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具體規定合夥企業如何繳稅的法規有望在5月出台。根據初步草案,這一法規初步定名為《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由於目前PE(私募股權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制,該法規的出台被認為將對私募行業產生巨大影響。
圍繞這份將要出台的辦法,個別媒體對PE浮盈徵稅為重點加以報導,引發了業界的抨擊,情緒之激烈,淹沒了同期其他媒體對有關消息的闢謠。
多家專業機構與國稅總局溝通後,徹底否定了市場上關於《實施辦法》將對PE徵收「浮盈稅」的傳聞。
據財新記者瞭解,《實施辦法》討論的對合夥制企業如何對收入定性、如何計算所得稅等,仍是問題關鍵。
2008年,國稅總局出台159號文,首次針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情形下所得稅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並正式確定先分配收入後納 稅(下稱「先分後稅」)的原則。但是,該文對於合夥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不同類型的所得在向合夥人分配時,性質是否保持不變這一問題仍未明確。
隨著PE的發展,PE的結構傾向於多樣化,其背後的有限合夥人也即投資人(下稱LP)也形式不同。這些LP與普通合夥人也即管理團隊(下稱GP)的稅收計算方式,也亟待此次《實施辦法》加以明確。
一位業內知情人士表示:「現在PE背後合夥人的性質很多,有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自然人等多種,適用的稅率和計算方式都不一樣,這次法規主要想就這些問題做出詳細規定。」
《實施辦法》的具體發佈時間要根據其發佈形式而定。「如果是國稅總局和財政部聯合發佈,此草案還要經財政部審核;如果國稅總局單獨發佈,近期出台是可能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常設機構」爭議
「目前《實施辦法》在討論的問題之一,是有限合夥制PE是否算做海外LP在中國的常設機構。」知情人士表示。
按照早期多數美元基金的架構設計,管理公司與所成立的基金都在境外,惟有所投資的項目公司在中國境內或為紅籌結構公司。對於境外LP來說,此類結構下的投資收入往往可根據稅收協定享受最高不超過10%的優惠稅率。
「如果美元基金與人民幣基金共同通過境內有限合夥企業投資,等於在中國落地。正在起草的《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處理辦法》的一種考慮,即是將 這種境內合夥企業視為海外非個人LP在中國的常設機構,而將境內合夥企業分配給這類LP的收入看做與常設機構有關的經營收入,直接對海外非個人LP按照 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徵稅。」畢馬威稅務部合夥人古軍華介紹說。
但這一提法在數輪徵求意見後,遭到了PE業內人士的普遍反對。「基金的投資行為怎麼能看做是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呢?LP只有錢進中國,人和決策機構並沒有進來。」一位PE界人士表示。
據財新記者從有關渠道獲知,對於境外個人LP來說,稅務機關將提供兩種處理方式供選擇。由於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也適用《個人所得稅 法》,因此對收入確定性質時,主要考慮的即究竟將其劃分為「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或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 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若對收入的定性採用前者,稅率相對較低,但基金運行將不被看做經營行為,因此,基金運行產生的盡職調查等費用將不被允許作為經營成本稅前扣除;若採用後者,費用成本可扣除,但適用稅率較高。
這兩種選擇對於PE來說都有些尷尬。不同PE對此態度迥異。「有的PE盡職調查等費用很高。在目前市場退出情況並不好的境況下,不允許扣除費 用,對PE的收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上述PE界人士表示。不允許扣除費用這一做法對PE運行也有影響,PE須在分配收入前保留一定預提所得稅,以備繳稅時 稅務局對其賬目的納稅調整。
「穿透性」迷霧
稅法是否具有穿透性,對於收入性質的確定至關重要。中國稅法在這方面並無明確規定,這給結構複雜的PE們也帶來巨大的稅收不確定問題。
最突出的問題是對GP的收入定性。對於合夥制PE的收入確認,分為LP與GP收入兩部分。LP的收入主要來自退出收益,即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所得;而GP的收入被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為基金增值部分的20%,另一部分為基金的管理費,通常為基金募資總額的1%-2%。
「若稅法使有限合夥企業具有穿透性,則GP取得的收益分成最終也可視為是來自於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即財產轉讓所得。」古軍華表示。
