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回應,5名員工有炫技嫌疑,並使用工具作弊觸及了誠信紅線。
1、馬雲親自決定勸退搶月餅員工
新華社記者14日晚從阿里巴巴集團獲悉,針對此次參與“內網秒殺月餅”的5名員工,作出全部勸退的決定。參與決定的包括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CEO張勇等多位核心管理層人員。阿里巴巴集團首席人力官蔣芳在公開信中表示,這不是一個容易做出的決定,但必須要堅信正確的方向和公司文化。阿里巴巴方面回應,5名員工有炫技嫌疑,並使用工具作弊觸及了誠信紅線。
@天堂導師馬克斯: 很好,有些紅線不能碰,這很阿里。
@少女貓滾滾:其實員工在這件事情上確實有錯,可是在處理方式上太過激。
@熊貓GranTurismo:一個半小時開除,現在來說是個艱難的決定?
2、國內首起特斯拉自動駕駛致死事故被曝光
昨日,央視曝光一起今年1月發生在河北邯鄲的嚴重事故,被認為是目前國內披露的首起特斯拉自動駕駛功能使用中發生的車禍致死案例。交警調查發現,碰撞發生前,涉車禍特斯拉並沒有進行任何躲避和減速,保持車速撞上前方正施工作業的道路清掃車尾部。死者家屬已起訴特斯拉,索賠1萬元。
@萬中無一的武學奇才:人家起訴是因為要爭一口氣,要引起大家對於可能的虛假商品宣傳警惕,怎麽有些人就知道看錢。
@Willing_Phang:美國特斯拉會不會又說中國灰霾太重看不到車輛?
3、關於三星的兩條消息
三星電子決定在華召回Note7
針對中國質檢總局對部分Galaxy Note7的 “召回令”,中國三星電子發布聲明稱,中國三星電子將針對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間制造的1858臺Galaxy Note7測試體驗機進行主動更換。9月2日,三星宣布召回美國、韓國、澳大利亞等10個國家和地區的共250萬部Note 7手機,但並不包括中國市場所出售的同款手機。
@述清jnu:三星這次栽大跟頭了 在中國市場勢必一落千丈
@beauty妙妙:即便是體驗機 難道三星不應該召回嗎 為什麽要等到約談才召回?
@覆雨翻雲手:二等公民終於等到啦
春秋航空封殺三星Note 7
近日,春秋航空發布安全預警,再次重申旅客應嚴格遵守中國民航局安全規定,飛行全程中,嚴禁使用包括三星Galaxy Note 7在內的任何手機和充電,或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南望山阿飛:大快人心
@Psk_:產品沒做好就是沒做好,怪誰呢?簡單的安全保護措施都沒做好還把安全隱患的產品賣給消費者?
4、圓通借殼上市獲批,阿里系成為第二大股東
近日,A股公司大楊創世(600233)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複,批準圓通借殼上市。不出意外,圓通將領先順豐、申通和韻達和中通,成為民營快遞第一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將由服裝制造企業轉變為綜合性快遞物流服務企業,主營業務徹底轉型。
@真愛:經常與快遞打交道,圓通有待提高、有待提高!
@純在:哪里都能見到阿里!
5庫克: AR更有潛力
蒂姆·庫克近日在接受ABC News采訪時稱,虛擬現實(VR)和增強現實(AR)都很酷,但蘋果可能會選擇發展AR業務。庫克在采訪中還簡要地解釋了兩種技術的區別,稱AR更加社會化,而VR則主要專註於營造沈浸式體驗,但這種體驗很難與他人分享。提及AirPods佩戴穩定性問題時,他解釋說:“線會將耳塞扯出來,主要是因為線是有重量的。無線耳機沒有線,自從使用以來,我個人的耳機還沒有脫落過。”
@芙梵迪:你來中國大城市擠下公車和地鐵試試。
@不是傳說中的傳奇: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掉了,是佩戴者耳朵的問題。
6、“天宮二號”空間實驗室將於今晚22時04分發射
昨日,空間實驗室飛行任務總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9月15日22時04分發射天宮二號空間實驗室。執行此次發射任務的長征二號FT2火箭已經開始加註推進劑。“天宮二號”是中國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太空實驗室,也是目前我國載人飛行時間最長的一個航天器。在完成發射之後,它將在太空完成三大任務——航天員中期駐留、推進劑在軌補加、在軌維修技術試驗。
@比心:說不定現在這些科學家們還在為此事而操心,沒有過上中秋節。
@斷絃ゐ朩吉怹:能不能網上直播
7、網易回應分拆新聞業務傳聞:從沒聽說過類似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網易一位公關負責人回應分拆新聞業務傳聞稱,從沒聽說過類似消息。這位公關負責人說:“這次的消息我們也不太清楚,消息源到底是從哪里來的,我們自己內部都不知道這個消息。”
@UnluckyNinja:問丁磊嘍
@劉小傑_:一般這樣的反應就是真的了,你以為我們還不懂你們的套路嗎?
