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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堅決遏制隱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規範舉債融資行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提出,硬化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堅決制止無序舉債搞建設,規範舉債融資行為。結合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評估全國政府債務風險水平。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決不允許新增各類隱性債務。

《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要求,實現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審查批準預算、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是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人大依法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對規範預算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過去政府預算審核管理和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重點主要是赤字規模和預算收支平衡狀況,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關註不夠,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關註不夠,不利於發揮政策對編制支出預算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不利於提高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論斷新舉措新要求,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完善、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實施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強和改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內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預算審查監督制度的重要舉措,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的客觀需要,也是對預算法、監督法關於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特別是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規定的細化深化。人大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有利於強化政策對支出預算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使預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有利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效發揮財政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提高支出預算編制質量和預算執行規範化水平,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有利於加強對政府預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更好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二、總體要求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工作中,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為依據,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1.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首要原則,把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擺在講政治的首要位置,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認真負責、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使支出預算和政策更好體現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

2.堅持圍繞和服務黨和國家大局。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開展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工作,使財政預算和政策更好服務於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3.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鬥目標,推進完善支出預算和政策,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解決制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和瓶頸問題,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4.堅持依法開展審查監督。嚴格按照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賦予的預算審查監督職權,通過法定程序、運用法定方式,加強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工作,提高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統一,人大通過依法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5.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結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制約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等,加強對相關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見建議,著力推動解決突出矛盾,推動建立健全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強對支出績效和政策目標落實情況的監督,推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6.堅持積極探索與紮實推進相結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及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既紮實做好基礎性工作,為深入實施改革舉措創造條件,又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認真研究總結預算審查監督經驗做法和規律,深化拓展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的內容,探索創新方式方法,確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主要內容

政府預算反映國家的戰略、規劃、政策,反映政府的職責、活動範圍、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據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預算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的財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財政支出的方向、規模、結構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預算是政府根據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預算法等法律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的,對各種支出作出統籌安排,並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執行的財政支出計劃。人大通過審查監督支出預算和政策,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按照黨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預算法、監督法規定,人大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審查支出預算總量,重點審查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黨中央確定的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審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續性,更好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審查支出預算結構,重點審查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黨中央就各重要領域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切實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

2.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加強對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查,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確定的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推動政府健全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合理確定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範圍。加強對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督促實現支出績效和政策目標。

3.部門預算。重點審查監督部門預算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情況;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情況;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應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4.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審查監督貫徹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匹配情況;轉移支付對促進實現各地區財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情況;專項轉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況;專項轉移支付的整體績效情況。監督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和政策實施,重點是預算批準後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批複下達以及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等。

5.政府債務。硬化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堅決制止無序舉債搞建設,規範舉債融資行為結合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評估全國政府債務風險水平。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要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情況;要根據各地的債務率、利息負擔率、新增債務率等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結合債務資金安排使用和償還計劃,評價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合理性。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決不允許新增各類隱性債務。

加強對政府預算收入編制的審查。政府預算收入編制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根據經濟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預測。強化對政府預算收入執行情況的監督,推動嚴格依法征收,不收“過頭稅”,防止財政收入虛增、空轉。推動依法規範非稅收入管理。

四、主要程序和方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總結、繼承、完善、提高的原則,在鞏固完善現有程序和方法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創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運轉效率,提高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等重要會議精神,明確目標任務,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堅持黨對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領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2.充分聽取意見建議。每年在政府預算草案編制前,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專家智庫等社會各界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結合聽取意見建議情況,與本級政府財政等部門密切溝通,認真研究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

3.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政府關於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專題調研,提出有針對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見建議。

4.探索就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根據預算法,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項批準,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就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要按照前面第一項規定要求,向黨中央或者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5.探索開展預算專題審議。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每年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結合開展執法檢查、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更好發揮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特點和優勢。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6.推動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算決議。通過聽取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形式,推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算的決議。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政府財政等部門落實預算決算決議的工作安排情況通報,並將有關情況發送本級人大代表。

