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鈔、大推公共建設、貶值,都與按摩五十肩一樣,按的當下都有振奮作用,只是藥效越來越短,效益和理論值偏差卻日益擴大。 身體和老爺車一樣,時不時就有個零件卡卡發出奇怪的聲音,都是老化的現象。每天都會發現,以前很普通的動作,逐漸變成挑戰級,硬要去做,會付出慘痛代價。前行政院長陳沖說,二○一六年的景氣很難預估,其實是不承認經濟體年紀大了,只能打高爾夫的體格,硬要去跟大學生鬥牛。 有位持續打球的前校隊朋友說,終於體會當初被人家帶球撞時,對方的感覺。不是故意的,但是錯估自己的能力,以為可以在空中扭腰閃人,結果肌肉不給力,變成閃腰撞人。年輕時可以輕易做到的動作,到了這時候,可能就是災難的開始。 這是最近兩個月接受物理治療的心得,正好用來解惑這幾年經濟發展的軌跡。老化就是老化,印鈔票也罷,大推公共建設也罷,貶值也罷,都與按摩五十肩一樣,按的時候很舒服,回到電腦前,還是這邊痠、那邊痛,當下都有一絲絲的振奮作用,只是藥效越來越短,效益和理論值偏差卻日益擴大。 個別生命的循環,老化之後,就是死亡,群體卻不是這樣。以《世界文明史》著稱的美國史學家威爾杜蘭,今年才出版的最終遺著,以《落葉》為名。這本略帶自傳性質的雜記,出發點是感嘆自己即將逝去的命運,但也體悟到遍地落葉中,蘊含的新春生命律動。一個老化的經濟體要取得成長動力,需要的正是這樣個體與總體間矛盾的統合。 最近的案例是美國的轉變。幾年前,大家在哀怨買不到正港美國製品,資訊產品都是台灣產的;初階工業品幾乎都來自中國;高檔電子商品則是日、韓天下;汽車不是德國製,就是日本產。除了印製美鈔之外,美國啥也賣不過外國人,簡直就是任人宰割的經濟殖民地。 可是3D列印、大數據、電子商務等新商業模式一個接一個出現,美國的經濟又開始引領全球緩緩進入復甦。舊的產業、舊的就業機會,宛如深秋楓葉片片飄零,驚蟄後,嫩芽很快又鋪滿大地,沒多久又是春滿人間。 我們哀怨紅色供應鏈崛起,搶走台廠的商機,一樁接著一樁中國資金購併台灣企業的新聞,又讓很多人驚恐不已,這個劇情並非首次在台灣上演。手機面市前,原本主導台灣出口的紡織業,一家接一家熄燈,有的出走中國、東南亞,甚至繞地球半圈到非洲、南美去,更多就收起來。在那之後,資訊產業、網路通訊設備崛起,台灣經濟不僅沒死在傳統產業的出走潮,反而在新產業帶動下,更加國際化。資訊產業沒落,可是文創和餐飲這些名字很奇怪的公司,一家接一家冒出頭來,不就是又一次的落葉與繁花交替? 這篇作業是伴隨「縱貫線」的音樂寫出來的,這個短命樂團由羅大佑、李宗盛、周華健和張震嶽在○八年組成,一○年解散。在○八年那場可怕的金融海嘯中,他們卻可以巡迴演出五十四場滿座,創團喊出的口號是「要搞非常之建設,先搞非常之破壞!」這種態度,應該也適合當前的產業發展策略。 撰文 / 黑傑克 |
深夜,一群螞蟻(嗜吃甜點者)聚集於古亭捷運站附近,排起長長隊伍等待號碼牌,才能獲得參加秘密聚會的資格。走進某民宅二樓——這裡是傳說中「深夜裡的法國手工甜點」(以下簡稱「深法」),在臉書擁有五十四萬粉絲的網路人氣甜點鋪。走道貼滿粉絲留言,櫃台沒有甜點,冰箱全是一疊疊當日製作、包裝入盒的新鮮甜點,牆上寫著當天Menu,每人限帶五份。 「深夜裡也是可以有令人陶醉的甜點」是深法在臉書上的簡介,成立之初原是無心插柳。創辦人劉啟任(Rick)小時家裡破產,十三歲便開始在補習班打工、獨立生活。經常整個星期只吃一條吐司,靠著教同學功課有便當吃。建中畢業、台大數學系雙輔修物理化學,加上在補習班歷練多年,大學還沒畢業,就以自創的「客製化教學」創辦補習班,每屆只收十五名學生,依學生志願和能力量身擬定學習計畫,配合的師資曾達四百名之多。 補習班經營有成,二○一○年投資朋友的甜點店,未料不久友人竟放棄退場,熱愛甜點的他只好把店收了留下設備,利用深夜研發,隔天與學生、同事們分享,口碑從此傳開。二○一二年,學生幫他在臉書成立粉絲頁,從約兩千人的基本盤開始一路成長,團隊也從一人擴展到二十餘人。不設實體店面,顧客必須提前七到十四天透過臉書私訊下訂單,在固定時段到指定地點取貨或宅配到府,或直接於販售時間現場排隊購買,對消費者並不便利。卻也因此,深法才能確保客人拿到的都是「當天現做」的新鮮甜點。 除了新鮮,劉啟任研發時很少考量現實,一心一意追求最美好的食材比例、組合和質地,例如:乳酪三重奏水果可麗塔,堅持融合三款乳酪、貝禮詩奶酒與新鮮水果內餡,並以可麗餅隔開三層不同的水果,呈現多層次的口感風味,因此深法的甜點價格並不低。「畢竟深法的起點不是為了販賣,我常和團隊說,要用送給女朋友吃的心情來製作甜點。」深法的高人氣引來許多合作邀約,劉啟任卻拒絕了絕大多數的合作。「主因是光是食材成本約占售價六成(一般食品業約占三成),若再經通路抽成,幾無利潤可言。」,既不願妥協改換便宜食材,也不肯調高售價換取擴張機會,他情願以自己的方式和步調穩定成長。 