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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不僅合法,而且發生爭議時將獲得法律明確保護!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月16日出台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釋透露的「利好」信息。這份司法解釋中稱,「如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 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 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這類合同就是市場上眾所周知的「股份代持協議」。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中國法律中首次將股權代持協議從秘密的灰色地帶拉出來,正式承認了實際出資人的權利,並規定,如果因名義出資人的行為造成了對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損害,則實際出資人有權索賠。
不過,在中國證券市場,代持是「絕對禁區」。與國際上一般通行的「披露即合規」的做法大相逕庭,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全面嚴格禁止「股權代 持」,「代持」幾乎成了令監管機構、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都談虎色變的雷區。正如一位投行人士所說:「不能披露有代持,披露了就不能上市了。」
但與之背道而馳的是,股權代持現象屢禁不止、層出不窮,自創業板開板以來尤其嚴重。在創業板市盈率高得駭人的情況下,資本市場隱秘的「代持」現象,猶如洶湧氾濫的暗流。
證監會嚴厲打擊的目的,是以取得非法利益為目的的代持,初衷雖好,實際卻走上了歧途:上市前嚴打,上市後卻無可奈何,代持的違規成本實際上很 低;禁止員工持股及高管代持,斷送了各上市公司長期激勵機制的陽光安排,體制上的代價巨大;而針對隱秘代持行為如火如荼的根源,發行審批製造成的一二級市 場的暴利,監管部門卻始終下不了改革的決心。
「高法的司法解釋是一個起步,但股權代持在現實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只能根據具體案例來斷定其行為性質。」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建偉表示。
「腐敗在經濟中到處滲透,資本市場只是最後一環,是資產貨幣化的渠道,再加上審批制數十倍地放大這份暴利。靠禁止代持來防止腐敗,純屬治標不治本。」一位投資界資深人士如此表示。
監管紅線
「股權代持」中的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又被稱為「顯性股東」和「隱性股東」。一位證券界資深律師認為,「代持」本身是一個中性定義,如信託公司等金融實體開展的業務都是在「代持」的理論基礎上運行的。
從法理角度看,代持股份屬於委託代理行為的一種。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均無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代持本身是合法的。」一位律師 認為,高法此次的司法解釋,則為代持產生爭議時應保護誰,怎麼保護,提出了更明確的原則,即尊重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但不可對抗不瞭解代持關係的第三人。
在國際資本市場如美國、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許在申請上市文件中出現beneficial owner(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即只要盡到披露的義務,是否代持並無所謂。
但在中國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絕對禁止的行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 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
證監會如此嚴厲的態度,使得不少如投行等中介機構的人員堅決不接存在股權代持的IPO項目。「如果是信託代持,可能還好辦一些,解除信託協議就 可以。但是往往股權代持情況非常複雜,中間的利益糾葛並非一時間能解決的,所以一方面是不接這類項目,如果接了且不能解決,就只能設法隱瞞。」上述投行人 士介紹。
另一位業界人士介紹說:「如果企業給保薦機構如實說了代持的問題,一般分為兩種處理:一種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業也保證不會有舉報的情況,大家就都裝作不知情;第二種是有比例明顯的代持,保薦機構一定會讓企業整改,就是讓實際出資人『復位』。」
對代持整改時,保薦機構要陪伴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去公證處公證,雙方要簽字,必要時要錄音、錄像;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出具承諾,承諾內 容是,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如果日後再出現問題,由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個人承擔問題,與企業和保薦機構無關;有時還會要求企業實際控制人也出具承 諾,表示代持問題已經完全解決,日後出現問題的,實際控制人需承擔責任;最後,保薦機構出具整改意見。保薦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材料合併到申報材料當中,並在 招股書中引用。
