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60201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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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1
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上篇論及〈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激怒」是一些行為、或連串行為,由死者做成,這行為實際上會令任何合理人或被告,突然或短暫的自我失控,令他或她在那時無法主宰自己的思想。”
(ii)客觀因素— 「合理人測試」
主觀因素強調每個人都應該以他或她自身的標準去衡量失控,而不論其絕對程度的高與低。
但刑事法卻又理想化地要求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合理人」,應該作出最起碼的自我控制。****
由是,一如Devlin大法官制訂的「激怒」定義所認知,激怒牽涉一個雙重測試:要問的問題不單是被告事實上是否失控;更須問:面對如此忿怒的行為,被告無論如何都「應該」保持自我克制。
這個客觀標準就在於「合理人測試reasonable man test」。
在普通法,合理人測試引起相當程度的不公平。*** 制訂相關的測試準繩即是賦權與法官去形成一種意見,究竟被告是否已符合起碼標準的克制;同時要認定被告對橫來的刺激是否作了合理和適如其份的反應。
如果法官的意見是否定的,法官就可簡單不批準「受激怒」作為辯護;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對此辯護作失敗論。即如另一位大法官所說,“將一般常識轉變為法律原則”。
此種嚴苛在Bedder (1954) 案中體現:
18歲的被告是個性無能者,他殺死一個妓女,被控謀殺。證供顯示,他召妓,嘗試性交,但不成功。妓女奚落他的性無能,並極力想推開他。在推的過程中,她掌擊他的臉、拳打他的肚及踢他的下陰。 被告從袋中掏出一把刀,插了她兩刀,妓女因刀傷而死。被告以被激怒作辯護。
但法官卻向陪審團引導,「一個合理的人」按定義是「正常的」(意指具有健全性能力),所以他們去評估作為一個合理人如受同樣奚落是否應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時,不要理會被告是性無能此一事實。
在效果上,這無異是釘死「激怒」的辯護不可能成功,被告謀殺罪成。很遺憾,上議院確定原審法官的引導正確,這促使了後來「激怒」的辯護需要作出立法改革。
《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
1963年,香港緊隨英國通過《殺人罪行條例》,給予「激怒」一個法定的立足點。第四章一字不易地照搬英國同名法例的第三章如下: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必須由陪審團裁定。
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第四章基本上改變了審訊激怒的處理。 以往主審法官有權決定究竟被告應否自我控制,及被告的反應與被激怒是否對稱,有效地令法官可預判爭論點。現今第四章規定法官只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受激怒而失去自控。就這樣,無論這些證據在法官眼中 “怎樣輕微,或怎樣脆弱” ,法官必須將激怒問題交給陪審團,包括一個合理人是否也同樣會失控的問題。即使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多會拒絕接受,並認為不會有合理人做出如被告人的反應。因此,激怒的訴求成功與否完全有賴於陪審團的決定,而不在於法官。
在Acott(1997)大法官認為:
“(第四章)在某程度上意欲舒緩普通法激怒的嚴苛….. 它認及保存了雙重的測試:激怒不單會令到被告失控,並須令到一個合理人會一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 但它帶來了法律上兩個重要的改變。首先,它廢除了所有關於什麼構成,或不構成,激怒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不伴隨著暴力的語言的法律原則。 第二,它澄清了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在受害人致死的行動時由於忿怒(不論法官覺得如何輕微)而失控,都必須將問題交給陪審團裁決。究竟一個合理人在同樣激怒時是否會作同樣的反應。這是一個意見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合理人測試」的基本目的是要確定被告在受激怒下是否表現出合理的自我控制。要回答這問題,陪審團可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考慮被告每樣做過或講過的效果,依他們的意見來看被告是否在做著一個合理人也會做的事。
這個問題廣闊地涵蓋兩件事,對這兩件事陪審團須有看法。
首先,激怒是否令到一個合理人會自我失控— 這就變成為對激怒「嚴重度」的測試。***
第二,如果真是這樣,他或她可否如被告所做的同樣的報復— 這是評估被告反應的「相稱性」。*** (此點以後再作解釋。)
法律160209刑事法(三十八) 誤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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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9
刑事法(三十八) 誤殺 6
蕭律師執筆
在Luc Thiet Thuan(1997),英國樞密院(由香港上訴庭上訴)拒絕接納精神病特性或缺陷納入「合理人測試」中。
被告L殺死前女友。L聲稱他失控或「癲咗」,當和他曾有親密關係的死者對他作了低貶他的性技藝的評語時,他刀插及扼殺死者。他以被激怒作減責辯護。雖有醫學證供證明被告大腦的損害令他很難控制衝動,最後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並無提及被告的腦損害,被告被判謀殺罪成。樞密院以大多數支持判刑,認為被告精神不穩而使他減低自控能力不是有關連的特性。一位大法官不同意,認為應依據上述Ahluwalia和Thornton的裁決。
另一位大法官Ashworth(並非前案法官之一)如此爭論:“正確的區分是:與被告被激怒的「嚴重性」有關的個人特性應作考慮;與被告能「自控的程度」的相關個人特性不應作考慮。”所以,被告必須證明激怒是和獨特性格有關,才能取得成功的辯護。 這無可避免要陪審團去區分,例如一個「產後憂鬱post-natal depression」或「性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婦女,如果是主觀性的就要理會,如果是客觀性的測試就不要理會。
Smith(2000):
被告有嚴重的抑鬱。他與朋友爭吵,聲稱朋友盜取了他的工具。在爭吵中,被告以刀狂插朋友至死。他被判謀殺。上議院以三對二的大多數支持上訴庭的裁決:抑鬱是相關的特性,因為它簡單影響被告的自制能力,激怒的辯護成功,法官不須論及合理人,但要考慮“能影響被告自控能力的特別性格,而這自控能力是否是社會合理的期待?這種自控能力如不計算在內就不公平。”但不同意的大法官則認為:提供減責的辯護時,激怒的客觀因素不應被侵蝕,道德的基礎不應受到壓制。
但後來的A-G for Jersey v Holley(2005):
被告患慢性酒精中毒,認在爭吵中,因酒精影響以斧頭殺死他的長年女朋友。被告有診斷上的抑鬱和腦損害,致令他不正常地比平常人難以抑制。他在2002被判謀殺,但上訴庭改判誤殺,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A-G(Attorney-General即我們現在稱的律政司)上訴至樞密院,由九位大法官所組成。樞密院以六比三大多數判上訴得直,但維持誤殺罪名,指出一個難以抗拒及壓倒一切的理由,就是為什麼上議院在Smith案中的法律陳述不能視為準確的法律陳述:它牽涉到將英國國會所採納的《殺人罪行法例》第三章(即香港同名法例的第四章)中的劃一、客觀的標準放鬆。
〈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
合理人測試需要陪審團考慮不單只一個年齡與性別與被告相若的合理人是否會同樣失控,還要考慮一個如此的合理人是否可如同被告一樣作出同樣的反擊。這須要考慮被告所作出的實際反應模式,是否與受激怒程度合理地相稱。****
普通法要求被告對忿怒的反應應該合理地相稱,否則法官可以將激怒的辯護撤回。這概括以前了“以拳回應拳”的意義,換了一枝殺人武器代替拳頭是不行的。這條死硬的原則被《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廢除了,但仍保留相稱性的重要。這相稱性成為陪審團考慮的因素:究竟有關的激怒是否促使一個合理人會作出如同被告所做的反應。為了使陪審團能夠作出合理評估,主審法官須引導陪審團去考慮被告所受激怒的嚴重性。
〈自致激怒Self-induced provocation〉
如果D引誘另一人,V,去做一些事,這些事可預見會激怒D,使D失去控制而殺死V,D仍能提出受激怒的辯護嗎?
