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周末,世界兩大巨頭先後宣布進軍中國奢華郵輪市場。雲頂集團透露,其麾下頂級奢華郵輪水晶郵輪將來到中國,隨後另一品牌星夢郵輪則會在10月左右啟動中國首航。而另一巨頭嘉年華麾下的冠達郵輪則宣布,2017年,冠達郵輪旗下旗艦“瑪麗皇後2號”將從上海啟航,開啟首個為期7晚的中國母港航線。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獲悉,以往很多郵輪會采取包船制度,這也導致價格戰頻發,市場上甚至有不到2000元的郵輪產品。因此作為後入中國市場者,想要差異化競爭,低價已經不是最優策略,因此諸多業者開始走奢華路線,而根據代理商方面透露,“瑪麗皇後2號”的人均船票價格高達9000元至3萬元。而水晶郵輪則推出郵輪客房所有權銷售,類似水上房產模式。
除了郵輪,還涉飛機
“我們屬於雲頂集團麾下,雲頂麾下已經有麗星郵輪,這是相對中端定位,而水晶郵輪則是奢華定位,在水晶郵輪的客源構成中,以往中國遊客占比較少,2015年為2%,截至目前的2016年翻倍到4%,水晶郵輪主要客源約50% 是美國人,另外50%則是國際化客人,大多來自歐洲和澳大利亞等。雖然中國遊客多占比不高,但是我們看到中國遊客異常巨大的潛力,所以我們決定接下來的航線會涉及中國。我們的目標客戶群是頂級,我們也有一個非常大的客源庫,他們可能去一個5夜或者4夜的旅程,也可能是128天的環球旅程,我們瞄準的是世界上最有錢的2%的人群,還有渴望體驗奢華的人群。”水晶郵輪CEO, EDIE RODRIGUEZ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時透露。
據悉,雲頂麾下另一個品牌星夢郵輪則計劃在中國設立母港。
EDIE RODRIGUEZ進一步指出,為了吸引更多高端遊客,水晶郵輪雲頂為水晶郵輪規劃了未來三年的計劃,包括為水晶郵輪增添六艘郵輪,推出三個全新系列的水晶郵輪品牌, 以及一架波音 787 夢想飛機。 幾乎所有的水晶郵輪都是可以去極地旅行的破冰船。
“我們買入飛機,是希望未來打造豪華航空的概念,比如在天上28天,10萬美金,設施比頭等艙更加豪華,每個月會有不同的主題,我們用的是管家,不是空姐。我們今後還會有龐巴迪環球快車,坐12名客人,是環球豪華快車,力求做到海陸空都有我們品牌的奢華旅行項目。”EDIE RODRIGUEZ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與此同時,冠達郵輪也宣布正式進入中國市場。2017年,冠達郵輪旗下旗艦瑪麗皇後2號將從上海盛大啟航,開啟首個為期7晚的中國母港航線。
“我們和市場上一般的郵輪不同,我們定位奢華。瑪麗皇後2號將在今年啟動為期25天的全面翻新和升級,將推出15間不列顛單人房、30間不列顛高級陽臺房、擴建後的犬舍以及全新裝修過的國王庭院餐廳。” 英國嘉年華郵輪有限公司中國區副總裁和總經理王萍表示。
銷售水上物業
公開數字顯示,短短8年來,郵輪旅遊已成為中國遊客出境遊的重要選擇之一。2014年我國郵輪市場呈現高位增長,中國大陸全年郵輪運營466航次,增長14.78%,其中母港航次366個,增長9.3%,訪問港航次100次個,增長40.8%;出入境郵輪旅客172.34萬人次(86.17萬人),增長43.36%,其中以中國遊客為主的母港航次出入境147.92萬人次(73.96萬人),增長44.3%,以境外遊客為主的訪問港航次入出境24.47萬人次(12.24萬人),增長37.9%。中國交通運輸協會郵輪遊艇分會預測稱,2015年中國郵輪市場還將維持快速增長態勢,布局中國的母港郵輪從2014年的8艘增加到12艘,中國大陸旅客乘坐郵輪出遊將首次超過100萬人。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正因郵輪旅遊市場增長迅速,因此皇家加勒比、歌詩達、公主郵輪等越來越多業者進入中國市場。於是,價格戰開始,如今在市場上甚至有不到2000元的低價郵輪產品,這些都是包船制度下的產物。
“因為看好市場,所以很多代理商都以買斷包船形式運作郵輪商品,但凡是郵輪部的旅遊銷售人員壓力都非常大。為了把倉位都賣出去,尤其是一些尾單,很多代理商會低價促銷,你看到2000元左右的郵輪產品一點也不奇怪。”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代理商表示。
然而,低價戰之下,之後進入的郵輪業者非常被動,如果其要差異化競爭,則難以繼續走低價路線,因此水晶郵輪和冠達郵輪走的都是奢華路線。
“我們明年的中國航程大約只銷售數百個倉位,而不是一般郵輪的數千個倉位,定價則也會慎重考慮。”王萍透露。
