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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擊!最高檢11個月批準逮捕13247名電信詐騙犯

據最高檢微博消息,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

曹建明表示,2015年11月部署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至今年9月,共批準逮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3247人。

最高檢與最高法共同研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法律適用問題,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山東徐玉玉被詐騙案”等重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共同督導重點整治地區和突出地區打擊治理工作,派員與公安部工作組共同赴境外開展執法合作。

北京、廣東檢察機關及時批準逮捕張智維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2218

重拳!債務高風險地區將被要求實施財政重整

14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我國將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預案規定,根據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風險級別劃分為I級(特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四個等級。市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根據預案,地方政府實施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基礎上,通過清繳欠稅欠費、壓減財政支出、處置政府資產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長期措施,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複財政收支平衡狀態。

預案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辦理。

該預案所稱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該預案所稱的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範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部門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3.2 信息報告

3.3 分類處置

3.4 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2 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4.3 輿論引導

4.4 應急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5.2 評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資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術儲備與保障

6.6 責任追究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工作原則

1.2.1 分級負責

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省(區、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辦理。

1.2.2 及時應對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

1.2.3 依法處置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並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等。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4.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地方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1.4.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作為非常設機構,負責領導本地區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本地區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轉為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國資、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單位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當地銀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2.2 部門職責

2.2.1 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債務風險日常監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措施方案。

2.2.2 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2.3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評估本地區投資計劃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2.5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按照職能分工協調所監管的地方金融機構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6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開展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牽頭做好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

2.2.7 當地銀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銀行貸款、信托、非法集資等風險處置工作。

2.2.8 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風險管理和防範工作,落實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財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定期評估各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並作出預警,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做好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及時實施風險評估和預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此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議承諾用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測範圍,防範財政風險。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定期排查風險隱患,防患於未然。

3.2 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3.2.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以下統稱市縣政府)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2個月以上向上級或省級政府報告,並抄送上級或省級財政部門。發生突發或重大情況,縣級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級政府報告,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接報後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並抄送財政部駐本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2.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向本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後,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或省級政府報告,並抄送上級或省級財政部門。遇突發或重大事件,縣級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級政府報告,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接報後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並抄送財政部駐本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2.3 報告內容

包括預計發生違約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發生原因,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3.2.4 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後書面報告的方式。

3.3 分類處置

3.3.1 地方政府債券

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3.3.2 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並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債權人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3.3 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於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於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3.4 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後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3.3第(1)項依法處理。

3.3.5 其他事項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作為本預案的配套文件,經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3.4 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後的級別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監測主體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縣級以上政府派出機構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所屬政府負責監測。

3.4.1 Ⅰ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省級或全省(區、市)15%以上的市縣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省級或全省(區、市)15%以上的市縣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全省(區、市)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5)省級政府需要認定為Ⅰ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級政府連續3次以上出現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流標現象;

(2)全省(區、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10%以上(未達到15%)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全省(區、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10%以上(未達到15%)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5)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極為惡劣;

(6)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區、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2個以上但未達到10%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全省(區、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2個以上但未達到10%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單個市縣政府本級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實質性違約,或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單個市縣政府本級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Ⅳ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地方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財政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1.1 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1)相關市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保或承擔必要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市縣政府出現債務風險事件後,在恢複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於償債。

(2)市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市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3)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向省級政府報備。

4.1.2 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取Ⅳ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相關地區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上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2)上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密切關註事態變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必要時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指導支持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3)市縣政府償還省級政府代發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上級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後扣回。

(4)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省級政府,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4.1.3 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取Ⅳ級、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省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省級政府報告,動態監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市縣政府化解債務風險。

(2)市縣政府統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並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定的,可以向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3)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市縣政府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級政府批準後實施,並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4)省級政府適當扣減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規模。

(5)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督促市縣政府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必要時,省級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幫助或者接管風險地區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風險地區財政重整計劃。

4.1.4 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取Ⅳ級、Ⅲ級、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向財政部報告,必要時由財政部向國務院報告。

(2)省級政府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本息有困難的,國務院可以對其提前調度部分國庫資金周轉,事後扣回。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予以指導和組織協調。

(3)市縣政府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向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的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4)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請省級政府通報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名單,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5)省級政府暫停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新增地方政府債券的資格。

4.2 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註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後再行恢複。