在一宗由香港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案件,Edwards v R,樞密院裁決認為不可以。它的意見是只有死者向被告的激怒超出預期的結果,被告才可提出。如果死者的行為只是被告預期的行為的結果,那是「自致」而不能構成激怒。***
但上段最後的結論不為英國上訴庭在Johnson(Christopher)(1989) 案中所接納,認為Edwards案不應解釋為「自致激怒」不是《殺人罪行法例》第三章(即香港同名法例的第四章)中所指的激怒。法官Watkins認為從第三章明顯的用字看來,是不可能接受一個被告只是對其他人作一些反應、其他人使他失去自控,那激怒就不能交給陪審團考慮。 任何其他結論,他續說,都會是違反法定條文所要求:只要有被告受激怒而失去自控的證據,激怒問題必須交給陪審團考慮— 第三章寫得很清楚。
Johnson(Christopher)案後來被香港上訴庭在R v Leung Ka-fai所跟隨,指引香港法官在自致激怒案件中向陪審團引導時應依照Johnson案的指引而非Edwards案的指引。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落在控方。即是說,當被告或其他證人提出足夠自我失控證據的辯護,控方必須否証這些辯護至無合理疑點。「足夠」意指陪審團在正確引導下,以主審法官的意見,認定那辯護可以適用。
法律160205刑事法(三十七) 誤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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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5
刑事法(三十七) 誤殺 5
蕭律師執筆
什麼是自我控制的「合理」標準?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多少被告的獨特個性可作考慮?
這些問題上議院在DPP v Camplin(1978)曾作考慮,但後來證實是爭論的持續根源。被告Camplin十五歲,被比他年長的男人鷄姦,事後又嘲笑他。被告聲稱失控,以一個很重的長柄平底煎鍋重擊該男人頭部,結果該男人死去,被告被控謀殺。
在審訊時,辯方提出陪審團應考慮被告的年齡從而去評估一個合理人是否會如被告一樣反應。主審法官根據前述Bedder案例,裁決年齡對合理人是無關的,然後引導陪審團去考慮:合理人是一個客觀的測試。 究竟死者對被告的激怒是否已充分令一個明理人— 不是一個合理男孩,在相同環境下作出與被告同樣的反應?
被告罪成,上訴。 被告申辯他的年齡應在考慮之列。上訴庭同意,推翻謀殺罪,以被告受激怒為由,改判誤殺。
控方不服向上議院上訴,但上訴失敗。大法官Diplock審視《殺人罪行法例》第三章(即香港同名法例第四章)中的激怒的法律,然後下結論:
“現行法律已經修改,容許語言,即使無任何暴力隨伴,構成激怒,語言激怒的嚴重性可依靠受奚落者的特性和環境去決定。**** 受奚落者的種族、身體缺憾或他過去一些值得羞愧的事件,都可能被陪審團視為更具攻擊性,無論說這些話的人語氣多麼平和。”
至於與激怒有關的所謂「合理人」,Diplock這樣解釋:“不論男女的普通人,不是過分易被激怒或是好勝者,但擁有今時今日如同社會其他市民所保持的自我控制能力。”
基於此測試,由於Camplin的年齡和激怒有關,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不要理會被告的年齡而去評估合理人應有的反應是錯誤的。
對「合理人」的鑑定,早於《殺人罪行條例》立法前在Ma Wai-fun(1962)案中已被確立。審此案的合議庭Full Court(現改稱終審庭)這樣問自己:
“在香港這個多種族的社區,種族特性應作如何讓步?對一個美國人、日本人、菲律賓人或英國人,一個「合理中國人」是否應以不同標準去衡量?…….. 要應用英國激怒的法律在香港,陪審團應被引導將審訊中的被告看作一個香港同種族並同樣生活方式的普通市民。”
因此,除年齡外,也應考慮族種和它的特點、宗教與其價值觀(如貞操)、身體缺憾等等,可能會刺激被告的動作和語言。
在Morhall(1996)案中,被告是吸食強力膠的癮君子,受害人因辱罵他的上癮而被他殺死。上議院裁定上癮吸食強力膠glue sniffing是有關連的性格,陪審團要考慮激怒的語言對一個有一般自我控制能力、有如同被告的特性、歷史和環境的人的影響。
在Thornton(No.2)(1955),首席大法官Taylor裁定「虐妻綜合癥battered wife syndrome」足以影響被告性格,從而形成相關及重要的特性。
一俟這些特性或環境確定,這就輪到陪審團去考慮:「該激怒是否足以令到一個有能力自制的普通人去做被告一樣的行動。」
Newell(1980):被告,一名慢性酒精中毒者,殺死他的朋友。死者曾以言辭詆貶被告的前女友。 原審法官建議陪審團應去問自己:“一個清醒的人在與被告同樣醉時的判斷,應否用一個兩磅重的煙灰缸重擊他的朋友?”被告謀殺罪成。
被告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但不獲批準。大法官認為陪審團在考慮激怒的問題時不應將慢性酒精中毒計算在內,因為作為個人的性格,其有關的特性必須有足夠的永久性。更重要的是,欲改變合理人的測試,激怒的性質與被告個人的特性必須有真正的關連。 被告的神誌不清及使用毒品,與他和女友分手而引致的憂鬱都不應在考慮之列,因為那是暫時性的,與被告的個人環境與激怒行為不相幹。
香港R v Chan Ching-fung(1992)案進一步解釋這論點:Chan被裁定謀殺她的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兩個女兒,分別是十五歲和十三歲,並意圖謀殺十七歲的兒子(同是丈夫與前妻所生的)。 有證據顯示她和這幾個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孩子住在一起,但關係很差,有一段頗長的時間。Chan聲稱在一個吵鬧後的晚上,孩子們不斷責罵她和戳她的頭。 之後她使用前一天購買的汽油在居處放火,目的是「嚇」孩子們。兩個女兒嚴重燒傷後來不治死去;兒子被火驚醒立即和她衡突,她又意圖將兒子由住宅的露臺擲下街上。
被告以減責作辯護。精神病學證供顯示 Chan(1)患有慢性抑鬱,(2)因此較易自我失控,(3)不能正常地壓抑忿怒,及(4)由於抑鬱而患有神經病,以致對日常的事產生過敏反應。 法官亦將激怒問題交給陪審團,但沒有提及以上的特性。被告罪成,上訴,理由是被告以上特性應交給陪審團考慮。
兩項謀殺罪上訴失敗,但意圖謀殺罪以其他理由獲撤銷。關於激怒,Fuad大法官追隨Camplin和Newall案例,結案認為即使以上四種有關 Chan的精神狀態可被視為有關連的特性,但不能公正地說那些加諸於被告的激怒言辭與行為是和上述特性有關。基於此,原審法官無須將這些精神特性交給陪審團考慮。
法律160201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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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1
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上篇論及〈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激怒」是一些行為、或連串行為,由死者做成,這行為實際上會令任何合理人或被告,突然或短暫的自我失控,令他或她在那時無法主宰自己的思想。”