8、華視傳媒出售49%的地鐵移動電視廣告業務
近日,華視傳媒宣布,華視傳媒集團已完成向雷曼股份出售華視新文化49%的股權交易。華視傳媒董事局主席兼CEO李利民稱:“對於華視傳媒而言,出售地鐵移動電視廣告業務是一個重要的戰略步驟。我們對將來出售華視新文化剩余51%股權持開放態度。”
@我有辣條你跟不跟我走:一眼看成了樂視
@可來問:在地鐵公交移動電視廣告領域占據絕對壟斷地位的華視傳媒,得受到多大的外部壓力,才會這麽做?
9、歐盟:德國對Facebook的反壟斷調查陷入灰色區域
歐盟委員會競爭事務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格表示,德國針對Facebook用戶條款的反壟斷調查已經陷入“競爭與隱私之間的灰色區域”。歐盟正在考慮調整相關法規,允許對企業控制數據或知識產權進行更多審查。
@徐東勝:代表性案例,關註中!!!
10、瑞士銀行擬用面部識別技術幫客戶投資
據國外媒體報道,全球最大的財富管理機構——瑞士銀行(UBS)正尋求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通過觀察客戶的面部表情來幫助他們進行投資。瑞士銀行首席投資官馬克·哈菲爾表示,該公司開展了多個試點項目,以了解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工智能技術。
@顆粒殘骸:好,可我沒錢。
@bigsheep198410:AI太強大了。
今日思想
任何一個創業公司,時間上最完美的曲線是什麽,三個三年。第一個三年活下來,找對產品方向;第二個三年發展壯大;第三個三年實現理想。任何一個BAT或者大型的企業沒有十年是達不到這個高度的。你看一兩年上去了,幾年他有個衰減,上得越快,說明你不紮實,摔得也快。——俞永福
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現貨交易平臺蘭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會員單位所提供的交易無效,返還投資者本金,維持原審法庭做出的裁決。這是國內首例高院認定擁有省級政府批文的現貨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支持投資者的申訴。
近年來,不少地方交易平臺打著現貨白銀、現貨原油等名號,以短期高回報、及時止損的噱頭引誘投資者參與。這些平臺的交易普遍具有T+0、高杠桿、強制平倉、買多賣空雙向交易等類似期貨交易的特征,往往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
2011年以來,國務院38號文、37號文,以及證監會111號文等多項文件都將地方平臺的上述交易方式認定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由證監會牽頭的部際聯席會議也對各地交易平臺進行了清理,保留了部分平臺由省級政府審批和監管。即便如此,投資者與交易平臺的糾紛屢屢不絕,愈演愈烈,而法庭審理往往以投資者撤訴和解,或是法院駁回投資者申訴結束。
專家認為,此次甘肅省高院的判決是第一次二審高院認定獲省級政府批準的地方交易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並判會員和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返還投資者本金,這次判決會對未來類似案件的法庭裁定起到示範作用。
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於2013年6月成立,2014年1月,由甘肅省商務廳發文同意設立,並獲得甘肅省政府審批。同時,根據甘肅證監局、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反饋意見,西部交易中心設立後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據了解,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從2014年開始提供所謂“飛天銀”、“飛天油”等商品的電子盤交易,交易實行類似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限倉和大戶報告制度等,來招攬投資者參與交易,由會員公司和投資者進行對賭。
在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多位投資者因參與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而遭受虧損,受到虧損後12位投資者將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會員單位蘭州聖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下稱“蘭州聖大”)告上法庭。初審法庭蘭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在沒有期貨交易的資質卻提供了實質上的期貨交易,應償還投資者全部本金。
但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蘭州聖大不服原判,認為交易平臺是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批後成立的,具備有關現貨的儲備、交收條件,具備交割能力;投資者的交易行為系自願開戶、自行管理、自負盈虧,不存在誘導或強迫交易的情況。因此,二者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再審,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投資者代理律師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所律師郝大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對標準化合約和集中式交易的認定,由於法律上並沒有非常明確的定義,當交易平臺辯稱是實物交易而不是合約交易時,是一對一交易而不是集中式交易時,就需要論證什麽是標準化合約交易,什麽是集中式交易。
甘肅省高院在裁決書上指出,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價單位、合約期限、履約保證金、單筆最大交易限額、最小交割單位、延期費率等要素都是交易前就確定好的,投資者下單買賣的實際上是以石油為名稱的標準化合約。
此外,就單獨客戶而言,投資者與聖大公司之間是一對一的交易,但聖大公司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買賣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集中交易的結果。
郝大海告訴記者,這種投資者與會員公司之間的一對一交易也叫做做市商交易。“做市商坐莊的人是誰,如果只有平臺那就是平臺,現在既有平臺也有會員單位的話,這里面就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畢竟投資者的錢是打到平臺去了,平臺和會員單位之間的資金分紅,分配多少他們是不舉證的。”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按理說,交易場所不參與交易,只是提供一個平臺。但實際上,交易所和大的會員串通一氣,成為利益的共同體。”
他認為,從宏觀上看,場外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利用互聯網電子商務進行金融創新、發揮中遠期現貨套期保值功能的探索值得鼓勵。但是微觀上看,一些平臺誤入歧途,簡單炒作海外價格,本身並不具有價格發現和交割功能,也沒有現貨企業參與交易,對實體經濟意義不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應該直接為實體經濟服務,當務之急是幫助企業把貨物賣出去,去庫存去產能。
據四川發布報道,日前四川省委副書記、省長、四川天府新區管委會主任尹力主持召開四川天府新區管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首次以“四川天府新區管委會主任”的身份在公開媒體中亮相。
尹力以四川天府新區管委會主任身份主持會議
據悉,在全國18個國家級新區中,由省長任新區管委會主任,四川天府新區是第一例。