如果一家擬上市公司被證監會查出代持,或者被人舉報查實,將被勒令撤回材料。同時,保薦機構會被問責。如果舉報造成了惡劣影響,保薦機構還面臨被證監會處罰的危險。
「絕對不能披露有代持,否則就上不了市。」一位投行人士表示。2010年初,北京易訊無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被否,就被披露曾安排過多次股權轉讓下的代持關係。
步步收緊
監管部門並非從上市之初就全面打擊所有股權代持行為,而是一步步收緊袋口。
1998年康賽腐敗案爆發,康賽集團高管張建萍以購買員工股的名義將巨額利益輸送給曾任湖北省副省長的徐鵬航,使徐獲益百萬餘元。由於具體追查 原始股實際持有人和背後的重重內幕,對於監管機構來說,成本高昂且進行困難,證監會乾脆一刀切,自2002年11月後砍掉了員工持股會這種形式。
2006年,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200人。證監會官員對此態度很明確:「員工持股進行代持 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則不被允許上市。」特殊政策一方面指股份制試點初期如全聚德等進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關批文;另一方面如中國平安 等因股權結構拿到特批的員工持股案例,其他情況均需在上市前進行清理。
此後,部分企業開始採取管理層代持,另一部分公司開始研究信託持股之路。信託是海外資本市場常用的一種安排,而且商事信託有較為完善的法律依據,不像民間私下的代持協議可能引起諸多爭端。
然而根據《信託法》,「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對此,監管機構又開始感到真相難尋。從此後多個案例來看,信託也確實成為隱藏腐敗的新工具。
2007年,太平洋保險集團在A股上市,此前因為集團內法人股被諸多信託資金持有,從而被證監會勒令限期清理,上市進程一拖再拖。證監會認為, 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等制度,對於上市公司申報材料中有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的,因無法確認代持關係,暫停上市審批。由此證監會對於股權代持的打 擊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全面時代。
此後,私密的股權代持更為盛行。如2008年上市的恩華藥業,徐州第三製藥廠職工持股會原出資272.1萬元,人數759人,後將兩次改制後的 上述股權轉讓給恩華投資的實際控制人孫彭生、祁超等25位自然人,並註銷了職工持股會,平靜完成了股權清理的過程。但正如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對本刊記者表示 的:「很難想像,如果不是存在代持的安排,普通員工不會鬧得天翻地覆。」
也有不少人選擇了利用創投或者私募股權投資公司(PE)入股。目前是否要對PE向上追查到投資人的真實身份、是否將PE的投資人也納入200人 的限制範圍內,成為新的熱議。而國際資本市場對PE一般披露至管理公司,有少數自動披露到投資人(LP),但監管上沒有嚴格要求。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毅提到,創業板上市,一條基本規範就是要查PE有沒有代持。他表示,曾經見過的案例裡,如果涉及到PE股東的,有時候連 商業談判的具體內容和過程都要披露,「以便判定PE是真實的商業交易」。中國最知名的創投之一鼎暉投資,在其投資的較早一批企業A股上市的時候,都被層層 追查,甚至包括其海外LP的實際持有人。後因其海外LP經常為大學基金或養老基金等,證監會才允許了一定程度的豁免。
今年初過會的龐大汽貿(A10423.SH)在招股說明書中,層層披露的股東數已經超過200人,並聲明各層股東均不存在股權代持現象。
爭議與風險
「被人告發是發現上市公司存在代持行為的最常見途徑。」投行人士介紹說。
證監會相關人士對本刊記者表示,不允許股權代持存在的一個原因,是因為股權代持引起的關係複雜,容易引起各種糾紛。「這對小股東和善意第三人都是不利的。」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
「股權代持目前在我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或者說沒有法律地位,所以它能代表的法律關係也不清楚。」一位證券界的資深律師表示, 「只有承認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有據地徹查股權代持背後的違法行為。否則,怎麼能對無效的行為進行追究審查呢?」一位投資界資深律師表示。
王毅對本刊記者介紹說:「實踐中因代持協議約定和具體操作的不同,而可能被認定為委託、代理或信託。對代持雙方,都有法律權責上的不確定性。」現實中,股權代持協議又並無規範性範本,可能以各種形式,甚至掩飾股權代持本質的方式存在。
比如,2008年上海申銀萬國訴國宏公司案審結,就是由股權代持而引發的爭端。在該案件中,申銀萬國稱,為了成為上海九百 (600838.SH)配股的主承銷商,於2000年10月13日將所擁有的上海九百法人股中的400萬股掛靠到被告國宏公司名下。後者曾出具承諾書,承 諾將其代持的上海九百法人股600萬股及相應的孳息全部歸還申銀萬國。但這一安排是以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進行的,且在公證處做了公證。當國宏公司因欠第三 人債務導致名下股份資產被強制執行時,三方只好訴諸法庭。最終,法院根據簽訂的協議形式等因素,確定該行為並非股權代持協議。這一案例被作為「案例指導」 放在了最高法院的網站上。
