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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預決算公開情況如何?財政部即日起開展專項檢查

24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決定自即日起,組織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地方財政廳(局),聯合開展地方2015年決算和2016年預算公開情況專項檢查。 

據了解,檢查對象為各省(區、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負責編制政府或部門預決算信息的部門或單位,覆蓋面達到100%(依法不予公開的部門除外)。檢查工作計劃於2017年1月20日前結束。

此前,財政部網站披露了《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下稱《規程》),對地方預決算的公開原則、基本要求、部門職責、公開時間、公開內容、公開方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財政部強調,要提升預決算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強化問責。在檢查結束後,財政部將對各省(區、市)預決算公開情況進行量化排名,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典型案例將向社會公開曝光。

此次專項行動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及時性。重點關註預決算是否在批準(批複)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二是完整性。重點關註經同級人大批準的政府預決算報告、報表以及相關說明是否全部公開;政府預決算公開內容是否包括一般公共預決算、政府性基金預決算、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部門是否都公開了部門預決算;是否將同級財政部門批複的部門預決算報表及相關說明全部公開;各級、各部門是否公開本級、本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決算總額和分項數額。

三是真實性。聚焦2015年決算,重點關註是否存在預算空轉、虛列收支問題。對政府決算,在收入和支出類別中,各選擇至少一個以上科目進行抽查;對部門決算,至少選擇一個部門進行抽查,部門“三公”經費為必查項目。

四是細化程度。重點關註各級政府、各部門預決算是否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涉密內容除外);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是否按經濟分類公開;是否將“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區分為“公務用車購置費”和“公務用車運行費”;“三公”經費決算公開是否細化說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是否對“三公”經費預決算增減變化原因進行說明。

五是公開形式。關註是否通過網絡公開並長期保留;是否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設立預決算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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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央行:建立國債做市支持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精神,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2016年第122號公告、《關於印發〈國債做市支持操作規則〉的通知》(財庫〔2016〕154號),對建立國債做市支持機制作出規定。近日,財政部國庫司、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等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麽是國債做市支持機制?

答:國債做市支持機制是指財政部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運用隨買、隨賣等工具,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對新近發行的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的市場行為。當某只關鍵期限國債在國債二級市場上乏人問津,呈現明顯供大於求現象時,財政部從做市商手中予以買回,即隨買操作;當某只關鍵期限國債在國債二級市場出現明顯供小於求現象時,財政部向做市商賣出適量國債以供流通,即隨賣操作。

問:建立國債做市支持機制有什麽作用?

答:為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國債市場流動性較低等情況,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建立關鍵期限國債做市制度。此次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建立國債做市支持機制,是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保障國債二級市場正常運行方面推出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對於保障國債二級市場連續不斷運行,促進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協調發展,進一步提高國債流動性,以及建立完善國債收益率曲線將有重要作用。

問: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種是如何確定的?

答:按照國債做市公告及做市支持制度有關規定,在國債二級市場做市但市場沒有購買意向的關鍵期限國債,可以列為隨買操作券種;按照國債發行計劃規定經過發行、續發之後仍在做市的關鍵期限國債,可以列為隨賣操作券種。如有多只國債符合國債做市支持條件時,每次按照參與機構申報家數由多到少、申報總額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前一個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報券種剩余期限由長到短順序,選定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種。

問:哪些機構可以參與國債做市支持操作?

答:按照國債做市支持制度有關規定,國債做市支持的參與機構為既是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又是做市商的市場成員。當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13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有30家,符合既是甲類成員又是做市商的機構有12家。這一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整合國債市場成員一級市場定價承銷和二級市場報價做市能力,促使部分市場成員逐步成為橫跨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中堅力量。

問:在國債做市支持操作中,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參與機構提供哪些服務?

答:按照國債做市支持公告及操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提供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臺及相關服務,包括開發及維護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平臺、收集參與機構國債做市支持需求意向、為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提供相關服務及技術支持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提供國債做市支持登記托管結算及相關服務,包括對買入國債債權予以註銷、辦理隨買國債資金劃付、為隨賣國債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等。

問: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有何影響?

答:建立國債做市支持機制是主要發達國家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的通行做法。一般來說,只有在二級市場不能有效滿足做市需要,或某只關鍵期限國債在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差時,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將考慮開展國債做市支持操作。國債做市支持機制在國債二級市場上主要起到“拾遺補缺”作用,其操作規模一般不大,同時在開展做市支持操作過程中,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將充分考慮中央庫款預測、銀行體系流動性等情況,因此開展國債做市支持操作不會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產生大的影響。

問:如何穩妥有序地開展國債做市支持工作?

