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1507南越史(上)
講者掌門
《南越第一共和國興亡史:越南戰爭序曲》(2014)唐向宇
今日的越南古時分為兩個部分:A「北越」,以河內(古稱昇龍府)為中心的紅河河谷;和「南越(古稱占婆)」, 以西貢(今稱胡誌明市)為中心的湄公河河谷.
越南中部為山脈叢林,少平地, 但以順化為中心的「中越」接連南北,也曾是最後王朝「阮氏王朝」的首府.
比較兩個河谷, 紅河河谷氣候不穩定,多風雨, 但因隣近中國,開發較早,人口稠密.北越即古之「安南」,世代受冊封,為中國之屬國.***
湄公河谷更為肥沃,且氣候良好, 但古時人口反倒稀疏,開發較遲, 其與柬埔寨的聯繫較安南更為緊密. 占婆遲至晚明才併入安南,合為一國.
〈法國人的殖民事業〉
嘉隆對法國人心存感激,容許天主教宣教, 在位時境內有教徒36萬人.但繼任者開始禁教,其後愈演愈烈,教徒遭迫害而死者4萬人.1855年嗣德帝頒布全面禁教令,更且懸賞通緝神父.法國人以此為口實,趁機武力幹預,開展殖民事業.
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法國艦隊赴北京前先攻佔了西貢.1860年獲勝回程,佔領南越三個省. 1874年再獲正式割讓另外三個省,實際控制了整個南越.法國人稱北中越為「安南」,南越為「交趾支那Cochin-China」.
1883年協和帝登基,向清朝求援, 清兵入越,爆發了「中法戰爭」.法軍進攻順化皇城,阮氏王朝投降. 1884年中國戰敗,正式放棄越南宗主權.****
1887年法國在河內設立「印度支那總督府」,總管法屬 a東京殖民地(北越);b安南王國(中越);c交趾支那殖民地(南越);d柬埔寨王國;e老撾王國;和f大清國廣州灣租界六地政務.
印支半島的現代化受益於法國殖民甚深,尤以越南為然,西貢更成為整個印支的經貿和文化中心.法國人在越南廢科舉,註入現代西方文化,培養了法語菁英階層,***甚至創造了越南語拉丁拼音文字「國語字」,取代漢字和喃字.
摧毀法國人印支事業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與及一位受過法式教育的傳奇人物「越南國父」胡誌明.
〈胡誌明的民族解放事業〉
(2)胡誌明(1890-1969)和“印度國父”甘地的建國風格正正相反,他絕對主張暴力抗爭.他的終身誌業就是不惜任何代價把國家從法國人的殖民統治中解放出來.
胡誌明少年時在順化就讀法文中學, 後來遊歷歐陸,在法國接觸到列寧思想,加入了「法國共產黨」.1929年共產國際派胡誌明到香港成立「越南共產黨」,***這是他復國事業的起步點.1938年底他長居廣西和雲南,跨境主持北越的反法活動,因此通曉六種中國方言.1941年胡誌明建立了稱為「越南獨立同盟會(越盟)」的“民族解放陣綫”, 廣泛團結各路復國誌士.
9月2日胡誌明宣告越南獨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臨時政府.
同日,盟軍發布指令,以北緯16度為分界綫,北界由中華民國軍隊受降,南界由英軍受降.***中國遣軍入越接管北界,但並不插手河內政治,隔年即全數撤出,這就給了胡誌明極大的活動空間.
法國總統戴高樂也迅速開啟重返印支行動,惟其時國力衰竭,全靠美國援助才有能力重返印支.美國國策原本並不贊同恢復戰前的殖民地格局,但冷戰方興,遂轉向支持法國的重返行動.***
1946年2月第一批三萬名法國遠東派遣軍到達西貢,接管南界的英軍立即轉移權力,法國人先取回南方半壁江山.***
1946年12月越盟和法國人談判破裂, 歷時八年的「第一次印支戰爭」爆發.戰爭伊始,法國人揮師進逼河內,戰場從頭到尾都在北越境內. 北越人以遊擊戰頑強抗阻,戰事很快陷入僵局.
1949年新中國建立極大地鼓舞了北越人的鬥誌,並且從中國人那兒取得大量軍事及經濟援助.這是北越能夠長期抗戰的先決條件.***
(4)「越南國」和「越南共和國」
1948年法國人整頓局勢, 從香港召回阮氏王朝末代皇帝保大,成立「越南國」.***法國承認越南“獨立”, 夢想恢復二戰前的殖民地政治狀態.只是時移勢易,越南國政局混亂,軍閥割據,內閣走馬燈式更替.
1954年保大從歐洲召回舊世家後人,聲望卓著的吳廷琰出任總理.
1955年10月吳廷琰卻透過全民公投,革了越南國的命,成立「越南共和國」(1955-75年), 並出任首屆總統.*****當時國際上一般稱之為“南越”;以別於稱為“北越”的「越南民主共和國」.
1952年底韓戰結束,美國騰出資源支援法國.法國人重拾主動,再次進逼河內.而中國也同樣地從韓戰脫身,騰出資源支援北越,透過“代理人戰爭”,中美再一次較勁.***
(5) 奠邊府大捷
1953年法國調來名將納瓦爾Navarre出任派遣軍總司令, 為求決勝,部署了「奠邊府會戰」.***奠邊之戰的戰略構想如下:
選定的戰場位於群山中的谷地,與法軍大營隔絕;卻是北越軍從腹地南下的必經之路. 法軍空投兵員16,000人和大量物資, 依地勢構築三個勢成犄角的火力基地,另加六個外圍哨站,各以總司令一位情人的名字命名, 合成“九寨環形陣”.此陣專為降伏“人海戰術”而設,法軍擁有制空權,實施空中補給,足以長期固守,而機場則設在核心基地之內.北越軍欲解河內之困,只得攻堅; 而攻堅又只能用人海戰術, 這樣法軍就可以殲削其主力.****
1954年3月北越發兵50,000人傾巢入陣,兩軍決戰奠邊府.納瓦爾的對手是武元甲將軍,一位投筆從戎的學校教師. 雙方都士氣高昂,作戰英勇. 北越軍初遇此陣,死傷慘重; 但手中擁有一張未曝光的皇牌— 中國供應的重炮,只是苦於缺乏制空權,無法調到適切位置進行轟擊.另一方面, “九美人大陣”雖然牢不可破,近攻必死; 但機場卻是其“死穴’. 破了機場,斷其補給,則法軍立成甕中之鼈.
北越人的做法是:先以重大代價攻破一個前哨站,從側面迫近核心基地. 再把重炮拆缷為零件,用人力搬上附近山頭, 重新裝組,轟擊機場.一切要摸黑進行,以避法國空軍耳目.北越人艱苦卓絕如此!他們成功了,機場被毀,法軍彈盡援絕,終於5月投降.
此役法軍2,080人戰死,10,900人被俘,可算是全軍覆滅.法國人之敗除了自信過度,兵行過險外;納瓦爾癌癥暴發,中途退役, 後繼者墨守成規,不知變通,亦是敗因.而北越人的狠勁實在令人無話可說,是役戰死者7,900人.
在這場戰爭中,總計法軍76,000人陣亡;北越軍死者更高達20萬以上.
「奠邊府大捷」是法國人的終局,爛攤子由美國人來收拾.
(6) 日內瓦會議
1954年4月美蘇英法中五國在日內瓦召開會議,商討和平解決亞洲問題,會議分為朝鮮和印支兩部分. 5月討論印支局勢,參與國還包括:柬埔寨、老撾、越南國和北越.值得註意的是美國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該部分會議,他這樣做別有用心,為的是避免在有關決議上簽字,保存未來的操作彈性.***
經過了極其艱辛的討價還價, 終於1954年7月發布了著名的「日內瓦協定」.***
協議共有十三項條款,其中最具重要性的有以下三點:
A 以北緯17度為「臨時軍事分界綫」,南北各五公里劃為非軍事區.
B 法國軍隊在規定時間內全面撤出印支.
C 1956年7月南北越合併,舉行全國秘密投票普選.
由於整個協定暗含著南北二國對等,「越南國」(ie南越)認為不可接受,拒絕承認.
總理吳廷琰更宣布簽署日為“國恥日”.
最後, 簽署國共有蘇、英、法、中、老撾和「越南民主共和國」(ie北越) 六個國家.柬埔寨持保留態度. 美國單方面聲明“不妨礙該協定”雲雲.
「日內瓦協定」當時被視為國際外交上的重大成就,***冷戰兩大陣營達成妥協,和平解決了棘手的區域政治難題,避免重蹈韓戰覆轍.
但是內中卻有一事鮮為人知:17綫的訂立令到北越喪失若幹地盤, 他原先堅持的是16綫.但法國人要求18綫,為了達成妥協,周恩來在最後關頭向北越施加極大壓力,逼其就範.*** 為此越人銜恨甚深!二十多年後中越反目,兵戎相見. 越南人把事件抖出來,並且這樣定性: “在日內瓦會議最後一周,是周恩來出賣了越南人民.”***
「越南國」認為該協議不可接受,拒絕簽署. 美國也不是簽署國, 因而可以國家政策支持南越,正式介入印支.***
(7)骨牌效應, 又名「多米諾domino牌效應」,
由冷戰理論家肯南George Kennan提出, 作為遏止共產主義擴張「圍堵政策」的理論依據. 其大意為:
「西方自由主義陣營如果丟失了印度支那,將會導致整個東南亞地區迅速被共產主義淹沒.****這樣一來,美國的太平洋防禦島鏈將被切斷,亞洲盟友日本會被孤立,而東亞兩大非共國家印度和巴基斯坦只得向共產集團屈服.共產主義會蔓延至中東地區,最終威脅到美國和西歐諸國的戰略安全.」
美國在朝鮮戰場領教過中國人的利害, 深感以性格上反共的南韓尚且無法抗阻, 柬埔寨、老撾、馬來亞、泰國、緬甸、印尼和菲律賓等“多米諾牌國家”, 必然更難抵禦共產集團的常規戰爭攻略.
中國緊隣北越,極易輸出革命,浸漫南越, 17綫本質上就是南亞的38綫, 美國如不及時在南越構築起「防洪壩」,一旦敗勢,噬臍莫及.
「骨牌理論」於艾森豪當政期間,在美國外交及軍事專業圈子蘊釀形成. 1961年甘乃迪Kennedy上任總統,正式採納這種想法, 制訂全盤外交及國際戰略政策,實行大規模經濟及軍事援助南越.*****
演說1506資本社會的17個矛盾
講者:掌門
《資本社會的17個矛盾Seventeen Contradictions and the End of Capitalism》(2014) David Harvey
大衛哈維,當今首屈一指的馬克思主義社會學家. 他的書出了名艱澀,終於等到了這本普及讀物. 原書名包含 “資本主義的終結”,中文書名似乎有意忽略掉, 作者之意,羅馬終將被自身的體重壓垮…..
作者將「資本主義」定義為:社會形成時的資本流通和累積過程.**** 這些過程形塑了人際關係的經濟、社會和意識形態基礎.
全書主題由一個精闢的隱喻帶出:
〈郵輪隱喻〉
一艘遠洋豪華郵輪(資本主義社會),高效運營,獲利豐厚. 郵輪服務周到,氣氛融洽, 但船員其實都在高度壓力下工作,而且很多崗位薪金微薄. (層級結構管理系統內部, 與及勞資雙方,經常關係緊張.) 旅客獲得匹配其付出的享有, 因而頭等艙和三等艙的設施和服務落差巨大(社會不平等), 其顧客群更是 “老死不相往來” (貧富懸殊,階級隔閡).
這艘船經常因為管理不善或資源調配窒礙而出現問題, 但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透過業務調整獲得舒解(市場自動調節機制). 極少數情況下會因為災難而遭到重創(無法調適外部因素, 如戰爭), 但從未沈沒有如鐵達尼號.*** 然則這艘船是否會永久航行下去呢?
不然!這艘船有一個結構性弱點, 正正在其心臟地帶— 引擎室(資本流通和累積機制). 是引擎令郵輪得以航行遠洋 (資本供應令企業持續運作,技術不斷創新.), 但這引擎終會因為內部耗損而疲勞失靈. (資本機制有其內在矛盾.) 如不及早置換新引擎(制度創新), 到危機爆發的時刻…..
換言之, 資本主義社會終將因為資本流通和累積過程中形成的內在矛盾而積聚張力, 爆發危機.**** 本書討論的就是十七項資本社會的內在矛盾, 從而有可能導致“資本主義的終結”.
〈辯証典範〉 本書所論的矛盾指涉「辯証矛盾」,意為事態內部包含的兩種方向相反的動力.***
首先, 矛盾並非壞事,而是人類事理之常態. 為了保持平衡或者舒緩張力,人們有所創新.*** 有時創新必須打破舊局,形成 熊彼得的「創造性破壞」,成為資本主義的動力特徵.****
其次,矛盾不易從根本上解決, 人們通常的做法是將之轉移往張力較低的層面, 從而達致平衡. 但在新局中自然存在著新的矛盾.
