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進一步明確: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80號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長期以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轉增”所得稅繳納,即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一直處在爭議之中。
2015年11月底,國稅總局發布了《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下稱“國稅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也對市場各方觀點有了最後的答複: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仍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政策並無變化,但國稅80號文一出即在財稅圈“炸開了鍋”。在供給側改革,致力於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的大環境下,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讓各方的爭論停息下來,也讓李仁(化名)等中小企業主犯了難。
國稅80號文“一錘定音”
自2005起,李仁運營著一家手機軟件公司。2010年趕上了“信息潮”,李仁憑借多年的技術積累大賺了一筆。公司計劃加速發展,李仁決定以非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由於手機軟件行業處於創新類的高速擴張行業,這次溢價發行很順利,公司通過溢價發行股票積累了一筆可觀的資本公積金,溢價部分在財務會計中計入科目“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15年底,李仁決定通過“轉股”的方式實施股改,並以此吸引更多投資者。所謂“轉股”,指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註冊資本,並以此達到擴大股本的目的,達到投資者權益再分配的效果。“轉股”概念在A股市場可謂是炙手可熱,但李仁的公司既非上市也未掛牌,也就不會有炒作一說了。
經過公司董事會幾番討論後,決定將500萬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質上“轉股”的操作是投資者權益類科目的“此消彼長”。從公司財務角度來看,可當成是股東權益類賬戶下的轉賬,即減記資本公積,同時將轉增的金額記入股本賬戶中。“轉股”的實質是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調整,對凈資產收益率沒有影響,對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並沒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然而,正是這“此消彼長”的股改,使公司大股東鄭超(化名)頗有異議。原來,其有異議的部分正是這個“轉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引發的。鄭超於2015年出於財務投資的目的,購入公司30%非流通股份。在國稅80號文出臺之後,鄭超獲得的“轉股”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通過本次股改,鄭超需要先繳納500×30%×20%=3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公司計劃實施的股改方案,讓鄭超有些不樂意了,“轉股”本是股東權益再分配的過程,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並沒有增加,鄭超的財務投資也未得到實際收益流入。現在鄭超卻要為這筆“轉股”付出30萬元“真金白銀”繳納所得稅。另外,據鄭超了解,部分地區並沒有繳納“轉股”所得稅的先例,所以鄭超認為這筆稅費不合理。
由於鄭超的堅持,“轉股”手續始終無法實施,這讓身為企業主的李仁有些犯難。國稅80號文規定,“轉股”所涉個人所得稅需要企業代扣代繳,李仁的企業作為納稅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的責任。由於“轉股”並沒有造成實際現金收益,收益也就無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發放。也就是說,公司需要向鄭超收取30萬元代繳稅款,問題解決不了,公司這次股改也很難繼續推進。
為此,李仁也多方咨詢了稅務機關。經了解,鄭超所反映的部分地區“轉股”所得稅繳納情況確實存在。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轉股”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早期就有爭議,各地執法尺度也有不同。國稅總局出臺80號文是希望對這些爭議“一錘定音”。
某市稅務機關一名內部人員對李仁表示,“在80號文之前,關於個人股東獲得‘轉股’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爭議不斷。因為之前1997年和1998年的發文並沒有明確非上市公司一定要繳納。按常規來說,無論公司上市與否,我們都是不收繳的。但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比較嚴格,對非上市公司征繳。”
另外,某省會城市地稅局人士也表示,國稅80號文只是對“轉股”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其實在該地區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所得稅一直都在征收,並非今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該地區地稅局內部對於爭論焦點多次與稅務總局協商,早期已經達成共識。“這次80號公告,是再次對此種爭議‘定調’。”
上述兩位稅務機關人士都表示,國稅80號文一出,各地執法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都會按照國稅總局的要求進行應稅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征繳。
爭議
從國稅80號文來看,只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其他形式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除了一直納入繳稅範圍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之外,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也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其個人股東可以分5期繳納,其他企業則需一次繳清。
從以上兩地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自然人股東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免征“轉股”個人所得稅並沒有異議,爭議主要在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企業的“轉股”上。
追本溯源,在國稅80號文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對於“轉股”征收所得稅的做法,大多遵循的是國稅198號文和289號文。但由於對這兩個文件的理解差異,使得國稅80號文前對於“轉股”所得稅征免問題,每個地方的稅務機關的具體執行也不一致。