答:綜合考慮中央庫款預測、銀行體系流動性、國債市場需求等情況,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初期國債做市支持每月最多開展一次操作,原則上每月第三個周二為國債做市支持操作日;每次選擇1只國債實施隨買或隨賣操作;采用單一價格方式定價;每次參與機構不少於5家;開展隨買操作時,計劃每次規模不超過20億元,開展隨賣操作時,每次規模不超過30億元。今後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原則,穩妥有序地開展國債做市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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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

25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4種業務下,允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

通知還指出,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執行。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四、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

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五、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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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10%消費稅

30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12月1日起,將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通知指出,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6]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調整後的小汽車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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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管制地方債:各省市只可在批準限額內舉借

近期,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其中提到,國務院確定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省級政府確定省本級、各市縣政府債務限,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就兩部《辦法》的主要內容、出臺背景等,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相關問題。

一、問: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麽?

答:地方政府債務是地方財政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應當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改變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舉債後債務資金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局面,有利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實現對地方政府債務“借、用、還”的全過程監控,增強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09年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代發地方政府債券起,財政部持續推進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印發《財政部關於印發〈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9〕21號),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管理工作。2009年-2014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全部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的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債。國發〔2014〕43號文件明確,將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法律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財政部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47號)和《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83號),指導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工作。2016年,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地方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近期,財政部在系統總結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制度辦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2015年以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新情況,制定印發了《辦法》。

二、問:《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從債務限額確定、預算編制和批複、預算執行和決算、非債券形式債務納入預算、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規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是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依據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有關規定,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依據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額管理與預算管理的銜接,保障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超過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二是規範預算編制和批複的流程。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要求,《辦法》細化了債務收支列入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制內容、審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動政府舉借債務和使用債券資金的規範化、制度化。

三是嚴格預算執行。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地方政府舉債應當有償還計劃和償還資金來源,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的規定,《辦法》細化了債券發行、轉貸、使用,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支付的處理方法,保障償債資金來源,維護政府信用。

四是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國發〔2014〕43號文件“經清理甄別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要求,明確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的程序、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轉化為政府債券的程序、或有債務轉化為政府債務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債務管理透明度和規範性。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按照國發〔2014〕43號文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公開制度,…各地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及其項目建設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辦法》強調債務公開有關要求,強化人大和社會監督,發揮地方財政部門和專員辦的監督作用,形成依法監管合力。

三、問:如何確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答:《辦法》依據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等有關規定,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確定程序和依據。

一是國務院確定各省級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二是省級政府確定省本級及各市縣政府債務限額。《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批準的限額內舉借政府債務,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四、問:地方政府債務如何編制預算?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預算編制的程序,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規範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編制。

一是省級政府。應當將當年債務還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應當將在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籌措的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是市、縣級政府。應當將當年債務還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應當將從上級政府轉貸的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此外,《辦法》規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地方政府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舉債付息等重要規則。

五、問:地方政府債務預算執行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依據法律法規和現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對地方各級政府執行本級人大批準的預算,舉借、撥付、使用、償還債務的全過程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債務舉借。《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調整方案、償債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全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有序做好債券發行工作,及時籌措債務資金。為進一步提高債券發行市場化水平,省級財政部門做好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

二是資金撥付。《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及時撥付。省級政府代市縣級政府發債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

三是債券使用。《辦法》強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方案及債券發行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資金。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是債務償還。《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資金。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繳納債券本息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另外,《辦法》要求,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六、問: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如何納入預算管理?

答:新修訂的預算法實施以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企事業單位不規範地舉借了大量存量政府債務,經清理甄別後已經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這部分債務的還本、付息、余額變動依法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一是按期置換存量債務。《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政府債券形式存量政府債務納入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其中,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二是準確登記會計賬務。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應當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政府債券的時限,轉移償還義務。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材料登記總預算會計賬。

七、問:為什麽將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分類實行預算管理?

