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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落地提升訴訟效率,投資者索賠將成推升違法成本“主力因素”

我國首家金融法院即將組建。4月27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該決定自4月28日起實施。上海金融法院的落地,既是對金融違法案件增多這一趨勢的順應,也體現了國家對完善金融司法體系的重視。

“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是必然趨勢,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客觀上也順應了這種趨勢,”一位證券訴訟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情,未來在審判效率或者法律適用的準確度上就會有較大提升。

金融案件當中,證券類是一大組成部分。近三年來,證券市場行政處罰數量、處罰金額和市場禁入人數年年創下新高。不過,監管層處罰案子雖然越來越多,來自投資者“處罰過輕”的指責卻依然不絕於耳。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局限性,證監會即使做出頂格處罰,對違法者而言幾十萬的罰款金額也依然無關痛癢。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同時又能彌補投資者損失?目前而言,相比於行政處罰的罰金,民事訴訟帶來的巨額索賠更有威懾力。而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則將大大提升民事訴訟的效率。

行政處罰力度空前

首家金融法院花落上海,這並不令人意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學27日下午曾介紹稱,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是“先行先試”要求下的探索。

“近年來上海法院審理了一大批新型、疑難、複雜的金融案件,比如全球首例’高頻交易’案,也就是伊思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全國首例跨市場金融衍生品內幕交易案,也就是光大證券’烏龍指’系列案,還有全國首例中小投資著服務中心支持證券投資者起訴案等。”他表示,按照先行先試的要求,最終選擇在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

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從嚴,處罰案件越來越多,在金融類案件中占比較高。根據證監會公布的數據,證監會2017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4件,罰沒款金額74.79億元,同比增長74.74%;2016年對183起案件作出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18份,同比增長21%,罰沒款共計42.83億元,同比增長288%,對38人實施市場禁入,同比增長81%。

從處罰案件的類型來看,2017年,內幕交易案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居高不下,兩類案件均為60件,為證監會處罰最多的案件;操縱市場案件處罰了21起,中介機構違法類案件處罰17起,私募基金違法案件處罰8起,期貨市場違法案件處罰3起,新三板市場違法案件處罰5起;此外,證監會還依法處理了短線交易、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基金經理“老鼠倉”交易等案件25起。

以單個案例的行政處罰金額來看,按照當前適用的《證券法》(2014年修訂)規定,行政處罰,上市公司頂格罰款為60萬元,個人頂格罰款為30萬元。僅就這一罰款數據而言,有觀點認為,即使頂格罰款也不會對違法者形成足夠威懾。

對此,有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證券法》正處於修訂的過程中,修訂後處罰的力度大概率會加大。在他看來,處罰力度的加強,以及投資者維權力度的加強,這樣才會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從而倒逼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有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則強調稱,違法成本是多層次概念,行政處罰只是其中一種,還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話,民事賠償的代價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慘痛的”。

目前法院在審理民事賠償案件之時主要以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置條件,隨著證監會行政處罰力度的不斷加大,所處罰的案例不斷增加,一定程度上也便利了投資者就投資損失進行民事索賠,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共同構建了責任體系。

民事賠償訴訟迎新趨勢

可以明顯看得到的是,近年來,民事索賠案件確實也越來越多,參與索賠的投資者增加,且上市公司面臨的維權索賠金額也不斷加大。

談及原因,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除了監管力度加強,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較以前多這一原因外,一方面,資本市場越來越發達,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牽涉的投資者越來越多,且上司公司自身治理也不規範;另一方面,國家相關的法制日益完善了,有相關的法律基礎;此外,投資者維權意識提高,且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後果越來越嚴重,範圍越來越廣。

當前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主要由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引起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年來,投資者維權主要集中在虛假陳述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從1996年劉中民訴渤海集團虛假陳述案起至今,已有200余家上市公司被投資者訴至法院,但針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索賠的較少;近一兩年,索賠金額過億的維權案件已經出現多起。