(ii)客觀因素— 「合理人測試」
主觀因素強調每個人都應該以他或她自身的標準去衡量失控,而不論其絕對程度的高與低。
但刑事法卻又理想化地要求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合理人」,應該作出最起碼的自我控制。****
由是,一如Devlin大法官制訂的「激怒」定義所認知,激怒牽涉一個雙重測試:要問的問題不單是被告事實上是否失控;更須問:面對如此忿怒的行為,被告無論如何都「應該」保持自我克制。
這個客觀標準就在於「合理人測試reasonable man test」。
在普通法,合理人測試引起相當程度的不公平。*** 制訂相關的測試準繩即是賦權與法官去形成一種意見,究竟被告是否已符合起碼標準的克制;同時要認定被告對橫來的刺激是否作了合理和適如其份的反應。
如果法官的意見是否定的,法官就可簡單不批準「受激怒」作為辯護;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對此辯護作失敗論。即如另一位大法官所說,“將一般常識轉變為法律原則”。
此種嚴苛在Bedder (1954) 案中體現:
18歲的被告是個性無能者,他殺死一個妓女,被控謀殺。證供顯示,他召妓,嘗試性交,但不成功。妓女奚落他的性無能,並極力想推開他。在推的過程中,她掌擊他的臉、拳打他的肚及踢他的下陰。 被告從袋中掏出一把刀,插了她兩刀,妓女因刀傷而死。被告以被激怒作辯護。
但法官卻向陪審團引導,「一個合理的人」按定義是「正常的」(意指具有健全性能力),所以他們去評估作為一個合理人如受同樣奚落是否應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時,不要理會被告是性無能此一事實。
在效果上,這無異是釘死「激怒」的辯護不可能成功,被告謀殺罪成。很遺憾,上議院確定原審法官的引導正確,這促使了後來「激怒」的辯護需要作出立法改革。
《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
1963年,香港緊隨英國通過《殺人罪行條例》,給予「激怒」一個法定的立足點。第四章一字不易地照搬英國同名法例的第三章如下: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必須由陪審團裁定。
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第四章基本上改變了審訊激怒的處理。 以往主審法官有權決定究竟被告應否自我控制,及被告的反應與被激怒是否對稱,有效地令法官可預判爭論點。現今第四章規定法官只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受激怒而失去自控。就這樣,無論這些證據在法官眼中 “怎樣輕微,或怎樣脆弱” ,法官必須將激怒問題交給陪審團,包括一個合理人是否也同樣會失控的問題。即使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多會拒絕接受,並認為不會有合理人做出如被告人的反應。因此,激怒的訴求成功與否完全有賴於陪審團的決定,而不在於法官。
在Acott(1997)大法官認為:
“(第四章)在某程度上意欲舒緩普通法激怒的嚴苛….. 它承認及保存了雙重的測試:激怒不單會令到被告失控,並須令到一個合理人會一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 但它帶來了法律上兩個重要的改變。首先,它廢除了所有關於什麼構成,或不構成,激怒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不伴隨著暴力的語言的法律原則。 第二,它澄清了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在受害人致死的行動時由於忿怒(不論法官覺得如何輕微)而失控,都必須將問題交給陪審團裁決。究竟一個合理人在同樣激怒時是否會作同樣的反應。這是一個意見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合理人測試」的基本目的是要確定被告在受激怒下是否表現出合理的自我控制。要回答這問題,陪審團可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考慮被告每樣做過或講過的效果,依他們的意見來看被告是否在做著一個合理人也會做的事。
這個問題廣闊地涵蓋兩件事,對這兩件事陪審團須有看法。
首先,激怒是否令到一個合理人會自我失控— 這就變成為對激怒「嚴重度」的測試。***
第二,如果真是這樣,他或她可否如被告所做的同樣的報復— 這是評估被告反應的「相稱性」。*** (此點以後再作解釋。)
李小加:後三十年,中國要掌握世界的定價權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6/0220/154337.shtml
導讀 : 中國今後三十年的潮流是,要掌握全世界買貨的價格、標準和規則,要用自己的錢塑造世界定價體系。
i黑馬訊 2月19日消息,第十六屆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於2月19日到21日在黑龍江亞布力召開, 馬雲、王石、陳東升、郭廣昌、楊元慶等企業家出席。
亞布力又來了!“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第十六屆年會”於2016年2月19日-2月21日在黑龍江亞布力召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在開幕致辭中表示,中國今後三十年的潮流是,要掌握全世界買貨的價格、標準和規則,要用自己的錢塑造世界定價體系。
李小加稱,回顧中國過去三十年的發展,香港的價值功不可沒,中國的轉口貿易、直接投資、資本市場大發展的潮流都離不開香港。香港憑借制度優勢,在其僅一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引領著改革開放最核心的三大趨勢和潮流。但他認為目前香港面臨的問題是,“能不能能不能夠穿越噪音,穿越情緒,穿越標簽,真正理解香港在中國過去、現在及未來發展中起到的作用,才是關鍵問題。”
李小加認為中國已經做不成世界工廠,“今天,中國已經從資本的貧乏國,變成了資本的富裕國,甚至是產生了巨大的金融資產過剩,工業產能過剩。我們想做世界工廠,可是世界已經吃不起,用不起,用不了我們已能夠生產如此之多的東西來。”
法律160226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2/26/%e6%b3%95%e5%be%8b160226/
法律160226
刑事法(三十九) 非自願誤殺 1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是一種非法誤殺,無法證明謀殺所需的犯罪意圖。***
有兩種 非自願誤殺:(1)非法行為誤殺,和(2)嚴重疏忽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
非法行為誤殺又稱為「推定誤殺constructive manslaughter」。 要推定誤殺罪名成立,D必須犯了一項非法行為,此非法行為必須是危險的,此非法行為引致死亡,D有意圖做此非法行為。****