但即使是國際上對這一點也存在異議。反對意見認為,GP往往投入非常小,通常為募資總額的1%-2%,但其股權投資收益部分來自整個PE轉讓股 權收入的分成,通常為股權增值部分的20%,不能嚴格被看做是其所持有的股權轉讓所得,而與GP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務有關。但在多數鼓勵PE發展的國家,依 然將GP的收益部分劃分為資本利得性質,而非經營所得。
穿透性不僅僅涉及到收入從基金分配到GP這一層。「有的GP也是有限合夥制,也有自己的LP,例如個人LP。 在分配有限合夥制GP的收入到每個個人LP手中後,收入的性質如何確定,也有待明確。」古軍華表示。
目前,地方政策對這一部分規定不一。如天津的相關政策規定,無論GP還是LP,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都適用20%。但上海對GP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但上海等大部分地區政策對於GP的兩種收入沒有切分。
PE取得的收入中,還有來自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多位業內人士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先分後稅」的原則,其收入在分配 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公司取得的該部分收入,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依據84號文,投資人為個人的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 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由於被投資公司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容易對這部分收入造成雙重徵稅。
同時,還存在更複雜的情況,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既非公司也非個人,而是另一個合夥企業,這部分收入性質是否還可繼續「穿透」,現有稅法亦並未明確。
無關「浮盈稅」
4月21日,中華股權投資協會(CVCA)給下屬會員單位發送通知。通知稱,CVCA已從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領導處證實,在《實施辦法》草案中, 並沒有合夥制PE基金投資造成的賬面盈餘徵稅的相關規定。同時表示,國稅總局在制定合夥企業稅收政策時會充分考慮對市場的影響,給市場自由選擇公司制還是 合夥制的機會,在稅收上不存在對公司制企業或合夥制企業的偏好。
財新記者得知,普華永道、畢馬威等專業機構也都與國稅總局溝通過,並已經給客戶開會,徹底否認「浮盈稅」的存在。
CVCA的通知稱:「針對PE股權投資賬面溢價徵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與現行的政策體系相矛盾,同時也將會為中國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市場盛傳的「浮盈稅」傳聞中,亦存在多處常識性誤導。
《21世紀經濟報導》在文章中稱:「合夥制PE基金的賬面浮盈稅為以投資企業IPO為徵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40%稅率徵收所得稅。」
「『浮盈』是未實現的收入,無論是針對『浮盈』徵收營業稅還是所得稅,在現有的稅法框架下都似乎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古軍華表示。
另一專業人士指出,無論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還是《企業所得稅法》中,40%的稅率都毫無依據。該人士推測,之所以出現40%的稅率這種說 法,可能是由於最初得到消息的人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35%與營業稅5%簡單相加,但二者的計稅基礎完全不一樣,這種計算方法也是根本錯誤的。
其後,《21世紀經濟報導》在另一篇報導中表示,國稅總局對PE的「浮盈稅」擬採用「預繳」的方式。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王青松表示,這是對於所得稅「預繳」的一種誤解。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或其他納稅主體在每月或每季度確認收入時,根 據本身的會計處理,先計算這一期限內的所得稅額,並到稅務機關預繳,待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到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調整賬目中的收入成本核算,從而調整已經預繳 的所得稅年度總額。「即使是『預繳』,也是在確認收入之後繳納,並不會在收入未實現時徵稅。」王青松表示。
塞浦路斯「洗劫」儲戶的消息已經成了華爾街各大投行的必談話題,週一全球金融市場也因塞浦路斯這一畝三分地而爆發了一場海嘯。塞浦路斯的救助方案最終會是怎樣?這一輪拋售會持續多久?歐元區危機重燃是否又將引發新一輪歐元崩潰風險?