從上海法院整個案件情況來看,2017年上海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415件,其中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35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180件。

根據決定,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換句話說,就是將把上海現在的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民事案件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行政案件全部都平移到上海金融法院。“具體的案件管轄範圍最高法院還要專門制定一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林文學稱。

“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對於統一裁判標準的意義是最重大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表示,目前上海兩個中院各自負責自己管轄片區的證券索賠糾紛案件,雖然法院都在上海,但對於同類案件仍有著不同的裁判標準,金融法院出現後,原來兩個中院的金融庭法官都將合並到金融法院,對於促進金融案件裁判標準統一意義重大。

朱奕奕在認同上述觀點的同時稱,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情,審判效率或者法律適用的準確度應該會有比較大的提升,這有利於投資受損投資者進行民事索賠。

在業內人士看來,證券類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這將成為必然趨勢。一位維權律師告訴記者,隨著法院處理證券類民事賠償案件越來越多,專業性也越來越強,未來民事賠償訴訟可能不需行政處罰作為前置條件,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投資者就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目前已有少數法院有所嘗試,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在這方面可能也是一個比較好的銜接,這也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投資者民事索賠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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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高管將作證高通訴訟:被指與三星合謀推動反壟斷調查 | 科技早報

蘋果CEO庫克:對能有巴菲特做大股東感到激動

巴菲特近日披露信息稱,伯克希爾哈撒韋在第一季度中買進了7500萬股蘋果公司股票,這一消息推動後者股價在周五早盤創下了歷史新高。蘋果公司CEO蒂姆·庫克對此表示:“就個人而言,我一直都非常敬仰沃倫,並一直對他的深刻見解和建議心存感激。”

 

QQ申請“嘀嘀嘀嘀嘀嘀”商標被駁 ,法院判決逆轉

騰訊公司此前申請將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註冊為商標被駁,於是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QQ提示音整體上已經起到了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獲準註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由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微信發布四項小遊戲原創保護措施

微信官方近日發布小遊戲原創保護措施,以持續維護小遊戲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及良好開發環境和氛圍。具體而言,在名稱保護上,通過建立名稱保護庫,對知名遊戲IP名稱提前保護,避免惡意搶註及混淆;提供了名稱申訴機制,開發者可對線上侵權名稱進行投訴;在侵權處理上,提供侵權投訴入口;在技術上,通過技術比對等方式,對惡意侵權行為進行發現和處理;在長期運營上,同一主體或同一遊戲如存在多次侵權情況,將會判定為惡意違反平臺運營規範,對其主體及旗下小遊戲將會被加重處理,並納入黑名單。

 

ST大唐與高通等成立合資公司通過審查

大唐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大唐)發布公告稱,與高通、建廣等設立合資公司案,獲得有關部門批準。2017年5月,ST大唐董事會批準,同意公司全資子公司聯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屬全資子公司全部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瓴盛科技(貴州)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建廣資產、大唐電信、聯芯科技、高通、智路資本共同簽署協議,宣布成立合資公司——瓴盛科技(貴州)有限公司。合資公司總投資為30億元,專註於針對在中國設計和銷售的、面向大眾市場的智能手機芯片組的設計、封裝、測試、客戶支持和銷售等業務。合資公司初期計劃定位在中低端領域,主攻100美元左右的全球化市場。

 

IDC估計第一季度平板電腦出貨量下降近12%

根據數據機構IDC的報告,今年第一季度,所有廠商的平板電腦發貨量同比下降了11.7%,但這恰好讓iPad和華為的平板在銷售、營收和市場份額上的增長更加突出。IDC估計,蘋果公司在2018年第一季度售出了910萬臺iPad,為四年來最高的市場份額。今年第一季度,三星的平板電腦出貨量為530萬部,較上年同期的600萬部有所下降,但其市場份額仍保持在16.7%;在三星之後的則是華為,聯想,以及亞馬遜的平板。前五排名其中年出貨量增長幅度最高的是華為,雖然320萬部對比蘋果的910萬部不算多,但同比增幅達到了13%,而亞馬遜這季度的發貨量僅為110萬臺,較上年同期下降了49.5%。

