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網站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網站當天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此外,規定第七條明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
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
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7日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印發了“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目標到2018年,開展5G網絡技術研發和測試工作。加快推進5G技術研究和產業化,加快推進下一代廣播電視網建設與融合,推動下一代互聯網商用進程,加強未來網絡安全保障,積極防範未來網絡安全風險。
規劃指出,到2018年,要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及周邊國家提供基本服務,到2020年,建成由35顆衛星組成的北鬥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為全球用戶提供服務。加強北鬥核心技術突破,加快北鬥產業化進程。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實施衛星導航產業國際化發展綜合服務工程,加快海外北鬥衛星導航地基增強系統建設,推進北鬥在亞太的區域性基站和位置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建立國際化的產業技術聯盟和專利池。
規劃還指出,要積極推進物聯網發展。推進物聯網感知設施規劃布局,發展物聯網開環應用。實施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工程,推進物聯網應用區域試點,建立城市級物聯網接入管理與數據匯聚平臺,深化物聯網在城市基礎設施、生產經營等環節中的應用。
到2018年,還將形成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的法規制度和政策體系,建成國家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和開放平臺,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實現民生保障服務等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到2017年,80個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初步實現政務服務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形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信息體系;到2020年,全國範圍內實現“一號一窗一網”目標,服務流程顯著優化,服務模式更加多元,服務渠道更為暢通,群眾辦事滿意度顯著提升。
建立完善統一身份認證體系。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探索運用生物特征及網絡身份識別等技術,聯通整合實體政務服務大廳、政府網站、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服務熱線等不同渠道的用戶認證,形成基於公民身份號碼的線上線下互認的群眾辦事統一身份認證體系,實現群眾辦事多個渠道的一次認證、多點互聯、無縫切換。
此外,規劃還就美麗中國信息化專項行動、網絡扶貧行動、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行動、網上絲綢之路建設行動等方面明確了行動目標。
附件:“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
目前,機器通過收集分析各類用戶反饋識別虛假信息的準確率達到60%,結合人工複審可進一步提升到90%。
i黑馬訊 12月27日消息 信息過載的當下,假新聞和謠言的泛濫成了新聞聚合平臺乃至整個社會新的挑戰。今日頭條近日透露,通過機器算法加人工複審的方式,今日頭條識別虛假信息的準確度可以達到90%。
根據今日頭條的做法,如果有大量用戶舉報了一篇內容為虛假信息,或在某篇內容的評論區中密集出現“假新聞”等相似關鍵詞,機器即可自動識別並將其提交至今日頭條審核團隊的工作後臺,提示進行高優先級的複審。據今日頭條透露,目前,機器通過收集分析各類用戶反饋識別虛假信息的準確率達到60%,結合人工複審可提升到90%。
據悉,今日頭條平臺上各類機構分享發布的信息每天已經接近20萬篇。僅靠人工進行識別判斷難以保證這項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在準確甄別虛假信息後,今日頭條運營團隊將會停止虛假信息的推薦和展示,並依據平臺運營規則對發布虛假信息的來源進行處罰。
對於在被發現和停止推薦以前,已經造成較大範圍影響的虛假信息,今日頭條也在嘗試通過大數據技術進行“精準辟謠”。據悉,這項功能已經在12月開始初步實驗,其實現方法是:通過某篇虛假信息的用戶閱讀記錄,將閱讀過此信息的用戶識別和標註出來。當辟謠信息發布時,則可通過特別的推薦通道,指定向這部分曾閱讀過虛假信息的用戶進行展示。
這類“辟謠”信息在這部分用戶的信息流中顯示為帶有一類特殊標簽的信息。 “精準辟謠”功能在12月被應用於“網傳搜狐撤裁內容部不再設編輯崗位”和“網傳保定曲陽一23歲女孩光天化日之下被搶走”兩次虛假信息傳播事件中。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商務部近日下發關於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推進二手車環保信息聯網工作。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快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建設工作進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對二手車的環保達標監管。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幹意見》有關規定,對其中關於二手車遷入車輛要求和區域範圍的規定,要嚴格落實。
通知指出,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監管。對於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安全檢驗有效期內,並經轉入地環保檢驗,符合轉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各地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措施(國家明確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和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除外)。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二手車環保檢驗信息管理檔案和核查機制,加強對二手車環保達標檢驗的監管工作,嚴防超標排放車輛造成汙染轉移。
通知指出,加快推進二手車環保信息聯網工作。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快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建設工作進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對二手車的環保達標監管。各地應督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並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做好排放檢驗報告照片核查和排放檢驗信息核查,二手車轉出地環保部門應及時將相關車輛信息移交轉入地環保部門;轉入地環保部門應對二手車上線排放檢驗實施在線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傳輸、及時分析處理。
通知明確,加強二手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應對排放檢驗機構實行“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的監管方式,重點加強對二手車轉入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通過現場檢查排放檢驗過程、審查原始檢驗記錄或報告等資料的方式強化執法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放檢驗機構。
通知強調,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積極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推進二手車交易信息和環保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推動信息向社會公開,便於經營者、消費者和管理部門查詢、使用。
國家發改委1月11日發布聲明,“四大行債轉股工作全面暫停 發改委明令禁止‘明股實債’”一文為不實信息。
