳述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遵從原訟法庭於2011年7月22日頒布的命令,在證監會針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法律程序中提交了申索陳述書(註1)。

證監會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洪良於2009年12月14日刊發及分發的招股章程載有多項被嚴重誇大的陳述。

證監會尤其指出,洪良在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洪良集團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營業額。據證監會所指,有關年度的營業額分別被誇大了約人民幣380,934,125元、人民幣708,894,820元及人民幣974,733,321元。證監會又指,該集團於上述各財政年度的除稅前溢利亦分別被誇大了約人民幣102,935,289元、人民幣185,001,887元及人民幣298,286,785元,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結餘及特許經營店的數目也被虛增(註2)。

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頒發多項命令,包括向洪良頒布強制令及命令,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向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退還認購資本。

法院於2010年3月29日接納證監會的緊急申請並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然而,擬向所有公眾股東退還資本(連同利息)所需資金的總額,相當可能超逾上述金額(註3)。

本案已定於2012年6月4日展開審訊。

另外,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早前拒絕裁定原訟法庭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可就證監會在洪良案中的指控,判定當事人有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公司條例》的條文。證監會亦已向法院申請許可,就夏利士法官的這項決定提出上訴。上述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源自夏利士法官在一宗針對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的案件中所作的裁決。

上周三,夏利士法官在原訟法庭拒絕就本案給予上訴許可。鑑於有關事宜的重要性,證監會將會尋求上訴法庭批准,就夏利士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假如獲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證監會將會申請將任何有關上訴,與證監會就Tiger Asia一案提出的上訴(註4)合併處理。

證監會認為,在要求與訟各方投放大量資源準備已排期於2012年進行的審訊前,必須就本案以至一般涉及第213條的個案釐清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在2010年3月29日提交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今年較早時,證監會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尋求法院頒發最終命令。然而,法院認為證監會應提交申索陳述書,以正式狀書的形式列明證監會的指控。洪良須於56天內就有關指控提交抗辯書。
2. 證監會指,洪良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及300條及/或《公司條例》第342F條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規定,凡任何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並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或購買證券,則任何人如知道該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均不得分發該資料。第298條是一項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禁止作出欺詐行為或意圖欺騙而使用任何手段或計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禁止任何人在遵從法律規定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公司條例》第342F條禁止在招股章程中載列不真實陳述。
3. 原訟法庭於2010年3月29日應證監會的緊急申請,在此法律程序中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
4. 2011年6月21日,原訟法庭在針對Tiger Asia及其三名人員的法律程序中裁定,除非有關事宜已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決,否則原訟法庭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並無司法管轄權判定有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及XIV部中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原訟法庭其後剔除證監會提出的個案。證監會已就這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上訴將於2012年2月7日進行聆訊。
12 : GS(14)@2012-05-08 21:32:08

http://www.inv168.com/phpBB3/viewtopic.php?f=48&t=55497&start=135
證監鐵腕整治 首家保薦人釘牌
經濟日報經濟日報 – 2012年4月23日週一香港時間上午6:45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早前強調,監管新股保薦人的條例須與時俱進,以應付中小企業上市潮。(資料圖片)

證監會揭兆豐資本五大缺失

【經濟日報專訊】針對上市保薦人工作粗疏失責,證監會展現鐵腕整治決心。上市僅3個月即被揭涉假帳的半新股洪良(00946)上市保薦人兆豐資本,因未能履行職責遭證監會重判罰款4,200萬元,更成歷來首家遭「釘牌」保薦人,罰則為同類案件中最重。

證監會發言人並證實,有就其他上市保薦人展開調查,但不願透露調查數目及涉及哪些個案。

兆豐否認指控 調查未完

兆豐資本否認對其錯失的一切指控,但針對公司的紀律行動已結束。兆豐資本兩名負責人,為洪良上市申請保薦人的主要人員,但兩人均否認對上市申請負責,證監亦表明未完成對相關人士調查。

同類保薦人缺失個案中,此前以工銀東亞於05年同意支付3,000萬元作和解最高(見表,其為歐亞農業上市保薦人)。雖證監會表示此前兆豐無任何紀律處分的紀錄,但是次罰則卻是有紀錄以來最高。

揭5項缺失 盡職審查不足

證監會指洪良於招股書上披露嚴重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故對洪良的唯一保薦人兆豐資本作出調查。調查報告指,兆豐作為保薦人,共有五項不當缺失,包括盡職審查不足、及未能獨立辦事(見表),甚至於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時,才倉卒接觸洪良供應商作盡職審查。

