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德國在華增設 10 個簽證申請受理中心
《第一財經日報》從德國駐華大使館方面獲知,德國將在中國增設包括武漢和重慶等城市在內的10 個簽證申請受理中心。
德方認為,由於可以就近申請簽證, 德國簽證申請程序對申請人而言更為方便,今後中國旅行者亦能更加快速方便地就近遞交申根簽證申請。
來源:德國駐華大使館
德一口氣增設10個簽證申請受理中心
據悉,預計,春節過後不久就要先在武漢和重慶為中國旅行者開設受理中心。然後在濟南(於3月初開設),杭州、深圳和長沙(3月底),昆明(4月),西安(5月),南京和福州(6月)開設簽證申請受理中心。
近年來,赴德國旅行人數猛增。根據德方統計,2015年德國向中國旅行者簽發了近40萬個簽證, 增長了16%。
目前的德國簽證申請程序是在中國最便捷的簽證申請程序之一,德方承諾在48小時內向商務人士發放簽證,也向經常旅行者及商務人士增發一年或多年多次入境簽證,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
據記者獲悉,與2014年相比,這種簽證的發放比重有了顯著提高,自2014年10月以來已增長了一倍。
目前,很多經常旅行的商務人士都能獲得有效期最長為5年的申根簽證。這使他們能更加靈活地制定旅行計劃,不必要在每次旅行前重新申請簽證。德國非常歡迎中國的商務旅行者。
與此同時,對所有其他因探親訪友或度假而赴德的旅行者來說,簽證申請的處理時間也在縮短,通常為3個工作日。進一步簡化申請程序的措施正在籌備之中。
據悉,這些舉措是2014年10月德中政府磋商時兩國就大幅簡化簽證程序所作約定的部分體現。
英法搶先加大對華簽證便利力度
近年來,歐洲各國紛紛加大對華簽證便利力度。近期,法國宣布對華旅遊簽證要做到在24小時內出簽。
此前法國還特別宣布,只要是曾獲得法國教育機構頒發的碩士或博士文憑,並在法國結束學業後回國定居的中國公民,就有資格獲有效期最高至5年的往返簽證,以便他們往來於法中兩國。
英國則宣布從2016年1月11日起對華頒發全新兩年簽證,中方也將為為英國民眾提供相同的簽證。
2016年1月5日,外交部長王毅在北京同來訪的英國外交大臣哈蒙德共見記者時表示在英國宣布今年起對中國公民頒發2年多次有效訪客簽證基礎上,中國也願為英國公民頒發2年多次有效訪客簽證,這對兩國民眾是利好消息。中方還歡迎英方適時向中方公民頒發10年多次有效簽證。
據悉,此次英方宣布的全新簽證申請費用仍為85英鎊,與現行的6個月訪客簽證費用一致。 具體而言,這項決定將從1月11日星期一(北京時間)00:01開始正式實施,將適用於旅遊出訪,商業拜訪,參加會議,或商務考察上述類型的簽證申請。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者在簽證簽發之前仍然需要接受同樣的全面核查,中國訪客仍然需要填寫在線申請表和提交生物信息。
英方並表示,全新的簽證舉措將會更加便利:英方有計劃擴張英國的移動指紋服務,即為簽證申請采取指紋的服務,從9個城市擴張到50個中國城市。
目前,中國遊客每年為英國經濟貢獻5億英鎊,創紀錄的訪英人數使得所有的零售業和旅遊景點受惠。此次訪客簽證有效期的延長將使中國遊客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在英國的消費力。
截至2015年9月的過去一年間,英國在中國簽發了484,065份簽證,同比增長20%,其中404,084為訪問簽證,增幅為22%。
與此同時,前往中國的英國公民數量不斷增長。此次中國將2年訪客簽證費降低至85英鎊(仍將額外收取服務費),並且第一次提供與英國相同的10年訪客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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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零時起,上海虹橋和浦東兩機場航站樓出入口開始實施反恐安全檢查,意味著要從上海兩座機場飛早班的乘客,要預留更多時間提前到達機場了。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此次事實反恐安全檢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
記者當天上午在浦東機場T2航站樓看到,幾乎在每個航站樓的入口都配置了安檢門、X光安檢機,同時安檢人員手持安檢儀器對進入航站樓的每個人員進行檢查,有的箱子還需要開箱檢查。
浦東機場安檢現場運行經理夏功偉告訴記者,浦東機場這次在航站樓出入口新增27個旅客安全檢查點,虹橋機場也設置了14個,安檢主要針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管制槍支等危險物品。與辦票後的安檢不同的是,類似水果刀一類仍可以被帶入航站樓進行托運,但打火機一類原則上在這一關就無法通過。
上海機場方面提醒,旅客出行前請仔細檢查行李,不要帶違禁品和管制物品,預留充足時間提前抵達機場,以免耽誤行程。
(攝影:任玉明)
附:浦東機場公布的安檢高峰時段:
國內航班(包括T1、T2):
每天6:30-8:30和15:00-16:30;
國際和地區航班:
T1:每天9:30-11:30和19:00-21:30
T2:每天06:30-08:30和21:00-23:00
為防範和抵禦“野蠻人”的威脅,A股上市公司去年曾掀起修改公司章程的熱潮,紛紛增設“反收購”條款。去年8月,證監會強調相關條款設定需合法合規,不得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此後,修改章程以防衛這股熱潮已明顯減弱。
但近期,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增設相關條款,或意在限制股東權利、保證現有董事會權益等。此類行為已引發監管和市場的關註。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期已下發多個問詢函,要求部分公司披露和明確相關條款是否合規合法。此外,受證監會直管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近日對四家上市公司發送建議函,要求改正相關不當條款。
監管審慎對待“反收購”條款
過去一年里,“野蠻人”攪局事件接連發生,部分上市公司為防入侵,紛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所謂“反收購條款”。去年8月,證監會對這一現象做出回應,要求上市公司修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此後,該股熱潮有所減弱,但仍有部分公司對“惡意收購”保持警惕,加緊修訂章程、增設相關條款。
*ST宏盛目前業績連續虧損,公司控股權在去年12月完成變更,此後不足一個月便宣布修改公司章程。從擬修訂的內容來看,規定了惡意收購是指收購方在未經告知公司董事會並取得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以獲得公司控制權或對公司決策的重大影響力為目的而實施的收購。修訂條款同時指出,當對某項收購是否屬於惡意收購存在分歧的情況下,經董事會決議作出的認定為最終依據。
其他修訂內容還有,公司每連續36個月內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的1/3;股東大會有權對收購方針對本公司實施的惡意收購,決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的且不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反收購措施。
