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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輕判 揭開消保法無用真相

2013-10-28  TCW  
 

 

兩年前,被稱為食品界食安海嘯、幾乎「動搖國本」的塑化劑案,團體求償訴訟在十月十七日一審宣判。

這起國內首件食品安全團體求償案件,相當具有指標性意義,消基會替五百六十一名消費者向三十七家業者提出二十五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一百二十萬元,大大出乎各界意料之外。

其實從塑化劑團體求償這個指標性案例,法院的思考邏輯及判決態度,幾乎可以斷定,「未來台灣食安事件仍將層出不窮,國人健康仍將持續亮紅燈,」立委田秋堇說。

因為當主管民眾健康的衛福部幾乎形同淪陷、黑心食品業者又橫行,甚至連最後一道司法關卡也不能保護人民,國人身體健康正遭到「黑心大老鼠」嚴重啃食,每次出事總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的「官僚體系」,就是養肥黑心大老鼠背後那隻黑手。

理賠差很大企業損失,比民眾健康重要

在這次塑化劑集體訴訟案中,讓人覺得很瞎的判決當屬:把「添加塑化劑」食品吃下肚的消費者,也就是事件「直接受害者」,有人僅獲得新台幣九元的補償,但食品業者卻「搶先」獲得鉅額賠償。

塑化劑案爆發後,下游食品業者統一、大漢酵素生物科技、康富生技公司紛紛將箭頭指向上游原料提供源頭─賓漢與昱伸公司。

其中統一因長期向賓漢採購起雲劑做為「蘆筍汁」、「寶健運動飲料」添加物,當賓漢被查出將塑化劑加入起雲劑使用,統一於是以「企業蒙受損失」為由,向賓漢求償近八千萬元,大漢酵素及康富也跟隨腳步同樣對昱伸進行求償。

去年八月,食品業者向塑化劑供應商求償的一審判決出爐。

板橋地院判決賓漢及負責人要連帶賠償統一企業七千三百四十萬元,接著,法院也判決昱伸須賠償康富四百二十一餘萬元,另外也須賠償大漢酵素三千三百八十三萬餘元。

統一成為「塑化劑」風暴中,首家獲得賠償的「受害廠商」,若加上大漢酵素及富康,整個塑化劑事件發展至今,食品業者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已超過一億元。

如果按照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顯示法官的思考邏輯是「企業的聲望和損失比民眾身體健康還要來得重要,」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說。

責任差很多代言人責任,比廠商還重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造成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而塑化劑團體訴訟一審宣判結果,消基會原先求償二十多億元,但法院判廠商僅須賠償一百二十萬元,判賠金額會這麼「不成比例」,主要是這些賠償金額只是消費者當初購買這些「含塑化劑」商品的金額,並不包含消保法當中強調的「精神及懲罰性」等其他損害賠償。

「原本還在期待法院至少會對食品業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現在法官連《消保法》獨有的懲罰性賠償精神都不提,那法律何必特別立個《消保法》來『偽裝』保護消費者,本來的《民法》就足夠使用了,」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汝吟說。

因為對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以下簡稱公平法)的「薦證人」責任,也就是產品代言人代言產品,若發生爭議,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受害者不僅能夠對廠商求償,也能對代言人提出民事求償(若以胖達人事件為例,受害消費者除了對胖達人求償,小S可能會被消費者以民事求償)。

如果代言人都有這種需要負連帶責任的風險,那塑化劑案中,這些大廠商可以將責任推給原料商,然後自己除了退換貨的「補償」以外,「賠償」責任輕微,甚至還可以以「受害者」名義進一步向原料商求償,相當不可思議。

「藝人代言都得負連帶責任,販賣『塑化劑』有毒食品的業者卻沒事,那食品業者的責任不就比代言人還要輕?」陳汝吟點出塑化劑集體求償判決「荒謬」之處。

另外,這次消基會塑化劑集體求償案之所以會在一審「敗下陣來」,主因在於法官採信食品業者提出:衛生福利部旗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及國民健康署網站所公布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當中針對塑化劑「無害」的描述,因此採信塑化劑對人體無害。

解釋差很遠食衛署函文,內容自相矛盾

根據手冊內容:「塑化劑DEHP會在二十四到四十八小時內,由尿液或糞便排出;塑化劑DINP在七十二小時內有八五%從糞便排出,」法官於是認為塑化劑DEHP與DINP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對健康並未造成傷害,因此不構成「精神及懲罰性」等損害賠償。