2015年12月25日,時任四川副省長的甘霖兼任天府新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2016年6月,甘霖任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16年7月,四川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王寧兼任天府新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甘霖不再兼任。
可以發現,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一職經歷了副省長到省委常委的“進階”過程,而此次由省長尹力兼任該職,配置再度“拔高”。
尹力簡歷
尹力,男,漢族,山東臨邑人,1962年8月生於濟南市,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醫學哲學博士。
1980年至1986年山東醫科大學醫學系學習,1986年至1988年山東醫科大學衛生系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1988年至1993年前蘇聯社會衛生、經濟與衛生事業管理科研所博士研究生。
1993年至2003年在國務院研究室工作,歷任教科文衛司副處長、處長,社會發展司副巡視員、巡視員;期間,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在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作訪問學者。
2003年5月調衛生部工作,任辦公廳副主任。
2003年10月任國際合作司司長,並於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擔任世界衛生組織執委會執委和當選執委會副主席。
2006年7月任衛生部辦公廳主任。2008年9月任衛生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2012年2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4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3年4月,任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
2015年3月,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員、常委、副書記
臺風“海馬”過後,近日,廣東兌現首筆巨災保險賠付1000萬元,這也是全國巨災保險賠付最快的一例。
10月27日,廣東保監局通報2016年度三季度廣東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情況時,透露了上述信息。
據悉,10月21日,今年第22號臺風“海馬”在廣東省汕尾市登陸,中心最大風力14級,給廣東多地造成狂風和暴雨災害。受此次臺風影響,截至10月25日,廣東保險業共接到報案8537宗,報損金額3.15億元。
廣東保險業立即啟動巨災保險賠付工作,於10月24日向汕尾市政府支付賠款1000萬元,用於救災複產和災後救助。這次賠付是廣東巨災指數保險試點工作實施以來的首例賠付,也是全國巨災保險賠付最快的一例。
2015年1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廣東省巨災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在出資方式上,由省市兩級財政配套出資,每個試點地市預算3000萬元。保費在3000萬元以內的,按照省級與地市3:1的比例分擔,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由地市承擔。
今年7月15日,湛江市政府率先簽訂了首張巨災保單。此後,韶關、梅州、汕尾、茂名、汕頭、河源陸續承保,目前已有7個地市實施,巨災風險保障合計達到15.76億元。其中,汕尾市巨災指數保險於今年8月1日簽單承保,以臺風和強降雨2個災因作為保險責任,臺風等級超過12級即觸發賠付,保險期間1年,保費由省市兩級財政分別承擔,最高賠付金額可達2.02億元。
上述廣東保監局通報同時顯示,前三季度,廣東省實現保費收入3074.8億元,同比增長41.6%。其中,不含深圳的保費收入為2425.6億元,同比增長44.5%。保險公司賠付支出614.3億元,同比增長17.9%。保險公司資產總額7706.6億元,較年初增長17.9%。
上周五,全國股轉公司連發7張罰單,就對外擔保和資金占用披露不足問題,對兩家掛牌公司和5家中介機構實施自律監管。
同日,時空客(831335.OC)公告,因資金占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實際控制人被禁入證券市場5年,成為新三板市場首例市場禁入處罰。
分析人士指出,隨著新三板市場已經形成規模,監管者的重心已轉移到防風險,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以中介機構為抓手,能夠有效保障新三板市場化基因。對資金占用的嚴格監管有助於投資者進行決策。
中介機構連坐制
周五晚間,全國股轉公司連貼出7張罰單,鑫甬生物(832758.OC)、通海絨業(833930.OC),以及他們的掛牌時的中介機構,兩家主辦券商國海證券、五礦證券,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天健會所、北京天圓全會所和一家律師事務所為北京中銀(深圳)律所全部被要求提交書面承諾並進行整改。
鑫甬生物和通海絨業分別於去年8月掛牌新三板,但當時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其向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擔保的情況。2013年11月,鑫甬生物作為債務人寧波申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證人,向平安銀行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債務人所應承擔的3000萬元債務本金以及相應的利息、複利、罰息等。
不過公司主辦券商國海證券、審計方天健會所、律所北京中銀(深圳)均沒有發現該情況,沒有進行披露。
新鼎資本董事長張馳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關聯方擔保都沒有披露是比較嚴重的,對外擔保屬於或有負債,會影響到投資人對公司價值的判斷。”他表示,企業對外擔保的情況能夠很容易從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到,如果律所、會所、券商等中介機構全都沒有發現企業存在對外擔保,那麽有可能是工作的疏忽,也有可能是商量好故意不披露。
去年10月掛牌的通海絨業在掛牌前3年中存在實際控制人向公司拆借資金的情況,雖然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已經歸還了全部占款,但是公司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僅披露了期末的關聯往來余額,沒有按照股轉公司要求披露具體每一筆發生額,因此掛牌公司、主辦券商五礦證券和會所北京天圓全都受到自律監管。
張馳認為,資金占用屬於紅線問題,即使最後歸還了,也仍需要披露歷史記錄,而且要詳細披露。對資金占用問題,企業應當自覺披露,但中介機構對規則更加熟悉規則,有義務督促企業,如果存在企業不願意披露資金占用細節的,應當進行通報,或者延遲掛牌。
今年8月3日,股轉公司在《主辦券商內核工作指引》的培訓中提到,對擬掛牌公司的資金占用問題做更嚴格的規範,要求申報前沒有規範的公司撤材料。審核期間沒有發現,並持續到掛牌後的,應納入自律監管。
新三板智庫負責人邱翼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企業在掛牌時通常需要與券商、會所、律所共同溝通長達三個月,中介機構對企業內部材料是最熟悉的,即使後來的機構投資者也未必能像主辦券商一樣詳細盡調。通過約束中介機構有利於優秀企業投融資,降低市場的溝通成本。
張馳則對記者表示,“在掛牌準入時就嚴格規範資金占用問題對投資者是好事,如果投資者都不知道大股東之前有占用資金,對投資者來說就有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是依據披露的信息而作的,如果連大股東占用資金這麽嚴重的事項都沒披露,那麽投資決策就會有偏差。”