針對*ST宏盛的此次修訂章程,上證所在今年1月下發問詢函,要求公司進一步補充披露和明確。如,針對“惡意收購”的界定,上證所提出此次修訂是否符合《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否存在不當限制投資者依法買賣公司股票、依法收購或行使股東權利等問題,並要求公司明確“獲得對公司決策重大影響力”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於董事人數更換的限定,上證所要求公司明確,該項修訂是否符合《公司法》、是否不合理維護現任董事地位等。
目前,*ST宏盛已公告將延期回複交易所問詢函。而更早之前,上證所在去年12月對諾德股份修改公司章程一事下發問詢函。根據公告,諾德股份改變了此前章程中董事會、監事會選人和罷免均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規定,將罷免修改為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將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標準,從單獨或合並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提高至5%。
上證所在問詢函中要求公司補充披露,上述修訂是否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當提高股東行使提案權的法定資格標準等情況。公司在回複中予以否認,並表示修訂過程合規合法,但卻在隨後發布的章程修訂中取消了上述被問詢的條款內容。
三類不當條款引關註
對於已經修訂的部分公司章程,市場亦保持高度關註。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近日向本報表示,經研究發現,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四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東義務和限制股東權利等一系列條款,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也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利於上市公司發展。投服中心目前已向上述公司發送了《股東建議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的不當條款。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從上述公司章程增設的不當條款,主要包括增加股東義務而強加法律責任、限制股東權利並提高收購難度、增設保護現有董事條款三種類型。
以國光電器為例,其在《公司章程》第49條中要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司中擁有股份達到或超過5%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一系列報告。投服中心方面認為,《證券法》對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有明確規定,需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公司對投資者提供一系列報告的要求,增加了股東的多項義務,強加了投資者的法律責任。
此外,國光電器還在章程中規定,如果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投資者應放棄表決權及其他股東追究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更是剝奪了公司股東的核心權利,嚴重侵害了股東的合法權益,強加了股東所謂的經濟賠償責任。”投服中心方面稱。
限制股東權利、提高收購難度,也是當前公司章程不當條款中較為常見的現象。黑牛食品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將《公司法》規定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規定,提高至“3/4以上通過”。投服中心表示,這一規定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提高了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的難度,變相地限制了股東的權利。
而與上述*SY宏盛相關修訂類似,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均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內更換作了限制性規定。對此,投服中心方面稱,此類條款實行過程中,即使新的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原控制人仍可通過控制董事會控制上市公司;而這種情況,極易導致上市公司進入新舊控制人明爭暗鬥、公司治理混亂及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等情形,進而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服中心負責人強調,市場化收購有利於市場資源合理配置、有利於公司發展和投資者價值發現,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對此已有明確規定。而部分上市公司通過隨意修改《公司章程》,違規增加反收購條款,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偽造遺囑、偽造合同、偽造簽名......現實法律生活中偽造民商事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實施的現象層出不窮,但這些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並沒有刑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憲忠建議修改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從而促進社會誠信。
孫憲忠說,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涉公法律文書的犯罪與刑罰,但對於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刑事責任。
“雖然依據法律這些行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在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法懲治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也無法解決社會誠信這個重大利益受到損害的問題。”
孫憲忠認為,在法律基本不予以懲治的情況下,這些不正當的行為越來越多。因此,他建議通過在刑法中增設民事偽證罪,彌補這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到底有哪些民事領域作偽證的行為是不受我國刑法懲治的?