 

Facebook擬推付費服務,無廣告打消用戶隱私顧慮

Facebook最近幾周正在進行市場調研,以評估推出免廣告的付費服務能否吸引更多消費者加入Facebook。知情人士稱,Facebook過去也曾考慮過這樣的選項,但受近期曝光的8700萬用戶信息泄漏事件的影響,Facebook當前擁有更多的內部動力來推出一項免廣告的付費服務。對於是否將推出上述服務,Facebook拒絕發表評論。(路透社)

 

蘋果高管將在高通蘋果訴訟案中作證

美國加利福尼亞南部地區法院法官裁定,除了蘋果CEO蒂姆•庫克外,高通可要求蘋果高管埃迪·庫伊(Eddy Cue)到場作證,以確定蘋果是否與三星合謀對高通發起反壟斷調查。庫伊負責蘋果公司的服務業務,包括Apple Music、蘋果電視產品、iTunes等等。高通表示,蘋果和三星之間的合謀行為,違反了蘋果和高通之間達成的一項合作協議。因為該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協議的行為,高通停止向蘋果支付專利授權費折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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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應定額收取訴訟費

筆者認為股東代表訴訟應定額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用也不宜很大。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指因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負責人、關聯交易人、股權控制人等的行為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後,可以行使訴權的公司董事會卻怠於行使職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追究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使公司和全體股東受益或最大限度地減損的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相對應於以股東私益權為目的的直接訴訟(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而言,它是基於股東共益權而產生的間接訴訟,故被稱為間接訴訟、代位訴訟、派生訴訟或衍生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公司、全體股東利益,但間接也維護了該股東自身權益,其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特征。一方面,該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類似於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於集團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訴訟代表人。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賦予公司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正當的訴權,保護公司合法的權益免遭侵犯。

在海外,股東代表訴訟最早產生於19世紀中葉的英國衡平法院。在美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於訴訟法的《聯邦民事訴訟法》、《聯邦地區法院訴訟法》及實體法的各州《公司法》中。在日本,則規定於實體法的《商法》中。經過100余年的發展,股東代表訴訟已被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采用。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應具備如下內容:1.損害事實,即公司應當受到損害並存在客觀的損失。2.主觀動機,若故意侵權,則其責難免,若過失行為,則必須免責抗辯。3.舉證責任倒置,但賦予被告免責抗辯權。4.前置條件,即設置訴前公司先行審查制度。5.訴訟主體,即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股份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6.訴訟擔保,以防止股東濫訴。7.法院訴訟判斷、告知與限制,一旦訴訟成立後,禁止其任意撤訴或終止訴訟。8.判決效力和訴訟補償,即法院判決對參加訴訟當事人和未參訴的其他人、公司具有既判效力,判決生效後,不得對同一事項再行起訴,同時考慮到訴訟當事人的付出提供一定的物質補償,當原告勝訴時,被告應做出賠償,若原告敗訴,則被告可以請求原告對被告酌情補償。

在我國,2006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的出臺,中間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作為法定權力,極大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在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上,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朱傳林(公司股東)訴趙建平(公司董事長)案中,作出嘉經初字(2001)第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可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必要性,成為中國股東代表訴訟首例。在資本市場中,有三聯商社中小股東訴公司大股東三聯集團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上海新梅中小股東訴公司大股東公司控制權糾紛案等數起。

由於此類案件的標的一般都較大及訴訟目的上的共益性,因此,在海外,法院將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劃為非財產類案件,訴訟受理費采用定額方式按件收取,在美國,聯邦法院—律收取350美元,在日本,將標的固定為95萬日元,以此收取訴訟費8200日元。但在我國,將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劃為非財產類案件,根據2007年《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類案件的訴訟費需依訴訟請求金額的比例收取,從而造成原告起訴時需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不利於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其實,定額收取訴訟費與訴訟擔保制度完全可以使公司訴訟制度活躍並健全起來,改革股東代表訴訟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應予考慮。