證監會指洪良未有填寫其跟供應商和顧客的交易數據,而兆豐並未跟進遺漏資料。兆豐不單未有核實洪良所提供的特許經營商的姓名、地址、營業額等基本資料,多個跟洪良供應商和顧客的訪談,僅於洪良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才倉卒進行。

此外,證監會指兆豐進行盡職審查時,很多有關洪良的供應商、顧客等資料,都不當地依賴發行人所提供的資料。例如,洪良認為兆豐不應直接聯絡其客戶及供應商,兆豐同意此安排,故所有訪談都由洪良安排,並有洪良代表在場。

兆豐亦未有質詢,洪良指部分供應商及顧客拒絕與兆豐會面。兆豐亦經過洪良取得,部分洪良特許經營商的「獨立於洪良書面確認」。證監會認為有關做法,都損害保薦人的獨立性。

證監會亦指,洪良上市的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僅由兆豐初級和經驗不足的員工,在未有充分監督下處理,而未有文件記錄其對洪良進行盡職審查的工作,都為保薦人缺失。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稱,「證監會對兆豐作出的處分,充分表示證監會強烈譴責該等失誤。」
13 : GS(14)@2012-06-09 15:59:3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609/News/ec_ecn1.htm
洪良拒民事起訴 上訴庭不受理

洪良早前指案件涉及訛騙成分,指民事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惟申請遭否決。洪良一方昨遂向上訴庭申請緊急開庭,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指案件涉及刑事指控,一旦本案開審,很多證供均會被揭露,尤其是很多涉案人士與證監會會面的內容均不應呈堂,或會影響日後的刑事案件,但上訴庭拒絕受理洪良一方的申請。

據證監會資深大律師透露,根據洪良申請上市時向證監會提交的資料,洪良於06年至08年的盈利分別為6.53億元(人民幣.下同)、9.32億及12.6億,但後來調查所得,洪良該3年的盈利只是2.72億、1.33億及2.91億,而在申報銀行存款方面,洪良亦作失實報告。

證監會指於09年底,洪良正式掛牌前,會方先後兩次收到投訴,指洪良為成功上市而提交虛假資料。
14 : GS(14)@2012-06-13 00:06:48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612/News/eb_ebc1.htm
陳小姐我服了

【明報專訊】洪良國際(0946)疑在招股書誇大營業額,破紀錄上市3個月被飭令停牌,復遭證監會民事追討9.97億元集資款項,案件昨續審。證監會指出,安排洪良來港上市的女顧問陳秋雲,曾去信予負責核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就錯誤給予30萬元「大利市」道歉,聲稱因忙於「湊仔」,未發現內藏巨款。

聲稱原擬封300元利市

陳秋雲為洪良當「紅娘」,積極為對方牽線上市,去年她被指賄賂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梁思哲,梁負責洪良國際上市的核數工作,2010年2月中收到陳的「黃金公文袋」,內藏30萬元現金涉收賄及行賄,梁最終脫罪。

證監會代表、資深大律師韋仕博指出,陳曾向畢馬威解畫,稱當時正值農曆新年,欲向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派發數百元利市,但因忙於「湊仔」,隨手在家拿出一個信封入錢,卻未發現該信封內有30萬元巨款,她更為此向畢馬威致歉。


陳秋雲為洪良上市出錢出力,態度積極。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的兩名前員工,昨皆供稱處理洪良上市計劃期間,數度在會議中碰上陳秋雲及其夫林秉通。兆豐前職員陳增濤供稱,洪良董事胡金淑提供財務數據及客戶與供應商名單,供兆豐職員完成盡職審查,但後來陳增濤獲上司告知,洪良與胡極不滿兆豐的調查如同騷擾,不容許兆豐直接聯絡客戶與供應商。

【案件編號:HCMP630/10】
15 : greatsoup38(830)@2012-06-26 22:39:58

2012-06-26 MP
「洪良案」證監擬釘另一人牌 兆豐前負責人提上訴   

洪良國際(0946)招股書內容嚴重失實事件餘波未了, 洪良大股東上周以10.3 億元回購計劃「甩身」,其保薦人兆豐資本則未「甩難」,兆豐前負責人黃騰忠早前向證監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昨日在審裁處進行指示聆訊,據了解,黃騰忠乃就證監會擬將其「釘牌」提出上訴。

