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遣返回國。這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潛逃新加坡4年之久。
海外追逃追贓任重道遠。我國在積極推進與他國締結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的同時,也在拓寬國際協作的途徑和渠道。
李華波的遣返,就是在中、新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利用同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的身份,為兩國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成功案例。
追逃:異地追訴
李華波涉嫌貪汙公款9400萬元,於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陽縣檢察院分別對李華波、其妻徐愛紅以涉嫌貪汙罪立案偵查和逮捕。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布紅色通緝令。
中國紀檢監察報消息稱,根據中方提供的線索,僅出逃一個多月後,新加坡警方於2011年3月2日在一家賭場內抓獲李華波,其545.42萬新元資產亦被凍結。
此時,中、新兩國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也沒有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問題橫亙在辦案人員面前。
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是目前中國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徑。
其中,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且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
異地追訴,是指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由於中、新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只能通過移民法遣返,但是李華波又取得了新加披的永久居留權,因此中、新雙方通過異地追訴的形式,創造遣返條件。具體而言,李華波的洗錢活動最早被新加坡反洗錢機構發現,中方檢察機關支持新加坡方面對李華波的刑事調查和追訴行動,兩國就此開展合作,使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訴,因‘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並導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權喪失;其後李華波也願意接受勸返,順利實現遣返。”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中紀委官網所刊載的文章披露,在此案辦結過程中,橫向上,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直接督辦此案。檢察、公安、外交、司法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與新總檢察署、警方、內政部、移民局等部門進行磋商;最高檢、外交部主要領導、駐新大使等多次做新總檢察長、外交部長等高層工作。
縱向看,在中紀委指導下,江西省成立“2·11”案件協調小組和專案組,此案成為江西追逃辦重點任務,查清了李華波夥同他人鯨吞9400萬元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
在黃風看來,追逃追贓需要中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熟悉對應國家相關法律,依照該國法律程序,向其提供有力證據材料,對於已經取得身份的外逃人員,剝奪其合法居留權,追繳其資產。
“每個海外追逃追贓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針對性對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調動每一個具體辦案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個案追討,這也是為什麽中紀委近來非常註重培訓各省追贓工作的原因。”黃風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華波跨境轉移贓款和偽造移民申請資料的有關證據被陸續提交給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名起訴李華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處李華波有期徒刑15個月。李提出上訴。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李華波即日入獄服刑。根據新加坡法律,李華波將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後出獄並遣返回中國。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協調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華波的永久居留權;5月9日,李華波潛逃之路落幕。
海外追贓: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即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
根據這一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凍結等申請,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我國裁決。
2015年3月,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其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余新元在內的涉案資產。這成為我國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海外追贓第一案”。
有長期關註國家反腐的學者此前告訴本報記者,國際已有關於外逃人員追贓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這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的一項國際追贓法律制度。
這一制度的作用在於,只要能夠證明相關資產是非法所得,一國司法機關就可以簽發沒收令,並請求其他國家協助執行。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而國際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對等原則,由於我國目前並未建立“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若我們不能協助外國凍結、扣押被轉移到我國境內的財產並執行外國的沒收令,有關國家可能也不願意協助我們。
黃風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目前,我國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
學者們建議,中國應充分利用多邊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司法協助渠道,促使其提供相關司法協助。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北京反腐敗宣言》,為亞太地區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礎。
其中包括“拒絕為腐敗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風港,加強對外逃腐敗官員的引渡和遣返;加強對出入境移民活動的監管,建設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並為開展反腐敗跨境合作的官員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內容。