聲明稱,發改委發現網上流傳一篇“四大行債轉股工作全面暫停 發改委明令禁止‘明股實債’”文章。發改委聲明,文章中涉及發改委的內容不實,純屬編造,保留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權利。
發改委稱,鼓勵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及附件《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4號)規定和精神,自主協商開展市場化債轉股,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業務模式。
但由於當前相關法律的空白,這些涉及隱私的信息數據還存在諸多爭議。
本文由尋找中國創客(微信ID:xjbmaker)授權i黑馬發布
“如果我死了,我的微信、QQ、微博賬號誰來處理?我支付寶里的錢怎麽辦?我遊戲賬號里面裝備怎麽辦?”當互聯網成為連接虛擬與現實的橋梁時,橋上站著的人開始擔心自我消失後帶來的數字遺產問題。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崛起,網民在虛擬世界留存的痕跡已經不僅僅是數據本身,其背後產生的經濟價值、情感價值,以及在網民過世後這些數據的歸宿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關註。而圍繞如何處理這些數字遺產,也催生了一些創業機會。
但由於當前相關法律的空白,這些涉及隱私的信息數據還存在諸多爭議。
直到2016年下半年,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被寫入《民法總則》(草案)中,目前,草案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當中,這也意味著未來互聯網用戶和互聯網公司,都需要重新開始思考針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數字遺產身上的情感寄托
2015年4月,吳曉(化名)在大學宿舍燒炭自殺後,母親陳蓉(化名)再也沒能打開過女兒的手機和電腦,密碼封鎖了這個19歲女孩在互聯網上的大部分信息。
陳蓉沒法登錄女兒的微博,也不知道她過世前和誰在微信上有過聯系。
女兒剛過世時,這種封鎖對喪女心痛的陳蓉來說不是件壞事,但心情平複後,陳蓉很想知道女兒在網上留下的生命記錄,她並沒有把這些當做數據財產或虛擬遺產來看待,“只是她來過這個世界的一種證據。”
可無從得知的密碼,成了她通往女兒在虛擬世界的一道阻礙。對於只會用QQ和微信這類普通軟件的她來說,找到女兒留在網上的痕跡並不容易,最終她只能作罷。
兩年前,同樣以自殺結束生命的小曾,給親朋留下了在世時的聲音。他在B站上發布的6首二次元歌曲,直到現在仍有人點開收聽。打開他最後錄制的那支歌曲時,彈幕密密麻麻地彈出網友對這個小夥子的懷念。
雖然小曾再也無法和這些評論者互動,但他留在網上的歌曲仍然會被人們相互轉發,他的一個朋友留言表示,“聽著你的歌,仿佛你還在一樣。”
在國內,網絡上的聲音、照片、文字等數據信息,多數人將其價值歸於紀念。
在“網上入殮師”林東平眼中,逝者在社交網站上留下的痕跡仍舊會被其他人看到、關註、傳播,這種流動讓逝者的生命在互聯網上得以延續。
2011年,“IT男”林東平帶著“做產品”的思維,開設了“逝者如斯夫dead”的微博賬號,通過搜集、整理過世者的社交記錄,為每一個逝者寫一篇小文。
大量的網友在這個賬號中或逝者的微博下點亮“蠟燭”表情,“逝者如斯夫dead”逐漸變成“一座微博墓園”。偶爾一些微博內容還會成為熱門話題。
在國內,密碼仍是唯一的“鑰匙”
事實上,逝者生前留下的數據信息除了情感價值,也正在為互聯網公司繼續創造著流量價值。但這些價值來源的所有權問題,依然面臨著法律界定上的模糊。
早在2003年,“以二進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儲和傳輸的人類活動”作為一種文明成果,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定義為數字遺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它既包括虛擬貨幣、遊戲裝備,也包含各類互聯網賬號和用戶創作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數字作品。
但目前為止,這類“資產”在公民過世後如何處理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的行業慣例是,個人賬號不能被當作財產處置,也不屬於法律上遺產繼承的範疇。
從2010年開始,逝者QQ賬號找回、遊戲裝備繼承、網店經營權歸屬等個體事件都成為過新聞報道的熱點,並引發了人們就數字財產、虛擬遺產的討論。
2011年,沈陽王女士的丈夫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她想要獲得丈夫QQ郵箱內保存的兩人的照片和信件,但由於不知道密碼,只好向騰訊公司求助,但與對方交涉後並沒有成功。
按照騰訊的規定,想要拿回密碼只能按照“找回被盜號碼”的方式操作,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資料和聯系方式外,還需要提供號碼的使用資料、保密資料,同時還得邀請賬號內QQ好友為其“認證”,“但人都不在了,我上哪找這些資料?”
記者查詢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的用戶註冊協議發現,賬號的所有權均屬於平臺所有,比如用戶註冊微信時,《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里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者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用戶註冊微信賬號後如果長期不登錄該賬號,騰訊有權收回該賬號。”
這樣的服務協議導致一旦用戶死亡,沒有密碼的家屬將面臨無法獲得處置賬戶信息的權利。
在美國,雅虎郵箱也在服務條款中聲明,用戶對於郵箱的使用至用戶死亡時終止,之後郵箱會被凍結或刪除。但2005年,美國士兵賈斯汀·埃爾斯沃思在伊拉克陣亡後,他的父親向雅虎公司提出拿回兒子在雅虎上的賬號、密碼,以便獲得兒子的照片和郵件用以留念,遭到雅虎以侵犯隱私權予為由的拒絕。
士兵的父親將雅虎起訴,最終法官判決雅虎將士兵的電郵移交給他的父母。此案也推動美國互聯網公司對於數字遺產處理方式的改變。
比如,全世界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不再凍結或刪除去世用戶的資料,而是將這些賬號自動變成“紀念版號”供他人緬懷悼念。
一些運營者開始向成熟體系傾斜
國內社交平臺的賬戶資產處理雖然有待完善,但一些互聯網公司、創業公司已經開始重視虛擬遺產的處置。
去年,我國首個針對網絡遊戲虛擬賬號所提供的公證服務出現,上海市寶山區公證處為巨人《征途2》網絡遊戲用戶提供遊戲賬號保全證據公證。凡是以真實身份註冊成為《征途2》網絡遊戲的用戶申請辦理賬號保全證據公證服務的,公證人員會詳細記錄玩家上網、進入相關網址和《征途2》遊戲的整個過程,可能進行攝像。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對遊戲賬戶的公證並不意味著虛擬財產的繼承有了質的跨越,但在所有權人的認定上跨出了一步。
除了所有權確認外,一些互聯網創業公司在處置註冊用戶數據遺產時,開始向成熟的體系傾斜。
2015年,心理服務平臺“簡單心理”的註冊心理咨詢師朱瓊遭遇車禍去世,朱瓊服務的賬號被凍結後,預約她做咨詢的10位來訪者也面臨著無人可詢的現狀。
“簡單心理”一方面需要把咨詢師賬戶內的財產交割給家屬,另一方面還面臨安置來訪者的難題,“相比其他的服務平臺,心理咨詢的用戶比較特殊,咨詢師的去世可能給來訪者造成二次傷害。”“簡單心理”的創始人簡里里回憶。
由於國內相關的處理預案處於空白,簡里里連夜聯系了臺灣的專家,針對如何告知來訪者這一噩耗、如何評估來訪者的心理狀態、如何讓其他心理咨詢師接手等問題做了詳細方案。
在將10位來訪者安排妥當後,簡單心理將朱瓊去世的消息發布在了平臺上,她的賬戶頁面也設置成了一個紀念板塊,“這是平臺唯一一個開放留言的咨詢師頁面,一方面讓她的來訪者獲知這個消息,另一方面也讓親朋有一個悼念她的出口。”
朱瓊寫過的文章和朋友回憶她的文字都逐漸在平臺上開放,在簡里里看來,無論是朱瓊的賬號,還是其他具有數據遺產屬性的信息,都十分珍貴,不能一凍一刪了之,“都值得留下來,這是大家對她的一種紀念。”
虛擬遺產帶來的創業機會
隨著微信錢包、支付寶以及各類互聯網金融等和錢沾邊的互聯網產品越來越多,消費者存放在虛擬世界的真金白銀是不能忽視的問題。賬號、密碼的保護和持有開始變得愈加重要。
去年,網友一則“如果我死了,我支付寶賬戶里的錢怎麽辦”的發問,讓人們不得不面臨“人死了,錢還在”的現實。
不少用戶擔心,年邁的父母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兒女在支付寶和微信中還存有資產。
支付寶也對此作出回應稱,繼承人可以聯系支付寶,公司客服會引導繼承人準備身份證、死亡證明、承諾書等材料,然後通過網絡上傳、快遞等方式給到支付寶,即可繼承賬戶里的財產。如果繼承人不知離世者有沒有支付寶,或者不知道離世者的支付寶賬號是多少,繼承人只要提供離世者的身份證號給客服,就可以查詢離世者名下到底有沒有支付寶賬戶。
也有網友存在另一種擔心,如果自己在多家P2P金融平臺上有投資理財賬戶,一旦他發生意外,家人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平臺,他的財產也將永遠鎖在死亡賬戶中。
已經有創業者註意到這個痛點。去年10月,一個名為“與親書”的項目在武漢成立,產品針對互聯網用戶中有意外隱憂的用戶,為他們提供網絡資產線索托管與移交服務。
“與親書”的用戶可以在公眾號的頁面中,儲存管理相關線索,並留下用戶預留的緊急聯系人,團隊將通過多種方式持續關註用戶的在線狀態,比如用戶社交賬號是否更新、是否在平臺簽到打卡等,一旦確認用戶失聯,團隊將主動聯系用戶預留的緊急聯系人,完成網絡遺產線索的交接,並配合協助繼承。
產品公測階段,創始人徐祥鵬曾對用戶做了一個問卷調查,在隨機選取的1000多個樣本中,擁有網絡資產的人中,30-40歲的用戶最多,占比為45.11%,且男性比女性多。各類網絡資產中,擁有電子錢包余額和理財產品的用戶比例較高,其次是賬戶、遊戲裝備和各類文件(照片、視頻、文章),“相對而言,大家更願意將和錢直接相關的線索作為托管對象。”