掌門佳例:在職婦女生活上同時要處理職業和家庭兩方面的事務, 兩者不單只爭奪資源,其工作性質又不相一致, 很麻煩…..
聘請家務女傭, 或將老公轉化為主婦,可以處理上述矛盾, 但女傭和老公又可能會….. 總之很麻煩.
作者提出的十七項矛盾,當中有七項是根本性矛盾, 其中首項是 “萬惡之源”.
〈交換價值vs使用價值〉
Def.「使用價值」意指一項物品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效用.***
在於上古未有貨幣之世, 人們自行製造生活所需的物品,自行消費之. 由分工造成的產品交換,則用 “以物易物” 方式進行. 如此, 所有產品只需關註其使用價值即可.*** 產品絕大多數會在短時空內消費掉, 可貯藏的東西既然不多,資本也就無從累積.*** 社會財富均勻,階級未曾分化,人心未曾敗壞…..
那時候, 資源來自免費的自然界,產品的 “成本” 等同於勞動力. 是否生產某項物品, 只需比較其使用價值和所費勞力即可決定.***
然而貨幣的出現推翻了一切,轉換了社會的基本結構.
Def.「交換價值」意指一項物品可以換取的貨幣額.***
貨幣一旦面世, 人們製造物品不再為了自行消費,而是拿到市場交易, “交換價值”於是壓倒了, 最終甚至是取代了 “使用價值”.
基於各項生產成本同樣可以換算為貨幣,因而有了
Def. 「利潤」 = 交換價值 – 成本
此一觀念. 追逐利潤成為生產活動的最高準則,***** 人心為之丕變…..
Def. 利潤的累積形成「資本」, 資本投入生產,用來進一步追求利潤, 如此循環不息, 這就是「資本流通機制」.***** 這機制牽引市場運作, 郵輪引擎就是這樣轉動的.
追逐利潤成為資本主義的天性, 是為「資本累積(增值) 原則」. 這原則使得生產大規模化, 強調理性和經濟效益,革新技術….. 打造出「資本主義社會」, 郵輪就是這樣建成的.
那麼, 引擎的罩門在那裏呢?就在於 “交換價值取代了使用價值” 這點上面.
既然“交換價值壓倒一切”, 則產品是否適切使用面就不是生產者的核心考量, 生產者眼中看到的只有 “利潤”. 如此, 產品的供應面日益與 “實際使用需求”脫節, 轉向滿足 “投機性需求”; 更有甚者, 供應面刻意 “創造” 了投機需求,**** 以追逐眼前急利.
還有更惡劣的, 就是連需求面也轉向 “交換價值” 考量, 這點在房屋項目上看得最為清楚. 對國民來說,房屋本來是用來居住生活的, 如今形勢禁格,已成為儲蓄形式和投資工具.*** (你沒有房子,就沒人嫁你!) 如此社會走入邪道, 形成 “泡沫經濟”, 最終…..
次項矛盾是 勞動的〈社會價值vs貨幣價值〉.
人類透過「勞動」把自然資源製成產品,產品最終落在消費者手上, 消費者享用生產者的勞動成果,形成一種「價值」想法. 這種價值觀念與消費行為產生的效用關係不大, 而與產品製造時所付出勞動力的性質和多寡有關.***
舉例:酒比水有價值(或貴);鞋子比襯衣貴;房子比車子貴, 主要是因為製造時付出的勞動力較精較多.
在未有貨幣之前的“以物易物經濟”中,這種與勞動相關的價值觀念構成一張網, 編織了主要交易產品的交換關係, 也訂明了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社會關係,這就是勞動的「社會價值」.***
進入“貨幣經濟”, 上述關係成為產品「價格」的基礎判準. 根據古典經濟學,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各種產品達致的“均衡價格”便是其「貨幣價值」.***
理論上,在完全競爭市場中,社會價值與貨幣價值應該互相一致. 但是完全競爭市場從來不曾出現, 而資本家則處處刻意造成 “不完全競爭”,以便自己的產品處於有利的市場位置.*** (例如建立所謂 “品牌”.)
由於市場看到的只是「價格=貨幣價值」,對「價值=社會價值」盲目, 即是之故,產品「價格」恒常大幅偏離其「價值」. 「市場只反應價格, 不反應價值. 」是資本社會的第二項根本矛盾.
〈無情的資本〉
在歷史上,隨著「貨幣」的形式不斷演化,其功能不斷地深化, 主宰社會的能力也愈來愈強. 最後貨幣成為了「資本」的最主要形式, 而社會受其調控,變成了我們現今身處的「資本社會」.***
從貨幣史的角度觀察, 最早的「商品貨幣」易於銷耗,難以累積, 其影響力先天上受到侷限. 隨著形式演進為「貴金屬貨幣」, 「(貴金屬本位) 紙幣」, 「法定貨幣」(無對應物紙幣,由政府任意發行.), 最終而為「信用貨幣(ie銀行結餘) 」. 每向一高階轉進, 貨幣的累積能力愈強,流動性愈高, 其威力也就愈大.*****
現今的信用貨幣,及其更抽象形式「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 累積和流通能力達到 “排山倒海” “馭劍飛行” 的境界, 甚至超出了政治權力的掌控.***
以信用貨幣打造出來的當代「資本」是頭永生不死的超巨型怪物, 唯一的意誌是 “追求利潤”. 勞動力只是牠獲利的手段,其福祉是全然無關宏旨的.
當代資本的特質是:
a貨幣形式, 體現為金融工具,而非生產設施.
b高速流動, 綫短,周轉率頻密,以體重製造打擊效果,*** 因而運用槓桿是常態.
c全球化, 跨國遊移,唯利是趨.
資本既主宰了社會的一切, 隨著人口急劇增加,勞動力供應結構性過剩, 其後果是貧富懸殊,和普羅階層貧窮化.****
〈結構性失業〉
全球勞動力過剩已成定局, 近年工會的議價能力日趨薄弱, 勞工的福祉全靠議會和政黨伸張.*** 透過立法, 社會以 “最低工資限定” “工作時間設限” “法定有薪假期” 等手段保障實質工資水平; 又用各種福利政策進行「再分配」,把財富從資本方強行徵調往勞工方.
在於往昔,人力不足然後以科技代替之. 今後則不然,就算人力過剩,也照樣以科技取代,理由可從兩方面理解.
首先, 科技進步愈來愈快,成本愈來愈平宜,用途愈來愈廣泛.*** 今日非技術勞工被機械型機器取代; 明天技術勞工也將被智能型機器取代.
其次,實質工資被法例鎖定,失去彈性, 但法例無法強迫僱用,因此勞工失業狀況必然日趨普遍.
「結構性失業」現時已成為許多國家的基本難題, 體現為失業人口龐大, 失業年齡下移, 和永久性失業等面相. 在資本方來說,煩惱不在於失業本身, 而在於由之引起的消費不足和社會動盪. 資本方對於以福利政策救濟勞工階層一向並無異議, 但是消費不足永遠是社會潛藏的大禍患.***
當今之世, 根據「凱恩斯主義」由國家宏觀調控經濟已成慣習, 這種 “踩鋼綫” 手法不能解決結構性矛盾. 矛盾張力的累積最終會火山噴發, 08年金融危機是前奏曲, 當年的問題只是掩蓋起來,並沒有獲得解決…..
演說1505夢遊者(下)
講者:掌門
《夢遊者The Sleepwalkers:How Europe Went to War in 1914》(2012)Christopher Clark
〈世局一枰棋〉
歐洲在霍布斯邦定義的「長十九世紀1789-1914」時期, 從1815年“拿破崙戰爭”終結算起,直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享受了歷史上罕見的漫長太平歲月.
期間規模和迫力較像樣的戰爭只有1853年的「克里米亞戰爭」和1870年的「普法戰爭」.前者雖然慘烈,但在遙遠的黑海東端開打,對西歐沒有造成直接破壞.而後者雖在西歐核心範圍開戰,卻只打了兩個月便分出勝負,破壞力也不算大.
兩者中「普法戰爭」的影響極為深遠.此戰宣示了現代德國的興起,取代奧地利的傳統地位,成為日耳曼民族的中心和中西歐的強權.*** 戰敗的法國除了承擔鉅額賠款,更慘痛的是被割去戰略要衝和盛產鐵礦的馬爾薩斯-洛林省.法德遂成深讎.
普法戰後的歐洲格局一新,以德法英俄四大強權為主軸,奧匈、鄂圖曼、意大利為次級強國, 呈現群雄鼎足,合縱連橫的多元格局.***列國交義締盟結約,局勢微妙平衡,任何人都縛手縛腳,不敢輕舉妄動.就算某些國家之間出現某種程度的摩擦,無論有否開戰, 總能在列強聯手幹預下,盡早在談判桌上解決問題.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俾斯麥外交機制」,歐洲藉此得保四十年和平歲月.然而,該機制只能抑止衝突的規模,並沒有解決根本的矛盾,這就像長期沒有發生山火一樣…..
平衡維持了二十年,外交形勢漸生變化,呈現出明顯的兩極格局.***早前建立的德奧意「三國同盟」依舊合縱;新興的是英法俄結成的「三國協約」,目的在於抗衡同盟國,理由是德國太強.「同盟」和「協約」就成為棋枰上黑白兩方,其他國家不入盟,則歸約,否則感覺上無法生存.****
德國確實崛起得太快!1871年才立國,三十年間就成為歐陸第一強權,工業產值超越英法,俾斯麥的內政外交,老毛奇的治兵用戰,水準遠出諸國之上.英法俄一向不睦,竟亦連橫,無非深知單挑獨鬥絕非德國敵手.
即是之故,德國成為風暴之眼,如果說俄國是「歐戰」的元兇,那麼德國就是「世界大戰」的元兇了. 德國人的狂妄和自信是有本錢打底的,他只錯了一點,一個國家再怎樣強,畢竟打不過英法俄三大國聯手,而他的盟友奧意卻實在是太過廢物!
〈霍亨索倫的剛愎自用〉
世局自從1890年首相俾斯麥(被迫)辭職而暗生變化. 俾相“諸葛一生惟謹慎”,其外交哲學是全力製作歐洲多元平衡,不惜犧牲眼前小利,力求避免德國遭到孤立,成為眾矢之的.只可惜這種高瞻遠矚,防患未然的卓識,雖然尚可為“小強權普魯士”的菁英階層(最重要的是舊老闆威廉一世)所勉強接受;卻被“大強權德國” (最重要的是新老闆威廉二世)視為保守懦弱,斷然揚棄.****
1898年通過「海軍法」是里程碑與轉折點,目的是建立強大的「無畏級戰列艦」艦隊,衝出歐陸,與大英帝國環球爭霸.此舉觸動了英國人最敏感的神經!英德一向親善,皆因英國的地盤是遠洋;德國的地盤是歐陸…..英國人認為德國人此舉存心越界,於是逐漸視其為假想敵,因而靠攏世仇法俄.後世論史者多以此為一戰的背境設定.*****
作者認為上述見解沒錯是結構性框架,但是並不必然會引起大戰.世界大戰的爆發取決於德國高層的野心和自信.作者雖然並不贊同史家Fisher有關「德國軍方蓄意挑起大戰,以求一舉摧毀俄國軍力.」的觀點,但仍同意德皇備受軍方擺弄,最終陷身戰局的說法.***
至於德國軍方在戰爭到來時絕不退縮,兼且主動出擊的態度,一方面出於普魯士軍人的榮譽傳統;另一方面則是對自身力量的過度自信.另外,他們判斷英國未必會參戰;就算參戰,也不會派遣大量兵員登陸法境, 只要避免和皇家海軍正面交鋒,先在陸戰上擊敗法俄,就可以轉入外交談判….. 他們嚴重低估了英國人的鬥誌, 在未來的「索姆河會戰」中,英國人竟狠心地一天之內硬賠上二萬條青年子弟的性命,從而扭轉了戰局.
〈第三共和的拖沓無能〉
法國「第三共和」建立於「普法戰爭」之後,是個缺乏治國經驗的國家.未成熟的民主制度暴露出兩方面的重大弱點:其一,政府本身和政策制訂都呈現嚴重搖擺不定.政府弱勢且更替頻繁,當政者大部分心力都放在黨派傾軋,爭權奪位上面,幾乎沒有多少氣力剩下來治國. 歐陸外交形勢複雜多變,政黨政治家根本無法了解掌握,一旦形勢險峻,當即張皇失措,任憑職業外交官擺佈.*** “七月危機”時候的法國總理甚至因為受不了壓力而精神失常.
其次,政黨和政客要靠選票掌權,而選民水準又當然地低落,於是造成當政者既要屈從民意,又要操控民意的奇怪局面.政黨(尤其是擁有大量資訊和財力的執政黨)操縱民意的最佳工具自然非報刋莫屬.這在於平日內政還沒甚麼,但到了“是和是戰”的吃緊時刻就非常危險了,人民極易為輿論鼓動愛國心,傾向好戰!職業外交官很難抗拒輿論壓力,面臨生死關頭,往往倒向群眾一方.***
法國外交部(因其所在地址稱為「奧賽碼頭」)還有其本身獨特的結構.“奧賽碼頭”是個國中之國,由少數重要職業外交官僚半家族式包辦運作.他們的門生故舊在碼頭內部盤根錯節, 在主要對手國也是人脈廣佈(每個大國政府內裡都有「親法派」.).****他們擔任部內要職(“外交部長”除外,順帶一提,戰前十年法國一共換了十五個外交部長.)和主要駐外大使. 他們趁著國家上層頻繁“換畫”,壟斷了外交事務.
