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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無規定管理費上限

1 : GS(14)@2017-12-05 01:18:25

【本報訊】大廈法團需要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法例規定法團需要設立基金及制定每年預算,然而卻沒有對管理費加幅上限作出任何規定。

管理公司受聘大廈法團

根據現行條例,業委會須每年擬備預算列明各項支出,包括大廈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勞工保險、公用地方維修及保養費、清潔費、火險及第三者保險等等。律師鍾沛林表示,管理費調整有既定程序,管理公司每年將預算支出提交予法團,然後諮詢業主,如果新預算管理費增幅逾50%,必須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批准。現行法例沒有規管管理費加幅上限,例如維修費方面,集資額視乎工程規模,沒有上限規定。大律師任穎明亦指,目前法例沒有對私人住宅物業管理費上限作出管制,如同租金沒有管制。大部份管理公司以通脹為理由要求增加管理費,例如最低工資調整,以至屋苑公共地方維修費用。管理公司受聘於大廈法團,法團如認為管理收費不合理,可要求撤回或降低收費,甚至乎轉聘另一間管理公司。對於目前將軍澳Capri要增加兩成管理費才可增聘座頭保安員,他認為,管理公司由大業主聘用,業主是無權選擇,可以說是「冇得抗議」,「當然業主可與發展商磋商,增加20%管理費,請咩人,點解要咁高人工呢?大業主有責任畀業主睇下條數,如果唔係咪黑箱作業!」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202/2023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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