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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又追贓:“紅色通緝令”2號人物李華波被遣返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5/4615875.html

追逃又追贓:“紅色通緝令”2號人物李華波被遣返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5-10 16:18:00

2015年3月,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其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余新元在內的涉案資產。這成為我國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海外追贓第一案”

5月9日,“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遣返回國。這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潛逃新加坡4年之久。

海外追逃追贓任重道遠。我國在積極推進與他國締結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的同時,也在拓寬國際協作的途徑和渠道。

李華波的遣返,就是在中、新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利用同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的身份,為兩國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成功案例。

追逃:異地追訴

李華波涉嫌貪汙公款9400萬元,於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陽縣檢察院分別對李華波、其妻徐愛紅以涉嫌貪汙罪立案偵查和逮捕。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布紅色通緝令。

中國紀檢監察報消息稱,根據中方提供的線索,僅出逃一個多月後,新加坡警方於2011年3月2日在一家賭場內抓獲李華波,其545.42萬新元資產亦被凍結。

此時,中、新兩國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也沒有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問題橫亙在辦案人員面前。

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是目前中國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徑。

其中,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且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

異地追訴,是指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由於中、新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只能通過移民法遣返,但是李華波又取得了新加披的永久居留權,因此中、新雙方通過異地追訴的形式,創造遣返條件。具體而言,李華波的洗錢活動最早被新加坡反洗錢機構發現,中方檢察機關支持新加坡方面對李華波的刑事調查和追訴行動,兩國就此開展合作,使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訴,因‘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並導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權喪失;其後李華波也願意接受勸返,順利實現遣返。”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中紀委官網所刊載的文章披露,在此案辦結過程中,橫向上,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直接督辦此案。檢察、公安、外交、司法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與新總檢察署、警方、內政部、移民局等部門進行磋商;最高檢、外交部主要領導、駐新大使等多次做新總檢察長、外交部長等高層工作。

縱向看,在中紀委指導下,江西省成立“2·11”案件協調小組和專案組,此案成為江西追逃辦重點任務,查清了李華波夥同他人鯨吞9400萬元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

在黃風看來,追逃追贓需要中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熟悉對應國家相關法律,依照該國法律程序,向其提供有力證據材料,對於已經取得身份的外逃人員,剝奪其合法居留權,追繳其資產。

“每個海外追逃追贓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針對性對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調動每一個具體辦案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個案追討,這也是為什麽中紀委近來非常註重培訓各省追贓工作的原因。”黃風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華波跨境轉移贓款和偽造移民申請資料的有關證據被陸續提交給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名起訴李華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處李華波有期徒刑15個月。李提出上訴。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李華波即日入獄服刑。根據新加坡法律,李華波將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後出獄並遣返回中國。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協調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華波的永久居留權;5月9日,李華波潛逃之路落幕。

海外追贓: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即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

根據這一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凍結等申請,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我國裁決。

2015年3月,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其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余新元在內的涉案資產。這成為我國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海外追贓第一案”。

有長期關註國家反腐的學者此前告訴本報記者,國際已有關於外逃人員追贓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這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的一項國際追贓法律制度。

這一制度的作用在於,只要能夠證明相關資產是非法所得,一國司法機關就可以簽發沒收令,並請求其他國家協助執行。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而國際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對等原則,由於我國目前並未建立“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若我們不能協助外國凍結、扣押被轉移到我國境內的財產並執行外國的沒收令,有關國家可能也不願意協助我們。

黃風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目前,我國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

學者們建議,中國應充分利用多邊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司法協助渠道,促使其提供相關司法協助。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北京反腐敗宣言》,為亞太地區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礎。

其中包括“拒絕為腐敗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風港,加強對外逃腐敗官員的引渡和遣返;加強對出入境移民活動的監管,建設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並為開展反腐敗跨境合作的官員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內容。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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