(2)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並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補貼。暫停或取消地方出臺的各類獎勵、對企業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後應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申請省級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後,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於: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後,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

(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後,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決定。

(6)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4.3 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4 應急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財政重整目標,經上級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 後期處置

5.1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後,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2 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後債務管理的持續影響等。相關地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6.3 資源保障

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統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要提前防範、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範圍。

6.5 技術儲備與保障

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責任追究

6.6.1 違法違規責任範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

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未按規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

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債務風險發生後,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

6.6.2 追究機制響應

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後,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部門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6.6.3 責任追究程序

(1)省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市縣政府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省級政府審定。

(2)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誌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財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本預案實施後,財政部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加強業務指導,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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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重拳規範險資 萬科大戰脫“險”

被險資舉牌後爆發控制權大戰,且至今猶未了局的上市公司,或將因監管高層13日的講話一錘定音。

12月13日,保監會召集各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召開主題會議,主席項俊波在講話中明確表示,險資要努力做資本市場的友好投資人,絕不能讓保險機構成為眾皆側目的野蠻人,並對險資資金運用提出了固守產品為主、股權投資為輔的明確要求。

“監管的態度很明確,就是險資不要搶奪上市公司控制權,而應回歸保險主業。”一位華南保險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監管上述表態,將會對險企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產生很大影響。而陷入控制權苦戰的萬科等上市公司,也有望因此脫“險”。

勿搶奪上市公司控制權

13日下午,項俊波還在講話中表示,保險資金運用必須把握審慎穩健、服務主業的總體要求,把握好三個原則:投資標的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類產品為輔;股權投資應當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少量的戰略投資應當以參股為主。

何為財務投資,目前並無統一的定量標準。上述華南某保險人士認為,從監管高層的講話來看,更多的是定性,但進行定量,肯定也是未來的大方向,預計監管下一步可能會采取具體措施,對此進行明確界定。

以前海人壽為例,從目前情況來看,無論是在萬科,還是南玻A,以及其他被舉牌的上市公司,前海人壽的持股比例均已超過財務投資的範疇。

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三季度以來,除了萬科,前海人壽還舉牌了中炬高新、韶能股份、南寧百貨、明星電力等七家上市公司,動用資金超過200億元,加上舉牌萬科的部分,涉及資金至少達到300億元。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寶能系共持有南玻A 24.39%的股份。剔除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盛華”)、前海人壽自有資金,前海人壽通過保險產品持有南玻A約4.02億股。而在萬科,加上控股股東鉅盛華讓渡的合計14.73億股表決權,前海人壽持股數量達22.09億股,持股比例達20.01%。

三季報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前海人壽總資產2296億元,以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98億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82億元,合計580億元,長期股權投資333億元,投資性房地產102億元。據此測算,僅長期股權投資,就已占到其總資產的16%以上。

而在前海人壽舉牌資金中,大量來自萬能險。公開披露信息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前海人壽共持有萬科7.35億股,有多個賬戶持有,進入萬科前十大股東的有一個賬戶,為前海人壽-海利年年,持股比例為3.17%。

“意思很明確,表明了監管對險資的治理決心,說白了,就是萬能險為代表的理財性質資金,應該退出股權投資。”武漢科技大學教授董登新認為,監管高層上述講話,至少具有三層含義:第一,險資的主業必須回歸保險;第二,財務投資也不是短期炒作,而要長期投資。第三,險資不要搶奪上市公司控制權。

董登新認為,經濟下行時期,險資通過萬能險、分紅險等具有短期理財性質的資金,過度加杠桿,將形成很大潛在風險。另一方面,險資是長期資金,應遵循長期投資和責任投資的原則,但萬能險等屬於短債長投,實際期限只有一年左右,如何進行長期投資?

“所以監管這次沒有說出來的,就是要去杠桿。這個工作本來該早點做,但現在亡羊補率,為時未晚。”董登新說。

萬科脫“險”?

