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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逃跑」引出司法文書造假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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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投資客以借款方式投資煤礦,但煤老闆及公司股權和資產突然轉移,而涉及的多份司法文書,或無效,或相互牴觸,甚至出現同一編號內容不同的疑似偽造情況。債權人還發現,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也系偽造。難道這徹頭徹尾就是一場騙局?

這個年關注定難過,對於烏魯木齊名佳煤業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煤業)的十多位債權人而言,他們擔心過去近兩年時間裡投入的總計約1.6億的資金,可能永遠要不回來了。

宣佈這個噩耗的,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的一份調解書、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調解書和一份執行裁定書,加上兩份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的公證書。

幾份文書共同指向一個「法律事實」:名佳煤業已無法償還債務。

然而,事後檢視,這幾份法律文書存在著各種漏洞,或無效,或相互牴觸,甚至發現編號一致內容不同的疑似偽造情況。

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院已糾正了錯誤調解,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也介入調查,這些司法文書的錯漏究竟如何造成,或將有一個解答。

以煤抵債

2012年4月,當毛萍走進名佳煤業總經理張明偉的辦公室時,並沒有注意到門口徘徊者異樣的眼神。一個月之後,她才知道,這些人都是名佳煤業的債主,他們當時在心裡嘀咕:又掉進來一個。

名佳煤業成立於2006年9月5日,註冊資本95.9萬,是一家「六證」齊全的煤業公司。2011年8月,新疆昌吉人張明偉取得了公司34%的股權,並擔任總經理。

此前的2011年4月,張明偉就已經開始以煤炭為「餌」,尋找資金和合作者。

經營運輸公司的何邦海是張明偉最早的借款人。2011年4月和6月,張明偉兩次以個人名義向何邦海借款,說要用來收購名佳煤業的股份。這兩次,張明偉不僅借到了錢,而且成功引起了何對煤礦的興趣。

「我最早借了他150萬,後來他還了100萬。」何邦海回憶,張明偉取得煤礦後,又開始借錢以開採煤炭。當他說要借錢買車輛時,何邦海沒有多想,拿出了340萬買了十輛工程車借給名佳煤業。

名佳煤礦鄰近烏魯木齊縣天山大峽谷風景區,曾是煤礦自燃區,但也因此有大量優質的無煙煤。陽光下閃著金屬亮光的的煤塊堆成小山,任誰都覺得是隨時可變現的硬通貨。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很快,張明偉的償付能力「出現問題」。他向何邦海提出以煤炭抵債。「當時我們約定每噸煤炭70元,給4萬噸。」在烏市,煤炭每噸價位在330元左右,這個價格意味著很大的利潤,何邦海答應了。

從此,煤礦是否能順利開採,也成了和何邦海息息相關的事。每一次張明偉缺車、缺錢,何邦海都繼續出錢,而且心甘情願。

「那時想,煤炭只要運出來就有錢了。」有時是50萬,有時是100萬,何邦海前前後後支付了數千萬的資金,其中不少是向親戚朋友拆借來的。2012年2月,張明偉索性和何邦海簽了個協議,將50萬噸原煤低價銷售給何邦海,以抵償已高達3500萬的債務。

何邦海也是事後才知道,張明偉對付其他債權人的手法大都一致,先是借款,然後將煤炭賤價抵債。一旦債權人應允,那麼他們將寄希望於將煤炭變現而付出更多,結果不但煤炭沒有到手,反而資金投入越來越多。

「就好像眼前吊了根胡蘿蔔,一直走,永遠也吃不到。」一位債權人回憶說,那時礦上堆了50萬噸煤,沒人會懷疑名佳煤礦還不了錢。

「說是懷疑,其實後來也有一些。」四川債權人楊迎春後來反思,並非沒發現有問題,但已投入很多錢,如果不繼續打錢,那之前的錢也拿不回來,演變成不得不給錢,「明知可能有詐也要硬著頭皮上」。

