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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理财大量疑似违规问题浮现:息差竟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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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cf.cn/gdyw/201602/t20160226_767305.htm 链家理财: 野蛮生长400天

  王莹

  走在密集生活区附近,约两三公里就可以看到一家链家地产中介,绿色的标志极为显眼。靠金融输血,链家过去一年间在全国范围实现了“大跃进”。

  近期,链家上海业务遭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和住建委的调查,链家理财也被更多人关注。目前链家金融业务已经占到整体收入的10%,而2017年预计可贡献20%的收入,链家理财CEO魏勇曾公开表示,预测未来5年金融业务将为链家提供50%的净利润。

  记者梳理链家理财的资金链条以及产品模式中发现了大量的疑似违规问题:产品投资方标的与借款方标的不匹配,存在资金错配的风 险、产品投资收益率与借款利息不匹配,息差不翼而飞、融资性担保机构系链家理财旗下全资子公司,且属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不具备担保融资性项目的资质。

  沉淀资金不见存管

  链家理财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24日,平台累计投资金额达到177亿,已发放收益达到1.75亿,投资用户体量为31万,人均投资金额为16.6万元。

  链家高速扩张的线下门店为基础的链家理财平台的上线时间在2014年11月29日,至今共429天。

  《第一财经日报》梳理了链家金融布局,共分为三大部分四款产品。其中主要的金融业务为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理房通”)和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设的金融事业部两部分。

  链家为借款人和投资用户设计的P2P产品主要承载平台被称为链家理财,该平台隶属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而为理财产品承担担保责任的为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融信”)。

  理房通共涉及通通赚和定金宝、房款保两类产品。其中,通通赚实则为解决站岗资金而设定的货基产品,投资者真正购买的是年化收益率为2.953% 的嘉实基金的货币型基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表示,背后隐藏的风险问题更多体现在货币基金的收益走向,是真正流向了投资者的口袋 还是被理房通所自用尚不得而知。

  定金宝和房款宝是两款类淘宝平台的支付宝产品,在购房者与售房者不存在信任基础上,购房者先行将定金和首付款放入上述两款产品所在的第三方账户之中进行“冻结”,当交房完毕后,资金账户“解冻”,再行转入卖房客户账户中。

  从链家理财的公开信息中,《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并没有查询到该第三方账户任何由银行资金存管或托管的迹象,而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资金托管。该第三方支付公司系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平台所宣称的首信易支付。

  由于房屋均属于投资者的大额投资,因此首付款、房屋定金也并不是小数目。大量购房者将首付款或定金放入该第三方支付账户,存入以理财通名义在银 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刘新宇表示,由于房屋交易周期较长,因此投资者或将该笔款项存入账户长达一周、10天甚至更久,才转入售房者账户,这笔沉淀资金并没 有任何的银行存管、托管措施,存在极大的挪用风险。

  “这也是此前网贷行业叫停第三方支付备付金账户的原因所在。”刘新宇说。

  但是,链家理财CMO宋小琦对于链家理财第三方资金托管方首信易支付给出了不同的说法。“首信易支付是具有国家资质认证、政府投资背景的中立第 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宋小琦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首信易支付用户账户资金交易全程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当投资人在平台注册时,平台即同时为投资人 在易支付开设独立的个人资金账户,投资人所有的资金往来均在该账户流转,所有账户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平台无法触碰。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

  谁的息差

  在链家理财平台上,有两款主要的理财产品:面对投资者的定期宝和面向购房资金需求者的家多宝。购房借款者有资金需求的时候通过链家理财平台发布 多个融资标的,形成年化收益率为6.48%~7.8%不等的家多宝产品。那些拥有资金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60天年化收益率6.4%、半年年化收益率 7.2%以及一年年化收益率7.8%等期限不同、收率不等的定期宝中。投资后,平台自动对标,将资金自动分配到不同的定期宝产品之上。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规范的P2P网贷投资标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标的应该采取一一对应的方式,其中既包含资金走向的一一对应,也包含资金收益率的一一对应。

  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出借人在《定期宝服务协议》中的利率是6.4%,而借款人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利率却是6.48%。投 资人的钱是去认购家多宝产品的,利率理应一致,但是现在存有差额。“虽然息差只有0.08个百分点,但是一旦基数大了,仍然是一笔可观的数据。”刘新宇 称,差额部分去了哪里不得而知,实际利率究竟以哪方为准也是一个谜。

  家多宝背后的借款人借款期限是固定的,但是投资方所对应的定期宝产品却按照时间分为60天、半年期、一年期三类。资金两端一一匹配在链家理财平台上并没有出现。一位网贷行业高管表示,这样的产品设置很难保证不存在期限错配、资金错配的行业“顽症”。

  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 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但是,链家理财以自动投标的方式规避了投资人在投资标的和投资资金的最 终决策方向。

  闭环游戏

  自己搭台自己唱戏,这可能是对中融信最好的总结。

  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的中融信法定代表人依然为左晖,他正是链家地产董事长。作为金融产品的增信方式,本报记者梳理发现中融信存在着两宗疑似问题。

  首先,中融信实则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系统显示,中融信的经营范围为“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经济贸易咨询”。刘新 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中融信所担保的项目均为链家理财平台上的融资性项目,但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具有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资质。

  宋小琦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为P2P和个人贷款担保是合乎规定的。

  其次,中融信的唯一股东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即链家理财平台本身。中融信作为担保端,为平台端链家理财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年底 最新的网络借贷新规第十条的“十二禁”第三款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刘新宇指出,该处并 未明确禁止网贷平台的关联方担保,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关联方担保留有了空间。

  “新规指出,平台不能自保,但是并没有对自保问题进行明确界定,是否包含关联公司仍有待征求意见稿落地。”刘新宇称,即便如此,中融信如果作为 一家业务常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未发现除链家理财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如此为链家集团闭环而量身打造的担保公司,不免存在道德风险。

  此外,本报记者发现,无论是定期宝还是家多宝产品,两款产品的《定义宝服务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均涉及担保方,这同样有违反上述网络借贷新规第十条“十二禁”中第三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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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萬科“先上地鐵後買票” 算不算違規?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3/4763592.html

【分析】萬科“先上地鐵後買票” 算不算違規?

一財網 蔡胤 張歆晨 羅韜 2016-03-18 10:39:00

一位法律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根據公司法和萬科公司章程,雖說經過董事會審議更名正言順,但備忘錄不通過董事會審議也無明顯違規之處。

萬科(000002.SZ)的重組再度出現變數。3月17日萬科臨時股東大會結束後,華潤集團股東代表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萬科與深圳地鐵的重大戰略合作公告沒有經過董事會的討論及決議通過,是萬科管理層自己做的決定。法律界人士今天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萬科所簽的備忘錄並沒有明顯違規之處。

法律人士:萬科無明顯違規

一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備忘錄內容如果多是意向,應該是對雙方沒有法律拘束力的,沒有構成合同的要件。根據公司法和萬科公司章程,雖說經過董事會審議更名正言順,但備忘錄不通過董事會審議也無明顯違規之處。

萬科稱,3月12日上午,公司與深圳地鐵集團簽署了戰略合作備忘錄。此份備忘錄僅為對擬議交易的初步意向,除費用、保密、終止、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等一般性條款外,其他條款目前和將來均不對地鐵集團及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備忘錄並未約定具體註入項目,也沒有約定在重組中對應的股權比例和股權價格,未來交易如需進行,還需要經過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簽署無法律約束力的備忘錄,並不是必需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因此,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無需事先通過董事會審議,符合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

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一般意義上,商務談判備忘錄是在業務磋商過程中的一種提示或記事性文書,是在商務談判時,經過初步討論後,記載雙方的諒解與承諾,以為進一步洽談時作參考。商務談判備忘錄不同於談判紀要。紀要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合同的效力,而備忘錄一般不具備合同效力。紀要所記錄的是雙方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而備忘錄所記錄的則是雙方各自的意見、觀點,它有待於在下一次洽談時進一步磋商。“不是標題寫了合同就能夠成為合同,也不是標題寫了備忘錄就不是合同。”上述法律界人士指出,不管是被簽署企業叫做備忘錄還是合同,名字並不重要,關鍵看內容,比如有沒有實質性的定向增發的條款,比如對股價、數量、付款的約定,如果有這些內容,通過董事會審議會更名正言順。