項俊波13日在講話中還要求,險資要努力做資本市場的友好投資人,絕不能讓保險機構成為眾皆側目的野蠻人,也不能讓保險資金成為資本市場的“泥石流”。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前調查,近期以來,險資在二級市場頻繁舉牌,僅安邦保險、前海人壽、生命人壽、華夏人壽、陽光保險五家險企,舉牌數量就已超過30家,動用資金至少達到2500億元。

舉牌之後,部分險企與上市公司股東、管理層爆發激烈的控制權爭奪。險資舉牌金地集團、民生銀行、萬科、南玻A的過程中,都爆發了曠日持久的控制權之爭。今年11月中旬,因與前海人壽發生矛盾,南玻A管理層集體辭職。而在此前的7月份,寶能系還要求集體罷免萬科董事長王石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此後,雙方的沖突雖然偃旗息鼓,但仍未完全了結。

監管高層做出上述講話之後,對於被險資舉牌並爆發控制權之爭的上市公司,將會產生怎樣的影響?相關險企的態度,又會出現怎樣的變化?

上述華南某保險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雖然相關講話以定性為主,但對險資相關行為進行定量約束肯定是下一步的方向,對舉牌後發生控制權沖突的情況,肯定會產生明顯影響。

這在格力電器身上似乎有所體現。根據格力電器披露,今年11月17日至11月28日間,前海人壽大量增持該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由2016年三季度末的0.99%上升至4.13%,由公司第六大股東上升為第三大股東,並因此一度引發控制權之爭重演的擔憂,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還一度隔空喊話。

而在證監會、保監會高層相繼表態後,前海人壽的態度發生了變化。12月3日,前海人壽回複深交所問詢時稱,持股比例未達到或超過5%,亦無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計劃。12月9日又聲明稱,未來將不再增持格力電器股票,並會在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策略逐步擇機退出。

董登新認為,此前只是證監會“隔空喊話”,但如今保監會正式出手,情況發生變化是大概率事件。

“從目前來看,監管的意思就是險資不要去搶奪上市公司控制權,險資的主業絕非實業,也不是它所擅長的,險資的主業必須回歸保險。”董登新對本報記者表示,綜合來看,監管不希望險資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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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欲重拳打擊Facebook假新聞 或於明年年初立法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德國高級議員提議一項法案,要求Facebook及其社交媒體同業迅速刪除其網站上的假新聞和仇恨言論,而上述法案旨在緩解外界對於德國明年議會選舉遭幹預的擔憂。

德國總理默克爾領導的基督教民主聯盟的議會領袖Volker Kauder表示,如果有人因網上帖子受到影響,相關公司須在知情後24小時內采取行動。他還稱,執政的基民盟將於明年年初立法,責令社交媒體平臺建立投訴管理系統。經過數年的討論,社交媒體現在必須被強制承擔起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抵制網絡上對政治辯論的粗暴和故意操縱。

執政聯盟中的社會民主黨的議會領袖Thomas Oppermann也基本同意Kauder的看法。他表示,如果Facebook未能及時刪除假新聞,則應面臨至多50萬歐元(52.075萬美元)的罰款。

作為世界最大的社交網絡平臺,Facebook在全球擁有18億用戶。此前據Business Insider報道,總統大選結果出來後美國一半的人都在指責Facebook,稱其上面的假新聞影響了總統大選。Facebook覺得這非常不公平。

而面對這一指責,紮克伯格給出了強硬的回應,稱Facebook不應承擔這類指責,“Facebook上的不實信息影響了選舉結果,這一說法簡直太瘋狂了”,同時他堅持認為,公司可以不斷改進消息流體驗的品質,但Facebook無力左右選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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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去產能”再出重拳 兩年內全域退出煤炭產業

繼淘汰部分水泥、鋼鐵落後產能後,湖北去產能力度再升級。湖北省代省長王曉東在該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到,兩年之內,湖北省內煤炭生產企業將全部關閉,全域退出煤炭生產行業。

王曉東介紹,2016年,湖北地區生產總值預計達到3.2萬億元,增長8%。全年壓減鋼鐵產能338萬噸、煤炭產能1011萬噸,國家下達的三年任務,一年超額完成;淘汰鋼鐵落後產能476萬噸。

王曉東說,2017年,地區生產總值的預期目標為增長8%左右。他強調,湖北將堅持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去產能,分類推進重點行業壓減過剩產能,依法依規處置“僵屍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同時,加快十大行業清潔化改造,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

據湖北省發改委統計,該省探明煤炭儲量近6億噸,主要分布在宜昌、恩施、荊門、黃石、鹹寧、十堰、襄陽等地,單體煤礦平均采煤規模僅7萬噸,俗稱“雞窩煤”,開采成本是西北優質煤礦的數倍,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供需方面,目前湖北省煤炭年產能約1200萬噸,實際煤炭年產量約530萬噸,而全省煤炭年消耗量約1.4億噸。這意味著湖北95%以上的煤炭需外調。