但在統一對於賓漢的求償案中,法官採信的卻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另一函文。

法官根據此函文等證據得知,以六十公斤成人而言,DINP每日總耐受量是九毫克,二十公斤的兒童則是三毫克,喝一罐寶健攝入八.九九○八毫克、蘆筍汁是八.九九六四毫克、7-select為九.○○二八毫克,均已達或超過六十公斤成人每日耐受量,對兒童更超標近三倍,足以危害人體,因此判賠賓漢須賠償統一七千三百萬餘萬元。

這當中令人不解的是:同樣是中華民國法院,為何塑化劑「對人體有害還是無害」,卻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早在團體訴訟期間,消基會就已發現「幾乎所有廠商都拿食衛署的手冊內容來辯解」,消基會委任律師徐則鈺於是趕在今年二月發函食衛署(當時仍為食藥局),除請食衛署針對「塑化劑對人體傷害做進一步說明」,也有提醒食藥署「趕緊撤下手冊」的用意存在。

怎知二月二七日,食衛署給予消基會的回函,文中僅輕描淡寫提到「此數據僅是國外動物實驗結果,網站所揭露內容,僅係說明國內外的科學研究結果,且食品中驗出塑化劑,除人為添加,也可能是環境污染或塑膠容易正常溶出的背景值等,」至於塑化劑到底會對人體造成什麼樣的危害,食衛署的回函完全「隻字未提」。

惡例一開,後患無窮胖達人、大統,判賠機率低

如今,塑化劑案一審判決結果消費者權益出現大潰敗,國內食安界私下都認為,「第二起食品安全團體求償」胖達人案,甚至接下來可能提起「團體求償」的大統黑心油案,消費者一方想要「集體求償」成功,機會恐怕更是渺小。

「明顯違法添加的非法添加物,加在食物中,法官都可以認為此對身體無害,業者不須對消費者進行賠償,那合法的添加物,要如何向法官說明或舉證『合法添加物』會對身體會造成傷害?」徐則鈺對於胖達人甚至是大統案的「團體求償」能有多大效果,感到「不樂觀」。

就算最後,胖達人集體求償案,針對胖達人「廣告不實」,消費者只要主張「被騙」就可獲賠償,而讓這起「團體求償」案勝算增高,但以目前有六百多人提團體訴訟,全部發票加一加總額不過五、六十萬元。

如果依消保法,懲罰性賠償三倍,賠償金額不過一百多萬元,若依新通過的《食衛法》第五十六條(非財產損害包括精神損害的話),每人可求償五百元到兩萬元,就算最多每人可賠兩萬元最高上限,總數也不過賠一千萬元,一百萬元或一千萬元,這對於以「天然」為訴求,賺取暴利的胖達人來說,根本就是九牛一毛,無關痛癢。

「當廠商獲得的暴利與罰則不成比例,不肖商人當然不會把一點點的罰金,看在眼裡,」謝天仁說。

相較於日、美等重視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每每祭出「重罰」遏阻問題食品及業者,在台灣不管是消費者「吃毒」或是「被騙」,似乎只要消費者「沒死」,販售黑心商品的無良廠商,最後幾乎都沒事。而這次的塑化劑案,只是讓我們再次印證,司法對於黑心業者果然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延伸閱讀】塑化劑事件,重重舉起輕輕放下—塑化劑大事紀

時間:100/03事件:衛生署技正檢驗台南衛生局送檢減肥用益生菌是否摻西藥,發現含塑化劑DEHP

時間:100/05/19事件:彰化檢方查出塑化劑來自新北市昱伸公司,將負責人賴俊傑等羈押偵辦

時間:100/05/23事件:衛生署全面檢驗食品,含塑化劑者下架銷毀

時間:100/05/27事件:新北地檢署查出賓漢香料公司販售塑化劑給統一、津津等公司生產飲料,將負責人夫妻等依詐欺等罪嫌起訴

時間:100/12/16事件:統一向昱伸負責人求償1.4億元

時間:101/03/15事件:消基會代表561名消費者對昱伸、賓漢、統一等37家公司求償,共24.9億元

時間:101/03/20事件:賓漢負責人被判刑13年

時間:101/08/06事件:統一企業向賓漢公司求償8,000萬元,新北地院判賠7,300萬元

時間:101/11/20事件:康富生技向昱伸求償851萬元,獲台中地院判賠421萬元

時間:101/12/27事件:昱伸負責人被判刑15年

時間:102/02事件:北市李姓男子因購買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向統一求償商品價格25元及精神慰撫金1元,另向衛生署及工業局各求償1元,一審法院認定統一與政府機關無疏失,判李男敗訴

時間:102/05事件:金果王負責人判刑14個月

時間:102/08事件:大漢酵素公司向昱伸求償,獲新北地院判賠3,300萬餘元

時間:102/10/17事件:新北地院判昱伸等18家公司須賠償消費者120萬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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