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恒豐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1 :
GS(14)@2010-06-17 22:42:3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6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恒豐證券有限公司(恒豐證券)、恒豐期貨有限公司(恒豐期貨)(統稱恒豐)及其各自的負責人員作出譴責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監會就上述內部監控不足向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分別罰款1,200,000元及700,000元,其各自的負責人員吳金城(男)及周元彤(男)則分別罰款300,000元(註1)。
證監會調查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間有關本案的事宜後,發現恒豐投資顧問(深圳)有限公司(恒豐深圳)曾在內地為恒豐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恒豐深圳的總部設於深圳,是恒豐的聯屬公司。
證監會發現,恒豐深圳為內地投資者提供開戶表格,協助他們在恒豐開戶,並在處理這批內地個人客戶的開戶程序時:
* 恒豐沒有對有關內地客戶執行充分的"認識你的客戶"的程序;
* 恒豐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逐一確立這些內地客戶的全部身分及詳細地址,以致未能確立這些資料是否準確無誤;
* 在這批內地客戶當中,22名恒豐證券客戶及44名恒豐期貨客戶獲恒豐容許,以恒豐深圳辦事處的地址為通訊地址;此外,上述內地客戶中,有51名恒豐證券客戶獲准許使用恒豐其中一名客戶的地址作為通訊地址;
* 恒豐容許恒豐證券約1,000名個人客戶授權當中一人代為操作他們各人的帳戶;
* 縱使每一宗轉帳都有相關客戶的書面授權轉帳指示,恒豐長期沒有採取足夠步驟檢查源自恒豐深圳的兩個帳戶的運作情況,以致容許這兩個帳戶被用以轉帳資金,協助內地客戶經恒豐帳戶執行的交易進行交收;及
* 恒豐容許上述情況發生,顯示恒豐沒有採取足夠步驟,處理客戶紀錄不全及妥善保管現金客戶資產方面由之而起可能產生的監管事宜。
吳及周分別是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的負責人員,因此須就證監會調查發現的內部監控缺失承擔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恒豐在經營業務活動時以真誠行事,並無證據顯示恒豐或其高級管理層當時有不誠實行為;
* 恒豐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 恒豐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的相關範疇及開戶程序;核數師同時會查證自證監會發現有關不足之處後,恒豐有否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 恒豐亦承諾,恒豐證券將:(i) 不再接受內地個人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並向該等客戶退回證券和戶口餘額;及 (ii) 不再為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所轉介,或經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團轉介的內地個人客戶開戶,除非有關做法符合內地適用法規;及
* 恒豐期貨、吳及周過往從未被證監會紀律處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不論客戶是否在香港,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施衛民先生續說:"本案帶出的訊息十分明確:持牌人應清楚知道,為境外客戶提供服務時,證監會要求持牌人遵從適用於香港客戶的同樣嚴格標準。在香港境外經營業務的證監會持牌人,亦須同時遵從當地的適用法規。"(註2)
完
證監會譴責亨達金融並罰款400萬元-信達國際控股(111)
1 :
GS(14)@2010-08-02 22:08:2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0
2010年 8月 2日
證監會與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及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解決合規事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現稱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現稱信達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亨達投資顧問)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註1及2)。
根據有關方案:
[ul][li]證監會譴責亨達金融並罰款400萬元;及[/li][li]亨達投資顧問自願向證監會交還牌照。[/li][/ul]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亨達金融於2004年及2005年:
[ul][li]沒有充分監督員工,防止他們進行自薦造訪活動(註3);[/li][li]協助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進行無牌活動(註4);[/li][li]沒有遵從外匯合約的保證金規定(註 5);[/li][li]沒有為公司本身設定外匯持倉限額及適用於客戶的交易限額;及[/li][li]沒有及時處理投訴並向證監會舉報懷疑違規活動。[/li][/ul]
證監會基於以下關鍵因素,決定就這宗個案達成解決方案,不採取紀律行動:
[ul][li]上述缺失均源於亨達集團的前任管理層,而這批人員已被撤換;[/li][li]有關業務已由新的東主接手經營;及[/li][li]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的控股公司信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信達控股)同意中止與亨達集團若干現任及前任高層管理人員的聯繫,並且結束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的業務(註6)。[/li][/ul]