煤礦關了,能源供給缺口怎麽辦?未來2年,主要依賴外省調運煤炭資源的湖北,除了在省內煤礦數量上“做減法”,還要在挖掘新能源領域“做加法”,擴大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據了解,“十三五”期間,湖北電網將投資1400多億元,全面對接“兩縱一橫”特高壓交流、陜北-武漢特高壓直流、渝鄂背靠背聯網工程,為湖北接受西北風光新能源和西南豐富的水電資源創造條件。

與此同時,湖北自身水電資源亦較豐富,三峽、葛洲壩、清江和漢江梯級等眾多水電站,可對這些清潔水電加以充分利用。

湖北省發改委預計,目前煤炭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63.5%,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湖北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有望達到15%以上。淘汰湖北自產煤損失的發電量,完全可通過發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或通過特高壓從外省購電,補齊供能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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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今年鋼鐵行業兼並重組將深入推進 重拳打擊“地條鋼”

3月1日,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發布2016年鋼鐵行業運行情況和2017年展望。對於2017年鋼鐵行業發展形勢,工信部指出,2017年鋼鐵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將更加強化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將“地條鋼”作為產能退出重中之重,堅決依法徹底取締“地條鋼”違法違規產能。鋼鐵行業兼並重組將深入推進。另外,2017年鋼材需求有望保持穩定並略有增長。

以下為全文:

2016年鋼鐵行業運行情況和2017年展望

2016年,鋼鐵行業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化解過剩產能,各項政策措施陸續出臺,效果開始顯現,市場出現積極變化,鋼鐵行業運行走勢穩中趨好。全年粗鋼產量同比小幅上升,鋼材價格大幅上漲,鋼材出口略有下降,企業效益好轉。但產能過剩基本面沒有改變,價格上漲、效益回升的基礎仍不牢固,行業還沒有完全走出困境,2017年仍要突出重點,堅定不移化解過剩產能。

一、2016年鋼鐵行業運行情況

(一)鋼鐵去產能超額完成年度任務。2016年是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工作的開局之年,鋼鐵行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共化解粗鋼產能超過6500萬噸,超額完成2016年化解4500萬噸粗鋼產能的目標任務。

(二)生產消費量雙增長。2016年,全國粗鋼產量8.08億噸,同比上漲1.2%。國內粗鋼表觀消費7.10億噸,在連續兩年出現下降後止跌回升,同比上漲1.3%。鋼材(含重複材)產量11.38億噸,同比增長2.3%,增幅上漲1.7個百分點。中國粗鋼產量占全球比重為49.6%,增加0.2個百分點。

(三)鋼材價格觸底回升。國內鋼材價格在連續多年下降後,2016年止跌回升。鋼材綜合價格指數由年初的56.37點上漲到99.51點,上漲43.14點,漲幅76.5%。從品種上看,板材漲幅大於長材,其中板材價格指數由56.79升至104.60點,漲幅84.2%;長材價格指數由56.92升至97.60點,漲幅71.5%。

(四)鋼鐵行業扭虧為盈。2016年隨著鋼鐵去產能工作的推進和市場需求的回升,鋼材價格震蕩上漲,鋼鐵行業實現扭虧為盈。重點統計鋼鐵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8萬億元,同比下降1.8%;累計盈利303.78億元,上年同期為虧損779.38億元,利潤增長超過1000億元。

(五)鋼材出口略有下降。2016年,受國內鋼材價格回升和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鋼材出口下降。我國出口鋼材(坯)1.08億噸,同比下降3.5%;進口鋼材(坯)1350萬噸,同比增長3.2%;折合凈出口粗鋼9855萬噸,同比下降4.4%,占我國粗鋼總產量的12.2%。

(六)固定資產投資持續下降。2016年,我國鋼鐵行業固定資產投資5139億元,同比下降8.6%。其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業投資4161億元,同比下降93.6億元,下降2.2%;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投資978億元,下降28.4%。鋼鐵行業投資處於萎縮階段,自2014年以來已經連續3年下降。

