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前僱員協助非法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逾80萬元
1 :
GS(14)@2010-10-30 09:08:18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5
2010年 10月 25日
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前僱員協助非法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逾8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譚錫民(男)並罰款816,220元,指譚協助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亨達新西蘭)非法經營業務;譚為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的前僱員(註1)。
亨達新西蘭是一家新西蘭公司,在新西蘭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並向香港的客戶提供交易服務及設施。由於亨達新西蘭並無證監會發給的牌照,因此其向香港居民提供的外匯交易服務屬違法活動(註2)。
證監會發現,譚在2003年協助亨達新西蘭從事無牌活動,幫助多名香港居民於亨達新西蘭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註3)。這些香港居民其後經亨達新西蘭進行交易並招致虧損。譚從這些香港居民所進行的交易獲取佣金收入(註4)。
由於譚為亨達新西蘭的無牌活動提供協助,上述香港居民得不到香港法例賦予的法定保障,並須承擔不必要的風險,譚因而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註5)。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完成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所需時間,以及譚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1. 譚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其牌照已於2008年11月失效,目前並無持有牌照。
2. 亨達新西蘭是亨達集團屬下的公司。有關證監會早前向亨達新西蘭有關人士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7年10月3日、2008年3月31日、2009年6月2日及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3. 針對譚的紀律處分行動先前暫時擱置,直至有關亨達新西蘭的紀律處分訴訟在上訴法庭得到解決為止。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26日的新聞稿。
4. 譚須繳付罰款816,220元,表示他須交出從亨達新西蘭所收取的有關佣金收入。
5.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維護客戶最佳利益及促進市場廉潔穩健。
證監會譴責莫紀棠並罰款160,000元
1 :
GS(14)@2010-11-07 17:01:0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莫紀棠(男)作出譴責並罰款160,000元,指其進行非法賣空;莫是利興股票有限公司(利興)的持牌代表(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9月3日至12月11日期間,莫經本身在利興開立的帳戶進行多宗非法賣空交易,當中涉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賣的14隻股份。莫早前於2010年7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18項非法賣空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54,000元(註2)。
證監會釐定有關罰則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莫從上述非法賣空交易中獲取逾214,000元的利潤;[/li][li]莫承認18項非法賣空控罪,被判罰款54,000元;[/li][li]莫在本案調查期間與證監會合作;及[/li][li]他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
1 :
GS(14)@2010-11-12 21:03:2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29
2010年 11月 8日
證監會與御峰理財解決合規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御峰理財有限公司(御峰)(註1)就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根據有關方案,證監會譴責御峰並罰款100萬元,指其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御峰允許一名無牌人士掌管該公司一組代表人員。該組代表在未受適當監督的情況下,於不同地點經營業務活動。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御峰忽視須確保該公司設有足夠的監控措施及制度的監管職責;
‧ 御峰疏忽職守,容許一名無牌人士從事受規管活動;
‧ 御峰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達成上述解決方案;
‧ 御峰與證監會合作,從而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及就向客戶分銷投資基金的其他合規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及
‧ 御峰將會委聘獨立機構檢討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內部監控制度。
完
備註:
御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涉駿威私有化期間 無披露增持 證監罕有譴責鄧普頓
1 :
GS(14)@2010-12-15 23:12:42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4767274
【本報訊】有「新興市場之父」之稱的麥樸思,其出任主席的鄧普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罕有被香港證監會公開譴責,指鄧普頓作為駿威汽車的主要股東,在駿威私有化期間進行股份交易,但並無披露,違反《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記者:尹彥超
證監指出,今年 1月 26日至 4月 15日期間,鄧普頓執行了 6439項駿威股份的交易,使其於駿威的持股量由 13.96%增至 15.47%,但沒有按照收購守則規定,就這些交易作公開披露。鄧普頓承認違反守則,已就有關違規行為致歉,並同意接受證監對其採取的紀律處分。
違反收購合併守則
廣汽集團( 2238)今年 1月 22日聯同子公司駿威發出公告,指廣汽已向港交所( 388)提交上市申請,廣汽將以新上市H股向駿威股東換取所持股份,然後將廣汽 H股以介紹形式上市。雖然廣汽於 5月 19日才公佈私有化細節,建議以每股駿威換取 0.37861股廣汽,但根據收購守則,駿威私有化的要約期是由最初公佈建議的 1月 22日起計。
據證監資料,鄧普頓於 1月 22日持有 13.96%駿威股權,按收購守則,持有超過 5%股權便屬駿威的聯繫人,須公開披露其於要約期內就駿威股份所進行的交易。若鄧普頓根據收購守則作出披露,合共 6439項交易應於 1月 26日至 4月 16日止 34天期間內予以披露;而每項交易的成交價應於有關交易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作公開披露。
資料顯示,鄧普頓於 1月 27日至 3月 22日間,透過港交所披露 4項駿威股份交易,但並無在證監會收購合併項目中披露。
鄧普頓:無心之失
證監引述鄧普頓承認,沒有披露是無心之失,亦非出於故意,但仍屬嚴重疏忽,該公司指出,在進行全球性的基金及顧問服務賬戶管理的業務過程中,是為其客戶的投資利益而購入股份,並非為了取得駿威的控制權。
鄧普頓表示,在獲悉違規情況後已採取多項措施,確保日後遵從收購守則,包括為人員提供適當持續的培訓,以監察其持股量是否需要申報;另委聘律師,以識別其所投資的任何上市公司是否已根據收購守則發表公告;指示鄧普頓的內部交易及合規團隊,每日監察其持股份進行的買賣活動及公司公告,以了解是否需要作出申報。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1 :
GS(14)@2010-12-17 12:09:22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6
2010年 12月 13日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劉嘉隆(男)沒有就客戶的買賣盤備存適當的審計紀錄,並罰款50,000元(註1)。
在2009年6月至7月期間,三名內地客戶為進行一隻股份的交易,各自向劉發出一個完全相同的全權委託買賣盤。 證監會發現,劉沒有就該等全權委託買賣盤備存適當紀錄作審計用途,並且沒有以有系統方式將有關交易分配予該三名客戶,導致三人獲不平均分配股份。
證監會決定譴責劉並處以罰款時已考慮到:
* 劉沒有作出不誠實行為;
* 沒有證據顯示這三名客戶因劉的行為而蒙受損害;
* 劉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及
* 劉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1. 劉是昌利證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1-01-08 15:23:1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1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翔健証券)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並罰款450,000元(註1)。
證監會發現,翔健証券在2010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間,曾經有五個營業日出現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翔健証券速動資金不足,是因為該公司在這段期間同時提取了兩筆銀行貸款,從而向在兩宗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新股的兩名大股東批出保證金融資。翔健証券在2010年5月10日察覺速動資金不足,並向證監會匯報此事。
證監會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翔健証券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及[/li][/ul][ul][li]翔健証券與證監會合作,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有助節省時間及資源。[/li][/ul]
完
備註:
1. 翔健証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
GS(14)@2011-01-08 15:25:18Webb:
The SFC doesn't say who the two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are though. The SFC approves all shareholders of 10% or more in a licensee, but does not publish the list.