7.及時聽取重大財稅政策報告。對於事關全國或者本級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各級政府在政策出臺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等部門出臺增加收入或者支出、減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8.加快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要適應信息社會發展要求,加快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和網絡化。要充分利用預算聯網平臺,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升審查監督內容的翔實性和時效性,增強審查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要進一步提高對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握工作方向,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支持和保證人大依法行使監督權,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依法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通過法定程序貫徹落實好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積極作出安排,深入紮實開展審查監督工作。在政府預算草案編制前和編制過程中,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加強與政府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及時將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情況反饋給政府財政等部門,使預算草案更好地回應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在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中,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和報告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各代表團、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著重圍繞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保持預算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有關審查監督情況。

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創造條件,認真落實改革措施。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積極改進完善預算報告、決算報告和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編報工作。預算報告、決算報告應當重點報告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報告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報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債務規模等財政總量政策與國家及本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宏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報告支出預算、決算和政策實施的主要情況,報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實施情況。逐步改變相關重點支出與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層層掛鉤、先確定各領域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做法。支出預算原則上要反映各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支出方向及績效目標等情況,增強重大增支政策出臺的預期性。支出決算要重點報告和反映支出預算調整情況、支出完成預算情況、重大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支出預算和決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表。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報。在保持預算報告、財政預算草案紙質文件提供方式基礎上,探索以電子化方式提供預算文件。各級審計機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的意見建議,形成監督合力。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和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並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予以重點反映,為人大常委會開展支出決算和政策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要積極做好落實改革措施的具體工作。要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政府要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基礎上,按照地方黨委工作安排,加強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務等的審查監督,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探索創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程序機制,不斷提高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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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測試!“無人駕駛”迎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4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三部委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對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等提出要求,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自主選擇測試路段、受理車輛申請和發放測試號牌。這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有望在更多實際道路測試。

規範還指出,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5月1日起施行。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強國、科技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建設,推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推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規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定期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相關信息。

第四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本規範所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章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

第五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

(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2、3項信息,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

1.車輛控制模式;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4.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5.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6.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7.反映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 情況;

8.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五)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省、市級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以及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六)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附件1所列的項目。

第三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八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轄區內道路選擇若幹典型路段用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測試主體向擬開展測試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道路測試申請。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

(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測試主體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

(六)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十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審核測試申請,為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見附件2),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測試通知書應當註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二條 如需變更測試通知書基本信息的,由測試主體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出具變更後的測試通知書。

第十三條 測試主體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測試通知書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四條 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根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應當超過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

第十五條 已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測試車輛,如需在其他省、市進行測試,測試主體還應申請相應省、市的測試通知書,並重新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但是,相應省、市級政府準許持其他省、市核發的測試通知書、臨時行駛車號牌在本行政區域指定道路測試的除外。

第四章 測試管理

第十六條 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並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備查。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註意。

第十八條 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於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十九條 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第二十條 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一條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出具測試通知書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並在測試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12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測試通知書:

(一)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測試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撤銷測試通知書時應當一並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轉交給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核發地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五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七條 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雲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根據系統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幹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響應請求,駕駛人可以對系統請求不進行響應;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駕駛人介入。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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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文規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事項

4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發布關於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時,需要符合的條件有資產管理業務開展規範,符合強化法人風險隔離、規範資金池、打破剛性兌付等資管業務監管要求。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按照短期融資券與證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資工具余額之和不超過凈資本的60%計算。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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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下一步監管風向:嚴格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

4月16日至1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中小銀行及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培訓座談會,總結分析公司治理經驗與問題,明確下一步工作目標和治理重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郭樹清出席會議並講話。

郭樹清強調,黨中央高度重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特別強調,“對深化金融改革的一些重大問題,要加強系統研究”,其中第一項就是“健全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公司治理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舉措。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形成有效自我約束、樹立良好市場形象、獲得公眾信心和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堅實基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是現階段深化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的重點任務,是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主要保障