二、鋼鐵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一)產業集中度處於低位,產能過剩問題仍然嚴重

2016年,寶鋼、武鋼重組成立了寶武集團,產業集中度有所提高,扭轉了產業集中度連年下降的趨勢,CR10上升為35.9%,同比增加1.7%,CR4上升為21.7%,同比增加3.1%,但行業集中度依然較低,仍處於近十年來的低位水平。雖然鋼鐵去產能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是產能過剩格局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行業惡性競爭依然激烈。

(二)鋼材國際貿易摩擦加劇,出口秩序有待規範

全球粗鋼需求增長乏力與鋼鐵產能過剩矛盾加劇了各種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擡頭,國際競爭更加激烈複雜,鋼鐵國際貿易摩擦更加尖銳。同時,國內一些企業在普通鋼品種上加入微量合金,冒充合金鋼低價出口,擾亂了國際國內市場秩序。2016年各國對我發起雙反調查共117起,其中對鋼鐵49起,占比42%。我國鋼材出口難度增大,出口同比下降3.5%。預計2017年我國鋼材出口將遭遇更多困難。

(三)原燃料價格大幅上漲,鋼鐵行業利潤率偏低

2016年,焦炭和鐵礦石等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焦炭價格綜合指數從年初的618點上漲到年末的1983點;鐵礦石價格止跌回升,2016年末,國產鐵精礦價格為606元/噸,進口鐵礦石粉礦到岸價格為78美元/噸,較年初分別上漲40%及88%。受此影響,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的利潤率僅為2.63%,是16個制造業子行業中利潤率最低的行業。

(四)“地條鋼”亂象嚴重,市場環境需進一步完善

“地條鋼”一直是鋼鐵行業的頑疾,嚴重擾亂鋼鐵市場環境。隨著去產能工作的推進,各地暴露出大量的“地條鋼”企業,這些企業不但在產品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不符合要求,而且存在不開發票偷稅漏稅、假冒優質企業產品、無證生產銷售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嚴重擠壓合法合規企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空間,亟待全面取締。

三、2017年鋼鐵行業發展形勢展望

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產能的攻堅之年。鋼鐵行業要適應這種新變化,抓住並利用好這個新變化,實現行業的脫困發展、轉型升級。

(一)化解過剩產能力度將持續加大

2017年鋼鐵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將更加強化市場化、法治化方式,突出嚴格執行環保、能耗、安全標準,將“地條鋼”作為產能退出重中之重,堅決依法徹底取締“地條鋼”違法違規產能。中央、地方、社會、企業通力合作,重拳打擊“地條鋼”,確保2017年6月底前將其全面取締,規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秩序。

(二)有效供給水平將不斷提升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促進鋼鐵行業加快發展智能制造、綠色制造,不斷提升鋼鐵產品的有效供給水平。流程型智能制造、網絡協同制造、大規模個性化定制、遠程運維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有望在行業內得以進一步推廣;鋼結構建築應用將會加強;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先進軌道交通、電力等領域所需的關鍵品種產品將持續突破和產業化。

(三)鋼鐵行業兼並重組將深入推進

寶鋼、武鋼的正式合並,為鋼鐵行業兼並重組起到了示範作用,寶武鋼鐵集團深度整合的經驗,將有利於完善企業實施兼並重組的政策環境。以提升質量品牌、整合區域資源為主要任務的減量化兼並重組將會取得實質性進展,隨著國家去產能工作的持續推進,鋼鐵產能會進一步向優勢企業集中,產業集中度情況將會有所改觀。

(四)鋼材需求量將保持穩定

隨著我國經濟增速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高速增長,經濟發展方式從規模速度型粗放增長轉向質量效益型集約增長,經濟結構從增量擴能為主轉向調整存量、做優增量並存的深度調整,傳統制造業、房地產等行業對鋼材需求強度會有所下降,高端制造業、新興產業用鋼需求會有所增長,總體來看,2017年鋼材需求有望保持穩定並略有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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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俊波:將出重拳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

3月12日,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兩會“部長通道”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要像保護我們的眼睛一樣,保護我們的環境。發達經濟國家通過保險強化對環境保護已經相對成熟,今年李克強總理強調發展綠色金融,保險也是重要部分。目前,保監會已和30個省市區開展重金屬環境責任保護險。去年,保監會已經和環保部在研究推出環境汙染強制責任險,預計這個政策出臺對於環境保護將發揮更大作用。

