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出席全國人大新聞發佈會時透露,將在天津、上海、浙江、溫州、深圳五處分別開展民營銀行的試點工作。
此次試點民營銀行,將採取共同發起人制度,即每家試點銀行的發起人不得少於2家民營資本。據《上海證券報》消息,業內人士稱之所以採取共同發起人制度,主要是為了使得民營銀行未來運營的決策更加均衡,同時防止銀行牌照稀缺資源被獨吞。
進入首批試點名單的10家民營企業包括:阿里巴巴與萬向(浙江);騰訊與百業源(深圳);均瑤與復星(上海);商匯與華北(天津);正泰與華峰(溫州)。
由於銀監會並未設置統一的框架和規則,此次申報方案都各具特色,目前,已有四種經營模式獲得肯定。據《21世紀經濟報導》消息,它們分別是:來自浙江的阿里巴巴和萬向提出「小存小貸」模式(限定存款上限和貸款上限);來自深圳的騰訊和百業源主打「大存小貸」模式(存款限定下限,貸款限定上限);代表上海的均瑤和復星與代表溫州的正泰和華峰同時選擇了「公存公貸」模式(只對法人不對個人);天津的商匯和華北則青睞「特定區域存貸款」模式(限定業務範圍、區域範圍)。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大熱門」蘇寧云商並不在內。
除了發揮各自的特長外,銀監會在確實民營銀行時還基於以下五點關鍵要素:
第一,突出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要建立完全由資本說話的公司治理機制,也就是說,這些銀行要依法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和開展業務,獨立自主地去經營。
第二,突出特色化業務、差異化經營,重點是服務小微,服務社區功能等等,以完善多層次的銀行業的金融服務體系。
第三,突出風險和收益自擔的商業原則,重點是要依法做好風險管控和損失承擔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說要制定「生前遺囑」,防止銀行經營失敗後侵害消費者、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突出股東行為監管。重點是要依據現行的法律和法規,監管銀行和股東的關聯交易。股東對銀行的持續注資能力和它的風險承擔能力,防止試點銀行成為股東的融資工具。在這些方面,整體上講,我們還缺乏成功的經驗,所以要試點,通過試點以後,再逐步推廣。
以阿里方案為例,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第一,小存小貸模式設置了存貸款上限,特色清楚,符合差異化經營導向;第二,網絡銀行模式,利用互聯網技術來開展銀行業務,客戶來自電商;第三,有承諾風險的責任自擔問題。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稱,阿里方面一名與該項目相關的消息人士表示,阿里的方案提出利用互聯網技術來開展銀行業務的設想,因此不打算設立物理網點。該人士還稱,阿里小貸目前信用良好的客戶極有可能是首批客戶。
騰訊方面則表示,根據銀監會批准,騰訊將在深圳前海牽頭成立民營銀行,目前正在資質審查階段。
儘管民營銀行才剛剛起步,但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卻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物。據銀監會數據顯示,民間資本已經在銀行業資本構成中佔顯著比例。如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總股本中,民間資本佔比分別由2002年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的45%和56%,已有100多家中小銀行的民資佔比超過50%,部分中小銀行為100%民資。全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民資佔比已超過90%,村鎮銀行民資佔比達73%。國有銀行上市後,也有民營機構和公眾持股。
「過去這些民間資本入股都是作為財務投資者,在銀行的日常經營過程中並沒有話語權,無法參與決策,沒有讓資本說話就不是真正的民營機制。因此,我們這次試點民營銀行並不是試點民營資本參與多少,而是在試點民營機制。」銀監會內部權威人士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說。
試點民營機制並不是一個心血來潮的想法,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就提到要「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當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
據銀監會介紹,此次試水民營銀行重在兩點:一方面要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讓投資入股的民資具有更多的話語權,引入更靈活的民營機制;另一方面試辦由純民資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享受了重組改制的利好,也同樣要有更嚴格的條件進行匹配。
銀監會對發起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間資本有明確的要求:應選擇持續經營的良好主體,以自有資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況;對於發起企業的主要控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要求試辦民營銀行的終極受益人和剩餘風險承擔者,應為中國公民且不得持有綠卡(外國永久居留權),保證試點能夠經受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檢驗。另外,發起主體要承諾5年的股權鎖定期,5年內發起主體持股不得轉讓。
據中新網消息,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明確表示,銀監會對試點銀行資本充足率、撥備等關鍵監管指標,設置量化觸發標準,一旦達到觸發值,立即啟動風險對沖、資本補充和機構重組等措施。做好風險處置安排,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尚福林指出,未來民營銀行的監管重點是要依據現行的法律和法規,監管銀行和股東的關聯交易。股東對銀行的持續注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防止試點銀行成為股東的融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