上述國稅198號文即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資本公積金的鑒定,國稅總局隨即進行進一步釋義。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複》(即“289號文”)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多位受訪業內人士處了解到,財稅圈的爭議來自資本公積來源中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是否專屬於上市公司。另外,對於國稅80號文從財務稅收角度來看是否合理的問題,一些財稅專家在國稅80號文出臺後也仍然各持己見。
從公司性質角度來說,股份制企業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有稅務機關背景的業內人士段文濤在其微博中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是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所以,股票溢價收入也存在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鑒於198號文和289號文仍然有效,用於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股本溢價發行,因此可大致認為所有股份制企業(包括上市、非上市企業)的“轉股”個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國稅80號文將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制企業“劃入圈外”,部分業內人士表示規定有沖突。
另一方面,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並無發行股票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概念,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註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應當繳納“轉股”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財稅專家則認為無論上市還是非上市企業、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本/資本溢價轉增股本/註冊資本本質相同,其個人股東均不應按照“送紅股”的標準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一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合夥人就持該觀點。他認為,無論公司上市與否,無論公司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的本質還是一樣的,即是“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而且股本溢價和資本溢價在會計上均放入同一個賬戶:資本公積。
從性質上來講,對個人股東而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既非變現又未交換,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與“送紅股”的概念不一樣,“紅股”來源於企業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屬於利潤再分配,有現金流入。因此應該繳納“紅股”所得稅。“轉股”的資本公積金不屬於“利息、股息、紅利”,反而更接近於股本。
另外上述“四大”稅務部合夥人也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企業股東並不需要繳納“轉股”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理應也無需繳納。否則今後可能會出現個人通過企業代持公司股份來避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198號文和289號文的兩個文件中未明確提到資本溢價,有財稅專業人士認為或許也有其歷史原因。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鄒勝撰文表示,1997年之前並未出現“資本溢價”這個概念,所以在上述兩個發文中沒有被提及。
據了解,1993年的舊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表明,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投入資本應當按實際投資數額入賬。而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當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本入賬。因此,這個準則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僅包括“股本溢價”,未有資本溢價出現。
而在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所占的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這個制度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才被稱為“資本(或股本)溢價”。
遲到的呼籲
近期,“供給側改革”成為新聞報道、政策解讀的一大熱門詞條,高層強調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指出,促進產業優化重組,降低成本,幫助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是“供給側改革”需要打響的“殲滅戰”之一。
海通證券宏觀分析師姜超、顧瀟嘯等認為,實施減稅降費和加速折舊,降低企業財稅成本,能夠有效降低企業顯性成本。同時,稅費減免、推進產學研結合、提供資金便利,有助於為企業營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那麽國稅80號文的出臺,企業的反應如何呢?
上述“四大”會計所稅務部合夥人表示,已經有一些企業就該文提出咨詢需求,部分企業認為此規定有不合理的部分。上述某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也表示,當地在國稅80號文出臺前曾經短暫地對非上市企業征收過一段時間,但企業的“阻力”比較大,而稅務機關內部也認為當時發文有不明確的地方,就暫停了征繳。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也發現,目前作為國稅80號文直接影響的征稅主體,即非上市、非掛牌新三板的中小企業主,並沒有認為國稅80號文所“定音”的“轉股”所得稅是公司的“燃眉之急”。相關企業的影響有限,主要原因是廣大上規模、影響力大的上市公司不在征收範圍內。也就是說,A股二級市場熱炒的“高送轉”概念並不在討論範圍內。
今年剛掛牌新三板的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談到:企業在2013年進行過“轉股”,當時地稅局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方面則申請延期納繳,並且一直都在與地稅局協商,目前這筆所得稅還在緩繳之中。另外,他們企業這部分“轉股”金額不是很大,“這種爭議對我們影響不大”。
同時,該負責人不認為後期國稅80號文還有“斡旋“的可能性,他表示:“在‘轉股’所得稅方面,企業很被動,我所知道的大多數企業都申請了緩繳。比起企業被動地對政策反彈,我們更希望得到稅務部門主觀表態。按照目前情況,稅務局主動‘一錘定音’也是一種表態。我認為後期相關政策變動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
境外對於“轉股”的稅收政策又是怎樣的?