(作者系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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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首例“股東訴訟”勝訴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訴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近日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投服中心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投服中心首例“股東訴訟”勝訴,意味著在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上,司法層面空白得到彌補。

2017年4月17日,投服中心以普通股股東身份向海利生物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就其《公司章程》中對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增加“持股90日以上”條件提出質詢,認為該條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違反了《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建議取消此限制類條款。

同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複稱,《公司章程》相關條款未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投服中心認為其回複理由不成立,遂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改正。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要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就有選擇包括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內的管理者的權利,在權利行使上並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被告海利生物在有關《公司章程》中設定“連續90天以上”的條件,違反了《公司法》規定,限制了部分股東就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相關條款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寶萬事件”之後,一些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反收購條款,如提高持股比例或設置持股期限限制股東權利,增設股東的披露義務,增加公司收購特別決議、設置超級多數條款,限制董事結構調整,賦予大股東特別權利,設置“金色降落傘”計劃等。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類反收購條款本身是否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僅困擾相關交易當事方,也受到市場各方的密切關註。首例反收購條款司法確認案件的形成,為解決反收購條款的合規性問題提供有效借鑒,也彌補了司法層面的相關空白。

據了解,作為證監會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投服中心已完成A股市場近3500家上市公司的全面持股。立足於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投服中心針對可能存在的侵權問題,綜合運用發聲質詢、訴訟等手段進行體系化維權。目前,其“全面知權、積極行權、示範維權”業務模式已成體系化,且漸趨成熟。

2016年以來,投服中心向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受損的投資者提供支持訴訟業務,截至目前已提起10起支持訴訟案件。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以支持訴訟為主、股東訴訟為輔,充分行使股東的法定權利。

業界評價認為,針對公司治理監管中暫時難以覆蓋的領域,投服中心以“內部人”身份提出質詢或提起訴訟,行使股東知情權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是對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的有益補充,有助於與監管形成合力,共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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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聲明:接受譚秦東醫生的道歉 撤回報案和訴訟

5月17日下午,鴻茅藥酒發聲明稱,向涼城縣人民公安局撤銷報案,並向涼城縣法院撤回對譚秦東侵權訴訟。

此前,因鴻茅藥酒事件被內蒙古涼城警方刑拘的譚秦東醫生其妻微博發布道歉聲明,譚秦東表示,寫作相關文章使用“毒藥”作為標題,是想吸引讀者,強調該藥品的禁忌癥,希望對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對鴻茅公司表示歉意,希望獲得諒解。

以下為內蒙古鴻茅藥酒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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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事件頻發,證監會與最高法優化違約訴訟解決途徑

盡管打破剛兌正在逐漸成為市場常態,但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然艱難。

第一財經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此外,監管部門還對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作出進一步規範。5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並對債券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複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修訂。

企業債多打折兌付

5月17日,新疆金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2013年發行的企業債“13金特債”將提前到期。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金特鋼鐵將以票面價值60%的比例進行打折償還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部分;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公司將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全額兌付。

事實上,這並非首例打折兌付的企業債,早在2017年,“13弘昌燃氣債”的兌付也采取了折價回售的方式。

在機構投資者看來,“同債不同權”這一處理方式並不市場化;而個人投資者認為,由於風險認知、承受能力以及對於發行人的了解程度明顯低於機構投資者,優先償付個人投資者有利於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

第一,兩類投資者對於不同評級債券的隱含風險理解程度不同。在個人投資者看來,評級公司將AA級債券定義為“償還債務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因此個人投資者認為這一等級風險不大;機構投資者普遍認為,AA級債券屬於低評級、高收益債券。

