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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能效領跑者”新政:沒有補貼,嚴格篩選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1/4708168.html

家電“能效領跑者”新政:沒有補貼,嚴格篩選

一財網 王珍 2015-11-06 10:23:00

沒有直接的資金補貼,短期內細則的實施,對市場銷售並無立竿見影的效果。只有消費者能效意識逐步提高後,才會促進入圍產品的銷售提升,這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日前,國家發改委等三個部門聯合公布家電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細則,涉及平板電視、變頻空調和家用冰箱三類家電產品。

與以往的激勵政策不同,能效“領跑者”制度沒有直接的資金補貼,更側重於對家電行業節能水平的促進。

不過,每年估計只有約30~60個節能家電產品型號獲得“領跑者”資格,這將是節能技術領先的標誌,也是政府采購的有力背書。

門檻:年銷量不少於1萬臺

據悉,申請的產品範圍包括:待機功率不大於0.5W的液晶電視;500升以上的家用電冰箱;額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的變頻空調。同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無論平板電視、變頻空調還是家用電冰箱,都要起碼達到國家能效等級2級;獲得3C認證和節能產品認證;近一年內該品牌產品在省級以上產品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和使用。

申請電視、冰箱、空調能效“領跑者”的生產企業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擁有自主品牌;有完善的銷售、售後服務網絡和質量管理體系;申請的產品,在政策年度內單個產品型號出貨量不少於1萬臺。

企業申報的產品數量有限:冰箱、彩電、變頻空調,每個品牌每類產品(每個尺寸段、每個制冷段)最多申請5個型號,每個型號的子型號(更換顏色、面板款式等)不得超過4個;這三類家電,最終各選出整體性能優異的10-20個產品型號擬為能效“領跑者”產品。

也就是說,彩電、空調、冰箱一年拿到“領跑者”名號的產品型號總數只有大約30-60個。所以,能效“領跑者”制度並不是“普惠制”。

一旦入圍,國家將給予能效“領跑者”名譽獎勵和政策支持,各地也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具體來說,國家將能效“領跑者”產品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實行優先采購;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中央基建投資、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改造項目,優先選用能效“領跑者”產品。

國家還將建立能效“領跑者”指標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銜接機制,適時將“領跑者”指標納入冰箱、彩電、變頻空調的產品能效標準。言下之意是,隨著“領跑者”的引領,未來家電能效的國家標準將會逐步提升。

更重要的是,入圍企業可以在入圍產品能效標識本體上直接印刷能效“領跑者”標誌。

影響:主力企業將更受益

奧維雲網(AVC)助理總裁張彥斌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說,本次能效“領跑者”政策對家電企業沒有實質的經濟鼓勵,因而一些企業會有心理落差,需要一段時間來消化。“因為沒有直接的資金補貼,短期內細則的實施,對市場銷售並無立竿見影的效果。只有消費者能效意識逐步提高後,才會促進入圍產品的銷售提升,這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張彥斌接著說,從細則的評分標準來看,產品能效水平占70分,產品主要技術占15分,企業能力(企業自主節能技術、推廣服務能力、產品結構)占15分。“這說明能力和技術只是基礎,重要的是產品能效本身。這樣,企業就不會只停在技術能力上,而更註重產品品質。”

雖然沒有資金補貼刺激,但是對企業來說,產品不入圍能效“領跑者”名錄,就無法參與很多政府項目。因此,張彥斌提醒道,“不重視或不參與能效‘領跑者’申報,將會失去很多重要的市場機會。”而且,榮譽獎勵固然比不上資金獎勵現實,但對入圍產品高能效、高品質是一種背書。企業可以作為市場宣傳、產品推廣的一個賣點,有利於品牌形象提升。

他預計,在消費者眼中,標有能效“領跑者”標識的產品,雖說指的是能效方面的高品質,但也會延伸到對產品整體品質的認可。

不過,另一位業內資深人士認為,“對企業沒有補貼,跟之前的刺激政策完全不同,所以預計沒有之前政策的推力好。‘領跑者’制度,對銷量的刺激看淡。但是,這個政策綁定了政府采購和政策傾斜,所以主力企業在申請中肯定會全力爭取入圍。”

