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在港會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也是開年之初的2015年1月26日,唐雙寧同樣在港會晤了梁振英。
從公開信息看,唐梁會晤的內容僅限於相互的感謝與期望,但是唐雙寧連續兩年在開年之初會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否意味著在光大內地業務取得超預期業績後,唐雙寧將目光重點放在了香港?結合“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光大的“走出去”戰略是否也在緊鑼密鼓的相應展開,是否意味著光大海外戰略的支撐點將會更多地放在香港?
去年唐梁會之後不久,光大證券斥資40.95億港元收購香港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70%股權,藉此推進該公司走出去戰略;去年年底,光大銀行全資公司光銀國際取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發的牌照,批準業務包括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等。今年唐梁“開年晤”會談些什麽?其後又會有何動作?或可以成為觀察光大海外布局的一個窗口。
光大證券H股上市?
H股上市是光大證券謀劃已久的事。據悉,2010年,光大證券即在港設立了光大證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負責整合光大集團在港的證券類資產,並成立了光大證券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運作實體。2014年,光大證券制定的五年規劃亦表明,積極推進國際化、實現境內外一體化是該公司的重要戰略目標,即以香港為平臺,多點布局海外。收購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70%股權,即為光大證券國際化戰略中的一步。從不久前該公司公布的年報可以看出,收購完成後,光大證券國際業務貢獻度大幅提升,香港業務規模躍入市場中券商第一梯隊。
從自身實力看,2015年光大證券在中國資本市場劇烈波動中累計實現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50%;實現歸屬母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70%。營業收入增幅、凈利潤增幅位居國內可比大中型券商首位,體現了極強的盈利能力。光大雲付和光大易創互聯網金融實現良好開局;光證資管、光大富尊、光大資本、光大保德信等各公司實現較好增長;光大期貨行業排名從第9升至第6;監管評級由C類躍升為A類,因8.16事件被停業務全部恢複,公司實力大幅提升,市場地位和聲譽全面恢複。
由此可以看到,光大證券H股上市已經水到渠成,因此猜測,這自然應成為唐梁會晤中討論的話題之一。
光大實業走向海外?
從媒體公開報道看,在走向海外方面光大實業企業已經進行了大量準備。
去年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曾公開表示,過去人們只知道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保險、光大信托……其實光大在社會上做得最好的是環保業務,目前光大的環保業務正通過PPP模式走向“一帶一路”。在今年的工作會上,唐雙寧更對光大的環保業務贊譽有加,稱之為“長期不懈努力打造出的光大業務亮點”。
2014年,光大國際反向收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的國際性水務環境投資和管理集團——漢科環境科技集團,把旗下水處理資產——光大水務投資轉移至漢科,換來價值約9.55億美元的股票。交易完成後,光大國際持有78%的漢科股權,實現了借殼上市。
同年,光大集團旗下光大控股入股新加坡掛牌的重慶發展商英利國際置業,成為該公司第二大股東。
還是在2014年,光大集團控股的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投資20億美元,在哈爾濱建設全國首個飛機拆解基地。有分析人士指出,從區位上,該區域對於未來俄羅斯等國家業務和市場的拓展無疑具有很大的地理優勢。
今年新年伊始,光大在港動作頻頻。1月22日,光大集團與總部設在香港的中國太平保險集團簽署合作協議,合作涉及到雙方在企業財產保險、企業年金、員工福利保險、電子商務及網絡銀行、海外業務、資金融通及租賃業務的合作。23日,唐雙寧會見中國港中旅集團董事長張學武,商談戰略合作;25日,光大銀行全資控股的光銀國際開業。
從光大集團官網上可以看到,去年以來,唐雙寧及光大集團高管多次考察法國、俄羅斯、瑞士等國家公司,並與相關高層頻頻接觸。接近光大集團的人士表示,2016年工作會議上,唐雙寧對光大國際提出的要求就是:緊緊抓住環保產業的戰略發展機遇,充分利用香港、新加坡資本市場力量,完成綠色環保分拆。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努力在新的區域、新產業鏈有更大的突破,進一步做強做大環保版圖,保持行業領軍地位。
作為光大的發源地和中國企業走向海外的重要跳板,香港如何發揮光大旗下企業走向海外的依托與支點功能,光大香港如何發揮區位優勢,打造成光大集團國際化發展戰略平臺,為繁榮香港做出貢獻,也應該是唐梁會晤感興趣的話題。
維護香港市場穩定?