項俊波表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保險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重視的問題。保險為人民生活提供了一張風險保障的安全網,保監會歷來把保險消費者保護放在首要位置。下一步,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從產品設計、銷售和理賠等方面必須以人為本,以保險消費者滿不滿意為出發點;二是通過改革讓保險消費者得到實惠,比如去年通過車險改革,使得車均保費降低5.3%,大病保險已覆蓋全國所有的城鄉居民,通過大病保險,大病的報銷率提升了13%。下一步,將繼續強化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中心的工作,出重拳治理保險行業的兩個頑疾,即理賠難和銷售誤導。

項俊波說,去年,保監會開始了銷售誤導“回頭看”,今年還將強化這方面工作。同時,保監會還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率先開通12378熱線,去年累計接通投訴3萬起,幫助消費者討回5.6億元,真正實現保險讓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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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房地產市場 一天之內5部門重拳出擊

3月17日,北京市出臺包括上調二套房首付比例、認房又認貸、縮短貸款年限等在內的一系列調控政策。今日(3月22日),北京市已有五部門發布消息,近日分別針對“過道學區房”、中介、房企以及房地產網絡媒體等領域存在的問題展開行動,重拳整治房地產市場。此外還發文,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非京籍納稅從5年改成連續60個月。

北京地稅局、住建委: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

22日晚間,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

據公告,“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執行標準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北京住建委、規劃國土委:抑制惡炒學區房亂象 不動產權證將記載“通道”

據新華社22日報道,北京市住建委會同規劃國土委近日頒布新政,治理“過道學區房”。通知規定,對於“過道”將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予以記載,該通知自2017年4月10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嚴格依照規劃許可內容和不動產權登記證明記載的房屋平面布局進行測繪成果審核和不動產登記,嚴控住宅平房一間擅自分割為多間的行為。

“過道學區房”事件起因是在2016年6月,某購房網站上出現標價150萬元的學區房卻並非房屋,只是一條供院內其他住戶進出的過道。中介聲稱不能居住,但可落戶,天價過道引起不小關註。

北京發改委發布提醒書:房企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

北京市發改委22日發布《關於規範商品房經營企業價格行為的提醒書》,提醒商品房經營者:

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購房者;

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北京市住建委:11家中介被責令關停

同日,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消息,北京樓市新政實施後,市住建委執法部門嚴查房地產中介市場,重拳懲治問題房地產中介機構,新政實施第5天,市住建委已對138個房地產中介機構門店進行了檢查。

在此次執法檢查中,11家房地產中介門店因異地經營、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註銷備案、責令關停。其中,唯家中介公司德茂小區店、辰明中介公司果園店被當場摘牌關停。

北京市網信辦:依法約談樂居相關負責人 規範房地產新聞報道

據北京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網信北京”22日消息,近日,北京市網信辦就樂居違規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等行為依法約談網站相關負責人,責令網站立即停止違法活動並限期整改。

經查,樂居從業人員以“樂居深度記者”等名義開展應由依法獲得《新聞記者證》的新聞記者方可從事的新聞采編活動;樂居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擅自通過“見地”欄目登載自行采編的時政類新聞信息,解讀國家宏觀房地產政策,嚴重違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

對此,北京市網信辦向樂居下達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責令網站立即停止違法活動並限期整改。同時,北京市網信辦相關負責人指出,屬地提供房地產服務類網站和相關賬號運營者要引以為戒,依法依規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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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重拳整治房地產市場 11家中介被責令關停

在北京實施“限貸又限房”新政後,3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公告,住建委執法部門嚴查房地產中介市場,重拳懲治問題房地產中介機構,11家房地產中介被責令關停。

據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消息,北京樓市新政實施後,市住建委執法部門嚴查房地產中介市場,重拳懲治問題房地產中介機構,新政實施第5天,市住建委已對138個房地產中介機構門店進行了檢查。

在此次執法檢查中,11家房地產中介門店因異地經營、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註銷備案、責令關停。其中,唯家中介公司德茂小區店、辰明中介公司果園店被當場摘牌關停。

被責令關停的11家中介機構名單如下:

1.北京萬城興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2.北京優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3.北京易居祥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4.北京市南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5.北京安嘉偉業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6.北京安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7.北京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玉帶河店