博西家用電器投資(中國)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兼首席運營官周小天,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能效領跑者制度有利於行業良性競爭。由於申請的條件是能效2級以上,所以估計最終入圍“領跑者”的產品將比現行能效1級的節能水平還要高20%-30%,是強者中的強者,“我們將積極參與和支持”。

編輯: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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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將嚴格防範過剩落後產能跨地區轉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5876.html

環境保護部19日表示,將圍繞環境保護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可以發揮積極作用的“去產能、降成本、補短板”三項重點任務,精準發力,嚴格防範過剩和落後產能跨地區轉移。

環保部近日出臺了《關於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意見》從強化約束、嚴格準入、深化治理、創新驅動等四個方面,提出環境保護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思路,重點部署推進去除落後和過剩產能、促進提高新增產能質量、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完善政策支持等四個方面共18項具體任務。

在今年初召開的2016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表示,2016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點,主要是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生態環境保護必須更加註重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調整供給結構,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同時,要利用好結構性改革契機,乘勢而為,加大力度,嚴格環保執法監管,強化汙染減排和達標排放,以此來安排、落實和推動環境保護。

根據《指導意見》,在“強化環境硬約束,推動去除落後和過剩產能”方面,環保部表示,去產能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首要任務。環保部門應積極促進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突出抓好鋼鐵、煤炭行業環境保護綜合整治。

根據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目標,5月底前限時完成排查任務,列出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單。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範一批、完善備案一批”。

在對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10個行業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於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汙染嚴重的小型工業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當地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十小”企業名單並全部予以取締。對於其他行業汙染嚴重、達標無望的小企業,也要依法實施取締。

環保部介紹,2016年全國要淘汰380萬輛黃標車和老舊車,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國範圍的黃標車。與此同時,加大對提前淘汰的黃標車尤其是大型客貨車、出租車、公交車補貼力度,積極支持新能源車和節能環保車輛發展。

在“嚴格環境準入,促進提高新增產能質量”方面,環保部表示,將加快開展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長江經濟帶等地區戰略環評,研究提出“生態保護紅線、排汙總量上限、環境準入底線”,為編制和實施城鄉建設、產業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提供指導。

與此同時,全面開展產業園區、公路鐵路及軌道交通、港口航道、礦產資源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等重點領域規劃環評。對於重點領域相關規劃未依法開展環評的,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環保部表示,各地在制定產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環境質量狀況,嚴格控制超出本地資源環境承載力的新增產能,防範過剩和落後產能跨地區轉移。對於基本沒有環境影響的項目,取消環評審批。對於環境影響較小的,實行備案管理。對於其他項目,開辟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周期。

環境監管乏力是環保的“短板”。環保部表示,將嚴格依法監管環境服務市場,對於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汙染設施超標排汙的、偽造或篡改監測監控數據的,不僅要追究排汙單位的主體責任,還要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建設和運營單位責任,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給予聯合懲戒。

在“推進創新驅動,完善支持政策”方面,環保部表示,將推行環保領跑者制度。推進以綠色生產、綠色采購和綠色消費為重點的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全面落實差別化排汙收費政策。

根據《意見》,企業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的,除依法實施其他處罰外,還要加一倍征收排汙費。同時存在超標和超總量排汙的,加兩倍征收排汙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淘汰類的,要加一倍征收排汙費。企業汙染物排放濃度低於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汙費。研究增加排汙收費種類,推動對揮發性有機物和施工揚塵等征收排汙費。加快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環保部表示,對於環境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較少且環境質量一段時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地市,將適時進行函詢,要求相關地市政府說明情況。對於環境保護工作不夠有力且環境質量一段時期不升反降的地市,將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責成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推進整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谷樹忠表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多維度的,其中綠色(化)維度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

谷樹忠說,供給側綠色改革,是通過供給或生產的綠色化,即綠色供給或綠色生產,在確保自然資產能夠持續為人類生活提供各種資源和環境服務的同時,使要素實現最優配置,提升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數量,進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項改革,要反映綠色投入成本,提高要素綠色配置效率,促進產業結構綠色轉型,加強生產方式綠色變革,同時也要促進政府自身的綠色革命。