或許因年少清苦,劉啟任格外珍惜食材。「我不喜歡浪費食物,最討厭看到甜點在冷藏櫃裡水分慢慢被吸乾。」之前一人製作時,食材耗損率為零;成立團隊後,因容許犯錯,食材耗損率增至一○%。「我們的原則是:做失敗了,要負責把它吃完。」從剛開始以擺路邊攤形式起家,當天沒賣完的甜點,就在路邊辦趴和客人們喝飲料邊聊天享用。「深法的客人各行各業、形色都有,傍晚場是下班後的模樣,深夜場是穿睡衣的夜貓子。」十分懷念一開始人情味的劉啟任,最近租下更大工作空間,計畫在此舉辦工作坊及VIP活動,增加與客人的交流互動。 「我對深法的定位不是一間店,而是一個優秀的團隊。」從烘焙技術到員工的身心與生活作息,劉啟任堅持每個月一對一面談,了解每個人工作狀態並設定目標,並有額外津貼鼓勵員工出國考察甜點。接下來還計畫提供「外派甜點師」服務,也籌備開發更精緻的副產品線,透過一步步培訓出優秀甜點師,打開深法團隊未來的各種可能。 深夜裡的法國手工甜點 創辦人:劉啟任,30歲 成立:2012年 臉書粉絲數:54萬 營業額:200∼400萬╱月預訂到取貨╱收件所需時間:7∼14天熱賣商品:草莓卡士達、生巧克力派、瑪德蓮撰文者Jessin Tu |
法律160715
刑事法(五十) 毆打 2
蕭律師執筆
B 同意
受害人有時暗示或明示同意接受暴力和傷害。 有些情況,施加暴力或傷害者以這種“同意”可作為逃避襲擊或毆打的刑責。***
但是,這種同意,對被告作為逃脫刑責的理由仍有幾方面的限制:就是(1)無效,(2)不當影響和欺騙;及(3)公眾利益。****
(1) 在以下情況,同意無效:
A“同意”者缺乏 智能mental capacity去明白或知悉他所同意的性質;
B受害人太年輕,不能理解他所同意的性質。
在Burrell v Harmer(1967),一個紋身師替兩名分別為12歲和13歲的兒童紋臂,兒童手臂感到痛苦、紅腫和發炎,同意的辯護無效,被告被裁定 “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成。
(2)不當影響和欺騙— 由恐嚇或在受害人恐懼中獲取的同意,不能以此去逃避刑責。
要使由欺騙獲取的同意無效,必須是和被告行為的性質nature或被告的身份identity有關;如欺騙只是和被告行為的環境circumstances有關,同意仍是有效的。
在Clarence (1888),被告自知有傳染性病,仍和妻子性交。 妻子不知道他染病,由是感染了。被告被裁定襲擊引致嚴重身體傷害罪,違反1861年英國《侵犯人身罪》法例。 控方的論據是被告的隱瞞構成欺騙,由是使妻子的同意性交無效,因此被告對妻子的身體接觸成為“襲擊”或“毆打”。 法庭裁決:即使被告的行為是一種欺騙,但不能使他的妻子同意和他性交變成無效,因為妻子明白性交的性質。
同樣,在Bolduc v Bird (1967)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一個醫生,在有另一名男性在場時替女病人作婦科檢查,沒有“猥褻襲擊indecent assault”(即俗稱“非禮”)她,雖然在較早前在獲取她的“同意”時,他騙說該男性是一個實習醫生(其實不是)。女病人的同意仍然有效,因為這欺騙只和「環境」有關。
後來在Richardson (1999),英國上訴庭裁定一個被吊銷牌照的牙醫襲擊他的女病人引致她實際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 法庭的觀點是:女病人同意牙齒工作料理不會因為被告當時執業上的地位而失效,結論是被告的欺騙只是和他的資格有關,不是他的「身份」或「性質」。
如果被告獲得的同意是以欺騙手法誤導受害人相信被告的身份,同意無效。
舉例:V在黑暗中讓D擁抱,因為D愚弄V,使V以為D是V的男朋友,V對D身份的錯誤認同使V讓D觸碰身體的同意無效。
在Tabassum (2000) 中,英國上訴庭在此案件中採取較自由的處理辨法:除對身份錯誤外,對一個行為在性質或質素方便的錯誤亦使一個明顯的同意無效。在此案中,被告要求三個女性參與一個被告聲稱是乳癌的調查以製作一個電腦輭件賣給醫生,要其中兩個女性讓他裸觸她們的乳房,及第三位讓他放置聽疹器在她的胸圍下。三位女性都同意,錯誤相信被告(他聲稱)已有所需的醫學資格或有關訓練。如果三個女性知道他缺乏這些資格或訓練,是絕對不會讓被告觸摸。被告非禮三名案中女性罪成。被告的上訴亦被駁回,因為受害人沒有給與真同意,因為她們只同意作“醫學用途的觸摸,不是作猥褻的行為”,那是在行為上的“性質”nature同意,不是“質素quality”上的同意。
Tabassum的裁決是可接受的,因為三名女性的錯誤是與行為的「目的」有關,帶出一個原則:“質素”的錯誤可使同意無效。 英國上訴庭似乎沒有留意到它是擴闊了“錯誤使同意無效”的範圍。
