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70420
刑事法(五十八) 強姦2
蕭律師執筆
〈沒有同意〉
強姦的要素是沒有得到同意的性交。
控方必須舉證受害人沒有同意至「毫無合理疑點」。***
那並不需要證明受害人表露不同意,或正面對被告表達她的不同意:Malone(1998)。
因此「同意」經常引起證據上的爭論。*** 是否真的同意?如果有,是否以武力、恐嚇或欺騙獲取?被告是否錯誤地相信已獲得同意?
英國上訴案Olugboja(1982)裁定爭論點基本上牽涉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在性交時,女人有沒有同意?在此案中,受害人是一名少女,先前曾被另一男人強姦。被告恐嚇受害人不要去別處,要留在被告人家中過夜。被告在家中和女受害人性交,明顯沒有使用暴力、受害人也沒有明顯抗拒。法庭裁定受害人沒有真正同意,她屈從性交是在於恐懼的壓力下。
上訴庭大法官Dunn認為「屈從」與「真正同意」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但很難在兩者之間劃一條界線。如果性交是以武力獲取,似乎很易說「同意」只是屈從,非真同意,所以是強姦。但使用道德、經濟或社會壓力去勸誘或獲取同意性交又如何?舉例說,一個初出道的電影新星「應」導演的要求和他性交,盼望有助她在電影界的發展,那是「真同意」或「屈從」?一般都不認為那是導演強姦。
什麼程況下可使聲稱的同意無效?當然應考慮被告的暴力、恐嚇或欺騙,但在這些恐嚇或欺騙中,那一點有此效果卻時常不太清晰。
對投訴人或對其家人施用暴力或恐嚇,或施用暴力得到不抵抗的性交,一般都可視作「同意無效」。與一個受酒精或藥物失去理解能力者性交是強姦。同樣,與一個睡著的女人性交也是強姦,除非這女人在未睡著時已同意,而隨後她睡著了。
如果受害者是一個的兒童,年幼到不曉得性交的性質,一般都視同意為無效。舉證兒童無此理解能力的責任落在控方。
受害人有智能障礙一般也可使同意無效。
以欺詐與欺騙手段獲取得同意的有效性必須與行為的性質相關。
如在Flattery(1877)案中,被告引誘投訴人同意和他性交,騙說和她性交是一種醫學手術。他被裁定強姦。
另一宗Lau Chun Hon(1995)案,受害人之同意與被告性交無效,因被告誘騙她相信和他性交是一種醫學實驗,被告亦被判強姦。
這種以欺騙手法獲取的同意裁決為無效獲英國上訴庭確認。在Lineekar(1995),被告獲取一個妓女同意和他性交,聲稱性交後會支付一個協定的價錢。事後被告沒有付錢,被裁定沒有強姦,因欺騙的行為只與付欵有關,與性交無關。***
「欺騙身份」基本上是冒充另一人以獲取受害人性交的同意,如在黑暗中欺騙受害人他是她的“事實上de facto”丈夫或男友。《刑事罪行》條例第118(2)列明: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Elbekkay(1995)的案情如下:
E與受害人及她的男友一同生活了十八個月。一夜,E與受害人喝醉了,受害人的男友在另一房間睡著。E摸到受害人房間,E以為受害人是其男友,閉著眼讓他的陽具進入。後來她張開眼,發現E不是男友,E被裁定強姦。E上訴,辯稱男友不是丈夫,由是冒充男友不等同冒充丈夫,控方沒有證明他犯118(2)章的犯罪動機。上訴庭駁回他的上訴,認為118(2)章只是陳述普通法,也看不出妻子、未婚妻與女友有何基本上的分別。
其他方面的欺騙,如被告的財富、社會地位或婚姻意圖,都不會使同意性交無效。雖然在此等情況下強姦罪不成,但被告仍會犯其他罪行。
第119(2)章列明:任何人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這包括性交),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4年。
120(1)章也列明:任何人以虛假藉口或虛假申述,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可處監禁5年。
梁振英認修改周浩鼎UGL文件 更新:2017/05/16 21:11
立法會調查 UGL 事件的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提交的調查範圍文件曾被修改。行政長官梁振英承認曾跟周浩鼎聯絡,交流過修改的內容,堅持作為受查對象,有權向委員會表達意見。至於另一主角周浩鼎,為事件導致公眾有負面觀感致歉,但否認有隱瞞或不合法。兩人更質疑,調查委員會閉門會議的保密內容被洩露。
事件發酵一天後,周浩鼎下午開完民建聯黨團會議後見記者。他承認與梁振英聯絡過,討論調查 UGL 事件委員會擬議的調查範圍。至於何時,以甚麼形式討論,他以委員會會議仍然閉門進行,拒絕透露詳情。但有記者質疑他在過去的公開會議,曾經說過文件是自己寫的,周浩鼎作出回應。
至於梁振英上午開行會前,承認修改過周浩鼎提交的文件,又指作為被調查對象,有權就研究範圍表達意見。梁振英解釋建議擴大委員會調查範圍,包括他與 UGL 簽訂的離職協議,事後加上「不可引起利益衝突」的字句,是否偽造等,是希望可以一次過處理社會上對事件的所有質疑。
周浩鼎同意應該早一點,向外界披露曾經與梁振英交流意見,但強調沒有說謊或有利益衝突。周浩鼎及梁振英都批評有人洩露調查委員會閉門會議的內容,梁振英更認為這樣是違反立法會守則,立法會需要調查。
登珠峰可恥,曾燕紅批判1. 魔術師不是左膠,甚麼破壞環境,見死不救(就算曾老師想救都未必有能力救),只係唔明白所謂去極地以生命作賭注作「自我挑戰」有何實際意義?一個唔覺意死鬼咗,算係輕於鴻毛,定係重於泰山?
