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1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統計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保安受賄一案。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保安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秘書、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綜合司司長、黑龍江省省長助理(掛職)、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審批、業務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428億余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保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利用擔任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政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對出庭作證的兩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政才進行了最後陳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莊嚴審判,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誠地認罪、悔罪,真誠地服從法院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1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一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萬余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銀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銀成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48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系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對孫政才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圖文播報了庭審程序信息。
2018年5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懷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懷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王銀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銀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王銀成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銀成利用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書記、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0.2966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銀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銀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銀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42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項俊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項俊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江蘇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