在較後的Dica (2004) 案,染有愛滋病毒的被告和兩名女子性交;如果女子知他帶有愛滋病毒是不會同意的。 上訴庭指出,“在法律上沒有足夠理由給予被告「同意」的辯護。”
Tabassum裁決的難處在於,怎樣才算是行為的「質素」?審理此案的上訴庭不願將此案和Clarence等同,理由是在Clarence案中,妻子同意性交,完全知悉丈夫行為的「性質」和「質素」,除了只是「另外不能預期感染的後果」。上訴庭亦將此案和Linekar (1995) 分開。在該案中,妓女被騙,相信和被告性交後有錢收取,遂同意和被告性交,而被告後來強姦罪不成立。Tabassum的上訴庭裁決「另外不能預期不付欵的後果」,沒有「減少」妓女的同意。
Clarence案的裁決遭到一些論者的批評。以「同意」接觸身體的論點當然正確;但它沒有針對「同意」對由性交引來傳染性病嚴重傷害身體危險的問題。如果V在不知對方有傳染性病情況下與對方性交,帶出兩個問題:「V有同意性交嗎?」和「V有否同意會受傳染性病及遭受嚴重身體損害的危險嗎?」那會產生非常重要的不同答案。當某人矇然不知對方有性病而同意和對方性交(身體接觸),並不意味那人同意接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這一點上訴庭在Dica (2004) 案是承認的。
這問題進一步在Kananzi (2005) 再獲考慮。被告有愛滋病毒,隱瞞病情與三個不同女性性交。三個都由性交感染了病毒。確認對被告襲擊三名受害女性引致嚴重身體傷害的判刑,英國上訴庭表明是追隨Dica的理據,及確認Barnes的看法(性伴侶對感染愛滋病毒危險同意的有效性,必須是基於一個「暸解實情的同意informed consent」。)法庭進一步解釋,D隱瞞病情,無可避免可下結論其性伴侶是受騙。性伴侶不是完全知情。因此無可能給與「了解實情的同意」。
能源企業聯手反對地方文件,這在能源領域並不多見。
由於遭到華能、水電十四局、華電、中廣核、三峽新能源等15家國企的新能源子公司的集體反對,雲南省計劃將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由火電價格改為水電價格的方案仍處於爭議中。
“雲南省的這事各有各的道理,雲南省政府首先要保證當地經濟的發展;企業得吃飯,得生存。”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中國太陽能學會秘書長孟憲淦在8月4日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說,“那麽這到底誰之過?到底誰對誰錯?地方政府有過,企業有過,各打五十大板。”
若調價企業難獲應得利潤
此前的7月14日,雲南省物價局曾召開會議,就“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雲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雲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政策征求意見,包括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雲南省分公司、中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等在內的8家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參加。
雲南省的方案提出,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電價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參照雲南省水電企業平均撮合成交價作為雲南省風電、光伏標桿上網結算電價。
但這一政策提議迅速遭到華能、水電十四局、華電、中廣核、三峽新能源等15家央企、國企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反對。他們在7月15日聯合署名發布了一份名為《關於征求雲南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意見的反饋》對此意見的反饋書,並傳遞出”不予認可“、”嚴重錯誤解讀“等關鍵詞。同時表示,保留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訴的權利。