“七月危機”時候的奧賽碼頭由反德派主持,他們透過傳媒向國民宣揚毋忘“普奧之恥”, 以收復“馬爾薩斯–洛林”故土為號召.加以甫開戰德國即閃電入侵,所以法國人投入戰爭保家衛國,自然是熱情十足,義無反顧.
結論:法國之投入一戰處境相當被動,主要責任應落在碼頭“反德親俄派”的外交決策者頭上.
〈大不列顛的公器私用〉
事實上「英法協約」1904年才結成,而「英俄協約」更遲至1907年, 大英與法俄原是“非親非故”.事實上直到七月上旬,自由黨內閣仍以主張置身事外者居多數,只有首相阿斯奎Asquith、海軍大臣邱吉爾和另一人主張參戰.
在事態中居重要位置的是長期擔任外相的格雷Gary,他本人是親法反德派,但開始時傾向持重.到了七月下旬,格雷與“首相三人組”達成共識,說服其他閣員,綜合考量外交內政(其時愛爾蘭分離危機正在激烈化.),如不採取鷹派立場,自由黨必然短期內垮臺.***基於政黨政治的常規作法,鴿派主要閣員提出辭職,內閣在最後關頭“臨崖縱馬”!
結論:英國竟然以一條七十年前老掉牙的「倫敦條約」作為對德國宣戰的口實,其實執政自由黨戀棧權位的私心才是禍根.
〈作者總結〉
假如薩拉熱窩的槍聲沒有響起,可以想象,「三國協約」在巴爾幹危機緩和之後將不會繼續存在,反而是英德交往將擺回常軌.那麼,長十九世紀將會更長…..
一戰本質上是個“擦槍走火”的大悲劇, 起因於諸國外交上不健全的黑箱作業做法, 和“傳媒–國民”過度的愛國熱情,而民主制度實踐上的不成熟則是兩者的大背境.
國破山河在 城春草木深
演說1508南越史(下)
講者掌門
《南越第一共和國興亡史:越南戰爭序曲》(2014) 唐向宇
(8)越南共和國
話說法國人在奠邊府全師覆滅, 黯然撤出印支半島,由美國人接手爛攤子. 新老闆對古舊的傀儡政權 「越南國State of Vietnam」極不順眼, 思以 “現代國家” 取而代之.
1955年旅居法國的越南國元首 保大著令總理 吳廷琰交出權力. 吳廷琰在軍政大員和美國人支持下發動全民公投,以98%支持度反過來廢止了保大的元首身份, 制訂新憲法,建立了「越南共和國Republic of Vietnam」(以下簡稱 “南越”).****
(9)胡誌明小徑
南越不承認北越政權,也拒絕承認日內瓦協定.*** 反之,「越南民主共和國」(即“北越”) 是承認日內瓦協定的, 於是借南越拒絕合併為口實,號召武力統一全國.
北越的統一運動做法不是直接出兵越過17綫攻打南越; 而是派遣武裝人員滲透進南越廣大農村地區, 策動反政府活動,以收內部顛覆的效果. 北越的指導方略是主張 “人民戰爭”和 “農村包圍城市”的「毛澤東思想」.***** 該支武裝滲透組織就是名滿天下的「越共遊擊隊」.***
為了將人員和物資輸送往南越, 北越精心開闢山行祕密通道「胡誌明小徑」.*** 小徑起初設在越南中部, 後來透過中國向老撾和柬埔寨施加壓力,移進兩國境內鄰近越南的邊境山區,以避開敵軍的阻截.
(10)吳廷琰的早期統治 1955-1959年
南越建國之初是一段政治相對穩定,經濟較為繁榮的時期.
安穩期有其國際政治背境, 那就是蘇聯改行「修正主義」路綫,觸發中蘇反目; 與及中國奉行「大躍進」激進經濟政策,引致大飢荒, 兩者令到北越無法獲得足夠資源推動統一運動.***
內部方面,吳廷琰奉行所謂“開明專制主義”. 內政上最顯眼的成就是鏟除“平川派軍閥”, 與及推行“土地改革”. 市政方面,吳廷琰及其家族虔信天主教,對舊社會種種腐敗風俗深惡痛絕, 首先在西貢全面取締鴉片、賭博和娼妓(及酒吧). 但是這樣做既損害了權勢人士的重大利益, 也打擊了市面經濟和斷絕了很多人的生計.*** 其次,透過立法確立“一夫一妻制”, 變相等於不承認經由“納妾”衍生出來的種種社會關係,例如子嗣和繼承.**** 此事操諸過急,實質牽涉卻甚深廣, 最失敗的是損害了廣大傳統佛教文化階層的情感, 因為吳廷琰明確地以西方基督教意識形態作出這種社會改革主張.*****
吳廷琰的外交更形成功, 其開明政治家和基督徒形象極討西方國家和人民的歡心, 被吹捧成能幹有為的亞洲新興政治家.
(11) 1960年轉折點
首先,中國大饑荒開始平復,而蘇聯 赫魯雪夫的權勢己然穩固, 北越重新獲得中國和蘇聯大量援助,全面發動對南越的滲透攻勢.
其次,民主黨甘乃迪當選總統, 在國際關係上繼續採信 肯楠的「骨牌理論」,對共產主義實施「圍堵政策」.*** 但在軍事策略上卻改信 泰勒Taylor將軍的「彈性反應理論」,而揚棄 艾森豪的「核武阻嚇理論」.***** 這就意味著要在環球層面大量投放人力和軍事資源,與共產集團針鋒相對.
南越成為甘乃迪宏觀戰略的最大受惠者. 甘氏向南越提供大量經濟援助; 輸送大量重型現代軍備; 派遣大量軍事顧問人員. 但甘氏的底綫是不派軍隊正式參戰. 由於美國的鼎力支持, 南越正規軍與越共較勁中初佔上風.
大局的毀壞起源於並不涉及實質利益的意識形態領域, 衝突的對象是兩群完全無意插手統治的社群, 導火綫則是一位政壇名媛魯莽尖刻的言論!
(12) 美國記者團
其時美國各大通訊社駐西貢的記者多是名校出身,初出茅的年輕人. 他們滿懷理想和激情,但是不懂歷史和政治, 極度缺乏地方知識,不通曉當地語言. 他們深信只有“自由民主思想和制度”才能拯救落後的國家, 而「新聞自由」則是民主制度的基石.
吳廷琰與記者團結怨於小事. 1962年8月南越第一夫人 (吳廷琰獨身,由其弟特務頭子 吳廷瑈的妻子擔任.) 陳麗春不滿《新聞周刋》一篇同情越共的報道文章,將撰稿記者驅逐出境, 記者團群起聲援同道,遣責政府侵犯新聞自由. 9月政府再將一名NBC記者驅逐出境, 這次記者團正式遞交抗議信,並向美國駐西貢大使館投訴. 政府迫於大使館壓力收回驅逐令,但在簽証期屆滿時不予延期. 雙方互相敵視,記者團積極發掘政府的負面新聞, 而政府則對新聞採訪諸多留難.
記者團對南越政府造成的最大傷害不在國境之內,而在遠方的美國. 美國人民和政界對南越政府的有限信任日遭削弱, 最後竟至盪然無存.
(13) 佛教徒抗議運動
也由小事觸發. 1963年5月7日佛祖得道紀念日, 順化市政府根據 “禁止於室外懸掛宗教旗幟”的法令, 通告禁止廟宇和市民懸掛佛教旗幟.*** 令佛教徒氣憤的是,僅數天前的天主教節日, 市政府卻容許懸掛梵帝崗教旗! 翌日,群眾在順化「慈雲寺」聚集示威, 集會釀成暴動, 事件迅速政治化及向西貢方面擴散.***
6月11日六十六歲老和尚 釋廣德在西貢街頭自焚,抗議政府迫害佛教徒, 把運動一下子推上最高潮. *** 事前得知消息的《美聯社》記者的現場照片和報道文章震撼全球 (後來獲得了普立策新聞獎.), 吳廷琰一夕間成為暴君!
傷口撒盬的卻是 陳麗春的公開驚世言論:
“佛教徒究竟要幹甚麼?他們既沒有治國的方案,也沒有從政的人才.*** (這點她是對的.) 他們能做的事情就是把一個和尚燒烤了, 即便是這件事也無法獨力完成,仍要靠進口的汽油.” “就算看到另一個和尚被燒烤,我仍會拍手稱快.”
(14) 拂曉清場
南越舉國沸騰, 西貢激進佛教團體以「舍利寺」作大本營, 與美國記者團和首都大學生聯成一氣, 展開轟轟烈烈的「反政府運動」.
此時軍方做了一個非常陰險的作法, 以 “抗共維穩”為理由壓迫政府在舍利寺清場. 然後把責任推在 吳廷瑈身上, 伺機以 “鎮壓不得民心”為理由發動政變, 乘機攫取更多權力. ****
手握京師重兵的高級軍官團原來都是吳廷琰的嫡系愛將, 是他數年前打倒 “平川派” 軍閥時提拔上去的軍中親信, 以參謀長楊文明和 阮慶兩位將軍馬首是瞻.
1963年8月18日十位最高階的軍官舉行會議,會後一起謁見總統, 催促他下令清場. 8月21日子夜總統頒布戒嚴令, 警察和特種部隊包圍舍利寺, 拂曉清場,並無遭到實質抵抗. 事件中逮捕了845名佛教徒和1380名學生, 無人死亡. ** 稍後, 軍隊也在 順化慈雲寺進行清場.
美國記者團在國際和美國媒體上面大肆負面報道清場行動, 引起極大迴響. 但對南越政府來說,真正致命的是大老闆華府的態度. 政府在清場前不單沒有知會華府, 更刻意對美國駐西貢大使館封鎖信息,並曾短暫切斷使館對外的通訊聯絡. 這種做作令大老闆極其震怒!甘乃迺本人和首要幕僚雖然並無撤換吳廷琰之意, 但白宮幕僚中正形成一個圈子,以扳倒吳廷琰為戰略目標.***
(15) 十一月政變
軍方原先並無決心推翻整個吳廷琰政府,並且心知一切都得看大老闆的面色辦事. 此時美國駐西貢大使 羅奇 Lodge發揮隻手遮天的作用. 他利用美國正通過削減援助向吳廷琰施壓的大形勢, 向軍官團暗通聲氣,表示華府樂於看到軍方 “撥亂反正”, 如其功成,則美元援助定當源源不絕. 受到羅奇的誤導, 軍官團相信華府主子有意扳倒吳廷琰政府,以加強對印支半島局勢的控制, 於是策動政變.
1963年11月1日參謀長 楊文明召開全軍高級軍官會議, 會上突然宣佈成立「軍事革命委員」奪取政權; 並即席逮捕效忠政府的將領. 軍隊旋即佔領電臺,宣示革命,並且進攻總統府.
(16) 車中謀殺
總統府衛隊進行了一整天激烈抵抗. 晚上,吳廷琰兄弟帶著一臺無線電通訊機從祕道離開,但是無法潛出西貢. 翌日早上,二人絕望, 透過無線電與軍方談判,最終“無條件投降”. 軍方答允保障人身安全, 二人將藏匿地點告白. 不旋踵, 一輛裝甲車由楊文明親信上校控制駛至教堂,將二人接往參謀總部. 到了總部, 車門打開, 吳廷琰兄弟已遭槍殺.
(17) 新政鬧劇
1963年11月5日政變將軍們宣佈成立新政府. 楊文明成為國家元首, 兼任由十二名高級軍官組成的「國家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 執掌最高權力.
軍委會之下是內閣,由前副總統 阮玉書擔任總理. 論功行賞, 兩位出了大力的上校嶄露頭角,成為明日之星, 他們是陸軍師長 阮文紹 和空軍的阮高琪.
新政府當即擺出一副開明姿態, 迅速釋放所有被囚抗議運動人士;報紙解禁;西貢的酒吧全線復業….. 天真的美國記者團為之輕奮莫名, 自以為 “新聞自由” 力足以 “化腐朽為神奇”….. 神奇達到了這個地步:一個月內南越冒出了六十多個新政黨.
而報紙獲得了 “自由”,就以極輕蔑的語氣批評時政, 尊嚴受損的軍政府立即制訂一長串輿論禁區,於是“新聞自由”仿似曇花. 很快地記者團就觀察到新政府走回 “獨裁”老路, 還加上嚴厲得多的貪腐現象!
(18) 走馬燈式政變
楊文明殺害吳廷琰既過份毒辣,又違反了多數人的意願, 軍委會內部很快陷入嚴重對立,導火線是追究謀殺的責任.
1964年1月阮慶推翻楊文明,獨攬大權. 同年10月阮慶為了敷衍美國人而 “還政於民” , 成立文人政府, 由平民陳文香出任總理.
1965年1月阮慶再次戲劇化地發動政變, 全盤接掌權力.