谷樹忠說,資金扶持和財稅保障是保障綠色供給改革與轉型發展的基本手段。應加大生態環保投入,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保障基本環境質量。采用減稅、補貼、降息等手段鼓勵綠色產業發展,為綠色研發提供專項資金等,同時積極發展綠色信貸,支持企業增加綠色產品和服務的供給。

環境監管乏力是環保的“短板”。攝影/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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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複南京城市規劃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

國務院關於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複

國函〔2016〕119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原則同意《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南京是江蘇省省會,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全國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綜合交通樞紐。《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南京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南京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6582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區域和城鎮,優化村鎮布局,在保持鄉村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逐步改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推動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向鄉村延伸,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與上海、杭州等長三角中心城市的協調發展,統籌推進南京與周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67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652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根據南京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以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做好南京江北新區規劃建設。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南京江北新區的批複》(國函〔2015〕103號)要求,堅持規劃先行、改革先行、法治先行和生態先行,積極參與長江經濟帶和“一帶一路”建設,更加註重自主創新,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完善現代化基礎設施,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擴大對外開放合作,與上海浦東新區、浙江舟山群島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聯動發展,逐步建設成為自主創新先導區、新型城鎮化示範區、長三角地區現代產業集聚區、長江經濟帶對外開放合作重要平臺,努力走出一條創新驅動、開放合作、綠色發展的現代化建設道路。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水運、鐵路、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疏解區域過境交通,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支持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汙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範圍,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地下水開發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依托水系形成生態隔離廊道。要加強對鐘山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並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七、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整體保護歷代都城格局及其所依附的山水環境,重點保護好城南、明故宮、鼓樓—清涼山歷史城區,頤和路、梅園新村等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依托南京山水相間的自然形態,做好城市整體設計,彰顯文化古都、濱江城市、人文綠都有機融合的風貌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南京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南京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京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複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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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措施愈發嚴格 借殼上市還能不能做?

證監會對借殼上市動真格了,新規尚在征求意見,配套監管措施已先行發布實施。對此,有投行人士甚至發出了“借殼上市還能不能做”的感嘆。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獨家獲得了《關於嚴格重組上市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發布於6月30日,《通知》由證監會向各監管局、深交所、上交所發布,《通知》的開頭顯示:“為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重組上市(即借殼上市)行為,嚴肅市場監管秩序,促進並購重組市場規範發展,現就嚴格重組上市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從內容來看,《通知》是對7月1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內容的更詳細說明。

不少投行人士看來,《通知》顯示的信息來看,監管部門對借殼上市的監管已經愈發嚴格,與此同時,IPO重新加快速度,也是一個配合措施,這也顯示監管部門對借殼上市的認可程度降低。無論是信息披露,還是對項目的實際核查,甚至是事後的監管措施來看,證監會新領導對借殼上市的核查已經變得非常嚴格,再加上創業板欣泰電器(300372.SZ)退市,以後爆炒垃圾股的現象將會有所降溫。

信息披露現場核查愈發嚴格

《通知》的要求包括:“(一)重組上市項目複牌前應當召開媒體說明會”,未召開媒體說明會的不得複牌。這一點其實在此前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已經有所披露。

“(二)嚴格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問詢”要求:“複牌前,證券交易所對於不符合重組上市條件、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場之一或投訴舉報的項目,應當多次問詢,不限次數。問詢應當直奔主題、切中要害,明確傳遞從嚴監管的要求。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的,應當在複牌前報告上市部,並提出本單位明確意見。複牌後,出現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再次問詢,相關情況作為我會行政許可審核的重要參考。”

證監會也稱,“(三)對重組上市項目應當安排現場檢查”。“重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所在轄區證監局應當啟動現場檢查。對於已披露重組草案但尚未經我會核準的重組上市項目,一並納入檢查範圍。現場檢查重點關註擬購買資產歷史沿革、業績真實性、資產權屬真實性及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存在業績變臉或證券交易所、證監局認為有跡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證監局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檢查。原則上每個項目檢查不超過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檢查報告報送上市部時抄送交易所。報告應當明確檢查意見,不得僅以上市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作為檢查結論。”