本報記者從諸多代理商處獲悉,目前“瑪麗皇後2號”的人均船票價格高達9000元至3萬元,而一般郵輪的票價在2000元至5000多元不等。
除了高票價,更有業者以銷售水上物業方式運作奢華郵輪,以“吸金”。
“我們水晶郵輪正在制造的三艘新船上的客房可以售賣,遊客可以購買郵輪上的客房所有權,擁有海上的移動住所,我們數月後會開放銷售,每艘船有48套這樣的公寓套房的所有權出售。至於管理模式,則每個業主可以自己選擇,是否出租給其他遊客由業主說了算。購買套房後,業主付給水晶郵輪一些管理費用,水晶郵輪進行管理,租金會返回給業主。我們很高興地看到,已經有很多中國買家對於我們的郵輪套房物業銷售很感興趣,相信很快會吸引到很多來自中國的買家。” EDIE RODRIGUEZ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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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做塑膠管生意的廠商,竟跟太陽能產業沾上邊? 還成為蔡英文當選總統後,產業之旅的第一站! 二月下旬的一個上午,屏東林邊大橋旁的蓄洪池中央,突然搭起一塊塊太陽能板,在南台灣豔陽的照射下,閃閃發亮。 「水上也可以蓋太陽能板?不會漏電?」現場圍觀的鄉民議論紛紛。 把廢魚塭變電廠 全球僅法、台兩家廠能做 這是台灣第一座浮動式太陽能系統。有了這套系統,便能克服土地限制,連廢棄魚塭都能變成太陽能電廠。 放眼全球,目前有能力蓋浮動式太陽能系統的業者只有兩家,一家來自法國,另一家,竟是名不見經傳的台灣廠商。 它,是旭東環保科技(簡稱旭東),讓太陽能板浮在林邊大橋蓄洪池上的支架,正是由它研發、製造,還把技術輸出到日本。「我們公司技術在國外是high tech(高科技),在台灣人家以為是nothing!」旭東董事長董基旭笑說。 旭東成立二十年,主要生產H D P E(高密度聚乙烯)管,常應用在大型建設上,外銷全球逾五十國,例如,台東海洋深層水流經的水管,或韓國杉浦大橋用的保護管套......,都是其產品。 看來很傳統的產業,會和太陽能產業沾上邊,源自於六年多前的八八風災。 董基旭回憶,風災過後,林邊災情慘重,前屏東縣縣長曹啟鴻找上他,討論「養水種電」的可能性,鼓勵民眾用廢棄魚塭搭建太陽能板,發電賣錢,協助地方產業轉型,不要再從事超抽地下水的養殖漁業。 但要在魚塭施工,得先克服環境問題。林邊居民花快兩個月做四次測試,還是失敗,正想放棄時,董基旭靈機一動,把耐震耐壓的HDPE管做成支架,讓太陽能板隨水面高低浮動,颱風來襲,也不會被風雨吹翻,施工更省力,改變過去太陽能板只能架在屋頂上發電的做法。 有20年海上經驗 懂水性,產品壽命達50年「有它的浮動型支架,這件事才實現,把不可能變可能。」也參與林邊建設的友達光電太陽能事業群協理林培弘說。 但,即便解決工程問題,卻因政策轉變,養水種電計畫喊停,工程也被迫停擺。直到日本三一一大地震後,因土地有限,急尋新太陽能發電方式,旭東機會才又出現。 旭東會被日本人看上,全因它比其他太陽能廠更懂水性。 跨足太陽能產業前,旭東主要產品之一,是養殖漁業用的箱網(見小辭典),外銷到巴西、丹麥等二十多個國家,也是全球第二大箱網製造商。這些箱網,也是由管子製成。 漁民把箱網架設在離岸數百公尺處,利用天然環境養魚,而旭東製造的箱網最大直徑接近一百公尺,跟一座足球場一樣大,如何在變化莫測的海上施工,正是最大挑戰。 「澳洲直徑六十公尺的箱 網,裡面養的魚價值新台幣六十億,只要破一個洞,一個億,兩個小時就沒有了,那整個系統都我們公司設計的,」「今天一座山在這,跟沒有山在,那個差很多,如果箱網設在兩座山中間的隘口前面,那更糟,風吹進來速度變快,如果原本每秒風速五十(公尺),吹下來變成六十五,(箱網)整個壞了了......。」董基旭說。 為建立口碑,旭東先在海上實驗,不管遇到多大風浪,都得確保箱網完好如初,才有客戶開始下單。接著,為拓展市場,在還沒有智慧型手機的年代,董基旭帶著一台相機,跑遍全球各大海域,曾在攝氏零下十六度時出海,一去就是半個月,逐一記錄氣溫、風向、水流海況,及海底地層深淺等,調整錨、管線架設的多寡與角度,避免影響箱網結構,造成漁民損失。 因此,二十年來,旭東練就看天吃飯本領,遠王漁業大國冰島,即便海上氣溫只有零下三十六度,都可以看見它的產品,使用期限更達五十年。 日蓋廠指定找它 英、韓與巴西等國搶跟進 「對我們來說,在海上施工就像大學,水庫可能高中,池子只有小學程度啦。」董基旭形容。曹啟鴻說,單純製造塑膠管不難,但旭東有豐富的海上經驗,可以針對各種惡劣環境,改變產品結構,「所以它才能通過日本人的考驗。」