同年2月阮正詩發動政變,推翻阮慶. 阮正詩、阮文紹和阮高琪三人組成「軍人執政團」. 同年6月阮文紹發動政變,把阮正詩踢出局. 阮文紹出任「國家領導委員會」主席, 阮高琪出任總理. 自此時起局勢漸趨穩定, 因期間修訂憲法,史稱「第二共和」.
(19) 美國投入越戰始末
美國自從1961年甘乃迺總統上任,開始在經濟和軍事上大規模援助越南.*** 在吳廷琰統治時期,美援發揮應有的效果, 南越有力地抵制著北越的滲透進攻.
但是1963年11月吳廷琰和甘乃迺雙雙遇刺改變了大局. 南越軍政情況急轉直下, 走馬燈式政變使政府根本上無法正常運作; 軍人感到朝不保夕, 更加瘋狂斂財,無心抗共. 而民眾受貪汙所害,對軍政府毫無信任.
華府此時認識到南越人根本上完全沒有能力抗拒共黨, 只是拿不出決心 “親自下廚” 罷了 . 「東京灣(ie北部灣)事件」給了美國人參戰的契機.****
1964年8月2及4日美國驅逐艦在東京灣兩次遭到北越巡邏艇襲擊(後來才知道第二次是誤報.). 8月7日參議院以88對2票, 眾議院以416對0票通過史上有名的 「東京灣決議案」: 基於北越違反國際法, 授權總統在必要時使用武裝力量, 以保衛 “東南亞共同防禦條約” 會員國的安全.*** 這是美國投入越戰的法理依據.
同年11月越共以迫擊炮偷襲 邊和美國空軍基地,** 造成嚴重損毀, 事件標誌著越共戰術的轉捩點,直接針對美國軍事設施. 在軍部評估非大規模增兵不足以扭轉劣局之下, 1965年2月詹森首次批準海軍陸戰隊出征越南, 美國正式介入越戰. 1967年底,在越兵員達到50萬人, 美軍全面接手越戰,南越軍反而成為輔助兵.***
由於美軍無意越過17線進攻北越, 在越共的遊擊戰術下,情勢膠著, 美軍優勢火力無從發揮.*** 1973年3月美國在傷亡慘重和國內反戰情緒高漲下全面撤出越南. 八年苦戰, 美國子弟喪生異域者58,209人.***
(20) 南越敗亡
1975年4月北越正規軍隊越過17線大規模進攻南越, 阮文紹立即辭去總統職位, 出逃國外.
4月30日北越軍攻陷西貢, 「越南共和國」亡國.
在越南戰爭(ie第二次印支戰爭) 中, 南越軍陣亡22萬人, 北越軍陣亡110萬人.
在剛剛過去的周末,除了各方對日本首相安倍發表的戰後70周年講話外,印度也迎來了68周年的獨立日。
在8月15日的獨立日慶典中,印度總理莫迪照例於首都德里的地標紅堡發表演說。印度總理辦公室發給《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資料顯示,莫迪當天的演講持續90分鐘。但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演講中,莫迪並沒有對刺激印度經濟發展的“莫迪新政”渲染過多,而是把重點放在了如何剔除腐敗、使政府更高效。
同時,莫迪也在演講中聲討日益頻發的強奸案,還就公共廁所、人口性別平衡等議題發表觀點,呼籲民眾共同努力促進“印度夢”的實現。
不談經濟談腐敗
在當天的演講中,莫迪沒有過多涉及未來發展的宏大方針,而是直言不諱地批評了當前政府的腐敗與低效。在他看來,在當前的官僚體系中,腐敗如白蟻般滋生。
“我想重申,國家會擺脫腐敗,我們必須從頂層入手,”莫迪說,“腐敗如白蟻(Termite-like Graft),擴散慢,卻範圍廣,但如果及時出手應對,腐敗是可以被擊垮的。”因此,莫迪誓言,要像鏟除白蟻般剔除官僚體系中的腐敗。
“什麽樣的政府不希望有宏大的改革?”莫迪說道,“考驗我們的關鍵在於能否落實這些願景。我們需要一個全新的體系。”
在印度,腐敗並不鮮見。調查顯示,印度每戶城市家庭與農村家庭1年分別得為行賄花上4400盧比與2900盧比,包括貧困階層在內的印度民眾對行賄受賄已習以為常。
印度政府此前委托國家應用經濟研究委員會(NCAER)於2012年9月~至12月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城市居民找工作,平均得花1.8萬盧比疏通關系。在農村,農民若希望通過政府的扶貧項目受益,也必須花錢、送禮、托關系。
因此,對腐敗“零容忍”是莫迪上任至今自始自終的表態。莫迪政府也在尋求通過修改法律嚴打腐敗行徑,比如,追討每一分流向海外的黑錢,重啟已停止9年的《反腐敗法案》的修訂等。只是莫迪的這些政策在印度各邦推進時阻力不小。
千日萬村通電計劃
除了印度總理在每年獨立日演講中都要涉及的腐敗話題,莫迪還回應了外界對於其“親商抑農”的質疑。莫迪用其小商販出身的經歷說:“我來自一個貧窮的家庭,我希望窮人能過上體面的生活。”他呼籲印度的年輕人,尤其是農民和體力勞動者加強技術學習,讓“印度制造”(Make in India)出口到世界各地。
他還呼籲,印度國內的銀行多給年輕人和外來的移民群體發放貸款,鼓勵他們積極創業,從事小本生意。“印度的發展體系就好比一座金字塔,”莫迪說道,“處於底層的農民和受壓迫、剝削的群體依舊占據多數。如果這些群體能穩定發展,印度‘金字塔’的基石就不會倒。”
此外,莫迪還不忘提及印度最大的“形象工程”——廁所建設。他援引政府要為全印度的公立學校打造40萬座公共廁所的努力表示,政府引進變革的決心不可阻擋。在當天的演講中,莫迪還規劃了新的願景,要在未來1000天中,克服運輸障礙,為1.85萬座村莊實現通電。
至於印度近來頻發的強奸案,莫迪也毫不回避。他說,“每當聽到強奸案發生,我們就像被掛在了恥辱柱上。”他呼籲,父母有責任約束好自己的兒子,要把走入歧途的兒子帶回正道。
演說1509A無罪辯護(首講)
講者:蕭律師
刑責的假設是要每個人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有些辯護挑戰這種假設,說被告未能擁有所需的犯罪意圖使其要負刑責:比如說被告的年幼、或精神不正常、或自衛、或無意識行為、或錯誤等的辯護。
(A)年幼Infancy
「年幼」當然是指兒童的身份令他或她無法犯罪;是其「不正常條件」使他或她免責。必須指出,雖然這些孩童或精神錯亂的人免於受譴責,他或她仍須在某程度上「受罸」 :一個由於精神不正常而獲判無罪的人仍會被強制羈留在精神病院;一個「犯刑」的孩童仍需接受特定的「照顧」程序。***
〈刑事責任與無能的假設〉
與刑事責任有關的兩個重要年齡是七歲和十四歲。
七歲以下兒童
香港現行法律將刑責的最低年齡定為七歲。*** 一個七歲以下的孩童被認為無能力犯罪。 即是說,七歲以下孩童不單只不可以被判罪,更且不會犯罪,儘管他或她有犯罪行為。他或她可能須要接受「照顧」程序,但不能被檢控。
兒童犯罪行為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刑責。***
舉個例:一個七歲以下孩童拿取別人的物品,這不算「偷」(違反香港《盜竊條例》第九條)。 因此,後來收到這件物品的人就不算「處理贜物」(香港《盜竊條例》第二十四條):Walters v Lunt (1951)
在其他地區,刑責的最低年歲比香港高 :英國、威爾斯和澳洲定為十歲,加拿大十二歲,德國、日本及中國定於十四歲。
但由於一個七歲以下孩童身體上是能夠做出犯罪行為的(如攜帶毒品),法律會視這孩童為另一人的無辜代理人,而那另一人須以主犯身份承擔法律責任,基於他利用孩童去作出犯罪行為。
由十歲開始,一個孩童可以有罪。研究顯示,自覺的道德觀是定刑責的基礎,而孩童的自覺道德觀發展於十二歲至十三歲之間,*** 所以《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在1997年關於《刑事責任的年齡》的意見書中呼籲將香港刑責的最低年齡提升至十四歲以反映此實際情況。
七歲至十四歲兒童
在普通法下,七歲至十四歲兒童亦被假設為無能力犯罪。但這種普通法的假設是可以反駁的rebuttable。要反駁,控方不單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並且要證明至無合理懐疑,被告知道他或她的行為「嚴重的錯」,而不單只是「頑皮」或「惡作劇」。此種假設不常要求證明被告知道他或她的行動是道德上錯誤,雖然這種證供可強烈證明他或她知道其行為是嚴重的錯。
孩童接近七歲時比接近十四歲時較難證明他或她的「頑皮判斷力mischievous discretion」。一件香港案件,Chan Chi Wah案,香港法庭判刑一個十三歲另八個月大女童收藏及處理毒品,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Pickering法官結案時認為在裁判司前有足夠證據去推翻「無犯罪能力」的假設,並認為「有強力及有說服力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她自己在做甚麼」。
由控方舉證建立孩童的「頑皮判斷力」,可推及孩童的家居生活及其成長(如被告生於一個良好家庭和有良好的教養),被告犯案前後的行為(如離家出走),或被警方盤問時的表現(如說謊)等都有關。但只證明他或她知道自己行為的結果是不足夠的,或證明與被告年齡相若的正常孩童也知道所犯行為是極端錯誤也不足夠。一般來說,控方不必引用獨立證供(如心理病醫生或教師或與被告相熟悉人士)去證明被告知悉他或她的行為的嚴重性。
孩童一經被證明有「頑皮判斷力」,他或她就有可能被判罪,包括謀殺。
十四歲或以上兒童
他或她就有完全的刑事責任,可被控及判刑任何罪行。
〈性無能的假設 Presumption of Sexual Incapacity〉
普通法假設十四歲以下男孩童無性行為或雞姦能力。證明被告身體有能力做,不會被接納為證據。所以年輕於十四歲的兒童被控任何與性行為(如強姦)或雞姦有關罪行不能裁決他為主犯principal。但他們可作為從犯去協助、教唆、慫恿及促成此等罪行。英國在1993年已廢除此等假設而代之以《性罪行法例Sexual Offences Act》,但此假設現在仍構成香港刑事法的一部分。
現在首先講「年幼」的辯護。幼年可以多方影響刑事程序:
有關兒童及青少年的法庭程序
根據香港法例《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而成立的「少年法庭」是一個特別法庭,用作聽審及裁決對一個十四歲以下的「兒童child」或十四歲以上及十六歲以下的「少年young person」的控罪(謀殺除外)。此條例列出少年法庭的特定的審判程序。
判刑: 對監禁或羈留有所限制,如第11(1)(2) 規定任何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或因欠繳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而交付監獄。第14(1) 規定,如法庭認為並無其他適當辦法處理的情況下,可命令將其拘留在當初拘留的地方,但不得超越六個月。
證供: 在1995年前,七歲以下兒童表面上無能力提供可靠的事實證供。但1995年後根據《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一個十四歲以下兒童在刑事程序中,要在「未經宣誓下提供」。
(B)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武力,他獲得辯護。
所以,如果P手抓D的臂彎而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P,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防止向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她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P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是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他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的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一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他在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理解下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武力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橫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一個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擱的合理性。被告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在此案的第三者無跡象想犯罪。)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至加之於第三者: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一個夜間巡邏。一輛車在路上的一個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旁。(後來證據顯示車是偷來兜風。)被告喝停沒有得到回應,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中車內一個乘客致死。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用的拖拉機,那拖拉機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似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行的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軍事空軍基地的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是依據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國會完全不會明白《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C)錯誤
錯誤,嚴格而言不算是一種辯護;它通常與其它辯護並行及重疊。
舉例說:一個被告在被檢控毆打罪時提出自辯,說他錯誤使用所需的武力。這就是在Beckford(1988)案所發生的。被告是一名警員,他射殺一名嫌疑犯,被控謀殺。他誠實相信嫌疑犯將襲擊他,因而感到要作反應以保護自己為由,自辯成功。
事實上的錯誤
一個對事實作誠實的誤信是可以免責,從而否定構成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
Morgan(1976): X和他的朋友一直在喝酒。X鼓勵他的朋友們和他的妻子性交,並稱他的妻子會反抗,但她只是做做而已,不會當真。朋友們確實去做,完全不理會她的反抗。他們否認強姦控罪,因為他們聲稱她是同意的。上議院認為一個誠實、儘管如何無理,相信受害人同意,已足夠免責,從而否定犯罪意圖的存在。
但在此案中,上議院撒銷上訴,因大法官認為陪審團不相信被告聲稱所犯的是對事實有所誤判。此案的裁決導致後來對強姦定義的修改。2003年英國《性罪行條例》重新修訂,指明受害人同意的辯護只適用對事實相信是合理的。
William(Gladstone)(1983)
被告弄錯受害人是一個行兇劫匪正在襲擊一個青年,他把受害人打走並使受害人身體創傷。受害人其實只是一名過路者意圖捕捉該青年,因該青年曾搶劫並襲擊一名女人。被告被控毆打引致受害人身體損傷。被告聲稱他誠實相信受害人正在襲擊該青年,所以他(被告)可用合理武力去阻止罪行發生。他被判罪成,不服上訴。上訴庭撤銷下院的裁決,判被告無罪,理由是:控方須反證被告能作出誠實相信的可能,並裁定如果相信是誠實的,合理與否是無關重要。
必須指出,在自衛與防止罪行之間,仍需有使用武力的合理度。被告可依賴一個不合理的錯誤嘗試去自衛,例如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被襲擊,或不合理地以為自己遭受比自己更大的襲擊。無論如何,他只能使用合理的武力,即是說他只能用所需合理的武力去抵禦所理解的襲擊。
O’Grady (1987): D(被告)與V(受害人)經一天的狂飲後一同睡著。D睡醒時發覺V在襲擊他,起而以重擊作還擊,認為是自衞。格鬥完畢,D再睡。當他醒來時發現V由於經重擊傷重已死去,而重擊是由鈍和尖兩種物體做成。D被控謀殺,但被裁定非自願誤殺(將來詳論)。
D不服上訴,辯稱原審法官所說對他(D)的裁決應根據他在醉中錯誤地相信他被襲擊是對的,但原審法官錯在沒有說武力使用合理與否應以他對環境的理解程度作判斷,而不須是客觀的。
上訴庭撤銷上訴。它採取比原審法官更狹隘的法律觀點,認為被告“以自衞而言,如錯誤是因被告神誌不清intoxication而引起,就不能依賴以錯誤相信被襲擊為由作辯護。”這個原則適用於特別意圖specific intent罪行,例如謀殺,以及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罪行,例如非自願誤殺。
O’Grady的上訴庭案例後來在O’Connor (1991) 案再獲確定,認為此原則適用於所有案件在自衞中所做成的錯誤,無論是特別意圖罪行或基本意罪行。
法律上的錯誤
法律無知不是一種辯護。所以,如被告有犯罪行為,並有犯罪意圖,不能說他不知所做的原來是一種罪行。
演說1509B經濟發展與自由
講者:掌門
《經濟發展與自由Development as Freedom》(1999) Amartya Sen
作者是當代“福利經濟學”大師, 1988年諾貝爾獎得主. 本書是他以「Development as Freedom」為題在“世界銀行”六次演說的講稿整理而成, 是其畢生學術的歸結,亦是當代“自由主義經濟學”哲學的創新與重整.