按照雲南省物價局的看法,《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的參考依據是常規能源。而對於雲南省來說,水電已經是雲南省的常規能源。據雲南省能源局提供的數據,2014年全省發電裝機容量7257萬千瓦,發電量2550億千瓦時,以水電為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占7成以上。
但新能源企業卻認為,《可再生能源法》對常規能源的定義是站在全國電力結構的角度上考慮的,因此火電仍然是我國的常規能源,而火電也就是脫硫燃煤上網電價約為0.33元/度,水電僅為0.2元/度,這樣一來,每度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價格就會無形中下調0.13元。
有研究人士指出,一般來說,(上網)價格每下調1毛,對該板塊(新能源)的營收收入的影響約為5%-10%。對雲南省這種光伏、風電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的地區來說,價格下調1毛對企業收入的影響非常大。而且原來企業上項目時都是按照地方政府核定和許諾的價格體系測算的投資,現在政府說變就變,已經實施的項目必然面臨收入下滑的困境。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雲南省政府出臺這樣的意見,是全方面考慮到相關因素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後提出的,地方政府對地方發電企業、能源企業和地方國民經濟發展都有訴求;國企對上網電價有異議,主要考慮到從目前的利用小時數和當時投資的成本來看,這樣的價格難以獲得應有的利潤,也是正當的。在當前產能過剩、用電需求下降的情況下,物價部門和發電企業從不同角度提出訴求各有道理。
昆明石林太陽能光伏並網實驗示範電站
不調價則雲南省無法消納過去新能源過度發展的負擔
曾鳴認為,造成這一現象與過去規劃不當和發電企業投資不理性有關,“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明顯過多,過去的規劃性較弱且有失誤,投資不理性造成明顯產能過剩。”
孟憲淦進一步解釋,一是企業盲目擴張;二是地方政府一味的把產值規模做大,忽略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需求。“我參加很多地方政府的光伏計劃(會議),(都在)拼命做大,做到千億產值的規模。”
數據顯示,從2014年起,雲南省風能資源開發利用增速加快,全省新增103.3萬千瓦裝機容量,增幅達47.2%,截至2014年,已核準建設的雲南省風電裝機容量累計達795.85萬千瓦。2015年雲南省風電產業累計並網裝機容量達到412萬千瓦,風電發電量94億千瓦時,風電累計核準容量939萬千瓦,同比增長143.15萬千瓦,累計在建容量527萬千瓦,同比增長53.45萬千瓦。從累計核準和累計在建容量來看,2013年-2015年雲南省風電產業累計核準容量逐年增長,2014年同比增長118.04%,2015年同比增長17.99%。
這已經引起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註意。國家能源局在今年下達的《國家能源局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指出,對不具備新建光伏電站市場條件的甘肅、新疆、雲南停止或暫緩下達2016年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光伏扶貧除外)。
事實上,早在2012年,孟憲淦就提出警告:“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控制盲目擴張”。
孟憲淦向記者分析,盡管中國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還沒有出臺,但屆時水電的發展規模有望增加。他表示,目前可再生能源中的風電和光電還存在棄風棄光、輸送消納以及財政補貼等很多問題,“不能操之過急”。
針對風電和光電的輸送接納問題,他此前向媒體表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粗放型的。所謂粗放型就是沒有科學性的調研和計算,所以發展經常會出現不平衡。在不平衡的背後,一個是我們的管理水平比較差,沒有實行科學的計劃管理;另一個是利益集團的糾纏不清。近幾年發展過程中,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非常快,規模成為世界第一。但是電網建設跟不上,根本問題是電力體制問題。
雙方應冷靜面對雲南水電富裕、供需突出的現實
值得註意的是,即便此次雲南省不選擇調價,光伏、風電項目在雲南省也將直面項目審批已經收緊的現實。