證監會強調,證監會對亨達金融及亨達投資顧問業務運作提出的關注,並不涉及信達控股或信達控股的管理層。證監會表示,信達控股在個案調查及紀律處分階段,均與證監會合作並提供協助,從而達成解決方案。
完
備註:
1. 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於2010年4月停止經營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
2. 信達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目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3.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的職員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
2005年7月28日、
2006年3月21日、
2006年6月9日、
2006年6月14日、
2006年7月7日、
2006年8月3日、
2006年11月9日、
2006年12月20日、
2007年11月6日、
2008年3月31日及
2009年3月19日的新聞稿。
4.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有關人士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
2007年10月3日、
2008年3月31日、
2009年6月2日及
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5. 有關證監會向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員採取有關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
2007年7月16日的新聞稿。
6. 信達控股在2009年1月前的名稱為亨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2008年下半年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間接收購。信達控股目前有六家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
2 :
GS(14)@2010-08-02 22:09:09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008021490_C.pdf
茲提述證監會於二零一零八月二日發出的與執法有關的新聞(「執法新聞」)。根據執法新聞,證監會與HIL 及HICL 就某些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及根據該方案,HIL 被遣責及罰款四佰萬港元,及HICL 自願交還其牌照給證監會及停止其業務。
有關證監會解決方案之詳情,請參照下列執法新聞之超連結︰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EnforceNewsServlet
茲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之公告。如同該公告所說明,董事會決定降低本集團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經營程度。最終HIL 從二零一零四月停止進行第三類(槓桿式外匯買賣)受規管活動業務。此外,HICL 於交還其牌照給證監會後將會停止其業務。董事會認為關閉HIL及HICL 配合集團之策略將所省來的資源投放在董事認為在集團餘下有較高潛力的業務上。董事會亦獲本公司控股股東Sinoday Limited 通知,其打算進行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向該協議契約之授方就本集團就上述證監會之解決方案之損失尋求對本集團補償。
3 :
GS(14)@2011-04-02 14:46:04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772&currpage=T
現在還有114個客戶並未從申請人索償。
"there are still 114 clients who have not claimed their moneys from the applicant".
中南証券及負責人員處理電訊盈科股份交易違規遭譴責及罰款共130萬元
1 :
GS(14)@2010-08-29 18:23:1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中南証券有限公司(中南)及其負責人員鄭惠忠(男)及吳貴初(男)(註1)作出讉責,指中南、鄭及吳在處理有關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股份的客戶指示時,沒有遵守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2)及《內部監控指引》(註3)的規定。
證監會同時向中南罰款800,000元,鄭及吳則分別被罰款250,000元。
電訊盈科按法院頒令於2009年2月舉行股東大會;本案所涉及的客戶指示,均在緊接該大會前的一段期間內接獲。
證監會發現,2009年1月13日至16日期間,中南分別從132名客戶接獲合共132個電訊盈科股份的單一手買盤,但中南收到上述各買盤後並沒有逐一盡快執行,反而將當中123個買盤集合成為多個較大額買盤後才執行(註4)。
此外,中南沒有妥為記錄客戶的買賣指示,因而無從確定該123個買盤的次序,致令買盤無法盡快及公平地分配入有關客戶帳戶內(註5)。具體來說,證監會發現:
[ul][li]大部分相關盤紙上蓋有兩個相同時間印章,以致未能辨別買盤的接盤時間和執行時間;及[/li][li]就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3日期間所接獲的電訊盈科股份買盤而言,中南沒有備存客戶與客戶主任及客戶主任與交易人員之間的電話談話的錄音紀錄(註6)。[/li][/ul]
中南沒有制定和維持適當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備有清晰全面的紀錄作審計用途、客戶的買賣盤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處理,以及在所有情況下,中南都符合有關處理買賣盤的規定(註7)。