〈非法行為〉
要構成推定誤殺,其行為必須是一種罪行。
但並非所有罪行都算得上與推定誤殺有關。 例如 “不小心駕駛”或 “魯莽駕駛”是一種罪行,但不能作為推定誤殺的非法行為。
Andrews v DPP(1937): D的雇主差遣D駕駛一部接送傷殘人士的車子。D在超越前車(港人稱「扒頭」)時,在對線輾死一個行人,D被判誤殺。
上議院裁決: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和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是 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那不是誤殺中的非法行為。要構成誤殺罪行,控方須證明D有嚴重疏忽(或不小心)。上議院大法官Atkin如是說:“誤殺的法律與做一個非法行為,或 不小心做一個法例上定為刑事的合法行為(筆者按:駕車是一個合法行為。),有很大的分別。要定被告誤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十分高度的疏忽。”
襲擊與毆打是非法行為。如果控方欲據此控告D誤殺,控方必須證明襲擊與毆打的所有要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
在Arobieke(1988)案中,被告和死者互相仇恨。有證據顯示死者知道,如果被告找著他會施加暴力。一天,被告去到一個火車站要找死者。死者見到被告,慌忙逃避,當橫過通了電的鐵路時被電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曾對死者加以恐嚇,也沒有任何被告的舉止使死者覺得有危險。上訴庭裁決:被告站在臺上望著火車不是非法行為;即使死者真的相信有危險也不能判被告誤殺;並無足夠證據給判審團去裁決被告對死者有襲擊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Lamb(1867)案,英國上訴庭裁決,如果控方欲依賴襲擊與毆打作為一種非法行為,就必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在此案中。L和他的朋友玩弄一支左輪手槍。L知道槍膛內裝有兩粒子彈,而沒有一粒是對著槍管的。但他有所不知,在板機後槍膛是會自動轉的。 L用槍指著朋支,板機,將朋友殺死。L訴說死亡是意外,他並無恐嚇或傷害他的朋友。如果接受這種說法,那就否定了襲擊或毆打意圖。他被控誤殺。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指出被告“板機”是非法行為,即使他無意傷害。L被判誤殺。上訴庭推翻誤殺裁決,認為L並無襲擊意圖,所以沒有非法襲擊。被告可能因極端疏忽而罪成,但原審法官卻錯誤引導,沒有解釋怎樣才算非法行為。
Lam案的裁決原則被後來的Gary v Barr(1971)民事案所追隨。大法官Denning作如此觀察:「在每種誤殺案中,必須有一個犯罪思想。……. 在誤殺中相關的非法行為,被告必須做了一個危險動作,有意圖去恐嚇或傷害某人,或知道很可能會令某人恐懼或傷害,而他繼續去做,不計後果。」
Scarlett(1993):被告是一名酒館老闆,他用力將一名醉的酒客逐出酒館外。酒客跌倒,頭撞到硬物而死。被告誤殺罪成,上訴時獲撒銷判罪。
英國上訴庭裁定:(1)並無充分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分武力,所以沒有非法行為;(2)聲稱的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必須被證明:“陪審團應被引導: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的行動有構成襲擊的心理因素,即是說,他有意地或不小心地對另一人施用武力,否則被告被控的襲擊或毆打罪不能成立。”
這亦即意指,如果聲稱的襲擊或毆打是得到另一人的合法同意,或武力是合理地使用以作自衛、防止罪行或合法體罰,也不算是「非法行為」。
不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至於被告的行為是否“非法”,應由陪審團去決定。
中國扶貧三十年演進史精準扶貧為什麽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5466

陜西平利縣大貴鎮毛壩嶺村的“避災扶貧移民搬遷”居民集中安置區(2014年3月14日攝)。 (新華社記者 陶明/圖)
專題按:以舉國之力發起的中國式扶貧,現在開始沖刺:到2020年,實現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所有貧困縣“摘帽”。22個省份立下軍令狀,若不能限期完成任務,省委書記或省長將被問責。
三十年間,中央政策幾經調整,“精準”成為當下的新方向標。四川夾江,一場核查風暴剔除了數千“假貧困戶”,只有核準了貧困人口的具體分布,方能更好地因村制策、因戶制策。
目前全國七千多萬貧困農民,因病致貧的占到42%。湖南安化,數千塵肺病貧困農民甚至陷入“因貧致病、因病返貧”的惡性循環,他們需要得到扶持,更渴望一條“幹凈”的致富路。
“實現貧困人口如期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必須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改革現行扶貧思路和方式,變大水漫灌為精準滴灌。”
貧困是相對的。到2020年以後,也許我們又會提高貧困標準,在新的標準下解決貧困問題。那又是新一輪扶貧了。
到2020年,所有貧困縣摘帽。按照現行標準,中國還有592個國家級貧困縣(不含1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至少7000萬農村貧困人口。
在2015年11月末召開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中西部22個省區立下了扶貧“軍令狀”。中辦國辦新印發的考核辦法稱,如果扶貧出了問題,省級黨政負責人將被約談甚至問責。
自1986年起,三十年間,中國的反貧困戰役一直在“攻堅”,政策幾經調整:從“救濟式扶貧”到“開發式扶貧”;從“區域性扶貧”到瞄準貧困縣、“整村推進”,再到“扶貧入戶”……現在,扶貧的最新關鍵詞是——“精準”。
“實現貧困人口如期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必須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改革現行扶貧思路和方式,變大水漫灌為精準滴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劉永富說。
1986-1993:承認貧困,定義貧困
1986年,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立,中國式扶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拉開序幕。