早在今年2月,雲南省能源局便印發了《關於推進太陽能光伏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雲南省水能資源豐富,從電源結構上看,並不需要大力發展光伏發電。《意見》同時指出,雲南省不再發展地面光伏電站,未來發展重點主要在光伏農(林、牧、漁)業、光伏提水、光伏制冷(脫水、保鮮)、光伏制熱(烘幹、食品加工)、戶用光伏扶貧及城市、工業園區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領域。
7月21日,雲南省發改委下發通知,為緩解電力供求矛盾突出的問題,按照優化電源建設布局、嚴格控制增量的原則,以擬建項目為重點,對雲南全省已建和擬建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第三方評估。通知特別提到,風電擬建項目嚴格限定在2014年經雲南省政府同意的全省恢複風電建設名單中的項目。
在15家企業反對雲南省的調價要求後,雲南省物價局在8月4日接受媒體采訪時回應稱,“若不能及時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大規模棄風棄光將難以避免。”
這被行業內解讀為,雲南省可能希望這些企業能在價格和電量中做出有效選擇。
雲南省方面進一步解釋到,調整風電、光伏發電結算電價有足夠政策依據,既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也符合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同時也是減輕社會用電負擔的客觀需要。調整新能源上網電價主要是為了利用價格信號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擴大用電,減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進一步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紅利。
除了地方的限制之外,按照未來爭取兩年內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要求,可再生能源會進一步參與同其他電源的競爭。特別在雲南省,光伏風電要面臨水電的直接競爭,價格關口恐怕是很難守住。
雖然在管理層發布的《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但雲南省光伏和風電要面臨的是與同屬可再生能源的雲南省水電的競爭,無論從未來的價格和發電量來說都面臨不小的壓力。
曾鳴表示,風電、光伏即將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預計進入市場後的用電成本和電價都會降低,“此前國家發改委的多個文件明確,風電、光伏電價是由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和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兩部分構成。但從整體趨勢來看,補貼會越來越少。電改中,化石能源先參與競價,未來可再生能源也要參與市場。可再生能源真正的市場價值是現有環境下體現不出來的,因此,目前各種發電方式很難共同競價。但電價唯一的出路是各種發電方式都進入市場進行競價,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形成各自的價格。”
但曾鳴強調,雲南省政府出臺的文件中的規定還不是電改的模式,只是用行政手段來調節各方利益,雲南省和能源企業應該在堅持市場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協商。
法律160805
刑事法(五十一) 毆打 3
蕭律師執筆
〈B同意〉之
(3) 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在規範被告以「同意」作辯護時扮演一個重要角式。
首先,一個人永不可能有效地同意死於另一人之手;如果死亡真正發生,下手殺人者不能以「同意」逃避刑責:(Young, 1838)。有意圖殺死另一人,即使獲得該人的同意,表面上也構成謀殺罪。***
其次,雖然受害人可以同意暴力加諸其身,但被告仍不能以「同意」作辯護,除非「同意」落入一個或多個普遍認可活動的例外狀況。 這就是「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在A-G’s Reference (No.6 of 1980),英國上訴庭認為,一般而言,如果身體實際傷害是意圖或有心引致的,「同意」不能作為免刑責的理由。所謂「身體實際傷害」是指「不是微細和不重要的傷害」。