事後,債權人們統計發現,名佳煤礦欠下的債務共計約1.6億,其中債權人楊迎春一人就高達5500萬。

股權資產大轉移

在礦山上,堆放著50萬噸原煤,纍纍如小山。正是這些堆放的煤塊支撐著楊迎春等人收回投資的信心。

「其實按正常出煤,名佳完全還得起錢。」曾負責過煤礦日常運營的債權人張世雄說,名佳煤礦最多時一天出過4萬噸煤,前後產煤約120萬噸,運出了80多萬噸。

問題是,那近在眼前的煤炭,似乎永遠都運不下山。評審沒過、手續不全、沒有「路條」,都成了拉出煤炭的攔路虎。這些反過來還成為張明偉繼續從債權人兜裡掏錢的理由。

毛萍在2012年4月份簽下了300萬元的購煤合同,共計一萬噸。僅僅運了150噸,就被告知沒有「路條」,不能運煤。之後,因為當地政府要修路,長達半年的時間內,名佳煤礦徹底不能運煤。於是,毛萍成了最後一個掉進張明偉坑裡的人。

此時,多位債權人已失去耐心,不斷堵著門向張明偉追問欠款。由於在辦公室外見面的次數多了,毛萍這才知道名佳煤礦欠了那麼多人錢,心中不免惶恐。

緊接著,又是一個意外的消息。

「名佳煤礦已經不是張明偉的了,也已經沒有煤了。」何邦海說。

烏魯木齊油城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油城行」),以名佳煤業債權人身份進駐煤礦。包括何邦海在內的其他債權人被迫退出。

後來他們打聽得知,2012年5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調解書顯示,2012年元月,名佳煤業及張明偉向新疆人馬炳臣借款1.5843億,利率為同期商業銀行的四倍(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最高利率),借款期限為2個月,張未能按期還款。

調解書認定,名佳煤業及張明偉向馬炳臣承擔本息共約1.68億的還款責任,這筆款項將以名佳煤業儲存的50萬噸原煤,以及今後開採的100萬噸原煤抵償給原告。

這意味著,一直支撐著債權人信心的煤炭,名佳煤業將不再擁有,希望像肥皂泡一樣破了。

壞消息不止於此。面對找上門的債主,張明偉告知,早在2012年4月份,他名下的34%的名佳煤業的股份,就已經轉讓給了一個叫羅霞的人。這一切此前不為債權人知曉,但已通過變更工商資料成為事實。

羅霞和馬炳臣,分別是油城行老闆方濤的秘書和駕駛員。在前去逼問的幾位債權人要求下,張明偉還簽下了一份按有手印的說明書。

驚人的是,在說明書中,張明偉坦白,自己其實並未同意轉讓股份給羅霞,也未向馬炳臣借款逾億,一切只因自己向油城行借了高利貸,油城行欲實際控制名佳煤業。由於張明偉已被逮捕,油城行拒絕採訪,南方週末記者未能核實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

股權轉移的消息傳開,債權人們一下慌了。「我們找了律師,但律師說這個案子他們接不了。」楊迎春說,找了3家律所都不肯接,因為這是高院的調解,「打不贏」。

債權人也試圖和油城行協商,但最終沒有達成一致,感到無望的債權人選擇了上訪。2012年10月22日,何邦海、楊迎春、毛萍等四十多位債權人及家屬來到烏魯木齊縣委上訪。

當地警察將他們帶走。在公安局,背負千萬巨債的何邦海深感名佳煤業還債無望,以頭撞牆,幸無大礙,還意外牽扯出了不為人知的一面。

疑似偽劣文書

何邦海的身體維權方式讓當地公安大為緊張,為向何邦海說明「事理」,辦案人員拿出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複印件。

這份司法文書顯示,2012年4月23日,米東區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調解書,認定名佳煤業和張明偉於2011年12月底應付馬炳臣兩筆借款本息共約284萬,但張未履行確定義務,於是該院於2012年4月26日立案執行,當事雙方協商,張以自己在名佳煤業的34%股權及豐田越野車一部還債。

「這相當於3000多萬抵了290萬的債。」毛萍說,當初張明偉等人收購名佳煤業95%的股權花了9000萬元,這一抵償太不正常。

蹊蹺的是,米東區法院後來的執行裁定書,卻出現了兩個版本:一份落款為2012年5月11日,一份是2012年8月8日。債權人王遠文說,前者是撞牆的何邦海家人從公安機關手中獲得的,蓋有法院公章,後者是律師從法院調取的,直接從電腦輸出打印,沒有蓋章。

