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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來了,這些海外資產信息會被交換嗎

案例一:赴香港投資者A

A具有中國國籍,在香港購買了大量投資型保險如年金、人壽保險。那麽上述資產是否會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稅務機關之間進行交換?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6年6月30日頒布《2016年香港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進行自動交換數據訂立了法律框架。自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將依照CRS這一全球統一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CRS適用於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通常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其相應開設的賬戶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某些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

A在保險公司購買的保單屬於在特定的保險機構開設的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因此其保單信息(包括保單號、保單金額、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納稅識別號等)屬於CRS下的合規賬戶,會在香港及中國內地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案例二:赴瑞士投資者B

B具有中國國籍,在瑞士有多個銀行賬戶,那麽他在瑞士的銀行賬戶信息是否必然會在中國與瑞士的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瑞士是CRS參與國,瑞士聯邦議會於2016年11月23日審議通過國際稅收信息自動交換條例,標誌著瑞士於2017年1月1日全面實施CRS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瑞士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等機構將開展非瑞士稅收居民在瑞士的金融賬戶信息盡職調查工作。

但是,CRS有一個特殊的制度設計:“自願匹配”,意思就是,即使是CRS參與國或地區,也有自願選擇與其他主體匹配的權利,需要在OECD官網上提交願意與之進行信息交換的簽署國或地區名單後,才可以進行信息交換。瑞士作為老牌的“避稅天堂”,目前僅與澳大利亞、法國、比利時、丹麥等關系友好國家自願匹配並交換信息,尚未與中國達成匹配關系。因此,在CRS架構下,B的銀行賬戶信息有可能不會被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

此外,這里還涉及國際條約在一國的適用問題。以我國為例,於2015年7月批準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下稱《公約》),為實施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同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稅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下稱《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互換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截至2016年10月底,已有106個國家加入《公約》,有87個國家簽署《協議》。仍未簽署《協議》的CRS參與國或地區,是無法通過前述方式開展信息自動交換的。

案例三:赴新加坡投資者C

C具有中國國籍,他以個人名義在新加坡購買了多棟房產,同時,還以個人獨資形式在新加坡設立公司購置了大量的跑車、私人飛機等資產,那麽,上述資產信息是否會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

新加坡屬於承諾遵循CRS的國家,將於2018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由於房地產、私人飛機、遊艇、珠寶、跑車等不屬於金融資產,因此,以C個人名義在新加坡持有的房產信息不會被披露至中國稅務機關。

然而,C通過新加坡公司持有的跑車及私人飛機等可能會被認定為公司資產。屆時,新加坡稅務機關會將C的個人信息以及新加坡公司的資產信息與中國稅務機關交換。

案例四:赴英國投資者D

D具有中國國籍,但因工作需要一直定居、生活在英國。那麽他在中國和英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是否會在兩國稅務機關之間交換?

在CRS架構下,CRS參與國或地區僅對該國的非稅收居民賬戶信息進行交換。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D並非中國稅收居民,因此,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會將D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收集並報送給中國稅務機關,然後再由後者交換至英國稅務機關。但如果D在英國稅法下被認定為英國稅收居民,則英國稅務機關就無需將D在英國的金融賬戶信息與中國交換。

這里涉及“稅收居民”的概念,其判定是以各國國內法規定為標準,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判定標準。以我國為例,我國的稅收居民一般包括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第二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案例五:赴美國投資者E

E具有中國國籍,持有大量的美國股票,並通過在美國設立的殼公司在英國投資了基金、信托、保險等金融資產。那麽上述資產信息會被披露嗎?

美國目前尚不屬於CRS參與國,因此,在CRS架構下,美國稅務機關不需要將E的金融賬戶信息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英國是CRS參與國,因此英國金融機構需要向英國稅務機關申報E在英國的所有金融資產信息。CRS在設定時具有穿透原則,無論是直接持有還是通過非CRS參與國設立的殼公司間接持有的金融資產信息,都會被追根溯源,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

同時,根據美國FATCA法案,如果某投資者具有美國國籍,且屬於美國稅收居民,其在中國的金融資產信息會被中國金融機構通過FFI比對申報系統向美國稅務當局報告。

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中國稅收居民應就其全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當中國稅務機關掌握了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資產信息後,會判斷與該資產有關的相關利息收入或其他應稅收入是否應被申報納稅,從而達到打擊跨境逃稅的目的。

(根據對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芳、資深律師王斌的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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