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友避答周浩鼎應否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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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5-19 05:22:42■民建聯蔣麗芸拒回應黨友周浩鼎應否辭去委員會職務,但認為處理有可改善之處。
【本報訊】民建聯議員周浩鼎「私通」特首梁振英,干預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後,據知民建聯大部份黨友認為周應辭去委員會工作,而最終周浩鼎未有辭職,只稱自己「冇乜留戀」有關職位,據悉與特首梁振英認為周浩鼎「冇做錯」,所以毋須辭職有關。而建制派及民建聯議員亦受「連累」,不斷被追問周應否辭去委員會職務,大部份人均迴避表態,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更直言「意見畀晒佢(周浩鼎)啦」,「畀佢自己決定啦」。民建聯和建制派議員昨早現身立法會走廊時,均被大批傳媒包圍追訪,要求他們交代是否支持周浩鼎辭去專責委員會委員職務。其間多名民建聯議員均拒絕「撐鼎」,但亦避談周浩鼎應否辭職,周的「師傅」黃定光稱:「我唔會回答呢個問題。」周另一黨友劉國勳則指,已給意見予周,「最終其實等佢自己決定」,但拒透露意見內容。近日從未回應事件的陳恆鑌和何俊賢稱,「我哋都作咗回應,我哋冇補充」。
蔣麗芸:周誠信非常之好
一眾民建聯議員中,只有梁志祥一人繼續死撐周浩鼎,連聲說:「我支持佢(周浩鼎),我支持佢」,指周浩鼎已向傳媒及公眾「解釋晒」,「佢嘅決定我哋覺得係支持,冇其他解釋」。另一黨友蔣麗芸拒作正面回應,只大談周浩鼎性格,讚周「誠信非常之好」,但認為周在今次事件上可處理得更好。工聯會議員黃國健昨因周浩鼎事件被記者包圍採訪時,大感意外向記者指:「又關我事?」被問到周是應否辭去委員會職務時,黃只稱會尊重周和民建聯決定,「我相信佢(周浩鼎)識諗嘅」,又稱「佢(周浩鼎)黨團咁多高手,相信最後都會有一個正確的決定嘅」。■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18/20025231
「純粹無申報不屬刑事」立會職員指應否披露利益無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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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6-10 12:46:59【長毛收捐款案】【本報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而被控,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有立會職員在辯方盤問下,坦言若議員純粹未有申報利益,只應按《議事規則》處理,即違規亦不屬刑事罪行。他又承認無明文客觀準則規定議員在甚麼情況下才要披露利益。官聞言謂:「即係唔鍾意呢個人就話佢錯,鍾意呢個人就話佢啱?但可能現實真係咁樣都未定。」記者:楊家樂
立法會秘書處總議會秘書梁紹基昨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指議員須填表登記個人利益,並有責任自行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公眾查閱。控方指梁國雄曾於2012年申報當屆沒接受選舉贊助,但2014年卻補交表格改口稱曾接受社民連等贊助;證人指不記得有否就此查問梁,「佢可能違規,但我哋冇深究」。
官:邊個可話佢啱話佢錯