會議指出,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取得了長足進步。一是產權結構基本實現多元化。二是“三會一層”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的公司治理結構初步形成。三是董事會的地位和職能逐步強化,履職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初步建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提升,公司治理運作機制趨向規範。四是銀行業基本樹立資本約束的現代經營理念,保險業發展從重規模增長向重風險防控轉型,經營發展模式不斷優化。五是銀行和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持續健全,普遍實行全面風險管理策略。

會議認為,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還存在明顯不足,特別是中小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問題表現得更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一些機構的股權關系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核不科學、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等方面。

會議指出,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持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將其作為打好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實現從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一是進一步深化銀行業和保險業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積極探索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具體途徑和方式。二是嚴格規範股權管理,堅持長期穩定、透明誠信和公平合理三條底線。三是加強董事會建設,明確董事會職責定位,加強董事履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各專門委員會。四是明確監事會法定地位,優化結構,改進監督方式,做實監事會功能。五是規範高管層履職,切實加強高管層履職約束,推進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六是完善發展戰略規劃,明確戰略定位,加強發展戰略管理,堅持改革創新,保持發展戰略的相對穩定性。七是加快建立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和戰略目標實施的業績考核機制,嚴格執行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實際的多樣化的激勵方式。八是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堅持審慎的會計準則,強化風險合規意識。九是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十是持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確保銀行和保險機構黨組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作用,切實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水平不斷提升。

郭樹清要求,銀行業和保險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努力增強“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持續提升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為打好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出席會議。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會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參加會議。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監事長,部分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董事長參會並進行了經驗交流和分組座談。會議還邀請了有關專家作了公司治理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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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在解凍 各地青睞規範模式

在野蠻生長被重拳整頓後,市場一度認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進入冷凍期,甚至有地方官員認為PPP模式將被拋棄。但近期一系列現象顯示PPP正在解凍,規範的PPP模式仍被各地青睞,並受到中央支持。

4月25日,文化旅遊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在旅遊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在旅遊景區、全域旅遊、鄉村旅遊等領域推廣PPP模式。

PPP模式仍受青睞與支持

PPP專家、大嶽咨詢總經理金永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自去年底財政部清理規範PPP模式以來,這是中央部委首次出臺的PPP指導意見。《意見》首先明確了PPP模式是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要方向,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這對PPP模式的定位不僅僅限在文旅領域,而是代表中央政府對PPP模式的態度,PPP將迎來新的春天。

其實不僅上述《意見》明確提出PPP模式,4月1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創新投融資方式,規範運用PPP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民生事業。

地方上也將PPP模式視為經濟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工具。比如最近被審計署點名變相舉債的邵陽市在清理隱性債務同時,也提出重點實施城市供水、汙水處理、垃圾焚燒和發電等沒有納入負面清單、有穩定現金流、不會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規範PPP項目,推動高質量發展。

4月8日,陜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書記王永康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PPP工作,解放思想、真抓實幹、快幹會幹,學經驗、找問題、找差距、找方法,全面繼續推進PPP項目,激發大西安高質量發展新活力。

針對西安市PPP項目推進中的不足,王永康現場質問:“到底是不會幹?還是不願幹?如果不會幹,我們可以培訓指導幹;如果不願幹,就要考慮換人幹!”

今年2月初,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公布第四批PPP示範項目名單的通知》,最終396個項目從千余個項目中脫穎而出,闖入第四批示範項目名單,總投資額7588億元。這也被外界視為強監管下,規範的PPP模式依然受中央支持的明證。

早在2014年中央大力推廣PPP模式,希望借社會資本介入來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進而促使政府職能轉變,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和城鎮化健康發展,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不久後PPP呈現爆發式增長,比如財政部PPP中心數據顯示,2015年底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的項目計劃總投資額躍升至8.7萬億元,2016年底這一數字飆升至13.5萬億元。

從野蠻生長走向規範

PPP野蠻生長帶來不少問題。比如一些把PPP模式簡單化作為政府的一種投融資手段,產生了風險分配不合理、明股實債、政府變相兜底,重建設輕運營、績效考核不完善,社會資本融資杠桿倍數過高等泛化異化問題,積累了一些隱性的風險。