針對用戶對於平臺托管賬戶的隱私安全,徐祥鵬解釋,平臺只托管賬戶和相關線索,而不托管密碼,未來還可以引入第三方平臺增加安全性保障,目前已經有政府的相關機構前來尋求合作,未來的第二代產品上,也將用協議明確平臺對網絡資產的界定,強調平臺“移交線索”的功能。
對於項目的未來,徐祥鵬認為虛擬財產是大眾的痛點,但也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需要創業者隨著國家法律政策的完善一起往前推。
隨著虛擬貨幣、遊戲行業的發展,一個賬號上附加的財富價值也開始凸顯。早期註冊的QQ靚號也在網絡上出現叫價交易的情況;微信綁定銀行卡後,軟件也不僅僅是用於即時通訊和社交;遊戲玩家化不斷升級的賬號及購買的裝備都是實實在在的資產。
近幾年的民事案件中,各地法院處理了多起離婚夫妻要求分割遊戲裝備的案件,這類具有財富屬性的網絡數據,在面臨交割和繼承產生糾紛時,其數字資產的經濟價值開始在網民心中增重,但這些財產的權屬、價值評估都曾因法律的空白,使司法實踐難以推進。
今年年初,《民法總則》(草案)已經進入人大常委會的第三次審議中,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作為民事權利寫入總則。這意味著,數據財產將明確受到民法的保護。
他山之石 | 各大互聯網公司“後事”功能簡介
1、谷歌
Inactive Account Manager(不活躍賬號管理),這項服務可以讓你來決定自己的Google ,Blogger, Drive, Gmail, Picasa Web Albums, Google Voice以及YouTube等賬號的命運,並促使你為自己建立一個截止日期。
如果所設定的日期快要來臨,你就無法進入賬號,這項服務就會給你發送一條確認短信,如果在很長一段時間你沒有回複,谷歌默認你已經死亡。當截止日期過後,這項服務會將你的照片、視頻或者郵件發送給你事先指定的聯系人。
2、Facebook
就Facebook而言,你有兩種選擇:你可以讓這家公司刪除你親人的賬號,或者讓他/她的賬號變為“紀念號”。當賬號變為紀念號後,任何人都不能再登錄,不過你親人的好友仍能夠發表留言。
此前,Facebook只允許好友看到紀念號用戶,現在這家公司決定為了尊重逝世用戶意願,在他們死後,維持他們的隱私設定不變。另外,逝世用戶好友還可以要求看死者生前“回首好時光”視頻。
Facebook在2009年推出了這項功能,當時剛好也是這家公司一名早期員工在一次自行車事故中不幸死亡
Twitter:用戶只能直接聯系這家公司,並隨附你的身份證和已故親人死亡證明來要求其關閉賬號。Instagram和LinkedIn 也是采取相似處理方式。
3、Outlook和Yahoo Mail
微軟和雅虎明確表示,它們不會分享用戶的賬號。不過,它們在收到請求後會關閉已故用戶的賬號。微軟已經推出了Next of Kin服務,如果你能提供證明,證明你與死者之間的親屬關系,以及死者死亡證明,這項服務將會把死者生前所有郵箱保存在一張DVD中發給你。
4、Dropbox
只要你的親人留下一臺跟這項雲存儲服務相連接的計算機就OK。如果沒有留下計算機,你可以嘗試聯系這家公司,要求其讓你進入親人的賬號,不過Dropbox並不承諾就一定會批準。
5、蘋果ID/iCloud
不幸的是,蘋果在其服務條款中有一項“生者不享有對死者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的規定。根據這項條例,蘋果賬號是不可轉移的,你所能做的就是通過聯系iCloud客服來關閉死者的賬號。
案例一:赴香港投資者A
A具有中國國籍,在香港購買了大量投資型保險如年金、人壽保險。那麽上述資產是否會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稅務機關之間進行交換?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6年6月30日頒布《2016年香港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進行自動交換數據訂立了法律框架。自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將依照CRS這一全球統一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CRS適用於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通常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其相應開設的賬戶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某些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
A在保險公司購買的保單屬於在特定的保險機構開設的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因此其保單信息(包括保單號、保單金額、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納稅識別號等)屬於CRS下的合規賬戶,會在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案例二:赴瑞士投資者B
B具有中國國籍,在瑞士有多個銀行賬戶,那麽他在瑞士的銀行賬戶信息是否必然會在中國與瑞士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瑞士是CRS參與國,瑞士聯邦議會於2016年11月23日審議通過國際稅收信息自動交換條例,標誌著瑞士於2017年1月1日全面實施CRS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瑞士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等機構將開展非瑞士稅收居民在瑞士的金融賬戶信息盡職調查工作。
但是,CRS有一個特殊的制度設計:“自願匹配”,意思就是,即使是CRS參與國或地區,也有自願選擇與其他主體匹配的權利,需要在OECD官網上提交願意與之進行信息交換的簽署國或地區名單後,才可以進行信息交換。瑞士作為老牌的“避稅天堂”,目前僅與澳大利亞、法國、比利時、丹麥等關系友好國家自願匹配並交換信息,尚未與中國達成匹配關系。因此,在CRS架構下,B的銀行賬戶信息有可能不會被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
此外,這里還涉及國際條約在一國的適用問題。以我國為例,於2015年7月批準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下稱《公約》),為實施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同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稅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下稱《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互換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截至2016年10月底,已有106個國家加入《公約》,有87個國家簽署《協議》。仍未簽署《協議》的CRS參與國或地區,是無法通過前述方式開展信息自動交換的。
案例三:赴新加坡投資者C
C具有中國國籍,他以個人名義在新加坡購買了多棟房產,同時,還以個人獨資形式在新加坡設立公司購置了大量的跑車、私人飛機等資產,那麽,上述資產信息是否會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
新加坡屬於承諾遵循CRS的國家,將於2018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由於房地產、私人飛機、遊艇、珠寶、跑車等不屬於金融資產,因此,以C個人名義在新加坡持有的房產信息不會被披露至中國稅務機關。
然而,C通過新加坡公司持有的跑車及私人飛機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公司資產。屆時,新加坡稅務機關會將C的個人信息以及新加坡公司的資產信息與中國稅務機關交換。
案例四:赴英國投資者D
D具有中國國籍,但因工作需要一直定居、生活在英國。那麽他在中國和英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是否會在兩國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在CRS架構下,CRS參與國或地區僅對該國的非稅收居民賬戶信息進行交換。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D並非中國稅收居民,因此,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會將D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收集並報送給中國稅務機關,然後再由後者交換至英國稅務機關。但如果D在英國稅法下被認定為英國稅收居民,則英國稅務機關就無需將D在英國的金融賬戶信息與中國交換。
這里涉及“稅收居民”的概念,其判定是以各國國內法規定為標準,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判定標準。以我國為例,我國的稅收居民一般包括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第二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案例五:赴美國投資者E
E具有中國國籍,持有大量的美國股票,並通過在美國設立的殼公司在英國投資了基金、信托、保險等金融資產。那麽上述資產信息會被披露嗎?