傳統經濟學在微觀層面將「個人價值」拋錨在「效用」上面; 將「社會價值」掛鈎在「GNP」或「人均收入income per capita」等量化貨幣指標上面. 作者對此大加反對,認為是“焦點過窄”,局限和帶偏了經濟學研究, 進而提出「經濟發展即自由」的想法,意在拓闊學科視野.
他在書中先探討「自由」的性質.
Fogel&Engerman的經典研究《Time on the Cross:The Economics of American Negro Slavery》驚人地揭示在南北戰爭前夕, 奴隸有相對高的貨幣收入,其消費能力要比自由農業勞工為高, 平均壽命也不特別短,甚至比當時美國和歐陸都市工人還要長.*** 然而奴隸確實仍然逃跑; 而在廢奴之後,莊園主想用更高工資招攬往日的奴隸回來工作,但是並不成功. 這項研究暗示:「自由」本身是有價值的, 超出了因為自由而取得高收入.****
作者再舉一個虛擬的論証例子:
假設有兩個國家, A國行自由的社會制度,達致某個水平的GNP和人均收入; 其鄰國B則行計劃制度,人民的就業和消費由賢明的中央規劃, 也達成與A國相同的GNP和人均收入水平. 你願意在那個國家生活?
有一種說法認為:(在某些政治條件之下)犧牲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有助追求經濟成長, 因而是值得的.*** 這種稱為「李光耀論點」的說法雖有支持的特例, 但經不起全面的跨國性比較研究. 實証研究顯示專制制度損害經濟成長才是壓倒性常態.
自由能夠達致成長稱為自由的「工具性效益」,是古典經濟學的核心教條.****
但是上面兩個例子顯示的並非自由的「工具性面向」,而是它的「評價性面向」:「自由」本身是有價值的.**** 即是之故, 評價一個社會是否進步,「自由程度」應該是相關的核心判準.
反過來說,「經濟成長」只應是擴張和達致社會整體自由的手段, 以它作為政治目的,本身並無意義. 就這點而言,“李光耀論點”犯了主客顛倒的謬誤.
結論:自由不單只是達致成長的手段, 而應該是成長本身的目的. 這就是本書的核心論旨「成長即自由」.****
〈自由類型學〉作者列舉「自由」的五個主要面向:
A政治自由; B經濟自主; C社會機會; D透明度保障; 及E安全保障.
A政治自由意指人民有權決定統治人選和治理原則. 就最廣泛意義來說,就是實行「民主制度」.
B經濟自主指人民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運用所擁有的經濟資源. 社會為此實施的系統性制度便是「自由市場」.
C社會機會指社會為教育和醫療等方面所作的安排,旨在保証人民達致某種基本條件,使其有能力追求自由和幸福的生活.
D透明度保障指國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知情權.
E安全保障指的是對少數弱勢群體的特殊照顧.
Th. 這五種「工具性自由」每種都能促進個人的自由度; 而各種自由之間則能相輔相成, 攜手擴張社會的整體自由度.****
作者用了幾個相關度極高的事例來論証上述各項自由之間的釀嵌和倚賴關係, 本講介紹其中最精彩的兩例.
〈財富與長壽的經濟分析〉
Anand和Ravalion (1993) 的跨國統計分析指出:“平均壽命” 與 “人均GDP” 確實存在著正相關, 但是這個關係是透過GDP對以下兩者的影響而達成的:窮人的所得; 和 公共開支, 特別是醫療方面.
GDP成長之所以能夠增進國民平均壽命, 主要是社會透過 “掃貧”和 “擴大公共開支” 這兩條管道達致的.**** 基本論點在於:經濟成長對整體社會產生的影響, 常常取決於成長的果實如何被運用, 而不單只成長的總豐碩程度.
在經濟起飛的新興國家之中, 如果貧窮階層有機會經由充分就業分享成果, 又或政府透過「勞工及工資立法」提高窮人的收入;與及政府實施「再分配財政政策」提高公共福利開支, 特別是醫療方面, 那麼國民平均壽命便會明顯著地延長.
反之, 同樣地經濟起飛的國家, 如果政府沒有實施掃貧和擴大醫療福利, 那麼國民壽命不會明顯延長.*** 這類相對富庶國家通常貧富懸殊極之嚴重.
重要例証:南韓和臺灣在經濟起飛的過程中國民平均壽命快速地延長. 反之, 巴西雖然早已創造了 “經濟奇跡”, 其國民壽命在經濟起飛期間卻沒有明顯延長.
Dreze和作者在合著的 《Hunger and Public Action》一書中指出, 達致死亡率快速降低的國家可分為兩個類型:「成長調節型」和「支持引導型」.
「成長調節」指經濟成長導致整體基調及就業狀況改善,國民收入普遍提高, 政府也獲得充足資源用以投放公共開支,從而顯著降低了死亡率.
「支持引導」則指透過技巧的社會安排, 把公共資源抽調到教育、衛生和醫療等部門, 從而顯著降低死亡率.****
關於支持引導型有一個吊詭的地方, 直觀上較貧窮的國家缺乏財力支應昂貴的公共醫療支出, 實情卻非如此嚴苛. 貧窮國家的醫療成本相對較輕(例如醫生工資較低.), 如果調撥得法,仍可以明顯降低死亡率. 窮國之所以做不到這點, 是因為缺乏行政規劃能力,而較少因為太窮.
成長調節型當然比支持引導型為優越, 但支持引導型的成功案例証明就算是較貧窮的國家也能透過社會安排改善國民的生活質素和安全保障, 而不必先等國家致富. 「支持引導」是政治安排,而非經濟運作, 國民的整體福祉非常依賴政府政策和行政效率.
〈飢荒的經濟分析〉
作者透過跨國比較分析得出結論, 認為糧食短缺和貧窮只是飢荒的必要條件, 而非其充分條件;*** 要形成飢荒還得加上 社會機能窒礙和政治決策失誤等人為因素.***** 換句話說, 造成飢荒的決定性因素不是天災,而是人禍!
根據作者的經典研究, 當代的嚴重飢荒從來不曾發生於民主國家—不管她們有多窮;**** 最多飢荒發生的是軍事獨裁和殖民地統治國家,這點非常重要. 究其道理,現代資訊和運輸發達, 糧食調配,無論是國內均輸, 抑或國外進口,均甚方便, 因此飢荒是相當容易避免的,只要政府及時和積極處理即可.*** 這裡尚未計及國際人道救援.
重要事例:獨立前的印度飢荒不斷,最後一次(屬於最大型的) 是 “1943年孟加拉大飢荒”, 餓死者2-3M人. 戲劇化的是獨立後的印度從未發生過飢荒, *** 就算最嚴苛的1973年,某省份的人均糧食生產只有同期非洲某些重災國的一半, 由於社會安排及時得當,並沒有大量餓死人.
民主國家之所以從不發生飢荒, 是因為政黨政府既要面對國民,又有新聞輿論從旁監督, 具有誘因迅速和積極回應事態,消弭禍害.*** 反之, 獨裁政體無須向國民交待負責,傾向保持面子和封鎖資訊, 因循推卸,才會釀成巨禍. 事實上飢荒多數情況下屬於地區性現象,甚少打擊超過全國一成的人口, 只要糧食調配得當,愈大的國家愈難發生飢荒.***
要理解飢荒現象,先要弄清楚何謂飢荒?
Def. 「飢荒」可定義為一種與糧食消費有關的急性剝奪現象,*** 性質上是一種瓶頸現象。
一般認為飢荒是糧食總供應不足的問題, 其實飢荒從來是糧食分配的問題.*** 飢荒的成因有多種, 理論上只要某些突發事態急速剝奪某個貧窮社群的糧食購買能力即可.*** 據此, 致命的是受害社群的 「相對購買能力」受到何等程度打擊, 有時糧價沒有狂升也可能發生飢荒.
〈飢荒類型學〉
飢荒的真正成因是社會機能窒礙和政治決策失誤. 按其因由,可分數類:
A由於欠缺社會安全體系, 只要意識到糧食短缺,人民過度恐慌, 出現急性搶購和囤積,造成糧價擡升,貧者餓死. 這是飢荒的主流形態, 糧食是否真的匱乏到想象中的地步有時無關宏旨,正如孟加拉1947例子所示.
B較為離奇的情況是社會中某些職業團體收入突然富裕起來,相對購買力大幅提升, 一旦有事, 相對購買力低的群體首當其衝, 供糧受到急性剝奪.*** 這是分配機制短期失衡的問題, 就算在糧食總供應量平穩的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
事例「1943年孟加拉飢荒」: 當時日軍佔領緬甸,但已瀕臨戰敗; 英軍重兵駐紮孟加拉,國防支出浩繁, 城市居民享受到 “戰爭景氣” 而收入增加. 在偶然的情況下糧價突然飊升, 購買力高的城市居民恐慌搶購囤積. 糧食急速扯吸進城市,低購買力的鄉村居民餓死.
C飢荒的性格永遠是急襲最弱勢的社群. 當宏觀經濟出現結構性變動, 例如重大的生產技術創新, 無可避免地某些職業類別會實質衰退. 結構性失業社群很易成為飢荒的犧牲品.
D基於相同機制, 環境和氣候條件變化也會造成相同效應. 這在當代屢屢發生於撒哈拉非洲.
人類文明史上相當罕見,兼且最悲慘的飢荒是
〈1847年愛爾蘭馬鈴薯大飢荒〉.
馬鈴薯是愛爾蘭人的壓倒性主糧, 飢荒肇因於全域性馬鈴薯蟲害,持續數年之久.*** 災情極度嚴重,人民被迫外移, 愛爾蘭人口削減三分之二,直至百餘年後的今天仍未恢復. 但是最悲慘的卻是當時英格蘭存糧相當充裕,不但沒有運往愛爾蘭紓困,匪夷所思地糧食反而由愛爾蘭倒轉輸出往英格蘭!何以如此?
E事緣這次飢荒被歸類為殺傷力最大的「蕭條飢荒slump famine」:經濟全面蕭條導致購買力嚴重縮水,糧食價格反而比災區外圍較低, 如此,在政府沒有插手幹預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把糧食扯離災區!
當時英格蘭已建立了完善的救濟體系, 但卻對同屬一國的愛爾蘭災難熟視無睹. 英格蘭人為何這樣喪盡天良?那是因為歷史因素和種族歧視, 英格蘭人視愛爾蘭人為劣等民族, 認為飢荒是咎由自取.( 誰叫他們cheap到只吃馬鈴薯?)
