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收購南華早報集團媒體資產 將保持其采編獨立性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1211/153202.shtml
導讀 : “日常的編輯決定將會由編輯們在新聞編輯室里做出,而不是在董事會里。”同時蔡崇信還宣布,阿里巴巴集團將在一定時間和準備之後,完全免費開放《南華早報》的網絡付費內容。

i黑馬訊 12月11日消息,阿里巴巴集團宣布收購《南華早報》集團旗下的媒體資產,這其中包括《南華早報》的紙質和網絡版,雜誌和戶外媒體等業務。
對於收購理由,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蔡崇信表示:“《南華早報》獨特的地方在於,她用英語專註於報道中國。任何一個希望了解中國——這一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人都會關註這樣的報道。我們的理想是,通過阿里在數字時代的優勢,讓更多人能方便的讀到《南華早報》的內容,幫助這家媒體獲得全球的讀者,並建立起在全球的影響力。”
同時,蔡崇信發表了一封致《南華早報》讀者的信。蔡崇信在信中宣布,阿里巴巴集團將在一定時間和準備之後,完全免費開放《南華早報》的網絡付費內容。
信中蔡崇信還強調,阿里巴巴將不幹涉《南華早報》的采編工作:“日常的編輯決定將會由編輯們在新聞編輯室里做出,而不是在董事會里。”
南華早報集團CEO胡以晨表示:“阿里巴巴集團在移動互聯網領域的專長已經得到證明。這家公司有出色的能力,利用科技更有效的創造內容,並且觸達全球。我們歡迎阿里巴巴在南華早報的采編和運營中投入更多資源,這將讓《南華早報》更加強大。”
在協議中,阿里巴巴向南華早報集團收購的資產,除了報紙旗艦《南華早報》外,還包括《星期日南華早報》,南華早報電子商務網站,中文網站,招聘業務、雜誌業務,戶外媒體,會議業務,教育和數字媒體業務。
以下為蔡崇信致《南華早報》讀者的一封信:
親愛的讀者:
當您讀到這封信的時候,您可能已經獲悉——阿里巴巴集團即將收購《南華早報》。
我們這兩家企業有將近100年的年齡差,這真是一次新與舊的交匯。《南華早報》見證並記錄了這一地區的百年歷史、傳統和文化,阿里巴巴也很幸運誕生於數字科技新時代。成為這家報紙的新所有人,阿里人對此既充滿敬意,又覺得十分興奮。
我們的商業邏輯
您肯定在疑問為什麽?為什麽阿里巴巴要投資進入傳統媒體,一個不少人眼中的夕陽產業?道理很簡單:我們不這麽看。
在我們看來,《南華早報》在所在地區擁有標誌性的地位。基於《南華早報》編輯記者團隊努力打造的優良傳統,多年以來,《南華早報》都以其高質量和可信度的新聞報道而享譽國際。然而就像很多紙媒一樣,在新聞報道和發行的劇烈變化過程中,《南華早報》遭遇了挑戰。但這種挑戰,恰恰是數字時代的阿里巴巴的優勢所在。這就是為什麽我們相信,兩家公司能很好的互補。
我們看到了這次收購令人信服的商業前景,我們深信,阿里是最有能力帶領《南華早報》更進一步的。在更進一步的將來,內容的質量是這一切的基礎,打下這一基礎無疑要依靠我們卓越的采編團隊:這是保證讀者的信任,最終尋求商業上成功的先決條件。請放心,我們很明白。
傳媒行業依舊處於快速的變動之中。這個行業不僅已經完成數字化采編,眼下,這個行業的傳播形態,也正從網站瀏覽,向其他方式轉變,特別是通過社交媒體和移動轉移。媒體現在的受眾是全球性的,但媒體的挑戰在於如何用最有效,最易懂的方式向全球受眾傳播內容。阿里巴巴在數字傳播領域上的能力已經被證明,特別是在移動端,阿里巴巴有充分的技術和能力,讓《南華早報》的內容生產更加高效,超越地理限制,觸達廣大讀者群。
換句話說,我們看到了一個完美的機會:能夠把《南華早報》的深厚傳統和我們的科技結合,創造一個屬於數字科技時代的新聞業未來。
我們的理想
我們的理想是把讀者擴展到全世界範圍。我們相信能做到這一點,因為《南華早報》地處香港,擁有獨特的優勢。她以客觀,有深度並有見解的方針報道中國。從紐約到倫敦再到報紙所在地香港,整個英語世界里只要是關心中國——-這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人們,都對這樣的內容存在需求。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希望越來越多有需求的用戶,能夠更容易方便的讀到《南華早報》。秉持這樣的理念,在經過充分時間的準備後,我們會開放《南華早報》的網絡付費內容——讓大家能在網上和移動設備上隨時隨地免費讀到《南華早報》的報道。
我們將投資並繼續培育出色的采編力量。我們希望通過更多的投入和資源,強化並延續《南華早報》的核心價值觀——堅持質量、誠信和可靠。此外,《南華早報》也會更貼近其根基:聚焦中國,同時涵蓋貿易、商業、經濟和社會等領域,以獨特的視角帶來豐富的新聞和透徹的分析,繼續成為一家具有權威性、記錄香港以及更廣闊地區的成長、歷史、創造和文化的報紙。
編輯獨立
有些人暗示,阿里巴巴的收購會影響《南華早報》的編輯獨立性。這種批評本身就帶有偏見。仿佛報紙的擁有者一定是擁護某種觀點,而那些持相反意見都是“不適當”的。
事實上,這正是為什麽我們認為,當世界在通過媒體報道了解中國時,需要獲得多種觀點。中國經濟的崛起以及中國對世界穩定的作用已經太過重要,實在不應該只用單一的論調來涵蓋。
在報道新聞上,《南華早報》會秉持客觀,準確與公平的原則。這也意味著有勇氣去挑戰傳統思維,下功夫去確保新聞真實,核查信源,並且探索所有的觀點。日常的編輯決定將會由編輯們在新聞編輯室里做出,而不是在董事會里。
我們滿懷敬意的承擔起成為這份傳奇報紙所有人的責任。我們感謝郭氏家族,他們一直是你們信賴的卓越守護者。
感謝諸位,能夠讓阿里巴巴獲得這樣一個機會;同時我們也相信,在未來的時間中,阿里巴巴能贏得諸位的信任。
此致
蔡崇信
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
2015年12月11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規: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采編業務
5月2日,據中國網信網消息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正式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規定》表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複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