美國目前尚不屬於CRS參與國,因此,在CRS架構下,美國稅務機關不需要將E的金融賬戶信息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英國是CRS參與國,因此英國金融機構需要向英國稅務機關申報E在英國的所有金融資產信息。CRS在設定時具有穿透原則,無論是直接持有還是通過非CRS參與國設立的殼公司間接持有的金融資產信息,都會被追根溯源,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
同時,根據美國FATCA法案,如果某投資者具有美國國籍,且屬於美國稅收居民,其在中國的金融資產信息會被中國金融機構通過FFI比對申報系統向美國稅務當局報告。
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中國稅收居民應就其全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當中國稅務機關掌握了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資產信息後,會判斷與該資產有關的相關利息收入或其他應稅收入是否應被申報納稅,從而達到打擊跨境逃稅的目的。
(根據對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芳、資深律師王斌的采訪整理)
在此前曬出央企負責人薪酬之後,以往只在企業內部召開的“神秘”年度工作會也被企業放上了陽光直播。
1月16日上午,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簡稱“國家電投”)召開2017年工作會議,並進行了微信、微博現場公開直播,讓外界通過公開渠道就能直接了解今年這家央企的工作舉措。
據了解,信息公開是國企“十項改革試點”之一,而此次公開直播工作會的國家電投也是國資委的信息公開試點單位之一。其他三家信息公開試點單位還有南航集團、中國建築、中糧集團3家企業。
新一輪國企改革以來,央企信息公開進程明顯加快。此前的2016年12月29日,國資委公布了負責管理的111家企業負責人2015年度稅前薪酬。這是央企高管薪酬首次全面公開亮相,立刻引發各方關註。其中,各大央企負責人在2015年的稅前薪酬,最高達到上百萬元,最低竟然僅為四五萬元,平均水平大致在50萬元到70萬元左右,顯示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獲得有效落實。
央企高管薪酬公開是完善重大信息公開制度、打造“陽光央企”的重要內容。此次公布的稅前薪酬,除了國資委核定的應付薪酬外,還包括央企負責人社保、企業年金、補充醫保、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部分和境外補貼等。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央企高管曬出工資單,表明央企向公開化、透明化邁出重要一步。薪酬改革,除了“限薪”,探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的長效機制更為重要。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企研究室主任項安波表示,信息公開是完善國有企業監管、減少國企腐敗的重要途徑。提高透明度是加強監督的基礎,問責是提高監督效率的保障。對國有企業而言,需要進一步利用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透明既是對其最好的監督,也是對其最好的保護。
推動央企信息公開是國家整體信息公開的重要部分。國務院印發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首次把國企納入信息公開範圍。國務院當時明確提出, 要做好國有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整體運行情況、業績考核結果等信息公開工作,加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改革重組、負責人職務變動及招聘等信息公開力度。參照有關監督機構及上市公司監事會信息披露的做法,公開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監督檢查情況。
201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該《意見》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設立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主動公開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業內人士分析,要建設陽光央企,要敢於把公眾關心點拿到陽光下曬一曬,展示給公眾,讓央企透明經營,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只有通過了社會公眾的檢驗,才真正算得上是有公信的陽光央企。
在2017年,這樣的陽光央企的信息公開不會停步。
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在近日召開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負責人會議上表示,今年將繼續推動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重大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上市公司是我國發布環境責任信息報告比例最高的板塊,但總體來看仍處於發展階段,尚存較大上升空間,滬市總體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略高於深市。
22日,環境保護部所屬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發布《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責任信息披露評價報告(2015年)》(簡稱《報告》)。《報告》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747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這些公司已發布了2015年的環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社會責任報告。
研究人員分別運用三個一級指標(環境管理、環境績效、環境信息溝通)、18個二級指標(每一個二級指標又分別由不同的考察要點構成)進行了分析評價,並公布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綜合排名前20名的企業。同時,報告還針對發布環境報告的企業和屬於國家級重點監控企業的披露狀況進行了專門的評價分析。
《報告》稱,上市公司是我國發布環境責任信息報告比例最高的板塊。2015年發布環境信息報告的數量為747家,比2014年增加了3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數量的26.62%。
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總體水平與2014年相比基本持平,屬於我國目前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領先的企業群體,但仍處於發展階段,整體水平尚存較大上升空間。滬市整體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略高於深市。
《報告》稱,行業間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水平存在明顯差距,其中,采礦業環境信息公開最好。在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公眾企業及其他企業六類企業中,發布環境信息相關報告最多的為國有企業,得分最高的為外資企業。