證監會並無提及這兩個大股東是誰。證監會對持股超過10%的股東作出審核,但並無提供名單予公眾參閱。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1 :
GS(14)@2011-05-15 12:20:41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8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美林(亞太)有限公司(美林)於2007年向72名客戶銷售兩隻指數掛鉤票據所涉及的內部監控系統有所不足,對美林作出譴責並罰款300萬港元(註1、2及3)。
證監會經調查後作出上述決定。調查發現,美林有72名客戶曾於2007年間投資於有關的指數掛鉤票據,但美林並沒有適當地評估當中逾40名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證監會對此提出關注。此外,證監會亦關注到,美林在客戶同意認購指數掛鉤票據之後才向他們提供產品的主要資料,而且沒有備存足夠的文件紀錄以說明其向客戶提供意見的理據。
美林同意根據一項和解計劃提出回購建議,按100%的投資本金向客戶回購他們所持有的未到期指數掛鉤票據,並於美林收到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有效表格後30天內支付回購款項(註4及5)。估計回購建議所涉及的總金額為3,674,405美元(約相等於28,660,359港元)。
此外,對於早前經美林買入指數掛鉤票據但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的客戶,美林同意向他們提出支付補發款項的建議。
美林將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覆核客戶就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該兩隻指數掛鉤票據除外)及提供相關投資意見而作出的投訴(註6及7),同時會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美林的內部分銷系統及監控措施。
證監會確認,美林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而且已開始自行檢討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完
備註:
1. 美林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美林於2008年9月被美國銀行收購。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按照客戶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在相關市場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經驗,及客戶對在相關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的認知,了解及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
3. "票據"是指以下兩隻由美林發行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Nikkei 225 Index;及(i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Tokyo Stock Exchange Mothers Index。
4. 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早前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票據建議。每名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須將其票據轉讓予美林,並簽署協議免除美林的責任及放棄向美林索償。此外,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收取較投資本金為低的票據贖回款項的合資格客戶,提出補發款項的建議。每名接受補發款項的合資格客戶須簽署協議,放棄就有關票據向美林索償。每名接納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最終將可取回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100%。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是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客戶,將無權按是項和解計劃提出索償。
5. 有關和解計劃的詳情,請瀏覽美林網站
www.ml.com或致電美林的投資者熱線+852 2844 5382。
6. 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7.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是由證監會制訂,目的是確保美林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關於這些交易的投訴。美林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所有關乎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或就這類產品提供投資意見的客戶投訴,但有關投訴以關乎自2007年1月起達成的分銷、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協議,以及美林之前及自2011年5月9日起計6個月內所接獲的投訴為限。
8. 美林曾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31日的新聞稿。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華富國際(0952)
1 :
GS(14)@2011-05-22 12:57:54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51
如需存檔以供日後參閱,可右按 此處 並選擇 "將檔案另存至..."或"Save Target As..."
2011年 5月 19日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證券)及其負責人員趙進傑(趙)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元及300,000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華富嘉洛證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處理於內地的代理人所轉介的279名內地客戶的證券帳戶時,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證監會調查發現的事項:
華富嘉洛證券的職員為若干內地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但事實上他們從未見過有關客戶;
華富嘉洛證券未有偵察到,有11名內地客戶以一名未領有牌照的內地代理人的辦事處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及
華富嘉洛證券准許內地客戶將款項存入華富嘉洛證券一名僱員在內地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內,以便將款項從內地轉帳至有關客戶在香港於華富嘉洛證券開立的帳戶。
因此,華富嘉洛證券不僅沒有遵從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訂明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而且沒有訂立《操守準則》所規定的適當措施保障客戶資產(註3)。
由於趙在關鍵時間是華富嘉洛證券內地業務運作的負責人,並且負責執行相關程序,趙須為證監會調查所發現的上述內部監控不足,承擔主要的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並無證據顯示華富嘉洛證券或其高級管理層在業務活動中有不誠實行為;
華富嘉洛證券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及開戶程序;
華富嘉洛證券亦承諾不再接受有關內地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及╱或華富嘉洛證券只可將證券和帳戶餘額轉撥予有關客戶;及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已清楚表明,不論客戶居於何地,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完
備註:
1. 華富嘉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趙是華富嘉洛證券的董事及隸屬華富嘉洛證券的負責人員。
3. 請同時參閱證監會在2010年4月1日發出的通函。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