嚴查資金占用
去年底以來,各地的證券監管者開始嚴查新三板企業大股東占款和關聯交易。
今年10月28日,時空客公告因資金占用未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被大連證監局行政處罰,同時遭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證監會對時空客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恩權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10月26日起,王恩權5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處罰款30萬元。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1日長達7個月的時間內,王恩權通過本人和其他員工申請備用金、預付賬款等各種方式與掛牌公司之間進行資金往來。這7個月內,王恩權從公司轉出資金2.45億元至個人賬戶,目前僅轉回1.83億元,尚有6.22億元未歸還。
9月5日,汽車技術公司雷帕得(831613.OC)公告稱,因資金占用違規受到山東證監局行政處罰,公司去年與實際控制人、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丁燁之間發生非經營性往來3000萬元,但未履行事先審議程序和臨時公告義務。
今年8月,股轉公司向各主辦券商下發了“回頭看”自查的通知,要求券商對企業資金占用、金融企業掛牌融資、違規及不規範事件、投資者適當管理等事項的整改進行清查。自查內容涵蓋範圍廣、時間跨度長,是去年新三板監管加強以來的一次風險隱患全面梳理。
邱翼表示,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越來越多,管理者的重心也從市場擴容轉移到防範風險中。“通過對中介機構一起罰和懲處配套組合拳能把壓力傳導到主辦券商,由券商來把關掛牌風險,讓投資者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將企業的價值交給市場自己去判斷,實現新三板建立的市場化初衷。”他認為,新三板的監管將會越來越向主板看齊,對投資者是利好。
張馳告訴記者,能上新三板的公司規範程度應該比較高,要使用資金應當通過董事會、股東會審批同意,緊急用的話可以由董事會授權大股東在一個額度內使用資金。一些企業是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發生資金占用,說明企業意識不足,需要通過監管不斷強化意識。
在不少科幻電影中,描述了不少機器人擁有自己思維後對人類進行反攻的場景。在高交會現場上演了一場真實版的《機械公敵》。
根據媒體報道,一臺名為小胖的機器人在沒有指令的前提下突然自行打砸展臺玻璃,最終導致部分展臺破壞。更為嚴重的是,該機器人還砸傷了路人,網上曝出的圖片中顯示,受傷者已經被擔架擡走。現場圖片出現一地破碎的玻璃以及被擔架擡走的傷員。
據記者了解,小胖機器人由北京進化者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機器人研究所共同研發,專門針對4-12歲的孩子所研發。
今日下午,高交會官方微博對該事故原因做出說明,澄清事故原因為人為操作失當,誤將“前進鍵”當成“後退鍵”,導致機器人撞向展臺玻璃,玻璃倒地摔碎並劃傷一名現場觀眾。一言蔽之,此次事故非機器人本意為之,科幻迷們大可放心。
事發之後,第一財經記者多次撥打北京進化者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電話,卻並未能聯系上該公司。該公司網站顯示,一款尊享版的家庭機器人售價高達12988元。
根據其官方微博顯示,11月15日,小胖機器人到烏鎮參加世界互聯網大會,並充當向導員,不知各位互聯網大佬是否慶幸躲過一劫。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現貨電子交易平臺特大詐騙案做出終審判決,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原總經理謝橋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全國首例有省級批文的地方交易場所高管團隊被判刑。
除謝橋以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多名被告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法律專家表示,本案用刑法處罰非法期貨交易,具有標桿意義,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高度關註這類交易詐騙的本質。
不過,在遍布全國的大約1000多家現貨交易平臺中,被公安機關偵查的屈指可數,並且往往都需要跨省報案、異地偵查。民事訴訟也表現出明顯的轄區特點,案件如果在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則以投資者勝訴居多,但絕大部分投資者仍無法挽回損失。
首例省級批文平臺涉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下稱“南京亞太”)總經理謝橋將南京亞太木糖醇、液堿等多個交易品種承包給做市商經營,並約定盈利分成,謝橋等四名平臺管理人員共獲取非法利益約7972萬元。
南京亞太是一家以化工產品為主的現貨交易平臺,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掇合、T+0、每日無負債、杠桿、保證金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盈利模式為收取交易手續費。2013年5月,南京亞太在江蘇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中順利通過驗收,得以保留。
浙江高院認定,謝橋等人背著平臺董事會,實施了做市商制度,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資者的持倉量、交易數據後臺信息、指導做市商操縱價格、為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用於與投資者進行對賭。
做市商,也稱會員公司,通過招募下級代理商在全國以“打電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吸引投資者開戶,先提供正確行情以取得投資者信任,在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後,再喊反單,利用南京亞太提供的後臺數據和虛擬資金操縱價格,致使客戶大幅度虧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對客戶損失,南京亞太、做市商和代理商以大約15%、10%、75%的比例進行分成。
2013年12月,浙江紹興越城警方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後,將謝橋等人刑事拘留。來自全國幾百位被害人提供了陳述、書證、電子數據、QQ聊天記錄等大量證據。
浙江高院認為,南京亞太管理人員與做市商、代理商共同配合,主觀上均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的故意,客觀上在各自層級均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維持原判判決。
謝橋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亞太原副總經理鄭東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名被告均以詐騙罪或窩藏罪被判處3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周振傑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只有當其它法律不足以有效規範某一個違法行為的時候才會啟動,從這個案例來說,顯然這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嚴重性引起了非常重大的關註,具有標桿性意義。”
