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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楊雄:網約車也是出租車 需要規範發展

11月6日舉行的第二十八次上海市市長國際企業家咨詢會議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市長楊雄回應了媒體對於網約車的提問。

楊雄表示,7部委對於網約車有一個基本的定義,就是網約出租車。既然是出租車,不管是網約與否,都要有一個基本的管理規範。

10月8日,《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草案)》等三個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楊雄表示,關於網約車的具體管理要求在今後會正式公布。

從上海而言,上海作為大城市,要解決市民出行,我們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就是主要靠公共交通。個性化的出行應該也是一個補充。

楊雄表示,現在傳統的出租車也在轉型,不管是用什麽方式來約出租車,都是出租車。

“從上海來講,我們鼓勵創新,既要鼓勵傳統出租車公司借助互聯網轉型升級,更好適應市民的需求,也要求網約出租車能夠規範發展。我們也在鼓勵一些新的方式,比如分時租賃,也是很好的個性化出行方式。”

根據此前上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要求在上海從事網約車業務的平臺、車輛、司機在符合國家《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應另外滿足若幹條件,比如網約車駕駛員應是上海市戶籍;網約車應在上海註冊登記等。

對於為什麽網約車必須滬牌,上海方面稱稱,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第一,上海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作為個性化交通,網約車應堅持適度發展原則。第二,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網約車具有地域性服務特征,交通部《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網約車異地經營。第三,依據目前實施的限行措施,僅有在上海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提供全時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務。

因此規定,只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

對於為什麽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戶籍提出了要求,上海回應稱,網約車屬於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2015年末,上海市常住人口總數已超過2415萬,城市常住人口的大幅增長,對城市資源承載能力和城市綜合管理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按照中央和本市加強人口規模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本市明確,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上海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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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約車新政正式出臺 駕駛員有居住證即可申請

12月21日消息,今天北京上海發布了網約車新政,“京籍京牌”、“滬籍滬牌”限制保留。同日《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正式頒布實施,對比征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在於對駕駛員的戶籍有新的要求,駕駛員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另外,在駕駛員的年齡限制方面有新的表述,對車輛排量、車齡要求降低。對於拼車,也有了明確的要求。

相比征求意見稿,改革政策文件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有意見認為,為更好地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利益,強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應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進一步細化。因此,在改革政策文件中增加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或轉移承運人責任、應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轉嫁經營風險、不得隱匿車牌信息等規定。

2、對駕駛員身份及年齡有新要求

有意見認為,在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應允許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不宜對駕駛員戶籍做強制性規定,但為保障對乘客服務質量和乘客乘車安全,應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參照其他同類城市做法,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因此,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完善了網約車駕駛員準入條件,將“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5周歲以下”的年齡條件,修改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增加了對網約車駕駛員需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的要求。

3、對車輛排量及車齡要求放寬

對車輛準入標準意見較為集中,且各方意見差異較大。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修改過程中,統籌兼顧、平衡各方訴求及利益,對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網約車車輛排量標準從1.8T或2.0L簡化並統一降為1.8L,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齡要求進一步放寬至3年等。

4、要求合乘計劃明確出行時間和地點

有意見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應鼓勵發展,但應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因此,為明確合乘出行計劃的具體內容,避免被非法營運行為人利用,在《合乘認定意見》進一步明確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5、將會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

有意見認為,目前廣州市規定巡遊車營運年限為5年,而網約車營運年限則為8年,相比而言,網約車可營運年限較長,車輛折舊成本較低。因此,為促進巡遊車和網約車兩種業態公平競爭、協調發展,在《行業改革意見》中增加了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等內容。

6、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相關主體的部分義務缺乏相應的未盡義務法律責任,因此,為使《網約車管理辦法》得到有效落實,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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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回應網約車新政:一如既往加強管理 期待政策廣納民意