當年5月14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主持了第一次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根據會議紀要,當時全國農村人均年純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約有1.02億人,占農村總人口的12.2%,“部分農民的溫飽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會議認為,此前多年“平均分散使用力量,一般化的領導方式”,是貧困地區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兩個月後的第二次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宣布了國務院的決定:在原來用於扶持貧困地區資金數量不變的基礎上,新增加十億元專項貼息貸款。
在設立專門機構之前,1984年,中央劃定了18個需要重點扶持的貧困地帶,國務院頒布《關於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此前,中央雖有性質類似扶貧開發的以工代賑計劃和“三西”農業專項建設項目,但政策文件中卻罕見“貧困”二字。
“以前我們不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有貧困現象,政府也沒有專門的扶貧機構和制度。存在扶危濟困的行為,但沒有上升到國家意誌的高度。後來承認了,就要設置貧困線來定義貧困。”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萬海遠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到1986年,依據農村人均年收入和縣級單位的財政狀況,國定貧困縣標準第一次劃出:1985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50元的縣和年人均純收入低於200元的少數民族自治縣,對民主革命時期做出過重大貢獻的老區縣放寬到300元。
這一階段,甄別貧困戶沒有統一的收入標準,只憑直觀印象:“食不果腹,衣不遮體,房不蔽風雨”,簡稱“三不戶”。1991年,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周彬彬在一篇文章中稱:“這是一個只講‘意圖’精神,要求下面根據意圖靈活掌握,以適應各地不同消費水準的典型‘中國式’政策。”
1993年,領導小組更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其設在農牧漁業部(現農業部)的辦公室亦更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扶貧辦”)。同年,農村個人和家庭依靠其收入不能維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的絕對貧困人口減少到8000萬人。

(李伯根/圖)
1994-2000: 形勢嚴峻,投入劇增
“扶貧一直有長期規劃,但到了1993年左右,中央發現如果不采取特殊行動,20世紀末解決農村溫飽問題的任務可能完不成了。”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貧困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國寶說。
1994年,著名的《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出臺,開篇第一句出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時的論斷:“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
“八七”的含義是:在20世紀的最後7年,集中力量基本解決全國農村8000萬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根據“四進七出”標準(凡是1992年年人均純收入低於400元的縣全部納入國家貧困縣扶持範圍,凡是高於700元的原國定貧困縣一律退出),列入“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共有592個,占全國縣級單位的27%,雲南、陜西、貴州、四川、甘肅省的貧困縣均在40個以上。
“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前期,吳國寶曾在一個有國務院扶貧辦官員參加的會議上談及當時的突出問題:中央要減貧,地方政府並非不願配合,但自身財政狀況堪憂。“1990年代初,很多貧困縣都沒法按時發出工資。是把很少的錢投入長期才能見效的扶貧中,還是用來解決短期財政困難,理性的地方政府都會面臨這樣的沖突。”他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1996年,第一次高規格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重申:“今後五年扶貧任務不管多麽艱巨,時間多麽緊迫,也要下決心打贏這場攻堅戰,啃下這塊硬骨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目標絕不能動搖。”
吳國寶認為,1996年是中國扶貧政策的一個關鍵節點:“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扶貧政策都是1996年以後出臺的,比如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參與扶貧。”
持續十年的實際扶貧資金下降的局面也得以扭轉。“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實施的七年間,中央政府累計投入扶貧資金1240億元,相當於年度財政支出的5%-7%。
“隨著國家投入資金越來越多,地方在扶貧工作上把眼睛向上,向國家討要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李克軍曾在某國家級貧困縣當縣委書記,2016年1月21日,他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強調的“開發式扶貧”,基層官員主要理解為爭取國家資金項目,“很多優惠政策只投向國家級貧困縣,我們叫進了‘國家隊’。”
1993至2000年,中國農村貧困人口從8000萬下降到3200萬,年均下降速度比改革開放以來的平均減貧速度高3.6個百分點。專委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汪三貴主持的一項研究顯示,在此期間國定貧困縣的糧食和農業生產以及農戶純收入增長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但扶貧投資對貧困人口的數量沒有表現出比較強的影響,說明家庭收入增長中較大的份額可能被“國家隊”的非貧困居民分享。
2001-2010:整村推進,十年評估
“國家隊”的名單在新世紀頭十年遭遇了一次調整,總數仍保持在592個。不同於1994年,此番“競爭”異常激烈。當時在東北某國家級貧困縣擔任主要領導的楊勇(化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我們縣人均耕地面積比較多,農民收入來源比較廣泛,別的縣都說我們是戴著貧困縣的帽子裝窮。分管農業的副省長專程來縣里跟我談,讓我脫貧,給我算了很多賬。但是我也很能算賬,這頂帽子還是保住了。”