「我國不實行判例法,從而各地法院對於股權代持案件的判定可能大相逕庭。」王毅表示。他舉例說,此前由山東高級法院審結的一個股權代持爭議案例 中,代持人私自將股權轉讓,然而在初審、二審、再審過程中,法院對代持行為的性質認定均不相同。「一審認定是委託,二審認定是代理。」導致可追償結果和被 代持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也截然不同。
關於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法律上始終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該協議在簽署協議雙方中間應是有效的,但無法對抗第三人。英美等國家的規定也是如此,善意第三人有權利相信公司公開的股權登記信息,而無需追究實際的股權佔有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延續了這一精神,按照相關條款的規定,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將得到支持和保護,但無權憑藉實際出資行為要求變更股東名冊等。
但據最高院新出台的規定,如果名義持股人對名下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行為,則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只要取得股權的人是善意第三人且以 合理對價取得,則轉讓和質押行為都屬有效,實際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損向名義持股人追償,但無權申請法院判定轉讓和質押行為無效。這是隱秘的代持關係所面臨 的另一種風險。
代持的代價?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溫嘉旋律師介紹說:「在如香港、美國等地區,只要完成了信息披露義務,且沒有違反其他禁止性規定,股份代持是被允許存在於 上市公司中的。」而在國際市場中,一旦被發現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可能受到的懲罰也是嚴格的,包括罰款、警告、對於增發股份行為的限制等,這一處罰措施與中 國證監會採取的手段類似。
但中國的非法代持現象屢禁不止,成為令監管機構頭痛而難解的問題,最大的驅動力仍是資本市場的暴利神話。
「根本原因在於資本市場溢價太高。火線入股、PE腐敗、代持氾濫都是表象,根源還是發行審批制。」一位資本市場律師直言不諱。自IPO重開以 來,中國股票市場的市盈率不僅遠超歐美等成熟市場,在新興市場中也首屈一指。目前,創業板整體市盈率在74倍左右,而中小板市盈率約54倍。
創業板開始之初,證監會對於自然人股東的履歷追查嚴格。在創業板首批上市公司中,西安寶德(300023.SZ)的女大學生股東因其近億身價而 首先引起質疑。和之前層出不窮的娃娃股東、老農股東一樣,該案最終以證據不足而未得到徹底追查。而「明天系」通過信託平台為太平洋證券、魯能集團、華陽科 技等操作代持的過程,也從來沒有被真正徹查過。
而在太平洋證券上市案中,股東之一的天津順盈公司一年半時間內變更了六次股東,其中,前證監會副主席王益的親屬等如跑馬燈式閃現。
在高市盈率的誘惑下,不少投行人士也鋌而走險。「保薦人被稱為金領,不僅是因為高薪,還因為幾乎每個人能接觸到各種各樣的投資機會,這才是最大的金礦。」一位投行工作人員表示。
國信證券原投行四部總經理李紹武、萬聯證券保薦人劉新軍均爆出此類案件。有關處理被不少業內人士視為樣本,認為「風險成本較低」。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36 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但「股權究竟歸誰,要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不在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有關律師表示。
美國威凱平和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汀表示,如果被發現有股權代持而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美國相關的處罰法律類似,即在增發等項目上進行限制。
「但隱瞞非法股權代持在歐美等成熟市場上,將要付出的除了行政處罰的代價,還包括巨額的市場代價。」一位美國證券業工作人員表示,「美國資本市場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高度重視市場信譽,往往一旦發現上市公司一條信息是虛假的,對其他的信息也持全面懷疑態度。」
此外,根據美國《證券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於招股說明書的誤導性陳述或漏報,任何人只要在發行結束後三年內從公開市場上購得該證券,均可提起訴訟。
14日晚間,國海證券債券團隊負責人失聯、廊坊銀行代持的數十億債券浮虧巨大等傳聞在業內盛傳。
據21世紀經濟報道,12月13日華龍證券出現了約5億元的債券交易違約,截至今日尚未解決。某市場人士表示,“做的是T+0+1交易,即交易對手當天買入,第二天賣出10年期的農發債券,但是由於價格下跌,第二天華龍證券直接不要了。”
上述報道還提到,近日出現違約的機構還有很多,包括一些大型券商和銀行。12月14日,另一重磅的消息是國海證券一債券團隊負責人張揚失聯,其讓廊坊銀行代持的債券出現虧損。
隨後,廊坊銀行發布公告稱,該傳聞屬於謠言,廊坊銀行與傳聞提及的*海證券無任何業務往來,不存在傳言中所謂的“債券代持”業務。
有消息稱,張揚是冒用國海證券的名義進行交易,用的印章是私刻的。報道援引國海證券一名不願具名的人士稱,張揚7月份已經離職,具體的情況還在調查中,信息還在搜集中,國海並不知情,國海證券的交易也沒有出現違約。
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20多家機構齊聚北京逼問國海證券——“巨額浮虧已經出現,國海證券你擔還是不擔?”對於這個問題,國海證券沒有給出答案,目前依然在與監管層及金融機構緊張協調中。