一位中國香港執業會計師告訴記者,境外多數國家和地區對於資本公積轉股本而獲得的“轉股”不征稅。對於美國稅務來說,一般只對股東兌現的資金收益收取稅金,對於未兌現的收益不征稅。
而國稅80號文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稅總局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得稅繳納的執行情況已有了定論。上文中提及的企業主李仁依然一籌莫展,由於大股東鄭超就“轉股”所得稅繳納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李仁公司股改事項一再拖延。李仁認為,企業主動向股東索要“轉股”所得稅,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難,也降低了企業運營效率。目前除了對鄭超進行“苦口婆心”的解釋之外,只能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這筆個稅始終有繳納的一天。
更多精彩內容
請關註第一財經網、第一財經日報微信號
重大科技項目最高資助1000萬、發起設立一批產業並購基金、建立上市專家顧問委員會、新引進人才最高一次性補貼4萬元/人……2月10日,東莞正式對外發布《關於實施重點企業規模與效益倍增計劃全面提升產業集約發展水平的意見》(下稱《意見》和“倍增計劃”)。這份以市政府一號文形式下發的文件提出了20條具體的措施,以推動東莞實現“跨越生產總值萬億元”等目標。
力促存量企業發展
一直以來,東莞的電腦設備、智能手機、玩具、茶葉、毛織、服裝、鞋、家具等制造產業位居我國前列,尤其智能手機、玩具的出口在世界上都舉足輕重。2015年東莞成為全國非省會城市中第4個存款余額超過萬億的城市,2016年又成為全國第2個國稅突破1000億元的地級市。
但當前,土地、資源、環境對東莞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越來越突出。根據《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到203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190平方公里以內,而2015年東莞的土地使用面積已達到1140平方公里,土地開發逼近上限,再加上高端制造回流、低端市場分流等各種挑戰,依靠傳統的要素驅動和增量空間來拉動經濟發展已難以為繼。
為此,《意見》提出,按照民營制造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已上市或已掛牌“新三板”企業、高成長性高新技術企業四個類別,各選取50家共200家存量優勢企業進行重點培育,支持企業通過科技創新、發展總部經濟、推進兼並重組、加強產業鏈整合、強化資本運作等提升綜合競爭力,力爭用3-5年時間,推動試點企業實現規模和效益的倍增。
同時,示範帶動各鎮街(園區)實施鎮級倍增計劃,推動鎮街(園區)實施倍增的企業達到1000家。力爭到2021年,全市產業集約化水平有效提升,實現試點倍增、供給提升、全面突破的良好發展態勢。
東莞市市長梁維東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東莞的制造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尤其在十二五期間,東莞把實體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先進制造業的發展作為整個經濟發展的核心工作,轉型升級初見成效,今年的“一號文”再次表明市委市政府重視制造業的態度。
“制造業是發展的核心動力,先進制造業是制造業發展的重中之重,我們要向全社會傳遞一個信號,我們將把重點工作放在推動先進制造業的質量和效益提升上。”梁維東說。
變普惠為精準扶持
此次被遴選的試點企業主要來自電子機械、太陽能、照明、新型材料、動漫科技、新能源、機器人等高科技領域。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數家入選的試點企業,無論是行業龍頭企業還是小微企業,均表示此次推出的20條措施就像專為解決他們的困難而量身定制的,甚為“貼心”。
作為2016年度東莞市納稅過億的企業之一,廣東都市麗人實業有限公司入選了200家試點企業名單,該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鄭耀南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都市麗人是東莞市首家主動報名加入倍增計劃的企業,並計劃在未來依靠發展總部經濟來實現倍增。
“我們計劃增資建設一個智能制造工業園,同時成立產業發展聯盟,整合上下遊產業鏈,把相關產業的合作夥伴都吸引到園區里來,而這個吸引力就來自於《意見》當中允許自有物業產權分割的規定”。鄭耀南說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參照東莞市產業轉型升級基地政策標準及產權分割銷售有關規定,對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夥伴或滿足發展總部經濟需求的,允許試點企業將自有物業升級後進行一定比例的產權分割。
鄭耀南還說,允許產權分割還讓公司有更為充裕的資金,以便建立統一的采購中心、供應鏈中心、設計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全球接單中心、結算中心、金融服務中心,通過產業發展聯盟實現上下遊骨幹企業的規模化發展。都市麗人未來三年之內要實現200億的規模,同時實現稅收6億元。
同樣入選試點企業名單的還有東莞市擎洲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典型的出口型制造企業2015年才啟動國內市場,目前外銷的比例仍占到80%。
該公司總經理方靜對第一財經記者坦言,外銷市場的錢越發難賺,僅做OEM和ODM利潤太低,做自主品牌是必由之路,但中小民營企業因資源有限,要創新就顯得更為艱難。
為了尋求發展,擎洲光電去年啟動了兼並重組計劃,但一直受困於融資難問題。如今,《意見》中明確將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發起設立一批產業並購基金,以重點支持試點企業的兼並重組行為。
“正好解決我們的燃眉之急”,方靜說,“而且,還可以享受融資租賃貼息、免費的上市專家顧問團隊指導,兼並或上市成功後還有費用補償等等,總之都是我們需要的,簡直是送給我們的新年大禮包”。
東莞市經信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的一號文與以往東莞出臺的扶持政策如貸款貼息、研發補助、機器換人補助等等最大的不同在於“精準”,全部試點企業都將納入“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綠色通道。對於現行政策未能滿足的個性需求,試點企業均可通過這一綠色通道提請市政府商議給予解決。
連續5年護航制造業
今年的“一號文”為制造業企業送去了利好,事實上,從2013年起,東莞市政府在每年年初都會對外發布“一號文”,送出產業發展“大禮包”,而這五年來的“一號文”全部聚焦在制造業轉型升級上。
2013年,東莞市政府出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推動全市經濟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
2014年,東莞市政府出臺進一步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發布的50條措施涉及國家、省、市三級年度扶持資金和減負資金達101.8億元,打造“東莞制造”升級版。