華潤指萬科違規

華潤集團股東代表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3月11日萬科開了董事會,討論21個事項,但不包括萬科與深圳地鐵合作這一項。到3月12日,萬科直接與深圳地鐵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並有相關信息從媒體中流傳出,並在3月13日發了相關公告。“為了避免股價波動和市場混亂,華潤認為萬科股票繼續停牌更符合股東利益。華潤派駐萬科的董事已經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了相關意見,要求萬科經營依法合規。”華潤集團股東代表透露。

就此,《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查閱萬科章程發現,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寫明:董事會授權董事會主席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原則上應針對具體事件或有具體金額限制,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記者同時註意到萬科章程的第一百四十一條顯示,董事會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準。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公司擬投資項目金額占公司最近經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由董事會批準;公司擬投資項目金額占公司最近經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該次交易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批準。這也就是說,涉及超過總資產金額10%的項目都需要董事會批準。

目前,萬科打算與深圳地鐵戰略合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深圳地鐵集團將出售、萬科將購買深圳地鐵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在雙方簽署正式的交易文件時,地鐵集團將註入部分優質地鐵上蓋物業項目的資產,初步預計的交易對價介於人民幣400-600億元之間。截至去年年底,萬科的總資產為6113億元。

以下為萬科公告的部分原文。

萬科企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A股自2015年12月18日13:00起開始停牌。公司於2015年12月21日發布了《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之後於2015年12月28日、12月29日、2016年1月5日、1月12日、1月23日、1月30日、2月6日、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12日分別披露了《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進展公告》,於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期滿申請繼續停牌公告》,詳見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016年3月12日,本公司就擬議交易與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集團”)簽署了一份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本備忘錄為雙方對擬議交易的初步意向,除非並直至雙方就所擬議交易簽署確定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以下簡稱“正式的交易文件”),本備忘錄不代表雙方有義務按所列條款(或任何條款)簽署合同或完成擬議交易。備忘錄主要內容為:地鐵集團將出售,並且本公司將購買,地鐵集團下屬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目標公司在雙方簽署正式的交易文件時,地鐵集團將註入部分優質地鐵上蓋物業項目的資產;初步預計交易對價介於人民幣400億~600億元之間,具體交易對價以獨立第三方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由雙方遵循各自適用的程序規定協商確定;本公司擬采取以向地鐵集團新發行股份為主,如有差額以現金補足的方式收購地鐵 集團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盡管如此,本公司新發行股份的總體規模、每股價格、向地鐵集團發行股份的數量、最終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股權比例、交易對價、交易方式將基於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審計及評估的結果由雙方根據法律法規及各自適用的程序規定協商決定。此次交易還需:獲得雙方董事會及/或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的批準;取得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等有權主管部門的批準;雙方建立專項協調機制確定專門人員和團隊,共同研究確定下一步合作細節。雙方高層建立定期互訪聯系機制,商議協調解決合作重大事宜;本備忘錄簽訂後,地鐵集團承諾保證目標公司規範運營及資產完整。雙方同意均擔費用,共同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並符合國資監管資質要求的一家審計機構和一家評估機構,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基準日對目標公司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並出具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本備忘錄在以下三種情況較早發生之日自動終止:(1)地鐵集團主管部門指令要求地鐵集團終止本次擬議交易;(2)雙方書面同意;或(3)至2017年3月15日雙方仍未能就擬議交易簽署正式的交易文件。

編輯:吳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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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環保督察組:河北違法違規上馬項目問題突出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09210.html

第一財經記者3日從環境保護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當日向河北省反饋督察情況。督察組表示,由於歷史原因、重化產業集中和發展方式粗放,河北全省環境問題依然十分突出,重發展、輕保護現象較為普遍,違法違規上馬項目問題突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決策部署,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河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並形成督察反饋意見。

督察意見認為,河北省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與中央要求和群眾期盼仍有較大差距。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

環境保護工作壓力傳導不到位。

河北省在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方面重視不夠,環境保護工作壓力在向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傳導中層層衰減。根據督察談話中各級領導幹部的反映,2013年至2015年7月間,原省委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不是真重視,沒有真抓。2013年至2015年省級財政配套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僅占中央財政撥款的15.5%;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責任部門在壓鋼減煤、散煤治理、油品質控等方面監督檢查流於形式;一些地方重發展、輕保護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基層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懶政、惰政情況較為突出。

違法違規上馬項目問題突出。

崗南水庫是石家莊市主要地表飲用水水源,但2012年以來,在其一級保護區內建成9套別墅,在其二級保護區內建成近8萬平方米的培訓及配套設施。2012年以來,石家莊市滹沱河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陸續建成142套別墅及配套網球場、售樓部等。邯鄲市武安新峰煤制天然氣綜合利用項目,已由省、市有關部門分別辦理了相關手續,但該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2012年12月,衡水深州市政府主要領導違規幹涉項目審批,責成當地有關部門越級核準應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年產22萬噸乙二醇項目,目前該項目已基本建成。保定市西北郊熱電廠項目和滿城縣紙制品加工區熱電聯產項目,在煤炭等量替代方案中,存在鍋爐重複替代、虛構鍋爐替代等弄虛作假行為。唐山市在產能替代方案未落實的情況下,騰達科技、乾億實業、鎳金實業、鼎祥錳業等企業新上4個鐵合金項目,違規新增鐵合金產能50萬噸。

部分重點工作推進不嚴不實。

減煤壓鋼是落實“大氣十條”的重要任務要求,經現場抽查,唐山市興業工貿、鵬程實業,廊坊市新鋼鋼鐵,邯鄲市華瑞鑄管等4家企業的3座高爐和10臺轉爐,或一直未建成形成能力,或早已淘汰,或仍在生產,但仍被列入近三年淘汰清單;河北鋼鐵集團唐鋼分公司、邯鄲新興鑄管公司、武安裕華鋼鐵公司等違規新建或續建鋼鐵產能,違反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規定。河北省近年來核準的開灤協鑫熱電、建投邢臺熱電等一批火電項目或已投產,或正在建設,將帶來較大的新增煤炭消費量,但減煤方案未予考慮。

督察發現,河北省散煤汙染治理工作推進緩慢,2015年潔凈型煤推廣僅完成年度計劃2成左右,全省散燒煤煤質達標情況不理想。全省應於2015年全面供應國四標準車用柴油,但當年實際調配低於國四標準的普通柴油336萬噸,約占調配柴油銷售總量的58%。地下水壓采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地熱水利用後不予回灌而直接排放問題十分普遍。燒結機擴容認定審核把關不嚴,邢臺市內丘順達重工機械有限公司3臺36平方米燒結機被認定為1臺108平方米燒結機;邯鄲紫山特鋼建發公司1臺72平方米燒結機未經改造即被認定為96平方米燒結機。

部分區域環境質量急劇惡化。

部分河流水庫水質惡化明顯。滹沱河石家莊和衡水跨界棗營斷面2015年化學需氧量、氨氮平均濃度分別比2013年上升63%和21%,水質惡化嚴重,群眾意見較大。滄州市域範圍內滄浪渠、石碑河、廖家窪河、岔河水質均為劣V類,4條河流2015年主要汙染物濃度均值較2013年上升超過30%,部分河段惡臭問題突出。滏陽河邯鄲市區段上遊張莊橋斷面水質為III類,但由於城區截汙不到位,相關治理工程不落實,造成下遊劉二莊斷面水質惡化為V類。廊坊市鳳河西支、龍河等河道多次出現汙水下泄,引發下遊群眾集體上訪。大黑汀水庫網箱養魚等汙染問題突出,2015年主要汙染物指標較2014年大幅上升,其中總磷濃度上升275%,2015年12月水庫水質總體惡化為劣Ⅴ類,嚴重影響引灤入津水源保障。

督察發現,礦山開采帶來的揚塵汙染及生態破壞嚴重,河北省政府要求2015年完成632座礦山環境治理,但實際僅有80余座完成治理並通過驗收。河北省作為制革大省,涉鞣制工序企業環境問題較多,一些地區含鉻汙泥和含鉻廢料長期堆存,蠡縣興雅泰皮業、保定若斯特皮革、邢臺南宮正浩皮草、辛集宏四海皮革等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沒有有效收集處理,環境隱患突出。