從區域水平來看,東部地區環境信息披露水平最高,高於總體水平,西部地區高於中部地區。從得分率來看,環境績效部分的公開情況最差。很多企業相關報告中對具體環境績效信息披露的內容呈現模糊性、泛泛性描述,甚至有些企業對環境責任用幾句話一帶而過。
研究發現,第一二產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高於第三產業,在全部排名中前十名均為第一二產業,排名前20的企業占有16家。第三產業相關數據統計及披露嚴重不足。國家級重點監控企業的樣本環境信息披露總體處於發展階段,披露水平逐年提高。披露水平平均分為32.86,高於總體水平(30.30),也高於第一二產業總體水平。經過第三方機構審驗的數量明顯不足,現有評價中接受第三方審驗的報告不到二成。
《報告》建議,完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環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盡快出臺具行業特色的環境信息披露撰寫指南;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引導更多企業采用統一標準發布環境信息,公平評價其披露質量,並加大企業信息公開的獎懲力度。
同時,借鑒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良好社會實踐,倡導更多企業按照環境信息公開的要求每年及時發布相關環境責任報告;企業利用多樣化的新媒體信息披露方式,充分展示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水平;各類投資機構加大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在投資風險管理體系中的權重等。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2017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曾表示,“要修訂《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完善企業信息公開平臺。”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秘書長劉國正對記者表示,2016年底,國務院正式印發了《“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要求全面推進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信息公開,推進監管部門生態環境信息、排汙單位環境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並明確提出要建立企業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對未盡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依法予以處罰。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為公民和社會各個利益相關方獲取企業的環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劉國正表示,今年,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將繼續開展2016年《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責任信息披露評價報告》的撰寫與發布,希望通過報告的發布,推進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提升,促進更多上市公司及時發布環境報告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使其能夠不斷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的體系和內容,為社會上所有的企業起到示範和引領的作用。並藉此引起全社會更多企業重視環境信息的公開工作,從而提升全社會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總體水平,並為社會公眾監督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支撐,為政府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企業今後發布環境報告提供參考。
房屋交易是一項高度信息密集型的決策,每一個節點都需要準確的信息支持。房屋供給具有高度本地化、分散化、非標準化的特點,買方需求又高度差異化、個性化,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是房地產交易最大難題,是房地產經紀行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手房交易中信息的內涵與影響因素
(一)信息的定義和內涵
在房屋在流通過程中,信息不僅僅是指房屋本身所具有的靜態信息和物理信息,也包括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動態信息,這種動態性表現信息的生產、分發、匹配以及交易後。
具體而言,信息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委托信息
房源信息是其中最為複雜的一項,它產生於業主向中介機構委托房屋銷售的過程中。委托信息主要包括:委托對象、委托方式、委托期限。其中委托方式主要有獨家委托、獨家代理和開放式委托三種。
2.物理信息
房屋的物理信息主要包含房屋質量、面積、結構、瑕疵等,也包括對居住體產生影響的信息,包含社區、交通、教育、醫療環境等。影響物理信息質量的因素在於,掌握信息的主體(包括業主、經紀人和政府相關部門)是否能夠全面、真實的展示所有問題。
3.權屬信息
權屬信息包括產權信息、抵押貸款、物業費等債權信息以及附著於房屋上的其他權利,如戶口、學區名額等。厘清權屬信息是極為複雜的過程,加之通常涉及第三方,可控性較差,極易滋生牽涉大額資金的糾紛。
4.匹配信息
匹配信息是指在房源與客源匹配的過程中產生的動態信息,既包含可直觀量化的如帶看量、咨詢量、業主調價幅度及次數等,也包含難以量化的預期變化、急切程度等。匹配信息影響著最終成交的價格與時間,是對預判成交狀況極為重要的信息,也是最難以共享的部分。
(二)影響房源信息質量的因素
影響房源信息質量的主要的因素有:
一是經紀人對房源信息是否具專有性,即房源是否以獨家委托方式委托給經紀人。
二是信息的分發方式,即信息是通過統一的平臺分發還是零散地向各個媒體分發。
三是信息內外傳播是否具有一致性,即經紀公司在房源分發的內部系統與外部系統上是否具備統一的規則,以形成反饋的閉環和統一的質量。
信息生產、分發和匹配的國際經驗
(一)房源信息的生產
1. 房源委托必須以受法律保護的書面形式確定
美國、日本房源委托中賣方與經紀公司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都有明確規定。美國大部分房源委托合同都由地方經紀人協會提供統一的表式。日本以立法的形式在《宅地建物交易業法》中明確給定了書面房源委托合同的基本內容,行業協會給出了更加具體的委托書範本。
2. 獨家委托方式逐漸成為市場的主流
美國幾乎全部的房源都是獨家委托。美國1880年之後經紀行業開始萌芽,最初為開放式委托。20世紀50年代以後,旨在促進經紀人合作的房源信息共享平臺MLS(Multiple Listing Service)逐漸得到市場的認可並成為美國經紀行業的核心。目前美國幾乎所有的地區級經紀人行業協會和城市地區的經紀人行業協會會員都加入了MLS,意味著絕大部分房屋交易委托采用獨家委托合同。
日本獨家委托、獨家代理以及開放式委托三種方式均得到承認。開放式委托又分為“明示型”和“非明示型”,前者要求賣方向中介公司公開所有已委托的中介名單,而後者無需。在明示型委托中,如果賣方與名單外的中介公司達成了交易,名單內的中介公司有權利向賣方要求一定的中介費用。