2015年,東莞市政府出臺實施“東莞制造2025”戰略的意見,在全國率先提出“制造2025”戰略,目標是到2025年,實現從制造業大市向制造業強市的轉變,爭創中國制造樣板城市。
2016年,東莞市政府出臺大力發展機器人智能裝備產業、打造有全球影響力的先進制造基地的意見,推出50條務實措施,大力發展機器人智能裝備產業,目標是打造有全球影響力的先進制造基地。
2017年,東莞市政府出臺的“倍增計劃”仍然聚焦在制造業上,目標是未來五年先進制造業、高技術制造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分別達到52%以上和50%;主營業務收入超千億企業達到3-5家,研發經費支出占生產總值的比例達2.8%,動能轉換與經濟轉型取得根本性突破。
經過多年的發展,東莞在經濟轉型方面已積累了很好的基礎,尤其是制造業規模大。來自東莞市經信局的數據顯示,截止2016年底,全市共有工業企業8萬多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5639家,其中,民營企業2699家;分規模來看,大型企業245家,中型企業1732家,小型企業3609家,微型企業53家。
東莞市經信局上述負責人說,在實現倍增計劃過程中,將充分挖掘可複制發展模式,加快推進試點企業服務普惠化,總結形成共性政策向全市推廣。並形成以點帶面態勢,引導各類資源要素向實體經濟領域聚集,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壯大,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
房地產融資收緊的信號進一步清晰。
13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4號-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下稱“4號文”),從融資端重點規範私募資管計劃投資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用於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等行為。
去年,房地產市場高歌猛進,融資成本低、融資難度低是一大原因。“去年通過集合計劃等融資太容易了,所以房地產行業會這麽火。融資成本低,相對來說拿地就會容易。4號文等於說從資金端開始遏制,配合限購等,目的就是控制住房價的漲幅。”上海一位券商房地產研究人士表示。
為規避監管要求,個別機構可能通過嵌套投資產品、受讓信托受益權、受讓資產收(受)益權、以名股實債的方式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變相投資於熱點城市普通住宅項目。對此情形,4號文也做出了暫不予備案的明確說明。
4號文嚴控私募輸血
近期,基金業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參與房地產市場投資的情況進行了摸底。摸底情況顯示,私募資管產品投資房地產市場規模在資產管理總規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表現出資金來源以銀行為主、通道業務占比高、項目集中於熱點城市等特征。
“以往私募資管多是通過通道業務或者發行集合產品進入房地產行業,還有就是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但並非所有企業都能通過上述方式融資,因為相關企業也需要一定資質。”該上海券商房地產研究人士稱。
4號文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的,暫不予備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一)委托貸款;(二)嵌套投資信托計劃及其他金融產品;(三)受讓信托受益權及其他資產收(受)益權;(四)以名股實債的方式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債權投資方式。
第一財經了解到,委托貸款、信托受益權轉讓等在上市房企的融資需求中應用頗為廣泛,由於銀行貸款往往對房企的信用評級有較高要求,選擇私募融資也是較常見的一個方式。
一般而言,私募資管產品參與房地產融資的方式主要有委托貸款、套嵌信托、股權投資(包括明股實債)等。按照新規,在參與房地產融資時,私募資管通過銀行委托貸款、信托計劃、受讓資產收(受)益權等方式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行為在4號文中被叫停。
“4號文基本斷了私募做債權類地產項目的所有路,除了純股權投資這種方式,這將導致地產私募資管項目大幅萎縮。受到4號文的影響,私募公司的非標地產項目勢必大幅減少。同時,也會促使其將項目方式往直接融資、股權投資方向轉移,但這短期來說並沒那麽容易改變,對不少私募公司而言,這意味著對其主營業務的調整。”格上理財研究員王燕娛分析稱。
一位接近基金業協會的人士指出,本次通知的重點意思是根據中央會議精神,推進兩個方面工作落實:一是推動房地產回歸住宅居住屬性,限制炒房;二是推動房地產的直接融資、股權融資,減少間接融資和債權融資。
部分房企融資受限
2014年至2016年,房地產企業通過股權、債權融資的規模過半,來自於私募端的融資體量頗大。去年,房地產企業通過私募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工具實現債權融資額達到1.14萬億元。
“對房地產影響還比較大。第一,融資渠道被遏制,房地產說白了是以資金來推動,從前期拿地到後面的建造,全都受到現金流約束。房地產的一個特點就是需要有土地儲備,現在融資收緊後,房企沒有錢去拿地,將變相把土地價格壓下來。”上述上海券商房地產研究人士稱。
2016年10月以來,信貸政策環境維持緊縮趨勢,包括國慶期間各地密集調控、11月份以來各地限購限貸升級以及12月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定調“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不少地產分析人士認為今年房地產政策仍將以緊縮為主,房地產銷售將延續下行的走勢。
“4號文”規定暫不予備案的熱點城市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地,這也與銀監會去年下發的《關於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相關業務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的調控範圍一致。
第一財經也註意到,此次調控限制的是熱點城市的普通住宅房地產項目融資,並未限制商業地產項目及其他更多種類的房地產投資業務。
一家上市房企的董事會秘書向第一財經透露,因為該公司能夠獲得來自於銀行的貸款,因此沒有進行私募融資。“房企通過私募的融資成本在7~8個點,銀行貸款的成本在5~6個點,所以我們基本不會拿私募的融資。”該上市房企董秘稱。
“不是隨便一家房企都能從銀行拿到錢,只有像AAA、AA這樣評級的才可能拿到銀行的融資,而私募的風控通常沒有這麽嚴格。”上述上海券商房地產研究人士表示。
“最近地產企業債和再融資在收緊,融資量逐步減少。大的房地產企業能夠吸引比較多的資金,中小房企可能就不是那麽樂觀。從私募資金的安全角度而言,也會有一定的減少。”前述上海券商房地產研究人士也表示,“控制間接融資、債權融資也是去杠桿的行為。以前是通過融資渠道來實現房地產業的擴張,現在這塊被遏制住了。”