督察要求,河北省應根據“大氣十條”任務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快能源結構調整,不折不扣完成國家下達的煤炭削減任務;對於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該取締的一律取締到位;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切實強化散煤治理、油品質控、地下水壓采、礦山環境治理、 “土小”企業整治等工作;加大水環境治理力度,堅決遏制水質惡化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責任追究,對於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入調查,厘清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根據督察要求,河北省委、省政府應抓緊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務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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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銷售香港保險 保監會要嚴打了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845.html

“港產保單”很火熱,一些內地的機構或個人在以各種繞開現行規定的方式招攬客戶去香港購買保單。

針對這一“灰色地帶”,《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獨家獲悉,保監會在近日向各保監局下發《關於加強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保監局出“重拳”嚴打。

曲線銷售繞開監管

《通知》稱:境外購買保險的數量快速增加,部分境外保險機構為爭搶境內客戶,變相違規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有所擡頭。

事實上,在十多年前,香港保單已然在內地悄然興起,“地下保單”不罕見。這些保單在內地投保,或在內地填寫投保書、繳納保費,再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帶到香港的保險公司簽發,屬於無效保單。

近年來,“地下保單”已不多見。而隨著近幾年一些“曲線”的方式出現,香港保單在內地銷售很火熱。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數據顯示,首次披露香港向內地訪客發出人壽保險新單保費的2005年,僅有18.2億港元, 2015年,這一數字已達到316億港元,是2005年的17.4倍,占該年香港個人壽險新保單總保費的24.15%。

按照現行規定,如未獲得授權,香港保險業務員和保險經紀人均不可在內地直接銷售香港保險。同樣,內地的保險業務員與保險經紀人也不能代理香港保單。

但據本報了解,一些沒有資格銷售香港保單的內地公司或個人通過與持牌的香港保險經紀公司或代理人合作,內地公司負責推介客戶並提供咨詢服務,而最後負責與客戶在香港保險公司內簽訂保單的則是香港持牌的保險經紀公司或代理人。

一名投保香港保單的內地投保人向記者出示了他的保單,上面的簽字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外,還出現了一家經紀公司的圖章。據本報查詢,這家經紀公司為香港持牌的保險經紀公司,但該名投保人表示在內地與之接觸並推介產品的並非這家保險經紀公司,而和他在內地“聊得火熱”的那家公司名字並未出現在保單的任何位置上,也沒有陪同在香港辦理業務,取而代之的是上述香港保險經紀公司的人員。

為何要通過這樣看似複雜的方式?因為按照現行規定,如未獲得授權,香港保險業務員和保險經紀人均不可在內地直接銷售香港保險。同樣,內地的保險業務員與保險經紀人也不能代理香港保單。因此,一些有需求的內地人士無法便捷地了解香港保單,這類公司也就應運而生。像上述的內地公司本身其實並非香港持牌保險中介,其曲線操作方式目前遊走在監管之外。

這些內地的公司或個人包括一些理財機構、咨詢公司,甚至是一些保險中介公司人員以及保險公司代理人。他們采取的方式也多種多樣,有直接在網站上“大張旗鼓”地“銷售”的,也有暗自里以舉行推介會、理財講座等形式招攬客戶的。

從本報獨家獲得的《通知》內容來看,以上這些行為均被歸入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的行為,應當予以取締。

《通知》明確,對於境內咨詢、理財、保險中介等機構或個人收受境外機構利益,在境內以產品說明會、理財高峰會、理財知識講座等名義宣傳、推介境外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的行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險產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為,構成為促成交易而開展宣傳、招徠的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行為,各保監局應依法予以查實、取締和處罰。

同時,保監會要求各保監局在嚴厲打擊以境內簽單、境內承保方式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的同時,應高度關註通過“境內介紹、境外簽單、境外承保”方式變相到境內非法銷售保險產品的情況。

同時,保監會匯總相關違法信息後,將對境外保險機構構成事實上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非法在境內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和事實進行認定,並通過相關渠道對境外保險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一名香港大型保險公司營銷員向本報記者介紹,她聽到的發生在內地“第三方”的糾紛案例就有好幾起,例如有內地代理對投保人進行銷售誤導,謊稱香港的某投連險產品回報率能達到12%,但最後自然無法兌現;也有一些經紀公司“返傭”促銷,之後被舉報查實,導致投保人投保無效。

如果說內地機構和代理人是因為有傭金的誘惑從而“鋌而走險”,那投保人為什麽要選擇通過內地代理這種隱含風險的方式呢?業內人士分析,一方面是因為投保人對於香港保險銷售渠道了解不全,或無法直接接觸,而更多投保人選擇這條路徑的原因,就是上述香港保險公司營銷員所提到的“返傭”。

“一方面我可能不能直接接觸到香港保險公司的營銷員,而在去香港之前,我當然希望能對這些產品有深入的了解並形成最終選擇,另一方面,中介給的‘返傭’基本上能抵掉我來往香港的成本。”據上述香港保單的投保人表示。

保單可以轉移資產

事實上,從原來的地下保單到現在“花樣百出”的非法銷售境外保單行為,保監會的“嚴打”也緊跟步伐。

例如,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2006年,上海保監局更是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保單的英屬維爾京群島景全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代表處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而此次保監會發文整治的亂象,自然也起因於香港保險不斷躥升的熱度。

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數據顯示,首次披露香港向內地訪客發出人壽保險新單保費的2005年,這一數字還僅有18.2億港元,而即使是在內地赴港遊客數量明顯下滑的2015年,這一數字已達到316億港元,是2005年的17.4倍,占該年香港個人壽險新保單總保費的24.15%。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內地客戶赴港投保已經成為香港保險市場的重要客源,並且內地客戶赴港投保的人數還有可能維持增長態勢。”廣發證券分析師曹恒乾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香港保單一直被說成“高保障、低價格”,但內地保險產品中也有優秀產品可與之抗衡,尤其是保障範圍方面,香港保單優勢早已不明顯。而香港保單在近期頗受歡迎的原因,還涉及資產轉移。同時香港保單還有避債避稅的功能,因此受到不少高凈值人群歡迎。

據悉,利用香港保單來進行資產轉移的常用途徑是:內地投保人選擇投保香港大額人壽保單,這些保單的保費動輒上百萬美元,保費繳納後,投保人立刻可以將保單在境外進行質押貸款,貸款額可高達保費的八成至九成,資產就從境內快速轉至境外。

這引起了監管方面的註意。今年2月,銀聯、外匯管理局再次重申境外購買保險刷卡限額,之後部分第三方支付通道也被限制。

隨後,外管局公開表示,購買個人的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是屬於服務貿易類的交易,在外匯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許和支持的;而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但針對此次保監會的再次發文“嚴打”,業內人士坦言,除非是公開在網站上“叫賣”境外保險的內地違法中介,不然監管機構較難進行主動監管,而是更多要依靠舉報。但保監會態度一出,估計中介將會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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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公司債的信披違規與歷史標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975.html

中國證監會在其過去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二)》第4項中規定:“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截止日後,發行申請核準前,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發行條件或償債能力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說明是否影響發行條件,或補充披露相關事項及其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那麽,發行人對重大事項如何進行報告或披露?對於未及時報告、披露或進行相關核查的,證監會將如何處理?