明報記者毛婷婷

證監會本月7 日宣布,撤銷兆豐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代表的牌照,並撤銷其擔任負責人員,原因是他沒有履行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及負責人員的職責。證監當時指出,除了康,該行另有一位「X先生」,同樣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事宜的交易小組負責人員。

黃騰忠疑為「X 先生」證監拒證實

不過證監當時未有提到,X 先生會否受到處分,僅稱在完成調查前,不會披露X 先生的身分。證監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日就黃騰忠覆核申請進行指示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是在今年6 月5 日提出,即證監宣布將康曉龍「釘牌」前兩日。資料顯示,黃騰忠於2003 年至今年4 月20 日,為兆豐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負責人,目前的牌照詳情為「沒有主事人。不准從事受規管活動。」

消息人士透露,黃騰忠乃就證監會擬將其「釘牌」提出上訴,證監會則拒絕證實X 先生的身分。事實上,除了康曉龍遭「釘牌」,兆豐資本今年4 月已被證監永久停賽兼罰款4200 萬元,若是次再成功釘黃騰忠牌,在保薦人層面可說是追究得徹底。

16 : GS(14)@2012-09-01 00:23:1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831455_C.pdf
按照聯合交易所的《證券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第13.49(6)條的規定,本公
司須在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即2012年8月31日之前),
刊發其該半年的中期業績。根據上市規則第13.48(1)條的規定,本公司須在截至
2012 年6 月30日止的上半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即2012 年9 月30日之前),向每名股
東及其上市證券(非屬不記名證券)的每名持有人寄發其該半年的中期報告。
根據本公司於2010 年4 月30日發出的公佈,曾經有人就本公司關於截至2009 年
12 月31日止該年度的財務報表提出若干項審計問題。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研
究該等問題。因此,本公司未能在2012 年8 月31日之前刊發中期業績。本公司亦
預期,其將無法在2012 年9 月30日之前向每名股東及其上市證券(非屬不記名證
券)的每名持有人寄發中期報告。
17 : cknn(6622)@2012-10-16 08:36:46

唔夠數要延遲
18 : GS(14)@2012-10-16 23:18:53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19 : cknn(6622)@2012-10-17 13:42:21

18樓提及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唔明
20 : GS(14)@2012-10-17 23:27:58

19樓提及
18樓提及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唔明


他個集團好多間公司
21 : GS(14)@2012-10-31 23:51:5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1.htm

負責回購事宜的洪良副總經理李義仁表示,儘管現僅剩下1%的公眾股東,但仍會籌備復牌,並稱歡迎香港投資者用放大鏡來看洪良。李義仁表示,洪良現主要客戶為迪卡儂、美津濃以及Adidas。


記者上週六在洪良福清基地見到,其成衣廠及染整廠均有大批工人開工。洪良新任老總李義仁稱,自09年造假被揭發後,李寧、安踏立即停止了與洪良的業務關係,不過今年中洪良已開始重新接觸二者。


【明報專訊】因帳目造假而聲譽盡失的洪良國際(0946),雖已被勒令回水10億集資款項予股東,惟洪良對在港上市仍未死心,近期擬展開復牌之路。洪良出事後由外部挖來的滅火隊長、洪良副總經理李義仁,近日在公司位於福清的生產基地向本報表示,洪良誇大數據是很「離譜」,但只要有萬分之一的機會就要試一試復牌。「洪良有錯在先,我們也不知道香港是不是願意接受浪子回頭,大家即管可用放大鏡來看洪良。」

洪良回購邀約已於週一(29日)截止,99%合資格股東已接納回購,股份註銷後,公眾人士持股僅剩633萬股,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42%。洪良將繼續停牌。據悉,一眾基金股東已全數接納回購邀請,現有公眾股東全為個人股東。當被問及下一步計劃時,李義仁說,洪良會爭取復牌,近期將請會計師整理最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便適時公開。他表示,公司目前還未和證監會討論過復牌一事,只是請香港律師研究過香港法律,覺得復牌還是有機會的。

今年6月,法院頒令命洪良退回上市集資款時,本報曾致電洪良主席蕭登波,當時蕭便稱「旗下業務將來有需要的話,仍可能會來港集資」,未料及指的就是洪良。如今,由於洪良公眾股東僅剩不到1%,復牌勢必要召集新股東以符合香港上市的要求。