對此,華南一名券商投行業務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這個《通知》可以看出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跟IPO的監管是愈發接近了,更多的權限在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對投行來說,以後還是否要繼續做新的借殼上市項目,選擇的空間將會大大減少;從近日IPO速度有所加快的情況來看,監管思路也有所變化,對借殼上市的限制很明顯。

7月8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3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91億元。這是今年證監會下發的第10批IPO批文,也是今年下發的批文中數量最多的一次,今年以來證監會下發的IPO批文數量達到了83家。

垃圾股炒作或降溫

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家毅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長期以來,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重組現象,一些通過欺騙手段上市的公司,由於業績不佳,達到法定退市條件的,不適合繼續掛牌上市交易的,通過所謂重組的方式繼續掛牌交易,讓不適合掛牌的企業和項目繼續在證券市場上掛牌。通過重組,有的公司“曲線救國”,搖身一變成為上市公司,不適合繼續上市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套現成功退出,避免了*欣泰(300372.SZ)的厄運,這也促成了一些垃圾股的炒作,但以後情況會有所改變。

《通知》要求:“(四)對既往重組上市項目全覆蓋檢查,對2011年我會明確重組上市規則以來實施重組上市但近三年未實施全面現場檢查的公司,分三批次全面完成現場檢查,每批檢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檢查內容參照草案披露階段的專項現場檢查範圍確定。每批檢查名單自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上市部。”《通知》也稱,“(七)加強業績承諾監管,上市部組織研究業績承諾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方案,完善業績承諾監管工作規則,堵塞監管漏洞,防範相關方規避業績補償義務。

《通知》稱,“對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重組項目,如涉嫌‘忽悠式’重組、虛假重組,或有其他重大市場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證監局應當參照本通知的要求,分別要求公司召開媒體說明會並及時啟動現場檢查,實施從嚴監管。”

證監會上市監管部也向各監管局發布了《關於通報重組上市現場檢查名單的函》:“要求證監局強化重組上市項目(俗稱借殼上市)的監管,實現對重組上市項目現場檢查全覆蓋”。

此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現場檢查是證監會法定職責,“現場檢查不為項目增信,更不是監管背書”。值得註意的是,現場檢查是否完成,不影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等後續程序,即現場檢查與公司自主決策平行推進。另外,現場檢查也不影響證監會的行政許可審核,檢查沒有問題的,行政許可程序照常推進;一旦發現明確問題線索需作更深入核查的,證監會將暫停審核。如果相關主體涉嫌違法違規,證監會將終止審核並追究責任。

對此,王家毅表示,《通知》傳遞出了一個信號,證監會加強對上市公司重組事項的管理,並對2011年以來的重組事務加強管理,之前若有虛假重組的,或者弄虛作假的,將對之進行追溯處理,進行追溯處理不是法律的溯及力,而是對之前頒布的法律規則進行實施上的處理。加強對上市公司虛假重組事項的監管,將對股市的良性發展帶來利好,爆炒垃圾股現象將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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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免疫治療:行業期待更嚴格的規範監管

“魏則西事件”後,細胞免疫治療被限定為只能開展臨床研究,不得進行臨床應用。對於已經有大量資金和技術布局的企業和機構而言,大家更關心的是,如何在規範監管的同時,實現整個行業的發展。

近日在接受采訪時,上海吉凱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學軍表示,目前是規範我國細胞治療監管的最好時機,也是行業健康發展重要的轉折點。

吉凱基因是國內最大的疾病診療關鍵基因研究服務供應商,2013年9月開始布局以CAR-T為主的腫瘤免疫治療。今年初獲得1億元人民幣的B輪融資。

博生吉醫藥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林也表示,細胞免疫治療的臨床試驗申報、臨床研究規範、臨床應用準入等監管細則均未出臺,短期內對部分技術型公司有所沖擊,但長期是利好。