近日中國證監會做出了下述的表態:

“重大事項”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此外,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原則上包括但不限於:一是發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二是發行人發行債券、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三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虧損;四是發行人發生被媒體質疑的重大事項;五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六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七是發行人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該辦法第五十八條又規定,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因公司債信披違規而引起監管部門處罰的,在資本市場中,是有前例的。現在明確監管細節,表明證監會對公司債信披違規的監管趨於加強。

2015年6月5日,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原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或11公司債)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其信息披露違法被上海證監局予以60萬元行政處罰。

根據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存在六大違法行為。

由此,引起了權益受損的超日太陽股票持有人與公司債持有人的證券索賠訴訟。

因此,公司債的發行人與保薦人等,對公司債的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宜加強自律與監督。

(作者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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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飛不違規、無證操控滿天飛 小米無人機首飛“炸機”?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7749

2016年2月2日,中國廣州,一名媒體攝影師在廣州火車站準備使用無人機航拍春運客流。(南方周末記者 翁洹/圖)

“從技術上講,無人機不是百分之百成熟的產品。生產商不是一再提醒用戶註意安全,而是把它當作玩具去推廣普及,這種思路非常可怕。”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嚴管消費級無人機,說明需要認真對待消費級無人機,它不是玩具也不是模型,不正當使用者將面臨法律懲罰。

被雷軍稱為“蜻蜓”的小米無人機首秀直播,在2016年5月25日晚23時許上演。讓操作該無人機的小米科技產品公關經理唐楊林尷尬的是,“蜻蜓”在夜空中飛了不到兩分鐘就突然墜落,緊接著現場傳來一句“趕緊把直播切斷”,“蜻蜓”隨即從直播鏡頭中消失,只留下數萬網友的吐槽和戲謔。

看過小米無人機首飛直播視頻後,5月26日,網友“公元1874”在題為《慎買2499元的小米無人機!後果比你想象的嚴重》的微博文章中說,“我嚴重鄙視所有制造、宣傳小米無人機的員工和水軍。你們是在謀殺。”該文質疑小米無人機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不到24小時,此文閱讀量超過320萬,包括小米無人機在內的國內消費級無人機安全隱患及監管問題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小米無人機有質量問題?

“公元1874”是一名資深的“無人機發燒友”,玩無人機已有十年。“剛開始接觸無人機是在讀大學的時候,那時叫航模。航模是無人機的前身,一套設備下來花費近十萬元。”“公元1874”向南方周末解釋,“原先玩航模有一個很高的門檻。”

而小米倡導的是“小米無人機≠土豪的玩具”,2499元的起售價降低了這個門檻。隨著越來越多的無人機技術公司進軍消費級無人機市場,飛行也逐漸從“小眾愛好”走向“大眾娛樂”。

但低價也引來消費者的不信任:“質量肯定有問題。”首次試飛直播中飛機墜落的畫面,更是把鋪天蓋地的質疑聲擺在了小米無人機面前。

5月26日淩晨,唐楊林(網名“瘋狂的楊林”)在微博上作出回應:“剛看到有人誤傳直播的時候‘炸雞’,覺得我有必要說明一下。第一次試飛的時候,我並沒有註意到飛機電池已經是低電量的狀態,飛出去一會,飛機就開始低電自動降落。”

“我沒有證據能證明楊林說的是實話。”無人機行業從業者大木說,“但作為楊林的老朋友,我選擇相信他。”可程飛卻對回應表示質疑。“在關註度這麽高的情況下,試飛之前為什麽不仔細檢查、調試?這是不是小米的自我營銷?”程飛是一名圖片編輯,出於對攝影的熱愛,他對無人機產品可謂熱衷。

唐楊林的解釋同樣沒有說服網友。“是失控墜落還是低電自動降落?”大木解釋道,“這是大家普遍質疑的點。”

在無人機行業從業者陸定康看來,如果由於失控導致視頻直播過程中飛機下落,造成失控的原因可能是飛行過程中受到無線電幹擾,飛行控制系統出了問題;也有可能是產品本身質量存在問題。如果飛機如唐楊林所講,是“低電自動降落”,按小米宣傳時提到的:“當小米無人機電量不足時,系統會根據當前距離和高度計算返航所需的時間,並發出返航提示”,在這種情況下,唐楊林應該能收到提示並且註意到飛機的低電量狀態。但唐楊林在微博上的回應中提到,他並沒有註意到電池的低電量狀態。這說明小米無人機的電量監測功能實際上可能會失效。

2016年6月14日,小米生態鏈品牌負責人李卓頎告訴南方周末,小米無人機的電量監測功能並沒有失效。實際上,沒有收到低電量返航提示,是因為當時遙控器沒有連接手機App。“因為遙控器沒有連接App,在電池只剩15%電量開始緩慢降落時,飛手並未註意到電量不足的問題,又通過手動補充油門將無人機強制保持在原高度,直到電池電量接近2%幾近耗盡,電池幾乎放不出電後,出現了視頻中無人機數秒墜落的情況,飛手才意識到電量問題,通過全油門補救最終將無人機安全迫降在路邊。”

李卓頎說,“墜機”事件發生後,小米無人機工程師團隊對固件進行了更新:電量低於30%不允許起飛;遙控器不接手機App不允許起飛。“雖然這樣可能會影響用戶使用體驗,但是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類似的事故發生。”

小米無人機的官方解釋並沒有消除網友的顧慮。“公元1874”告訴南方周末:“當這個原本小眾的產品開始全民化時,我不得不擔心它的質量。”

“搞不好就是謀財害命”

無人機的質量體現在飛行安全性和穩定性,這是無人機技術公司進行嚴格把關的第一道關口。由於無人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撞到障礙物、受到幹擾失去控制等都可能導致摔機或炸機。由於操作不當或機器故障等因素導致無人機不正常墜地,墜地後無損傷叫做摔機,而所謂炸機,則是指無人機墜地後損傷較嚴重,影響了內部結構,或墜地後被摔碎分解,完全無法飛行的情況。

“摔機或炸機在航模圈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我們有個打趣的說法,摔十次,炸三次,就出師了。”而摔機、炸機的後果,“不外乎兩種:砸傷人,砸壞物。”“公元1874”說。

剛開始接觸無人機時,“公元1874”用FUTABA的一款飛機在自己家樓下試飛,由於信號受到幹擾,無人機飛到五層樓時因失控砸碎了鄰居家玻璃。“無線遙控在民用級別做不到十分精確,稍有紊亂,就有可能導致失控。”

除了與產品本身質量有關,用戶操作方式不當也會引起無人機摔機或炸機。主營消費級無人機的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曾對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常見的突發情況進行統計。大疆公關總監王帆告訴南方周末:“據數據顯示,90%以上的飛機事故是由於客戶操作原因引起的。”

“公元1874”用“心有余悸”形容他經歷的一次無人機事故。2014年在紹興,他見到一個小夥子在廣場上玩大疆Phantom系列的一款無人機。“當時有一群人圍觀,小夥子看人多就開始炫耀,玩花式飛行,結果纏上了旁邊放風箏的線,失控了。周圍的人到處閃躲,最後無人機直接砸地上,散了架。”

家在河南安陽的孟曉智,和朋友合夥開了個影視工作室,承接廣告、宣傳片之類的活兒時需要操控無人機。有一次,孟曉智在小區操控大疆Phantom3P版無人機,飛遠之後他試圖把它拉回來,不料無人機不聽使喚,徑直飛向小區外,最終撞上了墻。

就在半個月前,陪朋友在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拍畢業照的劉雀,被一架失控落下的無人機砸傷了右肩。當時她和朋友正在校園草地上合影,突然一架從天而降的航拍無人機撞上樹枝,還削掉不少樹葉,劉雀本能地躲閃了一下,以為它要飛走,哪知無人機突然飛起來又撞到樹枝,接著直接砸了下來。當場,劉雀的右肩被劃出了兩道傷口,血流不止。醫生在處理傷口時說:“還好沒有割到脖子,不然就沒命了……”

“對無人機一定要懷有敬畏之心,搞不好就是謀財害命。”大木說他見過太多無人機炸機的場面,“整個過程也就3-5秒,剛剛開始接觸無人機的飛手根本來不及做任何反應。”

為什麽要夜間試飛

“在小米無人機發布會上,雷軍提醒大家:無人機要在無人的地方飛,其實就是在普及飛行文化。”大木說,“但夜飛風險很大,我沒想明白(小米)為什麽要在夜里直播。”

無人機發燒友們也想不通,首飛直播視頻為什麽要選擇在夜間錄制。“夜飛在老手看來都是非常危險的舉動,但他們在發布產品之後第一次試飛時就選擇這種方式,很容易給顧客造成一種誤導。”“公元1874”告訴南方周末,他擔心網友看了視頻之後,覺得無人機很容易操作,可以在市區飛,而且白天晚上都無所謂。