8.百樂居房地產經紀(北京)有限公司(金色家園網)通州萬達服務中心

9.北京禹翔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新華聯店

10.北京唯家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德茂小區店

11.北京辰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果園分公司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嚴查房地產中介市場,重點查處違規代理“天價學區房”、發布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參與炒房、哄擡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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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骨療毒!雲南大理40條措施重拳整治旅遊市場亂象

據央視4月11日報道,4月9日,雲南大理州召開全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發布《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任務,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療毒,鐵腕整治旅遊市場亂象。

《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中提出:取消旅遊購物店等級評定,取消旅遊定點購物。所有旅遊購物企業納入社會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嚴厲查處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不明碼標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旅遊商品質量檢測抽檢範圍和頻率,重點加強遊客聚集區域旅遊商品市場秩序的管理。

對備受關註的旅行社和導遊問題,《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表示,嚴禁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的行程中指定購物店安排購物活動,堅決禁止“不合理低價遊”。嚴厲查處旅行社及司陪人員串通景區、公路沿線休息區、旅遊廁所、車站、碼頭、演藝、住宿等購物場所,以“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收取購物回扣、返傭,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出臺加強導遊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服務質量的培訓實施辦法,制定並實施《大理州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導遊培訓和管理工作。保障導遊合法權益,監管導遊勞動合同的簽訂,保障導遊合理薪酬。完成好電子導遊證制作權限下放工作,簡化導遊證制證程序等。

《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加強旅遊購物市場管理、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提升導遊管理水平、加大景區標準化管理、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綜合監管和保障體系六個方面40條措施,於4月15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一、加強旅遊購物市場管理

(一)取消旅遊購物店等級評定。由州旅遊標準等級認定委員會發布通知,取消全州現有旅遊購物企業的等級認定,不再開展對旅遊購物企業的等級評定工作。

(二)取消旅遊定點購物。所有旅遊購物企業納入社會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

(三)開展旅遊商店誠信經營服務活動。嚴厲查處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不明碼標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旅遊商品質量檢測抽檢範圍和頻率,重點加強遊客聚集區域旅遊商品市場秩序的管理。

(四)加強旅遊商店納稅管理。逐步在旅遊經營企業推行稅控機管理制度。

二、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

(五)嚴禁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的行程中指定購物店安排購物活動。取消旅遊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對違規者予以依法從嚴處理。

(六)嚴厲查處旅行社及司陪人員串通景區、公路沿線休息區、旅遊廁所、車站、碼頭、演藝、住宿等購物場所,以“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收取購物回扣、返傭,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

(七)加強對接待旅行社團隊餐飲企業的管理。接待團隊的餐飲企業必須經過等級評定。嚴禁設置主次顛倒的餐飲配套購物區域,規範餐飲場所通道設置。嚴厲查處旅行社以就餐為名變相安排購物,杜絕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鏈條。

(八)堅決禁止“不合理低價遊”。以《大理州主要旅遊線路誠信指導價》為標準,禁止旅行社發布、銷售“不合理低價遊”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遊”團隊。對違規者依法從嚴處理。

(九)嚴厲查處“黑社”行為。對擅自經營旅行社業務,或以客棧、租車行、“旅拍”等新業態為平臺組織遊客,安排行程,涉嫌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進行從嚴查處。

(十)嚴禁旅行社和司陪人員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通過在遊客服務中心、酒店、景區擺放宣傳品、宣傳冊的方式,加大對民族特色旅遊產品的宣傳,提供相關購物信息,合理滿足遊客的購物等消費需求。

(十一)制定並實施《大理州旅行社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對旅行社的管理。

(十二)規範旅遊合同的管理。旅行社組織團隊必須簽訂組團合同,旅行社之間轉接團隊必須有委托接待合同。針對大理散客組團的需求和特點,使用新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新合同文本中必須載明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載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標準。嚴厲查處未簽訂合同,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的行為。對違規者依法從嚴處理。

三、提升導遊管理水平

(十三)強化對導遊的管理。出臺加強導遊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服務質量的培訓實施辦法,制定並實施《大理州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導遊培訓和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遊客對導遊評價體系。通過“大理旅遊服務微信公眾號”和“來大理網”等渠道,建立導遊人員信用公示平臺,開展遊客對導遊服務質量的直接評價。積極申請導遊自由執業試點,開展競爭上崗,形成導遊良性競爭機制和良好執業環境。

