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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恒豐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1 : GS(14)@2010-06-17 22:42:3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6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恒豐證券有限公司(恒豐證券)、恒豐期貨有限公司(恒豐期貨)(統稱恒豐)及其各自的負責人員作出譴責並罰款共250萬元,指恒豐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監會就上述內部監控不足向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分別罰款1,200,000元及700,000元,其各自的負責人員吳金城(男)及周元彤(男)則分別罰款300,000元(註1)。

證監會調查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間有關本案的事宜後,發現恒豐投資顧問(深圳)有限公司(恒豐深圳)曾在內地為恒豐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恒豐深圳的總部設於深圳,是恒豐的聯屬公司。

證監會發現,恒豐深圳為內地投資者提供開戶表格,協助他們在恒豐開戶,並在處理這批內地個人客戶的開戶程序時:

  * 恒豐沒有對有關內地客戶執行充分的"認識你的客戶"的程序;
  * 恒豐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逐一確立這些內地客戶的全部身分及詳細地址,以致未能確立這些資料是否準確無誤;
  * 在這批內地客戶當中,22名恒豐證券客戶及44名恒豐期貨客戶獲恒豐容許,以恒豐深圳辦事處的地址為通訊地址;此外,上述內地客戶中,有51名恒豐證券客戶獲准許使用恒豐其中一名客戶的地址作為通訊地址;
  * 恒豐容許恒豐證券約1,000名個人客戶授權當中一人代為操作他們各人的帳戶;
  * 縱使每一宗轉帳都有相關客戶的書面授權轉帳指示,恒豐長期沒有採取足夠步驟檢查源自恒豐深圳的兩個帳戶的運作情況,以致容許這兩個帳戶被用以轉帳資金,協助內地客戶經恒豐帳戶執行的交易進行交收;及
  * 恒豐容許上述情況發生,顯示恒豐沒有採取足夠步驟,處理客戶紀錄不全及妥善保管現金客戶資產方面由之而起可能產生的監管事宜。


吳及周分別是恒豐證券及恒豐期貨的負責人員,因此須就證監會調查發現的內部監控缺失承擔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恒豐在經營業務活動時以真誠行事,並無證據顯示恒豐或其高級管理層當時有不誠實行為;
  * 恒豐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 恒豐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的相關範疇及開戶程序;核數師同時會查證自證監會發現有關不足之處後,恒豐有否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 恒豐亦承諾,恒豐證券將:(i) 不再接受內地個人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並向該等客戶退回證券和戶口餘額;及 (ii) 不再為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所轉介,或經恒豐深圳或其他內地人士或法團轉介的內地個人客戶開戶,除非有關做法符合內地適用法規;及
  * 恒豐期貨、吳及周過往從未被證監會紀律處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不論客戶是否在香港,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施衛民先生續說:"本案帶出的訊息十分明確:持牌人應清楚知道,為境外客戶提供服務時,證監會要求持牌人遵從適用於香港客戶的同樣嚴格標準。在香港境外經營業務的證監會持牌人,亦須同時遵從當地的適用法規。"(註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1

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主腦罪成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5:0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3.html

一間教育中心(A公司)的一名股東兼董事串謀多人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合共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四十九歲,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策劃一項詐騙計劃,與其他六名分別充當學生、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的人士,串謀詐騙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上述六名人士早前已承認相關串謀罪名,其中三人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另外三人將於稍後判刑。


案情指,「免入息審查貸款」向合資格的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資助他們入讀指定教育機構的合資格課程。


每名申請貸款的人士需遞交申請表格,表格需有一名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簽署,分別承擔倘申請人未能償還貸款,有關擔保人須負責清還貸款;而有關見證人則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皆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上簽署。


申請獲批後,貸款將以分期形式付予有關的教育機構以支付申請人的學費,最高的貸款額相等學費的全部。


案發時,A公司以B公司的名稱營運,被告為B公司的主管兼經理。B公司自二○○六年一月開始開辨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課程學員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學費為七萬五千元。


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被告與分別充當學生及擔保人的兩名人士串謀,致使充當學生的人士報讀上述課程及申請貸款。


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A公司在獲得有關貸款後,向上述學生支付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他在詐騙勾當中的報酬。


被告又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與另一名充當學生的人士串謀詐騙七萬五千元的貸款。在申請獲批後,A公司支付四萬元的予有關學生作為他的報酬。


案情指,餘下款項由被告及其他詐騙勾當成員侵吞。而充當學生的兩名人士從沒有出席上述課程。


被告亦處理共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A公司付予該兩名人士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2

鄺長添被捕

1 : GS(14)@2010-06-17 22:47:5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617112_C.pdf

永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
五日,商業罪案調查科根據一份授權令之授權,從本公司之營業場所取走Planetic International Limited(「Planetic」)之若干簿冊及記錄。Planetic乃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業務為資金借貸。Planetic並非本公司之主要附屬公司,董事會相信,
取走該等簿冊及記錄不會對本集團之營運或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本公司之主席兼首席行政總裁鄺長添先生因此次調查被捕。董事會獲悉,此次調查與Planetic被指稱出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另一間上市公司之股份有關。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617119_C.pdf
誠如該公佈所述,本公司之主席兼首席行政總裁鄺長添先生(「鄺先生」)因此次調查
而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被捕。彼現以20,000港元保釋外出。

本公司獲悉,此次調查及逮捕與Planetic International Limited被指稱出售中聯能
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股份代號: 346)
100,000,000股股份(「標的股份」)有關。於被逮捕期間,鄺先生向商業罪案調查科重
覆清楚地表示Planetic International Limited從未出售標的股份。

鄺先生及本公司將就商業罪案調查科之非法行動尋求法律意見,包括惟不限於就警方非法逮捕及拘留鄺先生,及對鄺先生及本公司造成的損害可能採取之行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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