今年開年,國際資本做空人民幣,港元和港股大幅動蕩。有報道稱,港元匯率盤中一度跌至接近聯系匯率制7.85的限制,創2007年以來新低;恒生指數也創出42個月新低。匯率和股市動蕩對香港的影響涉及到方方面面,在此紛繁複雜的國內外形勢下,保持香港的金融穩定,定是梁振英此時關註的第一焦點。而作為一家發源於香港、且在港擁有多家上市公司與巨量資產的集團“首腦”,唐雙寧對此亦必有相應關切。目前香港市場的穩定,也是唐梁會晤中一個富有交集點的可選話題。
換句話說,面對一位有著豐富監管經驗、廣泛影響力的金融專家,一家中國內地世界500強企業的 “金主”,特首梁振英“問計”一番,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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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早前在《南華早報》的專訪中炮轟領展,指公司薪酬不應與租金升幅掛鈎。筆者之前的文章,已指出特首搞錯事實,領展的董事及管理高層的薪酬其實是與股價(即基金單位價格)掛鈎。最諷刺的就是領展管理層千方百計催谷股價,營運模式變質,禍根竟然是出於梁振英放寬規管的政策。 港台今年7月10日播放的時事節目《鏗鏘集》,題目是「一紙之諾」,內容除了提到過去兩年領展及炒家何以能夠分拆停車場車位出售,還分析證監會為何會放寬對領展這類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規管。原來2012年7月梁振英上台後成立金融發展局,金發局在2013年底發表研究報告,建議香港發展成為房託基金的集資中心。有份參與研究的包括領展行政總裁王國龍。之後證監會放寬規管,以致領展可以投資土地買賣,而投資的限額亦有所放寬,可以多達數十億元進行買買賣賣。領展在2014年起便由「裝修佬」和「收租佬」,變身成投地建屋的「發展商」,物業買家和炒家,甚至透過舉債百億元,進軍內地市場。去年初,領展(佔60%)與其他發展商斥資近60億元以高價投得九龍灣商業地,日後能否取得合理回報仍屬未知數,又以過百億元在內地購入兩個商場,每年租金回報只得四釐多。過去年多,單是人民幣貶值一年內已損手約7%,還未計商場估值是否下跌。今年初,又獨自斥資近60億元購入旺角商廈。領展是本地物業發展市場的新丁,投地及競投商廈時能夠擊敗一眾歷史悠久的大型地產商,很大機會出現「贏者詛咒」(Winner's curse),因出價過高而受損。至於進軍內地市場的策略則更令人費解,過去幾年大地產商李嘉誠從內地(及香港)撤資,撤資速度之快更被官媒炮轟,領展竟然在這個時候接貨,確實勇氣可嘉。 公司董事及管理層在市場上多番動作,買買賣賣,無非是為了刺激股價,令手上持有的基金單位,以及在長期獎勵計劃下將會得到的單位,價格大幅攀升,便可以獲利套現。可是,即使管理層動作多多,又進身恒指成分股,股價依然沒有多大起色,要公司動用30多億元托價,避免跌穿40元關口,到近月股價才大幅攀升。根據《鏗鏘集》的報導,領展與房委會簽訂的買賣契約中,清楚列明商場店鋪只能整體出售,卻刻意地容許停車場分拆出售,只要停車場位處的屋苑,房委會已經分拆住宅單位出售。換言之,居屋和租置計劃下的屋苑,它們的停車場全部可以分拆出售。領展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港大講座教授王于漸,過去一直建議特區政府出售公屋,甚至免費將公屋送給租戶。若然政府接納王教授的建議,日後領展便可以把更多停車場出售給炒家,又和炒家互相交易及分租,由炒家分拆車位及商鋪炒賣,把車位出租給非公屋住戶,到時居住在公屋的居民及車主肯定遭殃。領展年報披露大部分的董事(包括所謂獨立非執董)都持有基金單位,而負責貸款給領展及協助發債的銀行,負責估值的估值師,以至負責物業管理及出租的管理公司,不少是關連人士,除了持有基金單位(或代客戶及強積金持有)外,還收受巨額費用(包括中介費)和利息收入。領展以近三釐的息率在市場舉債,購入租值四釐多的物業,息差只有一釐多。過去一年,零售物業的售價向下調整(根據差估署資料),領展的投資物業估值卻上升百多億元。筆者在此提醒小股民,領展業務已變質,股息只有三釐多,實際市盈率(不計特殊利潤及物業升值)超過25倍,近月高追領展的股民隨時接了火棒。 林本利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du.hk)作者網誌 - http://lampunlee.blogspot.com | ||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當日宣布不參選下任行政長官一事發表談話。
發言人表示,我們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因家庭原因,決定不再參選下任行政長官深感惋惜,並尊重其個人決定。梁振英先生擔任香港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以來,堅定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穩妥處理了一系列重大政治法律問題,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社會政治穩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帶領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動香港與內地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中央政府對他的工作一直給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希望他做好余下任期內的工作,今後在香港和國家發展中繼續發揮作用。
今日下午3時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會見傳媒,正式宣布放棄參選2017年新一屆特區行政長官。
梁振英(資料圖)
4月12日消息,據人民網報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下周將率團考察粵港澳大灣區多個城市,預計6月底前,就大灣區規劃發展事宜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意見。
梁振英11日表示,訪問將於下周三至周五進行,同行人員包括政府官員、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策略發展委員會和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等。
他指出,香港在現代服務業、金融、法律、會計、建築等方面具備優勢。香港重視與廣東省的合作,更重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香港特區政府此行旨在把握時機,推動香港積極參與到規劃工作去。
據悉,在三日的行程中,訪問團將到訪珠江西岸五個城市,並與廣東省有關官員會面。
今日早盤間,粵港澳大灣區概念多股暴漲,珠海港、鹽田港、格力地產、珠江實業等大量個股開盤即封死漲停。
