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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涉及國安法例過時梁愛詩:不應有人叛國才完善

1 : GS(14)@2017-06-18 11:09:17

【本報訊】政界盛傳候任特首林鄭月娥5年內的任務,包括為《基本法》23條立法。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前律政司長梁愛詩(圖)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明言,特區回歸20年至今,仍然未就23條立法的情況十分不理想,強調不應等到有人叛國,才研究如何完善法律。梁愛詩接受由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主持、有關回歸20周年的有線電視節目訪問時,被問及23條立法是否有逼切性?她指出,任何國家都有國家安全法,指香港現時涉及國安的法律,「有啲過時、又唔能夠應用,而且冇清晰法律,呢個係十分唔理想」,明言「唔係等真係有人叛國,先睇我哋法律係咪完善。」


稱不應匆匆處理23條立法

她指下次重推23條時,必須吸取2003年的教訓,不應為趕及立法會休會前通過而匆匆處理,「(應該)逐條逐條嚟,慢慢等人消化,成熟咗先通過」。梁愛詩亦透露特區政府於2003年擬就23條立法前,曾經研究設立《邪教法》。問及高鐵一地兩檢爭議,梁愛詩指最重要是達致香港與中央都能接受的協議,指不一定要修改《基本法》,以當時成立臨時立法會為例,指這也是基本法沒有的事,也被認定合法,又指香港長遠應與內地解決移交逃犯協定等問題。■記者許偉賢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8/2005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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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存灰色地帶快的打車推「85折」

1 : GS(14)@2017-06-22 08:01:44

■「快的打車」近日於程式內加入「85折」選項,變相提供減價折扣吸客。 資料圖片



【本報訊】電召車應用程式「快的打車」近日忽然於程式內加入「85折」選項,變相提供減價折扣吸客,相關服務存在灰色地帶。快的用戶於選好目的地後,於「已備註」一欄內可選擇「85折」,即可向接單司機議價。理論上,若乘客主動要求減價,而司機同意,即屬合法;若平台或司機在無合理解釋下主動減價,即屬違法。就是次事件而言,雖然快的於程式內提供折扣選項,但最終使用權卻取決於用戶身上,是否牴觸法例仍值得商榷。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0條訂明的「兜客」行為,若的士司機以主動提供車費折扣作招徠,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則不論是透過應用程式、電話,又或其他方式,按上述規例,已屬「兜客」;一經定罪,即可處第三級(即1萬元)的罰款及監禁六個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亦曾於立法會上指出,若有應用程式以提供車費折扣的選擇作招徠,證據確鑿,則屬違法。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620/2006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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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企藉數碼貨幣集資 疑違港法例

1 : GS(14)@2017-07-29 03:21:28

【科技透視】數碼貨幣應用層面擴大,勢衝擊傳統金融!初創公司現時除透過私募融資或新股上市(IPO)外,可選擇透過首次貨幣發行(ICO),繞過繁複監管程序,快速籌集數碼貨幣,本港至少出現兩宗籌幣個案,其中一宗集資額達1.46億元,另一項目尚在集資階段。有律師指,即使監管機構認為數碼貨幣屬商品,但亦有機會屬非法集資。美國證交會更已經明確ICO屬於證券性質。


港現最少兩宗ICO個案

本港集體投資計劃須由監管機構根據條例核准,不過近月崛起的ICO(全稱Initial Coin Offering),只需上載白皮書到網絡平台,詳述公司營運理念,即可開始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數碼貨幣,並以自家發行之數碼貨幣回饋投資者,通常稱之為代幣(Token)。代幣實際可以應用在初創企業上,本身亦具投資用途,價值與公司表現,以及創辦人能力掛鈎,波幅非常大。本港現時有最少兩宗ICO個案,一間名為openANX的數碼貨幣交易平台,於上月22日開始展開ICO,透過以太幣集資,以換取該平台發行的OAX幣,不足1個月售出2,500萬OAX幣,成功籌近1,875萬美元(1.46億港元)。公司創辦人指暫不願受訪。另一間香港公司Block.One,雖然註冊地為開曼群島,但創辦人Brendan Blumer在Linkedin上稱以香港為居。Block.One旗下產品為EOS區塊鏈網絡,創辦人稱背後系統1秒內可處理數十萬宗交易,VISA則為2.4萬宗。
EOS於上月26日開始進行ICO,透過以太幣認購,首5日先發行20%,再分350日出售70%,其餘10%將由該公司擁有。投資者將獲得EOS幣作為回報,目前每EOS幣值為1.87美元(約14.6港元)。由於EOS幣不能靠開採獲得,供應有限,但價格浮動幅度仍然相當大。公司於截稿前未有回覆。