這種說法之所本,是基於公眾利益:人們不應在缺乏良好的理由下,互相同意傷害對方身體。但法庭同時指出,這個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如下述),受害人的同意在法律上是許可的,而被告的行為會是合法的。這種觀點後來在Brown(1994)被上議院被大多數大法官認可、引用和發揮。
R v Brown (1994) :
一群被告屬於一組施虐和受虐的同性戀者,他們分為一對一對,同意互相對生殖器施用暴力,包括將魚鉤穿過陽具,以忍受痛苦為樂。他們全部被控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和非法創傷,違反當年英國的《侵犯人身條例》。他們全部被定罪,其後向上議院上訴,理由是有關行為是互相同意的。
上議院以三對二大多數駁回上訴。大多數大法官認為:如果實際身體傷害是有意施行,受害人的同意表面上是無關的,它不但不能使被告避過刑責,也不成為辯護理由。 再者,在本案,以公眾利益角度,沒有好的理由接受本案中的「同意」。施虐和受虐的的欲望並不落入一般認可原則的例外,也不會認可為一種新的例外。如果傷害是意圖或有心引致的,「同意」無效。
有好幾個理由為甚麼不應這樣做。首先,參與者只是幸運,沒有受到任何嚴重傷害和細菌傳染;第二,有傳染愛滋病毒的危險;第三,年青人會受此不正常做法所影響。因此,本案的裁決只能以「公眾利益作考慮」。法庭否定在本案的行為只是「性」的性質、「傷害」只是意外的說法。
Brown案後來引起爭議,其中之一是在此案中,眾位大法官將各被告的施虐與受虐歸類為「折磨」和「殘暴」類而非「古怪」或「任性」的性行為方式。這種觀點後來在Wilson (Alan) (1997) 中加以區別。被告在妻子要求下在妻子的屁股上用熱刀刻上被告名字縮寫。當這種「受傷」暴光,被告受控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在審訊時,原審法官以Brown案為先例,否定了被告用「同意」的辯護,認為同意無效,判被告有罪。
上訴庭推翻下院判決,認為「現案的案情與Brown案不能相比」。Russell大法官認為“Brown案中的施虐與受虐是嚴重的一種,牽涉「身體折磨」及其他殘暴行為。在此案,被告沒有攻擊性意圖;相反,被告毫無意圖傷害他的妻子,只是幫助妻子獲取她很想要的個人裝飾品。或者在今時今日,我們「老餅」很難理解為什麼年青人會穿鼻穿舌,目的在於貫串一些裝飾的珠寶。被告在此案的行為,和紋刻tattoo相類似,是一種認可的例外。無論公共政策或公眾利益都不會要求定被告的罪。”
在A-G’s Reference (No.6 of 1980),首席大法官Lord Lane強調,所有 有規範紀律的遊戲和運動、合法體罰或錯誤糾正,合理醫學幹擾等,都無損其合法性。***如果被告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使用的武力,他可依靠受害人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作辯護。
正當規範的遊戲與體育
所有參與者都明示或暗示同意與某項遊戲和體育有關的正常身體接觸。「同意」給與被告一個辯護理由。如果一個足球員在攔截中無意弄斷或弄傷另一球員的腿或鼻、或一個泰拳手在一次合法比賽中打斷對手一條肋骨,甚至是更壞的情況,假如被告無意破壞規則去傷害,都可以用受害人「同意」作辯護。
但這辯護只適用於有規範的遊戲與體育,並非所有「有體育性質」的活動都在「同意」傘下受保護。舉例說,一種拳頭搏擊,以擊倒對方為勝的「獎金」拳賽,或二人無法擺平分歧,以拳頭解決,都不屬受認可的活動。
法律160810
刑事法(五十二) 毆打4
蕭律師執筆
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
這類別涵蓋一些熱鬧、無秩序的活動。
在Jones (Terence) (1986), 兩個男孩在一個青年會所中被幾個被告拋上空中跌下,一個斷臂、另一個脾臟被扯裂。法庭的裁決:如果被告在活動中無意做成這類傷害,並且相信受害人是同意這些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他可在 “襲擊”或 “毆打”控罪中作辯護。