PPP潛在風險引起了官方高度重視,2017年PPP主題詞從發展轉向了規範。

去年5月,財政部聯合發改委、一行三會、司法部發文,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國務院國資委發文要求PPP主力軍中央企業管控PPP風險,對PPP業務實行總量管控,從嚴設定PPP業務規模上限防止過度推高杠桿水平。

去年11月,財政部對總投資超17萬億元的萬余個PPP入庫存量項目進行集中清理,清退不合規項目,目前各地已經清退了不合規的PPP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PPP項目資本金部分來自資管產品募集的資金,而《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加強對資管產品監管,這對PPP項目資金影響較大。

在PPP監管風暴下,市場信心受到打擊,甚至不少人士認為中央封殺PPP模式。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賈康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在密集強監管下,他接觸到的一些地方官員認為PPP模式以後不能做了。

不過,在財政部清理完PPP項目庫,規範的PPP模式邊界愈加清晰後,PPP市場迎來解凍,但規範依然是今年的主題詞。

金永祥發現,前述《意見》相比於其他行業推廣PPP模式的指導意見,將近期政府對規範PPP模式操作寫入,這讓文旅PPP項目更好操作,而且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其他領域PPP項目。

比如,《意見》稱,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加強本轄區內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統計和超限預警,嚴格政府債務管理,對政府參股及付費項目,加強建設、運營成本控制,嚴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政府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或最低收益回報;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嚴禁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根據財政部PPP中心數據,截至今年2月底,財政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中已經進入操作階段的PPP項目7378個,入庫項目金額約11.3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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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辦耗時再縮減!上海立法規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

為了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上海針對行政審批中的告知承諾制度,推出了全國首個創制性地方法規。

4月26日,上海市發布了即將於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是在總結上海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告知承諾制度進行規範的首個創制性地方法規。

近年來,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我國陸續推出了“先證後照”、“先照後證”,到“證照分離”以及“照後減證”等簡政放權的舉措。告知承諾制度正是加大“證照分離”的舉措之一。實施告知承諾,意味著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後,就可以當場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上海市編辦副主任金躍明表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在國外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管理方式,廣泛適用於商業許可、建設項目審批和市場監管等領域。上海作為國內最早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城市,早在1999年,就在對美國、香港、新加坡等部分發達國家(地區)的審批方式進行調查研究和經驗借鑒的基礎上,率先開展了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的改革試點,在部分行政審批事項中實施了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為規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上海在試點的基礎上,於2004年、2009年、2012年、2017年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

借助於在上海率先試點的“證照分離”改革,近三年來,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更是加大了推進力度,共有42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為著力緩解辦證難,激發“雙創”活力,國務院決定在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試點。自2016年4月起,這項改革試點選擇了116項行政許可事項先行開展試驗。其中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除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等26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而在2018年1月,《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複》又明確,對乙級、丙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16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全市已先後對165項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了告知承諾,近三年每年通過告知承諾實現當場發證40萬~50萬件。”金躍明說。

上海紅地毯電影院有限公司就是這次改革試點的直接受益者。2016年5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平在浦東新區市民中心提交材料並填寫告知承諾書後,當天就拿到了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而按照原來的流程,拿到這張許可證需要20個工作日。

不過,上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茆榮華表示,在此前的立法調研中也反映了一些具體問題,包括:告知承諾在重點改革領域的推進力度還有待加強,告知承諾的適用領域和事項範圍還需要進一步擴展,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缺乏明確有效的懲戒手段,事中事後監管缺乏依據和抓手等。

為此,《辦法》明確了告知承諾的事項範圍: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同時,茆榮華說,《辦法》對告知承諾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確保放開準入與嚴格監管相結合,真正實現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改革精神。

比如,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後,被審批人在約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審批機關在後續檢查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其整改但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按照辦法規定實施後續監管時,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可以給予警告;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放管服的改革還在繼續深入。

為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複提出,通過加大制度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力度,有效區分“證”與“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進“照後減證”,盡可能減少審批發證。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事項探索形成可複制經驗,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此前在浦東新區形成的“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經驗,已於2017年9月6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其他10個自貿試驗區和具備條件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示範區等近400個地區,複制推廣。