演說1510A無罪辯護(次講)
講者:蕭律師
〈精神混亂Mental Disorder〉
當被告的行為是精神混亂或精神病的結果,他會是
A不適宜答辯;
B由於精神錯亂獲判無罪;
C由於無意識行為獲判無罪,或判比原來控罪較輕的罪;
例如被告被控謀殺,由於神誌不清,可能減責而改判誤殺;
D依所控被判有罪,但在量刑時,精神混亂因素會獲考慮。
不適宜應訊 Unfit to Plead
很少人會是不適宜應訊,因為嚴重殘障、疾病或精神混亂者在未抵達司法程序前已被移離刑事司法體系。但由於這類的案件大幅增加,是否適宜應訊的論點又被提出。
如果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被起訴,但在開審或審訊中似乎變得「在喪失能力中under disability」,法庭應裁決被告是否還適合應訊。
香港法庭在R v Leung Tak-choi (1955) 一案中追隨英國Richard (1836) 案例有關「在喪失能力中」的解釋,是指被告「無能力理解對他的控罪、給予律師指示、質疑陪審員、理解對他指控的證據,及在辯護中給予證供。」
被告是否「在喪失能力中」須根據兩位或以上醫務人員口頭或書面的證供。如果問題發生於被告應訊前或開始應訊之時,此問題須由一個特別挑選的陪審團作出裁決。如果問題產生於被告提訊後,法官可決定由審訊中的陪審團裁決,或由主審法官或裁判司裁決。
如被告適宜答辯,審訊繼續進行。
被告如不適宜答辯,法庭須決定他有否做過被控的罪行。 如法庭相信他確實做過,則有一個處理上的選擇,包括解送他到醫院,並附帶一個限制令或完全釋放令。
英國Grant (2001) 提供一個案例:被告承認用刀插她的男友,他後來因傷致死。她被控謀殺。陪審團聽過三位心理專家的證供,認為她不適宜接受審訊。之後依據英國當年一條有關的法例而成立的第二個陪審團認為她確做過受檢控的罪行。法官頒下一個入(醫)院令連同一個並無時限的限制令。
上面所說「有否做過被控的罪行」究竟是什麼意思還未有最後定論。一般的看法是它單指犯罪意圖,而不須考慮其不正常精神狀態的結果。
這是香港案件Tang Yau-chi (1988) 中上訴庭的觀點。但英國上訴庭在R v Egan (1997) 案中(兩地法例所用字眼相同)認為控方須要舉證罪行全部的要素,不多也不能少。
如果被告裁定不適宜應訊而又有曾做過受指控的行為,並被頒下 入院令、監護令、監管令或治療令,但被告後來情況改善而不再被視為「在喪失能力中」,又能「正常應訊」,他或她將會被帶回法庭繼續審訊。
對被告的處理—入院令及其他命令
精神不正常可影響對被告的「處理」。 「處理」問題的產生不單起於被告成功提出精神錯亂(或將要討論的「精神錯亂無意識行為insane automatism」)、或被裁定「不適宜應訊」等情況。以上每種情況,法庭都必須裁決,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他或她是否需要被覊留於精神病院,或持續需要醫療照顧和監督。直到最近的一連串立法和修訂,才賦與法官及裁判司更廣泛權力去處理被精神困擾的犯人。舉例說,法官不單可頒發「入院令」,更可在某些情況下下令被告被監督及治療一個固定、但不超過兩年的時期,以代替將他或她收禁於一間精神病院。
「精神錯亂」指的是有關被告被聲稱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在那時,被告可能患有永久或間歇性的精神失靈。他的精神狀況在審訊時正常與否是不相關的。
以精神錯亂抗辯成功並不等於完全宣判無罪。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雖然法律上“精神錯亂”,但確有做過受指控的行為,其宣判應為“由於精神錯亂而無罪。”法官或裁判司必須宣判被告要入精神病院羈留作治療(即入院令),或頒以下三種命令之一: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監督令(supervision order)或治療令(treatment order)。如果法例定下一個“固定刑罸”,如謀殺,法庭毫無選擇,必須判入院令。
1996年以前,「精神錯亂」必引致入院令。由是之故,亦由於在刑事法中對精神錯亂的狹隘釋義,精神錯亂不常作為一種辯護。1963年當仍有死刑時,精神錯亂在謀殺宗中較多用來作辯護,以避免當時強制性死刑,但該年香港通過殺人罪行條例Homicide Ordinance,第三條(等同英國Homicide Act第二條)有「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辯護,利用精神錯亂的辯護案例於是下降。但精神錯亂仍屬重要,因它與有關「無識意行為automatism」的辯護有關。
精神錯亂的原則源自著名的英國在1843年M’Naghten案的判例,在此案中,被告企圖射殺內政大臣卻誤殺了他的私人秘書。陪審團被告判被告無罪獲釋。上議院大法官定下以下原則:「任何人假設是神智是正常的,除非能反證明不正常。」
要精神錯亂成立,被告須以相對性可能滿足以下要素:
(一)推理缺陷
被告「被剝奪推理能力」。
在Clarke(1972)一案,被告被控在店鋪「高賣」(盜竊)。她的辯護是無盜竊意圖,而是身患糖尿病,因血糖過低引致一時茫茫然做了受指控行為。原審法官認為這等同提出精神錯亂辯護,因為她提出由於精神病而引致推理缺陷。被告不想被定為精神混亂,遂認罪而上訴。上訴庭撤銷她的判罪,表示“她的辯護簡單是「缺乏犯罪意圖」而非「精神混亂」,因為患病而引致暫時健忘並不等同因疾病而引致推理缺陷。「推理缺陷」意指「剝奪推理能力」。它不包括那些有推理能力、但不時有混亂或失憶的那些人;也不包括那些在不可抗拒的衝動,或情緒上,或自願下的狀態的人。”
(二)由於精神病
推理缺陷起於一種精神病。 而推理缺陷是一個「法律上」的解釋,不一定等同「醫學上」的解釋。
在Kemps(1957)案中,被告患動脈硬化,不時會令他失去理性。在其中一次,他用鎚子襲擊妻子,令她身體嚴重傷害。精神病被解釋為一種影響一般推理能力的病,包括此案中被告的病,此種病可以是臨時性或永久的、可治癒或不可治癒的— 這是「法律」上的涵義,不一定是「醫學」上的涵義。
此種辯護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有所不同。精神病能影響被告的心智功能,無識意行為是短暫失去心智功能。***
為了分別這兩種辯護,法庭用內在及外在的因素去分別,如果是外在因素促成,那就是無識意行為。
在Quick(1973)案中的被告患糖尿病並且是一位精神醫院的護士,被控嚴重傷害一名傷殘病人的身體。他剛服用胰島素,但沒有吃午餐,隨後又飲酒。當法庭裁決他的推理缺是由於糖尿病而引致精神錯亂後,為了避免法庭會頒發當年強制性的入院令(即不再提出精神錯亂的辯護),他改為認罪。上訴庭推翻判罪,理由是他的精神狀況不是由於糖尿病而是由於使用胰島素,再加以酒精及沒有吃午餐。所以被告的神智失常是由外在因素引發,而不是一種疾病,所以屬於無識意行為,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應交由陪審團裁決。由於判罪理由不充份,所以推翻判罪。
在Sullivan (1984)案,上議院被要求考慮「精神有病disease of mind」的意思。案中被告患有癲癇癥,一星期發作一兩次。在一次輕微的發作中,被告傷害了比他年長的朋友,醫學證供表示有可能在被告不知情下發生。當法庭裁決他的辯護構成精神經錯亂時,他改認毆打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上議院重新肯定M’Naghten案的原則,並裁定癲癇是一種精神病,因為被告的精神機能被損害至喪失推理能力,其病因是 “器官organic損害”或是 “機能functional損害”是無關的,也不論損害是永久性、過渡性或間歇性,只須在犯案時存在即是。
在Hennessey(1898)案,被告被控未經許可拿走了一部車,並在停牌期間駕駛。他是一個患糖尿病者,精神經常緊張,而緊張又影響他的血糖及所需的胰島素。他的胰島素份量不足,導致血糖過高。他以無識意行為去抗辯,聲稱在犯案時他的血糖過高,在不知覺間做出該等行為。法官裁定如果他所說屬實,那是精神錯亂。上訴庭支持裁決,認為血糖過高是個內在條件,是一種精神病,緊張與焦慮不能視為外因。
這案與Quick案不同,在Quick案的血糖過高是由酒精、食物及過多胰島素做成。
1991年以前,「夢遊」被視為是無意識行為而非精神錯亂。但自Burgess(1991)案後,法庭視夢遊為一種內在原因的精神病,除非有清晰的外因證據。
在此案中,被告以暴力傷害一個女子。他辯解他犯案時在夢遊中。有醫學證據指出,被告犯案時的行為是由內在因素引起的夢遊。上訴庭支持原審法官裁決,證據顯示是精神錯亂,符合M’Naghten案的原則。此案的裁決並沒有否定如果夢遊是由外在因素(如酒精),則是非精神的無意識行為。
(三)被告不知道他所做是錯誤的
如果喪失推理能力是由精神病引起,被告必須證明他不知道犯案時行為的性質,或不知他所做是錯的。
Windle(1952):被告的妻子經常說要自殺。他誘使妻子服食了100粒阿斯匹靈,殺死他的妻子,認為這樣對妻子有好處。雖然有證據顯示他是患精神病患,但知道這樣做會問吊(死刑),即是說他知所做的為法律所不容。上訴庭維持對他的判刑,認為法庭不應以道德上的錯與對去裁決,而應根據甚麼是違法。 所謂「錯」,意即違法。****
法庭程序
精神錯亂是一般舉證責任與標準的例外。 因此當被告以精神錯亂作為不適宜答辯理由,他就須以相對可信性的標準去舉證。醫學證供是必需的。
較常見的是,被告提出他的精神狀況,引起無意識行為或減責的辯護。如此,控方則可以用帶出精神錯亂的問題,並舉證至 “無合理懷疑”。在某些情況下,陪審團可以回應誤殺罪名以代替謀殺罪。如此,被告在辯護上就有多個選擇,包括精神受損或疾病,作為代替精神錯亂的辯護。
〈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
「無意識行為」的辯護應用於罕有情況,即當被告並非在法律的意義上神智清醒,而是由於某些其他原因不能控制自己所做的事。 這或許可以用 “缺乏犯罪行為”去解釋,因為行動是非自願的;或是 “缺乏犯罪意圖”去解釋,因為被告自己根本不知所作何事。***
大法官Denning在1963年Bratty案中將這種辯護作如是解釋:“「無意識行為」意指行動由不受大腦控制的肌肉去做,例如痙攣,一種反射行動或抽搐;或一個由不知所作何事的人做成的行動,例如患腦震蕩或夢遊病者。”(要註意在前述Burgess案中,夢遊病由於缺乏外在因素被裁定為一種精神混亂。)
「無意識行為」可發生於例如被告身體突患抽搐、血糖過少期間、或在催眠狀態。外傷或感情創傷引致嚴重震蕩是一種外在因素。受創後引致緊張和憂慮現有更多被法庭接納為辯護理由的趨勢。
T. (1990):被告被強姦後數天,涉及一宗事件,導致遭控行劫及引致他人確實身體傷害罪。醫學證供顯示她正處於受創傷後的緊張及精神雜亂,引致她不知自己所做何事。法庭裁決她的精神狀況是由於被強姦的外在因素作成,而此被定為無意識行為。
無意識行為的辯護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須完全缺乏控制自己的行動,即是說,他無法形成犯罪意圖;
(2)此種缺乏控制或無意識行為並非由於一種精神病所引致(因為如此則是精神混亂);
(3)無意識行為並非自己引致(除非是一項「特定意圖」的控罪)。
自引無意識行為
如果被告的行為是自願飲酒和使用危險藥物(除非是依醫生配方服用)的結果,或是被告粗心大意的後果,無意識行為不能作為辯護(除非控罪是一項「特定意圖」)。 如果被告意識到他的行動(如糖尿病患者打入胰島素後沒有進食)會令他自己富挑釁性、不可測或不受控,會被視為 “粗心大意”。即使沒有醫生處方,如果服用一般不會引起上述行為的藥物(如鎮靜劑),無意識行為的辯護仍是可以的,除非被告自己知道服食此等藥物會有此種後果。
Bailey (1983): 被告是一個糖尿病患者。他感到自己額頭不適,註射了一點胰島素、但沒有進食。在他血糖過少期間,他以鐵棒襲擊並傷害前女友的新男朋友。被告被控有意傷害或意圖惡意傷害。被告召喚醫學證供,欲證明襲擊是因突然與短暫血糖過少所引致,即被告的襲擊是無意識行為。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因為他犯案時的情況是自引的。被告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裁決:當被告被指控有「特定意圖」,自引無意識行為可以作為一種辯護,因為它可以否定該罪行所需的特定意圖。被告可以依類血糖過少去否定惡意傷害的可能性,除非控方能反證被告是主觀性粗心大意,知道註射胰島素而不服用食物的後果。但同一醫學證供顯示,被告作為一個糖尿病患者,過去三十年從沒有血糖過少昏迷紀錄,上訴庭認為被告抗辯理由不足,撒銷上訴。
(所謂「特定意圖」,在《侵犯人身條例》中指明是有意圖謀殺及有意圖傷害引致他人身體嚴害損傷。其他稱「基本意圖」,如非自願誤殺或非法傷害。)
如果被告欲以無意識行為作辯護,他必須舉證(Hill v Baxter),而醫學證供是必須的。如果無意識行為的辯護成功,被告必須被判無罪。
無意識行為和精神混亂的比較
如果非自願的行為是由於外在因素,如藥物服食、頭部重擊或傷痛事件引起,無意識行為的辯護便成功(Quick, T.),即使無意識行為是自引的(Bailey)。*** 必須指明 “自引非自願行為”的辯護只適用於被控有「特定意圖」罪行。如果非自願行為是由內在因素引發,那就是精神混亂,即使疾病是暫時性或可醫治的。
如果被告提出非自願行為的辯護,反證(至無合理懷疑)責任落在控方。如果由被告提出神智錯亂作辯護,舉證責任(相對可信性)落在被告身上。如果非自願行為的辯護成功,被告獲判無罪,不會有制裁;如精神混亂的辯護引致被告無罪,被告仍須受剛才所述的某一種制裁(如入院令等)。
無意識行為否定被告行動的自願性,亦即否定其犯罪意圖的存在,因此亦可在不須有犯罪意圖的罪行(即絕對責任罪行)中作為辯護。
在 Hill v Baxter (1958) ,被告駕車遇意外,被控危險駕駛。被告用無意識行為辯護,舉證在駕車時被一群蜜蜂突然襲擊,致令手足無措出事。法庭指出在此情況下,被告根本無可能對汽車作有效控制,撤銷其控罪。
另一方面,精神混亂的辯護卻不適用於「絕對責任罪行」— 並無犯罪意圖問題的爭論。
在DPP v H(1998)案中,被告被控在血內有過量酒精成份期間駕駛,裁判司以被告精神混亂為由判他無罪。控方不服裁決上訴。地方法庭承認精神混亂在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可作為辯護,但認為此種辯護只適用於須有犯罪意圖的罪行,發還裁判司重決,並指示必須判有罪。( “受過量酒精影響下駕駛”是一種「絕對責任罪行」,即不須有犯罪意圖。)
〈神智不清 Intoxication〉
許多犯罪者飲下烈酒或用藥物(或二者兼用),你認為因飲大了而不知犯罪的程度不應太受譴責?或是應更受譴責? 抑或社會基於政策理由,必須強調你不能以酒醉做擋箭排以求脫罪?