4月12日,銀監會再下發《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銀監發﹝2017)7號,下稱“7號文”),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加強股東管理,要求制定統一的股東管理規則,對股東的準入和行為進行約束。
“主要針對監管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和突出風險,提出一系列具體監管要求,旨在提高監管質效,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範經營。”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7號文共分為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強化監管處罰和強化責任追究6個部分。附件26項工作項目內容顯示,表外業務風險、金融機構股東、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網貸信息披露、理財業務等監管辦法已經在制定當中,有望盡快出臺。
在3月2日國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就曾提出,“及時彌補監管短板,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完善監管規制。”他表示,當前,部分交叉金融產品跨市場層層嵌套,底層資產看不見底,最終流向無人知曉。
“這種現象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監管制度缺失。‘牛欄里關貓’,沒有完善健全的監管制度,銀行業務經營就必然會引發嚴重的風險暴露。”郭樹清稱,要根據銀行業務和風險的新變化、新現象和新特征,參照國際監管標準,全面梳理銀行業各類業務監管規制,盡快填補法規空白,及時更新已經滯後於業務和風險發展的監管規制,廢除不合時宜的規章制度。
7號文正是對郭樹清當時提議的落地。文件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即針對銀行業目前存在的突出風險,補充完善股東管理、交叉金融產品、理財業務等監管制度。
加強銀行股東準入監管
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監管是7號文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股東的監管,郭樹清此前也表示,要開展違法違規代持銀行股份等不良行為專項整治。
7號文要求,監管部門應強化準入監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並審查其資質。加強關聯關系審查,防止通過委托他人代持股權、關聯方與一致行動人聯合持股等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查的行為。同時,加強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入股資金為投資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2016年民營銀行設立進入常態化,設立速度加快。對於民營銀行的股東準入監管,是銀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股東資質等亦是監管所擔心的問題。
郭樹清曾表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個特別註意的風險,“千萬不能辦成一個民營資本少數人或者少數資本控制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進行關聯交易。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資,風險就會非常大。”
“研究制定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規則,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資格、參控股機構數量等監管要求。”這是7號文對加強股東準入監管時提出的要求。在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制定類”的項目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位列前三。
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
除了股東準入,銀行股東的行為監管和股權管理也是重要議題。銀監會要求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轉讓行為,將通過一二級市場、境內外市場開展的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範圍。
此前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例,則是安邦多次累計動用幾百億資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民生銀行股份,根據民生銀行2016年年報數據,安邦通過安邦人壽、安邦保險、安邦保險等相關產品持股民生銀行股份比例達到15.54%。此前“兩會”上,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銀行的股東資格正在審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東資格仍未有定論。
此外,7號文要求從嚴監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確保其依法合規行使控制權,嚴禁不正當幹預經營決策,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對嚴重違規的股東,要依法責令其轉讓股權或限制其股東權利。
加強股權管理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全面梳理主要股東及關聯方情況,掌握其重大變化,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轉讓應及時報監管部門審查或備案,及時披露主要股東的股權質押融資信息。
同時,也要探索實施股權集中托管,提高股權管理規範性,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強化對股東授信的風險審查,防止套取銀行資金。
彌補理財資管同業監管短板
此外,就市場關註的理財、資管、業務等方面,7號文也就彌補監管短板進行了具體要求。
在理財、資管等方面,7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規範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業務類型,明確信息披露標準和規範。要以消費者是否能充分理解產品作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標準,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隱瞞風險,不得誤導消費者。