R v Erisman (1988),這是一宗香港的案件。Erismann,16歲,和其他三個更年青的男孩玩戰爭遊戲,每人都配備可發射膠粒的玩具槍,射擊對方的隊員。一粒膠子彈由E的槍射中對方一個男孩的右眼引致傷害。在審訊時,裁判司magistrate拒絕E的提出傷害是在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中做成,判E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上訴庭撤銷控罪。首席按察司 羅弼時Roberts CJ歸納,原審裁判司對粗暴和無紀律的遊戲採用較狹窄的視角:
“如果傷害是在有規範和有組織遊戲(如橄欖球賽)或粗暴及無紀律的遊戲(如臨時的足球賽或戰爭遊戲類)中做成,假於(a)受傷者曾同意這種遊戲(或被告相信受傷者已同意),及(b)被告無意引致身體傷害,也不算犯刑法。”
合理外科手術幹擾
醫護人員對病人進行外科手術,如果手術是合理、或其目的為法律所認可,即使做成身體傷害,傷者已被視為同意手術和所做成的傷害。這似乎有點怪,將外科手術與身體傷害同時提出,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對病人有利是進行外科手術的目的;外科手術經常會導致身體永久傷害(如截肢)或短期的傷害,卻也是事實。
甚麼手術是法律認可的?這不單包括救命的手術,也包括治療性理由的外科手術,假設手術的益處多於風險。美容手術cosmetic surgery和絕育手術sterilization surgery一般不算是治療性手術。***
危險表演Dangerous Exhibitions、逞能Bravado及宗教苦行Religious Mortification
在曾討論過的Brown案中,引出另一些「例外」,受害人不算「同意」加諸他的身體傷害,其中包括危險表演、逞能和宗教苦行。
「宗教苦行」在香港案件Yuen Chong (1996) 曾被上訴庭考慮過。被告是道教一個教派的主持,安排受害人(曾追隨該主持學習使用中藥)受鞭打,聲稱受害人犯規,五次要受害人跪在地上,以籐條鞭打他。受害人否認同意被鞭打。原審法官與上訴庭都不接受被告的說法,鞭打是該教派的一種宗教儀式,加入其宗教,等於已同意接受該教的懲罰方式。上訴庭法官Mayo認為被告在此案不能以 “同意”為辯護,同時他並不覺得證供中所稱道教有這種可接受體罰,認為為了公眾利益,不應準許這類活動。
Brown案和Yuen Chong案強調了對上述類案件的裁決,公眾利益扮演了中央的角式。
(1) 需要 Necessity
在很例外的情況下,被告可依賴在襲擊與毆打案以「有需要」作為辯護,主要是和執行醫療程序有關。
Re F (1990) 指出,一些在襲擊與毆打案本是非法的行為會變得合法而不須得到同意,假如此等行為可以幫助到另一人。 所以醫生可以以病人最大利益為前提,如果沒有使用超乎合理的處理方法,提供屬於毆打的緊急處理。*** 這原則也可應用於一個失去知覺和/或昏迷的人日常的醫學護理,而不須得到預先同意(因為根本無可能獲得)。
在AG v Chan Yuen Lung (1989)案,一個老人中心的職員被控襲擊,他多次將中心內一個有精神困擾的老人鐐銬在床上,被告以有「需要」作辯護。在審訊時,裁判司覺得被告為了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和有需要的。
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得直。法官Bewley裁定,雖然普通法沒有給與老人中心這類機構可以鐐銬中心內的人士,也沒有法例容許施加這種身體束縳。這些行為的正當性可在「需要」原則中得之。但他認為,如應用這些原則,被告必須表現出(1)被告的行為,如果不做,就會對被告及需要保護的中心人士受不可避免和不可挽回的壞處;(2)所做的不會超乎所需;及(3)所施加的壞處不能與欲避免的壞處不合比例。就案情而言,Bewley認為:「每晚以鐐銬受害人,以受害人過往的行為做基礎,殊不合理。」
「需要」不能使「自以為是的幹擾volitious intervention」變得正當。所以,如果對受幫助的人,違背他所知的意願(他能理智地形成此意願),硬施醫學處理,是「襲擊」。
(2) 合法糾正
父母(或有父母地位的人)可合法地使用合理的武力去訓導或懲罰他們的孩子,但孩子須有足夠年長去明白懲罰的目的;被告的行為不能只出於憤怒或惡意。*** 如武力不合理,被告須負刑責。
(3) 自衛與防止罪行
以前已討論過,不贅。
非法的舉證
當被告聲稱他或她法律上合法使用武力,或聲稱他或她的武力是正當、或值得原諒、或合法,控方就要舉證至毫無合理懷疑,證明武力的使用是“非法”,而被告是有意圖使用此等“非法”武力,或是粗心大意這樣做。為了證明“非法”,控方必須證明所聲稱的權利是虛假的,辦法是顯示被告不符合過往成立的辯護理由,或是被告的武力超乎法律所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