孫憲忠列舉了一些從社會調查中發現的情況,比如:偽造合同,當事人自己簽字蓋私章;偽造其他共有人簽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偽造變造非國家機關制作的人身權法律證件,如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證據,婚姻關系方面的法律文件;偽造、變造遺囑;偽造非法人組織的章程、出資協議、股權協議等。
孫憲忠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是一般的民事活動比如合同、房屋所有權過戶、結婚離婚、子女收養等,還是特殊的民事活動比如發起成立公司、公司註資、股權轉讓等行為中,如果民事主體不具備涉公因素時,大量偽證行為就無法得到刑事懲處,因此造成的社會損害無法彌補。
“比如當事人偽造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偽造,那麽依據民法規則,這個合同是無效的,但無效之後在民法上就不會再有其他法律後果。”
孫憲忠認為,這些具有明顯惡意,而且也給我國社會秩序造成很大損害的行為,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中,看不到任何規制的條文,所以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上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個法律上的漏洞,現在已經到了必須彌補的時候。
為此他建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關於民事偽證罪的條文。
其中列舉的民事偽證行為共三種——一是直接偽造、變造民事法律根據有可能導致其他民事主體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二是雖然自己沒有制造但是使用了這些偽造、變造的法律依據;三是在涉及他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場所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比如制作公證文書的場合、司法人員調查取證的場合以及法院作證的場合等。
對於民事偽證罪,孫憲忠認為,一般情況下處以罰金、拘役、管制為足夠,但如果作偽證導致他人民事權利受損嚴重的,作偽證者應該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31日,證監會通過官網答複政協委員提案,表示將指導評估新三板市場制度,將深入論證在創新層之上再設置精選層,這是證監會首次提及新三板精選層。
在對《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增設“精選層”的提案》的回複中,證監會表示,將“在防控風險的基礎上研究推進市場精細化分層,完善信息披露、發行、交易、投資者準入、監管服務等方面差異化的制度安排,進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能力。”
但證監會首先需要指導全國股轉公司持續評估、優化分層及相關配套制度,對在創新層之上設置精選層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進行深入論證。
全國股轉系統(即新三板)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服務於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截至2018年6月底,掛牌公司達11243家,中小微企業合計占比 94%。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底,共3152家掛牌公司發行股票融資1694億元。
市場分層是新三板的一項基礎性制度。2016年5月新三板實施首次分層,初衷是實現海量企業的分類監管,以及降低投資者信息收集成本等等。去年底,新三板調整了創新層門檻,在創新層實行更頻繁的集合競價交易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新三板創新層企業有936家,和基礎層企業數量之比大約是1:10。
不過,自2017年初以來,市場上一直有傳聞稱,監管者將在創新層的基礎上再分出一層精選層,並配套更接近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投資者準入。
去年7月,證監會曾經回應人大代表聖泉集團(830881.OC)董事長唐一林關於明確“三類股東”上市資格、轉板綠色通道推出,以及設立精選層的建議。今年1月,證監會終於明確了“三類股東”的審核政策。
但是,證監會在當時並未直接提及精選層,而是明確指出,2016年創新層存在不太穩定的問題,900多家創新層企業中今年調出400多家,新調入的有將近1000家。證監會當時還表達了對分層制度的認可,認為分層符合新三板掛牌企業多元化的實際。
不過,今年以來,創新層頻頻出現主動退層甚至摘牌的現象,創新層企業數量從最多1600多家減少了接近一半,目前只剩900多家,而且還在繼續減少。
證監會在周五的答複中指出,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較多,差異化程度較大,在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創新,需結合市場分層制度統籌推進。另外,新的集合競價制度於2018年1月剛剛實施,在提升股價的公允性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運行效果仍需進一步評估分析。
對於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證監會表示,“新三板掛牌公司多處於創業期和成長期,部分公司治理不夠規範,具有業績波動較大、風險較高的特點,因此需要較為嚴格的投資者準入條件,以保障市場的平穩運行和有效防範風險。”
2017年,證監會指導全國股轉公司修訂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開戶門檻要求從500萬元證券資產調整為500萬元金融資產。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部署,完善新三板信息披露、發行、交易、投資者準入、監管服務等方面差異化的制度安排,進一步提高新三板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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