他認為,雖然交易平臺是合法成立的,但是手段觸犯法律規定也會受到懲罰。平臺、會員公司和代理商的行為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共同形成一個整體對被害人造成侵害,只要參與到這個行為鏈條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衛平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交易所給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允許做市商以更高的杠桿倍數與客戶對賭,那麽這樣的交易制度肯定是不公平的。本案說明,國內司法機關已經開始動真格,不只是在民事上認定是否非法期貨交易,或者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經營罪,更是針對某些平臺觸及其詐騙的本質即以詐騙罪論處。
記者了解到,南京亞太還在繼續營業中,並推出了新的現貨商品交收品種。南京亞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案件跟平臺本身沒有關系,公司運營沒有受到影響。
就南京亞太是否經過整改、如何整改、當前交易模式是否合規,記者多次致電江蘇省金融辦和南京市金融辦,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複。
地方交易平臺合法化之路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平臺在全國蔓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地有貴金屬、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共有1500多家,交易活躍的約有70多家,絕大部分都采用保證金、標準合約、強制平倉等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並且采取做市商對賭模式。
這種交易模式源自本世紀初從香港傳入境內的黃金電子盤對賭交易,2008年以來,一些地下黃金電子盤通過成立交易所尋求合法地位。
2011年12月,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籌建黃金交易平臺。不過,國務院同時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38號文,其中明確各省級政府是省內交易平臺的監管主體。這間接實現了地方交易平臺的合法化,自此,各地現貨交易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建立。
在黃金禁令下,地方現貨交易平臺開始轉向白銀,近年來,又以金融創新和支持實體經濟為幌子,紛紛上線原油、瀝青、重油等等名目繁多的品種,交易模式仍然與國務院相關規定的相違。
絕大部分平臺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和證監發【2013】74號文,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在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防非專題節目中,來自證監會打非局陳柏峰表示,“有一些平臺有地方政府批文或者備案。第一,不能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它有地方政府的文件;第二,他們所從事的事或者采取的模式也很難說是合法的,因為它采用了一種類期貨的交易模式。第三,這種平臺多數是采用一些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的手段進行操作。”
他指出,到2016年底,證監系統共摸牌涉非案件或線索共369件,向公安機關移送54件,公安機關到目前為止立案27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將近200人,但法院判決的比例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各個地方法院對期貨本身不是特別了解。
法院管轄權成必爭之地
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認定,由於投資者只能與會員單位(做市商)一對一進行交易,因此不滿足《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集中交易方式,此案被認定為不是非法期貨交易。
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在多起投資者與地方現貨平臺糾紛的判決中認定,這類交易模式,雖然符合期貨交易的部分特征,但是不完全符合集中交易中任何一種交易方式特征。而會員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交易由於借助了平臺,因此也不符合做市商模式。
法院認為,既然各省級政府是依據38文對地方交易平臺進行清理整頓的,那麽投資者也沒有理由以38號文來認定平臺經整頓後,交易行為是否為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不過,在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的民事訴訟中,並非所有法院判決都有利於交易平臺,判決表現出明顯的地域特點。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如果案件在交易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在外地,平臺往往敗訴。
以天津地區交易量最大的平臺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下稱“津貴所”)為例,據已披露的判決書,2014年以來,津貴所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54起與投資者之間的民事訴訟,其中在天津審理的27起案件中全部以投資者敗訴收場。當同類案件在異地法院審理時,投資者勝訴或經協調主動撤訴的比例則超過80%。
在南京市,江蘇大圓銀泰商品合約交易市場(下稱“大圓銀泰”)一度是交易規模最大的貴金屬和原油現貨平臺。2015年以來,大圓銀泰及其會員單位共涉及41起與投資者間的民事訴訟,審理地點在南京市的25起民事案件中,有21起投資人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在異地審理的所有同類案件中,投資者都同意協調並主動撤訴。
記者在查閱大量民事訴訟資料時發現,哪家法院擁有案件管轄權通常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激烈爭奪的焦點。
2015年9月,家住江蘇啟東的周女士在大圓銀泰開戶,以50倍的杠桿交易白銀和瀝青品種。在喊單“VIP級”的指導下,周女士不斷投入,甚至借錢以圖挽回損失,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虧損金額已經接近3000萬元。感到深深不解的周女士向大圓銀泰提起申訴,但賬戶隨之被凍結。
去年6月,周女士將大圓銀泰、會員公司、代理商和結算公司通通告上啟東市人民法院。不過,由於雙方存在管轄權異議,原訴訟至今未正式開庭。被告江蘇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訴稱案件應該由被告所在地南京市的法院管轄。大圓銀泰也辯稱,該案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周女士虛設被告,爭奪管轄權。
上月,南通市中級法院裁定,啟東市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擁有本案管轄權。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上海所律師郝大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管轄權是投資者和交易平臺糾紛案件的必爭之處,交易平臺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可以拖延時間,以維持經營狀態繼續賺錢並在這段時間里加強與審理人員的聯系。其次也是最核心的,平臺可以把案件置於自己認為能夠打贏官司的地方審理。
