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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機關對周永康案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713

資料圖:周永康。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2015年4月3日,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簡歷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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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在天津被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3293.html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令計劃,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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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大棒”舉起 高通在中國對魅族提起訴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33109.html

隨著國產手機份額市場上的進一步提升,作為基帶芯片制造和移動通信專利雙料老大的高通開始行動了。

2016年6月23日,聖叠戈 ——高通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宣布其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對魅族的起訴狀。

高通請求法院判決高通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和高通所承擔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許可義務。該起訴狀同時請求法院判決高通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條件,構成高通與魅族之間針對移動終端中所實施的高通中國基本專利的專利許可協議的基礎。前述高通中國基本專利包括與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專利。

高通方面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為了與魅族達成專利許可協議,高通始終秉持善意,向魅族發起了多輪交涉,試圖通過誠信談判與其達成協議。

高通提到,目前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協議的內容,與高通在2015年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並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的整改方案的條款一致。雖然高通更希望無需付諸訴訟就能與魅族解決爭議,遺憾的是,魅族始終缺乏通過誠信談判與高通在前述整改方案條款的基礎上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意願。與此同時,魅族繼續不公平地利用高通的創新來拓展其業務,並拒絕向高通支付使用其有價值的技術的費用。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已有超過100家中國公司接受了上述整改方案條款,其中包括中國最大的幾家手機廠商。

據了解,去年年底,包括小米公司在內的幾家手機品牌廠商就相關專利與高通達成了協議。

第一財經記者聯系魅族方面,相關公關負責人表示,“我們一直在和高通保持接觸和談判,但是這件事沒有任何提前通知,還在確認中。”

市場調研機構Counterpoint的數據顯示,魅族在2016年第一季度實現了同比39%的銷量增長,外界也開始關註在高速增長的背後,魅族面臨的隱憂。

盡管魅族這麽多年從未在自家產品上使用過高通驍龍的SoC,但是實際上在高通的聲明中表示,魅族手機所使用基帶芯片支持的WCDMA以及CDMA2000的標準並沒有拿到高通的授權專利,這也是此次訴訟最大的問題點所在。

高通Incorporated執行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唐·羅森博格表示:“高通的技術是所有移動終端的核心組成部分。魅族選擇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技術,不僅違反法律,而且對那些誠信經營、尊重專利權的被許可廠商更是不公平的,最終必將損害移動生態系統和消費者的利益。”

“高通一直是中國的良好合作夥伴,樂於見到中國移動生態系統的蓬勃發展。中國智能手機廠商正在國內和全球市場中獲得成功,高通致力於助力中國廠商取得更大成果。高通期待著能夠繼續不斷提升對中國無線通信和半導體生態系統的投入和投資。”唐·羅森博格說。

事實上,專利問題一直是中國廠商國際化發展的門檻,此前也有多家中國手機企業已經因專利問題栽過跟頭。

有專家認為,高通、蘋果這類美國高科技企業,往往願意花上幾十年,持續進行資本和人力的投入,以打造基礎性的技術優勢。高通和英特爾代表了全球半導體的核心競爭力——硬件的專利高墻與制造能力;蘋果和谷歌則代表了智能手機的核心競爭優勢——高階的軟件操作系統(IOS和安卓)。這些底層的核心領域積累就像創新的土壤,是衡量一個國家能否成長出引領型企業的根本。

遺憾的是,相比於美國的巨無霸企業,中國的半導體行業與軟件操作系統領域,整體都非常落後。一個明顯的原因是,與動輒去納斯達克上市的互聯網企業或傭金豐厚的金融行業相比,這些基礎行業往往投資規模巨大,回報周期長,收益率也有限。

“以前量小的時候也許對方不會註意,但現在隨著市場份額的擴大,手機廠商應該提前做好準備。”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對記者表示,過去國內知識產權訴訟比較少,往好處講是消費者受益,其實是以傷害企業創新為代價,隨著中國內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可以肯定未來內地知識產權保護的遊戲規則會向歐美靠攏,從這方面看,越早適應海外遊戲規則,未來就越容易應對市場的變局。

通信專家項立剛則認為,以前大家都認為反正在中國,我不出去就不怕,可能是這種思想,魅族才不和高通談,也不簽協議。但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大背景下,專利將會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他舉例稱,華為一年付3億美元專利費,在自己的技術積累下,收入和回報遠不止3億美元。對待專利問題,企業更應該以長遠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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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欲扭轉乾坤:將對“風神股份事件”提起上訴

7月22日,證監會方面就風神股份(600469.SH)勝訴案做出回應。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日前證監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5條規定,就鄭州中院一審判決依法向河南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風神股份上訴證監會於今年6月份在鄭州中院獲得“翻盤”,這在資本市場中極為罕見,受到市場廣泛關註。證監會在今年7月8日的例會上也曾做出回應稱,今年7月1日,證監會收到了鄭州中院一審判決書。根據行政訴訟法,不服一審判決,可在15日內提起上訴。張曉軍表示,目前證監會正在認真研究判決內容,將根據情況進行下一步工作。

風神股份因2011年、2012年兩個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而遭到監管層處罰,但其並不服氣,遂申請行政複議將監管層告上法庭,經一年左右審理後翻盤。

風神股份被處罰的具體緣由在於,當時河南證監局查明,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759.31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再度出現上述問題,虛減利潤2212.47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28億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03億元,從而虛增利潤2002.32萬元。

對此,河南證監局對風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萬元罰款處分,並對其相關負責人處以5-10萬元的罰款。

但是風神股份對於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表示不服,遂在2015年8月19日向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近一年的審理中,風神股份和河南證監局、證監會圍繞著10多個處罰焦點進行爭論。