鄭及吳當時負責監督中南的交易運作,因此應就中南的缺失直接承擔責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備存買賣盤的紀錄及盡快執行客戶指示這兩項基本規定,都是為著保障客戶及整體市場的利益而設立。整體來看,中南的有關缺失顯示其行為取向遠低於香港經紀行的應有水平。"
證監會在決定罰則時,考慮到中南自證監會展開調查後,並未採取任何補救行動加強內部監控系統,此外,證監會亦考慮到中南以往曾就內部監控缺失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註8)。
中南、鄭及吳在獲知證監會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覆核申請,但申請在訂明限期過後一天才提交。
上訴審裁處今天駁回中南、鄭及吳要求將提出覆核申請的限期延展的申請,故此,中南、鄭及吳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所提出的覆核申請因逾期提交即告無效,證監會施加的懲罰亦因此全面有效(註9)。
完
備註:[ol][li]中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鄭及吳均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li][li]《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li][li]《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li][li]《操守準則》第3.1段規定,持牌人應盡快依照客戶的指示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第3.5段則規定,不可以方便為理由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li][li]《操守準則》第3.3段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確保其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能夠盡快和公平地分配入有關客戶的帳戶內。[/li][li]中南的電話錄音系統以人手操作,職員可選擇是否將某次電話談話錄音。此外,中南的交易運作程序亦無規定必須將客戶主任與客戶之間的電話談話錄音。中南沒有備存有關電話談話的錄音紀錄,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第3.9段,以及證監會2004年11月25日就電話錄音規定致持牌法團的通函所載述的要求。[/li][li]中南違反了《內部監控指引》第Vll章第6及8項指引。[/li][li]中南曾被證監會罰款700,000元,理由是中南未有設立適當或足夠的系統來保障客戶資產,也沒有制訂有效的程序,確保客戶的證券不會被挪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
2008年11月12日的新聞稿。[/li][li]上訴審裁處的裁定載於其網站(
http://www.sfat.gov.hk/english/determination/AN-6-2010-Determination.pdf)。[/li][/ol]
2 :
GS(14)@2010-08-29 18:23:28http://www.sfat.gov.hk/english/d ... 0-Determination.pdf
證監會譴責中南証券有限公司及莊友衡並施加罰款
1 :
GS(14)@2010-08-29 18:25:0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8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對中南証券有限公司及莊友衡(男)作出譴責,並分別向兩者施加罰款700,000元及350,000元(註1及註2)。
採取紀律處分行動是因為有人未經授權而提取中南持有的逾3,000萬元客戶證券。證監會發現:[ul][li]莊在中南並無任何與客戶證券或交收有關的正式職位或職責,但卻獲准安排提取3,000萬元的客戶證券;[/li][li]莊表示他在無人使用的辦公桌接聽了一個來電,於是按照對方(並未獲相關客戶授權)的指示行事;[/li][li]莊將該批3,000萬元的證券交予另一位前赴中南辦事處並聲稱代表有關客戶提取證券的人士(同樣未獲相關客戶授權);[/li][li]中南及莊都沒有獲得實益擁有這批3,000萬元證券的中南客戶授權提取有關證券,或將證券交予該名未經授權人士;及[/li][li]在莊按照其中一名未經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及在之後向另一名未經授權人士交付客戶證券之前,中南都未有核實該兩名未經授權人士的身分或他們有否得到 授權,而中南的內部程序亦沒有要求必須作出核實。[/li][/ul]
證監會認為中南未有設立適當或足夠的系統來保障客戶資產,也沒有制訂有效的程序,確保客戶證券不會被挪用。證監會發現就3,000萬元證券遭挪用一事,莊及中南並無不誠實,亦無收取或試圖收取從挪用證券得來的任何利益(事實上這批3,000萬元證券亦已歸還,當中實益擁有人無任何損失)。但證監會確實認為莊及中南有嚴重疏忽,而客戶亦有權要求資產獲穩妥保管。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針對中南及莊的調查結果,但中南及莊指證監會的罰則太嚴苛。上訴審裁處將中南的罰款由100萬元降至750,000元,而莊的罰款則由 500,000元降至350,000元,並無須繳付訟費(註3)。
上訴審裁處在裁定理由書中指出:"……就保障客戶資產而言,像本案中如此草率及嚴重疏忽的行為是絕不能容忍,亦不可接受"(註4)。
中南及莊已在上訴法庭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
完
備註:1. 中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莊雖然在中南的辦事處有自己的辦公地方,但他只是中南的最終控股公司的主席,並非中南的僱員或高級人員,也不是證監會的持牌人。由於莊參與中南的管理事務,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受規管人士"的定義,故證監會有權向他施加紀律制裁。