12月21日消息,今日下午京滬網約車細則正式發布並開始實施,北京仍然堅持京籍京牌,上海也仍然堅持滬籍滬牌。隨後滴滴回應稱,交通領域創新和變革的浪潮才剛開始,我們有幸能參與這場變革;滴滴將一如既往,加強規範管理,提升安全體驗。

滴滴稱:“我們懇切期待,在京滬兩地帶動下,更多地方政府廣納民意,以方便人們出行、綠色環保、推動新業態和城市交通發展為出發點,在車輛軸距、排量、車價、車齡以及過渡期等方面制定出更加符合當地實際情況,更好滿足群眾出行需求,更好推動出行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

滴滴表示,滴滴(含優步中國)平臺上,每天有600多萬人次通過拼車和順風車的方式出行,不僅緩解了交通擁堵,每天減少碳排放量也相當於1萬畝樹林的生態補給。同時,滴滴(含優步中國)平臺每天直接為207萬司機提供了人均超160元的收入。2016年,兩大平臺為全社會創造了超過1700萬的靈活就業和收入機會。

滴滴最後還表示,懇請滴滴的司機、用戶和合作夥伴,在未來這段新政過渡期間,能一如既往的給滴滴、給滴滴的產品和服務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幫助他們進一步改善和提升,共同實現平穩過渡。

以下為滴滴聲明全文:

今天,北京、上海正式發布了網約車實施細則,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在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朝著更合理和寬松的方向做了修改。例如,北京增加了5個月的過渡期,上海將車輛軸距調整為2600毫米,且沒有對排量的限制。這使得網約車平臺能有更多時間來適應新政要求,也有更多低排量車輛符合規定,在更加環保的同時可以繼續為人們提供出行服務。

未來一段時間,更多城市會陸續出臺網約車實施細則。我們懇切期待,在京滬兩地帶動下,更多地方政府廣納民意,以方便人們出行、綠色環保、推動新業態和城市交通發展為出發點,在車輛軸距、排量、車價、車齡以及過渡期等方面制定出更加符合當地實際情況,更好滿足群眾出行需求,更好推動出行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

滴滴(含優步中國)平臺上,每天有600多萬人次通過拼車和順風車的方式出行,不僅緩解了交通擁堵,每天減少碳排放量也相當於1萬畝樹林的生態補給。同時,滴滴(含優步中國)平臺每天直接為207萬司機提供了人均超160元的收入。2016年,兩大平臺為全社會創造了超過1700萬的靈活就業和收入機會。

交通領域創新和變革的浪潮才剛開始,我們有幸能參與這場變革,感到強烈的使命感。我們將一如既往,秉承讓出行更美好的使命,通過持續的科技創新,加強規範管理,提升安全體驗,服務好4億用戶,並推動行業變革和新舊業態融合發展。同時,我們將致力於與各級城市政府合作,探索“互聯網+交通”新模式,依托智能交通雲平臺和數據共享挖掘,促進城市智慧交通的建設發展,不斷為用戶和社會創造更大價值。

我們也懇請我們的司機、用戶和合作夥伴,在未來這段新政過渡期間,能一如既往的給我們、給我們的產品和服務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幫助我們進一步改善和提升,共同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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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約車細則正式落地 堅持“京籍京牌”

12月21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繼今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多部門公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後,經過幾個月的研究和制定,今天,北京市《網約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正式對外發布。

在國家規定和授權的基礎上,北京網約車細則細化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的相關許可和要求,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期為4年,到期經審核合格後可延期,網約車平臺要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承擔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以及為人員和車輛購買相關保險。

車輛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細則要求車輛需在北京市登記,滿足北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對車輛的排量、軸距也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5座三廂小客車排氣量不小於1.8L,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含新能源車;駕駛員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具有北京市戶籍,也就是在車輛和司機準入方面,北京市依舊延續了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此外細則還規定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證件需為北京市核發,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和車輛必須經過審核,具備相關資質後方可上路參與營運。

新政發布後,網約車將與傳統出租車在價格、營運車輛規格、營運規範等方面進行錯位發展,形成差異化經營。

今年10月8號,北京市公開發布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面向大眾征求意見和建議。那麽,大眾都反映了哪些意見,管理實施細則前後都做出了哪些修改呢?