不斷降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在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助力新動能成長。

在2017年12月舉行的發布會上,浦東新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區編辦(審改辦)副主任金莎曾表示,“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實施一年多來,企業“辦證難”問題得到緩解。

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的企業滿意度調查,認為“證照分離”改革後企業辦證便利化程度高、較高的,分別占到87%、85%。與此同時,市場主體活力有效激發。

金躍明說,實施告知承諾審批方式,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和“重管理、輕服務”的情況。而且使申請人更加清晰了解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要求,使審批更具有可操作性、可預見性,使得行政審批更加公開透明,有利於推進廉政建設。

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全國實有企業總量2907.23萬戶,註冊資本(金)總額274.31萬億元,相比2012年9月底的1342.80萬戶和80.15萬億元,分別增長116.5%和242.3%。十八大以來,全國實有企業數量和註冊資本(金)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6.7%和27.9%,尤其是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同比增速邁上新臺階,企業數量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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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披編報規則,對5宗案件做出處罰

證監會27日對5宗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操縱市場案,1宗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涉及金亞科技等公司。

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進一步完善財務信息披露,滿足投資者需求。修訂內容主要有:不再要求更正後的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審計,可有選擇或專項審計;適度延長更正財務報表後的發布時間,以及改進和明確披露方式等。

(以上內容根據現場速記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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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PPP從高速轉向高質量發展

4月27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幾位專家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產業咨詢與投資事業部總經理楊寧認為,與以往政策不同的是,此次發布的新政以PPP示範項目為對象,反映出財政部對示範項目予以專門重視,通過強化示範項目規範管理,充分發揮示範項目的表率和引領帶動作用。《通知》的關鍵點可總結如下:

一、 問題項目的處理方式多樣化

《通知》將存在問題的示範項目進行了分類處置:對於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的項目,直接清出PPP項目庫;對於尚未完成采購或項目實施出現重大變化的項目,在調出示範項目名單的同時保留在庫,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對於運作不規範、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督促整改,並明確了整改期限,逾期不符合要求的將被清退出庫。此舉反映出財政部對問題項目予以了區別對待,並提出了審慎的指導意見。

二、 工作推進規範化

《通知》就項目推進工作而言,從項目前期工作、采購程序到簽約主體、違法違規和履約監管等項目各環節工作的規範開展和加強管理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反映出財政部對前期已布置的工作安排予以極高重視,體現出財政部堅守原則底線的信念和決心。

三、 項目信息公開化

《通知》再次對信息公開予以強調,就信息公開質量、運行狀況和咨詢服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提出全面披露相關信息,建立投訴問責機制,反映出財政部對PPP專家和咨詢機構寄予較高期望、提出較高要求。PPP專家和咨詢機構應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履行相關程序,避免由於專家考評不稱職或咨詢工作不到位而導致的項目失敗。

四、 管理機制長效化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從項目管理責任、項目動態管理、項目定期評估等三方面開展管理工作,反映出財政部對示範項目的高標準、嚴要求。通過對示範項目的進一步規範管理,為PPP行業樹立良好標桿,為國內PPP項目提供可以學習的對標標的,提升整體項目質量。

近期,多部委密集出臺了相關文件,《通知》的發布反映出國家對PPP發展寄予的厚望,同時也體現了財政部對PPP發展的堅定信念,“規範、高質、持續”必將成為PPP發展的主基調。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辦事處負責人荊博認為,《通知》通過對173個示範項目進行退庫、退示範、限期整改等方式對PPP示範項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引以為戒,通過規範管理、社會監督等具體形式建立健全PPP示範項目長效管理機制。

規範發展宗旨貫徹到底

文件繼續貫徹執行PPP項目規範發展這一不變宗旨。示範項目本身就應具有其代表和引領意義。如果“示範”不涵蓋“規範”,本身就是有問題的。這一次的退出、整改等處理措施只是繼續貫徹這一宗旨。同時,文件對每類不規範項目後續如何處置也做了相應處理原則,做到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規範發展要求更具體