博生吉的主要業務為開發細胞治療技術(CAR-T、CAR-NK、aAPCCTL和aAPCNK技術)和抗體靶向藥物。安科生物(300009.SZ)持有博生吉20%股份。

CAR-T的未來

靶向藥物的廣泛應用及細胞免疫治療技術的發展,推動癌癥進入“精準治療”時代。目前,全球癌癥免疫治療主要包括三類:針對新抗原的特異性T細胞治療,在國際上已經開展了大量臨床試驗,針對PD1及CTLA-4的抗體已被批準上市;以基因修飾為核心的CAR-T、TCR-T免疫細胞治療;免疫檢查點抗體治療。

其中,以CAR-T為代表的細胞免疫治療,是業界非常看好的腫瘤治療技術,國內也有不少企業布局。

CAR-T,全稱是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即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免疫療法。具體來說,就是把病人的免疫T細胞在體外通過生物技術改造,令其識別腫瘤細胞表面的抗原,然後把這些細胞輸回給病人,達到識別、殺死癌細胞的效果。

科技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慢病)》及2017年科技部《精準醫學研究”重點專項》,都明確將基因修飾細胞免疫治療列為個性化腫瘤治療重點專項進行研究。

長海醫院血液內科主任楊建民表示,他目前關註細胞免疫治療,關註嵌合抗原受體技術,這應該是未來10年治療包括白血病在內的腫瘤性疾病的新手段,腫瘤患者的存活率會有顯著提高。楊建民是我國最早開始接觸CAR-T細胞免疫療法的臨床醫生之一。

目前上海長海醫院與吉凱基因共同開展CD19-CART細胞治療難治複發白血病的臨床研究。數據顯示,已經治療的14例患者都得到了不同的控制,其中12例患者完全緩解(CR),2例癥狀穩定(SD),至今無一例病人出現嚴重並發癥而死亡。

作為一種個性化治療方案,CAR-T療法需要解決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問題,首要的就是安全性。因此需要選擇合適的病例,也需要根據不同的病例和患者的治療反應采取不同的治療策略,而且每一例患者的CART細胞都要經過嚴格質量檢測才可進行回輸治療。

楊建民說,目前長海醫院對CAR-T的使用原則是,當其他療法都不起效的時候,再試試CAR-T。

如何監管?

為確保安全,監管部門該如何監管?是作為藥品還是作為醫療技術進行監管?

國內對細胞免疫治療的監管,經歷了主管部門從原食藥監到原衛生部的變動,也經歷了監管類別從藥品到醫療技術的變動。

2003年,原食藥監局發布《人體細胞治療研究和制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2005年底,免疫治療的管轄權轉到原衛生部,並且從藥品管理,變為臨床技術管理。

2009年,原衛生部公布了《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自體免疫細胞(T細胞、NK細胞)治療技術”被納入其中。不過,2015年7月,國家衛計委下發通知,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並發布《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2015版)》目錄,同時廢止了2009年發布的《首批允許臨床應用的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免疫細胞治療技術”,並不在限制目錄內。

“魏則西事件”,則揭開了國內細胞免疫治療行業整個產業鏈內缺乏行業標準,更缺乏監管的狀況。

楊建民說,從醫院的角度,目前主要是通過各自醫院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術前告知患者CAR-T治療是臨床試驗,且不收費。

余學軍建議,根據CAR-T細胞免疫治療的流程,國家食藥監局和國家衛計委在監管上應該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CAR-T細胞免疫治療包括兩大核心環節:一是用於制備CAR-T細胞的基因修飾載體的生產,即CAR慢病毒載體的生產(具有特殊活性的生物工程產品);二是CAR-T細胞的制備和應用,包括采集患者的免疫細胞、體外細胞培養、轉染、擴增和回輸等制備和治療過程(醫療技術)。

因此,余學軍說,國家食藥監局應該對CAR慢病毒載體的生產企業實行備案制,並實行GMP生產管理認證,自覺接受國家食藥監局的產品質量飛行檢查制度。

同時,應該按照衛計委《限制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2015版)》規定,進行臨床試驗研究開展申報。對未來可應用的CART細胞治療技術,也應按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