在辯方資深大狀李柱銘盤問下,證人同意議員漏報利益或有很多原因,例如故意、不小心或助理疏忽。但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只會在收到議員或市民投訴後,才對涉嫌未有申報利益的議員進行調查,並考慮是否要訓誡、譴責以至暫停職務,但不能主動處理涉嫌違規事項,亦不會引用《基本法》第79條指議員行為不檢。證人稱若議員未有申報利益,只應按照《議事規則》處理。對於辯方指「(規則)猶如立法會家法,立法會內部事務唔關政府事,因為三權分立」,證人表示同意。辯方問:「?家被告俾人刑事控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前有冇人試過因為咁而俾人告?」證人稱:「印象中完全未試過。」辯方指秘書處從沒在通告等文件警告,議員若漏報或會惹刑責,問證人「如果本案被告入罪,上訴都冇用,要罰款、入獄甚至喪失議員資格,以後會唔會喺文件中提醒議員」,證人只謂「唔知將來會點做,可能會」,但強調「冇登記利益唔牽涉刑事罪行」,是否涉刑責要考慮其他因素,如議員收錢後替他人於會上發言,才有貪污之嫌。證人又指議員是否需就利益申報或披露,沒客觀準則,要自行判斷,「議員去問秘書處,都唔會話畀佢知使唔使披露」。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由議員自己決定,邊個可以話佢啱話佢錯?議員自己嘅諗法就係最終審判?」證人只重申現時沒明文規定。辯方另從網上下載資料,指歷屆立法會有至少20宗涉及議員的投訴,當中11宗成立或部份成立。惟證人需時查核,獲法官批准稍後書面交代。由於梁國雄今天要出席立法會會議,案件明天續審。案件編號:DCCC546/16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
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07/20047132
萬惡根源?應否禁寵物繁殖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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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8-04 06:36:32動物保護意識需要長期教育,難以一蹴可及,但動物保育不能因此停歇,有時更需要透過強硬手段,來提供被動的保護策略。洛杉磯的南帕薩迪納市(South Pasadena)日前通過法案,禁止業者透過商業形式販售動物。許多民眾不但推崇這是一項真正的德政,也認為可以讓人檢視不肖繁殖場的問題。駐洛杉磯記者:陳志豪而不只在美國,台灣許多民眾也都對繁殖場議題感到關心。許多不肖業者為了提高獲利,往往在十分不人道的情況下養殖,讓動物們在缺乏慈善與尊重的情況下被飼養。其實寵物店不得販賣動物的法令,在美國早已蔚為一股風潮。過去20年間,包含波士頓、芝加哥、以及洛杉磯等等,已有超過上百個城市禁止販賣「因商業目的而繁殖的貓狗」。在國情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法令是否能適用於每個地方?在【動物保育系列】第二篇內,來自台灣、美國、瑞士不同人士也分享他們對此事的看法,以及背後的意義。動物收容所所長班克(美國):繁殖場只重視獲利「當有所謂的繁殖場時,這些地方就是利用動物來達到獲利至上的目的,而並非好好的去照顧他們」。帕薩迪納動物收容所所長班克(Julie Bank)表示,即使在美國,繁殖場的生活環境還是很惡劣。「動物無法運動,也無法得到適當的營養,就這樣不斷進行繁殖配種」。班克說,繁殖場裡的幼貓幼犬,通常不到一個月大就會被迫與父母分開,夭折的機率不但高,就算幸運存活被送至寵物店,缺乏社會化的情況也特別高。「此外,當你每在寵物店購買一隻貓狗,你也變相的導致一隻小動物流落到收容所」。寵物店老闆扎克(美國):無法得知寵物是如何被對待「我們聽過許多關於狗狗繁殖場的負面訊息,包含過度繁衍一類的情形,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你根本不知道你所購得的這些寵物,它們在繁殖場是如何被對待的」。在南帕薩迪納開設寵物用品店10年的扎克(Zack),經營以來從未在店裏販售過寵物。他表示自己不願販賣動物的原因,是因為「這些動物到底從哪裏來,它們又過得如何?如果連我自己都不知道它們是怎麼被對待的,我又怎麼敢把這樣的動物賣給消費者」?曾經擔任動物訓練師的扎克表示,自己曾訓練過許多買來的純種狗,屢屢發現許多純種犬隻在不斷近親培育的情況下,生理缺陷問題比一般狗兒更加嚴重,「而我不願成為這種情況的推手」。藝人李維維(台灣):台灣可考慮跟進效法雖然國情不同,但聽到南帕薩迪納立法禁止買賣寵物一事,藝人李維維認為台灣可以考慮跟進。李維維強調,「我絕對不反對買賣這件事情,可是為甚麼現在要開始禁止買賣的原因,是因為有太多的上游(繁殖場)是不好的」。李維維說,每個領域本就都有良莠不齊的情況,台灣也一定有好的繁殖業者,而美國也必定有不肖業者,但是在飼育資訊還不夠透明化的情況下,台灣民眾真的十分難以抉擇。她就曾聽說不肖繁殖場不斷的讓品種犬近親交配,環境也十分惡劣,加上收容所的動物不斷增加,「對我來說,禁止購買其實可以說是被動的處理這些問題」。