去年七月,旭東和日本昭和電器子公司合作,於奈良千源池架設的浮動式太陽能系統正式啟用,光前期討論,雙方花了一年半時間,還到專門檢測潛水艇的西日本流體實驗室做測試,並賣電給關西電力公司,保固時間是競爭對手法國廠商Cielet Terre的四倍。 目前,除了日本計畫興建全球最大的水上電廠,由於浮動式太陽能系統的發電效率比陸上太陽能電廠,還高一一%,英國、韓國,以及巴西等新興國家也正跟進中。 旭東從一根管子出發,先前進養魚的箱網市場,而後者的對手是以養殖鮭魚的挪威公司為主。現在,進入浮動太陽能系統市場,法商對手位於歐洲,其綠能產業環境更成熟,分工更精細,唯有旭東,是一路土法煉鋼,才走到今日。 這家位於屏東的公司,很小、很傳統產業,但是,它卻證明了,只要技術夠,你有多敢嘗試,跨界的可能就有多廣、有多大。 撰文者康育萍 |
近日,新型三體式高速船型無人艦艇“海上獵手”號在美國波特蘭市的威拉米特河下水。(東方IC/圖)
在人類戰爭的舞臺上,顛覆性技術催生了新型武器裝備。近日,一艘重達140噸、長約40米,高為4.3米的三體式高速船型無人艦艇在美國波特蘭市的威拉米特河(Willamette River)下水。據路透社分析稱,這是美軍對抗中國和俄羅斯海軍投資的核心戰略,預示著美國機器人在作戰領域取得的巨大進步。
這艘名為“反潛持續跟蹤無人艇”(ACTUV)的艦艇由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項目局(DARPA)研制,從2014年7月就開始建造,並於2016年4月7日正式命名為“海上獵手”號。美國防部副部長羅伯特•沃克出席命名儀式時表示,該無人艇代表了自主航行及人機協作的突破,可以改變美國海上作戰的性質。據悉,此戰艇擁有體積小、隱蔽性強、噪聲低、造價低等優點,是專門為跟蹤寂靜無聲的柴電潛艇而設計的反潛戰艦。
此前,“海上獵手”號已在密西西比州附近長約35海里的水域進行過長達6周的測試。測試結果表明,ACTUV能在1公里範圍內跟蹤目標船只。“在繁忙的沿海水域找出柴電潛艇發出的微弱噪音,無異於在大城市的嘈雜聲中識別一輛汽車引擎的聲音,”美國海軍少將弗蘭克•德倫南說。據外媒報道,ACTUV采用碳複合材料制造並使用模塊化設計組裝而成。配備了十分先進的駕駛傳感器、導航、光電技術和長、短距離雷達,使其能自主安全導航航行、巡視數月,在世界各海域執行各種任務。
由於ACTUV的模塊化設計,它不僅能進行反潛作戰,還能被改裝用於情報、監視和偵察任務。此外,這艘艇還能根據情報和電腦程序的計算,預測其他船只的下一步動向。而且,ACTUV可借助精密的聲吶系統搜尋潛艇、偵察魚雷、評估風險,以及避開海洋中的小物體。在完成這些的同時,它還能以每小時27節或31英里的最高時速穿越海洋。可將敵對潛艇逐出具有戰略意義的海域,被譽為海上作戰的“幽靈獵者”。
一直以來,反潛戰都是由目光銳利的指揮官完成的:他們敏銳地盯著海洋,發現目標後立即采取措施擊沈敵方潛艇。這項工作不僅需要技術和經驗,還要有最新的聲吶和雷達技術支撐。但現在,美國五角大樓建造出了無人駕駛的“海上獵手”,無需任何人工操控就能做出反擊。
該艇具備驚人的海上持續作戰能力,在無人駕駛或遠程操縱的方式下,它可在大洋水面航行兩至三周;在12節的巡航速度下,它甚至可以航行1萬海里(18520公里)。在最近一次測試中,它的航速達到31節(57.4公里/小時),已超過當前任何常規潛艇的最高速度。更重要的是,它還能與瀕海戰鬥艦等新銳有人戰艦聯合作戰,利用良好的隱形性能和強大的探測能力,作為美軍艦隊最前沿的“偵察尖刀”。即便“海上獵手”遭到敵人攻擊,也不用擔心會危及船上人員的安全。
隨著計算機、自動控制、信息處理、通信與網絡、動力與能源、新材料、隱身等高新技術日臻成熟,無人系統正呈現出智能化、綜合化和體系化等發展態勢。
無人反潛艇與無人機、無人地面車輛共同組成了幽靈般神秘的無人武器平臺家族,它的出現讓無人系統備受矚目,各軍事強國尤其是美國高度重視無人系統的發展。
未來,無人系統將逐步實現同一類型不同型號之間的協同作戰、不同類型之間的協同作戰以及與有人裝備之間的協同作戰,最終融入以全球信息柵格為中心的一體化武器裝備體系,成為網絡中心戰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一》,全文見今日三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全文見今日三版),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這兩個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規定一》明確,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也適用《規定一》。