“從技術上講,無人機不是百分之百成熟的產品。生產商不是一再提醒用戶註意安全,而是把它當作玩具去推廣普及,這種思路非常可怕。”常晨傑說。他認為小米無人機選擇在夜間試飛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從小就喜歡搗鼓航模的常晨傑,二十多年前用自己DIY的飛機完成了第一次飛行。雖然接觸航模已有20年之久,但深諳航模的安全隱患,在每次飛行之前,他都會十分謹慎地選擇飛行時間和地點。

網友“叫我公仔面”也說,雖然已有十年的飛行經驗,他和“機友”們還是會把每周例行一次的飛行活動安排在白天,在市郊等人車稀少的地方進行。

“安全是大疆的最大關切。”大疆公關總監王帆告訴南方周末,“一直以來,大疆都在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提醒消費者註意飛行安全。安全操作指引、官方教學視頻反複向用戶強調正確的飛行條件和操作程序;大疆社區、官方微信和微博等也在不斷傳播飛行安全知識;通過新飛手訓練營等渠道,用戶還能享受面對面教學。”

“而小米在前期宣傳過程中一再強調,小米無人機高效、穩定、安全可靠、在惡劣環境中仍能平穩飛行,給新飛手留下的印象是,這款產品極易上手、風險極小,誇大了產品的可靠性。”“公元1874”給南方周末發來一張截圖,內容是5月23日“瘋狂的楊林”發布的一條微博,微博中寫道:“這次出來拍攝,大多數都在5級以上的風力環境中飛行,尤其雅丹、鹽湖和戈壁,陣風甚至到了7級!”“但實際上,我們在7級大風的時候是絕對不會飛的,因為很容易失控。”“公元1874”說,“之後的試飛又選擇在夜間進行,這簡直都成反面教材了。”

問及小米此次試飛是否違規,中國民用航空局告訴南方周末:“可以參照《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根據視距、重量等條件作出相應判斷。”《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11.2條款明確規定了“必須在晝間運行”。但小米無人機重量為1376g,屬於Ⅰ類無人機(空機質量小於等於1.5kg),根據2.5條款“Ⅰ類無人機使用者應安全使用無人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必按照本咨詢通告後續規定管理。”11.2條款對1.5kg以下的無人機是沒有限制作用的。

而在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2015年12月21日生效的新條例要求重量大於0.5磅(約0.23千克)的無人機必須進行登記註冊,註冊費為5美元。註冊完成後,系統會自動生成一個唯一的無人機註冊號碼,無人機所有者要將註冊號碼標記在設備上。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文定認為,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頒布的新條例透露這樣一條訊息:“消費級無人機需要被認真對待,它不是玩具也不是模型,不正當使用者將面臨法律懲罰。”

當南方周末問及李卓頎為何小米無人機將首次試飛選擇在夜間時,他說:“直播並非官方活動。”

“無人管”狀態或將結束

根據Analysys易觀智庫發布的《中國民用無人機市場專題研究報告2015》顯示,受消費級無人機市場熱度的推動,預計2018年中國民用無人機產品銷售市場規模將達到110.9億元。

無疑,小米將無人機帶進了更龐大的消費群體,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帶上無人機“去探索遠方的地平線”。但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尚不能對民用無人機的操縱、適航、運行、審批等環節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和指引,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認為,這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無人機行業的發展。

單說“操縱”這一環節,根據2013年11月18日頒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空機質量小於等於7千克的無人機屬於微型無人機,在視距內運行時(指航空器處於駕駛員或觀測員目視視距內半徑500米,相對高度低於120米的區域內運行),駕駛員無須證照管理。張起淮認為,“無人管”這種過於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無法規範靈活多樣的民用無人機飛行,這幾乎等於將其置於一種規則真空狀態下。

2016年5月28日,成都雙流國際機場上空的一架微型無人機幹擾了機場的正常運行,造成55架航班無法正常起降。闖禍的微型無人機到底是誰的?截至目前,這一問題仍未得到回答。

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執行秘書長柯玉寶告訴南方周末,在對無人機的監管方面,各國處在相互學習和借鑒的階段。我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也將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修訂稿將增加備案制度,微型無人機需要進行雲系統備案,擺脫視距內運行時“無人管”的狀態。

現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中提到,若在視距外運行,微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由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實施管理。但中國民航局發布的《中國民航駕駛員發展年度報告(2015年)》顯示,2015年我國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總數僅為2142個,微型無人機用戶將飛機超視距運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怎樣保證這些用戶接受協會的管理是個難題。

柯玉寶認為,要解決這個難題,首先要培養民眾的航空文化。“航空文化就像交通法規一樣,以前咱們老百姓橫穿馬路、不等紅綠燈,通過交通宣傳月、交通宣傳日等對交通文化的普及,大家慢慢就知道了,現在老百姓很少有橫穿馬路、不等紅綠燈的,文化就這樣慢慢培養起來了。”柯玉寶說,“哪些地方能飛、哪些地方不能飛,如果飛要遵從什麽樣的規章規定,這些就是航空文化。”

對無人機發燒友們來說,航空文化更是一種情懷。“因為飛行是一種夢想,所以敬畏,所以小心翼翼。”他們擔心的不僅是無人機質量不過關和安全指引不到位導致的“飛來橫禍”,還有無人機頻頻闖禍後可能會面臨的“一刀切”政策。

“政府、局方及空管部門能理解這種情懷。”柯玉寶說。在北京,空域管理部門正著手劃出幾處不影響其他航空器飛行安全的區域,定為試點辟出臨時空域允許微型無人機在視距內、相對高度低於100米的空域內飛行,未來也會有更多城市專門辟出空域和空曠場地供無人機愛好者使用。但規矩成方圓,無人機作為一種全新的業態,需要全新的監管模式。中國民航局告訴南方周末,我國無人機的監管系統正在逐漸建立之中,預計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無人機將被納入管理範疇。

(受采訪對象要求,文中程飛、陸定康、劉雀、常晨傑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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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銀行原員工32億票據違規操作立案

7月7日午間,寧波銀行發布公告稱,近日公司在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深圳分行原員工違規辦理票據業務,共涉及3筆業務,金額合計人民幣32億元。目前該3筆票據業務已結清,銀行沒有損失。

寧波銀行表示,經公司進一步檢查發現,上述原員工還涉嫌金融票據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公司將加強與相關機構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寧波銀行的錢沒有損失為何要發公告?相關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本案中,寧波銀行手中的商票為某上市公司旗下企業,由於金額巨大且發生逾期,所以寧波銀行選擇了報案。報案後,企業將錢兌付。但本案進一步牽出有寧波銀行內部員工在該筆業務中存在“不檢點”收取好處等違規行為。所以將該員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商票的錢已經全部兌付,但寧波銀行作為上市公司,報案後依然需要公告披露。

今年一季度以來,農業銀行、中信銀行與天津銀行曾先後爆發3起票據風險事件,累計涉案金額高達56.7億元。此外,今年4月,銀監會通報了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龍江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風險事件。該假票案目前已知涉及商業承兌匯票9張,金額合計6億元。

上述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指出,與農業銀行、天津銀行票據轉貼現中丟票丟錢不同,本次寧波銀行公告的票據風險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錢已經被追回,沒有產生損失。

據本報記者此前采訪了解,今年上半年中國銀行間市場票據轉貼現交易存在諸多亂象,其中包括商業銀行充當“過橋行”賺利差,利用票據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削減信貸規模,票據中間做期限錯配套利,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甚至還包括票據中介“包養”小型村鎮銀行做“代行”將錢套出銀行間市場等。

目前,監管層對於票據市場的亂象已經高度重視。一方面,年內連下兩大文件規範票據風險。先是銀監會年初發布《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通知》,警示票據風險,隨後,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126號文”)。有業內人士則表示,監管部門密集發文警示票據風險此前比較少見。

另一方面,今年5月,票交所籌備小組正式成立,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徐忠將任總裁。同時,籌備組還借調了包括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銀行的票據產品創新部人士。

5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眾在一場論壇上表示,目前紙質票據交易的真實性和票據的真實性都容易發生問題,紙票克隆、複制等票據案件非常多。但電票系統截至目前尚未發生一筆案件或欺詐。電票從“出生”開始,每個點所在的位置都非常清晰。