12月15日,國海證券公告了一個“喜訊”,即公司配股申請獲證監會核準通過。但與此同時,在國海證券所在地北京騰達大廈,令眾多機構焦頭爛額的“關於國海證券相關債券違約處理的商討會”正在緊張進行。
午間,國海證券宣布停牌,經公司核查兩名當事人張楊、郭亮所涉業務相關協議中加蓋公章“純屬偽造”。隨著事件信息進一步披露,國海證券的“蘿蔔章”事件,正在揭開當前債市下跌情況下債券代持風險的一角。
“如果簽署規範的協議,債券代持本身並不違法。代持的直接作用就是放杠桿,十多年來債券代持已經成為債券牛市的重要推手。如果沒有代持,不能做杠桿融資,債券收益率做不上去,整個市場就不會這麽活躍。”一位資深債券交易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但也要看到代持會帶來追求暴利的沖動,在債市下行期會暴露風險,需要從交易協議、流程方面進行規則完善。
神秘“協議”
周日上午,一份“會議紀要”在市場廣為傳播,內容是國海證券總裁、副總裁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與多家機構,就相關債券違約處理的商討會。
會議紀要註明由國海證券投資管理部負責人陳嘉斌負責主持及對接,《第一財經日報》下午向其核實會議紀要的真實性,對方接通了電話,但稱“不可以”、“不需要”,並表示目前公司與媒體接觸由辦公室統一聯系。
從會議紀要內容來看,國海證券方面主要是強調張楊、郭亮二人與到場機構簽署的“協議”未經過授權,且所蓋國海證券公司的印章系偽造。而機構方面最關註的問題是,已經出現的8到10個億的浮虧,國海證券擔還是不擔。
那麽這到底是怎樣的交易,簽署的又是怎樣的協議?國海證券在兩份停牌公告中,都提及“相關業務”及“相關協議”,但並未明確是什麽業務、什麽協議。
“公司未授權張楊、郭亮開展文中所提及的相關業務,更未授權張楊、郭亮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公司自身也未簽訂任何相關協議。”國海證券12月15日公告稱,張楊、郭亮為公司資產管理分公司原團隊員工,張楊已於2016年8月1日離職,郭亮目前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對於相關人員或單位偽造公司印章、盜用公司名義簽訂協議的行為,公司將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2月18日,國海證券再次發布公告,稱公司就印章被偽造事件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一方面,公司找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果顯示印章不符,系偽造;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已對公司被偽造印章案件立案,公司將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假章門”背後可能是債券代持糾紛。有熟悉國海證券債券業務的人士對記者表示,可能的情形是,國海證券一直有債券代持的業務,在債券牛市時期不但沒有問題,還能夠為公司賺取大額利潤。
按照一般的債券代持“潛規則”,雙方會簽訂“抽屜協議”,實際上是約定按照債券代持進行,但賬面上是債券買賣交易。如果債市走牛,債券持有方會回購股票,獲得收益,雙方分享收益,然後再向公司補一份代持協議。但是一旦市場走熊,持有方就可能會不承認協議的有效性,拒絕回購,代持方只能扛住,等待債券價格回來。
“交易就是交易,一般還是要簽署協議。如果張楊、郭亮向公司報備相關的債券代持,可能公司風控就會給否了。為了把交易做完、拿到巨額分成,他們可能就想出了‘蘿蔔章’的辦法。牛市不會出問題,抽屜協議不會拿出來。但是,這一次如果浮虧真有八九個億,顯然參與的機構都扛不住了,不想承擔虧損。”該人士分析,今年“十一”以來債市大跌,理論上不會有人去接手再做代持,所以張楊、郭亮可能是之前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為何此時 為何國海
債券代持並不新鮮,不但不是新事物,還在過去多年的債市發展中發揮了不小的作用。但是,業界對債券代持的爭議也由來已久。
2012年前後,債券市場經歷了史上最嚴厲的“打黑風暴”,從萬家基金鄒昱、中信證券楊輝,到齊魯銀行徐大祝、西南證券薛晨、易方達基金馬喜德,再到曾經的“一姐”孫明霞,債市腐敗案接二連三,債券代持的問題也一並暴露出來。
所謂代持,簡而言之,就是讓別人代自己持有債券,但不轉移實質所有權,代持本身只是一種規避監管的交易方式,有時也會淪為利益輸送的通道。債券持有方通過與代持方達成協議,約定將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經過一定時間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為規避監管,代持雙方均不願意簽訂公開的書面協議,在操作上體現為正常的買賣交易。
通過代持交易,債券持有方通過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代持方獲得了代持期間讓渡資金使用權費用,可以達成雙贏。
代持重要作用是放大投資杠桿,一次代持獲得資金後,再購買新的債券,再委托代持,如此循環。“如果一家券商有10億元資金,買入10億債券,以9折的約定請一家機構代持,就可以拿到9億元資金,可以繼續買入債券、委托代持,循環往複。”前述資深債券交易人士告訴記者,債券代持有其客觀必要性。
最直接的原因是債券收益率本身較低,如果不代持或買斷式回購,收益率只能達到5%左右。但是無論資管計劃還是銀行委外資金,都對收益率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債券持有人就必須想辦法放大杠桿,提高收益,而代持就是一種方便的放大杠桿的方式。
例如,券商從資管計劃拿到100億元資金,如果只購買100億債券,到期收益率可能只有5%。但是,如果做多次代持,將持有債券規模做到500億,按照5%的收益就可以獲得25億元,相對於100億元資金,收益率就做到了25%。
