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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因銷售雷曼ELN的缺失遭譴責及罰款450萬元-新鴻基公司(0086)

1 : GS(14)@2011-06-25 16: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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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6月 21日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因銷售雷曼ELN的缺失遭譴責及罰款45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註1)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指新鴻基投資於2008年5月至8月期間,在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集團相關股票掛鉤票據(雷曼ELN)方面犯有缺失(註2)。

證監會早前進行調查,發現新鴻基投資有以下缺失:
向客戶銷售雷曼ELN之前,沒有對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
沒有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及指引,讓他們充分了解雷曼ELN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須確保產品適合客戶投資的準則;及
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ELN的產品條款及所涉風險等重要資料。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新鴻基投資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的制度有嚴重缺失;
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阻嚇訊息,表明不接納且絕不姑息任何未能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客戶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
新鴻基投資已於2009年委聘獨立的審計師事務所,檢討分銷結構性產品的內部監控及合規制度(註3);及
新鴻基投資以往的紀律處分紀錄(註4)。



備註:
1.  新鴻基投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有關雷曼ELN銷售予10名客戶,涉及金額約1,050萬元。
3.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月22日的新聞稿。
4.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0月12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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