繞過集體投資計劃

有業內人士稱上述做法能繞過集體投資計劃。雲端與流動運算專業人士協會創會會長陳家豪稱,進行ICO的初創企業通常在開曼群島、BVI等註冊,「會頭」通常不在香港,籌集資金在雲端進行,較難追究。畢馬威金融科技主管合夥人陳子建稱,虛擬貨幣僅屬商品,滙集商品違法與否,須由法庭判斷。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雖然監管機構定義數碼貨幣為商品,但亦不能忘記它實際有貨幣特質,原因是不少人以比特幣等作為媒介進行買賣,故此以籌集商品為藉口籌集資金,若告上法庭,並不一定獲法官信納。證監會發言人不評論個別情況。另據熟悉監管條例人士解釋,《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規管集體投資計劃的條文,並無詳述收取何種回報,原意是不局限於不同國家貨幣之別,但過往案例均是收取金錢,因此若收取的是被視為「商品」的數碼貨幣,須由法庭決定是否屬監管範圍。記者:周家誠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727/20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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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明確指引規管ICO 倘涉股權資產 即受法例管制

1 : GS(14)@2017-11-19 14:36:26

【明報專訊】中國、韓國封殺ICO之際,新加坡金管局(MAS)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發出明確的規管指引,以促進ICO規範化,改善資本市場效率。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MAS發布了《數碼代幣發行指引》,若發行的數碼代幣,代表投資者持有的企業股權、資產所有權,或可轉換為公司債權,即受證券期貨法例管制。

一旦ICO發行的數碼代幣,符合新加坡證券期貨法令對股票的定義,除非發行方獲豁免,否則須事先向金管局提交售股說明書。豁免條件包括,ICO籌款額度不超過500萬新加坡元(約2879萬港元),或僅向機構投資者或合格投資者發行等。數碼代幣的發行平台、財務顧問和代幣交易平台,也要根據證券期貨法令和財務顧問法令,獲取相應牌照,並符合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要求。

籌款不逾2879萬獲豁免

MAS董事總經理孟文能(Ravi Menon)稱,「熱中於尋找專注區塊鏈技術的ICO」,願意在監管較寬鬆的受控環境下,進行金融創新試驗。ICO利用虛擬貨幣為金融科技項目集資,通過區塊鏈技術讓企業迅速集資,比傳統由銀行主導的首次公開募股(IPO)更快,且成本較低。不過投資者缺乏監管機構的保護,當中存在詐騙的風險,促使中國和韓國最近禁止了ICO。單是今年上半年,全球ICO規模已接近13億美元。

孟文能稱,部分ICO「看來非常像騙局」,幾乎沒有什麼支持。不過他認為部分優秀的ICO可在MAS的監管下蓬勃發展,包括那些向投資者承諾分享經濟回報的ICO,以及那些非以代幣投機的ICO。孟文能稱,只要沒有不切實際的升值預期,而投資者又沒有過高的槓桿,就沒有理由擔心這些ICO。

未隨中韓禁ICO 星金管局:謹慎行事

他表示,MAS的做法是建議謹慎行事,而不是隨中國和韓國禁止ICO。9月初,中國監管機構將ICO定性為非法公開的融資行為,認為各類ICO融資活動應立即停止,已完成ICO的機構和個人應做出清退等安排。香港證監會隨後亦發聲明指,部份ICO或屬於證券,例如在ICO發售的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如果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需受證監會監管。當局亦提示其可能有洗錢、欺詐等風險。9月底,韓國也提出禁止所有形式的ICO。

法律界:活動涉星投資者 當局即可規管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加坡政府發布新指引的意義,在於界定ICO發行者和相關平台的責任,要求他們依法辦事。一些ICO平台原本認為,只要不在新加坡營運,就不受新加坡法例規管;但根據指引,只要相關活動可能針對新加坡投資者,當局即可行使治外法權,規管這些活動。

(綜合報道)

[國際金融]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954&issue=2017111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4301

法例無規定管理費上限

1 : GS(14)@2017-12-05 01:18:25

【本報訊】大廈法團需要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法例規定法團需要設立基金及制定每年預算,然而卻沒有對管理費加幅上限作出任何規定。

管理公司受聘大廈法團

根據現行條例,業委會須每年擬備預算列明各項支出,包括大廈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勞工保險、公用地方維修及保養費、清潔費、火險及第三者保險等等。律師鍾沛林表示,管理費調整有既定程序,管理公司每年將預算支出提交予法團,然後諮詢業主,如果新預算管理費增幅逾50%,必須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批准。現行法例沒有規管管理費加幅上限,例如維修費方面,集資額視乎工程規模,沒有上限規定。大律師任穎明亦指,目前法例沒有對私人住宅物業管理費上限作出管制,如同租金沒有管制。大部份管理公司以通脹為理由要求增加管理費,例如最低工資調整,以至屋苑公共地方維修費用。管理公司受聘於大廈法團,法團如認為管理收費不合理,可要求撤回或降低收費,甚至乎轉聘另一間管理公司。對於目前將軍澳Capri要增加兩成管理費才可增聘座頭保安員,他認為,管理公司由大業主聘用,業主是無權選擇,可以說是「冇得抗議」,「當然業主可與發展商磋商,增加20%管理費,請咩人,點解要咁高人工呢?大業主有責任畀業主睇下條數,如果唔係咪黑箱作業!」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202/2023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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