在同業業務方面,銀監會要求提升現場檢查針對性,對於同業融資依存度高、同業存單增速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檢查期限錯配情況及流動性管理有效性。對於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要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計提撥備和資本。對於理財業務規模較大的機構,要重點檢查“三單”要求落實情況、對消費者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充分性。
同時,要求同業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動性風險信息。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應披露投資產品的類型、基礎資產性質等信息。
附: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
一、 制定類
1、《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
2、《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3、《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
4、《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5、《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
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7、《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
8、《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9、《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0、《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
1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
13、《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14、《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
1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1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二、推進類
17、《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
18、《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
19、《信托公司條例》
20、《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21、《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
22、《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
三、研究類
23、《關於規範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
24、《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修訂)
25、《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
26、《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
利率上行、債券“棄發”,城投債也頻頻受波及,4月,不只一家城投債的發行利率超過7%。近日,六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將政企債務明確分割。有機構認為,地方政府主動、全面抽離企業債務中的信用支持角色,城投債有望進一步回歸信用債本質。
城投債發行遇冷
今年前4個月以來,逾2600億債券棄發,城投債發行也未能幸免。據民生證券統計,以中期票據、一般短融和定向工具為觀測對象,共有56只債券推遲或發行失敗。
與此同時,城投債發行利率也持續走升。Wind資訊數據顯示,4月有不只一家城投債的發行利率超過7%。二級市場方面,以三年期AAA級城投債為例,從4月初至今,基準利率已上行58個BP。
第一財經記者從部分承銷商處獲悉,部分城投債招標工作從年初即開始進行,而至今尚未獲得足額有效申購;同時,也有很多城投債發行主體,由於當前市場利率過高,而取消了原定的發行計劃。
中信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呂品對記者介紹到,近期一級市場城投債發行受阻的原因,除了一二級市場利率聯動上行以外,還有在監管對期限錯配問題的關註下,市場更傾向於配置短久期的債券,大部分城投債期限以三年期、五年期為主,不符合部分機構的配置需求。
民生證券認為,此次取消發行的規模之大也呈現出“去杠桿”過程中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擡升,對於部分資質偏弱主體信用風險有所擡升。4月城投債發行額達1435.65億,同比減少30.3%,1~4月累計發行額同比降幅近60%。
監管合力、分割政企債務
近日,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等六部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下稱“50號文”),明確了規範的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
與此前的“43號文”一脈相承,“50號文”進一步規範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依法明確舉債融資的政策邊界和負面清單。中信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呂品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50號文”更註重細節與政策落地。
第一,50號文將政企債務明確分割,促進地方融資平臺轉型。“50號文”指出,“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幹預融資平臺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
對此,聯訊證券李麒麟認為,“43號文”剝離了融資平臺的政府性融資職能,但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的隱性背書還在,債權人仍預期地方政府會為融資平臺背書的預期,此次要求融資平臺主動書面說明,則有望打破這種預期。