毫無疑問,監管的規範化正在加快行業洗牌,但對研發型企業尤其是有核心技術儲備的企業,則意味著更多的機遇。

楊建民說,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起草行業規定,從草案看規定非常嚴格,門檻定的也比較高,把濫竽充數的企業踢出去,讓有技術優勢的企業成長起來。“我希望標準越嚴格越好。任何一種醫療技術,安全是前提,療效是最終目的。”

余學軍告訴記者,吉凱基因已經投資數千萬元,在上海張江建立了占地1200平方米、符合國際標準的GMP級CAR慢病毒生產基地,用於CAR-T細胞臨床治療研究。目前已開發出多種慢病毒CAR產品,可滿足不同腫瘤治療的CAR-T細胞制備。

參照美國FDA基因治療相關產品質控標準,吉凱基因慢病毒CARs載體的生產,已完全實現工業級工程化生產,最高批次生產已突破2000人次的治療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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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整治互聯網保險亂象:“檢查全面,很嚴格”

“這次保監會的專項整治摸底排查非常全面,涉及業務方方面面,且十分嚴格。”一名互聯網保險中介公司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互聯網保險方面,中國保監會聯合十四個部門印發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整治方案”),重點對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跨界業務、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這三大“亂象多發地”進行整治。

盡管整治方案今日剛剛對外公布,但其實早在4月份,這份整治方案已經下發並開始了專項整治行動。

根據保監會的時間表,專項整治工作將為期一年,目前第一階段——摸底排查已經結束,整個專項整治工作計劃於2017年初完成。

三大整治重點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實現了持續較快發展,風險狀況總體可控,但部分風險隱患需要高度關註。

根據整治方案,整治重點主要針對三大風險領域,涵蓋壽險、產險、保險中介業務。

首當其沖的自然是保監會近期頻繁出文規範的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將成為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中的重點查處和糾正對象。

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也是此次整治行動的重點。保監會表示,將重點查處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托互聯網以互助等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等問題;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等。

“要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必須經保監會審批,取得相應的牌照。但事實上,一些所謂的科技公司、打著‘互助’旗號的互聯網公司等在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就從事保險業務,遊走在監管之外。”上述互聯網保險中介公司高管表示。

此次專項整治另一大重點為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保監會表示將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保險公司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

“例如保險公司和一些P2P平臺合作提供信用保險,當中的一些高風險業務在此次專項整治開始時就已經被保監會叫停了,現在有P2P平臺來找我們合作我們都予以回絕。”上述高管表示。

並且,整治方案明確,互聯網保險從業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依靠舉報和重罰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糾正不當行為,對違法違規機構進行嚴厲查處。

“檢查很嚴格”

盡管整治方案今日才正式公布,但其實早在4月就已下發,彼時保監會已成立了互聯網保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開始了整治行動。

據了解,在專項整治工作中,中國保監會負責總體部署和重大事項的協調處理;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金融辦(局)與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

保監會發布的時間表顯示,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為期一年,分為摸底排查、查處整改和總結報告三個階段。摸底排查階段,主要是通過全面排查、隨機抽查等方式,摸清風險底數,並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此項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進入查處整改階段,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對排查發現的相關問題限時、全面整改。適時開展現場檢查,加大處理力度,對於違規經營的市場主體采取叫停業務、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嚴厲打擊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最後是總結報告階段,在上述工作完成後,將有關情況匯總形成書面報告,報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個專項整治工作計劃於2017年初完成。

上述中介公司高管表示,在之前的摸底排查階段,保監會的檢查已十分全面、嚴格。

針對高現價產品,之前保監會已要求各人身險公司報送2016年1月至6月萬能險業務數據,主要填報各預期存續期限下的規模保費收入和產品情況,摸底資產負債匹配及利差等具體現狀。

保監會表示,專項整治中針對互聯網高現價產品的具體措施包括加強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披露產品信息,滿足消費者知情權;排查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包括高現價產品)相關風險,出臺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加大互聯網高現價業務查處力度,對於存在違規問題的公司予以嚴肅查處。