實際上,目前即使是正常操作的商業票據也存在風險。一位國有大行分行票據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該行已經不做商票,商票外面風險很大,有些企業到最後會發生無法兌付的情況。她表示,寧波銀行案中,該筆業務本來可以不做,但是一些企業為了通過票據融資給與銀行票據業務人員好處,與信貸員收受好處類似。這使得一些準入不合格的企業進入,而銀行到了回款的時候就會發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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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監管趨嚴但處罰力度仍不夠?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通報了上半年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從違規案件處理數量和處理人數等方面看,交易所今年以來加大了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問責力度。在嚴密監控常見違規行為,如違規減持、業績預告違規等的基礎上,還加大了對並購重組信披違規、不當市值管理等近期多發的新型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

具體來看,上半年上證所共作出公開譴責決定6份、通報批評決定23份、監管關註決定48份,合計共77份,較去年同期增長97%。涉及上市公司46家,較去年同期增長84%。在責任人方面,共處理95名董監高、29家股東以及6名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合計130人次,較去年同期增長62.5%。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依舊屢禁不止,而針對涉事公司的問責也多局限於行政處罰。在不少證券法律界人士看來,目前針對違規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責存在一定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違規減持、並購重組成監管重點

自去年下半年股市波動以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的減持行為成為影響股價的敏感因素,減持是否合規,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2015年7月,證監會發布18號公告,禁止相關主體在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2016年1月,證監會發布新規,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行為作出了具體規範。

監管層針對相關方的減持行為不斷加碼“緊箍咒”,但仍有上市公司頂風作案。今年上半年,針對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共發出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10余份,公開譴責了山水文化、皖江物流等公司的相關股東或董監高。此外,對於違規減持後已采取承諾買回、上繳收益等補救措施的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表示已經酌情從輕處理,予以通報批評。

除違規減持這一“股災後遺癥”式違規行為之外,近年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亂象頻發,利用重組等概念擡升股價的“忽悠式重組”和不當市值管理頻頻現身,假借重組等名義濫用停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新型違規行為不斷推陳出新。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不斷加碼對並購重組的監管力度,在6月17日祭出“史上最嚴”的借殼新規之後,配套措施也迅速跟進。如按照最新規定,借殼上市公司在重組方案披露後必須召開媒體說明會,而滬深交易所也隨即發布了說明會指引。

與並購重組監管整體收緊相對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也成為近半年上證所從嚴監管的重點之一。據了解,上證所已將並購重組預案等信息披露納入事後重點監管的範疇,對“忽悠式”、“雙高(高估值、高承諾)”類重組以及規避借殼類重組加大問詢力度,上半年累計對80余單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了信息披露監管問詢,督促公司補充披露各類問題900余項。

同時,上證所也加大了並購重組違規的事後問責力度,集中處理了一批重組信披違規及與之有關的濫用停牌行為。上半年共處理此類違規行為15件,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籌劃重大事項隨意性大,相關責任人未勤勉盡責,導致公司股票長期停牌,如林海股份、西部資源、星湖科技;二是重組預案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重組風險揭示不充分,如亞星化學、上海三毛。在責任追究方面,對未勤勉盡責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了追責,共計處理6人次。

除上述兩類監管重點之外,針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揭示不充分的情況,上證所上半年共督促公司發布補充、更正類公告500余次。另外在年報事後審核中,上證所向130余家公司發出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共提出審核問題3500余個。

違規行為處罰過輕?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卻也屢禁不止。Wind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兩市共有61家公司被曝違規,違規記錄100筆,違規行為涉及到公司、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控股參股公司。違規內容集中在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這四大類。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頻頻出現,但受到處罰的公司及相關人士並不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收到罰單的公司或相關人士共計有42位,因違規而被處罰的金額總計7836萬元。這意味著在今年100筆違規行為中,僅有不到半數的行為被處以罰金。

此外就金額來看,多數公司的處罰金額並不高。記者梳理統計發現,42筆罰款中僅有10筆金額大於100萬元,75%的公司的罰金不足100萬元。今年引起高度關註的安碩信息,因涉嫌誤導性陳述,也僅被證監會處以警告並罰款60萬元,董事長高鳴、董秘曹豐被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原因是監管層的處罰太輕,導致上市公司違規成本較低。不過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律師看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較低是事實,但原因是多方面的,並不只是因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力度“較輕”。

以安碩信息為例,現行《證券法》第193條對虛假陳述類證券違法的最高處罰是60萬元,即60萬元已經是證監會能開出的頂格行政處罰。同理,對於大多數涉嫌信披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最高上限也是60萬元。“處罰金額是否太低、是否需要調整,社會各界可以反映。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證監會要在《證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因此證監會開出60萬罰單並無不當。如果覺得罰單數額太低,那就要修改法律。處罰數額不大,問題在立法層面,而不是執法層面”臧小麗說。

按照目前《證券法》的法律設置,上市公司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共需承擔三方面的法律責任: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對於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不能一罰了之。如違法情節嚴重,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證監會可以將案件移交公安,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在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之後,可由投資人主動起訴,要求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對於多數上市公司的追責僅局限於行政處罰,在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件雖然達到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證監會沒有移送公安。只有像綠大地,萬福生科等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才被證監會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僅是在二級市場信披違規,絕大多數案件證監會是沒有做移交的,這一塊上證監會有加強的空間。”臧小麗表示。

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由於目前沒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投資者賠償的問題,投資人需要自己主動積極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由於股民的維權意識較弱和信息相對閉塞,導致多數股民不知道主動行使權利,而錯過了索賠機會。這種法律機制對投資者不是很有利,民事責任的追究方面也存在欠缺。”臧小麗稱。

(本報實習記者常公博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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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監管函指天龍光電財務資助股東信披違規

深交所12日發布《關於對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指出天龍光電控股子公司常州天龍光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向其少數股東殷國洪提供財務資助1,115 萬元,該公司並未就該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僅在《2015 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匯總表》予以反映。

深交所指出,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第 2.1 條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1.3 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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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查處辦法10月1日實施 平臺違規或被停業

7月14日下午,國家食藥監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範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絡食品安全,該辦法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並導致發生致人死亡或發生嚴重人生傷害等嚴重後果,該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面臨停業,並會被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以下是文字實錄:

顏江瑛: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這里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的主題是向大家介紹《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我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

下面先請陳谞副司長給大家介紹《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主要內容。

陳谞: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範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絡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平臺和經營者義務。《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二是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對其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三是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是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等。

五是細化抽樣程序。《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六是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七是強化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後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是《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一些主要內容。謝謝各位。

顏江瑛:

謝謝陳谞司長。下面請大家就關心的問題提問,提問之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媒體單位。

新華社記者:

這個《辦法》的出臺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關註,請您介紹一下我國網絡食品的監管面臨哪些問題,以及這個《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原因?謝謝。

陳谞:

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2015年網絡零售交易額已達3.88萬億元,網絡食品經營具有信息準確、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於食品實體交易的特點。同時網絡食品安全作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個監管難題。網絡食品監管面臨著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確等問題。因此,可以說我們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有兩個“第一”:一是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二是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樣規章的國家。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為強化網絡食品安全依法監管,為防控網絡食品安全的風險,我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四個最嚴”和“互聯網+”的精神,在制定網絡食品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過程中,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科學設定法律義務,明晰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職責和查處的職責,嚴格科學設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斷提高規章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該《辦法》包括總則、網絡食品安全義務、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五章48條。

南方都市報記者:

想問一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了對食品的抽檢制度,網絡食品安全到底怎麽來抽檢?因為網絡食品您剛剛提到地域很廣、經營主體很多,作為監管部門,各級的食藥監部門怎麽來監管,會不會有各地推諉現象的發生?