第二,個人投資者對於發行人了解程度相對較低,對於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判斷能力也弱於機構投資者,在債券暴跌之際往往沒有作出及時的止損。

以“12春和債”為例,2016年3月連續9個交易日暴跌後停牌,而目前此債券已經從交易所摘牌,該債券在2016年停牌後至2018年摘牌中間並未複牌。

為了防止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7年6月滬深交易所在《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對個人投資者門檻和投資範圍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一方面,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而此前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即可參與投資;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僅能購買AAA級公司債券和企業債,AA+以及AA級別的公司債、企業債只能賣出而不能再買入。

投資者“剛兌信仰”未破

5月1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出席全國政協“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專題協商會時強調,“要建立良好的行為制約、心理引導和全覆蓋的監管機制,使全社會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借錢是要還的,投資是要承擔風險的,做壞事是要付出代價的”。

事實上,盡管信用違約時有發生,但投資者當前仍未打破“剛兌”信仰。以“11超日債”為例,2014年這只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成為了首只打破剛性兌付的公募債券。但由於發行人成功引入重組方,最終對債權人完成了全額兌付。

但與超日不同的是,近年來一些發生違約的主體並未上市,也不存在所謂的“殼價值”,在債務負擔較重的情況下引入重組方具有極大的難度。盡管打破剛兌已經逐漸成為市場常態,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一方面,包括“15五洋債”、“12春和債”以及“11凱迪MTN1”在內的大量信用債並無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投資者的債權難以得到有效追償。

另一方面,違約債券往往存在信息披露有誤和募集資金的違規使用等問題。在投資者看來,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問題背後是受托管理人和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不盡責。在這類債券違約後,債權人並不願將債權授權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無法為這部分債權人進行財產保全。“15五洋債”及“12春和債”投資者看來,中介機構負有一定責任,甚至具有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因騙取發行核準,“15五洋債”的發行人五洋建設已成為首只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募債。由於五洋建設涉嫌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證監會已對五洋建設及董事長陳誌樟等人處以共計4140萬元的高額罰款。

第一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證監會將於近期向五洋建設下發正式的處罰書。另外,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多重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監管持續加碼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證監會與滬深交易所不僅對債券發行人加強了募集資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還加強了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通過對風險監測不力的券商下發警示函等,狠抓受托管理人責任落實。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作出了修訂。

第一,在規範準入端自律管理方面,一是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進一步明確債券預審核的權限、申請文件要求、自律監管權限及期後事項報告的要求;二是將自律監管對象範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

第二,強化信披監管方面,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並對相關人員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披露;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證所的相關要求。

第三,為避免債券長期停牌、進一步規範債券停複牌制度,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複牌時,上證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複牌;明確停牌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債券投資者的知情權,強化停牌期間的風險揭示,做好投資者預期管理等。

此外,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允許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簡化持有人會議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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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戰開打後,今日頭條發文稱騰訊不正當競爭

“頭騰大戰”硝煙不斷,今日頭條6月4日發文稱,騰訊尋找各類借口對頭條系旗下產品進行封禁,微信出現大量惡意攻擊抖音的內容,鑒於以上事實情況,今日頭條不得不就”騰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在文中,今日頭條舉出了8個例子稱,騰訊尋找各類借口對頭條系旗下產品進行封禁。同時表示,希望能恢複到正常的商業競爭範疇,騰訊停止尋找各類借口進行封殺以及對頭條進行汙名化。

事實上,自從5月初,張一鳴稱微視抄襲抖音,馬化騰怒懟其誹謗後,“頭騰大戰”開始趨於白熱化。

上周五,騰訊宣布,即日起於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正式起訴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索賠人民幣1元,並要求兩家公司在自有新聞媒體平臺全量推送公開道歉。