上述中介公司高管則回憶稱,在之前針對互聯網保險中介公司的摸底排查階段,保監會小組已對自己公司進行了兩次進駐調研,調研包含公司業務方方面面,例如業務整體結構、業務邏輯、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高現價產品銷售情況等。“調研小組會和各個業務部門進行訪談,也會抽查實際業務的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感覺相當嚴格。”

不過,該高管表示對於專項整治“很歡迎”,因為可以“凈化行業環境”。

保監會表示,專項整治工作的目的是促進互聯網金融保險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建立規範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保監會一貫註重妥善處理監管和創新的關系,一方面堅持鼓勵創新,支持保險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渠道、產品、服務和管理創新,推動“互聯網+”為行業轉型升級拓展更廣闊空間。另一方面堅持規範治理,加強風險排查,深入開展消費者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有效防範風險。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將按照“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的原則,區別對待、分類施策,改變“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對正常開展業務的機構積極鼓勵,持續監管,督促其規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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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監管加碼:央行上海總部要求嚴查首付資金、嚴格執行限貸

短短半個月內,從上海住建委、上海規土局,到上海銀監局、央行上海總部,多個機構接連對房地產金融作出要求或部署。

10月19日,央行上海總部召開會議,25家在滬主要中資商業銀行行長以及房貸部門和資產負債部門負責人參會,上海市住建委、金融辦、規土局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

第一財經記者從央行上海總部獲悉,會議要求各商業銀行繼續嚴格執行限貸政策,防止變相放松要求、打政策擦邊球的情況,同時要繼續強化對首付資金來源的審查,加強居民收入證明真實性的審核,並切實防範各類資金違規流入土地市場。

會議還要求各商業銀行密切關註房貸集中度,合理調整資產結構,積極支持實體經濟,努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房地產調控和經濟轉型升級、風險防範統籌好。

10月12日,上海銀監局召開會議向轄內銀行提示了房地產信貸風險,多家銀行也將開始各有舉措落實監管精神。

10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嚴查土地款融資,並要求制定存量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全面實行二手存量住房交易資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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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長表態虹橋險撞機事件:以零容忍要求嚴格民航安全管理

10月21日,民航局對上海虹橋機場“10.11”事件相關責任單位領導和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要求全行業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全面排查隱患,決不放過一個漏洞,以更強的責任心、更完善的制度措施、更優質的服務,確保飛行安全。民航局強調,民航工作必須堅持飛行安全底線,對安全隱患必須堅持“零容忍”原則。

經調查,民航局認定該事件是一起因塔臺管制員遺忘動態、指揮失誤而造成的人為原因嚴重事故征候,分別給予華東空管局、華東空管局管制中心、華東空管局安全管理部13名領導幹部黨內警告、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撤職處分;吊銷當班指揮席和監控席管制員執照,當班指揮席管制員終身不得從事管制指揮工作;對成功化解危機的東航A320客機當班機長何超記一等功並給予相應獎勵。

民航局還於當天約談了空管局領導班子,嚴肅指出了空管系統在“10.11”不安全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要求空管系統堅持問題導向,盯住問題多發的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切實落實安全領導責任、安全主體責任、安全崗位責任,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發揮安全體系作用,防止重複性問題多發。

對於這次虹橋機場的嚴重事故癥候事件,民航局長馮正霖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次嚴重事故癥候事件的發生給了我們以高度警醒。但這並不代表整個空管系統的工作狀態。

馮正霖說,我們空管系統在確保飛行安全、維護空管運行秩序、推動軍民融合發展、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次塔臺管制員因遺忘動態、指揮失誤造成的嚴重事故征候也暴露出當前在中國民航持續快速發展中,空管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人命關天!

"我們會從這次嚴重事故癥候中吸取教訓,下大力氣抓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加快空管系統的改革步伐,提升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進一步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體制機制。民航機隊發展規模、航空運輸的發展方式、航空公司的經濟效益都要以安全保障為前提!"