答:在充分借鑒國際上市政債券發行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我國國情和預算管理實際,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明確地方政府舉債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改進財政管理,優化我國融資結構。其中,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按照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辦法》明確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主要通過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收益形成的專項收入償還。專項債務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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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深港通內地個人投資者差價所得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今日發布《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稱,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附通知全文:

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深港通)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後,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三、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股票的增值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3.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四、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五、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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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預算怎麽管?財政部已出臺2部辦法

12月1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其中指出,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專項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6〕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以下簡稱專項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專項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

第三條 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債務收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專項債券。

第五條 專項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 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

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

第七條 專項債務收支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項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間不得調劑。執行中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

第八條 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

第九條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專項債務預算收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系統,專項債務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 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

第十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專項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增加舉借專項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專項債務限額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提出省級代發專項債券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後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專項債務限額內舉借專項債務,專項債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專項債券償還到期專項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複

第十三條 增加舉借專項債務收入,以下內容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籌措的專項債券收入;

(二)市縣級政府從上級政府轉貸的專項債務收入。

專項債務收入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列入“專項債務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收入科目,市縣級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轉貸收入科目。

第十四條 增加舉借專項債務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專項債務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

專項債務安排本級的支出,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根據支出用途列入相關預算科目;轉貸下級支出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債務轉貸支出”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轉貸支出科目。

第十五條 專項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專項債務規模、政府性基金財力、調入專項收入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並列入年度預算草案。

專項債務還本支出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還本支出”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還本支出科目。

第十六條 專項債務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專項債務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並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統籌安排。

專項債務利息、發行費用支出應當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專項債務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付息支出”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付息支出科目,發行費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發行費用支出”下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債務發行費用支出科目。

第十七條 增加舉借專項債務和相應安排的支出,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八條 專項債務轉貸下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及時將專項債務轉貸的預算下達有關市縣級財政部門。

接受專項債務轉貸的市縣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應當及時與上級財政部門簽訂轉貸協議。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市縣情況,根據預算調整方案、償還專項債務本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全省專項債券發行計劃,合理確定期限結構和發行時點。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行專項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並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撥付資金。

代市縣級政府發行專項債券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專項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政府性基金預算財力情況、發行專項債券計劃和安排支出項目方案、償債計劃和資金來源,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發行專項債券後3個工作日內,將專項債券發行情況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方案及專項債券發行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用途,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貸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專項債券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第二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第五章 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納入本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

對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應當由政府、債權人、債務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的時限,轉移償還義務。

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材料登記總預算會計賬。

第二十八條 對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向社會公開專項債務限額、余額、期限結構、使用、項目收支、償還等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專項債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所在地專項債務的監督,督促地方規範專項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行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以暫停相關地區專項債券發行資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6〕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1月9日

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以下簡稱一般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以下簡稱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債務(以下簡稱外債轉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

第三條 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條 除外債轉貸外,一般債務收入通過發行一般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務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第五條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 一般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一般債務本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發行一般債券等償還。

一般債務利息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等償還,不得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償還。

第七條 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

第八條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一般債務預算收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系統,一般債務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外債轉貸預算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

第十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提出省級代發一般債券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後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一般債務限額內舉借一般債務,一般債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般債券償還到期一般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後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複

第十三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收入,以下內容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新增一般債務限額內籌措的一般債券收入;

(二)市縣級政府從上級政府轉貸的一般債務收入。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列入“一般債務收入”下對應的預算科目,市縣級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收入”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四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一般債務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

一般債務安排本級的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根據支出用途列入相關預算科目;轉貸下級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債務轉貸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五條 一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一般債務規模、一般公共預算財力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並列入年度預算草案。

一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還本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六條 一般債務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一般債務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並列入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統籌安排。

一般債務利息、發行費用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一般債務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付息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發行費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發行費用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和相應安排的支出,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調整方案,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八條 一般債務轉貸下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及時將一般債務轉貸的預算下達有關市縣級財政部門。

接受一般債務轉貸的市縣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應當及時與上級財政部門簽訂轉貸協議。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市縣情況,根據預算調整方案、償還一般債務本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債券發行計劃,合理確定期限結構和發行時點。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行一般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並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撥付資金。

代市縣級政府發行一般債券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一般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力情況、發行一般債券計劃和安排支出項目方案、償債計劃和資金來源,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發行一般債券後3個工作日內,將一般債券發行情況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方案及一般債券發行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貸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一般債券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第二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第五章 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納入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

對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應當由政府、債權人、債務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時限,轉移償還義務。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材料登記總預算會計賬。

第二十八條 對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一般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向社會公開一般債務限額、余額、期限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一般債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所在地一般債務的監督,督促地方規範一般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行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以暫停相關地區一般債券發行資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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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上海等15個服貿創新區先進企業減按15%企業稅

12月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天津、上海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列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包括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等8種服務類別。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2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優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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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改增”後26個細分行業全部實現稅負只減不增

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稱,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預計2016年全年減稅超過5000億元,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可有效降低企業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增加有效供給。

營改增試點是財稅體制改革中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大舉措。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全面實施營改增,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5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4大行業納入試點。自此,所有營業稅納稅人都改為繳納增值稅,標誌著營改增試點稅制轉換階段工作已經完成。