在債市上行周期,代持風險不會暴露,但是債券價格下行或波動時,代持就會暴露風險。杠桿一定是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
進入10月以來,債市接連調整。12月15日10年國債和國開活躍券收益率分別上行12bp和20bp至3.36%和3.89%,達到今年高點;國債期貨幾近跌停,非銀機構融入資金困難,同業理財和存單利率也在近期明顯上行。
代持是行業慣例,但為何這一輪風險從國海證券開始?在業內人士看來,中小券商激進的激勵制度,可能是刺激風險放大的一個潛在因素。
國海證券近年來發展迅速,2009年公司總資產行業排名52,2015年排名上升至31。截至三季度末,公司總資產達到451.94億元,前三季度營業收入達到28.64億元,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將近10億元。
據前述熟悉國海證券債券業務的人士介紹,國海證券在團隊激勵上較為激進,公司與團隊實行“三七開”,即利潤的30%歸公司,70%分給團隊。國海證券在2015年年報中也介紹了公司的“準事業部制”,稱對業務部門實施準事業部制的激勵方式,使個人收益與部門及個人業績緊密掛鉤,體現激勵的差異性與長效化。
這種激勵方式的結果是,業務團隊市場開拓能力非常強,使得中小券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能夠有業務突破能力,但問題是風險也會放大,業務團隊會追求規模,合規風控較難把握,人員流動性提升,從業持續性變差。
去年十月,春雨醫生創始人張銳因心梗突發離世,這讓移動醫療行業創業人士唏噓,更讓春雨醫生的投資人猝不及防,在此之前,春雨醫生經過數輪融資,估值逼近10億美金,並且已經啟動了上市計劃,而張銳是最重要的執行者以及大股東。
在經歷了大半年的“動蕩期”後,春雨醫生終於迎來了他的下一位掌舵人:4月17日下午,春雨醫生方面向第一財經確認,原華潤醫療信息部總經理張琨正式加盟任職CEO,張琨在其個人公眾號上表示,“將與春雨的兄弟姐妹們一起,扛起張銳的大旗,在移動醫療事業的道路上砥礪前行。”
春雨醫生透露,此次人事變動是出於公司高層的戰略考慮,對於張琨此次是否持股上崗,春雨方面並未透露。不過春雨醫生方面表示,目前春雨的股權並未發生變動,張銳的股份也仍由其家屬代持。這也意味著,對於張銳原來所持有股份,春雨方面目前並未做轉讓的安排,並且家屬進入了繼承程序,從股權分配的角度而言,其家屬未來不排除介入公司管理的可能,但這仍然有賴於一個前提即張銳的遺孀或其他直系親屬是否有介入管理公司的意願。
據公開報道,春雨的誕生乃至一路發展,張銳夫婦是共同經歷的。而春雨旗下的兩家基金管理公司中,張銳太太作為自然人股東名列其中。
在張琨履職之前,張銳的相關職責一直由其聯合創始人李光輝代為履行。李光輝是春雨創業團隊的核心成員之一,此前擔任公司的首席運營官。而同樣來自安徽的李光輝,也是張銳的發小。在春雨最早成立的實體公司中,李光輝是其中的三名自然人股東之一。此前業內曾有討論,春雨或將就此進入“李光輝時代”。
張琨的到來即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事實上,早從一年前開始,春雨醫生就已開始嘗試在醫療服務領域的布局,包括成立線下醫院、開通國際問診等業務,在上個月寧夏互聯網醫院的集體簽約儀式中,春雨醫生也有高調參與。而翻閱張琨的履歷,其全部職業經歷都在醫療服務行業。
在加入春雨以前,張琨最為人所知的職業背景是華潤醫療信管部總經理。他參與了華潤集團多家醫院的入股改制工作,2014年華潤醫療入股昆明市兒童醫院,張琨的團隊全面參與了醫院新的信息化系統的改造上線。
事實上,在張銳離世前,去年6月24日春雨醫生方面就已宣布正在為Pre-IPO做準備,目前融資正在操作過程中。據此前媒體報道,春雨醫生已完成12億融資Pre-IPO環節,2015年線上問診業務實際收入1.3億元,盈利3000萬,計劃分拆打包上市,目前A股並購或者新三板兩大方案尚在踟躕。
針對這一事宜,春雨醫生也向第一財經確認,目前上市進程仍在進行。
有關君康人壽的股權代持糾紛問題,最高法近日當庭裁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
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根據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當庭裁決,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偉傑投資”)與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策公司”)7年前簽下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此前,針對君康人壽的違規股權代持行為,銀保監會於今年2月8日向君康人壽下發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君康人壽有關股東和註冊資本變更的行政許可,並要求其抓緊引入合規股東。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下稱“君康人壽”),曾用名為正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更名。2006年11月6日,君康人壽於北京成立,註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由五家股東均等持股組成,分別為浙江淩達實業有限公司、美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新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君康人壽的這一股權問題始於正德人壽時期,並一直延續到更名後的君康人壽,至今已7年。