英國法律定下罪行有「特定意圖」和「基本意圖」的分別,以反映此種兩難的困境。「特定意圖」罪行一般而言是指那些必需有犯罪意圖;酒醉可以顯示被告並無有關意圖。另一方面,在那些「基本意圖」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只是粗心大意或更輕微),酒醉確實又提供了永不能否定的犯罪意圖。
DPP v Majewski (1977) : D整天服食多種藥物,又飲了大量烈酒。旁晚在酒吧時捲入一宗打鬥:他襲擊酒吧店主和一名警員,後遭逮捕,被控襲擊他人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及襲擊執行職務警員。 他的辯護是大醉後完全忘記發生於當晚的事情。原審庭判D二罪俱成。上訴庭和上議院都支持原審庭的定罪,並認為自願引致神智不清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此案在上議院中,七位大法官都各自發表演說,整體而言,有一點很清楚:酒醉在那些基於特定意圖的罪行(如謀殺)可以否定犯罪意圖。如果我大醉,覺得你是圓靶,把飛鏢擲向你而令你死去,我不會犯謀殺罪,因我本無意殺人(無特定意圖)。但我會誤殺有罪,因有基本意圖(粗心大意)。
但有些人的錯誤多和酒醉有關,但和他們實際所犯的罪無關,將他們定罪又是否適當?醉後的粗心大意或疏忽是否應和其他大部份有基本意圖的罪行接受相同的譴責?舉例說,要判你襲擊他人引致他人身體受損害的罪行前,必須證明你可預見別人有受驚的危險。被告酒醉時無法預見實際事情發生的後果。
Heard (2008): 警員被召喚到D的家中,D很醉和很情緒化,曾用刀割自己。警員將他送到醫院。他大怒,以拳擊向一名警員V的肚。D隨後脫下褲子,掏出陽具放在手中,將它在V的大腿上磨擦。D被拘捕。在落口供時,他說雖然他不復記起發生何事,但承認當他病或酒醉時,他有做出儍事的傾向。他被控性襲擊,違反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例第三條。在審判時,法官引導陪審團,控方須證明D有意觸摸V。D辯說接觸不足夠,陪審團應被引導去考慮D的自願引致神智不清是否表示他無意接觸V。D被判有罪。他上訴。
上訴庭駁回上訴:並非每件罪行都能簡單劃分為「特定意圖」或「基本意圖」,那會隱藏不同心理狀態須有不同因素的事實。這件罪行就是一個例子。就所得證據而言,D簡單地以陽具意圖觸摸V。他的醉可意味他不能自我抑制,或會做一些他在清醒時一般都不會做的事,或他事後完全忘記。但所有這些情況都不能摧毀他有意接觸V的性質。一個醉的意圖仍是一個意圖,在犯案時及落口供時都清楚顯示觸摸是刻意的。原審法官在意圖方面已正確引導陪審團。自Majewski一案後,被告在性侵襲案件中再不能用他自願引致的神智不清去解說他無意圖觸摸。
在歷史上,英國法律視 “自致神智不清”為加重而非減輕罪責的藉口。國會似乎無意改變現行法律,容許它一向不認可的自致神智不清作為辯護理由。
Majewski案原則雖可行,卻也製造出一些矛盾。神智不清的人在謀殺和意圖傷人案中可以此作辯護而獲判較輕的罪行(如改判誤殺或非法傷害)的刑罸,但並非全部有特定意圖的罪行在其下都有較輕的罪行。舉例說,一個醉漢被控盜竊。如果他能證明由於他酒醉而拿取別人物品,卻無意永久剝奪別人的擁有權,他會脫盜竊罪,但可沒有「大意盜竊」這條罪可檢控。所以酒醉在強姦案不是辯護理由,但在意圖強姦案可作為一種辯護(證明行事時並無犯罪意圖)。***
不用說,如果被告以自致酒醉方法去給予自己勇氣去犯案,酒醉也不成辯護理由。舉例說,被告想非禮女同事但又沒有勇氣,遂飲大量的烈酒,借酒醉壯膽以行事(即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見註)。
大法官Denning在A-G for Northern Ireland v Gallagher (1963) 說:“如果一個人在清醒和冷靜時構成殺人意圖並為此作準備,之後自醉以給予自己「荷蘭人勇氣」,帶醉去執行殺人,他不能依賴自醉作為謀殺控罪的辯護。”
不過這類案件實際上並不多,因為太醉是很難成功執行預定計劃的。
(註: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意指用酒精去提升自己勇氣。最流行的一種說法,在歐洲三十年戰爭中,英國士兵相信在寒冷天氣中用荷蘭氈酒可以溫體,在戰鬥前有鎮定作用,並可增加勇敢度,後來逐漸將此種所謂勇氣叫作「荷蘭人勇氣」。)
烈酒和藥物在神智不清的原則下是相同的。 如果你刻意服用藥物去做犯罪事,你仍會被判罪。但如果藥物對你的後果是不可測的,這或可作為辯護。
Hardie (1984):被告和他的同居女友關係破裂,女友要他立即搬離居所。他十分痛苦,拿了女友所用的鎮靜劑valium去服食,以期使自己冷靜。他在女友前吞了兩粒。女友對他說:「你如喜歡,吞多少也可以,對你也沒有害處;那些是我服食剩餘的。」。服食後,他去服裝間放火,被控縱火罪(即意圖損毀他人物業,並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被告辯稱藥物使他不具備所需的犯罪意圖。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指出被告的神智不清是自引的,所以和辯護無關,而其結果不能否定其犯罪意圖。即是說,原審法官應用一般原則,自致神智不清是一種基本意圖的罪行basic intent offence。被告被判罪成,上訴。
上訴得直。大法官Parker在判詞中說:雖然罪行確是基本意圖的罪行類,但不能應用一般原則去衡量。自致神智不清的藥物是一種非危險性藥物。陪審團反而應被引導,被告服valium是否一種粗心大意,知道自己行動的危險;如果答案是有,他才有罪。
Hardie案的好處起碼確定了Majewski案的若幹缺陷,但同時強迫法庭在沒有醫學證供支援就去決定某一藥物是‘危險’或‘非危險’。
〈非自願神智不清 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假如你的飲品被其他人混入酒精,你飲下了而不知,醉了,或神智不清。然後你犯案,你會覺得自己會被寬恕?當然不是。如果你在此情況下駕車,你仍會被判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和英國都有相關法律— 在血液含有超出限制酒精濃度下駕駛或支配一輛汽車均屬違法)。
Kingston (1994) : 被告D有戀童癖。他和一對夫婦有所爭執。為了製造對被告不利的資訊,這對夫婦安排一個男人X把一個十五歲的男童帶到D的室中。據控方所言,而陪審團又接受的事實是,X把男童拖到D的室中。當男童睡著時,D回到室中而對男童有不雅動作。D對男童的一切俱由X以相機攝錄下。D被控對男童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現已取消,改為性侵犯sexual assault)。他辯稱他是在不情願下被灌醉,因X在他的飲品內混入烈酒。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就算他們結論認為D曾侵犯男童只基於X秘密加入烈酒而影響他的行為,也不能判D無罪;也不能因為D神智不清就否定D犯罪所需的心理狀態而判D無罪。另一方面,原審法官同時引導,如果陪審團的結論是不自願醉酒的D並無意圖(或不可能有意圖)作猥褻侵犯,他們應判D無罪。
陪審團最後判D有罪。D上訴,成功推翻判罪,但控方又在上議院成功推翻上訴庭無罪的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陪審團正確闡述有關的法律原則。上議院的理由可能是基於防止假非自願口實;很難界定自願或非自願醉酒的界線。如果我不知道你給我飲的氈酒的強度,我飲了它而醉倒,那麼算是自願還是非自願醉酒?毫無懷疑上議院受到D承認有戀童癖的影響。但判D有罪是否只限於這件特別的案件?道德上的考量是影響刑期或刑責?在1944年的Sullivan案的被告的辯護律師結案陳詞:「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性格測試,偷偷地不顧一個人的努力抑制,而迫他去面對一種他一向避免的誘惑。當D處於一種不值得被譴責的失衡狀態時,在那種狀態下做出非常的行為,而此種行為是在案發時很例外的環境下產生的結果。」
怎樣情況算是「非自願神智不清」,是無法窮舉的,起碼以下情況算是:
(1)麻醉劑的使用未得到被告的同意,譬如被告的朋友偷偷地將伏特加酒加進被告的檸檬水;
(2)麻醉劑是在威嚇下使用;
(3)被告使用麻醉劑時不知或不相信那是麻醉劑;
(4)麻醉劑是由醫生處方,而其使用是作正當的醫學用途。但如果醫生指示服用後不得飲酒,而被告違反醫生指示事後飲酒,或不依指示服用過分的劑量,他的神誌不清就算是自願。如果神誌不清是由於服用非危險性藥物,即使藥物是過分服用,亦不算是自願。所謂「非危險性藥物」是指那些一般不會有不可測或暴躁的後果,如鎮靜藥物或催眠藥物之等。但如被告粗心大意服用非危險性藥物而致神誌不清,那就算是自願。
〈合法懲罸〉
普通法容許父母或位同父母者 in loco parentis作為使用合理和溫和體體罸作為紀律措施,但此種辯護一向不大清晣:
A v United Kingdom (1998) : 這是一宗歐洲人權法庭審訊有關英國的人權的案件。A,九歲,被後父鞭笞,後父被控毆打引致A遭受實際身體損害,傷痕幾天後仍可見。人權法庭裁定英國政府須對後父的違反人權負責,由於英國刑事法給與陪審團太大的自由。合理體罰辯護的寬度“不足以提供足夠保護予兒童,法例須修改。”
R v H (2001): 是一宗上訴案,尋求指引:當被告提出合法體罰作為辯護時,法官對陪審團應說甚麼?上訴庭說合法體罰的辯護仍然存在,並回應陪審團應被引導怎樣才算合理體罰、被告行為的本質、兒童的年齢和性格、兒童的身體與內心的後果、被告對他自己行為的解釋理由,所有都有關係。
教師並無體罰的權利。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Williams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2005):
W和其他上訴人是首席教師、教師和若幹基督教學校裡的學生家長,這些學校維持體罰作為它們部份的宗教信仰,而認為這些信仰在1988年《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下應受到國家保護。他們上訴反對撒銷他們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申請,依據若幹法例,如《教育法Education Act》等,指出該等法例對若幹獨立學校並未完全取消體罸。原審法庭裁定《教育法》應依照一般解釋,已完全移除施用合理的體罰。“對施行體罰的堅定信念(源於申請人對基督教的堅定信念)不能被視為(憑自身的權利)一種對宗教的堅定信念。”
上議院撒銷上訴。教師對施行體罰的堅定信念、雖獲得家長支持,並不能彰顯歐盟人權法的第九章的所指的“相信”。“《教育法》並沒有侵犯家長使孩子們因破壞學校紀律而使之服從施行體罰的權利;相反,只是將施體罰的權利從教師的手中移除,結果是使家長不能將此權利交付給教師。”
英國甚至在2004年通過新兒童法,將父母施行體罰的權利大大限制,不能以合理懲罰為由毆打兒童。再者,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引致兒童身體實際傷害也不能解構成為合理懲罰。由於此等條文,在刑事與民事法中,如果體罰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就不能使合理懲罸成為正當;但如果傷害只是短暫或微不足道,如因掌擱而成,那仍可作為一種辯護。
教師或其他學校的教職員再不能倚仗其地位以體罸作為紀律的措施。但禁止教師體罰並不影響學校教職員使用合理武力去制止一個學生:
犯罪或繼續去犯;
引致或繼續做成個人傷害或損毀物業;
其行為損害學校及同學間良好的秩序及紀律。
演說1510B世界史的結構
講者:掌門
《世界史的結構》(2010) 柄谷行人Kojin Karatani
作者是現今日本的左翼思想家及行動派,本書提出的是一種解釋整體歷史的「大理論」,其獨創之處是〈交換模式理論〉.