陳谞:

這次我們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實際上網絡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下面我從以下四個方面介紹《辦法》中對網絡食品抽驗制度的規定。

第一,突出真實性。傳統實體的有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形的食品市場在商品的抽驗過程當中可以面對面完成直接取樣、封樣等一系列流程。結合網絡食品的特點,我們在總結監管實踐,並借鑒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既往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神秘買家”的制度。怎麽來操作?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註冊帳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並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第三,具有層級性。《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說,鑒於網絡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的高度關註性,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第四,具有責任的到位性。《辦法》首先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二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三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顏江瑛:

關於跨地區監管的問題怎麽考慮,請崔司長補充一下。

崔恩學:

一是在網絡食品經營監管中我們遵循的原則是依法、屬地。二是監管部門內部有一個案件查處當中的協查制度。三是公眾投訴舉報的渠道是敞開的。所以廣大的13億老百姓在什麽地方,我們的監管就應當在什麽地方,因為《食品安全法》講到社會共治。四是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的監督。在食品安全問題上,需要靠全社會,靠公眾,靠企業,靠新聞媒體大家的共同參與。對於我們來講,接到投訴舉報,接到情況反映,包括接到新聞媒體的信息披露以後,我們作為執法監管部門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調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跨地區的也好,從實際的監管當中來講,不會出現監管當中的這種空白和真空。謝謝。

澎湃新聞記者:

網絡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出臺《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後,和傳統的食品交易相比在具體的執行層面會有哪些不同?在執行起來我們會存在哪些困難?能不能具體舉例來講一下?謝謝。

陳谞:

剛才我講《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是一個非常新的辦法,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在這里體現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點。

第一,《食品安全法》里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貫徹風險管理的原則,所以我們在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時候也突出風險管理的這一原則。在分析網絡食品交易風險的實際狀況的基礎上,我們根據風險的程度,對不同主體和交易行為的特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一些監管措施,實現了監管力度與風險大小相適應。對於一般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來管轄。對於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的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來進行管轄。在《辦法》里面是按照風險管理原則。

第二,突出透明原則。《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的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辦法》還規定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完成收到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的備案工作後七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備案信息。

第三,突出科學治理的原則。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是依托網絡技術的發展,是一個技術發展的產物。網絡食品交易的主體之間的活動形式是通過網絡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數據來完成的。因此技術化、信息化是網絡食品的核心。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信息技術的成份。《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的備份、故障恢複等技術條件,保證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時我們在《辦法》里還科學設定了平臺以及入網生產經營者的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四,突出社會共治的原則。一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二是第三方平臺既可以是一個被監管者,同時本身又是一個管理者,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依托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一些優勢地位,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一些法律義務和責任。謝謝。

健康報記者:

《辦法》強化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是不是意味著如果出現了具體的食品安全的問題?消費者可以向第三方平臺去主張相應的權利呢?謝謝。

崔恩學:

謝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這個問題提的比較關鍵,比較重要。因為在網絡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大家想一下,第三方平臺這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那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兩個成千上萬分散著,如果單靠我們去監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還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別是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如何來針對互聯網的特點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成為一個擺在我們面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怎麽辦?抓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因為這兩個分散到了第三方平臺中是一個集中,是一個關鍵,所以我們說第三方平臺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第二,第三方平臺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一家企業,參與市場的競爭、參與市場的發展,它本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所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的監管、食品安全的治理要實施社會共治,發揮大家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平臺本身也有應當依法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剛才陳谞司長已經講到第三方平臺承擔的責任。所以我們這個《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把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細化、具體化,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法當中對互聯網銷售食品安全監管的有效的措施能夠落到實處。

剛才這位記者朋友講到,說第三方平臺加強了監管,有了問題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我們覺得在這里包含兩方面的因素:第一層,如果第三方平臺由於它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這時候是第三方平臺應當接受政府執法監管部門對它的相應處罰,《食品安全法》當中有很詳細的規定。比如沒有履行審查義務,使用一些無證照的,或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經營戶進入平臺從事食品經營,這些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它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是一個處罰的問題。第二層,如果由於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的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承擔連帶責任。謝謝。

人民網記者:

《辦法》除了對經營者提了很多要求,對第三方平臺也有一些明確的規定,請問《辦法》對第三方平臺的要求是否過於嚴厲了?謝謝。

崔恩學:

記者朋友的眼光非常敏銳,第三方平臺是集中的過程,對第三方平臺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管,同時第三方平臺能夠自律,自身加強管理,我們想對互聯網食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家都很關心看了這麽多條款里面,講到了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寫了很多,是不是寫得第三方平臺責任太多了?我們首先前面講過十八屆四中全會講到政府的行政管理要依法監管、依法行政,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我們做出的所有規定,特別是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規定、授權。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講,我們對第三方平臺所設定的義務都是基於源於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前面也說過對第三方平臺做出各種各樣的規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規定細化、具體化。這是一個根本。

在這當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第三方平臺,比如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要建立各種各樣的管理上的規章制度的要求,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同時要求第三方平臺還要對平臺上所從事的食品經營行為開展檢查。大家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當中有一條類似的規定,比如第三方平臺發現食品經營中在平臺當中有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要主動及時報告,並制止。情況嚴重的還要停掉平臺服務。怎麽來發現?第三方平臺最根本的要通過自我的檢查來發現這些。另外,你作為一個平臺,很多人到你的平臺上從事食品的經營,要盡職審查,審查完以後要做好相關的信息記錄,還應當要把相關信息公示出來,前面陳谞司長也講到。因為我們今天的社會是一個透明的社會、公平的社會、公正的社會,所以你的第三方平臺所做的食品的交易行為應當要公開。所以我們還專門講到信息的公開,前面又講到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如果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要由政府的執法監管部門對你的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該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如果涉及到消費者,涉及到賠償問題的,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等等。這樣一看,大家覺得作為第三方平臺挺不容易的,事兒挺多的,我們記者引申出來這個問題,是不是過於嚴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在我們建立誠信社會的今天,我們只能是以自身嚴格規範的要求才能取信於民,立足社會。同時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講,從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角度來講,我們認為只有把各方的責任,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的責任履行到位,第三方平臺的自我管理的自律責任履行到位,方方面面的責任履行到位,我們才能建立一個誠信的社會、良性的社會,才能保證食品安全。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認為第三方平臺至少是在目前的角度來講,不是過於嚴厲的。謝謝。

中國經濟網記者:

兩個問題:第一,關於餐館,它在第三方平臺經營的時候除了證照,是否還對於後廚、店面明確要求在平臺上明示?第二,對於餐館自建的平臺、網站、APP,這個《辦法》是否同樣適用?

崔恩學:

第一,自建網站的,我們《辦法》在適用範圍里已經包括。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既有第三方平臺,大家通過這個平臺從事食品的經營行為,也有一些企業或者也有一些餐飲的服務者建立網站,建立網站也應當是合法建立的,應當取得工信部門的許可,到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備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向社會公示。自建的網站在《辦法》適用範圍之內是包括的。

第二,涉及到經營的真實性問題。除了我們的許可證,作為經營者在入網經營當中把許可證、合法資質向社會和消費者展示。同時《辦法》當中還涉及到,當然我們對餐飲方面總局還在制定一個網絡訂餐管理辦法,這些辦法相輔相成,為了信息的公開、真實,不能說是欺騙、欺詐消費者,所以還要求要把相關的信息公開。剛才陳谞司長講到除了有備案的信息以外,在我們另外的《辦法》中,正在研究起草的“網絡訂餐的辦法”當中也涉及到類似的內容,要求把你的店面、店堂等等應該客觀、公正、真實的展示出來。為什麽?因為大家看了今年的3.15晚會,在晚會當中媒體報道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公布的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欺詐誤導消費者。怎麽辦?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對這個做出相應的規定,所以要把你的證照和真實的狀況在網上向公眾展示,把你的真實情況告訴消費者,然後讓消費者獲得知情權,在獲得知情權的情況下,讓消費者實施選擇權,通過消費者的選擇來達到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取決定性作用的效果。謝謝。

陳谞:

我補充一句,《辦法》當中第18條明確規定,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的主頁面上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管理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這是具體明確的規定。

顏江瑛:

剛才陳司長和崔司長從法律角度和監管角度回答了記者的問題。請繼續提問。

中央電視臺記者:

請問這個《辦法》最主要的有哪些特點?這些特點又體現了我們監管部門在執法監管當中的哪些理念?