鄭州中院在聽取風神股份、河南證監局、證監會的意見之後,在肯定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的一些做法之余,也對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翻盤”。其中,針對風神股份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屬於虛假記載是否正確一事,鄭州中院認為,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賠等業務均為實際發生的業務,河南證監局對此也予以認可,故該業務金額不屬於不存在的事實,風神股份的行為不屬於虛假記載,“河南證監局認定的該事實更符合重大遺漏司法解釋的含義”。同時,鄭州中院就風神股份虛減利潤、虛增利潤一事,認定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相關事實不清。

對於河南證監局認定風神股份被處罰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產生實質影響,鄭州中院認為,此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因為被處罰的期間內風神股份股價並未有明顯變化,且還有所上漲。此外,鄭州中院認為,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程序、證監會行政複議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風神股份起訴河南證監局、證監會之舉,多位律師對風神股份給予掌聲,但同時表態“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其中,律師們著重就法院判決風神股份行為不屬於虛假記載以及影響投資者投資判斷缺乏依據提出異議,認為“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都屬於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而一審判決以不屬於虛假記載、更符合重大遺漏為由撤銷處罰,很難令人信服”。

當時也有多位律師認為,風神股份年報會計信息虛假記載、虛增利潤嚴重違反《證券法》規定之信披義務,必然影響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且已有投資者起訴風神股份,已要求虛假陳述民事賠償。

其實,在今年7月初時,也有律師對本報表示,“河南證監局、證監會若不服一審判決,應提起上訴,用司法手段維護行政監管機關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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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張家界原副市長程丹峰被提起公訴 系蘇榮女婿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2016年7月27日,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峰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丹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程丹峰,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意見。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嶽父蘇榮擔任江西省委書記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程丹峰

公開資料顯示,程丹峰出生於1970年7月,河北張家口市人。22歲從中央財政金融學院(現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系畢業後,進入財政部工作,先後任職地方司、預算司、國庫司等部門。其間,程丹峰在中央財經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獲得了博士學位,此後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進行博士後研究,還曾前往美國斯坦福大學做了半年多訪問學者。

2011年7月,程丹峰離開工作了近19年的財政部“空降”湖南,擔任湖南省有色金屬管理局副局長。次年底,再一步“空降”到地市,擔任張家界市市委常委、副市長。

作為分管旅遊和招商的副市長,程丹峰近年來一直強調要加快張家界旅遊轉型提質升級。

2015年11月17日,湖南省紀委官網宣布,張家界市委常委、副市長程丹峰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在宣布被調查五天前,程丹峰還赴慈利縣考察。而這也是他最後一次在公開場合露面。

蘇榮女婿的身份,令程丹峰的落馬顯得十分“矚目”。

2014年6月1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宣布,時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2月,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被“雙開”。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和江西省委書記強衛談及蘇榮案時都曾表示,蘇榮案是典型的家族式腐敗,家里面從老到小、從男到女都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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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特鋼短融持有人大會通過《關於對東北特鋼提起破產訴訟》等七項議案

中國貨幣網28日公告稱,7月20日的東北特鋼短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關於再次要求東北特鋼不會進行債轉股及不會惡意逃廢債》與《關於對東北特鋼提起破產訴訟》等七項議案。

其余五項議案分別為: 《關於要求東北特鋼披露 2015 年財務報告、2016 年一季度財務報表,最新資產受限、抵質押、凍結及訴訟等相關情況的議案》、《關於提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東北特鋼開展違規自律調查的議案》、《關於向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派駐進駐組的議案》、《關於各期債券投資人成立債權人大會,選取債權人代表開展後續法律訴訟等相關工作的議案》與《關於要求東北特鋼部分清償債券本息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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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世頓公司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日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高燕、梁澤中,華鑫期貨公司技術總監金文獻等以涉嫌操縱期貨市場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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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張平被提起公訴

8月15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區委原書記張平(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近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平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張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平

張平履歷:

曾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內蒙古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副旗長;內蒙古烏審旗人民政府旗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委員會黨委書記等職務。

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區黨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5年8月3日,張平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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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廣安原副市長蔣英勝涉嫌受賄 被提起公訴

9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蔣英勝(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瀘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英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蔣英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英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拆遷、款項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款,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蔣英勝簡歷:

蔣英勝

蔣英勝,男,漢族,1964年1月生,四川嶽池縣人,黨校研究生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年4月至2004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廣安市園林局局長,鄧小平故里管理局副局長;

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區長;

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廣安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廣安市副市長;

2012年12月,任廣安市委常委。

2015年12月7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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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提起仲裁申請 向欣泰電氣索賠逾7000萬

欣泰電氣18日晚間公告,興業證券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欣泰電氣賠償逾7000萬元損失。

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原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承銷協議爭議仲裁案仲裁通知》。興業證券要求公司及公司多位股東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2,138 萬元;賠償因興業證券對投資者先行賠付產生的損失,金額暫定 5,000 萬元;賠償其額外賠償或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為制訂先行賠付方案、設立賠付專項基金而發生的律師費、顧問費、差旅費等一切合理費用,以及申請人為實現仲裁請求而發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合理費用。

興業證券認為,欣泰電氣及相關負責人員故意隱瞞或編造虛假事實,故意向申請人提供存有虛假記載的材料,致使申請人未能發現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從而導致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處罰。興業證券曾於2016年7月9日發布《關於擬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情況的公告》,擬出資 5.5 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付適格投資者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造成的損失。

欣泰電氣還在公告重提示風險,盡管公司目前並未作破產安排,但由於生產經營步履維艱、資金緊張,導致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存在現實困難,無法履行《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關於股份回購的承諾。公司披露的每股凈資產數額系公司財務賬面顯示的每股對應凈資產數,並不一定代表投資者未來可實際取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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