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案,對被告人呂錫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呂錫文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在擔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北京市西城區區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 878.6602萬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錫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呂錫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呂錫文當庭表示不上訴。
呂錫文受審
呂錫文簡歷:
呂錫文,女,漢族,1955年7月生,浙江寧波人,198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4月參加工作,大學畢業(北京工業學院分院紡織工程系機織專業)。曾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2015年11月11日,據中紀委消息,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1999.01-2003.01北京市西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3.01-2003.04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區長
2003.04-2006.09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
2006.09-2006.10北京市委常委、西城區委書記
2006.10-2007.05北京市委常委
2007.05-2013.04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4-2013.07北京市委副書記
2013.07-2015.11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北京行政學院院長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
2015年11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北京市委副書記呂錫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月21日,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楊棟梁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鑒於楊棟梁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鉆井一部32210隊工人;
1973.04—1975.05,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工人、副指導員、指導員;
1975.05—1976.04,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部政治處副主任;
1976.04—1980.10,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
1980.10—1983.06,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兼政治處主任;
1983.06—1985.09,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學習(其間:1985.09—1986.09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兼經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07—1996.09,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1995.09—1998.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長;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2004.09—2007.01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05—2015.08,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一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其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發展、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20萬余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1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艾寶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艾寶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全國、福建省、漳州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1983年08月—1994年09月,在東北工學院(1993年3月更名為東北大學)歷任管理系教師,財經處處長、副總會計師等職。
1994年09月—1998年11月,歷任寶山鋼鐵(集團)公司財務部副部長、計劃財務部副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
1998年11月—2007年12月,歷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常委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2007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年04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2010年0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5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2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3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2014年11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4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汙、受賄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認股權名義和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金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王宏琨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獎金審批、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6.3489萬元。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林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3月6日消息,據韓聯社報道,韓國親信門特檢組6日公布最終調查結果,認定總統樸槿惠與親信門核心涉案人崔順實合謀從三星集團收受賄賂43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56億元)。
獨檢組表示,2015年樸槿惠大力支持三星物產與第一毛織合並,三星以此為代價向崔順實及其掌控的Mir和K體育財團提供巨額資金。
獨檢組還表示,崔順實曾多次為樸槿惠安排“註射阿姨”(對上門註射針劑的女性的通俗叫法)等非正式診療,青瓦臺醫療系統實則處於“崩潰”狀態。
圖片來自韓聯社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受賄一案。
楊魯豫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利用擔任中共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泰安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推進、房地產開發、土地手續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魯豫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魯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魯豫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河南省、平頂山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楊魯豫,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山東莒縣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幹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築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3--2016.04,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2017年3月27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受賄、行賄一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宏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現場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蘇宏章利用擔任中共沈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興辦學校、職務晉升、獲得選舉投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96.8097萬元;2010年至2011年,蘇宏章為競選遼寧省副省長、省委常委,先後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金條、美元、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6949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蘇宏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蘇宏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蘇宏章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7年4月20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一案。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隆基泰和實業集團等單位和郝荊州等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7885012億元。張越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大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龔清概受賄案,對被告人龔清概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龔清概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清概先後利用擔任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晉江市委書記、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兼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土地、工程建設、調整規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52.9186萬元。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清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龔清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檢舉揭發多人違紀違法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