據了解,在征求意見階段,北京市政府共收集社會公眾有效反饋意見和建議9246條。其中,“網約車車輛資質條件及管理”受關註度最高,占總條數的36%。對網約車營運車輛必須為北京牌照的意見,超過90%的人表示贊同;對車輛排量條件要求的意見,表示質疑和提出修改意見的占到54%。

之後,經過多番討論研判,在新版管理實施細則中對舊有條目進行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由“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2.0升或1.8T”改為“5座三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8升”;“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調整為“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並去掉了原條目中“7座乘用車車長大於5100毫米”的限制性條件等,共計39處修改。

北京市交通委運輸局副局長馬瑞表示:這回調整完了以後,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在車輛的軸距和排量上有所降低,跟傳統的巡遊車(出租車)接近,但是又高於傳統的巡遊車(出租車),這樣會為兩個行業融合發展打下基礎。

同時,與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一同發布的《北京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同樣有政策規定上的新增或修改共83條。

另外,在此次征求意見階段、關註度同樣較高的,“網約車司機必須為北京戶籍”的意見,表示質疑的只占25%,因此在最終正式發布的文件中沒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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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約車政策出臺:駕駛員有居住證即可申請

今天,廣州與北京、上海一並發布網約車新政,北京、上海對駕駛員身份要求的“京籍京牌”、“滬籍滬牌”限制保留。

而《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最大的變化在於對駕駛員的戶籍有新的要求,駕駛員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另外,在駕駛員的年齡限制方面有新的表述,對車輛排量、車齡要求降低。對於拼車,也有了明確的要求。

據統計,10月8日至11月6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市交通部門、法制部門通過各種途徑,共收到社會各界對3份改革政策文件的有效意見417件,梳理出意見和建議957條。其中,對《行業改革意見》11條,對《網約車管理辦法》883條,對《合乘認定意見》63條。

相比征求意見稿,改革政策文件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有意見認為,為更好地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利益,強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應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進一步細化。

因此,在改革政策文件中增加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或轉移承運人責任、應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轉嫁經營風險、不得隱匿車牌信息等規定。

2.對駕駛員身份及年齡有新要求

有意見認為,在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應允許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不宜對駕駛員戶籍做強制性規定,但為保障對乘客服務質量和乘客乘車安全,應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參照其他同類城市做法,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因此,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完善了網約車駕駛員準入條件,將“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5周歲以下”的年齡條件,修改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增加了對網約車駕駛員需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的要求。

3.對車輛排量及車齡要求放寬

對車輛準入標準意見較為集中,且各方意見差異較大。

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修改過程中,統籌兼顧、平衡各方訴求及利益,對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網約車車輛排量標準從1.8T或2.0L簡化並統一降為1.8L,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齡要求進一步放寬至3年等。

4.要求合乘計劃明確出行時間和地點

有意見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應鼓勵發展,但應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因此,為明確合乘出行計劃的具體內容,避免被非法營運行為人利用,在《合乘認定意見》進一步明確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5.將會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

有意見認為,目前廣州市規定巡遊車營運年限為5年,而網約車營運年限則為8年,相比而言,網約車可營運年限較長,車輛折舊成本較低。因此,為促進巡遊車和網約車兩種業態公平競爭、協調發展,在《行業改革意見》中增加了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等內容。

6.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相關主體的部分義務缺乏相應的未盡義務法律責任,因此,為使《網約車管理辦法》得到有效落實,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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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約車新政正式發布 駕駛員須為天津市戶籍

據新華社報道,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等八部門聯合制定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3日正式頒布實施。