華安中證細分地產ETF1月10日發布公告,宣布將在2017年1月13日終止上市。這是今年以來首例公募基金正式清盤。從2014年首只公募產品主動清盤開始算起,已經有53只公募基金終止合同。
公告顯示,本基金最後運作日為2016年9月20日,於2016年9月21日進入清盤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9月21日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履行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並於2016年10月26日發布了《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清算報告》。基金管理人於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29日分兩次向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了剩余財產分配。第二次分配後,本基金剩余財產已全部分配完畢。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終止上市,並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終止華安中證細分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的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6]320號)同意。
5月4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行政處罰案,欣泰電氣原董事胡曉勇證券行政處罰兩案一審公開宣判。該院一審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的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我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面臨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IPO)申請,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中國證監會的發行上市批複。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賬款余額過大問題,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電氣在上市後繼續通過外部借款或者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認定上述違法行為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欺詐發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虛假披露行為,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處罰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胡曉勇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對其他高管亦予以相應處罰。
針對欣泰電氣的起訴,北京一中院認為:
第一,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即已經不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不符合發行條件”當然包含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無論發行人的實際財務狀況是否符合財務指標要求,發行人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就足以對市場投資者的判斷產生誤導,從而對證券發行秩序和投資者權益造成損害,其當然屬於《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處罰的情形之一。認定欣泰電氣不符合發行條件,亦不涉及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重複評價的問題。
第二,被訴處罰決定並無事實不清之情形。基於“程序主導及程序責任原則”,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監管機關有權對屬於違法行為要件的相關事實進行調查確認,並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中國證監會固然也可以通過專業機構幫助其查明事實,但專業機構的意見並非被告查明案件事實的必要依據。
第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欣泰電氣存在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針對胡曉勇的起訴,北京一中院認為:
胡曉勇構成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一,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胡曉勇作為外部董事,與公司內部董事相比,其職責更側重於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雖然外部董事一般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但仍然應當具備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備專業知識,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並基於自己的獨立判斷履行職責。信賴專業審計機構的前提,應是董事自己已經盡到了應有的監督職責並能夠確信審計機構具有獨立性。同時,董事的勤勉義務是基於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而產生,公司是否成立了專門的審計委員會,以及董事自己是否系審計委員會成員,均不影響董事應當依法獨立履行其勤勉義務。在欣泰電氣IPO申請的過程中,胡曉勇一直擔任公司董事,並在相關董事會決議以及招股說明書上簽字,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被查處之後,又以自己系外部董事、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不知悉公司違法行為、並非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及信任專業審計機構的專業報告等為理由提出抗辯,並未舉出任何實質性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的勤勉義務,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被訴處罰決定認定胡曉勇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系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了較輕的處罰幅度對胡曉勇予以處罰,處罰幅度並無不當。
第三,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為公開發行新股並在創業板上市而連續對其財務數據進行造假,該違法行為至2014年1月欣泰電氣取得核準批複時終了,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5月對欣泰電氣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線索,並經過立案調查後最終作出行政處罰,並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兩案宣判後,欣泰電氣及胡曉勇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兩年多來,一直未曾公開露面的原東方證券資管“掌舵人”齊蕾終於有了新消息!