動物保育士劉偉蘋(台灣):讓買狗人都成為稽查人員相較於多數人反對買賣與繁殖場,動物保育團體《挺挺網絡社會企業》的發起人劉偉蘋,倒是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她認為只要有好的配套措施與政策,不讓「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發生,買賣其實也可以是一種選擇。「我們把所有繁殖場都公開,這樣業者就一定要登記,所以你在哪邊做繁殖、場地在哪裏(都很清楚)......甚至提供環境的照片,讓消費者可以自己去選擇很棒的繁殖業者購買」。劉偉蘋認為,台灣的動保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加上政府的稽查人員不足,「如果這麼做,每個買狗的人都可以成為繁殖業最好的稽查人力」。而旅居瑞士多年、本身就是狗專業訓練師的Mojito,也同意劉偉蘋的說法。她認為只要制度完整,養殖場並非萬惡的根源,「坦白講,它可以是一個賣點,如果一個好的繁殖業者,可以把遺傳疾病給排除掉、把性格上的遺傳病(問題)都排除掉,或者幫狗狗做很好的社會化,那也是很好的事情」。其實針對買賣與繁殖場議題,台灣近年也逐漸跟上美國的腳步,台灣立法院去年中就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非法養殖場的罰鍰,希望嚇阻不肖業者。不過以動物保育觀念來說,禁止買賣畢竟還是治標不治本的被動方式,重點還是如何提升生命與人道教育。【動物保育系列】最終章,來自不同領域的人士也將分享經驗,讓大家了解,如何讓尊重生命成為每個人的生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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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804/20111567
任志剛問應否入共產黨 葛霖大耍太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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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12-03 18:17:43【明報專訊】近年潛心做學者、專門寫經濟相關分析文章「指點江山」嘅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近來連說話都愈來愈語不驚人誓不休,建議聯匯脫鈎講得多咗大家無乜反應,噚日喺匯豐前「大班」葛霖演講時問問題再語驚四座:「我哋應否加入共產黨?」
大家唔使驚,任總唔係話我哋加入共產黨,佢其實係指香港經濟制度,應唔應該由市場經濟轉投計劃經濟。皆因佢覺得,過去20年環球經濟危機,證明歐美體制喺管理危機時,無中國計劃經濟咁有效。
任總:中國式危機管理更有效
咁葛霖又點答任總呢?「當我見到Joseph(任志剛的洋名)企起身,我就知道有麻煩嚟啦」,之後佢讚完中國抗風險能力,又話歐美已汲取教訓,結果都無正面回答呢個問題,估唔到除咗馬雲,葛霖都係太極高手嚟!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0128&issue=20171202
【動畫】揮春可以降魔伏妖? 福字應否倒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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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8-02-25 03:23:09把福字倒轉貼,寓意「福到」還是倒走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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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神仙「神荼」和「鬱壘」用桃枝撃敗猛獸,自此人們就愛於家門掛桃符。
不少家庭都在農曆新年期間貼揮春應節,你又知否揮春從何而來?傳說有兩位居於山林的神仙「神荼」和「鬱壘」,用桃花樹枝降服了一隻兇殘怪物。自此民間流傳,只要在門上懸掛桃花樹枝和刻有神仙名的桃木板,任何妖魔鬼怪都不敢前來,這些桃枝和桃木板稱為「桃符」,據《後漢書.禮儀志》載:「桃符長六寸,寬三寸,桃木板上書『神荼』、『鬱壘』二神。正月一日,造桃符著戶,名仙木,百鬼所畏。」後來紙張出現,桃花樹枝和桃木板逐漸被寓意吉利和喜慶的紅紙取代。