據了解,《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得到社會廣泛關註,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政策討論,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還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車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網約車駕駛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建議,結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和各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暫行辦法》明確,天津市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暫行辦法》還確定了天津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正式頒布實施的《暫行辦法》對天津市網約車的準入許可條件進行了細化,較“征求意見稿”門檻有所降低。例如,排量方面,由之前的“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2.0L,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8L”,調整為“發動機排量不小於1.8L”;軸距也由2700mm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mm以上,調整為“軸距不小於2650mm,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

此外,網約車駕駛員須為天津市戶籍;持有在天津市公安機關註冊的機動車駕駛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吸毒、酒駕等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條件;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確保運營車輛技術安全性能良好,以及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並要求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同時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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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

據深圳市交通委網站,《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對燃油車輛的限制調整至軸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發動機功率限制;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從2650毫米調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對純電動車和混合動力小汽車取消了續航里程的限制。

《辦法》並未強制要求駕駛員為本地戶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此外,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以下為辦法原文: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註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並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註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並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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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順風車未守時 當事人將滴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12月29日消息,海澱法院官網發布案件快報,因網約順風車未按預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原告張先生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目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為了乘坐早7點20分由北京飛往重慶某次航班,其於前一晚通過被告官方打車軟件預約了滴滴順風車,約定次晨乘其去往首都機場。但因預約車輛未準時到達指定地點,網約車司機也無法取得聯系,導致原告未趕上該次航班,不得不進行改簽。另外,被告的違約行為間接導致了原告未能趕上預定高鐵車次,最終導致原告貽誤了重要商務活動。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付原告赴首都機場打車額外費用69.1元、誤機改簽費1100元、高鐵退票費13元,合計1182.1元;被告向原告書面道歉。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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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網約車新政落地:順風車不得超巡遊車運價一半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1-01/1066450.html

據溫州市政府網站消息,《溫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公布,並將於2月1日起實施。

細則對司機資質的要求較為嚴格。要麽擁有溫州戶口,要麽需在溫州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要求3年以上駕齡,並且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需要考取網約車資格證。

對於車輛的要求。1、溫州本市號牌車輛;2、燃油車車輛軸距≥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2萬元;不過,新能源車不受車價限制,但車輛軸距需≥2600mm或續航里程需達到250公里以上;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5萬元的不受車輛軸距限制;3、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

另外,還規定,溫州網約車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同時,溫州的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要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也要退出網約車經營。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制訂網約車運價要明碼標價,並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還要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相關營運保險。

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也是大家口中所說的“順風車”。合乘服務提供者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遊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合乘服務提供者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以下為細則全文:

溫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預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營利性運輸活動。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和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按規定受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4.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5.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信息公開制度;6.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車車輛軸距≥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2萬元;新能源車車輛軸距≥2600mm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5萬元的不受車輛軸距參數限制;

(三)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相關保險證明;

(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上登記人為車輛所有人,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自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起,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四條 網約車終止運營、需要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向公安車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溫州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有其他犯罪記錄的應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備;

(五)自申請考試之日前3年內未被撤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六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完成報備註冊後,方可上崗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註冊和註銷。

第四章 營運要求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二)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職業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在網約車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相關營運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七)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八)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和營運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站點候客(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急疏運任務指令時除外)。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發改(價格)、公安、人力社保、商務、人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者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預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免費互助或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務提供者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遊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合乘服務提供者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第三十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公司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的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並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違規營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由溫州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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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並購優步中國 網約車進入共享經濟下半場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2-30/1066137.html

兩者合並將滴滴出行估值推向350億美元,共享經濟迎來高潮,開始走向下半場。不過,政策和市場的博弈還在繼續,共享經濟的故事也在繼續。

從撬動出租車市場,到融資軍備大戰,網約車江湖初始便熱鬧紛呈。

在包括壟斷、資本、政策等因素的影響下,圍繞著網約車的討論一波接一波。從酣戰、僵持,到堅守,滴滴與優步中國兩大巨頭的故事在2016年“意外”地轉折——合並。

這一次合並將滴滴出行估值推向350億美元,共享經濟迎來高潮,開始走向下半場。整合、業務擴張的壓力猶在,地方新政的大棒又重重落下。政策和市場的博弈還在繼續,共享經濟的故事也在繼續。