(東方IC/圖)
12月11日,據新華網消息,從廣東珠海公安邊防支隊了解到,在對一批從澳門遣返的人員進行審查過程中,該支隊連續查獲公安部“獵狐行動”境外在逃嫌疑人4名,案件涉案金額高達9億元。
12月9日至10日,該支隊司令部拘留所連續對兩批澳門警方遣返回內地的非法過境人員進行審查,通過身份核查、網上比對,審查人員發現其中4人(兩男兩女)為公安部“獵狐行動”通緝的在逃嫌疑人,隨後將審查情況通報上級機關,並作進一步調查。
經過初步核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李某、陳某、吳某等人於2013年11月起,在浙江省溫州市多家銀行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將國內大量資金通過網銀轉賬、ATM機取現等方式,從境內轉移到境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從中牟利,涉案金額高達9億元。由於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外逃,4人被當地警方列為網上追逃人員。
目前,該案相關涉案人員已移交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調查。
據中紀委官員透露,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將設立在北京師範大學,圍繞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進行相關研究工作。
9月4日至5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成功召開。G20領導人一致批準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等重要反腐敗成果文件。這些反腐敗成果系G20反腐敗工作組達成,經峰會協調人會議核可後提交峰會通過,是G20杭州峰會的重要成果。
今年G20反腐敗工作組共同主席、中央紀委監察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蔡為表示,今年G20反腐敗成果的通過,是建立在中國近年來對內懲腐肅紀、打“虎”拍“蠅”,對外追逃追贓、積極合作的基礎上,同時也將推動各方進一步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
蔡為透露,2014年以來,我國先後開展“天網2014”、“天網2015”行動,已從70余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1915人,追贓金額74.7億元;2015年4月集中曝光的“百名紅通人員”已有三分之一(33人)落網。
對於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的作用和意義,蔡為表示,該研究中心是第一個面向G20成員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的機構,不僅為G20成員國開展相關合作搭建了有利平臺,將來還會為反腐敗國際合作規則制定提供智力支持。利用G20平臺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研究,既能突出重點研究G20國家,又能有效利用G20國家的專家資源。
他表示,在中國設立研究中心,並得到G20成員國一致歡迎和支持,體現了中國在國際反腐敗領域的地位和影響,體現了中國在追逃追贓等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的領導力。G20各國願意以此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援助。其中,腐敗分子外逃主要目的國美、加、澳、新等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積極支持與配合;金磚國家等發展中國家在追逃追贓方面有共同訴求,對研究中心充滿期待。
蔡為還透露,研究中心由北京師範大學設立。北師大在追逃追贓問題上具有很強的研究實力,其下屬刑事科學研究院設有追逃追贓專項研究機構,擁有對國際追逃追贓問題有系統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
研究中心不屬於國際組織或多邊機制,不設秘書處或理事會。G20成員以及對此感興趣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可自願推薦專家、專業人士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助研究中心開展特定議題的研究。
研究中心將圍繞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主要開展如下領域的研究:一是G20國家中主要外逃目的國的追逃追贓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與國內法律法規相比較,尋找合作突破口;二是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如何完善追逃追贓相關內容,如“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三是與G20追逃追贓合作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引渡、司法協助、資產返還立法和實踐等。四是相關重點研究領域,如跨國商業賄賂、投資移民政策等。
據官網介紹,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是於2005年8月18日建立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唯一具有獨立的、實體性的綜合學術研究機構。
該院目前下設中國刑法研究所、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國際刑法研究所、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所、犯罪與矯正研究所、刑事訴訟法研究所、證據法研究所7個常設研究機構和犯罪控制基礎理論研究中心、犯罪預測與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社會穩定與刑事政策研究中心、風險社會的刑法對策研究中心、促進死刑改革研究中心、刑事訴訟與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心、罪犯矯正研究中心、國際刑事準則與思潮研究中心8個專項研究機構。
20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中方首次從法國引渡犯罪嫌疑人,今後,中方將進一步加大境外追逃追贓的力度。
陸慷表示,近日,在法國方面的積極協助下,中國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從法國將浙江省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華押解回國。
陸慷指出,這是自2015年中法引渡條約生效以後,中國從法國引渡回的首名逃犯,實現了追捕潛逃法國的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突破。這也是繼意大利、西班牙之後,中方再次從歐洲國家成功引渡逃犯。
他強調,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境外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近年來,基於條約和外交渠道,中方與有關國家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今後,中方將進一步加大境外追逃追贓的力度,不斷構築完善法律網。
據浙江瑞安市公安局2013年12月立案偵查,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文華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000余萬元人民幣。2013年3月其逃匿法國。今年9月14日,法國警方在巴黎機場將其移交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
據新華社報道,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9月23日在北京設立。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後續工作,落實會議成果,放大峰會效應,更好促進各項有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出席研究中心揭牌儀式。