據說明太祖朱元璋曾微服出巡,看看各家各戶有否貼揮春。
至於新年貼揮春變成習俗,可說是自明朝開始。據明代的《簪雲樓雜話》記載:「春聯之設,自明太祖始。帝都金陵,除夕前忽傳旨:公卿士庶家門口,須加春聯一幅,帝微行時出現。」意即明太祖朱元璋在定都金陵後,就在年三十下令,全國上下的大門都要貼揮春,他更會微服出巡審查,於是大街小巷的門都貼滿了揮春。除一般長方形揮春,還有正方形、中間寫有單字的揮春。例如寫有「福」字的,貼在門口就寓意福澤臨門。據說清代的恭親王府中,有一個能言善辯的管家,不但人機靈,還寫得一手好書法,每年新年都會為王府寫揮春。有一年,府中一名目不識丁的家丁,拿着管家寫的福字,隨手就貼於大門,恰巧就把福字倒轉貼,恭親王的妻子(稱作福晉)見到福字倒轉,頓時火冒三丈,還命人要鞭打家丁作懲罰。管家聽見,連忙下跪解釋,說這是福氣到來的意思,是大吉大利之兆,福晉聽罷覺得合理,還高興得向管家和家丁各賞五十兩銀。
有指在大門倒貼福字,等同將福氣倒走,要福澤臨門、開門迎福就不應該倒貼,而可以倒貼的位置,應只有垃圾桶、水缸、櫃子。垃圾桶和水缸都要先倒轉才能把裏面的東西倒出來,所以在它們上面倒貼福字,意味沖淡將福倒走、行衰運的忌諱。至於倒貼於櫃上,則寓意將福氣壓着、留在家中。其實現代人貼福字,大多純粹想應節,所以該怎樣貼的忌諱都被淡化,不少人都接受「福倒」即「福到」的說法。記者:李煒汯
來源:
https://hk.lifestyle.appledaily. ... e/20180217/20307616
摸魚手札:身在局中應否為既得利益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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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8-02-25 19:07:27派錢還是退稅,兩邊的論點都好簡單,可以是簡單的左右翼分配公義問題,因為派錢或退稅舊餅都是同一舊,差在點分。中產以上階級的人有畀稅,自然想退稅,因為少了無交稅的人爭食,自己可以分多一點。支持派錢者,一是窮苦階級,二是窮苦階級的相關既得利益者(例如是爭取窮苦階級支持的政客),三是有錢到唔care,有較大道德感召和同情心的人。
錢在己手 好過餵千億大白象
渴望退稅的中產,可能會把錢用來買騰訊增長(未知派幾多,正股未必夠錢,可能玩衍生工具吧),贏輸都不會入肉,但渴望派錢的草根呢,6,000蚊卻是雪中送炭。主流論點已經講完,就是簡單的分配問題和既得利益。每個階級或既得利益都需一位代議士或人頭去發聲,去搶佔公共討論空間,好讓自己的想法讓policy maker接納和考慮。這沒有不妥,倒是正常公民社會常見的手法。不過,有一點要澄清,派錢不一定是左翼,派錢雖然是另類財富再分配,但派錢本質上是還富於民,運用權在市民手上,這可是右翼觀點呢。而且,錢在己手,總好過被中央集權決定,拿去餵千億大白象工程。從這角度出發,我這右翼倒是樂見派錢或退稅。上一次派錢經驗鮮有人提及,分配問題是前菜,主菜卻是身份認同。上次派六千,結果有一堆移民好耐,但手持香港身份證的人無故回港「旅行散心」,順便要埋那六千蚊。又,要不要把錢分給雙非家長、身份證唔夠星的人,都係上次討論重點,然後又是中港矛盾、蝗蟲論之類的問題。這次派錢的討論,某程度上鼓動了本土意識的催生,因為市民開始思考一個本質上的問題:「到底邊個有資格去拿那$6,000?」對自我身份的懷疑,是本土和社群意識催生的第一起點。所以,本土派間接都要多謝當年要派錢的曾俊華。今次有了前車之鑑,剛好本土思潮處於洩氣低點,政府又會否重蹈覆轍呢?難說難說,尤其是建制派和中央,跟林鄭關係最近有點若即若離。派錢又好,退稅都好,大家都係幫既得利益說話,學者如是,評論員亦如是。彈出又彈入,不是甚麼稀奇事,雙重標準到處都是。渾水專業投資者、上市公司執行董事、90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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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225/203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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