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想兩地套利? 人民幣Hibor大跌 匯率倒掛料不可持續
“準備在香港取兩萬港元去深圳換人民幣,再回來換成港元,預測下能賺回車票錢嗎?”
這段笑話上周在香港傳開。1月4日傍晚,離岸人民幣(CNH)暴漲超400基點,到1月5日14點後,離岸人民幣最高至6.7997,而在岸人民幣對美元(CNY)漲破6.88關口,在岸、離岸價格倒掛接近1000點。於是上述“匯差套利”的議論再度升溫——即用港元換取當時價格更低的在岸人民幣,並將其帶回香港,就變成了價格更高的離岸人民幣,於是就能換取更多港元。
目前這種大幅匯差仍然存在。截至北京時間1月9日16:30收盤,美元對在岸人民幣報6.9344,較上一交易日官方收盤價跌114點;美元對離岸人民幣在6.88附近窄幅波動,兩地匯差維持在500基點左右。
不過,第一財經記者采訪多家機構後發現,主流觀點認為這種價差不會長期持續。“匯差持續時間應該不會超過1個月,”中信建投某宏觀研究員告訴記者,“例如貿易商可以在離岸結匯,為離岸補充流動性,流動性緊張的局面會逐步緩解。然後在強美元周期下,在岸人民幣還是存在貶值壓力,最後會更多反映在離岸人民幣上。” 1月9日,香港離岸人民幣隔夜拆借利率(HIBOR)自上日的61.333%大降至14.05133%,創近一年最大跌幅,流動性趨緊狀況已初步緩解。


“兩地套利”風雲再起
其實,“兩地套利”並不是一個新概念。
離岸人民幣市場起步於2004年,其市場參與者更廣泛、不設中間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央行較少進行幹預,也正是以上基點交易機制的不同,令離岸人民幣對信息的反應更為充分和市場化,波動性更高,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產生持續單向匯差。
一般而言,離岸人民幣與在岸人民幣之間的匯差基本與在岸人民幣走勢一致。不過,當在岸人民幣升值時,離岸人民幣往往升值更多;而當在岸人民幣貶值時,離岸人民幣則往往貶值程度更大。
從2015年的“8·11匯改”後,人民幣離岸市場匯率貶值程度遠高於在岸市場,匯差一度接近千點,跨境匯差套利一時暗流湧動,外匯市場流動頻繁。同時,監管部門也出臺多項政策抑制套利活動。
近期,盡管人民幣貶值預期仍然存在,但1月初離岸人民幣流動性持續緊張而導致人民幣Hibor利率畸高,這導致人民幣空頭踩踏,引發離岸人民幣暴漲,並令做空力量心生畏懼。瞬間,市場對於離岸人民幣的升值預期遠超在岸人民幣,於是兩地匯差一度倒掛千點。
一旦存在大幅匯差,便意味著套利空間已經出現,投機者也勢必蠢蠢欲動。
當前的情況與三年前類似。2013年1月至4月,以及8月至2014年3月,離岸人民幣升值幅度大於在岸人民幣,匯差持續為負,這兩段時間內跨境套利活動較為活躍,方向是外匯熱錢流入境內(可換得更多人民幣),人民幣流向升值幅度更大的離岸市場(可換得更多外匯)。這兩段時間香港離岸人民幣存款增長迅速。
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末香港人民幣資金池規模達到1.15萬億元(離岸人民幣存款及存款證),全球離岸人民幣存款規模達到了1.6萬億元的歷史高點。
當時的套利手段也是多種多樣。其中之一便是,當在離岸人民幣匯價相對在岸存在明顯升值時,境內企業甲可通過向香港合作夥伴或在港子公司乙進口商品,將境內人民幣輸出至香港;乙以離岸匯率將人民幣換成美元再通過反向貿易向甲進口,並以美元支付;甲以在岸匯率將美元換回人民幣則可實現匯差套利。反之亦然。
除了套取匯差,就當前情況而言,套取利差也可能存在。1月以來,人民幣HIBOR利率居高不下,隔夜人民幣HIBOR更在1月6日飆升至61.33%,較前日暴漲近2300個基點。當離岸流動性趨緊、各界都在追捧人民幣之時,人民幣的拆借利率自然也會隨之走升。
基於這種擔憂,香港交易所近期發布研報表示,伴隨內地多次降息降準、內地人民幣資產收益持續下跌,使得境內資本需要尋找相對有價值的資金投向。目前利差套利型資本流動並不明顯,如果離岸與在岸人民幣利差持續時間較長,有可能引起資本的非正規渠道流出,對在岸市場的貨幣流動性帶來壓力。
“大幅倒掛”料不持久
不過,面對當前的這種情況,主流觀點認為,動輒高達500-1000基點的匯差可能並不會長期持續。
“這種‘大幅倒掛’不會長期存在的,大幅匯差只在極端狀況下出現,”德國商業銀行首席中國經濟師周浩告訴記者,當前也不能輕易斷言Hibor在2017年全年都會居高不下。
在他看來,一旦人民幣空頭大幅度被洗盤,人民幣的流動性很可能會出現快速的改善,這時候押註人民幣利率會持續走高的盤面也可能因此被迫清盤,這樣的狀況在去年年初就曾經出現過, “當然,這其中香港金管局和中國央行的態度也十分關鍵。交易的關鍵即‘不可過度投機’。”他稱。
也有外資行交易員對記者表示,“一旦離岸人民幣空頭被‘消滅’了,就沒有錢荒了,到時候可能又是入場機會。”
其實,這一狀況在1月9日的離岸人民幣利率狀況上有所體現。香港離岸人民幣HIBOR隔夜拆借利率大降47個百分點至14.05133%,創近一年最大跌幅;7天期HIBOR下降6.92個百分點,至17.81167%;14天期HIBOR下降3.98個百分點,至15.64661%。
此外,在2016年年初套匯力量興起時,有機構認為,未來央行將允許人民幣匯率的雙向波動加大,以加大做空投機成本。就目前而言,央行引導人民幣雙邊波動、弱化關註美元的意圖也十分明顯。
當前,人民幣已經進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SDR(特別特款權)貨幣籃子,IMF的要求並非要中國開放資本帳戶,但IMF仍然認為中國應該不斷讓人民幣更趨浮動,並收窄在岸人民幣和離岸人民幣的匯差。
牛津經濟研究院(OE)亞洲經濟研究主管高路易(Louis Kuijs)此前也曾告訴記者:“希望人民幣能快速向靈活的匯率機制轉變 ,否則容易使市場困惑並形成貶值預期,也會加劇套利行為。”