"我也多次講過:民航工作要始終堅持飛行安全底線!民航業安全保障能力與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相適應時,寧可慢下來,也不能突破安全發展底線。應該講民航業整體發展還是在可持續安全管控之中。"馮正霖強調。

馮正霖表示,要始終堅持民航發展為了人民!對民航發展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從源頭上一個環節一個環節的進行查找,從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上、嚴謹科學的專業技能提升上、責任意識的自覺堅守上、改革創新工作的推動上,以零容忍的要求抓好民航安全,以零起點的擔當保持民航持續安全發展。

對於這一事件,一位曾從事安全管理的業內資深人士也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事故調查的目的不是懲罰責任人而是避免事故如何能不再發生類似事件,應該對這次事件進行全方位的分析,加強引導和培訓以及養成習慣,從物理上隔斷事故發生在可能性,從防錯措施方面進行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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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嚴格濕地用途監管 這七類活動要禁止

12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方案》要求,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方案》明確了擬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包括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等等。

其中,在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方面,《方案》還提出要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

濕地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國家生態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生存福祉。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複,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國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重點加強自然濕地、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註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複成效納入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目標任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二、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

(四)建立濕地分級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國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定期更新。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重要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發布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六)完善保護管理體系。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全國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本轄區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對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在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加快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夯實保護基礎。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定全國和各省(區、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範圍,明確濕地名錄,並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複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水鳥種類不低於231種,全國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規範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汙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複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

(十三)明確濕地修複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複”的原則實施恢複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複或委托具備修複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複。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複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修複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多措並舉增加濕地面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並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排水退化濕地恢複和鹽堿化土地複濕等措施,恢複原有濕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移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實施濕地保護修複工程。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修複工程規劃。堅持自然恢複為主、與人工修複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複和綜合整治,優先修複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通過汙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複、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複、野生動物棲息地恢複、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複濕地生態功能,增強濕地碳匯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六)完善生態用水機制。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需求。(水利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七)強化濕地修複成效監督。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制定濕地修複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的績效評價。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竣工評估和後評估。建立濕地修複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複方案、修複成效,接受公眾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十八)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制定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規程或標準,組織實施全國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級及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九)完善濕地監測網絡。統籌規劃國家重要濕地監測站點設置,建立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範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全國範圍、跨區域、跨流域以及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信息。運用監測評價信息,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情況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七、完善濕地保護修複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複的目標任務。強化軍地協調配合,共同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二)加快法制建設。抓緊研究制訂系統的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好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督促指導有關省份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濕地保護與修複的地方法規。(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重要濕地開展補償試點。(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安全等關系研究。開展濕地保護與修複技術示範,在濕地修複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宣傳教育。面向公眾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建立濕地保護誌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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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

12月22日消息,國家能源局網站發文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嚴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汙染燃料的汙染物排放。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保廳,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嚴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汙染燃料的汙染物排放,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焦是石油煉制過程中的副產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屬化合物的特點。作為工業燃料時多為高硫低品質石油焦,其燃燒發電產生的大氣汙染物易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應嚴格限制以石油焦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於20%)的火電廠規劃建設。

二、燃石油焦火電(含抽凝熱電)項目應參與電力電量平衡,依據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並參照執行煤電淘汰落後產能政策。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有關規定,燃石油焦火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燃石油焦熱電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三、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地區以及重點城市,參照燃煤火電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實施煤炭減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費總量按發熱量折算至標煤計算煤炭消費總量。同時,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

四、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禁止審批建設自備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

五、嚴格限制規劃建設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利用當地副產的石油焦並經充分論證確有必要的,須根據環評批複及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同步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滿足國家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發電項目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新建燃石油焦發電機組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現役機組按照國家煤電節能減排有關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節能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燃石油焦發電項目改造為燃氣發電項目。

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等部門對本地區燃石油焦發電機組的規劃、建設、運營等環節實施閉環管理,確保燃石油焦發電機組各項條件滿足有關要求。

八、地方環保部門要嚴格轄區新建燃石油焦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強化大氣汙染物排放監管,對排放不達標、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項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要根據環評批複及相關汙染物排放標準規範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接受環保部門監督並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特此通知。

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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