《通知》對今後PPP項目的規範性提供了方向。在PPP快速發展的幾年里,一些非規範做法卻相當普遍——“先上車、後補票”、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等。文件從“引以為戒”的反面角度將這些違規行為予以明確,對PPP項目的規範性提出了更具體要求。

規範發展要具有動態性

本次對已公示的示範項目的處理就充分體現了這一動態屬性。PPP項目涉及主體多、期限長、不確定性大。這一特性便對PPP示範項目的管理提出了動態性這一根本需求。對於如何開展這一動態性,文件也提出可采取監督、定期評估、違規專家和咨詢機構退庫處理等具體形式。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政府與公共咨詢事業部咨詢總監吳赟、咨詢經理李秋怡認為,《通知》有以下幾個亮點:

靴子落地,嚴格執行,讓項目庫“能進能出”落到實處。此次項目庫退庫工作過程嚴格審查、重重篩選,但又留有余地,分類披露。“對於運作模式不規範、采購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個項目,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於6月底前完成。”給予了3個月的再次整改期限,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問題導向,針對問題點名負面行為。如前期工作不充分、不嚴謹等問題:“‘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合同協議與實施方案不一致,存在漏洞的問題:“加強合同內容審查……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示範項目落實管理責任,獎懲嚴明。明確了省財政部門作為示範項目第一責任人,實施跟蹤指導、信息公開、資金追回等事項,並與財政部PPP中心建立聯系溝通機制。明確獎懲機制,指出示範項目定期評估機制,對退庫項目提出懲罰措施,包括“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現示範項目精細化管理。PPP模式並非“一陣雨過地皮濕”,而是要通過落實管理責任、強化動態管理、開展定期評估,確保示範項目全生命周期規範運作,長期具有可複制性、可推廣性,真正發揮示範帶頭作用。一方面為其他PPP項目提供學習範本,另一方面也為項目管理庫優化管理明確了指導原則。

 

中國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辦事處咨詢經理程旭認為,不論是在2017年末曾被稱之“最嚴新規”的財辦金〔2017〕92號文還是今日的財金〔2018〕54號文,其實都是對早在2015年發布的《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文件的呼應,伴隨著PPP發展實踐的進步,《通知》的發布旨在通過引入動態管理機制,實施激勵相容的管理方式,在陽光的“防腐劑”下,打造更好的生態環境,讓PPP回歸本源,讓金融回歸服務實體本源。

《通知》是首次對示範項目進行“開刀”的文件,一方面充分說明了被評為“示範”並非可以一勞永逸,既然是“示範”就不能忘記初期設立示範項目時希望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實施範例,形成一套有效促進PPP規範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的初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隨著PPP的發展,我們對PPP的認知更加成熟,更加深刻。《通知》對實踐指導有很深刻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細化了前期工作。以前發文采用“前期工作不到位”的表述對實踐進行約束,這次《通知》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二、規範了采購程序。為保證采購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通知》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了重點強調;此外,明確提出“不得未經采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要求。

三、強調了運營責任。《通知》明確規定“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打擊了很多實踐中出於各種原因,最終引入的社會資本並沒有承擔項目運營職責,無法發揮其管理理念和經營方法的做法,回歸了PPP“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情”的初衷。

《通知》的發布,切實體現了“回溯本源、動態管理、獎懲相容”,是PPP“規範年”的產物,不論是對政府、社會資本還是咨詢機構都將發揮新的積極指導意義。

 

 

通知原文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

財金〔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PPP示範項目在引導規範運作、帶動區域發展、推動行業破冰、推廣經驗模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近期核查情況看,部分示範項目存在進展緩慢、執行走樣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示範項目規範管理,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項目分類進行處置

(一)將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包頭市立體交通綜合樞紐及綜合旅遊公路等30個項目,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清退出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二)將尚未完成社會資本方采購或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北京市豐臺區河西第三水廠等54個項目,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