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獨家獲悉,齊蕾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60余萬元。
2015年6月20日,東方證券發布公告稱,“為完善公司治理,公司董事會於近日收到王國斌先生關於申請辭去公司副總裁職務的報告、齊蕾女士關於申請辭去公司首席投資官職務的報告,上述辭職自送達董事會時生效。辭職後,上述兩人不再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此後,長達兩年多時間,齊蕾的去向一直成謎,其也未在公開場合露面,直至本次與丈夫因涉“老鼠倉”案被嚴懲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隨著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的完善、證券市場誠信氛圍的形成和監管技術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老鼠”將在陽光下現形,等待他們的必定是法律的嚴厲制裁。
回顧:夫妻合謀做局
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上站著一對夫妻:齊蕾及其丈夫喬衛平。
齊蕾
齊蕾1971年出生於上海市,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首席投資官兼證券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擔任自營部門負責人達10年之久,在券商自營業務領域久負盛名,被指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涉案金額6.36億元,非法獲利1657萬元。
喬衛平
喬衛平也是上海人,比齊蕾大七歲,原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督導。本案從犯,也以“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被起訴。
2004年9月至2015年6月,齊蕾在東方證券證券投資業務總部先後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首席投資官,負責東方證券自營子賬戶的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等工作。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齊蕾利用其負責東方證券自營的11001和11002資金賬戶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掌握了上述賬戶股票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檢方指控稱,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齊蕾夥同其丈夫喬衛平控制並操作“羅某興”、“厲某春”、“厲某平”、“汪某華”等四人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於或稍晚於齊蕾管理的東方證券自營資金賬戶買賣“永新股份”、“三愛富”、“金地集團”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額累計達人民幣635756480.39元。
其中,單向買入趨同交易金額計392369691.27元,單向賣出趨同交易金額計65081623.27元,雙向趨同交易金額計178305163.85元,非法獲利金額累計16578363.97元。
發現:大數據 數字稽查“捕鼠”
與以往主要依靠舉報、現場檢查的監管方式不同,國泰君安資管相關人士表示,目前監管機構采取的主要以“大數據分析”為主的“數字稽查”技術正在不斷升級,案件線索發現、報送的及時性和精準度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監管層引入“大數據分析”查處“老鼠倉”的成效是明顯的。
另外,該人士強調,近年來中國證監會、證券業協會、交易所等各監管部門和相關機構在查處“老鼠倉”的問題上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監管聯動機制正不斷發展和完善,這些舉措對精準發現並嚴厲查處“老鼠倉”行為也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
證監會辦案人員透露: “本案線索來自深交所異動快報,根據深交所線索,調查組在進場之前即已基本鎖定東方證券自營部門。”
公開資料顯示,監管機構的“大數據”主要是滬深兩大交易所的監測系統。這套監控系統有著“大數據”分析能力,並有實時報警等功能,主要是對盤中的異常表現進行跟蹤和判斷。
證監會辦案人員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與其他內幕交易“一錘子買賣”不同,齊蕾夫婦和其他“老鼠倉”涉案人員一般都會在長時間、頻繁交易,其留下的交易痕跡更容易被大數據監控系統分析發現。
偵破:行刑聯手終獲關鍵證據
“本案中,齊蕾長期與其丈夫喬衛平共同實施‘老鼠倉’交易,喬衛平2000年之前就已經擔任申萬宏源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後因未知原因改任閑職督導),其對證券交易方式極為熟悉,采用了多種方式規避調查。”證監會辦案人員透露道。
齊蕾夫妻二人分工明確,交易下單主要由喬衛平負責,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二人規避調查意圖更加明顯,齊蕾僅在出差期間進行過有限幾次的下單交易。
喬衛平一方面利用自己擔任營業部督導的優勢,通過熱自助以及大戶室電腦下單,另一方面又指使他人在其朋友任總經理的券商營業部下單,妄圖擾亂監管視線,切斷賬戶與自己的聯系。
除此之外,齊蕾夫婦在證監會行政調查階段不主動配合調查,試圖推出他人頂包賬戶交易,以切斷跟齊蕾之間的聯系。
殊不知,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調查組早已克服重重困難,鎖定並證明喬衛平使用過的電腦近40臺,其中喬衛平為規避調查還使用了多臺營業部辦公電腦下單。
“同時,我們還調取了大量的客觀資料和證據,在排除喬衛平在同一時間、地點下單的可能性之後,成功鎖定齊蕾與該賬戶的聯系,這也是2009年之後,齊蕾僅有的幾次直接下單。”證監會辦案人員進一步補充道。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先後到東方證券總部、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車站路證券營業部分別將齊蕾、喬衛平帶走審查。
“齊蕾夫婦第一次被帶到公安機關審查的時候仍然存在僥幸心理,並未交代其犯罪事實。我們通過交易異常性分析和股票趨同性比對,結合其他客觀證據的查證,成功突破兩人的心理防線。”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透露,之後,齊蕾、喬衛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由親友代為退交全部違法所得及公訴機關建議的罰金共計33156727.94元。