3. 中南及莊在2007年12月10日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決定,覆核聆訊在2008年9月23日進行。上訴審裁處由石仲廉法官(Mr Justice Stone)擔任主席,連同兩名外界成員蔡永忠先生及彭玉榮先生,JP所組成。上訴審裁處在2008年10月10日發出裁定,文件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
www.sfat.gov.hk)。
4. 決定作出後,中南及莊向上訴審裁處申請暫緩執行施加譴責及要求繳付罰款的命令,亦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上訴審裁處在2008年11月11日駁回暫緩執行命令的申請,因此紀律處分命令具有執行效力。中南及莊在上訴法庭的上訴仍持續有效。上訴審裁處拒絕批准暫緩執行命令申請的決定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
www.sfat.gov.hk)。
2 :
GS(14)@2010-08-29 18:34:09This relates to the vote-rigging of the headcount in PCCW's privatisation exposed by Webb-site in 2009. The judge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said "I agree with the submission of the SFC that there are sufficiently cogent reasons to infer that the 132... persons in whose names the single board lots were acquired through Chung Nam...did so as a result of a plan devised by Eugene Chuang...to boost the head-count...The purchase of 125 single board lots would appear to have been financed by Eugene Chuang".
這是關於在2009年電訊盈科的私有化的種票行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稱「我支持證監會的提交的證據,這有足夠的說服力推斷出,顯示有132一手股票持有人...透過中南購買股票,從而達成莊友堅設計出來的計劃...去製造人頭...這125人的一手股票持有人的購入,顯示出已由莊友堅提供財務資助的」
證監會譴責高氏兄弟證券並罰款250,000元
1 :
GS(14)@2010-08-29 18:25:3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2
證監會譴責高氏兄弟證券並罰款250,000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高氏兄弟證券有限公司(高氏兄弟證券)(註1)作出譴責並罰款250,000元,指其內部監控不足。
證監會早前調查高氏兄弟證券一名客戶進行的衍生權證即日賣空交易(註2),發現高氏兄弟證券的內部監控有多項缺失,當中包括:
[ul][li]沒有實施足夠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偵察及防止任何即日賣空交易;及[/li][li]對職員監督不足,任由他們運用自己的方法,防止及偵察客戶進行任何賣空活動。[/li][/ul]
證監會發現,高氏兄弟證券對有關客戶的賣空活動視而不見,同時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程序有所不足,助長了這類違法活動。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高氏兄弟證券已決定採取措施改善內部系統,從而處理目前在防止和偵察即日賣空活動方面的不足之處。
高氏兄弟證券在獲知證監會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就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覆核申請,但有關申請在訂明限期過後一天才提交。上訴審裁處在2010年8月26日駁回高氏兄弟證券要求將提出覆核申請限期延展的申請(註3),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因此具執行效力。
完
備註:1. 高氏兄弟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該名客戶早前承認12項非法賣空衍生權證的控罪,被判罰款30,000元。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19日的
新聞稿。
3.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全文載於其網站(
http://www.sfat.gov.hk/)。
2 :
GS(14)@2010-08-29 18:25:51http://www.sfat.gov.hk/english/d ... 0-Determination.pdf
上市委員會譴責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91)、王日祥先生、余錦基先生及批評余錦遠先生、唐前勝先生違反《上市規則》(關係:471、3333、141、8183)
1 :
GS(14)@2010-08-29 18:39:40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26454_C.PDF
Note: Lawrence Yu is also an INED of CMMB Vision (0471), Evergrande (3333) and Great China (0141) and NED of Lai Fai (8183). Lincoln Yu is an INED of Future Bright (0703). These companies should review whether these people are suitable INEDs.
按: 另外,余錦基是中播控股(471,前佳邦環球)、恆大地產(3333)、大中華集團(141)的非執董及麗輝國際(8183,已私有化)獨立非執董,這些公司應該檢視這些人是否是適合的非執董。
2 :
GS(14)@2010-08-29 18:40:22另按: 王日祥是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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