一天之後,今日頭條官方表示,已經起訴騰訊,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今日頭條公司共計900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騰訊和頭條的撕破臉似乎也意味著,兩家的競爭從之前的小打小鬧,升級成了真正的戰爭。有分析認為,今日頭條核心產品信息流、短視頻獲取的不僅是用戶,更是不斷增長的用戶使用時長,而目前占用用戶時間最多的App來自騰訊的微信。按照這一邏輯,今日頭條和騰訊之間必有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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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集團: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

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3日宣布,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並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致歉。

茅臺集團表示,“‘國酒茅臺’商標註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對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我們充分尊重,也樂於接受。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並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2010年,茅臺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2016年,商標局的不予註冊決定送達到茅臺集團。2017年1月,茅臺集團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希望這一商標可以獲得註冊。2018年5月,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決定不予核準註冊。

而在2010年,茅臺集團提出“國酒茅臺”的商標申請時,就有包括律師事務所、酒類經銷商、國內著名白酒企業等31方提出了異議。

責編:李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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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要靠司法訴訟案例

最近在杭州召開的2018年中國法學會網絡信息法年會,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主題討論甚為熱烈。自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立項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到現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研究已經持續多年,雖然目前還沒有列入人大的立項規劃,但學術界認為繼網絡安全法和電子商務法之後,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下一個網絡信息領域必須重點研究的立法課題。

電子商務立法開辟了人大開門立法、廣泛參與的新模式,廣受贊譽。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事關每個公民利益,也是大家切身感受到的各種信息騷擾、電信詐騙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此,人人都有發言權,人人都有話要說,不知道未來立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見會不會再現當年數十萬反饋意見的盛況?

各方立法需求不一

縱觀各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個人信息單行法立法保護是比較普遍采用的做法。現在媒體、消費者保護機構代表沈默的絕大多數,監管機構和企業都在呼籲個人信息立法,但深入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各方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需求是不一樣的。

廣告利益相關方的立法需求是個人信息範圍限縮到最大可能範圍內,數字廣告、大數據精準推薦、數據挖掘、算法推送均希望合法化。大部分企業都在盡量擴大收集數據,網絡安全法生效後開始有少量企業、其他機構顧及風險減少甚至不收集個人信息,如央視財經、國務院客戶端已經不收集通訊錄,但仍然收集精準和大概位置、拍照和視頻、錄音、讀取手機狀態和身份等權限。監管執法者希望增加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

其實現在中國法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已經初成體系,甚至說保護力度從立法層面並不輸美歐多少,問題在於行政執法和法院司法的實踐,除刑事司法領域外,幾乎看不到重大影響的好案例。其實重大案件往往具有深遠的影響,一個好的重大影響案件,比100條法律條文、1000場法律培訓都更能推動法律的深入人心。

政府部門還有一個未來立法不能再回避的問題:作為最大真實信息收集者,政府機構願不願意成為監管執法的對象?網絡安全法立法時,有一種意見是如果對政府機關罰款,罰款從財政左口袋到右口袋,沒有太大意義,所以專門有一個條文規定政府違法的處理問題,但從制度建設和實踐中頻頻發生政府機關信息管理不善的現狀來看,這到底是不是政府部門免於監管的充分理由?

雖然徐玉玉案件極大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必要性的認知程度,但全社會尤其是立法司法機關對於個人信息的價值和保護的必要性的認識現狀還太低。很多人還是無法把個人信息保護與電信詐騙等個人信息濫用的惡劣後果聯系起來。你對個人信息持有什麽樣的真實態度,可能就是別人對個人信息立法需求的態度。每個個人的職業、身份、利益對於其表達對於個人信息的態度有決定性影響。現在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案例,主要由一些法律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消費者保護機構等在推動。飯碗比個人信息保護更重要。來自企業的專家不可能不知道個人信息對他們自己造成的騷擾,但端著企業的飯碗輸出的只能是信息自由的種種理論和論證。我個人認為非此即彼的思維是不行的,關鍵在於探討設計複雜的法律規則應對萬千迥異的複雜情況,讓企業賺錢也不要太過於侵犯公民的隱私。