各大投行的分析師們多數對於塞浦路斯的救助協議感到吃驚,當然更令他們吃驚的還是協議的內容——向儲戶徵收存款稅。
許多分析師擔心塞浦路斯的計劃越過了紅線,會引發歐洲儲戶整體的恐慌,還有一些分析師則相信歐洲領導人的說法,認為這就是解決特殊情況的一次性做法。
花旗集團外匯分析師Steven Englander:
「塞浦路斯的進展將會導致市場依次拋售歐元、買入美元、瑞郎、英鎊、挪威克朗和瑞典克朗。問題的關鍵在於,市場是否相信塞浦路斯對儲戶的『洗劫』是否真的只是一次性的。
「問題在於,這個事件是會成為全面爆發的一場危機還是只會形成小型危機?考慮到塞浦路斯事件的突發性,歐元區領導人可能還沒有準備好具體的應對措施來說服其他地區的儲戶,讓他們相信類似情況不會再度發生。所以,一些尾部風險可能會再次復活,歐元也有可能急劇下跌,歐元區債券息差也有可能出現顯著上漲。」
摩根大通:
「歐洲這是不是在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塞浦路斯事件引發了投資者對歐元區誠信的廣泛質疑,塞浦路斯的救助協議更加明確了一個事實:現有的存款擔保機制正如塞浦路斯的主權一樣脆弱。歐元區其它國家和地區不得不報以關注(雖然我們認為近期內這種特殊的風險蔓延還將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潛在的風險蔓延渠道可能現在還不那麼明顯。
「塞浦路斯議會還有很高的幾率投票否決存款稅提議或者進一步推延投票時間。然而任何一種可能都將導致很多問題。
「負面情景假設:存款稅方案不能夠得到通過。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不確定性會非常高。我們有可能在2013年6月看到債券價格下降的一幕。其他歐元區外圍國家的債券息差也有可能擴大。總體來看,考慮到塞浦路斯非系統性的性質和歐洲央行OMT計劃作為支持,我們認為這個事件對於其他市場的衝擊將會比較溫和,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權債券有可能遭遇小規模拋售。如果政治局勢開始混論起來,那麼塞浦路斯和其它國家的市場所遭受的衝擊都會更大。」
意大利聯合信貸銀行分析師Erik Nielsen:
「得知塞浦路斯徵收存款稅(甚至不保護存款低於2.5萬歐元的小儲戶),我非常驚訝,但是得知塞浦路斯計劃向大儲戶(比如存款高於100萬歐元)也同樣徵收9.9%的存款稅,我也同樣驚訝。這是否會導致類似的現象蔓延?我並不清楚,但我對此表示質疑。塞浦路斯的銀行系統與歐元區其它國家的銀行系統有很大不同。」
蘇格蘭皇家銀行:
「塞浦路斯真的是一個特殊案例嗎?是的。塞浦路斯銀行規模很大,資產餘額為1250億歐元,是該國經濟規模的7倍多。塞浦路斯的債務非常少,高級和次級債務大約只有20億歐元,所以債券持有人的救助將會非常有效。我們認為,此次干預再次印證了一個歐元區的邏輯:即使傷害問題機構股東,也不能傷害整個系統的社會化損失。
「市場影響:這對於塞浦路斯主權來講是積極的,但對於其它外圍國家的小型銀行和負債銀行來講是是消極的。我們認為這並不會引發範圍較廣的信貸拋售,但是對於可能需要更多資本或者主權支持的其它外圍國家銀行來講,至少會導致其次級債務的重新定價風險升高。
「還有可能一些外圍國家的的小型銀行會出現比大型銀行更嚴重的存款外流現象。我們對於西班牙和意大利銀行的次級債務依然持悲觀態度。另一方面,我們對於葡萄牙和愛爾蘭的情況持較為樂觀的態度。」
5月30日,有消息稱,蘇寧集團董事長張近東對電商徵稅的提案已被相關部委採納,相關部委正在研究調研實施電子商務徵稅的具體措施。新浪科技5月31日消息稱,淘寶方面表示,據其瞭解國家相關部門對電商徵稅一事非常謹慎,目前還在進行調研,「我們也一直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研究探討,但目前並沒有任何稅收新政策出台。我們認為從經營者角度來說,依法納稅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我們也同時關注電商如何徵稅,徵稅後對電商發展的扶持政策,以及如何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第一財經日報》5月31日報導,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電子商務的徵稅制度年底前會實施。相關部委目前處於對法律法規的調研和研討階段中,已經涉及到具體措施。但也有數位主管單位相關人士表示,並未聽聞此事。一位相關人士說,目前政府部門沒有辦法解決徵稅的技術性問題。