地方爭奪貧困縣的同時,中央扶貧政策把目標降低到村級,實施“整村推進”。2001年在全國確定了14.8萬個貧困村。這一調整源於許多學者的研究建議,專委會成員、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原院長李小雲是其中一位。
李小雲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研究扶貧,當時他重點關註三個問題:誰是窮人?窮人需要什麽?對於未能在經濟發展中受益的人,如何通過扶貧措施使其受益?他認為,瞄準村級才能瞄準窮人,令他們真正受益。
2007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國務院相關通知稱,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吳國寶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04年初,他和時任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首席經濟學家湯敏在一次亞行會議上就提出了類似動議,“那次會議發改委、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等關鍵部委的司局長都在,除了財政部有些擔憂資金問題,其他部委都認為這是非常合理的建議。”
同在2007年,王小魯、李實、汪三貴等學者撰寫的《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引起了國務院扶貧辦的重視。
“當時在政策層面,更多是就貧困談貧困,沒有從更廣義的角度看到貧困問題。那份報告提出了一些新的扶貧理念,比如不僅要看到絕對貧困,還要看到相對貧困(與社會平均水平相比,收入水平少到一定程度時維持的社會生活狀況);除了收入貧困,也要看到教育、衛生、生活水平等多維貧困。”專委會成員、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國務院扶貧辦官員找到李實,委托他對《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李實作為課題組組長,邀請了十多位扶貧領域的專家共同評估。“他們(國務院扶貧辦)沒有提任何要求,我們基本是從學者的角度,對十年的政策實施進行了實事求是的系統評價。”
這是中國扶貧歷史上,第一次由官方委托第三方對階段性扶貧工作進行總體評價。報告在肯定扶貧成果的同時提出了不少問題,例如扶貧標準過低、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制約扶貧效果、貧困戶在扶貧資金分配中沒有受到優待等。
“當時雖然沒有‘精準扶貧’的概念,但是思路已經明確提了出來:一定要把區域發展和個人幫扶結合起來,使得扶貧效果有效集中在貧困人口身上。以往貧困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可能非貧困人口受益更多,這種情況下怎麽更集中地幫扶貧困人口,這是當時的重點。”李實說。
十八大後:精準扶貧的條件成熟了
進入新世紀第二個十年,《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要穩定實現扶貧對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
2011年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宣布,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這一標準比2009年提高了92%,對應的扶貧對象規模到2011年底約為1.28億人。
萬海遠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制定貧困線時,決策者按生理學標準,計算每人每天維持溫飽一定要補充多少卡路里或者蛋白質,加入市場價格核算後選取成本最低的一種組合,按2010年物價標準,四舍五入後是2320元。各省對這一標準意見很大,貧困人口多的省份認為標準太高,最後中央拍板定為2300元。
十八大以後,“精準扶貧”成為一切扶貧工作的中心。李實認為,精準扶貧戰略有一個歷史的演進過程,在貧困問題比較普遍時,扶貧瞄準個人要花費大量人財物,因此只能采取開發式區域性扶貧。經過三十年,大部分貧困問題得以解決,只剩下幾千萬最難脫貧的人口,精準扶貧的條件成熟了。
最難脫貧的人口還剩多少,目前存在兩個數據:7000多萬和8900多萬。據汪三貴介紹,7000萬是國家統計局將7000多個樣本村的抽樣調查結果反推至全國農村人口,估計出的處於貧困狀況的人數;8900萬則是2013至2014年全國建檔立卡識別出的貧困人口。
“收入調查和消費調查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地方真正做精準識別時沒有這樣的基礎,主要靠民主評議。國家統計局完全按經濟指標估計的人口,和基層按照民主評議估計的人口,中間對得上來的只有一半左右。”汪三貴說。
李小雲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基層民主評議的方法最早是上個世紀90年代做參與式扶貧研究提出來的,當時叫“貧富排序”:“精準扶貧,第一步就是明確誰是窮人。你到村里問收入,比較難弄清楚,但下面開會,誰是最窮的,一下就能識別出來。”
這項工作,貴州畢節市大方縣從2014年底開始啟動,前後做了大半年。據大方縣扶貧辦主任胡珺介紹,鄉鎮各小組通過“民主評困”會議評選貧困對象,在村里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在鄉鎮匯總,進行二次公示,再申報到縣里。“目前我們縣的貧困名單是54664戶,18.16萬人。省里要求我們再‘回頭看’,防止有錯漏的對象。”
2020年:不脫貧,說不過去
脫貧攻堅成為了“十三五”期間的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壓力層層向下傳遞。2015年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期間,中西部22個省份黨政主要負責人向中央簽署脫貧攻堅責任書,立下軍令狀。
“到2020年要全面實現小康,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們現在的低標準貧困人口還不能脫貧,那很難說得過去。”汪三貴表示。
2015年12月1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扶貧辦政策法規司司長蘇國霞表示,這次政策的含金量比較高:“從財政投入說,文件(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要求各級的財政投入要和中央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相匹配。我們現在初步了解到的,2016年中央和省級的財政扶貧投入都會有大幅度的增加。……國家真的拿出了真金白銀來支持打贏脫貧攻堅戰,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樂觀,也不樂觀。”對於能否如期實現全面脫貧的目標,一位專委會成員表態相對謹慎。他提示南方周末記者,中央提出實施脫貧“五個一批”工程,最後一項是“社會保障兜底一批”:“通過各種扶貧方式,最後到了2020年,還會剩下3000萬貧困人口,我們可以通過低保救濟使他們的收入達到貧困線以上。現在農村低保覆蓋面已經是5200萬人口了,最後無非是把低保標準提高一些,從財政能力來說做得到。如果低保救濟制度化,應該說到2020年實現7000萬人口脫貧沒有問題。”