「非為圈財 為挽商譽」

李義仁坦言,董事會也明白復牌集資必然引來罵聲,洪良要挽回投資者的信任可謂路遙遙。「復牌肯定要費點勁,但只要萬分之一的機會我們就試試看。」

洪良此舉難免讓人懷疑其資金狀,惟李義仁強調洪良復牌不是為了圈錢,而是為了改善家族經營的體制,恢復公司商譽。「我不在乎賣多少價格,一毛也好幾毛也好,(洪良)值多少就多少。」李義仁透露,2011年洪良錄得總收入約3.5億元人民幣,盈利達2000至3000萬。今年由於體育用品市場不好,收入按年下跌20至30%。洪良2009年上市時,其虛假招股書稱2008年錄得除稅前溢利3.09億,後經證監會調查,該數被誇大2.98億或27倍。

聯絡舊客李寧安踏 求訂單

目前,洪良自身的染整廠業務已談不上吸引,李義仁也深明此道,他說為復牌後股價表現考慮,洪良正四處尋覓企業合併,欲通過引進紗廠或成衣品牌等上下游公司改善營收,同時也考慮請母公司南良集團注入新資產。此外,今年5月回購和解達成後,洪良立刻開始接洽一些老客戶,包括出事後即與洪良斷絕業務關係的李寧(2331)、安踏(2020)。公司預計明年有望重獲兩者的訂單,兩者曾貢獻洪良約15%收入。
22 : GS(14)@2012-10-31 23:52:1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2.htm
廖氏父女 已無實權
  2012年10月31日

【明報專訊】洪良造假被揭發後,主席蕭登波為千夫所指,洪良在台母公司南良集團更被當地銀行收緊信貸,南良內部稱洪良案為「香港事件」。不過,真正為「香港事件」負責的實為洪良另一創辦人、前行政總裁廖進益。

「蕭主席根本不會管那麼細,他是充分授權給廖副董(廖進益)。」李義仁表示,事發後,洪良原財務主管胡金淑即刻走人,總裁廖進益負連帶責任,實權被撤,現已不再參與任何管理工作,只任董事會成員。洪良執行董事、廖進益之女廖敏江,原本長期駐紮福清負責看廠,現則被調去自有服飾品牌MXN開荒,名為「培養她做通路」。

洪良2010年停牌至今現已3年,記者上週六在福清工廠看到,大批工人還在開工。2年前廠區內的一片空地上已起好新廠房,只不過因為市場不好,新廠房一直還未進生產線。李義仁說,福清廠現有約1000名員工,停牌後工廠業務少了15%,其餘影響不大,目前全年仍是不停歇開工,每天產十數噸面料。

23 : GS(14)@2012-10-31 23:52:29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3.htm
「往績」不堪 復牌難
  2012年10月31日

【明報專訊】對於洪良(0946)能否獲批覆牌,港交所(0388)發言人稱不會評論個別公司情。有熟悉監管條例的人士稱,上市規則的「一般原則」已列明,一家公司適合上市的大前提是投資者對其有信心,然而根據洪良的「往績」,基於該公司曾經給予嚴重失實,以及誤導的資料,因此認為監管機構放行洪良的機會很微。
24 : GS(14)@2012-11-13 00:15:1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1112517_C.pdf
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向本公司發出日期為2012年11月7日之函件(「該函件」),知會
本公司上市科有意向上市委員會提交本公司個案,並建議上市委員會根據上
市規則第6.10及6.01條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該函件指出,倘本公司擬就此提
呈文件,則本公司須於2012 年11 月14日或之前作出此行動。
本公司有意維持其上市地位,並一直與其顧問合作制定恢復其股份買賣之建
議。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向聯交所提呈文件。
25 : GS(14)@2012-11-17 17:08:1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1116246_C.pdf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0 年4 月21 日、2010 年8 月30 日、2012 年6 月28 日、2012 年10
月29日及2012年11月12日之公告(「該等公告」)。除非文義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
詞彙與該等公告所載者具相同涵義。
購回要約於2012 年10 月29日結束,其後本公司仍保留若干數目之公眾股東。
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本公司提出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
年編號第630號之法律訴訟(「該訴訟」)外,本公司概無遭任何執法機關提出任
何其他法律行動。證監會與本公司就該訴訟已經和解。
於2012 年11 月14日,本公司致函聯交所,要求更多時間以提供進一步資料,讓
聯交所就本公司之上市地位發表任何意見前,對本公司案件之法律理據達致
更知情見解。
股份自於2010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
行通知。
26 : 貝者(34380)@2012-11-17 23:54:39

