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南京市發布《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一)在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不含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以下為全文:
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7〕5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精神,強化住房居住屬性,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在現行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調整如下:
一、在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區(不含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暫停向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應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南京累計繳納2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