“In my opinion the relevant misconduct need not occur while the officer is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ing a duty or function of the office. Certain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will attach to the officer whether or not the officer is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that office. Where the misconduct does not occur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a function or duty of the office, the offence may be made out where the misconduc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ose responsibilities. It may be connected to a duty already performed or to one yet to be performed or it may relate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in some other way. The misconduct must be incompatible with the proper discharg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so as to amount to a breach of the confidence which the public has placed in the office, thus giving it its public and criminal character.”
“Payment of money to a member of Parliament to induce him to persuade or influence or put pressure on a Minister to carry out a particular transaction tends to the public mischief in many ways,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pressure is to be exercised by conduct inside or outside Parliament. It operates as an incentive to the recipient to serve the interest of his paymaster regardles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o use his right to sit and vote in Parliament as a means to bring about the result which he is paid to achieve. It impairs his capacity to exercise a disinterested judgment on the merits of the transac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makes him a servant of the person who pays him, instead of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
“[The member] has … placed himself in a situation embarrassing and inconsistent with that independence to criticize or censure which he is bound to preserve; he has fastened upon himself golden fetters which preclude his freedom of action. The natural fear of exposure or reproach, or the sense of personal obligation, must inevitably operate to dissuade him from fearlessly pursuing the path of true service …”.
坊間有人對廉署立案調查梁周私通事件不以為然, 要談法律, 恐怕要在案例中找答案; 要展示政治立場, 就應乾脆講清楚。當然也許是我對案例理解錯誤而胡謅了。“The difficulty which has been experienced in defining with precision the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stem not so much from the various ways in which they have been expressed as from the range of misconduct by officials which may fall within the reach of the offence. This is because, to quote the words of PD Finn, ‘Public Officers: Some Personal Liabilities’ (1977) 51 ALJ 313 at p.315:The kernel of the offence is that an officer, having been entrusted with powers and duties for the public benefit, has in some way abused them, or has abused his official position.It follows that what constitutes misconduct in a particular case will depend upon the nature of the relevant power or duty of the officer or of the office which is held and the nature of the conduct said to constitut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