如果真係復到牌, 呢隻野係咪應該會好安全呢, 跟住估值應該真低
27 : GS(14)@2012-11-18 10:53:26

呢個老細太多生意唔知打邊盤好
28 : VA(33206)@2012-12-03 22:29:47

洪 良 要 求 覆 核 上 市 委 員 會 著 手 公 司 除 牌 的 決 定


2012-12-03 HKT 21:12



洪 良 國 際 發 出 公 告 , 表 示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要 求 上 市 ( 覆 核 ) 委 員 會 覆 核 上 市 委 員 會 著 手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的 決 定 。
公 告 說 , 洪 良 接 獲 聯 交 所 函 件 , 上 市 委 員 會 在 上 月 22 日 經 考 慮 後 決 定 著 手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 上 市 委 員 會 允 許 洪 良 在 年 底 前 提 供 合 理 意 見 書 , 指 除 非 意 見 書 獲 信 納 , 否 則 會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

公 告 內 提 到 , 上 市 委 員 會 相 信 洪 良 在 09 年 12 月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招 股 章 程 中 , 曾 披 露 重 大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 可 能 已 誘 導 投 資 者 認 購 公 司 股 份 , 以 及 公 司 在 上 市 申 請 中 曾 向 聯 交 所 提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

洪 良 股 份 繼 續 暫 停 買 賣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 ... &20121203&55&887029
29 : greatsoup38(830)@2013-01-10 00:29:2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109494_C.pdf
有關本公司可能收購事項之意向書
於2013 年1 月8日,本公司與可能賣方訂立意向書,據此,本公司正考慮向可
能賣方收購若干成衣製造及買賣業務。
可能收購事項或會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須予公佈之交易。本公司將於
適當時間就可能收購事項另行作出公告。
意向書並不對本公司及可能賣方構成任何具法律約束力之責任,以進行可
能收購事項,除非及直至雙方簽訂收購協議。可能收購事項不一定會進行。
刊發本公告並不代表可能收購事項將會完成或股份將會恢復買賣。本公司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股份已自2010 年3 月30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
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0 年4 月21日及2012 年12 月3日之公告。
意向書
於2013 年1 月8日,本公司與可能賣方訂立意向書,據此,本公司正考慮向可能
賣方收購若干成衣製造及買賣業務。
可能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以下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
1. 雙方正式簽訂收購協議;
2. 雙方合理信納盡職審查結果;
3. 本集團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於意向書日期至訂立收購協議日期期間並無
出現重大不利變動;
4. 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之裁決已獲撤回或推翻;
5. 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批准可能收購事項,並就可能收購事項授出相關豁
免╱同意;及
6. 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可能收購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取得須向
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尋求之相關豁免╱同意。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可能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
有人乃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訂立意向書之理由
本公司認為,憑藉其業內悠久的歷史及聲譽,其業務可持續發展及作進一步增
長及發展。本公司認為,可能重組本公司主要資產及重整本公司之管理,透過
對與本公司現有業務相關之行業之其他業務及╱或資產進行合併或收購,理順
其上市地位。
一般事項
可能收購事項或會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須予公佈之交易。本公司將於適
當時間就可能收購事項另行作出公告。
意向書並不對本公司及可能賣方構成任何具法律約束力之責任,以進行可能
收購事項,除非及直至雙方簽訂收購協議。可能收購事項不一定會進行。刊發
本公告並不代表可能收購事項將會完成或股份將會恢復買賣。本公司股東及
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股份已自2010年3月30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
另行通知為止。
30 : Clark0713(1453)@2013-03-01 21:08:56

維持上市委員會 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裁決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301914_C.pdf

"聯交所透過發出日期為2013年2月25日的函件知會本公司,上市(覆核)委員會已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裁決。"
31 : ng caddy(36072)@2013-03-01 21:30:15

洪良=無良..
32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2:07:28

31樓提及
洪良=無良..


福建野一向怪
33 : ng caddy(36072)@2013-03-02 12:10:08

都不明白香港為何比他們上市(金管局/証監)
34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2:10:28

33樓提及
都不明白香港為何比他們上市(金管局/証監)


條數搞到出來解釋算是咁
35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3:44:23

無得傾
36 : greatsoup38(830)@2013-03-08 00:45:32

上緊訴
37 : greatsoup38(830)@2013-09-17 00:46:22

摺埋
38 : Clark0713(1453)@2013-09-17 01:07:05

Close file!
39 : VA(33206)@2013-09-17 20:25:39

洪良國際下周一除牌 因IPO造假停牌三年半

2013-09-17 08: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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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9月17日消息,據香港信報報道,涉嫌欺詐的洪良國際(946)停牌三年半後,本月初被港交所(388)取消上市地位,將於9月23日(下周一)生效。該公司于2009年底上市66日即被證監會勒令停牌,成為港股歷來交易日子最短的上市公司。