(三)對於運作模式不規範、采購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個項目,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於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做好退庫項目後續處置工作:對於尚未啟動采購程序的項目,調整完善後擬再次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當充分做好前期論證,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無法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當終止實施或采取其他合規方式繼續推進。對於已進入采購程序或已落地實施的項目,應當針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規;終止實施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通過友好協商或法律救濟途徑妥善解決,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範管理

(一)夯實項目前期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規範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二)切實履行采購程序。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文件的審查,對於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準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不得未經采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

(三)嚴格審查簽約主體。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四)杜絕違法違規現象。堅守合同談判底線,加強合同內容審查,落實項目風險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五)強化項目履約監管。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密切跟蹤項目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三、切實強化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提升信息公開質量。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充分披露示範項目關鍵信息,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複文件,保障項目信息前後連貫、口徑一致、賬實相符。

(二)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及時更新PPP項目開發目錄、財政支出責任、項目采購、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信息,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

(三)強化咨詢服務監督。全面披露參與示範項目論證、采購、談判等全過程咨詢服務的專家和咨詢機構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咨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將未妥善履行咨詢服務職責或提供違法違規咨詢意見的專家或咨詢機構,及時清退出PPP專家庫或咨詢機構庫。

四、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落實示範項目管理責任。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範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健全本地區示範項目的專人負責、對口聯系和跟蹤指導機制,監督指導轄內市縣做好示範項目規範實施、信息公開等工作,對示範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示範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前期論證、采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監督項目各參與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確保項目規範運作、順利實施。財政部PPP中心負責全國PPP示範項目執行情況的統一指導和匯總統計。

(二)強化示範項目動態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範項目動態管理,確保項目執行不走樣。對於項目名稱、實施機構等非核心條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備案;對於項目合作內容、總投資、運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邊界條件與入選示範項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對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等進行相應調整、變更。因項目規劃調整、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退出項目庫。

(三)開展示範項目定期評估。財政部PPP中心應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範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估過程中發現示範項目存在運作不規範、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應及時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範項目,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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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東資質要求,規範間接持股

期貨業的對外開放步伐正在加快,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管理辦法也順勢而出。

5月4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19條,主要就明確適用範圍、細化股東資質條件、規範間接持股、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規範文本語言、加強信息技術監管等六個方面作出要求。

從具體內容來看,首先,《辦法》聚焦於外資持股比例超過5%的期貨公司,將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外資股比低於5%的期貨公司,則直接適用《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公司辦法》”)相關規定。為落實中方在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作出“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合資期貨經紀公司中持有不超過 49%的股份”的承諾,證監會於2014年修訂發布《公司辦法》,將期貨業外資股東範圍擴大至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

在股東資質條件方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要求期貨公司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 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公司辦法》規定外資股東應當是“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等。

《辦法》進一步細化外資股東資質條件。一是“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明確為“持續經營5年以上的金融機構”;二是“持續盈利能力”細化為“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三是信譽良好明確為“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與此同時,對間接持股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轉為直接持股”。同時,考慮到近半數期貨公司為證券公司子公司的現狀,以及未來期貨公司境內上市後外資可通過QFII、 互聯互通等方式投資期貨公司股權的情況,《辦法》對“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此外,為加強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須在境內實地履職,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於高級管理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考慮到期貨監管人員與境外投資者存在的語言差異,《辦法》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必須使用中文,報送監管部門的其他材料以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 的中文譯本。

為有效監管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信息系統使用,《辦法》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交易、結算、 風險控制等信息系統的核心服務器以及記錄、存儲客戶信息的數 據設備,應當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地區除外)境內”。

值得註意的是,2017年中美元首北京會晤後,中方承諾允許外資控股期貨公司。中方決定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並履行程序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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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等四部委聯手規範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集資放貸行為

5月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下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妨礙了正常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通知》。

銀保監會指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此次《通知》嚴禁多項非法活動。 例如,《通知》指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同時,《通知》要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

2017年,我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繼續“雙降”,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這是“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透露的信息。

4月23日下午,銀保監會上召開“2018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會上透露,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

但是,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集資案件8600余起,涉案金額超億元的案件50起,且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並且,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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