港交所表示,為了緩解離岸人民幣的流動性壓力,應該適度促進內地人民幣資金向離岸市場流動,進一步放開跨境雙向渠道,增加境外人民幣資金池規模,這將有利於離岸市場的發展。
“如果更多利用資本項目直接投資等管道向外輸送人民幣,特別是通過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ODI)、內地企業走出去、‘一帶一路’等區域合作戰略,可望提升人民幣的國際接受度,解決離岸人民幣市場規模停滯不前的問題。”
同時,港交所也表示,2015年中國央行推出的債券回購交易新政在一定程度上聯通了境內外資金市場,緩解離岸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如若要進一步提升交易便利及效率,可考慮建設連通境內外債券市場的“債券通”跨境平臺。
張志誠條仆街終於伏法,但又想呃公司錢還錢,證監會做野啦,ban呢單交易
1 :
GS(14)@2012-03-07 22:00:3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2PR23
法院命令大凌前主席及執行董事向公司賠償8,500萬元
原訟法庭今天頒令,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大凌)創辦人兼前主席張志誠(男)及其妻子即大凌前執行董事楊杏儀(女),須就兩人的失當行為,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註1及2)。
這是法院首次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直接作出賠償令。
法院亦取消了張及楊各自的董事資格,為期12年(註3),與同類法律程序中施加的取消資格令比較,期限屬歷來最長(註4)。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女)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七年(註3)。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男)的董事資格,為期六年(註5)。
證監會指大凌進行了一些與公司利益不符,但直接或間接令張及楊獲利的交易。張及楊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
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適當地加以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張、楊、陳及李四人均須就有關事宜負上責任(註6)。
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
庭上證供指出,大凌曾委任獨立委員會調查上述交易,而在證監會展開是次法律程序後,該獨立委員會已在股東大會上匯報其調查結果,獨立股東亦已批准該等交易及追認有關董事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該等批准及追認有欠妥之處,未能讓股東得知事件的來龍去脈,包括張及楊直接或間接獲利的性質及程度,法院對證監會的觀點表示贊同。
證監會亦指,該四名前董事的失當行為,導致大凌蒙受若干未估算的投資損失。法院拒絕下令評估該等損失,並裁定此事須由大凌"根據是次判決"自行釐定(註7)。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他續說:"公司及股東有可能因種種原因招致虧損,但該等原因並不包括董事的失當行為。"
完
備註:
1. 大凌於1991年12月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上市,集團業務包括證券交易、物業投資、一般買賣和基建發展。大凌股份曾被聯交所停牌超過六年,直至2011年12月15日才恢復買賣。
2. 證監會於2008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9月9日的新聞稿。案件於2011年1月在原訟法庭鮑晏明法官(Hon Mr Justice Barma)席前進行聆訊。法院今天就此案宣判,判詞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www.judiciary.gov.hk)。
3. 鮑晏明法官頒令,有關的取消資格令將自命令日期後21天生效。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5.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1月23日的新聞稿。
6. 證監會2008年9月9日的新聞稿附有證監會呈請書的摘要,當中載述有關交易的詳情。
7. 請參閱判詞第147段。
2 :
GS(14)@2012-03-07 22:01:53證監會指大凌進行了一些與公司利益不符,但直接或間接令張及楊獲利的交易。張及楊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
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適當地加以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張、楊、陳及李四人均須就有關事宜負上責任(註6)。
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