從近年發展趨勢上看,從2002年到2014年間,獨家委托房源增長131%,獨家代理房源增長25%,開放式委托房源增長40%,獨家委托增長大大超過其他方式,市場份額不斷擴大。
從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看,隨著二手房交易規模的擴大和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過渡,房源委托方式從開放式向獨家委托轉變是大勢所趨,這是擴大房源曝光範圍的需求。
(二)房源信息的分發
1.傳統信息共享平臺
在委托方式得到明確的時代,美國與日本的二手房市場均形成了大範圍的房源共享平臺,這使得行業信息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共享,標誌著經紀行業開始走向成熟。
美國通過由地方經紀人協會創建的MLS平臺實現房源信息共享。1880年以前,美國二手房交易規模較小,經紀行業尚未形成,二手房買賣主要是交易雙方隨機遇見。1907年美國第一個本地MLS在紐約成立。1970年後,美國二手房成交數量大幅提升,幾乎所有的地區級經紀人行業協會和城市地區的經紀人行業協會會員都加入了MLS。目前本地MLS的數量已經接近900家。
日本的REINS(Real Estate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是由《宅地建物交易業法》中規定的流通機構運營的房源信息共享平臺。與MLS的市場自發形成有所不同,日本的REINS的形成與發展與政府的持續推進密不可分。
70年代以前的日本二手房市場同樣面對房源信息混亂的困境。1984年5家大型中介公司合作成立了“不動產流通促進協議會”。同時期,全國陸續設立了超過100家的“認定流通機構”,踏出了信息小範圍共享的第一步,但是流通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卻依然封閉。為進一步促進信息流通,1986年流通機構與政府成立的指導機構“不動產流通近代化中心”共同開發了REINS,全國37個地域的從業者都可以在線上進行房源的登記和檢索。
比較REINS與MLS產生和運行規則,日本的REINS更像是美國MLS的早期版本,REINS在組織形式、運行規則上存在一定的差別。
第一,美國MLS市場自發形成的特征明顯,而REINS的運營者—指定流通機構行政色彩更強,它由幾家全國規模的大型經紀行業協會支持設立,並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使用方式。
第二,REINS的開放程度低於MLS,信息透明度仍然較差。
第三,REINS仍處於不斷完備中,條款細節存在修訂和改善空間。
2.互聯網時代的房源信息分發體系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普及率上升以及消費者註意力從線下轉移到線上,一批互聯網企業開始與信息共享平臺簽訂房源數據分發協議,把傳統封閉的房源信息發布到公眾可以接觸的網站平臺。
美國MLS通過互聯網自動分發。進入互聯網時代,傳統封閉在MLS的數據開始通過互聯網平臺向消費者開放。
日本通過REINS平臺有選擇地曝光房源信息。日本房源信息傳播在透明度上與美國成熟的信息分發體系相比仍存在差距。
進入Web2.0時代,互聯網傳播重塑了房源信息傳播流程。第一,經紀人的信息匹配功能被削弱。用戶通過互聯網搜索房源信息的比例已經占據絕對比重。第二,房源端的互聯網化率提高削弱了MLS等房源平臺的壟斷能力。賣方可以繞過經紀人直接將房源信息發布到媒介平臺,形成賣方-媒介平臺-買方的新閉環。
從未來看,互聯網時代的房源信息分發將可能呈現三個演變方向:一是參與決策的信息重要性提高,如本地信息、估值信息以及經紀人的評價信息等。二是信息生產方式由PGC轉向UGC。
(三)房源信息的匹配
匹配信息對於成交結果至關重要,美國MLS規定,在交易完成之後,委托銷售代理應對該交易信息及時修改,在系統中如實填寫交易的成交價。如果委托方在合同到期之前撤回房源,經紀人必須向MLS提供賣方與經紀人的書面協議副本,MLS將房源標明為撤銷。
日本REINS要求,在獨家委托協議下,經紀公司在REINS上登記後須至少每周一次報告交易情況;獨家代理協議下,經紀公司需每兩周一次報告交易情況,成交後應當立即通知REINS,匯報成交情況。
在交易階段,房源信息尤其是物理信息和權屬信息的真實性決定了交易能否安全順利實現,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成熟的保障體系。
一是物理信息的核查制度。主流市場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保障體系,從法律法規的角度明確了業主對房屋狀況的披露義務,明確了經紀公司或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房屋狀況的查驗及信息傳遞責任,相關政府機構也建立了公開可查的房屋數據庫。
二是權屬信息的核查制度。發達國家在事前跨部門間信息共享、事後交易風險共擔或轉移機制上都已形成成熟的體系。在美國,產權信息向公眾公開,並幾乎完全實現了電子化和互聯網化。
我國信息生產、分發和匹配的現狀及原因
我國目前二手房交易處於初期階段,在生產、分發、匹配個環節上均存在制度性缺陷,用戶體驗性極差。參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國際經驗,我國房源信息混亂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沒有確立書面委托合同。目前,我國房源委托沒有強制要求固定的書面房源委托合同,主要為電話委托和店面報盤,都屬於口頭委托,隨意性強,方式缺乏約束力。
二是沒有確立獨家委托方式。美國基於獨家委托對房源生產者50%傭金分配的私有產權保護,才促使MLS成為會員間共享真實房源的公開平臺。我國實行的開放式委托下對房源信息產權保護不足。
三是內外網不統一。我國既沒有形成類似MLS的信息共享平臺,也未形成像澳大利亞的REA,房源信息的分發效率極低。我國參與房源信息分發的主體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傳統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發布房源;第二類是媒體性質的互聯網公司,由於缺乏交易支撐,其房源信息來自於經紀人或經紀公司。
四是房源信息監管存在真空。相對於美國NAR對經紀人行為的嚴格限制以及MLS對於房源信息真實性的保障,我國對房源信息真實性的監管存在缺陷。第一,我國缺乏發布虛假房源處罰問責機制。第二,我國目前的房源信息監管只針對傳統經紀行業,對於互聯網企業發布房源信息的行為沒有有效的監管機制。
五是缺乏信息的查驗和保障制度。我國房屋物理信息的高度依賴於中介公司和買方自查,賣方難以在事實上對信息的準確、真實性負責。政府公共部門對房屋產權相關的信息公開不到位,目前也難以為公眾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信息查詢服務。
總結與建議
總體而言,由於二手房市場發育不完善以及相關的監管體系實施不到位,我國的房源信息生產、傳播和獲取都處於相對混亂無序的階段,離全面、真實、及時的要求相距甚遠。為了實現全面、真實、及時的房源信息,讓用戶的房屋交易決策更聰明、更透明、更理性,房源信息的生產和傳播需要做出根本性改變。
(一)規範房源委托制度,推出產權信息查詢服務
1.全面強制推行房源書面委托制度。全面推行房源書面委托制度,是真房源標準能夠落地、房源信息披露制度能夠得以規範的先決條件。對於委托出售的房源,賣方應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形成書面委托關系,並對房屋基本狀況、委托出售條件、委托出售價格、委托形式等進行記錄。
2.全面推行《房屋狀況說明書》制度。在執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2條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在房源信息披露中應使用《房屋狀況說明書》,以書面形式披露房屋狀況、交易關鍵信息。