根據《規定一》,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一》明確,有關部門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一》明確,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根據《規定一》,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規定二》明確,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而主張上述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了偷越國(邊)境,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屬於“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即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二》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規定二》對非法采捕珊瑚、硨磲以及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也作了規定,即非法采捕價值在五十萬元或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如非法采捕價值或非法獲利達五倍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標準為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則要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如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或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以及證據不完整的等情形,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規定二》明確,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二》明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已於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我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二條 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等作業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有關部門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非法進入我國內水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外國人,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分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因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因在公海等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由事故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事故船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的,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六條 在我國管轄海域內,因海上航運、漁業生產及其他海上作業造成汙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轄。
汙染事故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外,對我國管轄海域造成汙染或汙染威脅,請求損害賠償或者預防措施費用提起的訴訟,由管轄該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汙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第八條 實施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同時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提交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下列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一)調查人員不具有所在國法律規定的調查權;
(二)證據調查過程不符合所在國法律規定,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三)證據不完整,或保管過程存在瑕疵,不能排除篡改可能的;
(四)提供的證據為複制件、複制品,無法與原件核對,且所在國執法部門亦未提供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一致的公函;
(五)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或者未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六)不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行政機關認為該行為構成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綜合審查,並作出認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二)是否故意遮擋、塗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標寫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船舶證書;
(四)是否標寫其他合法漁業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漁業船舶證書;
(五)是否非法安裝挖捕珊瑚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設施;
(六)是否使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用的方法實施捕撈;
(七)是否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數量或價值較大;
(八)是否於禁漁區、禁漁期實施捕撈;
(九)是否存在其他嚴重違法捕撈行為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停靠在漁港,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船舶,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無船名、無船籍港、無漁業船舶證書的船舶從事非法捕撈,行政機關經審慎調查,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采取將裝載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毀滅證據的行為,但行政相對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給行政機關舉證造成困難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行政機關的證明標準或者決定由行政相對人承擔相反事實的證明責任。
第十四條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認為我國海洋、公安、海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等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臺灣“中央社”網站8月11日報道,日本外相岸田文雄8月10日抵達菲律賓展開3天官方訪問。菲外交部稱,這是岸田文雄近日再度被任命為日本外相後的首次出訪,而岸田文雄2012年首次出任外相後首訪地也是菲律賓。