到目前,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運行已經超過半年。

史耀斌評價稱,這是用政府收入的“減法”,換取企業效益的“加法”和市場活力的“乘法”,是一舉多得的重大舉措。總的來看,減輕了企業負擔、增強了企業活力,一定程度上對沖了經濟下行壓力。從稅制運行實時監測情況來看,試點總體上取得了良好效果,達到了預期目的。

他提到,前三季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每百元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成本為85.87元,同比減少0.17元。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比增長10.8%,增速比規模以上工業高4.8個百分點。5月1日以來,四大行業新辦戶數逐月穩步增加,累計增加53萬戶,帶動了就業創業。

此外,通過促進專業化分工協作,拉長產業鏈,一些研發、設計、營銷等內部服務環節從企業主業剝離出來後,更加專註於提供某類型服務,成為效率更高、專業更強的創新主體,催生了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拓展更為廣闊的空間,也為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營造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

對於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史耀斌說,這既是改革的目標之一,也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

他表示,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政策設計階段做了妥善安排,總體可實現所有行業全面減稅、絕大部分企業稅負有不同程度降低。同時,在政策執行時又抓好落實。一方面,做好培訓和督導,使政策有效落地,另一方面密切跟蹤試點情況,及時完善試點政策。

他提到,目前,試點運行已超過半年,從運行情況看,營改增作為本屆政府成立以來最有力的降成本舉措,減稅降負效果已經並將持續顯現。

據統計,5-10月,新納入試點範圍的4個行業共有1064萬戶納稅人完成稅制轉換,累計實現應納增值稅5554億元,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累計減稅965億元,26個細分行業全部實現了總體稅負只減不增的預定目標,稅負下降14.8%。除四大行業本身減稅外,由於可抵扣進項稅增加,前期已試點的“3+7”行業減稅939億元,原增值稅行業減稅966億元。

上述合計,5-10月減稅2870億元,加上1-4月份營改增減稅847億元,2016年1-10月營改增試點累計減稅3717億元。考慮到減稅規模呈逐月放大趨勢,預計此項改革全年減稅超過4700億元,加上帶來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減收,總規模將超過5000億元。

史耀斌稱,下一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發揚“工匠精神”,把試點各項工作做實做細,以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的政策紅利增加企業發展的動力,使各類企業在改革中擁有更多、更強的獲得感,更好發揮稅制改革促進創業創新、推動產業升級、穩定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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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現有四檔稅率要簡並

2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運行情況。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表示,下一步增值稅改革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四檔稅率要簡並,營改增承繼的優惠政策將調整優化,將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工作。

發布會現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問,目前工商業實行17%的增值稅稅率,服務業主要實行6%的增值稅稅率,工商業與服務業稅率差異大,不少工商業企業呼籲是要降低17%的稅率,這方面財政部怎麽考慮的?會不會有下調的空間?

史耀斌表示,增值稅目前有四檔稅率,有17%、13%、11%、6%。設計多檔稅率主要考慮為了保證營改增的平穩進行,平衡企業的稅負、經濟的增長和稅制改革之間的關系。

生活服務業設計為6%的稅率,主要考慮到提供服務的主要支出是勞務,機器設備或者不動產相對工商業和制造業要少很多,可以抵扣的進項少,因此設置6%的稅率。制造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大,17%的稅率是合適的。特別是全面試點以來,制造業從四大行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大幅增加,雖然不是新納入的試點行業,但實際享受的減稅紅利也很大。

史耀斌稱,增值稅是個中性的稅種,也是良性的、比較好的稅種。因為它是環環抵扣的,避免了重複征稅,這個機制是靠著環環抵扣一層層向下傳遞的,因此要比較不同行業或者是不同納稅人的稅負高低,不能僅看它的名義稅率,要看它的實際稅負。

關於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以後,接下來增值稅的改革會再繼續推出哪些措施,史耀斌回應稱,下一步增值稅改革要進一步完善。具體來說,增值稅目前的稅率有四檔,稅率今後需要簡並。營改增承繼了很多優惠政策,優惠的方式既有減稅、免稅,又有差額征稅等方式,哪些應該調整,哪些應該作為長期的制度安排,都要做出選擇。既提高稅收優惠的力度和效應,又避免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產生扭曲,也避免偷稅漏稅的現象出現。

史耀斌還表示,立法的工作需要與增值稅改革試點和改革方案有機結合,將適時啟動增值稅立法工作,把改革成果和改革取得的成效、制度性安排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增強稅制的規範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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