一位在互聯網上從事與稅務行業相關工作的業內人士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國家真的對網店徵稅,可能建立一個專門的網絡稅收監控中心,將稅收綜合徵管系統、內部發票管理系統與網絡交易平台對接,通過獲得網店經營者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可以實現對每筆交易都有據可查,從而將稅款應收盡收。
今年5月6日,美國參議院對允許各州對網店徵收銷售稅的「市場公平法案」進行投票,最終以69票對27票通過。白宮認為該法案將削弱網購的價格優勢,一定程度上解決實體店淪為線下體驗店的局面,州外銷售低於100萬美元的網店將被豁免,目前,各州僅可向在本州有實體形式的網店收銷售稅。法案仍需眾議院通過。
張近東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今年兩會期間,張近東在名為《盡快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現有法治軌道》的提案中提出,急需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現有法律管理範疇,並提到「建議稅收部門研究電子商務的徵稅方式,在大數據化時代創新徵收手段,從制度層面規避偷漏稅行為」。
張近東的提案引起爭議。「很多小的網店業主們,會因為收稅而活不下去,關門失業?」據21世紀網3月7日報導,對於這樣的疑問,張近東稱,「如果讓我們這樣守法納稅的企業和那些不交稅的企業這樣繼續競爭下去,總有一天,我們這些守法的企業,會因為沒有銷售而活不下去,關門失業。」
張近東還表示,「自由競爭並不意味著可以不用交稅,這哪怕在西方也是一個道理,如果一批企業不交稅,另外一批企業要交稅,這樣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不是自由競爭,更不要說制假販假。」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零售交易額已達到1.2萬億,佔社會零售商品總額7%。其中,天貓、京東、1號店等B2C平台上賣家均需納稅,所謂「對電商徵稅」更多的影響C2C賣家,也即個人賣家。
根據目前個體工商戶起征點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月銷售額為2萬元,不到此額的免稅。超過2萬元全額徵稅,稅率為小規模納稅人3%,連續12個月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
淘寶方面曾表示,目前有94%的淘寶賣家年營業額在24萬元以下,大多數並不在徵稅範圍內。
前述《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稱,據業內人士計算,一家年銷售額100萬元的C2C電商,利潤按10萬元算,如果交稅,要交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及企業所得稅等,共約8.866萬元,淨利潤僅約1萬。其中,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淨利潤的25%算,小企業稅率減半是12.5%,所得稅為1.25萬元。
來自中國商務部:
當地時間6月4日,歐盟委員會公佈對中國光伏產品反傾銷調查初裁結果,決定從6月6日至8月6日對涉案中國光伏產品徵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今天就此發表談話指出,中國政府和產業對通過對話磋商解決問題表現了極大誠意,做出了巨大努力。歐方仍執意對中國輸歐光伏產品採取不公正的徵稅措施,中方表示堅決反對。
中方同時注意到,歐方裁定的臨時反傾銷稅率從此前建議的47.6%降低到目前的11.8%。我們希望歐方進一步拿出誠意,展現靈活性,通過磋商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沈丹陽強調,中國高度重視中歐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經貿關係是中歐關係的重要基礎,中方不願意看到光伏產業貿易摩擦影響中歐關係大局。我們已經做好充分準備,希望歐方與中方儘早開始價格承諾談判,維護中歐經貿合作大局。
沈丹陽同時表示,中國政府已啟動對歐盟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程序。
據新華網6月4日報導,歐盟貿易委員德古赫特4日宣佈,歐盟將從6月6日起對產自中國的光伏產品徵收臨時反傾銷稅,前兩個月的稅率為11.8%,期間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解決方案,8月6日起將升至47.6%。
按照歐盟相關法規,初裁通過,臨時反傾銷稅將維持6個月,直至今年12月歐盟委員會對該案進行最終裁定。