個人信息立法的全球經驗

《通用數據保護法案》(GDPR)生效之日相關文章報道在中國網民的手機朋友圈刷屏。一部專業性極強的外國法律為什麽在中國如此廣受關註?為什麽我們反複宣傳網絡安全法,又是約談又是處罰,中國企業沒出版過網安法專著卻有專門出版研究GDPR專著的?Facebook遭遇劍橋分析數據濫用,其平臺本身無明顯過錯,但其首席執行官紮克伯格仍到國會作證,主動公開檢討,而中國同期互聯網巨頭掌門人聲稱網民不介意隱私的言論多次被對比刷屏。

谷歌公司的座右銘是Don't do evil(不作惡),在谷歌這樣的公司律師人數和專業水平應該不會低於中國任何一家企業,然而在歐盟頻遭大額罰款,美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水平是否低於歐盟? 2018年6月28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下稱“加州”)頒布了《2018年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來看,未必。從美國法治和訴訟制度來看,成熟的法治環境下,不大可能縱容某種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放縱過度,因為隨時都有律師為謀取利益而發起訴訟予以打擊。

我們立法時較多參考研究的其他域外立法,包括印度、新加坡、日本,其個人信息保護水平也不低於我國。雖然我支持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但我認為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水平低下的關鍵問題不在於法律缺失。請看我們相關立法生效後的若幹案例:

我國目前為止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主要有影響的民事訴訟:朱燁訴百度:一審勝訴,二審敗訴。我本人發起的訴工商銀行: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北京律師龐理鵬訴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航空公司隱私權糾紛,一審敗訴,二審勝訴,但法律責任是賠禮道歉而已。最高法院曾經公布過一個無錫市南長區法院判決某開發商與垃圾短信發送公司合同糾紛案,以合同無效駁回訴訟請求,收繳違法所得。這是一個與個人信息保護沾邊的合同案件,法院收繳了合同不法收益,與個人信息維權無關。

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在行政執法領域主要是消保法+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執法力度相對較大,根據公布的案例,騰訊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貼吧涉嫌違反《網絡安全法》被立案調查,BOSS直聘被網信辦責令整改,這些就算目前重大執法案件了。

本次論壇上有學者對於個人信息保護是應學習歐盟大額罰款的行政執法模式,還是司法訴訟保護模式進行了討論。從中國反壟斷法的執法來看,個人信息保護執法不排除學習歐盟的可能性。結合歐盟對谷歌等企業反壟斷等多次巨額罰款,該等行政執法措施監管確實震懾力巨大,可以通過巨額罰款的行政責任引導企業合規。司法訴訟可能對企業造成數量更多的煩惱,但每個案件的經濟賠償損失則不會如同歐盟罰款那麽巨大,法庭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為個人信息保護與企業需求之間不斷微調,實現法律靈活性與穩定性的相對統一。

因此,盡管目前的中國個人信息民事訴訟案例都不太給力,但司法訴訟仍不失為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值得考慮的主要保護途徑。從科學合理與漸進進程角度來說,通過民事訴訟責任引導企業合規,似乎更加科學合理。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責編:孫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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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實業(0006)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 中電控股(0002)以介入人身份參與訴訟

1 : GS(14)@2011-03-19 12:41:1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5536&currpage=T
2 : GS(14)@2011-03-19 12:41:40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10309/00202_079.html
電能實業(00006,前稱港燈)附屬就供電設施用地的差餉及地租問題,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對簿公堂,案件將打上終審法院,並已排期於五月審理,本港另一供電商中電(00002)指該案影響其利益,昨申請以介入人身份參與訴訟,但申請被拒。

中電昨稱,案件除牽涉其本身利益外,一旦差餉獲得扣減,市民亦可因而受惠。案件當事人電能實業亦支持中電的介入申請,指本案確具廣泛公眾重要性。終院昨認為此案並沒有特別之處容許中電介入,因此拒絕中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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