崔恩學:

剛才陳谞司長在做《辦法》的內容主推介、主宣傳的時候講得非常到位、非常好。既然讓我來做補充,從我的角度來講,這個《辦法》除了陳谞司長講到的特點以外,我自己體會這個《辦法》是不是還有幾個特點,這個特點是我們通過學習以後的感受。

第一,除了陳谞司長介紹的特點以外,我們體現出依法監管、分級管轄的特點。依法監管,就是《辦法》規定這麽多章這麽多條,沒有一條是超出《食品安全法》授權的範圍,我們規定的監管要求,沒有給當事人增設義務,都是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根本核心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對我們來講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加強監管、分級管理。剛才陳谞司長講到,我們對互聯網包括平臺、入網經營的企業怎麽來進行監管,省局、市局、縣局怎麽劃分。

第二,強調落實主體責任。幾個媒體的朋友都提到第三方平臺,除了第三方平臺以外,入網經營的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也規定了很多。這突出了企業的責任。為什麽突出平臺的責任,一頭連著分散的生產經營者,這一頭也連著分散的消費者,它在中間,我們必須把中間的關鍵環節控制住,必須突出它的責任,這也是一個特點。落實企業的責任,必須是企業、社會、公眾、政府的監管,幾方面形成合力,大家有一個共向的積極性,形成合力才能做好。如果只有政府一方面的監管積極性,企業沒有積極性,企業不願意落實主體責任,這個事就比較麻煩。

第三,倡導社會共治。通過這幾個特點,加上陳谞司長在主介紹當中講到幾個特點,我們只是做了一個補充,這個補充也是我們學習的體會。這幾個特點當中,剛才央視的朋友在問體現出什麽樣的理念。第一是依法監管,第二是科學治理,要實施食品安全治理的現代化。治理,大家怎麽理解,治理當中既有監管又有市場的調控,要靠消費者的選擇,發揮市場的作用和社會媒體的作用,包括在座的新聞媒體的作用,還有企業自我約束,明確企業的責任,還有公眾,前面有記者朋友問會不會有監管的空白,我們前面說過有13億中國人,哪兒有中國人我們就到哪兒,不會有空白,公眾的監督是最廣泛的一張網,所以我們要暢通投訴舉報。社會共治是體現出我們監管治理,要實施治理現代化。另外體現出在依法監管的前提下,要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如果永遠靠監管來主導,我們這個效果不會好,或者說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所以必須企業從它內在的、自發的產生它的落實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有這種內生的動力,我們才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來解決。這也是我們落實《食品安全法》當中轉變思路的體現,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推進社會共治,推進治理現代化,政府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從特點方面,從思路上來講體現這些思路的變化,說是變化,倒不如說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以後,按照《食品安全法》,我們轉變思路,更好的落實《食品安全法》,我們必須要做的。謝謝。

新京報記者:

最近有一個話題比較火,因為我們唐局長前幾天關於家庭廚房做了一個解釋,結合我們今天發布的政策,像家庭廚房平臺這種訂餐以後會受到什麽樣的管理呢?因為廚師很多,沒有專門的從業資格,對於這一塊他們的用戶量還是很大,我們最近采訪得到,像“回家吃飯”這樣的平臺已經有一百萬的註冊用戶,在很多城市都有家庭廚房的模式,這方面如何監管?謝謝。

崔恩學:

“家庭廚房”這是一種提法,法律當中沒有這樣的概念,法律當中的概念是食品的生產和經營。怎麽來認識“家庭廚房”?在民間在新聞界朋友當中用這個概念,從我們依法監管的角度來講要落實法律規定的要求。大家看一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這個食品經營包括了食品的銷售和餐飲服務。餐飲服務就把所謂剛才這位記者朋友提到的“家庭廚房”包括進去。我們現在都說是食品經營,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應當依法獲得許可。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是指什麽?比如第一是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經營無需取得許可,第二是食用添加劑的經營無需取得許可,這是法律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以外,其他的從事食品經營包括了餐飲,應當依法獲得許可。它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在中國只要是從事食品經營,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如果不許可,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後面法律的處罰當中都有。

第二,我們非常贊成和擁護在市場經濟深化改革發展當中,互聯網+等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改革發展的模式非常贊成,它是解決我們中國的很多就業問題,經濟下行壓力等等的良方。

第三,如果解決這個問題還要納入法制的軌道,回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範圍之內,不管叫什麽名字,不管是叫家庭廚房、家庭私廚等等,如果說我們的家庭廚房服務對象僅限於家庭成員是屬於家庭的事情,但是如果你的所謂家庭廚房也好,家庭私廚也好,它的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種食品的經營行為。既然是一種食品的經營行為,前面說過的原則,納入法制的軌道,應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的許可。

再說一層意思,不管什麽人,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第一是法律不禁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和要求的,第二是沒有被列入負面清單的,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說禁止某些人幹什麽東西,只有法律和負面清單可以,我們沒有這個權利。我們的權利或者責任是什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從事食品經營條件要求的,都應當予以許可。我記得是食品安全法33條第一項到第四項當中規定的條件,總局為了把食品經營許可的條件細化,我們頒布了《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通則》,符合經營條件的我們依法頒發許可,不是說誰可以獲得許可,誰不可以獲得許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沒有禁止的,另外符合法律規定經營條件的,當事人申請,都可以。但是沒有獲得許可就不行,因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要求。

反過頭來講,怎麽來看待家庭廚房這個問題。剛才這位媒體朋友講到總局的相關領導講過,我們覺得講得非常好,講得非常到位。我們保證食品安全,保護公眾的健康安全,我們的武器就是法律。法律為了保證安全,第一是設定了許可制度,不是說許可制度是為了許可而許可,是通過許可制度來用條件來預先防範風險,符合條件的,說明你的經營能保證食品的安全,不符合條件的,說明你的食品經營可能會存在著隱患,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公眾的飲食安全健康,所以設定了許可制度。第二是法律當中規定了許多許可制度以外很多的監管措施,為什麽規定這些監管措施?就是用這些監管措施做後盾,通過執法監管部門的監管來保證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符合國家的法律規範、法律要求,來保證安全。

反過頭來講家庭廚房,前面說不管是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獲得申請,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家庭廚房分散在千家萬戶的居民家當中,如果提出許可,我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條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和條件的會依法頒發許可,納入到監管的範圍,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符合或者不符合不是我們說了算,是法律說了算,法律規定的條件是擺在這兒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不符合的,不能發給許可。如果發給許可了,就是濫作為。不發給許可的,說明你的經營條件達不到,不能保證食品的經營安全,不能從事食品的經營,從道理來講是這樣的道理。不知道有沒有回答你的問題。謝謝。

北京青年報記者:

第一個問題,在送餐環節我們對送餐員有哪些具體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這些要求有哪些處罰規定?第二,第16條有一句話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是否可以理解為放寬了網售食品的生產許可?

崔恩學:

關於送餐員,《辦法》當中我印象當中沒有做出具有文字性規定的要求,我印象當中是在另外一個辦法,我們還正在制定網絡訂餐的管理辦法,在網絡訂餐管理辦法當中有相關的要求,到時候如果那個辦法頒布實施以後,大家可以去看。謝謝。

陳谞:

我回來第二個問題。這個《辦法》的第16條應該這樣來解讀,第一句話說“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銷售食品,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經營的範圍從事食品的經營”。第一句話是說入網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如果是生產者,首先是要拿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要到網上去,無論是通過第三方平臺的還是自建網站的,上網的時候一定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是食品經營企業者就要提供食品的經營許可證。線下和線上是一致的,在線下實體批準你可以生產什麽,可以經營什麽,在網上也只能銷售什麽。這是第一句話的意思。

還有“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因為法律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是不需要取得許可,在這里不需要。第二是剛才崔司長講的食品添加劑經營也是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所以法律上規定了,在這里不需要再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這就是法律規定的除外。這是第一款的意思。

第二款,取得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第三方平臺也好或者是自營網站所銷售所生產的食品的時候,這時候不需要再去辦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比如我的餐飲在加工自己的餐飲食品,沒必要再去取一個生產的許可證,是這個意思。謝謝。

顏江瑛:

時間關系,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結束之前我想提醒一下大家,特別想通過媒體,因為27號令,《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10月1號實施,剛才崔司長和陳司長都介紹了里面的內容,回答了大家的提問。通過我們媒體給公眾多傳遞一下怎麽樣讓公眾了解法律的規定,這樣他才能拿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做一個聰明的、明白的消費者,很多網上的選擇對於消費者來說有選擇權也有法律給予他的保護權,請各位媒體在宣傳的時候也讓公眾更多的了解我們這一部27號令。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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