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放權工商登記

2013-04-01  NM
 
 

 

政府放權,工商登記程序瘦身,長期威脅民營企業家的註冊資本類犯罪何去何從◎ 本刊記者 任重遠 文即將到來的工商登記改革,將大大簡化行政程序,全面放權社會。長期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三項罪名,有望借此減弱,甚至迎來去罪化的修法契機。

根據3月14日公佈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改革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制度,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

一位來自工商行政系統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改革方案將保留當前深圳、珠海試點中關於註冊資本制度的規定,註冊階段不再驗資,營業執照也不記載 “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甚至企業年檢制度,將來也可能取消,全面還權社會。

工商登記瘦身

“這次改革對工商部門影響非常大,前置許可等取消後,登記程序將大量簡化,可能很多人都沒什麼事做了。 ”前述工商系統人士告訴財新記者。

以《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2008年第一版) 》為例,從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到出租車、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務等領域的特許經營,共110項企業登記需要取得前置許可。即由交通、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先行審批後,再由工商部門進行審查登記。

在不少學者看來,這不僅嚴重增加了企業和公共服務成本,也超出了工商部門的監管能力,徒然增加權力尋租空間。據前述工商系統人士透露,此前的兩年,工商行政系統內部已對此進行過多次討論,並形成了職能轉變的基本共識——將管理權充分放歸市場和社會。

2013年3月1日,深圳、珠海兩地的試點正式實施,全國性的改革方案也已初步形成,待完善成熟後對外公佈。作為本次工商登記全面瘦身的一部分,註冊資本登記將遵循相應邏輯,取消驗資 程序和最低實繳額度限制。這無疑是對當前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深化,並有望以此為杠杆,撬動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三項罪名的去犯罪化。

1993年 《公司法》頒佈前夕,正值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在經濟雙軌制的背景下, “官倒” 、皮包公司等現象嚴重。為保障公司資產可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確立了極為嚴格的法定資本實繳制度,股東全部繳納出資並驗資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且不得抽回資本。其中,以生產經營和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這一過高的公司登記門檻,限制了資本的流動性和有效利用率,在那個資本相對短缺的年代,更帶來“墊資搭橋”行為的泛濫。

大量企業主為成功註冊公司,往往選擇虛報註冊資本,或者臨時拆借資金完成登記,事後歸還。隨著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和1997年新《刑法》的出台,上述行為被確認為犯罪,從而成為衆多企業主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原農凱集團公司董事長、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爾集團創始人顧雛軍,愛多VCD 創始人胡志標等商界名人的落馬,都有註冊資本類犯罪的指控。

2005年 《公司法》修改後,註冊資 本制度登記由實繳制變為登記制,股東可在滿足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前提下,首次出資20%,其餘部分兩年內補齊。最低資本額也較之前明顯下調,對有限責任公司降為3萬元。在法律責任方面,僅保留對抽逃出資的刑事追究,將虛報 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降為行政處罰。

遺憾的是,這一改變並未通過 《刑法》修訂予以統一,現行 《刑法》依然保留了 “兩虛一逃”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罪)三項罪名,實踐中也時有追訴。

本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也再次成為上述罪名 “去罪化”的契機。

畸形刑事追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湧認為,無論是1993年 《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資本實繳制度,還是《刑法》對 “兩虛一逃”行為的嚴厲追訴,都源於立法者對 “公司註冊資本”的過度迷信,認為公司的信用和清償能力能夠通過註冊資本來體現。事實上,公司的清償債務能力始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更有效的衡量標準應該是公司淨資產。因為一個註冊登記時註冊資本上億元的公司,可能現在正在虧損,而一個幾十萬元起家的小公司,也可能已經資產殷實。

2005年《公司法》修改後,登記註冊時對資本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很多企業主依然選擇通過虛報註冊資本或虛假出資,來放大登記簿上的資本數額,很大程度上也是基於這一迷信,希望用較高的註冊資本來更好地展現公司實力,或者獲得某些特定領域的准入資格。