3.加快建立網上產權查詢服務平臺,向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持證經紀人開放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服務。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建立網上服務平臺建設,暫不具備網上服務平臺建立條件的,應開放辦事窗口查詢功能,並限期推出網上服務平臺在線查詢服務。
(二)完善房源監管體系,規範信息發布制度
1.建立覆蓋多元主體的信息監管機制。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隨著經紀行業主體多元化發展,一些互聯網企業從事房源信息傳播服務,一些傳統線下中介也開始互聯網化,由於這部分監管存在空白,其房源信息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證。
2.推行房源信息實名發布制度。房地產經紀人對外發布房源信息時,應采用實名發布形式,不得冒充他人名義發布房源信息。
3.建立真房源保證金制度。房產經紀機構、提供房源信息發布服務的互聯網平臺應在行業協會繳納真房源保證金,行業協會公開接受社會舉報。
4.建立發布虛假房源黑名單制度。對於發布虛假房源數量較多的房地產經紀人應納入“黑名單”。
(三)優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房源泛評估信息系統
為了提高消費者參與決策的效率和體驗,未來需要建立泛評估信息系統,主要包括鄰里信息和房屋估值。
1.房源信息披露中增加基礎數據。通過政府部門與企業聯合,在房源信息中完善如學校、醫院、商店、交通、自然災害、犯罪記錄等城市基礎數據。
2.建立並規範市場行情信息披露制度。除了必須公開委托合同及《房屋狀況說明書》中的信息外,還要公開真實的銷售動態供消費者決策,包括房屋被帶看的次數、賣方報價調整記錄、同小區房源歷史成交價格、同期在售房源的報價比較等信息,形成統一的數據庫,以便建立房屋估值系統。
二手房交易的本質是合同約束下產權與資金的動態交換過程,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二手房交易動態過程伴隨著信息流、資金流與產權流重疊和時間的錯配,交易環節複雜,參與主體眾多,涉及新老債權人的進入和退出,交易的長周期伴隨著多種不確定性與潛在風險。此外,二手房作為非標準化商品,產權信息複雜,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買賣自行完成交易難度不斷增加,風險累積,而任何小概率事件對於買方都是難以承受的損失。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參與方的核心訴求在於資金與產權安全、資金和時間效率及順暢的交易體驗。實踐中,今天經紀行業飽受詬病的突出問題多半產生於繁雜冗長的交易過程,隨著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交易的複雜度提升,提供更加流暢而安全的交易制度已迫在眉睫。更完善的交易制度不僅意味著交易安全,也意味著效率與體驗的改善,這將使得二手房流通過程摩擦減少,交易更加通暢和便捷,進而帶來行業整體效率的提升。
二手房交易制度的內涵、要素與現狀
(一)內涵:六大關鍵環節
二手房交易制度的內涵主要包括前期的房屋檢查、產權核驗,中期的資金監管、文書處理、繳稅安排等,交易完成後還需要提供一定的交易後服務以確保房屋在產權和物理狀態上與前期披露的狀況一致,不存在糾紛或瑕疵。
房屋檢查是指對房屋物理狀態、使用情況、是否有瑕疵等進行信息披露和檢查。房屋檢查的信息提供者或操作方包括賣方、買方、經紀人和第三方檢查機構。
產權核驗是指對待交易房屋的產權、債權、戶口、學區等附著權利和因使用房屋帶來的水電氣、物業費的繳納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買方不必付出超出協議內容的對價。
資金監管是二手房交易制度的核心,也是保證資金和產權安全的基礎途徑。一般而言,資金監管的主要方式是將房款交由第三方保管,直到產權交割的進展滿足一定條件,才由第三方支付給賣方。房款應當以怎樣的方式存放、如何解決新老債權交替與資金流轉錯配的問題和滿足繳稅等資金分流問題是資金監管過程中最難以解答的問題。
文書處理是與交易中資金流轉相配合而產生的需求。交易流程中文書繁雜、參與方眾多,需要多次信息交互和確認,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都由特定的專業人員完成。
即便交易完成,房屋的產權和物理問題的暴露仍然是持續性的。確認房屋使用過程中出現瑕疵情況的責任方和必要的賠付機制是交易後服務的核心。
(二)三大要素:安全、效率與體驗
安全、效率與體驗是評價二手房交易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不同的市場環境中三者形成了不同的權衡方式。
安全是交易的基礎。安全意味著賣方能夠按時收到約定的對價、買方能夠如約獲得房屋的產權並持續使用。實現交易安全,既要保證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和產權安全,也需要事後的責任劃分與索賠機制的保護。
其次是效率,效率意味著橫向上參與交易的各方能夠順暢和及時地溝通信息,縱向上在資金劃撥、產權調查、法律文書、交易後服務的環節間建立有效的鏈接。這個過程需要中間人與買賣雙方不斷溝通,並確保溝通的效率與準確性,高效的溝通能常常能夠縮短交易周期和減少交易糾紛的出現。
第三是體驗。一次好的體驗可以定義為在安全與效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買賣雙方在交易流程中耗費更少的時間和精力,具有更好的時間和空間的靈活度,並且能隨時把握、了解交易的進展狀況。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參與者與監管者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調整證書文檔與資金流轉間的鉤稽關系、提高從業者的素質和能力,盡可能查找漏洞減少糾紛,保證交易安全。對於交易安全的重視不可避免的帶來了流程上的複雜化,監管的廣泛化和細化。隨著交易體量增加和交易複雜度提高,對小概率事件的風險覆蓋必然帶來交易效率和消費體驗的降低,並且完全消除交易風險也是不現實的。房產交易高單價與低頻次的特征令交易雙方個人難以承受風險——即便出現的概率很低,這使得在交易的環節中設定責任承擔或風險共擔的機制成為必須。
中國的交易制度:現狀與問題
隨著房屋自有率不斷提高,我國二手房交易從90年代末的零星交易逐步發展到占據重要地位,而城市經濟發展程度與人口流動的分化導致二手房交易流程存在較大差異。總體來說,由於發展歷史短暫,我國房屋交易行業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銀行之間結算體系相對孤立,交易流程服務行業尚處於萌芽狀態,我國二手房交易安全、效率、體驗仍處於較低的層次。隨著二手房交易量的快速增長、交易環境的複雜化、參與主體的多元化,交易風險與安全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現行交易制度難以滿足二手房主導趨勢的發展要求。
因此,我們需要推動交易流程服務市場化,明確交易流程服務行業定義,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在產權信息共享、個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第三方處理權限及信用的認可上為企業營造更適合生長的土壤,使第三方資金監管與輔助主體真正成為買賣雙方權益最重要的保護者和責任的承擔者。
(一)交易安全:現狀與問題
我國交易流程區域化特征明顯,各地交易量、政府監管要求以及買賣雙方需求的不同,交易流程存在較大差異,總體來說,主要分為定金、合約簽訂、貸款申請、繳稅、過戶五個核心環節。
我國交易制度的安排同樣無法避免交易流程中產權與資金交換上的時間錯配風險,多次資金交付節點早於產權轉移,產權轉移之後存在尾款回收問題。同時,隨著一線城市房價快速增長,房屋交易資金量增加導致風險損失額度不斷增大,損失影響程度加大。此外,國內房屋交易存在特殊風險,如附著於學區房之上的戶口等特殊風險。