第二,“50號文”強調政府應該清理違規擔保,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50號文”嚴禁地方政府借道PPP違規舉債。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劉學智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部分區縣級的PPP項目的資金來源,其實是政府與社會投資方分別向銀行借款。而很多PPP項目投向為基礎設施建設,未來是否能產生可觀的現金流尚待考究,因此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50號文”明確指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劉學智認為,“50號文”的出臺,有助於地方債務風險的防控與疏導。
第四,“50號文”明確了整改時點和責任,並跨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其中提到,“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李麒麟認為,此次司法部加入聯合監管,杜絕了堵正門、走偏門的困擾;另外,發生違法違規舉債時,還要對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懲戒,並進一步下放到各參與方的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提高了違規成本和政策的執行效率。
短期沖擊有限 城投債仍難言樂觀
對於未來的城投債市場,呂品認為,“50號文”與“43號文”主要監管方向一致,前期市場已有一定程度調整,因此“50號文”的出臺短期內並不會對市場帶來巨大沖擊。
呂品認為,城投債年內違約的可能性不大,但長遠來看,城投債不是不可能違約,即使個別債券發生違約,其產生的影響料將有限。另外,從微觀角度看,個別城投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其廣義融資的欠息、逾期也有過發生。
未來市場需要關註的是,如何識別高資質的城投公司。第一財經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整理發現,截至2017年5月,全國城投公司數目已經逼近萬家。
關於如何甄別政府主動加速“政企分離”、倒逼企業轉型過程中的城投公司,民生證券在近日報告中指出,首先要看企業重要性,包括投資職能的地區定位、資產規模與結構、新增業務開展趨勢;其次要看經營規範性,關註項目的開展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議關系;再次,要關註舉債合理性,看業務布局下的債務規模、看項目現金流對應的債務結構以及近兩年的舉債是否激進。
具體到業務方面,呂品對記者分析到,可以關註城投公司的業務。在城投公司業務日趨多元化的背景下,土地整改、棚戶區改造等業務最具備城投公司特有職能;其次為水務、公用事業、交通公司以及高速公路業務;最後為貿易等業務。
對於未來城投債利率走勢,多家機構也指出,城投債調整還尚未完成。
民生證券也認為,“50號文”要求地方政府主動、全面抽離企業債務中的信用支持角色,對於城投主體來說:首先,整體城投主體向信用風險主體回歸,且過程可能是較為快速的,因此信用利差的擡升是必然趨勢;其次則是短期內針對違規違法舉債問題,隨著摸底排查的進行涉及主體的資質會較整體水平有更大幅度的調整。
每經記者 宋戈 實習記者 胡楊 每經編輯 姚祥雲
10月,結束的不只有今年最後一個法定節假日,還結束了萬能險、投連險的“空前盛況”。對於人身保險行業而言,今年的10月註定不普通。根據保監會早前下發的《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134號文),自10月1日起,快速返還型的兩全保險及年金保險被明確限制銷售,萬能險與投連險也不能再以附加險的形式存在。
如今,134號文施行首月已過,壽險公司的銷售情況究竟如何?11月27日,保監會公布的最新保費數據給出了答案。
10月單月,壽險公司規模保費收入1599.27億元,同比減少9.76%。反映萬能險銷售情況的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大幅減少了23.09%至424.04億元。
11月27日,保監會披露了今年前10月保費統計數據。由於10月為134號文正式施行的首月,人身保險公司在當月的保費收入情況備受關註。《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計算發現,今年10月,壽險公司合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1158.67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0.17%;規模保費收入1599.27億元,同比減少9.76%。
就在今年5月,保監會下發134號文,對人身保險公司產品的開發設計行為予以了明確規範。其中涉及兩項原則性規定,包括:“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在這種“回歸保障”的監管導向之下,今年10月,反映萬能險銷售情況的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也同比大幅減少23.09%,為424.04億元。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表示,從多項保費收入同比下滑的統計結果來看,134號文的影響是確定存在的。由於新產品過渡,保險公司會有一個適應的過程,下遊對宣導新產品的認知也需要一定時間,他認為,“除此之外,十一小長假使得10月份的有效銷售時間減少,加上年末要備戰和沖刺來年的‘開門紅’,會造成相似的階段性特征。”
月度數據也對這一觀點有所印證,統計數據顯示,10月份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與規模保費收入均為今年各月最低。今年1~9月,壽險公司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7517.32億元、2731.08億元、2982.40億元、1279.33億元、1477.25億元、1876.86億元、1307.72億元、1581.10億元以及1887.32億元。而1~9月的規模保費收入則分別是8514.16億元、3387.47億元、3725.21億元、1733.13億元、1833.11億元、2318.74億元、1709.43億元、2022.09億元以及2430.18億元。
從公司角度來看,今年10月,在存在可比數據的74家壽險公司中,有26家險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同比下降,家數占比達到32.43%。其中,安邦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減少最多,減少了99.76%。此外,和諧健康、華匯人壽、東吳人壽、前海人壽等險企的單月同比降幅也超過50%,分別為98.22%、97.73%、77.82%、51.49%。
與此同時,有33家險企10月份的規模保費收入同比也出現下滑,華匯人壽降幅最大,達到97.73%。另外,有8家公司的單月降幅也超過50%,分別是安邦養老(-95.97%)、上海人壽(-92.32%)、前海人壽(-88.62%)、光大永明(-71.03%)、弘康人壽(-63.94%)、富德生命人壽(-63.54%)、珠江人壽(-59.21%)、和諧健康(-57.63%)。
相較於多數中小型險企,由於產品形態及業務結構的保障程度更強,上市險企的保費收入走勢普遍比較穩健。尤其在原保險業務方面,今年10月,平安人壽、中國人壽、太保壽險、新華保險分別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226.46億元、196.10億元、91.28億元、83.45億元,市場份額分別是19.55%、16.92%、7.88%、7.20%。從整體來看,四大上市險企今年10月的市場份額之和達到了51.55%,較去年同期上升了4.98個百分點。
