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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網約車戶籍門檻寬松:司機取得市區居住證即可

10月14日消息,據新華社報道,今天下午,合肥市召開網約車實施細則新聞通氣會,發布了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該稿突出一城一策的特點,在戶籍門檻方面較為寬松,取得合肥市居住證便有申請網約車的資格。

戶籍門檻寬松 司機駕齡需達3年

與北京、上海相比,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在戶籍門檻方面較為寬松,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需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也就是說,外地戶籍人員同樣有機會在合肥開網約車。

今後網約車司機不僅要通過平臺審核,還需在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合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核查完畢後給合格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該證有效期為6年。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需要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

網約車排量要達到1.6L以上

合肥市運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規定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達到1.6L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此外,網約車需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乘客個人信息受保護

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於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未來,合肥各有關部門會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令第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

市轄四縣一市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內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市區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四)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五)車型標準高於市區主流巡遊車;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達到1.6L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新購置車輛應當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憑《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8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其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和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由申請人本人提供證明或承諾材料。

第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持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當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本市依法納稅並向乘客提供稅務發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車輛使用年限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本平臺的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並實時傳輸。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於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遊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

巡遊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

第二十四條 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三)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四)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五)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巡遊攬客或在設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站點候客,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六)遵守職業規範,著裝整潔,文明行車,文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

(四)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支付乘車費用;

(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並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公安、工商、價格、質檢、商務、稅務、人社、財政、經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複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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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網約車細則:司機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今日下午4點,武漢市法制辦、武漢市交委官網同時發布通知,面向社會征求《武漢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武漢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分別簡稱《實施意見》、《實施細則》、《指導意見》)等三個政策文件意見。

對於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來說,《實施細則》規定,除符合國家安全性能和環保標準外,對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我市環保標準;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具有車身電子穩定系統,安全氣囊不少於4個,軸距不小於2700mm;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mm,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公里且功率不小於100kw;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施細則》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實施細則》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網約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網約車合規後,違規運營處罰更為明確,違規運營一旦被查出平臺公司將面臨1萬以上3萬元以下處罰。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需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除此之外,武漢市法制辦、武漢市交委還對出租車、合乘車等制定了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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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怎麽算繳費年限?人社部發文明確

2日從人社部官網獲悉,人社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了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等問題。

《通知》稱,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通知》還指出,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據了解,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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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約車新政正式發布 駕駛員須為天津市戶籍

據新華社報道,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等八部門聯合制定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3日正式頒布實施。

據了解,《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得到社會廣泛關註,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政策討論,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還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車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網約車駕駛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建議,結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和各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暫行辦法》明確,天津市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暫行辦法》還確定了天津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正式頒布實施的《暫行辦法》對天津市網約車的準入許可條件進行了細化,較“征求意見稿”門檻有所降低。例如,排量方面,由之前的“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2.0L,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8L”,調整為“發動機排量不小於1.8L”;軸距也由2700mm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mm以上,調整為“軸距不小於2650mm,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

此外,網約車駕駛員須為天津市戶籍;持有在天津市公安機關註冊的機動車駕駛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吸毒、酒駕等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條件;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確保運營車輛技術安全性能良好,以及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並要求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同時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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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

據深圳市交通委網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對燃油車輛的限制調整至軸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發動機功率限制;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從2650毫米調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對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小汽車取消了續航里程的限制。

《辦法》並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此外,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以下為辦法原文: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註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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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 駕駛員需取得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據南京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南京市公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巡遊出租汽車由原政府定價改為實行政府指導價,實施全天候全程雙計費、交通高峰時段差異化價格政策;網約車則要在南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身應當具有統一規範標識,駕駛員有南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南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了符合國家七部委令規定的車輛條件以外,還包括:在南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其中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達到1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達到50公里以上;燃油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發動機功率達到100千瓦以上;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安裝固定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具有車內影像攝錄功能的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此外,《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還要求網約車駕駛員符合這些要求:取得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涉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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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限購新政:主城區本市戶籍居民全面限購第三套房

3月15日,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南京市發布《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一)在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不含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以下為全文: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7〕5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精神,強化住房居住屬性,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現行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調整如下:

一、在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不含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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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出臺限購政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房

3月17日,據石家莊政府網站消息,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須提供近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對在市區範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以下為全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長安區、新華區、裕華區、橋西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按照"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和"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的總體要求,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須提供近2年內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對在市區範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30%;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6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三、調整住房商業性貸款政策

對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對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本意見自2017年3月18日起實施,適用範圍為長安區、新華區、裕華區、橋西區和高新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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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樓市新政:首套房首付3成,非本市戶籍家庭限購1套

長沙市政府網站18日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暫停對在限購區域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限購1套住房;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

文件全文: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分類指導的總體要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區域性住房限購

(一)限購區域為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限長沙經開區、星沙區域)。

(二)暫停對在限購區域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對在限購區域內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湖南省外戶籍家庭憑在長沙市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限購1套新建商品住房;屬於省、市、區引進人才和公務工作調動的湖南省外戶籍家庭憑有關部門證明限購1套新建商品住房;長沙市外湖南省內戶籍家庭限購1套新建商品住房。

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嚴格審核納稅證明、社會保險證明。補繳、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的證明不予認可。

二、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對在限購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購房家庭:購買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貸款已結清的戶籍家庭購買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5%;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貸款未結清的戶籍家庭購買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於45%;暫停發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商業貸款。

(二)對在限購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家庭:購買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於20%;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貸款已結清的戶籍家庭購買家庭第2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於35%;暫停發放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包含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嚴格價格備案制度。建立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統計、稅務等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參與的房地產價格會商機制,凡銷售商品房須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預售審批。凡漲價、未進行價格備案的項目不批準預售。

(三)嚴格交易網簽備案。期現房交易未經網簽備案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抵押、租賃、貸款、完稅等手續。

(四)嚴格執法檢查。繼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依法打擊哄擡房價、捂盤惜售、違規銷售、中介違規等行為。

四、加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應

落實供地計劃,適度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閑置土地清理,盤活各類存量土地,分類引導,有序供地。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快房地產項目報建審批,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給。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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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晨推限購令:蓮池區等非本市戶籍主城區限購一套

今天早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意見提出,調整蓮池區、競秀區和高新區購房政策,暫停向擁有主城區3套及以上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暫停向擁有主城區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意見全文如下:

蓮池區、競秀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主城區3套及以上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暫停向擁有主城區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主城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暫停向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河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委員會商定,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主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在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主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主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保定市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市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不可明顯高於周邊同品質、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價格,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市住建、統計部門配合提供不同區域的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市住建部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市住建部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市住建部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市住建部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3月19日起實施,適用範圍為蓮池區、競秀區和高新區。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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