交易風險的暴露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產權調查不及時或不進行,部分城市由於政府產權核驗周期達10-15個工作日,查詢信息相對滯後。及時、全面、準確的產權信息是成功交易的前提之一,相較於房屋自身的物理狀態,由於產權信息無法直接直觀呈現、涉及其他交易之外的債權人,並需要動態反饋,房屋產權的核驗更具難度,也更容易滋生糾紛。
(2)大部分地區資金監管缺位,資金轉移與產權轉移交錯進行,且資金監管範圍僅限於除去定金與貸款部分的自有資金。國內二手房市場仍然是典型的賣方市場,賣方為提前獲得房款,抵制資金監管,要求買方直接支付定金、首付款,存在極大的賣方違約與欺詐風險。
(3)資金監管無資金分配權限,賣方需自行解除房屋抵押,導致額外資金流和新的債務主體加入交易流程中。解除抵押為新舊債權人進入與退出的重要環節,是二手房交易主要風險環節。已有的國際經驗制度均能形成新舊債權人進入和退出閉環,阻隔風險,如美國ESCROW制度,日本、英國、中國我國臺灣通過銀行結算制度,均能實現買方貸款資金償還賣方貸款,解除房屋已有抵押,資金不經買賣雙方且賣方無需在交易資金外籌集資金。而國內賣方需在過戶前自行籌措資金,甚至借貸資金償還貸款解除房屋已有抵押,在銀行之外引入新的債務主體與貸款資金。
不同於日本地區產權與資金同一時空轉移消除時滯,解除錯配風險,也不同於美國ESCROW制度第三方公司資金監管,依據交易雙方進行資金分配,我國解決資金與產權轉移時間錯配的實踐仍處於初步階段,形成我國獨有的資金監管格局,多層次力量提供多種監管方式的資金監管結構,既有市場力量主導下的自行托管、四方資金監管與專業第三方資金監管,也有政府力量主導的政府監管與第三方資金監管平臺。
現有資金監管格局下,我國交易資金監管覆蓋比例遠遠不足,資金監管率與資金監管單量偏低。資金監管率,即實行資金監管二手房交易占據總體二手房交易的比例;資金監管單量,即應監管交易金額占據總交易資金比例。仍以北京、上海為例,北京城五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西城區、亦莊區)由於政府強制資金監管,資金監管率高,但資金監管單量偏低,監管資金範圍僅限於除去定金與首付款的自有交易資金,其他城區無政府強制監管,資金監管率不足40%。上海地區則由於政府監管自願選擇以及賣方市場的高度強勢,資金監管率不足10%。
(二)交易體驗:現狀與問題
好的體驗直觀體現為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時間精力投入程度、交易信息透明度及辦理時間地點的靈活程度。國內交易制度尚未能保障交易安全與效率,交易體驗還未形成迫切需求。當前,交易活躍地區二手房交易量增加,政府窗口承載能力有限,已經出現了大量排隊、擁擠。以北京市場為例,買賣雙方進行產權核驗、稅費計算、交易安全維護以及過戶登記,雙方繳稅、過戶需提前5-7個工作日預約,辦理地點嚴格限定於房管局交易中心,產權信息不公開,產權核驗周期長,交易流程信息不透明,買賣雙方無從知曉交易狀態進程,因此交易體驗處於低級階段。
政策建議
縱觀國際經驗,交易制度的產生與形成是不同市場條件下交易參與方與監管方在安全、效率、體驗三要素下平衡的結果,綜合來看其啟發在於:第一,二手房交易的複雜性與高風險特征使得以促成成交為主要目標的經紀人難以勝任交易全程服務的重任,交易流程由專業的第三方輔助完成更為恰當;第二,這個第三方不應是免費的公共資源而應當是交易的深度參與者,市場化的解決方案才能帶來更優質的服務,這對於安全責任的劃定、提升效率與體驗都具有重要意義;第三,公共信息的可獲取和企業準入的進一步放開是實現真正的第三方交易的前提。
據此,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推動產權核驗信息有條件公開
隨著產權狀態的複雜度提高,產權信息核驗和動態反饋、產籍以及房屋的抵押、查封等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越發重要,產權信息的更新不及時或不準確容易造成消費者大額資金損失。
現階段,我們建議:一是盡快建立網上服務平臺建設,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建立網上服務平臺建設,暫不具備網上服務平臺建立條件的,應開放辦事窗口查詢功能,並推出網上服務平臺在線查詢服務。二是向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持證房產經紀人開放查詢服務,允許機構通過網上服務平臺或是在辦事窗口查詢房屋產權、產籍信息。房產中介機構應在查詢後,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提供產權調查報告。三是推進信息聯網,對交易中產權信息變化進行動態提示,對於網簽後新增的房屋抵押、查封等信息,應在網上服務平臺通過在線提醒、短信提醒等方式,建立面向房產中介機構、消費者的動態提示功能。
(二)強制推行資金監管制度
在二手房交易中,絕大多數的風險和糾紛中最為核心的就是交易資金的安全問題,推行資金監管是管理風險的唯一方法。主流市場資金監管比例幾乎都在九成以上且已形成固定的模式,國內資金監管剛剛開始,經歷了政府、銀行、經紀公司、第三方機構等多個階段,迄今為止在非強制資金監管的地區,主動監管的比例極低,這形成了交易中的風險敞口。具體來講,我們建議:一、規範資金監管流程,建設資金監管標準。由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建立規範的資金監管流程,資金類型涵蓋定金、首付款、貸款、物業交割保證金、戶口遷移保證金及其他類型資金。二、建立資金監管機構向主管部門的信息報送與核對校驗機制。資金監管機構應以日為單位,按月以明細和統計的雙重維度向主管部門報送本機構新增的資金監管業務以及完成解凍的資金。鼓勵有條件的經紀機構向主管部門報送交易數據,包括除權屬轉移以外的其他交易進度信息,如定金交付信息、物業交割信息、戶口遷移信息。三、積極引入互聯網+技術,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交易體驗。大力推動有條件的專業機構綜合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各種新技術與模式,幫助行業穩步、快速地向互聯網+轉型,為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資金監管體驗。四、認可第三方支付資金監管平臺信用認可與資金分配權限。
(三)鼓勵專業機構提供多元化的交易服務和產品
無論是美國的Escrow和產權保險、還是日本的司法書士、英國的產權律師,亦或是我國臺灣的建經公司,均是在交易流程中上引入了第三方的力量,房地產管理機構不介入交易保證業務,而只起到監督和管理作用。市場化是解決二手房交易中安全、效率與體驗的平衡問題中最具效率的手段,應堅持政府主導流程規範與標準制定,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大方向。
在交易的文書處理和流程安排方面,國內大型經紀公司內部實際已形成了“過戶專員”這樣的細分崗位,小型經紀公司或個人交易者在未來也可能將更多求助於第三方機構完成交易。在國內交易服務定制化、互聯網化的大趨勢下,應鼓勵第三方支付公司、經紀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更加貼合市場需求的多元化業務模式。
在交易後服務方面,應在信息資源共享、牌照管理、標準制定等方面,積極鼓勵保險公司、經紀機構通過提供“產權保險”、“交易保險”、“安心承諾”等新產品和新服務,用市場化的方式提高交易流程中安全、效率與體驗。(完)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僅供受眾參考,不代表任何投資建議,任何參考本文所作的投資決策皆為受眾自行獨立作出,造成的經濟、財務或其他風險均由受眾自擔。
新財富酷魚正在積極建立和讀者、合作夥伴的聯系,你想獲取更多有價值資訊嗎?你想成為我們網站的作者嗎?你對我們的網站的更新有什麽建議?請掃描以下二維碼聯系我們的主編(本微信號不洽談廣告投放事宜,加的時候請註明“新財富+您所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