歐盟委員會分別於2012年9月、11月啟動對華光伏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德古赫特在此前提交歐盟成員國的方案中,建議從6月6日起對中國光伏產品徵收平均稅率高達47.6%的臨時懲罰性關稅。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歐盟委員會反補貼調查已經完成,下月將向成員國提交報告並進入投票程序。預計將於8月發佈反補貼初裁,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補貼指控屬實,歐盟可以徵收臨時反補貼關稅。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6月5日就此發表談話指出,中國政府和產業對通過對話磋商解決問題表現了極大誠意,做出了巨大努力。歐方仍執意對中國輸歐光伏產品採取不公正的徵稅措施,中方表示堅決反對。
沈丹陽稱,中方同時注意到,歐方裁定的臨時反傾銷稅率從此前建議的47.6%降低到目前的11.8%,我們希望歐方進一步拿出誠意,展現靈活性,通過磋商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經貿關係是中歐關係的重要基礎,中方不願意看到光伏產業貿易摩擦影響中歐關係大局。
沈丹陽同時表示,中國政府已啟動對歐盟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審查程序。
商務部同日消息稱,商務部已收到國內葡萄酒產業遞交的申請,指控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葡萄酒以傾銷、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我國葡萄酒產業造成衝擊,要求商務部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商務部公平貿易局有關負責人指出,中國對貿易救濟措施的運用一直持審慎態度,我們注意到近年來自歐盟進口葡萄酒的數量確有較快速度的增長,對於此次國內葡萄酒產業提出的申請,商務部將依法嚴格進行調查。
據《中國證券報》6月5日報導,有業內人士解讀,歐盟的初裁決定實際要好於此前預期,至8月6日前的兩個月時間是談判關鍵期,如果協商一致,歐盟委員會仍有可能在半年之後的終裁中撤銷臨時關稅。
據前述新華網報導,在解釋歐盟為何分兩階段徵稅時,德古赫特說,一方面,這將為歐盟和中國提供一個以「友善的方式」解決光伏產品貿易爭端的「機會窗口」;另一方面,先徵收較低的關稅有利於避免歐盟「極為龐大」的光伏產品進口市場受到「干擾」。
德古赫特說:「歐盟委員會將隨時準備與中國的光伏產品出口商和相關商會展開討論。如果雙方能夠找到妥善解決方案,臨時性關稅將停止徵收,一個雙方協商的方案就可以實現。
而據《北京日報》報導,英利綠色能源法務總監樊振華表示,未來兩個月變得十分重要。「我們會抓緊這兩個月時間來參與協商、談判。如果能在這兩個月達成協議,那麼對國內光伏企業來說,受到的影響將減弱不少。」
事實上,英利、天合光能、晶科等國內光伏領軍企業面對這只即將落地的「靴子」,早有準備。
「不管有沒有歐盟『雙反』措施,產業格局的調整都是必須走的一步棋。」樊振華說,目前英利已經把商業模式向下游轉移,通過建發電廠等措施積極開拓國內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市場。
週一,意大利成為全球首個對高頻交易徵稅的國家,是進一步打壓這種備受爭議交易的一個測試案例。
FT稱,意大利開始針對高頻交易和股票衍生品交易徵稅,這是對股票交易徵稅計劃兩階段的最後一個階段。
但是,意大利許多銀行和券商警告稱,新稅種可能進一步收緊意大利市場的流動性。自今年3月引入股票交易稅以來,意大利股市的成交量已急劇下降。
歐洲政策制定者正考慮把金融交易稅當作穩定市場、限制投機和高頻交易,以及填補政府預算赤字的方法。法國已批准一項金融交易稅,該項稅收與英國去年頒佈的印花稅類似,但程度有所緩和。此外,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立法者也提出了類似的法案。歐洲委員會徵收交易稅的計劃已被多次推延。
但是,意大利金融交易稅的版本明確的關注高頻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後者常被企業和銀行用於對衝風險。
無論交易在哪裡進行,以及交易對手的居住國在哪,他們都將適用該項稅收。
對高頻交易員來講,如果他們在半秒內更改或放棄的訂單超過閘值,那麼將被徵收0.02%的稅金。
意大利對衍生品交易徵收固定的費用,這取決於合約的類型。如果在交易所之外執行交易,那麼他們將適用更高的稅收區間。
做市商等中介結構將免徵高頻和衍生品交易稅。
