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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1 : GS(14)@2011-05-15 12:20:4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8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美林(亞太)有限公司(美林)於2007年向72名客戶銷售兩隻指數掛鉤票據所涉及的內部監控系統有所不足,對美林作出譴責並罰款300萬港元(註1、2及3)。

證監會經調查後作出上述決定。調查發現,美林有72名客戶曾於2007年間投資於有關的指數掛鉤票據,但美林並沒有適當地評估當中逾40名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證監會對此提出關注。此外,證監會亦關注到,美林在客戶同意認購指數掛鉤票據之後才向他們提供產品的主要資料,而且沒有備存足夠的文件紀錄以說明其向客戶提供意見的理據。

美林同意根據一項和解計劃提出回購建議,按100%的投資本金向客戶回購他們所持有的未到期指數掛鉤票據,並於美林收到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有效表格後30天內支付回購款項(註4及5)。估計回購建議所涉及的總金額為3,674,405美元(約相等於28,660,359港元)。

此外,對於早前經美林買入指數掛鉤票據但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的客戶,美林同意向他們提出支付補發款項的建議。

美林將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覆核客戶就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該兩隻指數掛鉤票據除外)及提供相關投資意見而作出的投訴(註6及7),同時會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美林的內部分銷系統及監控措施。

證監會確認,美林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而且已開始自行檢討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備註:

1. 美林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美林於2008年9月被美國銀行收購。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按照客戶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在相關市場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經驗,及客戶對在相關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的認知,了解及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
3. "票據"是指以下兩隻由美林發行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Nikkei 225 Index;及(i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Tokyo Stock Exchange Mothers Index。
4. 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早前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票據建議。每名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須將其票據轉讓予美林,並簽署協議免除美林的責任及放棄向美林索償。此外,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收取較投資本金為低的票據贖回款項的合資格客戶,提出補發款項的建議。每名接受補發款項的合資格客戶須簽署協議,放棄就有關票據向美林索償。每名接納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最終將可取回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100%。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是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客戶,將無權按是項和解計劃提出索償。
5. 有關和解計劃的詳情,請瀏覽美林網站www.ml.com或致電美林的投資者熱線+852 2844 5382。
6. 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7.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是由證監會制訂,目的是確保美林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關於這些交易的投訴。美林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所有關乎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或就這類產品提供投資意見的客戶投訴,但有關投訴以關乎自2007年1月起達成的分銷、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協議,以及美林之前及自2011年5月9日起計6個月內所接獲的投訴為限。
8. 美林曾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31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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