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證監會明確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東資質要求,規範間接持股

期貨業的對外開放步伐正在加快,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管理辦法也順勢而出。

5月4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19條,主要就明確適用範圍、細化股東資質條件、規範間接持股、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規範文本語言、加強信息技術監管等六個方面作出要求。

從具體內容來看,首先,《辦法》聚焦於外資持股比例超過5%的期貨公司,將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外資股比低於5%的期貨公司,則直接適用《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公司辦法》”)相關規定。為落實中方在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作出“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合資期貨經紀公司中持有不超過 49%的股份”的承諾,證監會於2014年修訂發布《公司辦法》,將期貨業外資股東範圍擴大至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

在股東資質條件方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要求期貨公司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 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公司辦法》規定外資股東應當是“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等。

《辦法》進一步細化外資股東資質條件。一是“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明確為“持續經營5年以上的金融機構”;二是“持續盈利能力”細化為“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三是信譽良好明確為“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與此同時,對間接持股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轉為直接持股”。同時,考慮到近半數期貨公司為證券公司子公司的現狀,以及未來期貨公司境內上市後外資可通過QFII、 互聯互通等方式投資期貨公司股權的情況,《辦法》對“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此外,為加強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須在境內實地履職,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於高級管理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考慮到期貨監管人員與境外投資者存在的語言差異,《辦法》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必須使用中文,報送監管部門的其他材料以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 的中文譯本。

為有效監管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信息系統使用,《辦法》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交易、結算、 風險控制等信息系統的核心服務器以及記錄、存儲客戶信息的數 據設備,應當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地區除外)境內”。

值得註意的是,2017年中美元首北京會晤後,中方承諾允許外資控股期貨公司。中方決定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並履行程序後發布實施。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48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