據業內分析師判斷,有可能是134號文的新規逐漸開始產生影響,部分產品逐漸停售,但對上市險企影響相對較小。未來隨著新產品的逐漸推出,上市險企在渠道和產品方面的優勢將繼續保持。
關於未來的保費走勢,郝演蘇認為,從11月的情況來看,全行業在今年剩余兩月的保費收入應當呈向上走勢。他解釋稱,“從今年二季度開始,有實力的險企都在拼命地增員,業務員數量增加,銷售也會有所上升。”
銀保監會剛剛掛牌一天便迎來了“1號文件”。銀保監會日前下發1號文——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據悉,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下稱《條例》)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下稱“四項配套制度”)。
其中,一是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二是《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三是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1993年,我國第一家專業信用擔保公司——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始出現。20多年來,融資擔保公司正逐步從“野蠻生長”向“有序生長”規範經營轉型。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較快,同時也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經營行為不規範、不審慎甚至引發風險、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意願有待增強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此外,前些年民營融資擔保公司生長迅速,行業準入門檻也較低,企業風控能力比較差,為了逐利選擇高收益高風險的項目,甚至做著融資、放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業務。出了風險,一些擔保公司就倒閉、跑路,導致糾紛頻發,還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
某銀行業研究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擔保公司目前在國內還面臨著收益率低等問題。在國外,例如德國,擔保屬於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普通金融機構無法進入。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融資擔保在支持小微企業與三農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今年3月30日,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發布“關於行業機構踐行普惠金融主動擁抱監管倡議書”,倡議行業機構積極發展普惠金融、主動擁抱監管,堅守融資擔保主業,服務實體經濟,做精風險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倡議書指出,擔保公司應努力提高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責任余額比例及戶數占比,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同時,倡議書顯示,擔保公司要杜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的行為。自有資金的運用要符合國家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
對於此次銀保監會“1號文”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影響,金融監管研究院指出,這是銀監保監合並後下發的第一道文件,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構成有效補充。
具體而言,首先,辦理融資擔保業務必須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牌照不得開展業務。融資擔保業務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其他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信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其次,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當放寬。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第三,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資產分類Ⅰ、Ⅱ、Ⅲ級,並對資產比例進行管理,保證流動性。
最後,禁止銀行與非持牌融資擔保公司合作。銀行與融資擔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業和“三農”進行政策傾斜,對於風險容忍度、融資成本、費率等予以優惠條件。
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除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外,其他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100%。該《辦法》要求,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80%。除此以外,其他發行債券擔保業務權重為100%。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權重為100%。
對此,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熊啟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個權重比授信權重還高,對於擔保公司的杠桿監管要求比較嚴格。
經過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治理之後,融資擔保公司的數量已呈現收縮態勢。以北京為例,2月2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稱“北京金融局”)官網更新的2017年統計資料發布表顯示,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融資擔保公司數量75家,相比2016年底減少了21家,相比2015年底減少了45家。
值得註意的是,銀保監會“1號文”只是面向融資擔保公司提出的原則性綱領文件,具體實施細則還有待地方金融辦進一步實施。銀保監會稱,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