岸田文雄8月11日在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的家鄉拜會了菲律賓外交部長亞賽,兩人召開閉門會議。
在會後的聯合記者會上,岸田文雄表示,他和亞賽同意在安全、經濟以及文化等領域的合作關係,“特別是在海事安全方面”。
岸田文雄說,“日本將繼續通過官方發展援助,為菲律賓提供10艘巡邏艇,以強化菲律賓海上執法能力,其中1艘將於本月內交給菲律賓。”
日本外相岸田文雄
亞賽感謝日本政府對菲律賓海事安全的援助,但他也刻意強調,日方的援助“不一定是在軍事方面,而是在邊境巡邏、海上執法能力以及反恐等方面。”
岸田文雄也承諾,日本政府將繼續支持菲律賓發展基礎建設以及農業。
菲律賓外交部長亞賽
日本援菲巡邏艇事宜,早在2012年即開始洽談。根據菲方資料,這10艘多用途巡邏艇長40米、規格將近似日本眉山級180噸巡視船。
日本與菲律賓今年慶祝關系正常化60年。去年,在菲律賓前總統阿基諾任內,菲律賓與日本曾就加強戰略夥伴關系簽署過一份聯合宣言。據悉,日本天皇明仁夫婦以及日本首相安倍晉三都曾訪問過菲律賓。
8月17日,據韓聯社報道,韓國海軍與美國洛克海德馬丁公司簽署了為韓國新軍艦裝備導彈的合同,該導彈能夠攔截朝鮮發射的彈道導彈,從而成為海上“薩德”。而韓國國防部消息人士透露,韓美兩國軍方還將商討為新一代宙斯盾艦引進並配備“標準”-3型防空導彈的方案。
駐韓美軍司令文森特•布魯克斯本月早些時候也表示,有必要在海上擊落朝鮮導彈。平壤近期朝日本海方向發射彈道導彈,並試驗潛射導彈。
因此,預計美國將結合2017年底前將在韓國慶尚北道星州郡部署的“薩德”系統和軍艦上的新“宙斯盾”系統來防禦朝鮮導彈。
新型“宙斯盾”性能高於“薩德”
“宙斯盾”作戰系統是美國海軍現役最重要的整合式水面艦艇作戰系統。
清華-卡內基全球政策中心研究員趙通表示,新型“宙斯盾”作戰系統的綜合性能要高於“薩德”,有利於韓國形成多層次的導彈攔截系統,韓國升級的主要目的是用於防禦朝鮮不斷發展的彈道導彈。”
目前,韓國軍隊在“世宗大王”號、“栗谷李珥”號和“西厓柳成龍”號三艘驅逐艦上裝備了“宙斯盾”作戰系統,並配備“標準”-2 Block IIIB型防空導彈。但是,這三艘軍艦的“宙斯盾”系統仍為基線7.1型,並不具備攔截彈道導彈的功能。
而據美國洛克海德馬丁公司16日稱,“我們簽署了在一艘美國海軍新型驅逐艦、兩艘日本‘愛宕’級驅逐艦、(三艘)韓國新一代驅逐艦上搭載最新‘宙斯盾’基線9型作戰系統、 規模達4.9億美元的合約。”
美國海軍“伯克”級宙斯盾驅逐艦(資料圖)
韓國《中央日報》援引韓國國防與安全論壇秘書長的話稱,裝備“宙斯盾”系統的軍艦上有比“薩德”更加強大的雷達,如果在此基礎上再添加攔截武器,那麽韓國將擁有“海基版薩德”。
《中央日報》還稱,地面“薩德”系統只部署在陸地上,而新的裝備“宙斯盾”的軍艦則可以被輕易派往日本海和黃海。據其消息,Baseline9型“宙斯盾”作戰系統可以裝備射程為500公里的SM-3標準反導導彈,而“薩德”的射程只有200公里。
據BBC報道,早在2013年,韓國軍隊就已經考慮用標準-3取代現有的標準-2防空導彈。但考慮到此舉會引發加入美國導彈防禦系統的爭議,以及中國的抗議,當時並未做出決定。
9月7日,據新華社消息,第19次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7日通過了多份聯合聲明。
其中包括《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系25周年紀念峰會聯合聲明》、《中國—東盟產能合作聯合聲明》、“中國與東盟國家應對海上緊急事態外交高官熱線平臺指導方針”和“中國與東盟國家關於在南海適用《海上意外相遇規則》的聯合聲明”。
據中國海軍網消息,海軍新聞發言人梁陽介紹,根據年度計劃,中俄兩國海軍於9月12日至19日,在廣東湛江以東海空域舉行代號為“海上聯合-2016”的聯合軍事演習。
演習導演分別由中國海軍副司令員王海中將和俄羅斯海軍副司令費多堅科夫中將擔任。演習指揮員由南海艦隊副司令員俞滿江少將擔任。
梁陽介紹,此次演習中俄雙方參演兵力包括水面艦艇、潛艇、固定翼飛機、艦載直升機、海軍陸戰隊以及兩棲裝甲裝備,雙方將主要圍繞聯合防空、聯合反潛、聯合海空尋殲、聯合立體奪控島礁、聯合搜救、聯合登臨檢查等科目展開演練。
“海上聯合-2015”演習(資料圖)
此外,在港岸演練階段,將組織系列聯合訓練,包括研討交流、圖上推演等,雙方艦員還將依托艦艇損管模擬訓練場開展損管操練,陸戰隊員將混編開展輕武器實彈射擊、直升機機滑降、建築物攀登與滑降、渡海登島、海島防禦與進攻等聯合訓練。
與歷次聯演相比,此次演習在組織模式、演練內容、導調指揮等方面都進行了深化和拓展,特別是突出了實戰化、信息化、規範化。