(十五)保障導遊合法權益。監管導遊勞動合同的簽訂,保障導遊合理薪酬。完成好電子導遊證制作權限下放工作,簡化導遊證制證程序。

四、加大景區標準化管理

(十六)建立旅遊A級景區標準化管理的日常監督機制,對服務質量下滑、配套設施老化的景區,要堅決取消或下調等級。

(十七)加快推進大理古城和其它景區的創A工作。全面完善旅遊景區配套設施,提升服務質量。整治重點景區拉客攬客、尾隨兜售行為,維護景區周邊良好的交通秩序、社會治安、環境衛生。

(十八)核定全州A級景區最大遊客承載量。以安全為前提,兼顧提升遊覽品質,重新研究旅遊景區遊客荷載問題,並分時分段細化執行。

(十九)嚴格落實“白族三道茶”旅遊產品的服務規範。對擅自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旅遊演藝產品進行清理整頓,確保旅遊演藝產品的服務質量。

五、維護遊客合法權益

(二十)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處警機制。110接處警平臺和各地公安派出所,對旅遊案(事)件優先受理,快辦快結,嚴厲查處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損害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一)嚴厲查處“藥托”、“酒托”利用公路沿線休息站、旅遊廁所和酒吧、餐廳等場所,誘導欺詐旅遊者消費的行為。

(二十二)嚴厲查處以“祈福”、“燒香”、“點燈”等宗教活動為名,欺詐遊客錢財,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三)規範旅遊餐飲企業的經營行為,嚴厲查處旅遊餐飲企業利用節假日期間,遊客相對集中時段,哄擡物價、陰陽菜單等欺客宰客行為。

(二十四)嚴厲查處客棧隨意漲價、霸王條款等不誠信經營行為。

(二十五)嚴厲整治旅遊客運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黑車”,堅決整治出租車“不打表”收費行為。

(二十六)規範重點旅遊景區及交通沿線停車場設置,對擅自圈占停車位收費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二十七)強化旅遊安全工作。梳理旅遊安全問題清單,排查旅遊安全隱患。規範環洱海區域租賃電動車經營秩序。加強對登山涉水、探險高空等旅遊經營項目的審批。查處旅行社不購買“雲南省旅遊組合保險”的行為。

六、建立健全綜合監管和保障體系

(二十八)完善州、縣市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調度指揮部及指揮中心建設。建立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發揮信息匯集、分析研判、統籌調度、協調指揮、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職能。

(二十九)落實旅遊市場“1+3+N+1”綜合監管模式。在全州重點旅遊縣市正在開展旅遊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調度指揮中心加旅遊警察、旅遊巡回法庭、旅遊工商(市場監管),其他涉旅部門,監察部門綜合監管的新格局。

(三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監管機制。嚴格落實縣市政府主要領導為轄區旅遊市場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制度,強化縣市政府責任,實行區域嚴防,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所有問題“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

(三十一)配齊配強縣市旅遊執法力量,加強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強化文明執法。

(三十二)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遊業協會,統籌推進各旅遊行業協會的機構建設。推動各旅遊行業協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建立誠信自律體系,積極發揮旅遊糾紛調解等自律監管作用。

(三十三)積極倡導文明旅遊,開展“人人都是旅遊形象,處處都是旅遊景點”文明旅遊宣傳活動,同步推進旅遊從業人員的文明素質教育與遊客文明行為的規範引導,倡導全員共同守護文明,保護好洱海等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

(三十四)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樹牢“大旅遊”的理念,建立健全旅遊工作議事協商和跟蹤督辦制度。

(三十五)建立違規旅遊企業的退出機制。創新管理手段,通過各級職能部門實施單一發力或聯合懲戒的方式,對觸碰旅遊市場監管“紅線”的旅遊企業堅決實施限時退出。

(三十六)建立旅遊違法舉報獎勵機制。建立旅遊違法行為舉報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旅遊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十七)完善旅遊企業信用公示機制。結合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紅、黑名單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旅遊行業優勝劣汰良性競爭機制。

(三十八)加強旅遊輿情預警、監控和引導,確保第一時間積極應對、正面發聲、及時處理,掌握工作的主動性。

(三十九)建立旅遊綜合監管考核評價制度,結合職責清單,制定旅遊市場監管工作的考核辦法,納入全州綜合考核評價體系。

(四十)建立旅遊監管履職監察問責機制,發生重大涉旅事件時,監察部門啟動監督、問責程序,把各級各部門是否履職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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