據了解,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於2011年簽訂《信托持股協議》,約定天策公司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偉傑投資持有其擁有的2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壽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偉傑投資持股份額增為4億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偉傑投資發出《關於終止信托的通知》,要求偉傑投資依據《信托持股協議》終止信托,將信托股份過戶到天策公司名下,並結清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之間的信托報酬。
此後,偉傑投資向天策公司發出《催告函》,確認雙方就君康人壽公司股權代持等事宜簽訂了《信托持股協議》,但不同意將股權過戶,雙方產生糾紛。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信托持股協議》終止。在一審判決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為訟爭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偉傑投資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判決偉傑投資將其受托持有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過戶給天策公司,並配合辦理相關的股份過戶手續。
偉傑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最高法在二審判決時認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明顯違反了銀保監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天策公司依據該《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將訟爭4億股股份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監管與司法統一
針對部分公司存在的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諸多問題,此前,原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股東、股權等問題入手,整治市場問題,加強股權監管。
對於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辦法》規定其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孚公司”)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表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訟爭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中的2億股系其所有,2億股份在2011年被以私刻公章、偽造股份轉讓協議等手段,轉讓至偉傑投資名下,為此特提出參加訴訟活動。
最高法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雖簽訂有《信托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後方可作出判定。
但最高法表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判決結果的重點是監管與司法的統一。此前,銀保監會針對君康人壽股東存在的違規持股情形已下“清退令”。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君康人壽股東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資申請中,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保監會決定撤銷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對偉傑投資增資君康人壽2億股的許可。並要求其於3個月內,抓緊引入合規股東,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在引資完成前不得向違規股東退還入股資金。
而對於君康人壽股東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的行為,銀保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等規定,不具備成為保險公司股東的誠信條件,銀保監會責令其1年內轉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壽2億股股份。
北京一位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保險行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不允許股東存在代持行為,主要原因是這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表示,從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危害後果來看,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遊離於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於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事裁定書,最高法審理表示,案件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