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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531傑弗遜與開國英賢(三) 費城制憲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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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史130531

傑弗遜與開國英賢(三) 費城制憲

朝日執筆

 

〈美國簡史番外篇〉: 天才傑弗遜和他的對手們(二)

允文允武的 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與「費城制憲」

「費城制憲」

獨立戰爭結束後,十三州之間在戰時一度被擱置的矛盾又重新浮現,建立一個「有實權的中央政府」以調解各州的衝突,似乎已是刻不容緩了。

在1786年9月召開的「修補聯邦政府缺陷委員會議 」Meeting of Commissioners to Remedy Defect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一般以其召開地點稱「安納波利斯會議」Annapolis Convention)上,紐約州代表 漢密爾頓 與維珍尼亞州代表 麥迪遜James Madison(後來成了美國的第四任總統)成功說服與會代表,通過建議十三州各派代表舉行會議,對既有的《邦聯條例》作出修訂,並由漢密爾頓撰寫會議結論。

1787年在位於費城的 賓夕凡尼亞州議會獨立廳Independence Hall,「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正式召開。 漢密爾頓對促成是次「制憲會議」居功至偉,按理本應是紐約州代表的必然之選。 然而,「恃才傲物」往往都是不世奇才的通病,漢密爾頓在紐約州議會內的人緣相當不佳。 他岳丈幾經周折,賣盡面子,方才讓漢密爾頓得以在三名代表中敬陪末席。 漢密爾頓與另外兩名代表的想法格格不入,私下的人際關係也非常惡劣。 結果,「制憲會議」開不了幾天,另外兩名代表已忍無可忍,憤然決定丟下漢密爾頓,逕自返回紐約,臨行前更特別聲明,漢密爾頓不能代表紐約州投票。

 

曾與漢密爾頓聯手,促成此次「制憲會議」的維珍尼亞代表麥迪遜,很自然成為會議的焦點人物。 在會議上,維珍尼亞州長 蘭道夫Edmund.J.Randolph提出麥迪遜早己擬定好的「大州方案」Large-State Plan*** (又稱「維珍尼亞方案」Virginia Plan或「倫道夫方案」Randolph Plan),主張成立兩院制立法機關,議席按各州人口或納稅額的比例分配,下院由公民直選,上院則由下院選舉產生。 行政機構亦由議會選出,其功能僅為確保立法機關的決議得以忠實執行。此方案亦包括建立一個擁有一定否決權的司法機構。

「維珍尼亞方案」無疑有讓大州「欺壓」小州之嫌,作為「小州」之一的新澤西州代表 柏德遜William Paterson針鋒相對,提出「小州方案」Small State Plan***(又稱「新澤西方案」New Jersey Plan或「栢德遜方案」Paterson Plan)。該方案主張按照原「邦聯條例」的原則,各州在議會內應擁有均等的議席;並認為經修訂後的《邦聯條例》和協定應為全國最高法律,建議增加行政機構的權力,讓聯邦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武力手段,強迫各州服從國會通過的法律。 另外,亦建議設立最高法院,作為全國性事務(如訂立條約等)的最終上訴部門。一切都突顯各州的平等原則。 此方案當然立即遭到以維珍尼亞為代表的各大州的反對。兩派方案一時間鬧得不可開交。

漢密爾頓雖然只是一名沒有投票權的代表,但他還有「發言權」!他覺得這兩個方案都不能建立一個真正「有為」的政府,1787年6月18日他在會上滔滔不絕地發言超過五小時,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史稱「漢密爾頓方案」Hamilton’s Plan。***

方案同樣倡議兩院制,人民院由人民直選,任期三年,元老院則由人民選出的「終身制代表」(可視為「民選貴族」)互選產生。 全國行政首長由各州指派的「選舉人」選出,如「任職期間行為良好」,當為終身職。 行政首長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 各州州長人選由國會建議,再經行政首長任命。 國會及該州州長對州議會通過的議案均有絕對否決權。

在其他與會代表看來,這根本就是把英國的體制照搬過來,只是把「國王和總督」換成「行政首長和州長」而已 (備註:「總督」和「州長」的英語同樣都是Governor),是以此方案又稱為「英國方案」British Plan。

漢密爾頓的方案甫提出,即引起會場的一陣騷動,然而很快就回歸平靜,甚至連一些像樣的討論亦不曾引發。 這個要求各州徹底放棄主權的「準君主制」模型,實在太違背「常識」了。

他的前度盟友麥迪遜,這時也清楚漢密爾頓雖然與自己一樣,想建設一個「有力的中央政府」,但漢密爾頓心中的「中央政府」,也實在是太「有力」了! 麥迪遜事後這樣憶述當時的情況:「紐約來的紳士,風度翩翩……發言委實是精彩絕倫,在響徹會場的如雷掌聲中,卻聽不到一絲的共鳴!」

 

在「大州」和「小州」的爭論中,康涅狄格州代表 謝爾曼Roger Sherman(他是唯一同時有份簽署美國建國四大文件──《大陸盟約》Continental Association、《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及《美國憲法》的人。 傑弗遜曾稱讚他「一生未嘗說過一句蠢話!」Never said a foolish thing in his life !)提出了妥協的方案,史稱「康涅狄格妥協」Connecticut Compromise****(也稱「1787偉大妥協」Great Compromise of 1787或「謝爾曼妥協」Sherman’s Compromise)。

這個方案的主要精神,是以不同構成比例的上下議院,平衡大州與小州的利益。**** 下院按每州人口比例分配議席數目,上院則保持各州擁有均等的議席。而且,還以「五分之三」的方式解決了「奴隸代表權」的問題。(據說因這個「五分之三」太過邪惡,以至特拉華州代表 迪堅遜John Dickinson在會議上對此大力抨擊。 曾為該州最大奴隸主的他,更於會議後憤然解放了自己所有的奴隸。)此議案經過多番的激辯和修訂(其中包括富蘭克林幾條重要的修訂,增加了「大州」的權益),其基本原則終於獲得各州與會代表的接納,寫入後來的《憲法》之內。

 

「制憲會議」結束後,漢密爾頓與麥迪遜、傑伊John Jay等人,以古羅馬執政官普布利烏斯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為筆名,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系列對《憲法》的評論和解釋文章,其中三分之二的文章出自漢密爾頓手筆。 這些文章中的精彩篇章,後來被合輯成《聯邦黨人文集》***(又稱《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被認為是美國史上,僅次於《獨立宣言》和《憲法》,重要性排行第三的政治文獻。

 

《憲法》草案總算是協調出來了,然而,讓草案得到各州議會的接納,才是關鍵。雖然當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通過《憲法》草案時,接受《憲法》的州已達九個,按照《憲法》第七條的規定,原則上《憲法》己經生效。 然而,以當時的北美政局,若沒有「南維珍,北紐約」兩個實力最強的州支持,《憲法》即使「生效」也沒有多大意義。

由於紐約州在「制憲會議」內並無投票代表,故在《憲法》於各州表決通過的階段,紐約州議會對《憲法》草案表現得並不熱衷。 雖然《憲法》所建設的「新國家」並非漢密爾頓的理想國度,但至少也是一個「統一的國家」。 漢密爾頓儘管心高氣傲,終究知所輕重。 他降低姿態,努力游說一眾紐約的菁英賢達,加上麥迪遜在維珍尼亞通過草案後,即親赴紐約襄助,1788年7月23日,《憲法》終於在紐約州獲得通過。(僅以53%「低空掠過」!)漢密爾頓忍辱負重,捨小就大,對《憲法》得以在紐約州通過,實在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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