在9月初剛剛閉幕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上,各國領導人積極響應中國倡議,一致同意在華設立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這是第一個面向二十國集團成員國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機構。研究中心設在北京師範大學,將通過專題研究、學術研討和培訓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為二十國集團成員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創造交流平臺,為中國參與國際反腐敗合作提供智力支持,推動建立以追逃追贓務實合作為主要內容的國際反腐敗新秩序。
中央紀委監察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蔡為表示,研究中心將圍繞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主要開展如下領域的研究:
一是G20國家中主要外逃目的國的追逃追贓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與國內法律法規相比較,尋找合作突破口;
二是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如何完善追逃追贓相關內容,如“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
三是與G20追逃追贓合作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引渡、司法協助、資產返還立法和實踐等;
四是相關重點研究領域,如跨國商業賄賂、投資移民政策等。
G20杭州峰會上,國際反腐合作取得重要成果。(圖:新華網)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G20杭州峰會上,G20各國領導人一致批準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等事項,國際反腐合作取得重要成果。
“註意到外逃腐敗人員和資產造成的危害,各國應視情采取措施拒絕成為腐敗人員與腐敗資產的避風港。”這是《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高級原則》由中方起草並引導G20各成員凝聚共識、一致通過,是繼2014年APEC《北京反腐敗宣言》發表以來,中國在當前主要國際合作機制下主導通過的又一項影響深遠的反腐敗國際文件。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及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2014年,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規定缺席審判具體程序
官方信息顯示,1月24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外逃16年的“百名紅通人員”胡玉興回國投案自首。至此,全國“百名紅通人員”已有52名歸案。
自“天網”行動啟動到2018年3月底,我國共從9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4058人,其中,追回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800人,追贓近百億元人民幣。在強大震懾效應下,1300余人主動回國投案自首或被勸返回國,新增外逃人數從2014年101人降至2015年31人,再將至2016年19人,2017年4人,從2014年開始,新增外逃人員實現逐年下降,涉嫌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外逃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適應發展變化,及時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修改刑訴法,建立缺席審判程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裁判。”
據沈春耀介紹,本次修改,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序。
修正草案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修正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訴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對於缺席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修正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外逃貪官能否適用法律援助,目前尚存在一些爭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信春鷹委員說,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審判對象相比有特殊性, 比如潛逃境外的人不是沒有能力,而是拒不回來。修正草案第 293 條規定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托 辯護人,這是辯護權的通行規則。但下面說如果他沒有委托,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我認為不妥。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法律有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專門規定,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國家或者政府機關為義務方的, 比如請求國家賠償,或因主張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涉及到追逃追贓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審判不是因為沒錢、沒有能力,而是為了逃避管轄。無論如何不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這是社會公平的底線。”信春鷹說。
“概念還需斟酌”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對此,信春鷹表示,第 295 條規定罪犯提出異議就得重新審理,這個也要再研究,要有條件。缺席審判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提出異議,因為他拒不到庭,甚至不接受管轄,他能接受判決嗎?提出異議就重新審理,應該有嚴格程序規定。
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也有常委會委員認為,缺席審判程序的適應對象還應進一步界定。
李飛委員說, 關於缺席審判程序,這里面有幾個概念建議還要進一步斟酌。一是確實逃往國外又能查明他在國外還存活,這是一種情況。二是草案現在修改以後,形成的第 296 條,由於被告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我覺得這是兩個概念。到底缺席審判怎麽來確定,有關條文內在邏輯關系還需要再梳理一下。
信春鷹委員也表示, 這次修正草案有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創設任務,即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一個直接動因就是國際追逃追贓,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不限於此。建議有關部門能夠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做通盤研究,不僅僅針對追逃追贓,還包括因刑事犯罪人死亡、重病等不能出庭多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