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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7號文補股東監管等短板 擬制定出臺26項監管辦法

4月12日,銀監會再下發《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銀監發﹝2017)7號,下稱“7號文”),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加強股東管理,要求制定統一的股東管理規則,對股東的準入和行為進行約束。

“主要針對監管部門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關鍵問題、薄弱環節和突出風險,提出一系列具體監管要求,旨在提高監管質效,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範經營。”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7號文共分為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強化監管處罰和強化責任追究6個部分。附件26項工作項目內容顯示,表外業務風險、金融機構股東、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網貸信息披露、理財業務等監管辦法已經在制定當中,有望盡快出臺。

在3月2日國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銀監會主席郭樹清就曾提出,“及時彌補監管短板,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完善監管規制。”他表示,當前,部分交叉金融產品跨市場層層嵌套,底層資產看不見底,最終流向無人知曉。

“這種現象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監管制度缺失。‘牛欄里關貓’,沒有完善健全的監管制度,銀行業務經營就必然會引發嚴重的風險暴露。”郭樹清稱,要根據銀行業務和風險的新變化、新現象和新特征,參照國際監管標準,全面梳理銀行業各類業務監管規制,盡快填補法規空白,及時更新已經滯後於業務和風險發展的監管規制,廢除不合時宜的規章制度。

7號文正是對郭樹清當時提議的落地。文件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即針對銀行業目前存在的突出風險,補充完善股東管理、交叉金融產品、理財業務等監管制度。

加強銀行股東準入監管

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監管是7號文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股東的監管,郭樹清此前也表示,要開展違法違規代持銀行股份等不良行為專項整治。

7號文要求,監管部門應強化準入監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並審查其資質。加強關聯關系審查,防止通過委托他人代持股權、關聯方與一致行動人聯合持股等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查的行為。同時,加強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入股資金為投資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2016年民營銀行設立進入常態化,設立速度加快。對於民營銀行的股東準入監管,是銀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股東資質等亦是監管所擔心的問題。

郭樹清曾表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個特別註意的風險,“千萬不能辦成一個民營資本少數人或者少數資本控制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進行關聯交易。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資,風險就會非常大。”

“研究制定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規則,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資格、參控股機構數量等監管要求。”這是7號文對加強股東準入監管時提出的要求。在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制定類”的項目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位列前三。

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

除了股東準入,銀行股東的行為監管和股權管理也是重要議題。銀監會要求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轉讓行為,將通過一二級市場、境內外市場開展的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範圍。

此前市場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例,則是安邦多次累計動用幾百億資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民生銀行股份,根據民生銀行2016年年報數據,安邦通過安邦人壽、安邦保險、安邦保險等相關產品持股民生銀行股份比例達到15.54%。此前“兩會”上,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銀行的股東資格正在審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東資格仍未有定論。

此外,7號文要求從嚴監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確保其依法合規行使控制權,嚴禁不正當幹預經營決策,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對嚴重違規的股東,要依法責令其轉讓股權或限制其股東權利。

加強股權管理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全面梳理主要股東及關聯方情況,掌握其重大變化,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轉讓應及時報監管部門審查或備案,及時披露主要股東的股權質押融資信息。

同時,也要探索實施股權集中托管,提高股權管理規範性,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強化對股東授信的風險審查,防止套取銀行資金。

彌補理財資管同業監管短板

此外,就市場關註的理財、資管、業務等方面,7號文也就彌補監管短板進行了具體要求。

在理財、資管等方面,7號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規範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業務類型,明確信息披露標準和規範。要以消費者是否能充分理解產品作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標準,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隱瞞風險,不得誤導消費者。

在同業業務方面,銀監會要求提升現場檢查針對性,對於同業融資依存度高、同業存單增速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檢查期限錯配情況及流動性管理有效性。對於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要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計提撥備和資本。對於理財業務規模較大的機構,要重點檢查“三單”要求落實情況、對消費者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充分性。

同時,要求同業融資占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動性風險信息。同業投資業務占比高的機構,應披露投資產品的類型、基礎資產性質等信息。

附: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

一、 制定類

1、《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

2、《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3、《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辦法》

4、《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5、《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辦法》

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7、《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修訂)

8、《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9、《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0、《政策性銀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指引》

1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

13、《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14、《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

1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1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二、推進類

17、《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

18、《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

19、《信托公司條例》

20、《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21、《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指引》

22、《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和資本要求指引》

三、研究類

23、《關於規範銀行業務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

24、《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資本計量規則》(修訂)

25、《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

26、《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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