去年曾引起軒然大波的「以IPO招股價為標準針對PE浮盈徵稅40%」的傳言並未成為現實,但對合夥制PE/VC機構來說,稅法現行的制度仍然有其需要完善之處,各地徵收標準不一,徵稅時點與基金投資週期不匹配等問題對機構形成很大困擾。立法層面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基層稅務部門徵收標準往往因人而異。
合夥機構不應該被徵收企業所得稅,但這裡是在天朝…
有限合夥目前是國內PE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最大優勢便在於其稅收穿透作用,按照現行稅法,通常不對合夥機構徵收企業所得稅,僅在出資人層面徵收,而公司制的PE基金則無法避免企業所得稅。
事實上,十幾年前國務院曾對此有政策出台,國發[2000]16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在國家行政法規的層面上確立了合夥制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另外,包括在2007年出台的《合夥企業法》以及國稅總局財稅[2008]159號文等文件中也對此一再確認,並定下了對經營所得「先分後稅」的原則。
但上述法規條文對合夥制企業稅收政策的規定並不詳盡,在諸如徵稅時點、額度等問題上並未明確。
成本沒回收,先被徵稅
德同資本董事總經理田立新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稅務部門的徵稅時點取決於機構的項目退出,往往在基金只有一個項目退出的情況下邊要求繳稅。北京一家VC機構合夥人更是明言,「一旦有流動性回流,稅務部門就馬上會找上門來。」
田立新表示,這使得很多LP很難接受,「等了三四年甚至更長,終於剛剛有項目退出,部分成本可以回來,但稅務局的先來了。」
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對此直言,很多稅務部門對PE行業缺乏認識,徵稅概念往往還停留在針對單個投資機構或者自然人上。他認為,有限合夥制機構不存在註冊資本,也不存在資本公積,有限合夥機構也不是納稅主體,只是投資人的一個投資經營活動的通道。
王守仁指出,PE行業不可能進行年度稅務核算,PE是在封閉期內進行長線投資,週期長的同時,年度收益也並不確定,和企業不同,基金盈利之後,本金不可以繼續拿來作為主體再投出去。基金作為一個集合投資者,必須進行跨年度的綜合核算收益和成本。因此,在有限合夥制基金獲得盈利之後,應當先對出資人還本,之後才將盈利繳納所得稅。
「就好像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出售產品,你可能針對賣出的某一件商品來徵稅嗎?」他反問。
躲到新疆也沒用
在經歷過PE野蠻生長期之後,天津、四川等地逐步提高基金門檻的同時,新疆、西藏等「PE處女地」此前廣受關注,例如,新疆15%的企業所得稅比內地低近10%,很多機構針對政策紅利而將業務遷移至此,但田立新認為,稅收政策條款不完善,導致不同部門之間可以有很大的理解偏差, 在入駐時地方政府、稅務部門給予的優惠政策和退稅承諾,一旦與稅務總局層面的思路不相符,那麼很可能會出現政策撤銷與承諾無效的情況。
事實上,財政部、國稅總局此前便曾在財稅[2009]1號文中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權限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也就是說,從現有法規角度考慮,政策風險無法規避。
在徵稅額度的問題上,同樣令很多合夥制股權投資機構憂心。田立新表示,按照現行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的經營所得,需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進行徵稅,那麼便意味著個人LP所需要負擔的徵稅額度最高將可以達到35%,一旦按照該標準落實實施,必將極大打擊投資人參與合夥制基金的積極性。
PE稅法一個字「亂」,兩個字「尋租」
有早期投資人指出,對天使、種子期投資來說,項目成功率通常會更低,如果稅務部門只著眼於盈利的項目進行徵稅,那麼無疑會出現越是早期投資,稅負越重的情況,這無疑抑制了主要服務於小微企業的早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現行稅法存在局部空白,導致各地稅務部門標準差異很大。一位南方創投機構的合夥人向記者坦言,從稅收政策最終落實情況來看,不同城市、不同轄區,甚至不同稅務辦公室人員的徵收標準都並不一致。這在政策層面出現差異化的同時,甚至也給一些稅務部門創造了尋租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