並購之後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正式宣布收購優步中國的品牌和業務,滴滴和Uber全球達成協議後,雙方相互持股,分別成為對方的少數股權股東。

隨之而來的是人員的變動。9月30日,原優步中國高級副總裁柳甄發了朋友圈,意味著離開優步中國,新負責人由原來的中區總經理汪瑩擔任。離開優步中國的高管們有的加入優步的其他戰場,也有的前往摩拜單車、ofo等共享單車的創業。

滴滴出行副總裁陶然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人才流動都很正常,從實際業務進展來看,現在雙方在地方上的融合比較快,立足於城市的活動質量有所提高。優步單兵作戰依賴個人素質,缺少來自總部的資源支持,滴滴在靈活性上相對弱一些,兩者互為補充。”

在合並後的兩三個月中,保持獨立運營的優步中國推出了新的用戶端APP,司機端APP則和滴滴進行合並。“合並之後就開始後臺遷移,3個月的時間整個優步中國都是在做後臺,重新推APP,包括有100人左右去了北京都是為這個事情做準備。”優步中國的一位前員工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回憶道:“技術上用的是滴滴的技術團隊,因為優步原來的技術團隊都在美國。”

在收購案後,優步中國調整為三個大區,分別為北區、中東區、西南區。除了業務區域的調整,功能相似的部門也進行合並,上述前員工告訴記者,人力資源、公共關系、法律、財務等職能類部門都進行了整合。

對於傳聞中關閉的優步中國“營銷部”,陶然向記者表示,優步中國原本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營銷部門,更多的是運營人員。“其實移交的部門主要是在地方上,營銷是屬於運營編制的,向地方負責人匯報。”

根據前員工的描述,優步中國的營銷部門反而擴大了,以前優步沒有全國市場部的概念,合並了之後自發建立了一個全國的團隊,其中一個部分就是全國市場部,10月份就恢複了市場營銷活動。

從實際看來,合並後並沒有太多地受感性的所謂情懷的影響,角色已經從對手轉換成隊友,對抗新一輪的行業競爭。

共享經濟下半場

補貼大戰結束後,共享經濟進入下半場,滴滴在中國出行市場上占據九成以上的份額,神州和易到瓜分剩余份額,而所有的網約車公司都面臨著新業務拓展的困境,如何在下半場盈利成為共同目標。

滴滴和優步中國的抱團磨合還在繼續,同時擁有350億美元高估值的滴滴如何將精彩故事繼續更是要點,優步中國的加入並未增強滴滴的盈利能力,其產品屬性能否支撐如此大的體量也是外界爭論焦點。

可以看到,今年滴滴出行動作不斷,對外投資了ofo單車;業務方面,推出滴滴小巴加碼短途出行;此外,還進一步和出租車公司進行合作。除了多條業務並進外,滴滴通過收取分成、廣告、賣車等商業模式進行盈利。

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交通規劃院院長張國華評價道:“過去網約車公司為了培育市場,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以補貼的模式進行運營。這種模式不可持續,任何一個商業要想走得久都會涉及到收益的問題。未來,網約車漲價可以預期,但是漲到多少,不是政府或制定政策的人能研究出來,它應該在市場競爭中形成。”

眼下,中國各大城市的網約車新政也是棘手的問題,尤其是近日北上廣三大城市對準入車況、戶籍、車牌的要求,給明年的市場帶來不確定性。

“一個好的規則,是在這個業態發展中逐步形成的,現在這個業態還處於探索階段,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出臺的規定適當放寬一點,是一個好的方向,”張國華表示,“當然,規則應該是大部分人願意去遵守的。如果一個規則用來處分大部分人,執法成本會增高,也意味著執法空間很大,會給一些人帶來新的尋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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