呢D仆街人仆街股你仲信就抵你仆街,我永遠不能忘記呢條仆街呃了幾多股東的錢,包括在下
3 :
GS(14)@2012-03-07 22:03:22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3958
張志誠做生意強調「健康」。他說,無論是在道德或做生意方面,從未做過違禁品或者說軍火的貿易。
(greatsoup:好識捉字蝨。)
(greatsoup: 把馬先生說的的「東歐市場」改作「賣股票生意」,你會發覺非常合適。改後如下:
...花了不少心血和時間拓展賣股票生意,他可說是先行者。他有鍥而不捨的精神,聯繫生意吃了閉門羹,但並沒有放棄。」「他創意非凡,面對難題時能想出新的解決辦法。賣股票生意若非採用以貨易貨方式發展,相信很難成為一個市場。)
4 :
GS(14)@2012-03-07 22:04:22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6864_C.pdf
呢條仆街即刻問公司借1,000萬,證監會快D做野,停佢牌,接管間公司,保護股東權益。
那些小股東甚麼甚麼會現在唔出來講野的,咁你咪同黨囉
5 :
GS(14)@2012-03-07 22:05:00http://www.sfc.hk/sfc/doc/EN/gen ... 08pr136_summary.pdf
仆街點呃錢?
6 :
GS(14)@2012-03-07 22:06:15http://www.cheungcs.com/career/car_s.htm
呢D股以後前身後身都唔好買
7 :
GS(14)@2012-03-07 22:07:34想睇美化的野的真面目,文妖一大堆..當見到真相的時候別驚訝
http://www.cheungcs.com/biography/bio.htm
張志誠,出生於1953年的香港,家境微寒。儘管是家中的獨子,家中也沒有經濟條件供他在中學之後繼續深造。事實上,從初中開始,張志誠就開始了半工半讀,早早踏入社會的他在辛苦工作的同時並沒有像很多同年代的人一樣放棄了進修,他仍然不停的充實和豐富自己,為後來的成功不斷的積累著。
初入社會,張志誠曾在布廠、製衣廠、進出口公司等企業就職,從最底層的員工做起,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也得到了不少教訓,可謂是體會了世態冷暖,同時也為自己後來的創業積累了最原始的資本——那就是他不怕辛苦的精神。
1976年,張志誠用自己僅有的六千元錢創立了「大凌企業公司」,這可能是他一生最重要的一個轉折點。張先生常說,他的成功要感謝一位「命中貴人」,一位瑞士的老先生,一個誠懇的朋友。他送給了張志誠一張命運的機票,把年輕的張志誠和他的事業帶到了歐洲,那時候強烈的好奇心、追求成功的慾望和敏銳的生意觸覺把他引導到了少人問津的東歐貿易市場。一個人、兩個行李袋、從成衣貿易開始,不知多少的艱辛和奇遇,慢慢成就了「東歐貿易大王」這個在香港業界無人不知的稱號。
1982年,張志誠成立了大凌集團。1991年,大凌集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宣佈張志誠的事業開始走向榮耀與光輝的巔峰。當時的生意發展極為多元化,主要從事的業務包括工業生產、成衣及電子消費產品貿易、房地產、石礦業,以及證券和財務等等;在大陸及緬甸設立的生產廠房,便曾聘請共二千名工人,多個國家的辦事處職員亦達百多人。大凌集團每年的營業額以億計,集團的市值及資產淨值亦曾逾十億港元,可說盛極一時。
2001年,張先生把自己的事業推向新的高峰。2001年下半年,「大凌集團」旗下所投資的公司,山河控股有限公司,彩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活力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於2001年6月、10月及12月在香港創業板成功集資上市,三間公間當時上市的總市值達到約六億港元,張志誠於投資方面獨到的觸覺及目光可見一斑。
張志誠先生在香港金融界算是半途出家的風雲人物,除了財技了得之外,曾參予過的上市公司集資項目約一百項,融資項目的金額高達 83 億港元,項目包括新股上市 (IPO) 、股份配售及供股等 ( 詳情請參閱「曾參予的成功IPO和集資項目」 ) ,期間張先生亦曾義助不少上市公司老闆,協助其公司集資融資等方法去渡過財政難關,由於張志誠能本著幫助他人之心,而非以利益一切掛帥,因而在金融界結交了不少朋友。
2002年,年屆知天命之年的張志誠辭去為之奮鬥了近30年的大凌集團主席一職,開始了自己的退休生涯。
8 :
GS(14)@2012-03-07 22:11:21Webb 哥指出這班同黨不停自己做刁的古仔,新一系列同他們都有關係,劉志遠、陳遠東、余慧妍、李鋈麟、歐雪明、黃婉兒、許達利、Eva Wong,邊個再同他們歌功頌德,我實釘死你
http://webb-site.com/articles/digitalmess.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inworldcity.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riverhill.asp
9 :
GS(14)@2012-03-07 22:12:12蔡朝暉、黎耀強
10 :
GS(14)@2012-03-07 22:12:52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1.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2.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3.asp
新系列,呢堆股都唔好買
11 :