中俄兩國海軍以往軍演(資料圖)
梁陽強調,此次演習旨在鞏固發展中俄全面戰略協作夥伴關系,深化兩軍友好務實合作;增強中俄兩國海軍共同應對海上安全威脅能力;進一步提高中俄兩國海軍海上聯合防衛行動組織指揮水平;研究探索進一步提高聯演實戰化的方法路子;優化規範中俄海上聯演的組織實施方法。
梁陽介紹,“海上聯合”系列演習是中俄雙邊框架內規模最大的海上演習,自2012年舉行首次舉行演習以來,每年舉行一次,其中,2012年的演習在中國青島附近的黃海海空域舉行,2013年在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附近的日本海海空域舉行,2014年在中國長江口以東的東海海空域舉行,2015年演習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地中海舉行,第二階段在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附近的日本海海空域舉行。此前,中國海軍分別由北海、東海艦隊兵力為主參加“海上聯合”系列演習,今年以南海艦隊兵力為主參加該演習。
中國廣核集團4日在深圳宣布與東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壓力容器采購協議,正式啟動海上小型實驗堆ACPR50S建設。中廣核新聞發言人黃曉飛表示,中廣核同時還與上海電氣核電集團簽署了《智能核電聯合推進框架協議》,“互聯網+核電”將從設計建造企業延伸至核電裝備產業鏈。
基於小型壓水堆技術的海上小型堆核電站分布式能源系統,被認為是解決我國近海、遠海及島礁等地區穩定能源供應的重要途徑。
“ACPR50S作為在海洋應用的核能綜合能源供給系統,由於能源輸出高效、穩定、可靠,以及能源補給需求很低、安全性高等特點,將成為解決海洋能源問題的重要選擇,也可作為海洋核動力的重要技術儲備。”他說。
此外,就智能核電項目建設,中廣核集團有關負責人孫奇介紹說,在局部業務單元方面,目前中廣核已完成智能核電研發設計的布置、系統、設備、儀控等協同設計子平臺建設,實現了華龍一號全三維設計等;在系統集成方面,建立了全球首個核電設計建造全專業業務流程邏輯網絡,實現板塊、專業間精細協同以及知識/信息的智能搜索和推送等。
與此同時,中廣核智能核電還通過虛擬現實VR技術、基於電廠實時數據的在線仿真技術等,開展核電廠三維虛擬漫遊、事故場景複現與分析、核電機組在線仿真與超實時預警等技術研發,具體可應用在碰撞及幹涉檢測、施工模擬、維修規劃、就地操作、事故預防等領域,顯著提高用戶體驗與工作效率。
據新華社報道,在經歷去年9月爆炸事件後,美國私企太空探索技術公司的“獵鷹9”火箭14日重返太空,一箭十星,成功把銥星通訊公司首批衛星發射至目標軌道。此後,火箭第一級首次成功實現在太平洋中一艘無人船上軟著陸。
當地時間14日上午9時54分(北京時間15日淩晨1時54分),搭載銥星通訊公司10顆衛星的“獵鷹9”火箭從加利福尼亞州範登堡空軍基地發射升空。這是“獵鷹9”火箭自2016年8月成功把一顆日本通信衛星發射至目標軌道後,首次成功執行衛星發射任務。
約8分鐘後,視頻直播畫面顯示,火箭第一級成功降落在太平洋海上無人船“請看說明”上。這是太空探索技術公司首次在太平洋實現海上火箭回收,太空探索技術公司地面控制室傳出經久不息的掌聲和歡呼聲。
“衛星已確認成功入軌,”該公司隨後在推特賬戶上宣布。太空探索技術公司計劃分7次為銥星通訊公司發射至少70顆衛星,此次發射的10顆衛星是銥星通訊公司下一代全球衛星計劃IridiumNEXT的第一批。
太空探索技術公司由矽谷企業家埃隆·馬斯克於2002年創建,總部位於加州,是美國商業航天的代表性企業。迄今為止,該公司已成功實現5次海上回收,另兩次陸上回收也均取得成功。有趣的是,馬斯克用自己喜歡的科幻作品給用於火箭回收的無人船起名字,叫“請看說明”,意思是讓火箭降落時“看著點,照說明書的步驟著陸”。
火箭第一級回收的目的是研制可重複使用的運載火箭。傳統火箭都是一次性使用,一旦能夠回收重複使用,將有望降低發射成本,因而太空探索技術公司歷來引人註目。
2016年9月1日,“獵鷹9”火箭在佛羅里達州卡納維拉爾角空軍基地發射臺上進行發射前例行靜態點火測試時發生猛烈爆炸,火箭上搭載的一枚價值近2億美元的通信衛星損毀。這一事故被認為是太空探索技術公司成立以來遇到的“最難解、最複雜的失敗”,對美國太空探索項目和商業航天發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因此,此次火箭成功發射和回收對該公司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