馬克思歷史哲學的核心見解是「經濟決定論」, 認定 生產關係 是人類社會的「基層結構」, 而政治和文化等 「上層結構」 則為基層結構所決定.***
但柄谷認為馬克思以 「生產模式」描述基層結構, 解釋力量有所不逮; “社會關係” 就是 “交換關係”, 生產是為了交換, 應該是生產模式服從於交換模式,而不是其反面,****
Th. 應該以「交換模式」進行描述, 才能盡通古今之變.
再者, 馬克思以 經濟體制為「基層結構」, 而以 民族和國家體制為「上層結構」, 推論出只要推翻資本主義體制,現代民族國家將會自動解消. ****
柄谷認為此與 當代史 實況不符, 民族國家活力十足,從未露過衰竭的跡象,*** 無論在昔日奉行列寧主義的系列國家之中, 抑或當前 “全球化”風行草偃之際,全都一樣. 即是之故, 柄谷提出
Th. 「民族」和「國家」本身就是基層結構,直接來源於交換模式; 事實上「經濟體制–民族–國家」三位一體, 共同形成社會的基層結構.*****
柄谷寫作《世界史的結構》為的就是論証這個理論.
人類學一般認定 交換模式共有三種, 此三者恆相並存,貫穿於整個人類歷史的不同時期; 而不同的 「社會類型」 端看是何種模式主宰大局.***
〈模式A互酬〉亦作 「互惠」
Def. 地位相當的交換雙方, 其中一方無償贈與對方 “禮品或勞務” ;而對方則有 “義務” 在未來回贈價值相約的禮品或勞務.
倘若收禮方日後不予回報,則友好關係必將破裂.*** 又倘使回禮價值明顯高於或低於初禮, 則雙方的平等地位會立時傾側, 淨收益的一方下降至從屬位置.**** 由此產生的身份認同危機有可能引發「禮物戰爭」, *** 著名的 印第安人“誇富宴Potlatch” 就是其誇張形式.
互酬原則還存在著一種鏡像形態,那就是「血親復仇」了, 一個氐族的成員殺了另一個氐族的成員,則後者必須對等回報(然而不必殺死該名兇手), 強迫復仇與強迫回禮按相同的社會法則運作.****
這裡特別值得強調的是, “互酬”是一種義務,回禮帶有強迫性質,*** 因此雖然平等,但是並不自由.**** 互酬行為由習俗施加強制,其力量強大無比,較諸法律有過之而無不及.
Th. 按互酬原則主導交換的社會是「部族社會」.****
進入農耕畜牧階段的 部族社會以血緣為組織經緯, 在同一氐族內部,單元家庭之間有義務相互周濟. 但從另一方面看,私有產權經已確立,生產所得屬於個別家庭. 於是 “相互周濟”的方式就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 「贈禮」,*** 接受周濟的一方有義務在異時贈禮回報. 氐族內部以此凝聚及加固血緣家庭之間的聯繫, 這種做法在時間上面要不斷重複, 關係要再三確認,以防衰退.
氐族與氐族之間亦以互酬原則消弭敵意,抑止戰爭.***
〈模式B 再分配〉
Def. 強勢的一方取得弱勢的一方某種重大利益, 然後回報以他種通常為較輕的利益.
這裡的要害是強勢方制宰局勢,予取予攜. 相對於鬆散遊移的模式A, 模式B較為緊密穩固,具有較強的運作效率, 保証條件則是強者的力量.***
最極端的 “再分配行為”就是純粹掠奪,完全不給予回報. 但違反直覺的是:就算是純粹掠奪, 只要關係維持得足夠長久,強勢方仍有給予弱勢方某些另類回報的可能.*** 例如保護他免受別的強權掠奪; 又或提供某種 “公共福利”, 以覆蓋一大群弱勢者. 要索「保護費」正是王權和國家的起源.****
再分配模式先天上必然是不平等的, 故此必須由威權(通常以武力為後盾) 強制執行, 因而也是不自由的.****
Th. 按再分配原則主導交換的社會是「國家社會」.****
國家向其子民無償索取利益,主要體現為稅務和勞役, 性質上是純粹掠奪,並不以任何回報為前提. 國家向其子民提供的 “福利”, 都是系統成立之後的 “回饋”,而非成立之前的協議.
柄谷認為主流交換模式由A切換成B, 在人類歷史上即是由部族社會轉型為國家社會.***** 部族社會盛行的互酬原則使得氐族首領們維持地位平等, 各氐族共同推舉的「聯盟領袖」,其角色近乎仲裁人或評議會主席, 並沒有任何獨裁權力,其下亦無任何執行機關. 即是之故, 互酬原則抑止了集權, 延後了國家的誕生.***
〈模式C 市場〉ie自由交換, 等價交換
在不存在模式A或B的局部狀況下, Def. 以雙方你情我願為基礎, 透過商討,自由地交易不同的商品與勞務. 有了 “貨幣”之後, 人們更可透過 “集體議價”進行買賣,成就「自由市場」.***
直覺上容易認為自由交換起源於個體之間, 實情不然, 氏族內部由互酬原則控制,不作興自由交換. 自由交換起源於氏族與氏族之間,尤其在親緣疏遠者,*** 因為互酬的強制力趨於薄弱,純粹功利計較於焉擡頭.
「市場」by definition是自由的, 表面上看來也很平等. 在 “以物易物經濟” 中, 平等性的確成立; 但在 “貨幣經濟” 中, 情況有變. 「貨幣」作為交易中樞, 可以交換萬物; 但是萬物卻只能換取貨幣一物. 這就使得持有貨幣一方佔有「選擇權」優勢,**** 可以伺機套利. 所以, 市場是不平等的,利益傾斜資本方.***** 這種傾斜積累到一定程度, 造成身份差異,形成資本主義內部的階級對立.
Th. 按市場原則主導交換的社會是「都市社會」(ie資本主義社會).
市場既以互相合意為交易的基礎, 則其前提必然是尊重對手,視之為地位對等之人. 這在家庭和氐族內部絕對無法做到, 在成員間實力懸殊的團體之中也很難成立. 故此, 等價交換必始於與遠方來人貿易之場合, 在於古時,即是市集.***
神廟或王宮附近的市集逐漸發展為工商業中心,在那裡長期盛行模式C. 歷史上也會出現城邦或城市政權, 如雅典、威尼斯和漢撒同盟諸商業城市, 政治上行貴族共和制,經濟上奉行資本主義市場制, 但只居於偶然和從屬性的位置.
主流交換模式由B切換成C, 在歷史上即是由 專制主義國家社會轉型為 現代資本主義民主社會. ****
柄谷認為模式A(互酬制)未能解釋農業民部落社會之前, 遊居民 “採蒐–狩獵社會”的經濟結構. 他提出
〈第四種交換模式〉模式D.
遊居民以 “遊群band” 為生活及生產單位, 一個遊群通常包括25至50人, 由若幹一夫一妻制家庭組成,*** 規模不會超過活動半徑範圍內生態所能負荷的食物供給程度. 遊群組織鬆散,單元家庭易於脫離群組,轉投他群; 家庭也易於拆散重組,相當自由.***
遊群透過「食物公有pooling」(平均分配制) 和「共餐禮儀」維持凝聚力.**** 由於採獵要憑運氣,而食物無法貯存, 收穫即時平均分配消費掉才是生存之道. 產品既公有,生產資料自然也不會私有,因此沒有財產觀念, 社會未出現階級分化, 十分平等.
自由導致財富累積,生出不平等; *** 而一切抑制不平等的措施, 則必會限制人民的自由度. 但遊居民社會並不存在這項結構矛盾, 原因是模式D將所得全數攤分,取消了累積的起步點; 而遊徙生活則使得累積成為負擔,因而是不可能的.**** 此外,遊徙使成員容易接觸別的遊群, 也就較易脫離所屬遊群或家庭,因而較為自由. 遊群並非氐族,不按血緣組織, 成員的進出毫不影響遊群的構造; 正如現代社會進出職場不影響公司的構造一樣. 故此, “自由” 與 “平等” 能夠相安無事.
〈氏族社會〉
冰河時期結束,氣候變暖, “肥沃月彎” 食物源充裕,遊群無需遠程遷徙即可足食. 食物充裕令當地遊群規模增大,有足夠力量捍衛地盤, 建立了已知的人類首個定居文明「納圖夫文明」.
定居的直擊效應是人口滋生,密度大增,人際衝突亦必大增. 定居也導致物資累積,生出 “所有權” 問題, “原始共產”於是毀壞. 力量強弱和資財多寡生出 “不平等”,再經世代累積而深化, 自由平等的社會一去不復返. 其次,定居導致空間中人口分佈的全面重構,子孫繁衍必鄰聚而居, 血緣成為社會組織之中軸,自然地形成「氏族社會」.***
由氏族而國家, 再由國家間的征服兼併, 最終形成跨域性的〈世界帝國〉.
按照 韋伯類型學定義, 「國家」需要具備a官僚制度,b稅收系統, 和C常備軍. 那麼,世界帝國是古代國家的最成熟形態,*** 其經濟基層結構就是 “掠奪–再分配模式”. 帝國以武力從非常廣闊的農村範圍索取貢賦, 官僚、稅收和中央軍的建立都是為了達成搜刮糧食剩餘的戰略目的. 並由此衍生出 都城文化、書寫系統和普遍宗教等等上層結構.***
〈自由城市〉
是中世紀西歐獨特的政治產物, 其起源是以手工業「同業工會」為骨幹的城市居民共同體向封建國家支付 “贖身費” 和年金,以換取「自治」的權利.****
全盛時西歐共有3,000個以上的自由城市, 反映出封建國家的弱勢,與及都市金融力量的強橫.
自由城市既然由工商業連盟實行自治, 其政治形式定必是「議會民主制」; 而工商業者自然成為「布爾喬亞(ie資產階級)」, 這就是現代「資本主義民主政制」的發端.*** 主宰這股運動的就是 “模式C市場” 的活力, 敲起絕對王權喪鐘的 “美國獨立革命”和 “法國大革命” 都是由城市資產階級發起的.
〈現代國家〉.
在漫長的文明史中,市場(ie模式C)從來只能居於附屬地位, 尤其是慣於依付帝國(ie模式B). 究其原因, 農業氏族社會(ie模式A) 重視互酬, 對市場的排拒感強烈; 兼且工商業不發達,市場淺窄,不成氣候. 反之,帝國都城四通八達,工商業繁盛, 而王室每每壟斷遠距離貿易利源,促使其重視市場運作. 另一方面, 對商人來說依從單一王權較有保障, 遠勝於與眾多區域氏族長交手.***
資產階級革命幾經波折, 透過「拿破崙戰爭」輸出到整個歐洲; 再費時百餘年,隨著殖民活動, 「資本主義」和「國族主義」傳遍全球.*** 一戰前後跨域王朝遭到毀壞,二戰更原則上清洗了所有殖民地, 全球紛紛建立了「現代國家」.
據柄谷的說法, 現代國家的質性是 「資本主義機制– 國家– 民族」三位一體, 這裡極需強調的有兩點:
a市場機制主宰大局,因此 財產權、個人及企業自由、人權、司法公正等核心價值受到壓倒性推崇,雖國家和民族不得幹犯之.
b「國家」定義為統治架構和裝備,「民族」定義為國民身份認同,份屬不同範籌.
三者本源之不同, 在於資本主義機制從屬模式C,由自由城市而來;國家從屬模式B,繼承自帝國;而民族則從屬模式A,是氏族和封建人身關係的變形.**** 這個「C–B–A裝組」是三大模式的現代版結合, 而主角變換為C.***
馬克思以 經濟體制為「基層結構」, 而以 民族和國家為「上層結構」。 柄谷推翻祖師爺的定說, 認為「民族」和「國家」本身也是基層結構, 直接來源於不同的交換模式; 事實上是「資本主義經濟體制–民族–國家」三位一體, 共同形成現代社會的基層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