7000萬人口脫貧後,中國就沒有貧困了嗎?汪三貴的答案是:並非如此。
“貧困是相對的。到2020年以後,也許我們又會提高貧困標準,在新的標準下解決貧困問題。那又是新一輪扶貧了。”
糖尿病年輕化 三十歲篩檢不嫌早 全球罹病人數逾四億 連WHO都首度發報告
2016-04-18 T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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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徵兆常讓人「無感」,發現異狀就診時,可能罹病至少五年;然而,「準糖尿病」如果能提早控制,患者可以延長到十年後才真正罹病。 世界衛生組織(WHO)四月初首度發布「糖尿病全球報告」警告,全球罹患糖尿病人數從一九八○年的一億八百萬人,增加到二○一四年的四億二千二百萬人。 除三十年來增加近三倍外,報告也指出,二○一二年,糖尿病直接造成一五○萬人死亡;而與高血壓有關的高血糖,容易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同年也造成二二○萬人死亡,讓人不禁對於這種普通的疾病開始害怕。 也許有人會問,這是全球性的問題,台灣不嚴重?那就大錯特錯了。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一四年糖尿病造成九八四五人死亡,是國人十大死因中的第五位。 肥胖是關鍵 症狀難察覺 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調查顯示,十八歲以上糖尿病盛行率一一.八%(男性一三.一%、女性一○.五%),全台灣有二二七萬五千名糖尿病友,每年估計以二萬五千名的速度持續增加。 面對這樣可怕的數字,「肥胖是很重要的關鍵因子!」糖尿病關懷基金會執行長、振興醫院內科部主治醫師蔡世澤一語道破。至於為何肥胖人口會暴增,台東醫院院長、肥胖醫學專家祝年豐分析,非單一因素所導致,由於交通便捷,大家活動量減少,加上飲食越來越好所致。 蔡世澤臨床診間觀察,糖尿病年齡往下降,年輕患者比率較以往增加。國健署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游能俊診所院長游能俊也說,診間不乏二、三十歲患者;而此類年輕患者,其中嚴重者是就診時視網膜已產生病變,視力剩下○.二和○.三,由此推估,罹病至少五年以上,令人擔心。 為什麼這些人那麼晚才意識到「生病了」?原來一開始多數都很「無感」。 游能俊解釋,罹患糖尿病並不像其他疾病,會覺得不舒服、劇烈疼痛或是外觀上有很大的改變,患者多半沒感受到身體異常。 儘管大家一再呼籲糖尿病症狀「三多一少」,也就是會喝多、尿多、吃多,但體重減輕時多半無感,發現的人甚至會覺得是好消息,因此輕忽,導致疾病悄悄惡化。 由於糖尿病患者多,容易讓人覺得很「普及」而忽略。事實上,糖尿病是個複雜的慢性代謝疾病,如果沒有控制好,將引起全身性不可逆的大、小血管及神經等病變,產生中風、心臟病、腎臟病、視網膜病變、足部壞死等併發症。 也因此,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就顯得重要。游能俊提醒,「準糖尿病」若能及早控制,原本可能三、五年後演變成真的糖尿病,可以延長到十年才會真正罹病。 要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有糖尿病或準糖尿病?為了能找到更多潛在患者,蔡世澤建議,將篩檢年齡從以往呼籲的四十歲降到三十歲。其他有肥胖家族史、高血壓病史等的人,也要提高警覺。 每年測一次 靠科學把關 主要檢驗項目包括血糖(含空腹血糖、飯後血糖、糖化血色素)、血脂肪、肝功能、尿酸等。空腹血糖在一○○至一二五mg/dL、飯後血糖一四○至一九九mg/dL、糖化血色素五.七%至六.四%,表示糖耐量異常,俗稱「準糖尿病」;但若空腹血糖大於一二六mg/dL、飯後血糖大於二○○mg/dL、糖化血色素大於六.五%,就表示是糖尿病。 至於肝功能,游能俊提醒,肝指數GPT大於三十五單位、尿酸數值大於七mg/dL、總膽固醇大於二百mg/dL、三酸甘油脂大於一五○mg/dL者,就要聽從醫囑定期追蹤;如果全部都正常,每年檢查一次即可。 最後,不少糖尿病患者不願服藥,以為會傷腎,是臨床醫師最頭痛且解釋不清的問題。游能俊強調,最後演變成洗腎的糖尿病患者,都是血糖長期控制不好所造成,糖尿病藥物並不會傷腎。 糖尿病雖然很「普通」,但嚴重起來也很可怕,大家不要掉以輕心。 撰文 / 林思宇 |
我三十五歲,我的辦公室不在台灣
2016-05-09 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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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在我心中醞釀好久好久了。終於,有三位年輕人把它做出來了:他們是三十四歲的俊劭、二十八歲的育萍、二十七歲的維孝! 「當人們抱怨台灣22K的低薪環境,難道沒有年輕人勇敢走出去?」投入了二百七十天時間,採訪近三百人次,在製作人劉佩修的帶領下,這群年輕團隊終於把答案找給我了。 他們發現,在伊拉克、在緬甸、在印度……,真的有一群年輕人願意從台灣走向世界,帶進新的做法、新的技術,成就自己、改變世界,他們說:只要敢跨出台灣,你的能力就會被放大一百倍。 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務。譬如,「你願意為了去伊拉克採訪,放棄未來兩年前往歐美的可能性嗎(被懷疑與恐怖分子有關)?」這是俊劭面臨的抉擇;即便願意,簽證也不容易辦,有人花了五個半月才辦成,俊劭則是在伊斯坦堡滯留了四十八小時,才拿到簽證,當時最壞的打算是,原地折返。 除了找出精彩故事,我們還想知道,對年輕人而言,未來十年最具潛力的新戰場何在? 經濟本科系出身的研究員維孝,埋首資料堆中,爬梳二十多份國際研究,結合六大經濟數據指標,進行篩選,最後並與台經院、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合作,完成了這份為年輕人量身打造的大亞洲戰略:「未來七國關鍵報告」。 過程中,我們也遇到質疑:你們這不是加速台灣人才外流嗎?為什麼不去歐美、日韓、中國等台灣人熟悉的環境?非洲、拉美成長迅速,為何只挑亞洲?你們挑這些地方叫年輕人去創業,是要叫他們去送死?東協有十國,為何台灣人最愛去的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都不推薦? 每個質疑,都是一份提醒,讓我們重新檢視這份報告的邏輯。 報導付印前,我們照例召開了產品測試會議,「我會買給女兒看,也會珍藏下來等她大學畢業時送給她,」一位受測者說。這也是我與製作團隊共同的心聲,我們相信,這一期的《商業周刊》,會是給台灣年輕人最珍貴的一份禮物。 撰文者郭奕伶 |
網紅到底能紅多久?三十年超級網紅王強思考互聯網時代那抹奇異的紅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6/0523/156003.shtml