政經密碼: 周顯
2017-06-02
第一點,登珠穆朗瑪峰不是光榮,反而是不負責任、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在那裏,大自然沒有分解能力,登山者死掉,屍體固然戳口戳鼻,醜化大自然,就是順利下山,其棄置的裝備物也永遠的污染環境。換言之,不用看曾燕紅(Ada)的任何其他作為,只消看登珠峰此事本身,已足以令到公眾口誅筆伐。
第二點,在十九世紀,人類並未完全探索所有極地,探險家同時也是科學家,有著一定的社會功效。但今天,純為自我挑戰的登山客,是另一回事。
第三點,教育學生有很多方法,例如日行一善,每天寫下來,已經是最佳的教材。
第四點,挑戰自己,是內在的修養,對自己有激勵,但對社會並無好處,不值得大事讚揚。
第五點,挑戰自己有很多方式,例如參加奧運、登上健力士世界紀錄大全,把標準降低,例如對作者而言,完成50公尺游泳,已是極限挑戰。2016年12月6日的登頂數據,有4,469人共登頂7,646次。既然有如此多人登上過山頂,今日的登頂,只能定義為個人修養,而非人類紀錄,好比和本人的游水50公尺。
第六點,登頂的人都有著當地雪巴人的幫助,前述的4,469人,沒甚麼了不起,真正的登山高手,是雪巴人。
第七點,究竟應不應救人,視乎當時環境而定。不過,肯定的是,成功登山不是榮譽,但成功救人一命,則是英雄,為了救人而放棄登山,更加值得尊敬。
第八點,Alpine Sange Serpak在5月27日在臉書說他在5月21日陪客人登山,天氣不佳,客人堅持登山,他們遇上危險昏迷,有人路過,不肯相救,幸好最後遇上一行七人,救了他們。
第九點,Checkpoint Outdoors的臉書:「慶祝老闆Ada成功登珠峰大優惠23/5至30/5,全場貨品額外88折,低至53折……世界第—高峰珠穆朗瑪峰,然而,我哋老闆Ada Tsang(曾燕紅老師)終於做到了。」
第十點,《明報》讀者網上留言:「我兒也是曾燕紅老師教過的,都是在這沙田陳X霞中學,曾老師上堂時,經常向學生提出贊助金錢給她登峯,這也是永不言敗的心其中之一。」
信報 2017年6月15日
紀曉風 獨眼香江
云爾錄 :孖仔眾籌運亡母遺體回港
在美國留學的25歲港男黃浩銓,於當地時間周一(12日)下午,駕私家車載着孖生哥哥黃浩源,以及專誠到美參加黃浩銓畢業禮的母親丘愛蘭(62歲)與姨媽丘木蘭(54歲),駛經南加州洛杉磯小石城(Littlerock),疑因超速與一輛農夫車相撞,黃氏兄弟受傷,其母及姨媽不幸身亡。
出事前4人還開心合照【圖】;黃浩源事後在眾籌網「GoFundMe」發起,望籌得6萬美元,3萬美元用於送親人遺體回港,餘款資助他修畢大學建築系課程,完成亡母心願;至昨晚籌到逾4萬美元。入境處事後已透過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了解情況,提供協助。
部分民主派獲邀出席歡迎習總晚宴 更新:2017/06/27 00:161. 鄺神走去遞信?又寫埋佢啲牙痛散文乎?
立法會議員,包括部分民主派議員,陸續獲邀於星期五出席歡迎習近平的晚宴。
議員陸續收到由特首梁振英發出的請柬,邀請他們六月三十日晚到灣仔君悅酒店,出席歡迎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晚宴。
民主黨胡志偉、林卓廷及鄺俊宇會出席晚宴,並計劃向習近平遞信。公民黨黨魁楊岳橋、陳淑莊和郭榮鏗收到請柬,梁繼昌、莫乃光、邵家臻、葉建源都收到。被政府入稟挑戰議員資格的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及姚松炎,以及近期到台灣交流的陳志全、朱凱廸就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