GS(14)@2012-03-08 23:23:40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6136032
鮑晏明同時又判令大凌前執行董事陳志媚,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七年。較早前,高院判令取消前執行董事李宏泰董事資格六年。
判詞指出,張氏夫婦在處理交易過程中行為失當,虧空公司資產,從中得益,要求兩人向大凌歸還涉嫌收到的合共 8595萬元財務利益連利息。
根據判詞,鮑晏明指出,包括張氏夫婦、李宏泰及陳志媚四名大凌前執行董事,在 1999年至 2001年,大凌於處理認購及向活力世界( 8100)(現稱聯夢活力)貸款,與增持大凌旗下公路股權及處理科網資產買賣等逾 10項交易,並無履行遵守上市規則作適時披露。
同時,鮑官更指出,張氏等人只乘着科網熱潮,憑其姪兒,亦即活力世界前主席魏國建提交的簡單商業計劃等資料,便促使大凌前後以近 1.3億元多次認購活力世界股份,並且向活力世界貸款逾 1.18億元。而張氏等四人本身在並未熟悉投資科網業務下,於處理前述交易前,竟沒有嘗試尋求專業意見和估值,根本沒有為大凌及其股東利益着想,去履行董事責任,致大凌高價收購項目。
曾 1.3億認購活力世界
鮑官引述證監會的調查時稱,大凌旗下公司在完成收購及貸款予活力世界,以及買賣其他資產等多宗交易後,張氏夫婦間接經過活力世界職員及與大凌相關人士等開設的多間公司,套回部份收購款及貸款。
張氏夫婦前後分別取回 7900萬及 695萬元;大凌集團旗下大凌財務亦套回逾 9100萬元款項。
他認為,憑張氏夫婦獲利及套回資金的情況,證明大凌在處理買賣時多付了價錢。事後大凌還需要就活力世界等多宗交易作大幅減值,他相信張氏夫婦淘空公司資產,行為失當。不過他稱,大凌面對若干未估算的損失下,要在今次判決後自行判斷及釐定損失。
12 :
GS(14)@2012-03-08 23:47:05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308/News/ec_ecm1.htm
【明報專訊】早年被喻為「抽水大王」、其後遭勒令停牌的大凌集團(0211),其創辦人兼前主席張志誠,以及其妻子、大凌前執行董事楊杏儀,昨日被法庭頒令須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並取消二人董事資格,為期12年。是次為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的法律程序,判令直接作出賠償令。大凌昨天市值3.78億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收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
資料顯示,證監會早於08年9月,指人稱「大凌張」的知名股壇活躍人士張志誠,以及另外3名公司董事楊杏儀、陳志媚及李宏泰涉嫌收受合共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令上市公司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就此展開索償訴訟,要求4人對大凌作出賠償。
張志誠及楊杏儀被指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但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昨日頒令張志誠及楊杏儀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
被告禁當公司董事12年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7年。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的董事資格,為期6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明報記者 毛婷婷
13 :
GS(14)@2012-03-10 17:45:01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7756_C.pdf
董事會謹此知會股東有關最新情況,本公司剛於今天接獲有關證監會呈請之裁決(「裁決」),據此,高等法院頒令(其中包括)(
i) 前董事(包括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不得擔任(其中包括)任何香港公司之董事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或參與任何香港公司之管理,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限期分別為十二年、十二年及七年;
(ii) 張先生及楊女士須向本公司支付合共85,950,000港元之款項,連同每年按複利計算之利息,就各相關交易日期至裁決日期期間而言,利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報之最優惠利率加1%;就裁決日期後而言,利率則為裁決利率。
由於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已退任本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認為裁決對本集團之管理層並無構成重大影響,惟假如相關前董事不就裁決提出上訴,或前董事提出上訴卻被推翻,則本公司日後可從彼等收得一筆重大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