兩份文書,編號一模一樣,但時間、審判員信息完全不同。8月的那份沒蓋章,但簽字的審判長杜浩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記得此事」。5月已蓋章的那份又是怎麼回事?該法官未再說明。

兩份文書字體不同,但內容完全一致:將34%張明偉股權轉讓給油城行老闆方濤的司機馬炳臣。

矛盾的是,與米東區法院立案執行時隔兩天,張明偉名下的股權,其實已轉移到方濤的秘書羅霞名下。

債權人代理律師從自治區工商局調取的工商資料顯示,2012年4月28日,名佳煤業召開股東會議,同意吸收羅霞為新股東,並同意張明偉將名下34%股權轉讓給羅霞。

根據股東會議記錄,與會的股東有5人,其中張明偉、張英和王玲三人並未實際參會。這裡出現了兩份公證書,一份是張明偉委託了一個叫孟源的男子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另一份是張英和王玲委託孟源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可以確定,其中一份張英和王玲的授權委託書的公證文件是偽造的。」何邦海說,該文件顯示是由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做出的2012年第13360號公證書,顯示張英為女性,但事實上股東張英為男性。

南方週末記者發現,公證書上張英的身份證號碼少了一個數字,而股權書上完整的身份證號碼,經公安部門公民身份證系統查詢,張英確為男性,籍貫為河北保定。

債權人後來從烏魯木齊市第二公證處查詢的編號13360的公證書,實際是一份債權文書公證,內容為證明李付清與劉彬兩人的借款合同真實合法,這兩人與名佳煤業的糾紛毫無瓜葛。

王遠文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曾經向張英本人求證,對方稱自己對股權變更一事並不知情,此外,張明偉向他否認編號為13356的張明偉委託孟源的公證書的真實性。

上述股權變更如何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沒有接受南方週末記者的採訪。可以確定的是,在這次疑為「被代表」的股東會議之後,張明偉的股權完全轉到羅霞名下,當初與何邦海等人訂立經濟合同關係的張明偉,瞬間與名佳煤業毫無關聯了。

更悲催的是,他們還發現,當初與張明偉的合同,蓋的名佳公司公章系偽造。在他們紛紛上訪之後,名佳煤業給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的一份情況匯報中也確認公章造假,但認為這是債權人與張明偉本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債權人是在以非法聚眾鬧事等方式,意圖脅迫名佳煤業償還「虛假債務」。

錯誤調解書

張明偉及名佳煤業的股權、資產轉移至油城行老闆下屬名下,不止於米東區法院的調解、工商局的股權變更登記,而是「三管齊下」。

2012年5月17日,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民事調解書,調解的同樣是馬炳臣同名佳煤業及張明偉之間的債權關係,以150萬噸原煤抵償高達1.68億(本息)的債務。

對於極短時間裡,同樣兩方當事人的債務,分別在基層法院和高級法院分立,而不合併處理,何邦海感到困惑。償還馬炳臣的1.68億與張明偉欠其他債權人的1.6億債務相當,由此,他甚至懷疑前者是否屬於虛構,以轉移股權、資產,逃避真實的債務。

「最緊要的是,民事調解不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何邦海說,名佳煤礦有諸多債務的情況下,即使張明偉與油城行確實存在債權關係,自治區高院的調解書也不應該排斥其他債權人利益。

就此,何邦海到自治區高院上訪。2012年11月2日,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新的證據證實原調解協議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本案應予再審」,決定終止執行原調解書,另組合議庭再審。

在給何邦海等人的那份說明中,調解書的當事方之一張明偉表示,在接到高院通知後,他前往時經辦人員不在,「之後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調解書。」2013年2月4日,自治區高院以案件在審為由,沒有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

南方週末記者瞭解到,2012年12月,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逮捕了張明偉。而此時狀告他的,不僅有何邦海等人,也包括了油城行。油城行老闆方濤拒絕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表示相關情況應詢問警方。警方以案件在偵為由,不接受採訪。

幾乎沒有債權人對挽回損失還抱有信心。張明偉被抓後,法院查封保全了名佳煤業的資產,但債權人仍聽說有人不斷在往外運煤。一位債權人在聽說曾帶給他財富夢想的黑色小山只剩下了一半大小後,氣憤過後也能無奈地嘆氣:「那又有什麼法子?」

(應採訪對象要求,毛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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