網紅到底能紅多久?三十年超級網紅王強思考互聯網時代那抹奇異的紅
真格基金
越簡單、越清晰的事物,卻是越能夠迅速改變人類社會的東西,才值得花時間精力去追逐。
黑馬說
網紅,2016年以來儼然成為了一種新的文化理念和生活方式。徐小平老師對網紅有一個精準的定義:網紅,就是不依賴任何權威機構賦權而擁有影響力的人。在這種新生的影響和感召力量下,網紅現象興起的背後,隱藏著哪些歷史的必然?在長江商學院的創業沙龍上,王強老師用敏銳的眼光和犀利的演講剖析透視了網紅的深層本質。分開蕪雜表象堆積的紅海,讓我們走向商業價值通道的所在。
文|王強
中國現在是世界上最誘人的地方,原因在於,所有的空間里都被激情和夢想點燃。中國是這樣的,凡有機會談嶄新的話題,並且可以進行學習性的分享,世界上大概找不到第二個地方比中國更積極。
無論是從創業角度還是投資角度,理性、常識也許是最重要的兩個要素。何為常識?遵循常識的邏輯去做事就一定成功。何為理性?有些人認為不能成功的時候,而你運用理性打破這種偏見,這就是理性超越了常識。 網紅大概是這樣一個概念:通過互聯網或者是移動互聯網,迅速獲得大量關註的一個人物,獲取關註的形式不一。為什麽現在網紅成為了一個現象?我想大概有這樣一些原因。
技術準備已經充分到位
移動時代、中國的智能手機用戶已經接近七億,已經成為世界上智能移動端最大的社區。在這樣一個技術構成成熟的情況下,每一個人發表自己的看法、展現自己個性的時代已經來到,移動互聯網把所有的中心性、統一性的東西打碎了。碎片化時代到來,技術把宏大的、統一的、專一的、壟斷性的時空打的支離破碎;呼應這樣一個現實,內容也行將就位。

▲ 真格基金被投直播企業“在直播”
支付手段和其他交易基礎設施的成熟
現在,只要一個按鍵就可以方便地實現真正的貨幣交換。而如果沒有成熟的支付手段,網絡的變現能力就大大降低。為什麽現在,一個個體在網絡上售賣商品也可以達到千萬甚至上億的量級?是因為物流系統的成熟。如果沒有這些基礎建設,有變現能力的網紅就很難出現。所以網紅的誕生是一個歷史的必然,黑格爾說存在即合理,因而網紅的存在是合理的。
滿足了個性需求
以前的廣告是中心化的內容,而到了移動互聯網時代,傳統的統一化廣告被碎片化的生存方式顛覆了,大一統的廣告難以走進人心。碎片化的時代,面對具體的對象做具體的傳遞,更能引起受眾的共鳴,滿足了更個性具體的需求。網紅在我看來即是一種廣告的分隔垂直化,網紅在所有靜態的、聲音的、平面、文字等的各類媒介的傳播之下,以一個活生生的姿態來面對受眾,更容易俘虜受眾的情緒和註意。 
但這其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網紅在憑借某種具體原因獲取影響力之後,如何延長和保持吸引力是很多網紅和投資人共同在思考的問題。這是個非常艱巨的挑戰和嘗試,網紅也需要自我創新和突破,否則因為審美疲勞,就無法成為一個可延續的商業實體,或者說企業。
不論是作為投資人還是企業,在長遠的時間軸上,我們都需要追求有深度的價值。 市場是由個人組成,它不是一個冷冰冰的客觀的物質體。營銷就是將所有人性匯聚,是人性綜合性的合力的表現,往往當大家形成合力的時候,便形成了一個表象上的價值。此時,我們就應當思考,這個表面的價值是否超過了其本質價值?到底是一種傳遞價值的手段,還是價值本身?在我看來,網紅也許可能只是一個傳遞價值的手段而已。
當一個新生事物大家全面去擁戴,並且批量生產的時候,我們態度需要更加審慎,更加要理性。所以真格基金投資“PAPI醬”是和我們投資哲學有關。從做新東方開始,我們有做老師的基因,而不是資本家的基因。老師的基因在於看著沒有形狀的東西,經過你的點撥而成形。就如同母熊舔崽一樣,慢慢地舔出雛熊的形狀。然而到底能不能轉換成商業價值?對此真格基金沒有太多的考慮。

▲ 2015年中國網紅排行榜
任何商業,千百年來外在的東西都可以變化,但是內在的永遠不會變化。它聚焦於事物是否具備價值。所謂天使你哺育的是一個夢,但只要這個夢的內核符合商業的內在本質,不論他當前看起來有多麽難以理解,都有投資的價值。
那麽,網紅到底對哪些受眾傳遞了使用的價值?網紅商業變現的點位在哪?從一個側面的數據來看,去年中國電影的票房增長動力主要來源於三四線城市。因此,網紅的主要受眾目前可能來自於三四線城市,是偏年輕的、有閑暇的一部分人。他們的購買力水平到底如何,就是網紅價值的一個直接體現。
實際上,網紅實質上是以一種娛樂性質的外在來達到一個廣告性質的效果。同時由於技術鋪墊的到位,支付手段,物流系統等等,能夠使其有效地變現。從傳播手段來說,網紅將廣告變得越來越扁平化,比起傳統的廣告,提高了到達受眾的效率。但當大家都以此為手段的時候,它的價值就會被大大的拆解。
網紅在這個時代誕生,和另外一個商業環境的改變有關。在門戶網站誕生以後,垂直的商業網站逐漸出現。在浩瀚的商品海洋里,能夠用垂直的手段競選出來細分的東西,是能夠吸引一部分特定受眾的,因而網紅在垂直領域里是有天然的優勢的。實際上,網紅就是利用了自己的時間,在特定的、他所了解的領域里為受眾做篩選和分類,然後提供了購買的方案,恰恰是這種非標準化的過程,給網紅帶來了工業時代的標準化所不具備的巨大感召力。
這種感召力讓網紅和傳統的、標準的內容形成了區分。相比較京東天貓,在物流、商品數量、成本控制這些維度上,網紅是沒有優勢的。但標準化意味著只能通過量來維持平衡。但是網紅不必如此,利用基礎的設施,可能無法在京東天貓擅長的環境里與其媲美,但是在個性化的角度來看,網紅卻可以利用其人格化的感召力來達到標準化達不到的營銷效果。
但是對於投資者來說,我們仍然需要思考網紅的價值,面對這樣一個潮流,保持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態度。如果喪失了對現象背後的思考,那麽很難成為一個偉大的投資者。回到商業來說,其實越簡單、越清晰的事物,卻是越能夠迅速改變人類社會的東西,才值得花時間精力去追逐。

▲ “papi醬”廣告拍賣會
當大家都碎片化的時候,優秀的投資者應當冷靜沈寂下來,逐漸在知識結構中,思考和呼喚一種整體性,這可能就成為了你甩開其他人的信息。在真格基金,我們充滿激情,我們對任何新的事物敞開胸懷,但是我常常告誡大家,對本質思考的深度才是將來能夠騰飛發展的絕對速度。商場不是一個百米沖刺,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馬拉松,誰跑的最後才能夠笑著說,我終於在這個領域跑到了最後。
通過網紅的現象,我想給大家傳遞一個理念:一個真正成熟的企業家,必須撥開雲霧,去踏進那個冷冰冰的現實的門,如果懼怕現實,那麽將會大走彎路。
其實,競爭是為失敗者準備的。當你和你對手陷入同樣一個思維層次去的時候,你自己已經變成自己的對手,你們都是彼此殘殺。而只有跳出這個表面桎梏的人才能成功,獨特性才使他在這個混亂市場上找到通向道路的所在。
PAPI醬將來是否有價值,將來是否可以將這個群體擴大,難以確定,一切都是未知數。但她啟發了我們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她把大家隱隱約約在心里的東西說了出來。雖然一切未知,而這個世界恰恰是未知才值得我們去探索,才值得我們去前進。

[本文作者 王強,轉自真格基金(ID:zhenfund),文中所述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黑馬立場。推薦關註i黑馬訂閱號(ID:iheima)。題圖來自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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