洪良昨天發出公告,表示接獲上市上訴委員會於9月9日作出的決定,支持上市(複核)委員會取消其上市地位的決定。港交所已通知洪良,將於9月19日就其取消上市地位刊發公告,最後上市日為9月19日(本周四),並將於9月23日取消上市地位。

從事化纖類針織布料業務的洪良國際是台資公司,2009年12月24日的聖誕節前夕在香港掛牌,不過該公司在上市約3個月後,即2010年3月,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停牌,並凍結洪良近10億元的資產,成為最“短命”的次新股。

洪良一直表示希望保留上市地位,且已委任瑞東金融市場

為財務顧問,協助提交股份復牌建議書;同時,洪良不斷尋求“白武士”協助。

去年6月,證監會與洪良就小股東的“回水”計劃達成協議,同年10月底完成回購,令公眾持股量由25.1%減至0.42%,未能符合《上市規則》最低公眾持股量25%的規定。

去年11月,上市委員會決定根據《上市規則》,著手取消洪良上市地位,去年12月3日洪良要求上市(複核)委員會對裁決進行複核,該會於今年2月25日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決定,洪良不服向上市上訴委員會上訴,但仍逃不過退市命運。

根據上市委員會的意見,相信洪良的招股書曾披露重大虛假或誤導數據,有關數據可能已誘使投資者認購或購入集團的股份,並在申請上市過程中,向港交所提供相關數據,於是決定取消洪良上市地位。

洪良雖願意為招股書失實的民事責任向投資者回購,以及支付證監會共700萬元訟費,但不等於被“放生”,該公司及相關董事仍可能負上刑事責任,包括監禁及罰款。



(內容由新浪北京提供。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http://finance.sina.com.hk/news/-3-6162178/1.html
40 : greatsoup38(830)@2013-09-20 17:44:56

94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552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1 : GS(14)@2010-11-12 21:12:3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3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針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法律訴訟,於高等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指控洪良在香港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在2010年3月29日取得緊急臨時強制令,以凍結洪良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達9.974億元的資產(註1)。證監會其後收集到進一步證據並加以分析,於今天提交了一份69頁的誓詞及合共30個文件夾的證據。

證監會在取得強制令後,發現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有合共8.32億元的款項。法院已頒令凍結這筆款項(註2)。

證監會是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今天的證據,以回應洪良於2010年9月20日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註3)。除非法院給予許可,否則本案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進一步證據。

證監會將會採取步驟向法院申請盡快排期聆訊本案。

證監會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命令,安排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並仍然持有洪良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後,曾購入並仍然持有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對洪良提出的指控包括:

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日期為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
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
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在香港的上市安排,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仍在調查本案。



備註: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的四家洪良的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在2010年3月29日提出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9月7日的新聞稿。
證監會在2010年3月30日,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暫停洪良股份的交易,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6

洪良國際(0946):延遲公佈業績,違反上市規則

1 : GS(14)@2011-04-09 12:57: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331379_C.pdf
2 : pcp7838(1616)@2011-04-28 14:31:39

到底佢想點?!?!?
我d錢幾時有得攞番!!!!!!!!!!!!
3 : GS(14)@2011-04-28 21:45:38

2樓提及
到底佢想點?!?!?
我d錢幾時有得攞番!!!!!!!!!!!!


要等證監查完先有野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800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

1 : GS(14)@2011-05-22 12:58:3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個案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以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洪良新股的投資者,或在洪良於2009年12月上市後購入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指洪良就其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同時要求有關方面作出示明此事的宣布。

證監會提出的指控包括:
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
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
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在香港的上市活動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正尋求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向受影響的投資者退回款項,作為註銷其股份的補償。洪良須採取的步驟包括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向股份認購人及股東退還資金。

法院於2010年3月29日應證監會的緊急要求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註1及2)。

證監會其後發現,有8.32億元的款項存於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內。

本案將於2011年6月15日在法院再行聆訊。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在2010年3月29日提出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
3.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8日、2010年9月7日及2010年11月12日的新聞稿。
4.  證監會在2010年3月30日,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暫停洪良股份的交易,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利益。
2 : GS(14)@2011-08-06 15:18:2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7627&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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