該辦案人員強調,虛擬世界中的犯罪行為都是留痕的,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不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只會喪失從輕量刑情節,必將遭受法律嚴懲。
審判:重罰嚴懲以儆效尤
本案為典型的券商資管人員“老鼠倉”案,雖然近年來查處的“老鼠倉”案件中涉案人員經常使用親朋好友的證券賬戶,但像本案這樣夫妻雙方均為深耕證券行業多年的資深人員且家屬直接參與操作股票賬戶實為罕見。這說明涉案主體已經從原有的基金經理、基金公司投資總監、基金研究員、基金交易員蔓延到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領域,且已經涉及相關高管人員。
“齊蕾夫婦均為深耕證券行業多年的資深人員,雖然知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但認為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資管行業,片面認為券商自營並不是證監會的執法重點,所以心存僥幸。”證監會辦案人員強調,作為資深人士,本案當事人年收入數百萬元,其違法動機無非是受托管理業務中因逐利導致的道德風險,僥幸心理也是誘因之一。
“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了現行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已構成刑事犯罪。《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和監管文件中亦明確禁止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可見,立法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對打擊“老鼠倉”犯罪是下了決心的。
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犯罪的事實清楚,應予確認。齊蕾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60余萬元;喬衛平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97萬余元。
警示:需多措並舉防微杜漸
證監會辦案人員指出,同資管部門相比,券商對自營部門的內控管理相對薄弱,無論是設備管理、還是監控留痕,當時都尚未制定明確的規範,這主要是因為自營部門管理的是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公司考核只關註投資業績,在合規教育及內控投入等方面不夠重視。
國泰君安資管相關人士表示,雖然查處“老鼠倉”的技術手段正在不斷升級換代,但由於缺乏相關制度保障,違法成本較低,致使現有監管處罰措施對“老鼠倉”犯罪分子的震懾力度比較有限。隨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老鼠倉”已被正式寫入刑法並參照內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國等海外的成熟證券市場,縱觀早些年被查處的“老鼠倉”案件,司法部門對“老鼠倉”行為的處罰相對較輕。
另外,雖然一部分“老鼠倉”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倉”案件最後以“緩刑”收場而未做“實刑”判決,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額巨大、市場影響較惡劣的案件。“無利不起早”,相對較輕的懲罰手段導致一部分人寧願鋌而走險,以小博大。
此外,該人士強調,在防範“老鼠倉”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屬機構應當承擔第一線責任,應當建立一整套防範制度與措施,例如在投資、交易等辦公區安裝攝像頭,對電話進行錄音,交易信息記錄,鼓勵員工互相監督等。案件發生後,涉事機構不能以涉案投資經理/投資主辦人“已離職”、屬於“個人行為”等托詞來回應公眾,要幫助“老鼠倉”而遭受損失的廣大投資者進行維權。
國泰君安資管相關人士表示,僅有上述法律、監管文件的原則性規定是不夠的,“老鼠倉”問題的整治還需要立法機關、監管部門、行業組織等多管齊下,發揮合力,共同優化相關法律環境。
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與“老鼠倉”規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七)》雖然明確了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但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中並未明確給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考慮到目前“兩高”正在起草有關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建議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嘗試從成交額、獲利(或避損)數額等方面來認定何為“情節嚴重”,同時建議明確“明示或者暗示”的認定標準、違法所得的計算等問題。此外,鑒於“老鼠倉”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近年來該類犯罪行為呈多發、高發態勢,建議適當提高“老鼠倉”犯罪的最高刑,並在量刑時從重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使犯罪分子望而卻步。
其次,進一步完善“老鼠倉”行為的監管機制,隨著違法手法快速流變,不斷強化甄別“老鼠倉”犯罪的技術手段,發揮交易所一線數據篩查、監管部門稽查執法以及司法部門刑事追究的合力,並將該類監管合力和手段長期化、常態化。
再次,除完善法律法規和優化監管環境外,整治“老鼠倉”還需要金融機構自身加強內控建設和合規管理,防患於未然。完善公司內部制度體系,加強員工執業行為管理,就員工、特別是投研人員的執業行為、員工證券投資、移動通訊設備與辦公電話、電子郵件、微信、QQ等網絡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網行為、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和處理等內容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做到員工執業行為“有據可依”。
此外,還應強化員工合規意識,組織各類合規培訓,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法律、法規知識和金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方面的培訓及合規考試,強化投研人員遵規守法的意識和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