本次工商登記改革,有望保留當前深圳、珠海試點的相關規定,註冊階段不再驗資,營業執照也不記載 “註冊資 本和實收資本” ,以此來疏導 “兩虛一逃”行為。

但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立法上的修改依然必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即認為,這次改革,在實質上摒棄了現行 《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應當先行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否則會影響法治權威。而在社會危害性方面,如沒有造成權利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就沒必要對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啓用刑事追責。因此,應在 《刑法》上嚴格限制上述罪名的適用條件,以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為常規手段。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肖中華更曾撰文指出,現行《刑法》對公司資本制度是一種錯位保護,應對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兩罪予以廢除。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對上述觀點提出支持。事實上,註冊資本類三項罪名,容易被選擇性適用,成為打擊報復企業主的工具,也成為企業內部紛爭時彼此鬥爭的武器。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梁雅麗律師告訴財新記者,虛報註冊資本等犯罪的實際執法情況與立法初衷相去甚遠,本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的罪名,在實踐中往往成為公司股東之間互相攻訐的工具。尤其在個別地方政府的介入下,成為打擊企業主的手段,即 “經濟問題,刑事解決” 。

梁雅麗說,實踐中因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就註冊資本類犯罪立案的情況非常之少,反而是在股東們爭奪公司所有權的過程中,常產生類似舉報。 “這幾個罪名立案標準比較低,而且正因為是股東,更瞭解具體情況。只要立了案,舉報一方就會占據主動。真查起來,一般在稅務等方面也會查出其它問題,單以虛假出資定罪的情況反而很少” 。

2012年曝光的“真功夫”內部股權鬥爭中,蔡達標亦被控抽逃出資罪,一場家族企業的內鬥,最終演變為數人出庭的刑事審判(參見本刊2012年第39期“審判 ‘真功夫’ ” ) 。

此前的2004年,原國家863計劃數字化總體組副組長、深圳瑞博計算機網絡公司創始人杜光東,亦因經濟糾紛被異地追訴,終因虛假出資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後雖經改判無罪,也已空受三年牢獄之災。

工商限權放權

目前,就“兩虛一逃”三項註冊資本類罪名的徹底廢除,學界仍然存有爭議。

但在嚴格限制刑事追責方面,則早已達成共識。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告訴財新記者,即便不修改現行《刑法》 ,通過對《刑法》總則中犯罪概念的正確考量,也能大大減少對 “兩虛一逃”行為的定罪。

“對 《刑法》的適用不能過於機械,必須充分考慮抽逃資本的原因和後果等因素,如社會危害不大,就算形式上符合了 《刑法》分則規定的追責條件,也不應認定為犯罪。 ”張遠煌說。

據他研究瞭解,幾乎所有因 “兩虛一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是民營企業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的負責人。

在相當程度上,這是由於國企、民企結構失衡,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等問題 導致的。 《刑法》必須謙抑,對刑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領域的泛化傾向更要保持應有警惕。

這一觀點,也已得到部分檢察官的認可。2013年1月,北京市門頭溝區檢 察院公訴處處長郭紅梅曾向媒體介紹,2012年8月移送到該院的虛報註冊資本案件中,相關的25家企業都是典型小微企業,社會危害不大。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除兩名嫌疑人因有前科構成累犯外,其餘29名嫌疑人都未被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也同時向法院提出了 “單處罰金、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與此同時,工商登記改革中弱化註冊資本制度的傾向,尤其驗資制度的取消,則被普遍報以高度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軍告訴財新記者,驗資與公司是否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無關,除了能給驗資機構創造唾手可得的收入,並無實際用處。其他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沒有這一制度。資本確定和資本維持的關鍵,是非貨幣出資的價值評估應當公允。關鍵是評估環節,而驗資本身並不能防止評估“摻水” 。實踐中,由於證明難度大,驗資機構因虛假驗資而承擔責任的案例極少,法律責任對其約束很弱。

隨著此次工商登記瘦身放權,對公司資產和信用的檢驗將全面回歸市場。

相應法律的修改,亦應提上日程。

本刊記者王婧對此文亦有貢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425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